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发布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你觉得老百姓是否欢迎?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9 07:59:22
杜绝腐败是任何国家都要面对的,其中的一个措施就是对官员实施财产申报制度以便全体纳税人进行监督!资本主义国家一般都这样做,而且效果也很好。虽然偶尔也会有腐败官员出现,但其在官员的总数中比例是非常低的。

现在,比资本主义国家制度要先进得多的社会主义中国也开始实行官员的财产申报制度了,可以说,老百姓非常高兴。可高兴之余总觉得有些事如梗在喉。

官员财产向谁申报?又由谁来监督?

出台的规定是向上级组织部门申报,同时也由纪委或上级组织部门来监督!
看到上面这两点顿感老百姓受到了欺骗!TG历来宣传欢迎人民来监督,老毛也说过:因为我们是为人民服务的,所以如果我们有缺点就不怕别人批评指正.........,怎么这一次的和老百姓密切相关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监督权却把老百姓排除在外呢?

联想到前一阶段全国人大会议上有代表就提议官员财产申报应公布于众,谁知却遭到了人大领导的否决。人们不禁要问,关系到老百姓切身利益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为何人大首脑却不代表人民说话?这还是人民代表吗?

向上级申报?如果上级组织部门也腐败了怎么办?他们怎么能有效地来监督?这就好比官员申报财产是在自己家里申报一样,老百姓或者全体纳税人无从知晓怎么能有效地预防腐败?申报而不谈公开,充分说明毫无诚意。

这方面的事其实有很多说头,可一旦收不住笔就可酿成敏感言论!杜绝腐败是任何国家都要面对的,其中的一个措施就是对官员实施财产申报制度以便全体纳税人进行监督!资本主义国家一般都这样做,而且效果也很好。虽然偶尔也会有腐败官员出现,但其在官员的总数中比例是非常低的。

现在,比资本主义国家制度要先进得多的社会主义中国也开始实行官员的财产申报制度了,可以说,老百姓非常高兴。可高兴之余总觉得有些事如梗在喉。

官员财产向谁申报?又由谁来监督?

出台的规定是向上级组织部门申报,同时也由纪委或上级组织部门来监督!
看到上面这两点顿感老百姓受到了欺骗!TG历来宣传欢迎人民来监督,老毛也说过:因为我们是为人民服务的,所以如果我们有缺点就不怕别人批评指正.........,怎么这一次的和老百姓密切相关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监督权却把老百姓排除在外呢?

联想到前一阶段全国人大会议上有代表就提议官员财产申报应公布于众,谁知却遭到了人大领导的否决。人们不禁要问,关系到老百姓切身利益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为何人大首脑却不代表人民说话?这还是人民代表吗?

向上级申报?如果上级组织部门也腐败了怎么办?他们怎么能有效地来监督?这就好比官员申报财产是在自己家里申报一样,老百姓或者全体纳税人无从知晓怎么能有效地预防腐败?申报而不谈公开,充分说明毫无诚意。

这方面的事其实有很多说头,可一旦收不住笔就可酿成敏感言论!
欢不欢迎的先干起来再说。

媳妇都没娶呢,少操心孩子上学问题。
鸡颈 发表于 2010-7-14 13:11

对,做总比不作好。
大多数人未必关心这个,以前也出现过类似条例,但执行都很悲剧
真正严格申报的话,由上至下,不出问题的能有几个?TG的官场会溃倒嘛?答案是否定的,依此类推,申报的结果就很容易判断了...
中国老百姓的审美标准?

如果还按革命年代的标准要求,这个关永远也过不去了。:D
腐败的根源在于官员有选择的权利。掐断这个,才是遏制腐败的杀招。新加坡就是这么做的。TG有这个决心吗?
鸡颈 发表于 2010-7-14 13:47


    官员自己心知肚明。
怎么监管?怎么执行?

据我所知,很多单位都是自行申报填表,没有什么复核、审查。

某官员自称有100平米房子一套,帕萨特一台,存款10万,完了。

全国各地有多少副处以上官员?是不是每个单位都要到银行逐个核对开户情况?到房管所核对房子情况?到车管所核实名下车辆?这需要多少人去查证去调查,所以说实际上,最多还是走个形式,一级忽悠一级罢了,没人当真,你要查,拿出一大堆表格,你看,我都有登记填报啊!上级机关能够说什么?

这种监督,根本上还不如舆论监督,把媒体监督搞好了,比这种看上去很美的制度还更管用一些?人肉一下某些高官,效果比这种掩耳盗铃的伎俩要有效得多
中国缺什么?缺一个强力的中央政府,言出必行。我们呼唤铁血宰相俾斯麦。
车车 发表于 2010-7-14 13:54


    我倒关心咱宰辅大人给自己报多少?再怎么忽悠{:jian:}
supermaidou 发表于 2010-7-14 14:10


    据说他家富得流油
又不向平民老百姓公开,你操个什么心
这种没人负责没人监督没有制度配套的做的好没有奖励做的差没人管的所谓政策就是胡闹,也不可能有什么效果,连一个外行都知道,党内会不知道?
当然,如果按照制度建设的目的把全套政策给定好了,来个阳光收入,只怕国内的各级官员人人自危,以后也不可能有人加入TG,党国休矣.
老百姓关心这个?还是去看看今晚上吃什么吧.
车车 发表于 2010-7-14 14:50


    胡润那个排行榜就是个笑话{:Bingo:}
车车 发表于 2010-7-14 14:50


      不是据说了...........
xxg027 发表于 2010-7-14 15:03


宰辅家的事不好说的太细太明[:a1:]
这个事一直在做,效果如何,自有公论吧!{:cha:}
据我所知,很多单位。。。

大哥可否介绍一下您是咋知道的

现在,比资本主义国家制度要先进得多的社会主义中国也开始实行官员的财产申报制度了,可以说,老百姓非常高兴。
czztm123 发表于 2010-7-14 13:03

十五年原地踏步

同志们,晃动自己的身体,装作火车在前进!

1995年《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
2006年又来个《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
2010年再来个《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
现在,比资本主义国家制度要先进得多的社会主义中国也开始实行官员的财产申报制度了,可以说,老百姓非常高兴。
czztm123 发表于 2010-7-14 13:03

十五年原地踏步

同志们,晃动自己的身体,装作火车在前进!

1995年《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
2006年又来个《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
2010年再来个《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
格栅马甲 发表于 2010-7-14 15:52
把内容贴出来看看如何?

踏不踏步,看鞋没用吧?
不公示的申報等於沒申報
胡萝卜温度计自己都不带头,顶个啥用啊
1995年《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


  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1995年4月30日印发)   第一条 为保持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关系,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县(处)级以上(含县、处级,下同)领导干部须依照本规定申报收入。   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的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以及国有大、中型企业的负责人,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申报人必须申报下列各项收入:   1 工资;   2 各类奖金、津贴、补贴及福利费等;   3 从事咨询、讲学、写作、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   4 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企业单位的负责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第四条 申报人于每年7月1日至20日申报本年度上半年的收入;次年1月1日至20日申报前一年度下半年的收入。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申报的,经接受申报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申报时限。   第五条 各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负责接受本单位申报人的收入申报,并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将申报材料报送相应的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第六条 申报人不申报或者不如实申报收入的,由所在党组织、行政部门或者纪检监察机关责令其申报、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党纪政纪处分。   第七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对本规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 本规定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表
中共中央办 公 厅印发《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的通知

                  (2006年9月24日)

  《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已经中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规定》的颁布实施是新形势下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管理和监督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推动党风廉政建设深入开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党组织要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学习贯彻《规定》的工作作出具体部署,并进行广泛的宣传教育。党员领导干部要认真学习《规定》,进一步增强接受监督的意识,自觉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要加强督促检查,及时纠正违反《规定》的行为,切实维护党内法规的严肃性。
  为了使党组织全面了解掌握党员领导干部需要报告的个人有关事项的基本情况,在2007年1月首次集中报告时,所有符合《规定》报告条件的党员领导干部,必须按照《规定》第三条所列事项全面如实报告一次。同时,要继续认真执行1995年中央颁布的《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
  各地区各部门在执行《规定》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中央。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内有关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党员领导干部包括:
  (一)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县处级副职以上(含县处级副职,下同)的党员干部;
  (二)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副职以上的党员干部;
  (三)国有大型、特大型企业中层以上领导人员中的党员,国有中型企业领导人员中的党员,实行公司制的大中型企业中由上级党组织、行政机关或者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单位委派、任命、招聘的领导人员中的党员以及其他经上述单位批准执行职务的领导人员中的党员。
  副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的党员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事项:
  (一)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
  (二)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
  (三)本人因私出国(境)的情况;
  (四)子女与外国人、港澳台居民通婚的情况;
  (五)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及有关情况;
  (六)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指同财共居的子女,下同)私人在国(境)外经商办企业的情况;
  (七)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担任外国公司驻华、港澳台公司驻境内分支机构主管人员的情况;
  (八)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九)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党员领导干部发生本规定第三条所列事项的,应当在事后30日内填写《党员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并按照规定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告的,特殊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
  第五条 党员领导干部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集中报告一次上一年度本规定第三条所列事项,所列事项没有发生或者没有变动的,应当予以明示。
  第六条 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受理:
  (一)属于本单位管理的党员领导干部,向本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报告;
  (二)不属于本单位管理的党员领导干部,向上一级党委(党组)的组织(人事)部门报告,报告材料由该党员领导干部所在党委(党组)的组织(人事)部门转交。
  党员领导干部因发生职务变动而导致受理机构发生变化的,原受理机构应当及时将该党员领导干部的报告材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转交新的受理机构。
  第七条 组织(人事)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1日前将上一年度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汇总后报所在党委(党组)和纪委(纪检组).
  党委(党组)应当于每年4月30日前将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向上级党委(党组)和上级纪委(纪检组)综合报告一次。
  第八条 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不清楚、不完整的,受理报告的组织(人事)部门应当要求报告人限期补充报告或者重新报告。
  第九条 党员领导干部在执行本规定过程中,认为有需要请示的事项,可以向受理报告的组织(人事)部门书面请示。受理报告的组织(人事)部门应当认真研究,及时答复报告人。报告人应当按组织答复意见办理。
  第十条 对报告的内容,应当予以保密。组织认为应当予以公开或本人要求予以公开的,可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十一条 党员领导干部必要时应当在参加民主生活会、进行述职述廉时,对发生的个人有关事项情况进行说明。
  第十二条 纪检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对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根据工作需要经审批可查阅本地区本部门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
  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机关应当把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作为考察、考核党员领导干部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十三条 党员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组织或者部门应当调查核实,并视情节轻重,采取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等方式予以处理:
  (一)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的;
  (二)不如实报告的;
  (三)隐瞒不报的;
  (四)不按党组织答复意见办理的。
  第十四条 中央军委可根据本规定,结合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实际,制定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各自工作实际,提出本地区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报告的个人有关事项,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备案。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7年《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同时废止。    (来源: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从官员财产申报这件事,突然想到:在CD发言的CDer们,是不是也该进行定期的财产申报?
如果某CDer出现“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状况,是不是基本可以判定其为“美分”或“五毛”?:D
不向社会公布,我估计终将是笑话
所谓申报制度就是愚弄P民的一种方式而已。
迈出了第一步,也许就会有第二步,聊胜于无吧
漏洞大得很的规定。规定只局限于共同生活的子女,现在稍为大点的官,子女早就成年了,把财产转移给成年子女就行了。小孩没成年的官,官大有限。

无产阶级。。。啊
是否公示不是问题的关键,不是有的地方已经公示了,这条规定出来,相关地区也按此公示就是了,关键在于财产转移法,就算是公示,如果财产转移过程不被监督, 那么公示也没有意义了。现在不是有裸官么? 共示如何? 公示出来有什么用?
有个O用


另外一点,中国人眼里,职业道德,廉洁奉公其实是只是占第三第四的,很多官员贪污,也是为了自己孩子老婆爹妈亲属朋友,这是潜规则。你廉洁奉公,人家说你不近人情,假道学的事多了,同学朋友子女亲属找你办事,你能不干?最多所谓不违反原则,请问这个原则是什么呢?所以遗产继承法也应该跟上,要对高额遗产征收极高的税收。
第三,在国外银行在反贪过程中有极重要的作用,因为银行几乎覆盖了所有的过程,银行有反洗钱的职责,如果有洗钱现象银行要负法律责任。而在中国,银行对洗钱的管理太松了,比如前几年纽约市长嫖妓被抓,就是银行发现他有频繁的向某账户汇钱,怀疑其洗钱,才曝光的。

另外一点,中国人眼里,职业道德,廉洁奉公其实是只是占第三第四的,很多官员贪污,也是为了自己孩子老婆爹妈亲属朋友,这是潜规则。你廉洁奉公,人家说你不近人情,假道学的事多了,同学朋友子女亲属找你办事,你能不干?最多所谓不违反原则,请问这个原则是什么呢?所以遗产继承法也应该跟上,要对高额遗产征收极高的税收。
第三,在国外银行在反贪过程中有极重要的作用,因为银行几乎覆盖了所有的过程,银行有反洗钱的职责,如果有洗钱现象银行要负法律责任。而在中国,银行对洗钱的管理太松了,比如前几年纽约市长嫖妓被抓,就是银行发现他有频繁的向某账户汇钱,怀疑其洗钱,才曝光的。
据我所知,很多单位都是自行申报填表,没有什么复核、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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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不难, 百份一甚至千份一抽查, 电脑抽签, 油水部门可以有较高比率, 一抽中就是查三代九族, 有虚报全家三代拉出午门. ;P
如果有洗钱现象银行不要负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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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要用实名开户还不是很久以前的事, 用别人身份证办事, 或是顶替别人考试, 很多人还不当一回事. 在这样的地方想不慢慢来有可能麽 ?;P
其实,反腐绝对不是说财产公示就ok了。只要有动力贪官总可以找到法律的漏洞。比如说国家每年的各种补助和项目资金发放,层层下发,层层盘剥,真的到了个人和项目能有多少,只要中间环节停一下,贪污的就有了,为什么不能直接下拨呢,比如征地补偿,比如粮补应该直接进入相关居民的账户。这些不是特别复杂事情。其他国家有很好制度,直接拿来用都好了
远谋 发表于 2010-7-14 18:03


    这个也没办法,你有啥能证明子女那的财产有问题呢?
只能先从小的抓起,以后控制住还好
比如说国家每年的各种补助和项目资金发放,层层下发,层层盘剥,真的到了个人和项目能有多少,只要中间环节停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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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财务制度的问题吧, 没有专款专用的制度, 如果专款专用, 帐目清楚, 中间凭什麽截留盘剥 ? :L
都是不会算帐的。我也不会,但想的稍微多一点。
一个国家的富裕水平,看人均GDP和人均收入。发达国家在几万美元的水平,中国在几千的水平。
根本上来说,国民要富裕,只有人均收入赶上发达国家,达到上万的水平,没有其他办法。
这是发展问题。

分配问题。
TG拼命打下了江山,还割过资本主义尾巴,指望TG现在就成为中下阶层,好处都让资产阶级占去,完全沦为资本家打工仔,可能吗?腐败问题要抓。但得承认这并不是影响人均收入的主要因素。

13亿人口,7亿就业人口,城镇就业3亿。公务员就算5千万吧,官员算1千万,其中肥缺算300万。企业数量1000万,就是说老板有1000万。中产阶层多大不清楚。
我不知道哪一个阶层分了多少。但是显然300万肥缺官员也只是占了一小块。
据说现在中产阶级出现移民潮。有人说全家移民到澳洲只需70万。这又流失多少钱呢。
底层百姓,我看还是只能督促发展尽量快,分配平均点。
2000wcw 发表于 2010-7-14 14:59


    所以和没有差不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