睡虎地秦墓竹简研究札记之一:从秦律看古代利用法律促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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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外国一向以来主张政府尽量不干预经济的传统相反,我国自古以来就有利用法律促进经济发展的优良传统。本文试从秦律对促进经济增长的规定和作用来分析我国这一优良传统。

一、利用法律保护农业生产
我国古代,最先的农业生产方式是国家和奴隶主驱使奴隶在土地上耕作,这一方式十分落后,奴隶经常以怠工、逃跑、毁坏农具等方式破坏农业生产,以反对国家和奴隶主的压迫。到了西周,国家采取“井田制”,将土地划为一块块,并分为“公田”和“私田”,规定民众耕种土地,可以获得“私田”上的收入,但必须先耕种“公田”,再耕种“私田”。“公田”所得就成为了国家和奴隶主的剥削收入。同样,这一种剥削方式也遭到人民的制抵,民众普遍怠慢“公田”的耕种,而精心耕种“私田”,“井田制”也无法维持下去。
公元前594年,鲁国率先实行“初税亩”,允许土地私有化,国家按照产量的10%向农民征收农业税(2006年,中央英明决策废除农业税,这一实行正好2600年的中国最古老税种寿终正寝,国家自此不再向农业生产征税),其后,秦国实行“初租禾”,这一模式在中国推广开来,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出现大量自耕农,并逐渐成为农业生产的主力。
与以往国家组织农业生产不同,自耕农的农业生产由其自己组织、安排。如果确保自耕农的耕种符合农业科学,提高产量和农业生产水平,成为一个重大难题。而战国时期的秦国,就采用法律手段确保自耕农采用当时最科学的办法进行农业生产,对农业生产进行了系统、先进的宏观管理。
例如:农业中非常重视经验的重要性,秦国的法律根据农业耕种的经验,在法律中详细规定了播种时种子的数量,以防止种子播种过少影响产量或播种过多浪费粮食:“種:稻、麻畝用二斗大半斗,禾、麥畝一斗,黍、荅畝大半斗,菽畝半斗。利田疇,其有不盡此數者,可也。其有本者,稱議種之” (农业生产播种时,种植水稻、麻的,每亩播种种子二又三分之二斗;种植谷子、麦子的,每亩播种种子一斗;种植黍子、小豆的,每亩播种种子三分之二斗;种植大豆的,每亩播种种子半斗。如果是土地肥沃的良田,不用播种那么多数量,每亩少播种一些种子,也是允许的。如果土地中已经种了粮食,也可以酌情控制播种的种子数量)。在此类法律条文中,既有强制性,也有灵活性,允许农民根据土地肥沃程度和作物生长情况,对种子播种量的多少进行调整,避免了对不同情况的“一刀切”以及僵硬执行法律条文的弊端。
同时,秦律对种子的保管也特别重视:“縣遺麥以為種用者,殽禾以臧之”  (各县留作种子的麦子,应和谷子一样收藏);对收获后的作物的加工也有细致的指标,以防止浪费:“為粟廿斗,舂為米十斗;十斗粲,毀米六斗大半斗。麥十斗,為[麦商]三斗。叔、荅、麻十五斗為一石。稟毀粺者,以十斗為石。粟一石六斗大半斗,舂之為糲米一石;糲米一石為鑿米九斗;九斗為毀米八斗。稻禾一石”  (稻谷二十斗,舂成米十斗,十斗的粲舂成毇米六又三分之二斗。麦十斗出麦核屑三斗。大豆、小豆、麻以十五斗为一石,领取毇、粺的,以十斗为一石。谷子一石又三分之二斗舂成粗米一石,粗米一石舂成鑿米九斗,鑿米九斗舂成毇米八斗)。
为了防止农业生产受到干扰,法律在保护农田免受动物踩踏、啄食的方面亦有涉及,如《徭律》规定:“其近田恐獸及馬牛出食稼者,縣嗇夫材興有田其旁者,無貴賤,以田少多出人,以垣繕之”  (苑囿如果临近农田,恐怕其中的动物及牛马会出去吃庄稼,县啬夫必须酌情征发在苑囿旁边有田地的人,不分贵贱,按田地多少征发徭役,让他们为苑囿筑墙修补,以防止动物外出吃庄稼);《仓律》规定“畜離倉。用犬者,畜犬期足。之息子不用者,買之”  (养鸡应离开粮仓,用狗的所养的狗以够用为度。小猪、小鸡不需用的应卖掉)。对因欠债而以劳动抵消债务的,法律特别规定必须给予他们农作的时间,以防耽误农业生产:“居貲贖責者歸田農,種時、治苗時各二旬”  (以劳役抵消债务的人回家农作,要给予他们播种和管理庄稼幼苗的时间各二十天)。
同时,法律还鼓励农民向官府借用当时先进的铁制农具,并规定如果因为生产积极,农具使用过多而损坏,农民不必赔偿(“假鐵器,銷敝不勝而毀者,為用書,受勿責”  ),既让农民使用最先进的农具,又保证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防止他们因怕损坏农具而不敢放心生产的顾虑。
中央政府为了更好地了解农业生产情况,对各地政府下达了严格的农业生产情报汇报法令:“雨為澍,及誘粟,輒以書言澍稼、誘粟及豤田毋稼者頃數。稼已生後而雨,亦輒言雨少多,所利頃數。早及暴風雨、水潦、螽、它物傷稼者,亦輒言其頃數。近縣令輕足行其書,遠縣令郵行之”  (发生下及时雨、谷物抽穗等情况,应即书面上报受雨、抽穗的顷数和已开垦而末耕种田地顷数。庄稼生长期下雨,也要立即报告降雨量和受益田地顷数。如有旱灾、暴风雨、涝灾、蝗虫及其他虫害等损伤了庄稼,也要报告受灾顷数。距离近的县,由走得快的人专送报告,距离远的县由驿站传送)。
为了保护林业和渔猎,秦律中做出了与今日“禁渔期”相类似的规定:“春二月,毋敢伐材木山林及雍隄水。不夏月,毋敢夜草為灰,取生荔、麛鷇,毋毒魚鱉,置罔,到七月而縱之。麛時毋敢將犬以之田。百姓犬入禁苑中而不追獸及捕獸者,勿敢殺”  (春天二月,不准到山林中砍伐木材,不准堵塞水道,不到夏季,不准烧草作为肥料,不准采刚发芽的植物,或捉取幼兽、卵,不准毒杀鱼鳖,不准设置捕捉鸟兽的陷井和纲罟,到七月才允许做上面的事。幼兽繁殖时不准带着狗去狩猎。百姓的狗进入禁苑,如果不追捕野兽的,不准打死)。与外国一向以来主张政府尽量不干预经济的传统相反,我国自古以来就有利用法律促进经济发展的优良传统。本文试从秦律对促进经济增长的规定和作用来分析我国这一优良传统。

一、利用法律保护农业生产
我国古代,最先的农业生产方式是国家和奴隶主驱使奴隶在土地上耕作,这一方式十分落后,奴隶经常以怠工、逃跑、毁坏农具等方式破坏农业生产,以反对国家和奴隶主的压迫。到了西周,国家采取“井田制”,将土地划为一块块,并分为“公田”和“私田”,规定民众耕种土地,可以获得“私田”上的收入,但必须先耕种“公田”,再耕种“私田”。“公田”所得就成为了国家和奴隶主的剥削收入。同样,这一种剥削方式也遭到人民的制抵,民众普遍怠慢“公田”的耕种,而精心耕种“私田”,“井田制”也无法维持下去。
公元前594年,鲁国率先实行“初税亩”,允许土地私有化,国家按照产量的10%向农民征收农业税(2006年,中央英明决策废除农业税,这一实行正好2600年的中国最古老税种寿终正寝,国家自此不再向农业生产征税),其后,秦国实行“初租禾”,这一模式在中国推广开来,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出现大量自耕农,并逐渐成为农业生产的主力。
与以往国家组织农业生产不同,自耕农的农业生产由其自己组织、安排。如果确保自耕农的耕种符合农业科学,提高产量和农业生产水平,成为一个重大难题。而战国时期的秦国,就采用法律手段确保自耕农采用当时最科学的办法进行农业生产,对农业生产进行了系统、先进的宏观管理。
例如:农业中非常重视经验的重要性,秦国的法律根据农业耕种的经验,在法律中详细规定了播种时种子的数量,以防止种子播种过少影响产量或播种过多浪费粮食:“種:稻、麻畝用二斗大半斗,禾、麥畝一斗,黍、荅畝大半斗,菽畝半斗。利田疇,其有不盡此數者,可也。其有本者,稱議種之” (农业生产播种时,种植水稻、麻的,每亩播种种子二又三分之二斗;种植谷子、麦子的,每亩播种种子一斗;种植黍子、小豆的,每亩播种种子三分之二斗;种植大豆的,每亩播种种子半斗。如果是土地肥沃的良田,不用播种那么多数量,每亩少播种一些种子,也是允许的。如果土地中已经种了粮食,也可以酌情控制播种的种子数量)。在此类法律条文中,既有强制性,也有灵活性,允许农民根据土地肥沃程度和作物生长情况,对种子播种量的多少进行调整,避免了对不同情况的“一刀切”以及僵硬执行法律条文的弊端。
同时,秦律对种子的保管也特别重视:“縣遺麥以為種用者,殽禾以臧之”  (各县留作种子的麦子,应和谷子一样收藏);对收获后的作物的加工也有细致的指标,以防止浪费:“為粟廿斗,舂為米十斗;十斗粲,毀米六斗大半斗。麥十斗,為[麦商]三斗。叔、荅、麻十五斗為一石。稟毀粺者,以十斗為石。粟一石六斗大半斗,舂之為糲米一石;糲米一石為鑿米九斗;九斗為毀米八斗。稻禾一石”  (稻谷二十斗,舂成米十斗,十斗的粲舂成毇米六又三分之二斗。麦十斗出麦核屑三斗。大豆、小豆、麻以十五斗为一石,领取毇、粺的,以十斗为一石。谷子一石又三分之二斗舂成粗米一石,粗米一石舂成鑿米九斗,鑿米九斗舂成毇米八斗)。
为了防止农业生产受到干扰,法律在保护农田免受动物踩踏、啄食的方面亦有涉及,如《徭律》规定:“其近田恐獸及馬牛出食稼者,縣嗇夫材興有田其旁者,無貴賤,以田少多出人,以垣繕之”  (苑囿如果临近农田,恐怕其中的动物及牛马会出去吃庄稼,县啬夫必须酌情征发在苑囿旁边有田地的人,不分贵贱,按田地多少征发徭役,让他们为苑囿筑墙修补,以防止动物外出吃庄稼);《仓律》规定“畜離倉。用犬者,畜犬期足。之息子不用者,買之”  (养鸡应离开粮仓,用狗的所养的狗以够用为度。小猪、小鸡不需用的应卖掉)。对因欠债而以劳动抵消债务的,法律特别规定必须给予他们农作的时间,以防耽误农业生产:“居貲贖責者歸田農,種時、治苗時各二旬”  (以劳役抵消债务的人回家农作,要给予他们播种和管理庄稼幼苗的时间各二十天)。
同时,法律还鼓励农民向官府借用当时先进的铁制农具,并规定如果因为生产积极,农具使用过多而损坏,农民不必赔偿(“假鐵器,銷敝不勝而毀者,為用書,受勿責”  ),既让农民使用最先进的农具,又保证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防止他们因怕损坏农具而不敢放心生产的顾虑。
中央政府为了更好地了解农业生产情况,对各地政府下达了严格的农业生产情报汇报法令:“雨為澍,及誘粟,輒以書言澍稼、誘粟及豤田毋稼者頃數。稼已生後而雨,亦輒言雨少多,所利頃數。早及暴風雨、水潦、螽、它物傷稼者,亦輒言其頃數。近縣令輕足行其書,遠縣令郵行之”  (发生下及时雨、谷物抽穗等情况,应即书面上报受雨、抽穗的顷数和已开垦而末耕种田地顷数。庄稼生长期下雨,也要立即报告降雨量和受益田地顷数。如有旱灾、暴风雨、涝灾、蝗虫及其他虫害等损伤了庄稼,也要报告受灾顷数。距离近的县,由走得快的人专送报告,距离远的县由驿站传送)。
为了保护林业和渔猎,秦律中做出了与今日“禁渔期”相类似的规定:“春二月,毋敢伐材木山林及雍隄水。不夏月,毋敢夜草為灰,取生荔、麛鷇,毋毒魚鱉,置罔,到七月而縱之。麛時毋敢將犬以之田。百姓犬入禁苑中而不追獸及捕獸者,勿敢殺”  (春天二月,不准到山林中砍伐木材,不准堵塞水道,不到夏季,不准烧草作为肥料,不准采刚发芽的植物,或捉取幼兽、卵,不准毒杀鱼鳖,不准设置捕捉鸟兽的陷井和纲罟,到七月才允许做上面的事。幼兽繁殖时不准带着狗去狩猎。百姓的狗进入禁苑,如果不追捕野兽的,不准打死)。
二、利用法律手段保护生产资料
虽然秦律在鼓励农民多用农具上规定了:“假鐵器,銷敝不勝而毀者,為用書,受勿責”  (农民借用官府的铁农具,因为使用时间太长而破旧不堪、发生损坏的,用文书上报损耗,收下原物,不让借用者进行赔偿),但对官员官吏管理的农业生产资料有着严格的控制,利用法律手段,对其进行保护,以防止农业生产受到影响。
牛是农业时期最重要的生产资料之一,秦律中对饲养耕牛不当的官吏规定了严厉的处罚措施,对管理耕牛得当的官吏进行奖励:“今課縣、都官公服牛各一課,卒歲,十牛以上而三分一死;不盈十牛以下,及受服牛者卒歲死牛三以上,吏主者、徒食牛者及令、丞皆有罪。以四月、七月、十月、正月膚田牛。卒歲,以正月大課之,最,賜田嗇夫壺酉束脯,為旱者除一更,賜牛長日三旬;殿者,誶田嗇夫,罰冗皂者二月。其以牛田,牛絜,治主者寸十。有里課之,最者,賜田典日旬殿,治卅”  (现在每年要对各县、各都官的拉牛车的牛考核一次。有十头以上的牛,如果在一年内死了三分之一以上的或者不满十头的牛以及领用的牛,在一年之内死了三头以上,主管牛的官吏、饲牛的徒、县令、县丞等官员都有罪。在每年四月、七月、十月、正月评比耕牛。满一年后,在正月举行大考核,考核成绩优秀的,赏赐田啬夫酒一壶,干肉十条,免除饲牛者一次更役,赏赐牛长资劳三十天;考核成绩低劣的,申斥田啬夫,罚饲牛者资劳两个月,如果用牛耕田,牛的腰围减瘦了,每减瘦一寸要笞打主事者十下。又在乡里进行考核,成绩优秀的赏赐里典资劳十天,成绩低劣的笞打三十下);“官嗇夫貲二甲,令、丞貲一甲;官嗇夫貲一甲,令、丞貲一盾。其吏主者坐以貲、誶如官嗇夫。其它冗吏、令史掾計者,及都倉、庫、田、亭嗇夫坐其離官屬於鄉者,如令、丞”  (如果官府的啬夫被罚二甲,则县令、县丞应罚一甲;官府的啬夫则一甲,则县令、县丞罚一盾。主管该事的吏与该官府啬夫同样罚金或斥责。其他群吏、令史掾参预会计的,以及都仓、库、田、亭啬夫承担下面属于乡的分支机构的罪责,都和县令、县丞同例);“或私用公車牛,及人食牛不善,牛訾;不攻閒車,車空失,大車軸盭;及不芥車,車蕃蓋強折列,其主車牛者及吏、官長皆有罪”  (私自使用国有的牛车的,以及借用国有牛车的人不好好喂牛,使牛瘦瘠了;不修缮车,使车翻倒,大车的轱扭曲了,以及不把车盖好,草围和车伞生生断裂了,主管牛车的人和领用牛车的吏和官长都有罪);“牛大牝十,其六毋子,貲嗇夫、佐各一盾。 羊牝十,其四毋子,貲嗇夫、佐各一盾”  (负责饲养母牛的官吏,负责成年母牛十头的,其中六头不生小牛,罚啬夫、佐各一盾。负责母羊十头的,其中四头不生小羊,罚啬夫、佐各一盾)。可见,法律对伤害驾车耕种用牛的惩罚力度和连坐力度都是很大的。
马匹是农业社会中的另一重要生产资料,秦律对保护马匹同样不惜余力:“傷乘輿馬, 夬革一寸,貲一盾;二寸,貲二盾;過二寸,貲一甲。 課駃騠,卒歲六匹以下到一匹,貲一盾。 志馬舍乘車馬後,毋敢炊飭,犯令,貲一盾。已馳馬不去車,貲一盾。膚吏乘馬篤、胔,及不會膚期,貲各一盾。馬勞課殿,貲廄嗇夫一甲,令、丞、佐、史各一盾。馬勞課殿,貲皂嗇夫一盾”  (伤害了乘舆马,马皮破伤一寸,罚一盾;二寸,罚二盾;超过二寸,罚一甲。考核駃騠,满一年所驯教数在六匹以下以至一匹,罚一盾。特马应养于驾车的马的后面,不准加以鞭打,违反这一法令的罚一盾。已经驾车奔驰的马,不及时卸套,罚一盾。评比吏的乘马,马行迟缓,以及评比时不来参加,均罚一盾。马服役的劳绩被评为下等,罚厩啬夫一甲,令、丞、佐、史等主管官员各一盾。马服役的劳绩被评为下等,罚皂啬夫一盾);对马匹的喂养,也有细致规定:“駕傳馬,一食禾,其顧來有一食禾,皆八馬共。其數駕,毋過日一食。駕縣馬勞,有益壺禾之”  (每次驾用传马,喂饲二次粮食,回程再喂饲一次粮食,都要八匹马一起喂。如果连驾九次,不得超过每天饲粮一次。如驾车路远,马疲劳了,可再加喂一次)。
同时,对保护手工业器具也有明确规定:“假器者,其事已及免,官輒收其假,弗亟收者有罪。假者死亡、有罪毋責也,吏代賞。毋擅假公器,者擅假公器者有罪”  (借用器物的,其事务已完和免除时,官府应即收回所借器物,不及时收回的,官吏有罪。如借用器物者死去或犯罪,因而未将器物追还的,由官吏代为赔偿。不得擅自借用官有器物,凡擅借官有器物的有罪)。
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初期,奴隶也是重要的生产资料之一。秦律中对奴隶的保护也有规定,对官员恶意虐待奴隶和克扣奴隶衣食进行严厉处理,以保证使用奴隶的生产部门(特别是手工业)的发展。例如秦律中规定各地官府必须向奴隶提供衣食:“道官相輸隸臣妾、收人,必署其已稟年日月,受衣未受,有妻毋有。受者以律續食衣之”  (各地的官府输送奴隶或被逮捕的犯人,必须写明已领口粮的年月日数,是否领过衣服,是否有妻子。必须依照法律,继续给予衣服和饮食)。对参与劳动的奴隶的口粮供应,秦律也明确以法律形式规定,防止官员克扣:“隸臣妾其從事公,隸臣月禾二石,隸妾一石半。小城旦、隸臣作者,月禾一石半石;未能作者,月禾一石。小妾、舂作者,月禾一石二斗半斗;未能作者,月禾一石。嬰兒之毋母者各半石;雖有母而與其母冗居公者,亦稟之,禾月半石。隸臣田者,以二月月稟二石半石,到九月盡而止其半石。城旦之垣及它事而勞與垣等者,旦半夕參;其守署及為它事者,參食之。其病者,稱議食之,令吏主。城旦舂、舂司寇、白粲操土攻,參食之;不操土攻,以律食之。免隸臣妾、隸臣妾垣及為它事與垣等者,食男子旦半夕參,女子參”  (隶臣妾为官府服役,隶臣每月发粮二石,隶妾一石半。小城旦或隶臣劳作的,每月发粮一石半,不能劳作的,每月发粮一石。小城旦、隶妾或舂劳作的,每月发粮一石二斗半,不能劳作的,每月发粮一石。没有母亲的婴儿每人发粮半石,虽有母亲而随其母为官府服役的,也发给粮食,每月半石。隶臣作农业劳动的,从二月起每月发粮二石半,到九月底停发其中加发的半石。城旦筑墙和作其它与筑墙相当的劳作,早饭半斗,晚饭三分之一斗,站岗和作其它事的,早晚饭各三分之一斗。有病的,酌情给予口粮,由吏主管。城旦、舂、舂司寇,白粲作土工,早晚饭各三分之一斗,不作土工,按法律规定给予口粮。免隶臣,隶臣妾筑墙和作其他与筑墙相当劳作的,给予男子早饭半斗,晚饭三分之一斗,女子早晚饭各三分之一斗)。同时还规定官员不得随意集合奴隶:“更隸妾節有急事,總冗,以律稟食;不急勿總”(更隶妾若有紧急差役,集合起来,应按法律规定发给口粮,没有紧急事务不得随意集合)。

三、利用法律管理手工业,保证经济发展
秦国对手工业的管理也和对农业的管理一样,事无巨细,进行了严格的规定,以最大限度促进生产,其管理的细致程度不逊于今日。例如,刚从事手工业劳作的新工匠,其工作效率必然不如老工匠,秦律中对此进行了区别对待,给予新工匠学习手艺的时间,同时对能提前学成的给予奖励,对无法按期学成的给予处罚,其管理是十分细致的:“新工初工事,一歲半紅,其後歲賦紅與故等。工師善教之,故工一歲而成,新工二歲而成。能先期成學者謁上,上且有以賞之。盈期不成學者,籍書而上內史”  (新工匠开始工作,第一年要求达到规定产额的一半,第二年所收产品数额应与过去作过工的人相等。工师好好教导他们,过去作过工的人要在一年内学成,新工匠要在两年内学成。能提前学成的,向上级报告,上级将有所奖励。满期仍不能学成的,应记名而上报内史)。
对组织手工业生产不利的官吏,秦律给予其严厉惩罚:“省殿,貲工師一甲,丞及曹長一盾,徒絡組廿給。省三歲比殿,貲工師二甲,丞、曹長一甲,徒絡組五十給。縣工新獻,殿,貲嗇夫一甲,縣嗇夫、丞、吏、曹長各一盾。城旦為工殿者,治人百。大車殿,貲司空嗇夫一盾,徒治五十。園殿,貲嗇夫一甲,令、丞及佐各一盾,徒絡組各廿給。園三歲比殿,貲嗇夫二甲而法,令、丞各一甲。采山重殿,貲嗇夫一甲,佐一盾;三歲比殿,貲嗇夫二甲而法。殿而不負費,勿貲。賦歲紅,未取省而亡之,及弗備,貲其曹長一盾。大官、右府、左府、右采鐵、左採鐵課殿,貲嗇夫一盾”  (考查时产品被评为下等,罚工师一甲,丞和曹长一盾,一般工人络组二十根。三年连续被评为下等,罚工师二甲,丞和曹长一甲,徒络组五十根。各县工官新上交的产品,评为下等,罚该工官的啬夫一甲,县啬夫、丞、吏和曹长各一盾。城旦做工而被评为下等,每人答打一百下。所造大车评为下等,罚司空啬夫一盾,徒各笞打五十下。漆园评为下等,罚漆园的啬夫一甲,县令、丞及佐各一盾,徒络组各二十根。漆园三年连续被评为下等,罚漆园的啬夫二甲,并撤职永不叙用,县令、丞各罚一甲。采矿两次评为下等,罚其啬夫一甲,佐一盾;三年连续评为下等;罚其啬夫二甲,并撤职永不叙用。评为下等而无亏欠的,则不加责罚。收取每年规定的产品,在尚未验收时就丢失了,以及不能足数的,罚其曹长一盾。太官、右府、左府、右采铁在考核中评为下等,均罚其啬夫一盾)
四、利用法律严禁官员渎职,以保证经济发展
在古代,官员渎职扰民一直阻碍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秦国的法律对遏制官员渎职扰民有明确的规定,以防止官员为了改善自己的生活等私利而滥用职权打扰民众的农业生产,比如关于征发徭役的《徭律》中明确规定:“縣毋敢擅壞更公舍官府及廷,其有欲壞更也,必之。縣為恒事及有為也,吏程攻功,贏員及員自二日以上,為不察”  (县不准擅自拆改现有的房舍衙署,如果有损坏的房舍衙署必须改建的,必须呈报。县如果要进行经常性的工程建设及经呈报批准的工程建设的,必须由吏估计工程量,如施工时间超过或不足两天以上,以不察罪论处),以防止官员滥兴土木,滥征徭役或者估计徭役时间不准,打扰农民农业生产;对官员滥造器具,打扰手工业生产,法律也有制裁:“非歲紅及毋命書,敢為它器,工師及丞貲各二甲”  (不是本年度应生产的产品,又没有朝廷的命书要求生产这一产品,官员却擅自下令制作器物的,工师和丞各罚二甲)。同时还规定“其得,及詣”  (所征发人数已足,应尽速送抵服役处所),以免延长徭役时间,耽误农时;另外还禁止在同一家庭中征发多人:“同居毋并行,縣嗇夫、尉及士吏行戍不以律,貲二甲”  (同居者不要同时征服边戌,县啬夫、县尉和士吏如不依法征发边戌,罚二甲),以防止削弱该家庭的农业劳作能力。
同时,法律也规定了对不同工程征发徭役的时间,以保证征发徭役的最大效果,比如《徭律》中规定:“縣所葆禁苑之傅山、遠山,其土惡不能雨,夏有壞者,勿稍補繕,至秋毋無雨時而以徭為之。”  (由县负责维修的禁苑,无论离山远近,如果是因为土质不佳不能耐雨水冲刷,在夏季就有所毁坏的,不必急于逐步补修,要等到秋季无雨的时候才能征发徭役进行修筑)。这一规定避免了夏天无效的修补工作,也避免了夏天无谓的徭役,确保了农民耕种的时间和精力。
保护农业生产如此,保护手工业生产也如此,秦律规定:“隸臣有巧可以為工者,勿以為人僕、養” (有特殊技艺可作工匠的奴隶,不要叫他给人赶车、烹炊的劳役),以做到人尽其用,防止官员渎职、任意指派工作,以发挥人的最大才能来促进经济增长。又如关于官营手工业生产定额的法律《工人程》规定:“隸臣、下吏、城旦與工從事者冬作,為矢程,賦之三日而當夏二日” (隶臣、下吏、城旦和工匠在一起在冬季劳动生产时,要放宽收取产品的数量,三天收取相当夏季两天的产品),以防止官员向民众滥征手工制品,破坏手工业生产;该法还规定“冗隸妾二人當工一人,更隸妾四人當工一人,小隸臣妾可使者五人當工一人”  (做杂活的隶妾两人相当工匠一人,更隶妾四人相当工匠一人,可役使的小隶臣妾五人相当工匠一人),以防止官员向劳动能力较弱的人收取超出他们能力的手工制品。但该法也不搞“一刀切”,不失灵活性地规定了“隸妾及女子用箴為緡它物,女子一人當男子一人”  (隶妾和一般女子用针制作刺绣等产品的,女子一人相当男子一人计算),以保证手工业生产的规模。
在古代,统治阶级的奢华生活和腐败官员的奢侈浪费也是阻碍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秦国的法律对官员的因公消费进行了极其苛刻的控制,以防止他们浪费国家财物,破坏农业生产和积累,比如涉及对出差官员供给驿站伙食的《传食律》中明确规定了供给数量:“御史卒人使者,食粺米半斗,醬駟分升一,采羹,給之韭。其有爵者,自官士大夫以上,爵食之。使者之從者,食糲米半斗;僕,少半斗。不更以下到謀人,粺米一斗,醬半升,采羹,芻稾各半石。宦奄如不更。上造以下到官佐、史毋爵者,及卜、史、司御、寺、府,糲米一斗,有采羹,鹽廿二分升二。” (御史的卒人出差,每餐给他们吃精米半斗,酱四分之一升,并供给他们菜羹和韭葱。如是有爵位的人,爵位为大夫、官大夫以上的,按爵级享受待遇的规定供应饭食。出差者的随从,每餐给他们吃粗米半斗;驾车的仆人,给他们吃粗米三分之一斗。爵位为不更到谋人的,每餐给他们吃精米一斗,酱半升,并供应他们菜羹以及喂牲畜的草、谷物的茎杆各半石。出差的宦者与爵位为不更的人吃的一样。爵位为上造以下的以及官府中没有爵位的佐、史等官吏,以及卜、史、司御、侍、府等官员,每餐给他们吃粗米一斗,并供应菜羹和盐二十二分之二升)。同时也规定了他们出差食用粮食的提供者和扣除配额制度,防止出差的官员贪污粮食:“宦者、都官吏、都官人有事上為將,令縣貣之,輒移其稟縣,稟縣以其稟。已稟者,移居縣責之。有事軍及下縣者,齎食,毋以傳貣縣”  (宦者,都官的吏或都官的一般人员为朝廷办事而来督送,要所到县垫发口粮的,应即用文书通知原发这些人粮食的县,据此扣除他们的粮食。如在原发粮食的县已经领过了,应以文书通知所到的县责令赔偿。到军中或属县办事的,应自带口粮,不得发符传向所到的县借取)。
对官府日常运作使用的书写材料也有规格限制,防止滥用奢侈物品:“令縣及都官取柳及木楘可用書者,方之以書;毋方者乃用版。其縣山之多者,以纏書;毋者以蒲、藺以枲萷之。各以其穫時多積之”  (官府要用柳木或其他质柔可以书写的木材,削成木方以供书写;没有木方的,可用木版。县中山上盛菅草的,用菅草缠束文书;没有菅草的,用蒲草、兰草及麻封扎。这些东西都应在其收获时多加储存);对官员使用物品的维修更新也有严格规定:“傳車、大車輪,葆繕參邪,可。韋革、紅器相補繕。取不可葆繕者,乃糞之”  (传车或大车的车轮,发生歪斜不正,可以修理。皮革或织物制造的物品,坏了可以互相修补。已经不能修理的,才可以加以处理),“一脂、攻閒大車一輛,用膠一兩、脂二錘。攻閒其扁解,以數分膠以之。為車不勞稱議脂之”  (每加油和修缮一辆大车,用胶一两、脂三分之二两。修理车辆开胶,按开离的多少分胶使用。如车运行不快,可酌量加油),以防止官员滥用权力,任意修理和更换物品,造成浪费。
在严防官员渎职扰民和奢侈浪费的同时,秦律对官员工作失职的处罚也是非常严厉的,《效律》规定:“倉漏朽禾粟,及積禾粟而敗之,其不可食者不盈百石以下,誶官嗇夫;百石以上到千石,貲官嗇夫一甲;過千石以上,貲官嗇夫二甲;令官嗇夫、冗吏共賞敗禾粟。禾粟雖敗而尚可食,程之,以其秏石數論負之”  (粮仓漏雨而烂坏了粮食,以及堆积粮食以致其腐败的,如果不能食用的粮食数量不足一百石,斥责其官府的啬夫;一百石以上到一千石,罚官府的啬夫一甲;超过一千石以上,罚官府的啬夫二甲,都要令该官府啬夫和其他官吏一起赔偿败坏的粮食。粮虽败坏然而还可食用的,应加估量,根据所损耗的石数判令赔偿);“官府臧皮革,數穆風之。有蠹突者,貲官嗇夫一甲。馬牛誤職耳,及物之不能相易者,貲官嗇夫一盾” “臧皮革橐突,貲嗇夫一甲,令、丞一盾”  (官府收藏皮革,应常曝晒风吹。有被咬坏的,罚该官府的啬一甲。牛马及不能调换的器物错标了次第,罚该官府的啬夫一盾。贮藏的皮革被虫咬坏,罚该府库的啬夫一甲,县令、县丞一盾);“斗不正,半升以上,貲一甲;不盈半升到少半升,貲一盾。半石不正,八兩以上;鈞不正,四兩以上;斤不正,三朱以上;半斗不正,少半升以上;參不正,六分升一以上;升不正,廿分升一以上;黃金衡羸不正,半朱以上,貲各一盾。數而贏、不備,直百一十錢以到二百廿錢,誶官嗇夫;過二百廿錢以到千一百錢,貲嗇夫一盾;過千一百錢以到二千二百錢,貲官嗇夫一甲;過二千二百錢以上,貲官嗇夫二甲。縣料而不備其見數五分一以上,直其賈,其貲、誶如數者然。十分一以到不盈五分一,直過二百廿錢以到千一百錢,誶官嗇夫;過千一百錢以到二千二百錢,貲官嗇夫一盾;過二千二百錢以上,貲官嗇夫一甲。百分一以到不盈十分一,直過千一百錢以到二千二百錢,誶官嗇夫;過二千二百錢以上,貲官嗇夫一盾。器職耳不當籍者,大者貲官嗇夫一盾,小者除。計校相繆,自二百廿錢以下,誶官嗇夫;過二百廿錢以到二千二百錢,貲一盾;過二千二百錢以上,貲一甲。人戶、馬牛一,貲一盾;自二以上,貲一甲。計脫實及出實多於律程,及不當出而出之,直其賈,不盈廿二錢,除;廿二錢以到六百六十錢,貲官嗇夫一盾;過六百六十錢以上,貲官嗇夫一甲,而復責其出。人戶、馬牛一以上為大誤。誤自重,罪一等” (斗不准确,误差在半升以上,罚一甲;不满半升而在三分之一升以上,罚一盾。半石不准确,误差在八两以上;钧不准确,误差在四两以上,斤不准确,误差在三铢以上;半斗不准确,误差在三分之一以上;参不准确,误差在六分之一升以上;称黄金所用天平法码不准确,误差在半铢以上,均罚一盾。清点物品数目而有超过或不足数情形,价值在一百一十钱以上到二百二十钱,斥责该官府的啬夫;超过二百二十钱到一千一百钱,罚啬夫一盾;超过一千一百钱到二千二百钱,罚啬夫一甲;超过二千二百钱以上,罚啬夫二甲。称量物资而不足现应有数五分之一以上,加以估价,其罚金或斥责的处理和清点物品的规定一样。不足数在十分之一以上而不满五分之一,价值超过二百二十钱到一千一百钱斥责该官府的啬夫;超过一千一百钱到二千二百钱,罚啬夫一盾;超过二千二百钱以上,罚啬夫一甲。不足数在百分之一以上而不满十分之一,价值超过一千一百钱到二千二百钱,斥责该官府的啬夫;超过二千二百钱以上的,罚啬夫一盾。器物标记编号与簿籍不合的,如为大的器物,罚该官府的啬夫一盾,小的器物则可免罪。会计经过核对发现差误,错算数目在二百二十钱以下,斥责该官府的啬夫;超过二百二十钱到二千二百钱,罚一盾;超过二千二百钱以上,罚一甲。错算人口一户或牛马一头,罚一盾;两户或两头以上,罚一甲。会计帐目不足或多过实有数超出了法律规定的限度,和不应销帐而销了帐,估计其价值,不满二十二钱,可免罪;二十二钱到六百六十钱,罚该官府的啬夫一盾;超过六百六十钱以上,罚该官府的啬夫一甲,并仍责令赔偿所销帐的东西。错算人口一户或牛马一头以上是大误。如系自行查觉错误,可减罪一等)。《徭律》规定:“興徒以為邑中之紅功者,令嫴堵卒歲。未卒堵壞,司空將紅功及君子主堵者有罪”  (征发徭役建筑城邑的工程,必须对所筑墙的质量担保一年。不满一年而墙发生损害,主持工程的司空和负责该墙的君子有罪);“戍者城及補城,令姑堵一歲,所城有壞者,縣司空署君子將者,貲各一甲;縣司空佐主將者,貲一盾。令戍者勉補繕城,署勿令為它事;已補,乃令增塞埤塞。縣尉時循視其攻及所為,敢令為它事,使者貲二甲”  (服边戌者筑城和修城,都要叫他们担保城垣一年,所筑如有毁坏,率领戌者的县司空署君子各罚一甲;主管率领的县司空佐罚一盾。要命服边戌者全力修城,所属地段不得叫他们做其他事务;城已修好,就命他们把要害处加高加厚,县尉应经常巡视工程和他们在做什么,有敢叫他们做其他事务的,役使他们的人应罚二甲)。
如果时间可以重来~我们汉人可能就称为秦人,我们的社会也不会是现在这样
回忆将来 发表于 2010-7-18 10:32


    秦始皇死前的遗诏如果发布,扶苏继位,可能有此希望。当时民众不希望战乱,就是害怕苦役。如果扶苏废止过多的劳役,开始休养生息。到扶苏以正常寿命去世的时候,可能六国的残余势力也差不多死光了。秦国可能有个几百年寿命。
回复 5# 国务顾问


    我觉得顶多两百年……不过其后的发展轨迹就很难预料了……
两百年,也基本上可以形成长久的规模制度了。西汉也就两百年
非常好 楼主精神值得学习
扶苏的死,宋朝的亡,是历史上的大遗憾
国务顾问 发表于 2010-7-18 14:02
几百年不好说,当时匈奴正处于鼎盛时期,搞不出靖康之难来,搞出个城下之盟也难说啊……
古猛龙 发表于 2010-12-16 17:48


    匈奴是被秦军重创过的,秦不亡,对付匈奴起码不会弱于汉初
可能只有随着秦墓的开发,秦朝才能得到应有的评价
power1986 发表于 2010-12-17 17:07


    那年决定开掘秦始皇陵墓了,出土其中所藏的所有竹简并整理,可能对秦的评价将更客观
国务顾问 发表于 2010-12-17 17:33

就怕技术达不到可以保存这些2000多年的文物,还是慢慢等吧
power1986 发表于 2010-12-18 11:13


    对竹简的保存还是很有把握的,这方面技术非常成熟。秦始皇好大喜功,必然会陪葬大量官方文书和各类书籍。如果出土,起码整部秦律就有了。
国务顾问 发表于 2010-12-18 16:07


    但愿吧,就怕期望太大
发掘了,我们这代人的心愿是得到满足了,但文物保护是个问题,发掘进程中的蛛丝马迹可能就错过了。当前发现的那么多秦简都还没解读完呢,还得慢慢啃些时候吧?里耶秦简博物馆刚建成开馆,研究还在进行中。
主要是不清楚秦始皇陵陪葬竹简的放置情况,是放在棺椁里面,还是主墓室,还是陪葬坑
如果是陪葬坑,出土就比较容易,行为不必开掘主墓。从保存角度看,放在主墓室内最好,因为主墓室以铜为外壳,隔绝了地下水,而且又有水银蒸汽保护,对竹简保存很有利。如果是棺椁里,秦始皇尸体的腐烂会腐蚀竹简。
土鳖不是屎壳郎 发表于 2010-12-18 21:55


    里耶秦简是政府的行政公文,秦始皇陵中肯定也会有大量的政府公文出土
当时陈吴造反,报到秦廷,二世要大家定性,有书呆子说是造反,二世不乐意听,安排御史查人,凡是同意造反说的都处理。持寇说的反而无事。只是不知这和处理陈吴造反的力度有没有关系?
学习了
二世把好好的秦法改的不成样子了
caesar2003 发表于 2010-12-21 10:33


    这也是法家学说的致命弱点,万一皇帝太混蛋,也是没有办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