上海释疑无偿收地针对续期未批地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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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dfdaily.com/html/113/2011/1/18/559922.shtml

上海释疑无偿收地针对续期未批地块
作者 早报记者 陆鸣   发表于2011-01-18 00:57
针对近期多幅上海地块出让须知中提及的土地期满后的处理方法,上海市规土局17日作出回应。

  上海释疑无偿收地针对续期未批地块

土地期满后的处理方法

  《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第二十八条规定: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申请续期,因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者应当交回国有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由出让人无偿收回。出让人和土地使用者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按本条第 项约定履行:

  (一)由出让人收回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根据收回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残余价值,给予土地使用者相应补偿;

  (二)由出让人无偿收回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早报记者 陆鸣

  

  针对近期多幅上海地块出让须知中提及的“土地期满后的处理方法”引发的关注,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上海市规土局)17日在其官方网站作出回应,加以“说明”。

  声明名为《关于预申请须知所载出让合同信息中“土地期满后的处理方法”相关内容说明的通知》(《通知》)。上海市规土局在《通知》中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预申请须知》第三条第(二)款第9项‘土地期满后的处理方法’,是针对《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第二十八条的内容,明确该宗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该宗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处理方式。 ”

  同一天,嘉定区规土局相关工作人员在接受早报记者采访时也强调,1月6日出让的嘉定4幅地块的出让合同中,涉及“土地期满后的处理办法”的条款,均按《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相关条款表述。

  上海非孤例

  此前媒体争议的焦点是,在上述4幅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预申请须知》中,“土地期满后的处理方法”一项均出现了“出让人收回并补偿相应残余价值”或“出让人无偿收回”等内容。这一表述迅速引发舆论反弹。在不少媒体的解读中,这意味着,“卖完地的地方政府在70年后又可以将所有土地收回来,重新再卖一次”,“若买房等于交70年租金”。这种做法,被指与《物权法》相抵触。

  但查阅相关资料可见,关于“土地期满后的处理方法”,并不仅见于《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上海的做法与现行法律并不抵触。财经网17日报道称,北京、厦门、珠海等地有关土地出让合同的资料,关于土地使用权到期后的处置问题,均为意思相同的格式化表述,上海规土局的做法并非孤例。

  现有法律允许住宅用地使用权到期后自动续期,但其他类型的土地则需要报主管部门批准。所谓出让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情形,主要针对住宅用地以外的土地。不过,根据现有《土地管理法》规定,若为公共利益需要,住宅用地的使用权也可能被收回。

  中国房产信息集团分析师薛建雄称,他查阅了近期上海100余幅地块出让须知,发现均有土地使用权期满后由“出让人收回并补偿相应残余价值”的规定,而这一意思的表达其实是一直存在于土地出让合同的。“只不过以往土地出让合同里的条款只有交易双方能够看到,而现在则将这一条款添加到了土地出让须知里,所有想了解情况的人都能看到而已,客观上也造成了媒体的关注。”

  “如果土地使用权期满后,土地使用人没有申请续期,那么应当向国土部门交还土地使用权证,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如果申请续期,经国土部门同意,可以办理相关续期手续,但具体怎么办,目前还没有明确规定。”面对早报记者的询问,17日,嘉定区规土局用地科一位工作人员特意查阅了相关土地出让合同文本。上述工作人员称,由于土地使用权期满一般都在40年以上,目前还没有遇到这方面问题。随着时间推移,相信到时会有一个明确的办法。

  克而瑞分析师付琦则分析称,虽然合同上的规定表述较为严谨和全面,但和出让须知传达出来的意思其实差不多,都是土地使用权期满后,尽管土地上的附着物归原土地使用人所有,但出让方仍拥有所有权,而一旦使用权期满临近,由于具体的收回细则并不明确,将会产生很多麻烦。

  学者吁完善立法

  西北政法大学法学副教授安子明称,由于中国的土地制度是国有或集体所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后怎么办越来越成为学界讨论的热点。现有能予以对应的法律有2007年颁布实施的《物权法》和2004年颁布实施的《土地管理法》,这两部法律在土地使用权期满后土地权益的归属问题上确存一些不尽明确的地方,“《物权法》对私权重视得多一些,《土地管理法》则相对偏重于公权。”

  安子明说,尽管《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但这一规定显得含糊,没有明确具体的实施办法,应加强这方面的立法,尽快完善。

  值得注意的是,“罗店新镇A1-3”地块的出让预申请须知提及,“土地期满后的处理方法”为“出让人无偿收回”。对此,国泰君安分析称,该地块相对特殊,一级开发商将获得土地出让金的大部分。此举有主动平抑房价地价过快上涨压力的意图。国泰君安的报告同时强调,该地块是极为特殊的个案,不可能大面积铺开。http://www.dfdaily.com/html/113/2011/1/18/559922.shtml

上海释疑无偿收地针对续期未批地块
作者 早报记者 陆鸣   发表于2011-01-18 00:57
针对近期多幅上海地块出让须知中提及的土地期满后的处理方法,上海市规土局17日作出回应。

  上海释疑无偿收地针对续期未批地块

土地期满后的处理方法

  《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第二十八条规定: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申请续期,因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者应当交回国有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由出让人无偿收回。出让人和土地使用者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按本条第 项约定履行:

  (一)由出让人收回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根据收回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残余价值,给予土地使用者相应补偿;

  (二)由出让人无偿收回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早报记者 陆鸣

  

  针对近期多幅上海地块出让须知中提及的“土地期满后的处理方法”引发的关注,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上海市规土局)17日在其官方网站作出回应,加以“说明”。

  声明名为《关于预申请须知所载出让合同信息中“土地期满后的处理方法”相关内容说明的通知》(《通知》)。上海市规土局在《通知》中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预申请须知》第三条第(二)款第9项‘土地期满后的处理方法’,是针对《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第二十八条的内容,明确该宗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该宗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处理方式。 ”

  同一天,嘉定区规土局相关工作人员在接受早报记者采访时也强调,1月6日出让的嘉定4幅地块的出让合同中,涉及“土地期满后的处理办法”的条款,均按《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相关条款表述。

  上海非孤例

  此前媒体争议的焦点是,在上述4幅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预申请须知》中,“土地期满后的处理方法”一项均出现了“出让人收回并补偿相应残余价值”或“出让人无偿收回”等内容。这一表述迅速引发舆论反弹。在不少媒体的解读中,这意味着,“卖完地的地方政府在70年后又可以将所有土地收回来,重新再卖一次”,“若买房等于交70年租金”。这种做法,被指与《物权法》相抵触。

  但查阅相关资料可见,关于“土地期满后的处理方法”,并不仅见于《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上海的做法与现行法律并不抵触。财经网17日报道称,北京、厦门、珠海等地有关土地出让合同的资料,关于土地使用权到期后的处置问题,均为意思相同的格式化表述,上海规土局的做法并非孤例。

  现有法律允许住宅用地使用权到期后自动续期,但其他类型的土地则需要报主管部门批准。所谓出让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情形,主要针对住宅用地以外的土地。不过,根据现有《土地管理法》规定,若为公共利益需要,住宅用地的使用权也可能被收回。

  中国房产信息集团分析师薛建雄称,他查阅了近期上海100余幅地块出让须知,发现均有土地使用权期满后由“出让人收回并补偿相应残余价值”的规定,而这一意思的表达其实是一直存在于土地出让合同的。“只不过以往土地出让合同里的条款只有交易双方能够看到,而现在则将这一条款添加到了土地出让须知里,所有想了解情况的人都能看到而已,客观上也造成了媒体的关注。”

  “如果土地使用权期满后,土地使用人没有申请续期,那么应当向国土部门交还土地使用权证,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如果申请续期,经国土部门同意,可以办理相关续期手续,但具体怎么办,目前还没有明确规定。”面对早报记者的询问,17日,嘉定区规土局用地科一位工作人员特意查阅了相关土地出让合同文本。上述工作人员称,由于土地使用权期满一般都在40年以上,目前还没有遇到这方面问题。随着时间推移,相信到时会有一个明确的办法。

  克而瑞分析师付琦则分析称,虽然合同上的规定表述较为严谨和全面,但和出让须知传达出来的意思其实差不多,都是土地使用权期满后,尽管土地上的附着物归原土地使用人所有,但出让方仍拥有所有权,而一旦使用权期满临近,由于具体的收回细则并不明确,将会产生很多麻烦。

  学者吁完善立法

  西北政法大学法学副教授安子明称,由于中国的土地制度是国有或集体所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后怎么办越来越成为学界讨论的热点。现有能予以对应的法律有2007年颁布实施的《物权法》和2004年颁布实施的《土地管理法》,这两部法律在土地使用权期满后土地权益的归属问题上确存一些不尽明确的地方,“《物权法》对私权重视得多一些,《土地管理法》则相对偏重于公权。”

  安子明说,尽管《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但这一规定显得含糊,没有明确具体的实施办法,应加强这方面的立法,尽快完善。

  值得注意的是,“罗店新镇A1-3”地块的出让预申请须知提及,“土地期满后的处理方法”为“出让人无偿收回”。对此,国泰君安分析称,该地块相对特殊,一级开发商将获得土地出让金的大部分。此举有主动平抑房价地价过快上涨压力的意图。国泰君安的报告同时强调,该地块是极为特殊的个案,不可能大面积铺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