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解释土地到期无偿收回:续期未获批的才收回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5/01 23:03:01


近日,一则“土地使用期满后会无偿收回”的消息引起各方关注。不少人产生了这样的疑问:如果土地被回收,那在这块土地上买的房子怎么办?甚至有专家认为,这是堪比房产税的新的调控政策。

  新闻回顾:
  上海土地出让惊现“期满出让人无偿收回”

  对此,市人大代表、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办公室主任余亮回应称,土地市场近期没有“出大政策”。
该局昨天在其官方网站也作了澄清说明。

  出让须知提到“期满收回”

  本市近期预申请出让的地块,无论是商用、住宅、商办用地,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预申请须知》都提到“土地期满后处理方法”。比如,居住用地―――奉贤区庄行镇南亭公路南侧、冷泾港东侧区域地块,其土地期满后的处理方法是“出让人无偿收回”;商办用地―――漕浦4号地块,其土地期满后的处理方法是“出让人收回并补偿相应残余价值”;商业用地―――唐镇新市镇A-1-7地块,其土地期满后的处理方法是“出让人收回并补偿相应残余价值”。  有关“土地使用期满无偿收回”的消息,昨天在市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现场,包括大华集团董事长金惠明、新长宁集团董事长冯在内的市人大代表都表示“不知情”。

  而余亮表示,近期没有新的重大土地政策出台。“预申请须知”中提到的“土地期满后处理方法”,只不过是把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的内容,“前移”到了预申请阶段,等于“事先告知”。

  期满延期未准才收回

  按照余亮的说法,现行的土地出让合同有“收回土地使用权”的相关内容。记者随后找到一份《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范本。

  其中,第27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出让人同意续期的,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办理出让、租赁等有偿用地手续,重新签订出让、租赁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支付土地出让价款、租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

  第28条规定:“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申请续期,因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者应当交回国有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由出让人无偿收回。”

  市规土局在网站上说明:预申请须知中的“土地期满后的处理方法”,是针对《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第28条的内容,明确该宗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该宗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处理方式。

  也就是说,预申请出让须知提到的“土地期满后的处理方法”,其实是摘选了土地出让合同的部分语句。由于除了开发商外,外界普遍没机会看土地出让合同书,此次公布出来后,便形成了对“使用期满土地要回收”的误解。
http://house.focus.cn/news/2011-01-18/1169443.html

近日,一则“土地使用期满后会无偿收回”的消息引起各方关注。不少人产生了这样的疑问:如果土地被回收,那在这块土地上买的房子怎么办?甚至有专家认为,这是堪比房产税的新的调控政策。

  新闻回顾:
  上海土地出让惊现“期满出让人无偿收回”

  对此,市人大代表、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办公室主任余亮回应称,土地市场近期没有“出大政策”。
该局昨天在其官方网站也作了澄清说明。

  出让须知提到“期满收回”

  本市近期预申请出让的地块,无论是商用、住宅、商办用地,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预申请须知》都提到“土地期满后处理方法”。比如,居住用地―――奉贤区庄行镇南亭公路南侧、冷泾港东侧区域地块,其土地期满后的处理方法是“出让人无偿收回”;商办用地―――漕浦4号地块,其土地期满后的处理方法是“出让人收回并补偿相应残余价值”;商业用地―――唐镇新市镇A-1-7地块,其土地期满后的处理方法是“出让人收回并补偿相应残余价值”。  有关“土地使用期满无偿收回”的消息,昨天在市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现场,包括大华集团董事长金惠明、新长宁集团董事长冯在内的市人大代表都表示“不知情”。

  而余亮表示,近期没有新的重大土地政策出台。“预申请须知”中提到的“土地期满后处理方法”,只不过是把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的内容,“前移”到了预申请阶段,等于“事先告知”。

  期满延期未准才收回

  按照余亮的说法,现行的土地出让合同有“收回土地使用权”的相关内容。记者随后找到一份《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范本。

  其中,第27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出让人同意续期的,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办理出让、租赁等有偿用地手续,重新签订出让、租赁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支付土地出让价款、租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

  第28条规定:“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申请续期,因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者应当交回国有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由出让人无偿收回。”

  市规土局在网站上说明:预申请须知中的“土地期满后的处理方法”,是针对《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第28条的内容,明确该宗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该宗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处理方式。

  也就是说,预申请出让须知提到的“土地期满后的处理方法”,其实是摘选了土地出让合同的部分语句。由于除了开发商外,外界普遍没机会看土地出让合同书,此次公布出来后,便形成了对“使用期满土地要回收”的误解。
http://house.focus.cn/news/2011-01-18/1169443.html


比如,居住用地―――奉贤区庄行镇南亭公路南侧、冷泾港东侧区域地块,其土地期满后的处理方法是“出让人无偿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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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用地???

比如,居住用地―――奉贤区庄行镇南亭公路南侧、冷泾港东侧区域地块,其土地期满后的处理方法是“出让人无偿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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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用地???
居民合法住房满70年了也要收回吗?
批不批的权力掌握在想要无偿收回土地的机关手里,这种解释有用吗?
racher 发表于 2011-1-18 13:27


    是的话就违反物权法了。
racher 发表于 2011-1-18 13:27


    {:wuyu:}在TG一切都有可能。。。。
xbill 发表于 2011-1-18 13:29

这是个很严肃的问题啊,产权70年,到期以后,居民的合法房产到底应该怎么办?是自动续签70年?还是政府出一笔费用后买断?或者是其他什么方法?
racher 发表于 2011-1-18 13:38


    物权法规定是自动续。
    既然是自动,就应该是当事人不参与的情况下完成,也就不应该出现收费了。但是却没有写得很明确,难说啊。
重新签订出让、租赁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支付土地出让价款、租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
换句话说不管回不回收都一个样
完全是在胡说八道。
“自动续期”的意思已经非常明白了,
就是没有任何审批、准用性手续,直接就用;
有手续,最多就是备案手续。
至于有偿、无偿那是另说。
zh020 发表于 2011-1-18 13:46

其中,第27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出让人同意续期的,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办理出让、租赁等有偿用地手续,重新签订出让、租赁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支付土地出让价款、租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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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觉得这第27条规定有没歧义?
还等70年吗?20-30年以后,一纸“危房改造拆迁通知”往你墙上一贴,
你的房子立马贬到拆迁费(如果这时候还有人来买的话)
造汽 发表于 2011-1-18 13:50
那也要有开发商肯出钱来拆才行,我现在天天盼着拆迁呢。
racher 发表于 2011-1-18 13:54

开发商有的是,扬州2年的新房,就有开发商探头探脑要来拆了。
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造汽 发表于 2011-1-18 13:56

出得起钱就来拆好了,我就当开发商给我换房子了
zh020 发表于 2011-1-18 13:58


    问题是现在地方上规定比法大
虽然拆的房子不多,不过也切身体会到拆迁类似强买这句话。出不出得起价,基本就是拆的那一方定的。
刁民多的是,想赚钱想出名的律师有的是,
打官司呗,
有些人,打土地的主意已经丧心病狂
没事,法不责众。
打官司的没见过,“打招呼”的见过不少。
如果真是这样的话,家破之时,也是国亡之日。
《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范本。

  其中,第27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出让人同意续期的,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办理出让、租赁等有偿用地手续,重新签订出让、租赁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支付土地出让价款、租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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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G8 合同范本,就开始忽悠土地使用权了。也不拉啪S,照照自己的脸!!
我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