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琳:先防社保风险才能共享福利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9 04:25:52
一部良法,也需得到良好执行,公众才能受惠其中。具体到社会保险上,社保基金的安全又成为落实社保制度的前提和关键。此番社会保险法专设一章,在加强监管上有了一些创新,社会监督和人大监督被格外强调。

  经过四次审议之后,全国人大常任委会28日高票通过了社会保险法。这是最高国家立法机关首次就社保制度进行立法。

  社会保险法的立法之路走了整整18年。18年磨一剑,舆论功不可没。被媒体列为此次立法“亮点”的养老医保“异地漫游”,养老保险“全国统筹”等等,无一不是经过数轮全国性的大讨论,方才凝聚了宝贵的社会共识。

  社会保险,是公民共享社会发展成果的基本方式。这部法,关切着亿万公众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对于社会保障还很不健全的中国而言,社会保险法的重要意义不言而喻。

  当然,“徒法不足以自行”。一部良法,也需得到良好执行,公众才能受惠其中。具体到社会保险上,社保基金的安全又成为落实社保制度的前提和关键。今年4月,10个部门开展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专项治理工作基本结束。在这项持续了两年的专项治理工作中,一共查出违规资金100多亿元。在此之前,上海、广东、贵州、浙江、海南等地,都曾曝出社保大案,这些案件涉及的社保基金数额动辄上亿元。

  各类专项治理和犯罪预防活动,可视为有关部门在保障社保基金安全上的努力。此次社保法草案审议中,也有一些全国人大常任委会委员多次提出,目前社会保险基金累积结存数额较大,又比较分散,为了保障基金安全,“应当严格规范,加强监管”。

  在各色文件上与会议中反复出现的“严格规范、加强监管”一语,恰好表明了在社保基金的管理上并不缺规范,但欠“严格”;并不缺监管,但亟须“加强”。

  “严格规范”努力的方向首先还在于进一步规范信息透明制度,完善责任机制。社会保险制度的受益人是全体公众,有关社会保险的公共信息理应向社会开放。社保基金的收入、支出、结余以及任何时间的去向,都应方便公众查阅。尤其是社保基金还涉及到增值保值,这是最容易出事的环节,社保基金运营信息的公开,也因此更显重要。这些信息并非国家秘密,也不是专属于管理部门的私密资源,而是全民共享的信息。有了充分的公开,才能最大限度地防范决策失误,并让监督成为可能。

  社保基金其实并不缺监督,但缺乏有效的监督。现行的监督机构,主要局限在行政机关内部。全国人大常任委会委员周玉清坦言:“从监督方面来看,社会保险普遍存在着重内部监督、轻外部监督,重行政监督、轻社会监督的现象。人社部、卫生部、财政部分别管,存在重复交叉、互相扯皮,成本过高的情况。”

  内部监督的特点是,上级监督太远、同级监督太软、下级监督太险。这一“远”、一“软”、一“险”造成了监督的低效甚至无效。较引人注意的是,此番社会保险法专设一章,在加强监管上有了一些创新,社会监督和人大监督被格外强调。这些外部监督措施将有助于及时发现社保基金管理中的问题,预防社保风险。可以说,没有外部监督这个“保险”,社会保险法就没有切实执行的前提,公众也就没有共享社会保险福利的基石。
http://opinion.hexun.com/2010-10-30/125336498.html一部良法,也需得到良好执行,公众才能受惠其中。具体到社会保险上,社保基金的安全又成为落实社保制度的前提和关键。此番社会保险法专设一章,在加强监管上有了一些创新,社会监督和人大监督被格外强调。

  经过四次审议之后,全国人大常任委会28日高票通过了社会保险法。这是最高国家立法机关首次就社保制度进行立法。

  社会保险法的立法之路走了整整18年。18年磨一剑,舆论功不可没。被媒体列为此次立法“亮点”的养老医保“异地漫游”,养老保险“全国统筹”等等,无一不是经过数轮全国性的大讨论,方才凝聚了宝贵的社会共识。

  社会保险,是公民共享社会发展成果的基本方式。这部法,关切着亿万公众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对于社会保障还很不健全的中国而言,社会保险法的重要意义不言而喻。

  当然,“徒法不足以自行”。一部良法,也需得到良好执行,公众才能受惠其中。具体到社会保险上,社保基金的安全又成为落实社保制度的前提和关键。今年4月,10个部门开展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专项治理工作基本结束。在这项持续了两年的专项治理工作中,一共查出违规资金100多亿元。在此之前,上海、广东、贵州、浙江、海南等地,都曾曝出社保大案,这些案件涉及的社保基金数额动辄上亿元。

  各类专项治理和犯罪预防活动,可视为有关部门在保障社保基金安全上的努力。此次社保法草案审议中,也有一些全国人大常任委会委员多次提出,目前社会保险基金累积结存数额较大,又比较分散,为了保障基金安全,“应当严格规范,加强监管”。

  在各色文件上与会议中反复出现的“严格规范、加强监管”一语,恰好表明了在社保基金的管理上并不缺规范,但欠“严格”;并不缺监管,但亟须“加强”。

  “严格规范”努力的方向首先还在于进一步规范信息透明制度,完善责任机制。社会保险制度的受益人是全体公众,有关社会保险的公共信息理应向社会开放。社保基金的收入、支出、结余以及任何时间的去向,都应方便公众查阅。尤其是社保基金还涉及到增值保值,这是最容易出事的环节,社保基金运营信息的公开,也因此更显重要。这些信息并非国家秘密,也不是专属于管理部门的私密资源,而是全民共享的信息。有了充分的公开,才能最大限度地防范决策失误,并让监督成为可能。

  社保基金其实并不缺监督,但缺乏有效的监督。现行的监督机构,主要局限在行政机关内部。全国人大常任委会委员周玉清坦言:“从监督方面来看,社会保险普遍存在着重内部监督、轻外部监督,重行政监督、轻社会监督的现象。人社部、卫生部、财政部分别管,存在重复交叉、互相扯皮,成本过高的情况。”

  内部监督的特点是,上级监督太远、同级监督太软、下级监督太险。这一“远”、一“软”、一“险”造成了监督的低效甚至无效。较引人注意的是,此番社会保险法专设一章,在加强监管上有了一些创新,社会监督和人大监督被格外强调。这些外部监督措施将有助于及时发现社保基金管理中的问题,预防社保风险。可以说,没有外部监督这个“保险”,社会保险法就没有切实执行的前提,公众也就没有共享社会保险福利的基石。
http://opinion.hexun.com/2010-10-30/12533649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