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民:土地期满无偿收回 买房等于交70年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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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chinanews.com/estate/2011/01-18/2793210.shtml

网民:土地期满无偿收回 买房等于交70年租金?
2011年01月18日 07:35 来源:经济参考报 参与互动(12)  【字体:↑大 ↓小】

  据报道,2011年上海土地交易市场首拍落幕,但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预申请须知》中显示,土地期满后的处理方法为“出让人无偿收回”。网友们掀起了继《物权法》之后新一轮关于土地使用权到期后该如何处置的争论。




  70年后房子会否成“空中楼阁”

  有网友称,无论是“出让人无偿收回”,还是“出让人收回并补偿相应残余价值”,与现有国家法规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动续期”、“无偿自动续期”的规定,显然完全不同。若上海这个规定得到承认并落实,那将意味着,卖完地的地方政府在70年后又可以将所售土地收回来,重新再卖一次。

  70年后,我们的房子会不会成为没有土地使用权的“空中楼阁”?这一直是横亘在公众心头的不动产忧虑。这个最受关注的核心问题至今也未得到明确。“出让人收回”甚至是“无偿收回”的上海新规,让人顿感振聋发聩。试想,土地70年后将被政府收回,房子成为“空中楼阁”,现在的房价岂不是被严重高估了,买房炒房岂不就是股市中的博傻游戏?

  “无偿收回”让人无法再选择性忽视土地租期的风险因素,同时也彻底打破了买房人对于必定获得政府保护的乐观和幻想。因为,房子建在出让人将到期收回的土地之上,是和汽车一样的“消耗品”、“贬值品”,而且贬值速度更快。

  “自动续期”是“无偿”还是“有偿”

  有网友分析称,《土地管理法》草案中并未明确“自动续期”是“无偿”还是“有偿”。事实上,土地使用权续期问题并非因《土地管理法》修订而产生。国务院于1990年5月19日颁行的《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中,第12条明文规定:“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由国家无偿取得。”这一规定使得在中国内地发生的商品房买卖事实上都成了“使用权租售”,业主实为“承租人”,只不过是一次性支付了30年到70年不等的租金而已。这一规定明显违背公平原则,因而自通过之日起就备受质疑。经过反复的立法博弈,八次审议方获通过的《物权法》终于在法律层面对此进行了校正。该法第149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根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作为国家基本法律的《物权法》要优于作为行政法规的“暂行条例”。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自动续期”事实上已经取代了之前的“到期国家无偿收回”。但《物权法》所规定的“自动续期”并未明确是“无偿”还是“有偿”。如立法欲明确为“有偿自动续期”,还需要明确“有偿”的计算标准。

  公权决策不能把民意甩到一边

  有网络文章认为,若不能公平合理地解决土地使用权的“70年大限”问题,本已饱受煎熬的房地产业必将再受打击。房价本就高企,续期的费用无疑仍要列入房价。若是象征性地交费续期还好,一旦费用偏高,必将招致民怨沸腾。

  与其将来面对激烈的社会冲突,不如尽早公开草案,引入立法博弈,并以此来争取更多的民意认同,防范潜在的社会风险。当务之急,立法机关应广开言路,面向社会 征 集 《 土 地 管 理 法(修 订 草案)》,对初选入围的草案不论制订者为何方,都应及时公开,供民众参与讨论。《土地管理法》修订不能再走“部门立法”的老路了。

  另有网友认为,出台“土地期满无偿收回”规定,事前应向社会公开信息,广泛听取民众的意见和建议,并在采纳民众合理建议、完善法定程序后才能实施。上海国土部门“不宣而战”的举动,与其说是一种来自出让人的风险告知,不如说是一种不公平,是违法。它的最大的不足,不在于它是否过于简单,而在于是否给了所有参与土地交易的人发表意见的机会。 (记者 韩丹 整理)http://www.chinanews.com/estate/2011/01-18/2793210.shtml

网民:土地期满无偿收回 买房等于交70年租金?
2011年01月18日 07:35 来源:经济参考报 参与互动(12)  【字体:↑大 ↓小】

  据报道,2011年上海土地交易市场首拍落幕,但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预申请须知》中显示,土地期满后的处理方法为“出让人无偿收回”。网友们掀起了继《物权法》之后新一轮关于土地使用权到期后该如何处置的争论。




  70年后房子会否成“空中楼阁”

  有网友称,无论是“出让人无偿收回”,还是“出让人收回并补偿相应残余价值”,与现有国家法规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动续期”、“无偿自动续期”的规定,显然完全不同。若上海这个规定得到承认并落实,那将意味着,卖完地的地方政府在70年后又可以将所售土地收回来,重新再卖一次。

  70年后,我们的房子会不会成为没有土地使用权的“空中楼阁”?这一直是横亘在公众心头的不动产忧虑。这个最受关注的核心问题至今也未得到明确。“出让人收回”甚至是“无偿收回”的上海新规,让人顿感振聋发聩。试想,土地70年后将被政府收回,房子成为“空中楼阁”,现在的房价岂不是被严重高估了,买房炒房岂不就是股市中的博傻游戏?

  “无偿收回”让人无法再选择性忽视土地租期的风险因素,同时也彻底打破了买房人对于必定获得政府保护的乐观和幻想。因为,房子建在出让人将到期收回的土地之上,是和汽车一样的“消耗品”、“贬值品”,而且贬值速度更快。

  “自动续期”是“无偿”还是“有偿”

  有网友分析称,《土地管理法》草案中并未明确“自动续期”是“无偿”还是“有偿”。事实上,土地使用权续期问题并非因《土地管理法》修订而产生。国务院于1990年5月19日颁行的《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中,第12条明文规定:“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由国家无偿取得。”这一规定使得在中国内地发生的商品房买卖事实上都成了“使用权租售”,业主实为“承租人”,只不过是一次性支付了30年到70年不等的租金而已。这一规定明显违背公平原则,因而自通过之日起就备受质疑。经过反复的立法博弈,八次审议方获通过的《物权法》终于在法律层面对此进行了校正。该法第149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根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作为国家基本法律的《物权法》要优于作为行政法规的“暂行条例”。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自动续期”事实上已经取代了之前的“到期国家无偿收回”。但《物权法》所规定的“自动续期”并未明确是“无偿”还是“有偿”。如立法欲明确为“有偿自动续期”,还需要明确“有偿”的计算标准。

  公权决策不能把民意甩到一边

  有网络文章认为,若不能公平合理地解决土地使用权的“70年大限”问题,本已饱受煎熬的房地产业必将再受打击。房价本就高企,续期的费用无疑仍要列入房价。若是象征性地交费续期还好,一旦费用偏高,必将招致民怨沸腾。

  与其将来面对激烈的社会冲突,不如尽早公开草案,引入立法博弈,并以此来争取更多的民意认同,防范潜在的社会风险。当务之急,立法机关应广开言路,面向社会 征 集 《 土 地 管 理 法(修 订 草案)》,对初选入围的草案不论制订者为何方,都应及时公开,供民众参与讨论。《土地管理法》修订不能再走“部门立法”的老路了。

  另有网友认为,出台“土地期满无偿收回”规定,事前应向社会公开信息,广泛听取民众的意见和建议,并在采纳民众合理建议、完善法定程序后才能实施。上海国土部门“不宣而战”的举动,与其说是一种来自出让人的风险告知,不如说是一种不公平,是违法。它的最大的不足,不在于它是否过于简单,而在于是否给了所有参与土地交易的人发表意见的机会。 (记者 韩丹 整理)
除了人民大会堂那样的房子,没有能用70年的住宅楼。
agora 发表于 2011-1-18 11:39

人民大会堂不是住宅。据说已经脱胎换骨地修过。

现行建筑设计规范的设计基准期一般是50年。也就是说,50年后保证建筑结构不发生问题。用通俗的说法就是设计、材料、施工、使用都正常的话,50年里房子倒塌的可能性与彩票中特大奖差不多。

70年就不是这样说了。即使设计、材料、施工、使用都正常的话,倒房的可能性会大得多。况且现在我们经常遇到“百年一遇”的灾害和人祸,动不动还要遭遇强大的拆迁队,再痴心妄想“70年”就是十分搞笑的事。
最亏的是买别墅的,至于普通住宅的空中楼阁,没人买的时候还想着70年吧
自动续期这个说法很有意思。
自动,就是不需要当时人的参与,自己完成,那么自然就不能收费。


话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还没有70年的房子,最老最老的住宅楼也就60年吧。我们小区附近有几座50年代的楼,住的都是农民工。

一般情况下,住宅楼不大修,能够保持正常居住质量的寿命也就是30年,所以说房价-租金比在20-30倍是比较合理的水平。现在北京的房价-租金比大约是70-100。

房屋所有权70年没什么意义,50年以上就成危房了。土地使用权70年是有意义的,即使房子没了,这块地的使用权还在我,你要建新的得给我钱。

话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还没有70年的房子,最老最老的住宅楼也就60年吧。我们小区附近有几座50年代的楼,住的都是农民工。

一般情况下,住宅楼不大修,能够保持正常居住质量的寿命也就是30年,所以说房价-租金比在20-30倍是比较合理的水平。现在北京的房价-租金比大约是70-100。

房屋所有权70年没什么意义,50年以上就成危房了。土地使用权70年是有意义的,即使房子没了,这块地的使用权还在我,你要建新的得给我钱。
我真奇怪了,为什么到现在才明白。
但是叫70年房租是错的,差太大了,应该是,
你的房子价钱是交了25-30年的房租(你的房价除以25或30就是每年的房租,你想
再除以12也行),然后还有一点补贴让你觉得心安一点,就是在25-30年以后,一纸《危房拆迁通知书》
上所规定的拆迁补偿费。
70年后  是买不起房子的 只能是房奴翻身涝革名 我是看不到的
70年?能30年不强拆就烧高香了
偶小时候住的都是八十多年的老房子。。。。都TNND是小鬼子在东北时候盖的。
难得一见的好贴。。。 楼猪的文章简直是惊天地。。。泣鬼神。。。 图文并茂。。。嬉笑怒骂。。。 指点系词。。。激扬文字。。。 带给我们的仅仅是视觉上的感受吗。。。  大错特错。。。 楼猪的文章带给我们的是心灵深处的震撼。。。
那就不要买咯,不是有人算过租房更合算么。。
xbill 发表于 2011-1-18 12:44


    不需要任何审核,上面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