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大医院治死教授终审败诉 法院认定三大过失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5/01 11:50:55
本报讯 (记者 刘杰) 昨天上午,市高院对北大教授熊卓为在北京大学第一医院(以下简称北大医院)就诊后死亡一案作出终审判决,确认医院存在医疗过失,驳回双方的上诉,维持北大医院赔偿熊卓为家属75.4万余元的一审判决。记者注意到,判决没有对北大医院是否存在非法行医进行认定。

2006年1月,熊卓为在北大医院就诊后死亡,其丈夫和母亲将北大医院告上法庭索赔540余万元(本报曾连续报道)。从案发至二审宣判,此案历时4年多。

昨天上午9点,熊卓为的丈夫王建国来到法庭。他推着轮椅,轮椅上坐着一名头发雪白的老年妇女。老人是熊卓为的母亲管女士,特地从武汉飞到北京领判决书。闻讯前来的网友将一束鲜花送到管女士手中,上面写着“悼卓为,倡仁爱”。两位因医疗行为失去亲人的女子跪在轮椅旁,扶着管女士的胳膊泣不成声。

年近九旬的管女士,身体孱弱,神情倦怠,说话声音低沉缓慢,且时断时续。她颤颤巍巍地告诉记者,她是一名退休医生,对医疗知识和实践都非常了解,此次前来是想弄清楚女儿的死因到底是什么,法院会如何判决。

半小时后,王建国推着管女士进入法庭,北大医院代理律师也到庭,法官开始宣判。约三分钟后,王建国提出岳母身体不好,请求能够坐着听,得到法庭允许。

合议庭指出,去年7月,市一中院一审依据鉴定机构的医疗过错鉴定,认定北大医院在对熊卓为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失,造成熊卓为死亡,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综合各项因素,判决北大医院赔偿王建国和管女士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75.4万余元。

双方对这个判决不服均提起上诉。经过两次二审开庭,历时9个多月,市高院认定北大医院的医疗过失造成熊卓为死亡,北大医院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综合考虑北大医院的过错程度、损害后果、受诉法院所在地(即北京地区)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后,市一中院判令北大医院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并无不当,双方的上诉主张均不成立。

最终,市高院认为市一中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了双方的上诉,维持原判。

上午10点半,当庭领取判决书并签字确认后,北大医院代理律师匆匆走出法庭,稍后王建国推着岳母离开。

■事实认定:医院存在三大医疗过失

尽管北大医院坚持医疗行为无过错,市高院依据一审期间的医疗过错鉴定结论,认定北大医院在给熊卓为的诊疗期间存在以下三大过失。根据现有的材料,未能发现其他可以导致熊卓为死亡的因素,因此北大医院的医疗过失和熊卓为的死亡是存在因果关系的。

过失一:根据现有资料,北大医院没对熊卓为进行保守治疗,也没有详细论证手术的必要性,在选择手术治疗时表现为仓促和过度积极。

过失二:熊卓为存在高血压、术后卧床未使用抗凝药等都是深静脉血栓形成的因素,北大医院应该能够预见深静脉血栓的发生,并采取相应预防措施。但北大医院对此存在检测、预防和治疗等方面的缺陷,没能早期发现深静脉血栓;在出现肺栓塞时,也没能及时发现和处理,导致病情进一步加重。

过失三:在熊卓为病情危重时,北大医院采取了持续胸外按压、手术取栓等抢救措施,但抢救过程中出现了肝脏和心脏破裂,这无疑促进了熊卓为最终死亡。

■庭后追访

家属:欲追究当值医生刑责

王建国说,他会考虑追究北大医院当值医生的刑事责任,“非法行医就是证据,我可能会告他谋杀罪。”同时,王建国坚持熊卓为是澳大利亚国籍,常年居住地是新加坡,法院应当以这两个国家平均生活水平为依据判决赔偿数额,“我还会继续申诉。但是无论法院判决赔偿我多少钱,我都会如数捐献给社会!”

熊卓为的母亲管女士则表示,她对于终审判决部分满意,部分不满意。被问及具体哪部分满意,管女士以身体不适为由拒绝回答。

医院:律师表态会申诉

对于终审判决的意见,北大医院代理律师表示“北大医院会通过相应的法律途径申诉”,便拒绝进一步表态。

■焦点释疑

判决缘何“回避”非法行医

二审期间,王建国和管女士要求确认北大医院非法行医并提交证据。这份2008年4月来自北京市卫生监督所的复函称,熊卓为就诊时,北大医院使用了没有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于峥嵘、段鸿洲、肖建涛三名实习生从事抢救等诊疗行为,从临床病例记载中也没发现上级医师对他们指导的签字,这违反了卫生部的有关规定。但由于超过2年的处罚期,北京市卫生监督所仅就北大医院的违法行为下达了《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其整改,但未实施行政处罚。对这份复函和《卫生监督意见书》,北大医院不予认可。

市高院阐述了上述内容后认为,在鉴定结论明确的情况下,医院是否存在过失、过失与患者死亡后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并不需要通过过错推定予以认定。因此,家属方提出的熊卓为入院依据问题、治疗医师资质问题,对于法院确认医院是否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并没有直接关联,所以不予认定北大医院是否存在非法行医。

尽管判决书没有明确认定北大医院是否存在非法行医,王建国表示理解市高院的做法。因为判决中认定了一个关键事实,即卫生监督所曾对北大医院的违法行医下达了《卫生监督意见书》。他认为市高院间接确认了北大医院的非法行医,“这是一种进步。”他说确认非法行医是一种行政行为,由北京市卫生监督所这样的执法机关来做。市高院属于司法机关,司法机关不能做出行政行为,“这是可以理解的,我对此已经很满意了。”

■判决解析

75.4万余元赔偿判决书细说依据

家属观点:熊卓为是澳大利亚国籍,应按照澳洲标准给予死亡赔偿金;且管女士年老多病,在女儿死后只能去澳洲生活,一审的赔偿数额不够生活费,主张提高赔偿数额。

医院说法:市一中院判令医院承担全责比例不当,精神抚慰金数额偏高,主张改判。

终审判决指出,法院在关注患者家属利益诉求、充分提供救济以弥补其损害的同时,还应考虑我国医疗制度的福利性特征、医疗技术和诊疗手段的风险、医院通过医疗行为发展医学、造福人类的重大职责。因而根据鉴定结论,综合考虑北大医院的过错程序、损害后果、受诉法院所在地(北京地区)的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市一中院判令北大医院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并向家属支付20万元精神抚慰金是没有问题的。

同时,熊卓为虽是澳大利亚国籍,但其生前工作、生活都在北京市,市一中院以北京市标准作为计算赔偿标准,也是合理的。

■案情回放

2006年1月23日北大医学教授熊卓为因腰疼,到北大医院就诊,次日接受手术治疗。

2006年1月31日北大医院宣布熊卓为因发生术后并发急性肺栓塞,抢救无效死亡。

2007年年底双方协商未果,熊卓为的丈夫王建国、母亲管女士将北大医院告上法庭,索赔死亡赔偿金等540余万元。

2009年4月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所出具医疗过错鉴定,结论称北大医院存在医疗过失,与熊卓为死亡之间有因果关系。

2009年7月1日市一中院宣判此案,判决北大医院赔偿王建国和管女士75.4万余元。

2010年4月28日市高院二审宣判,维持原判。
http://news.qq.com/a/20100429/000173.htm本报讯 (记者 刘杰) 昨天上午,市高院对北大教授熊卓为在北京大学第一医院(以下简称北大医院)就诊后死亡一案作出终审判决,确认医院存在医疗过失,驳回双方的上诉,维持北大医院赔偿熊卓为家属75.4万余元的一审判决。记者注意到,判决没有对北大医院是否存在非法行医进行认定。

2006年1月,熊卓为在北大医院就诊后死亡,其丈夫和母亲将北大医院告上法庭索赔540余万元(本报曾连续报道)。从案发至二审宣判,此案历时4年多。

昨天上午9点,熊卓为的丈夫王建国来到法庭。他推着轮椅,轮椅上坐着一名头发雪白的老年妇女。老人是熊卓为的母亲管女士,特地从武汉飞到北京领判决书。闻讯前来的网友将一束鲜花送到管女士手中,上面写着“悼卓为,倡仁爱”。两位因医疗行为失去亲人的女子跪在轮椅旁,扶着管女士的胳膊泣不成声。

年近九旬的管女士,身体孱弱,神情倦怠,说话声音低沉缓慢,且时断时续。她颤颤巍巍地告诉记者,她是一名退休医生,对医疗知识和实践都非常了解,此次前来是想弄清楚女儿的死因到底是什么,法院会如何判决。

半小时后,王建国推着管女士进入法庭,北大医院代理律师也到庭,法官开始宣判。约三分钟后,王建国提出岳母身体不好,请求能够坐着听,得到法庭允许。

合议庭指出,去年7月,市一中院一审依据鉴定机构的医疗过错鉴定,认定北大医院在对熊卓为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失,造成熊卓为死亡,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综合各项因素,判决北大医院赔偿王建国和管女士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75.4万余元。

双方对这个判决不服均提起上诉。经过两次二审开庭,历时9个多月,市高院认定北大医院的医疗过失造成熊卓为死亡,北大医院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综合考虑北大医院的过错程度、损害后果、受诉法院所在地(即北京地区)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后,市一中院判令北大医院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并无不当,双方的上诉主张均不成立。

最终,市高院认为市一中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了双方的上诉,维持原判。

上午10点半,当庭领取判决书并签字确认后,北大医院代理律师匆匆走出法庭,稍后王建国推着岳母离开。

■事实认定:医院存在三大医疗过失

尽管北大医院坚持医疗行为无过错,市高院依据一审期间的医疗过错鉴定结论,认定北大医院在给熊卓为的诊疗期间存在以下三大过失。根据现有的材料,未能发现其他可以导致熊卓为死亡的因素,因此北大医院的医疗过失和熊卓为的死亡是存在因果关系的。

过失一:根据现有资料,北大医院没对熊卓为进行保守治疗,也没有详细论证手术的必要性,在选择手术治疗时表现为仓促和过度积极。

过失二:熊卓为存在高血压、术后卧床未使用抗凝药等都是深静脉血栓形成的因素,北大医院应该能够预见深静脉血栓的发生,并采取相应预防措施。但北大医院对此存在检测、预防和治疗等方面的缺陷,没能早期发现深静脉血栓;在出现肺栓塞时,也没能及时发现和处理,导致病情进一步加重。

过失三:在熊卓为病情危重时,北大医院采取了持续胸外按压、手术取栓等抢救措施,但抢救过程中出现了肝脏和心脏破裂,这无疑促进了熊卓为最终死亡。

■庭后追访

家属:欲追究当值医生刑责

王建国说,他会考虑追究北大医院当值医生的刑事责任,“非法行医就是证据,我可能会告他谋杀罪。”同时,王建国坚持熊卓为是澳大利亚国籍,常年居住地是新加坡,法院应当以这两个国家平均生活水平为依据判决赔偿数额,“我还会继续申诉。但是无论法院判决赔偿我多少钱,我都会如数捐献给社会!”

熊卓为的母亲管女士则表示,她对于终审判决部分满意,部分不满意。被问及具体哪部分满意,管女士以身体不适为由拒绝回答。

医院:律师表态会申诉

对于终审判决的意见,北大医院代理律师表示“北大医院会通过相应的法律途径申诉”,便拒绝进一步表态。

■焦点释疑

判决缘何“回避”非法行医

二审期间,王建国和管女士要求确认北大医院非法行医并提交证据。这份2008年4月来自北京市卫生监督所的复函称,熊卓为就诊时,北大医院使用了没有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于峥嵘、段鸿洲、肖建涛三名实习生从事抢救等诊疗行为,从临床病例记载中也没发现上级医师对他们指导的签字,这违反了卫生部的有关规定。但由于超过2年的处罚期,北京市卫生监督所仅就北大医院的违法行为下达了《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其整改,但未实施行政处罚。对这份复函和《卫生监督意见书》,北大医院不予认可。

市高院阐述了上述内容后认为,在鉴定结论明确的情况下,医院是否存在过失、过失与患者死亡后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并不需要通过过错推定予以认定。因此,家属方提出的熊卓为入院依据问题、治疗医师资质问题,对于法院确认医院是否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并没有直接关联,所以不予认定北大医院是否存在非法行医。

尽管判决书没有明确认定北大医院是否存在非法行医,王建国表示理解市高院的做法。因为判决中认定了一个关键事实,即卫生监督所曾对北大医院的违法行医下达了《卫生监督意见书》。他认为市高院间接确认了北大医院的非法行医,“这是一种进步。”他说确认非法行医是一种行政行为,由北京市卫生监督所这样的执法机关来做。市高院属于司法机关,司法机关不能做出行政行为,“这是可以理解的,我对此已经很满意了。”

■判决解析

75.4万余元赔偿判决书细说依据

家属观点:熊卓为是澳大利亚国籍,应按照澳洲标准给予死亡赔偿金;且管女士年老多病,在女儿死后只能去澳洲生活,一审的赔偿数额不够生活费,主张提高赔偿数额。

医院说法:市一中院判令医院承担全责比例不当,精神抚慰金数额偏高,主张改判。

终审判决指出,法院在关注患者家属利益诉求、充分提供救济以弥补其损害的同时,还应考虑我国医疗制度的福利性特征、医疗技术和诊疗手段的风险、医院通过医疗行为发展医学、造福人类的重大职责。因而根据鉴定结论,综合考虑北大医院的过错程序、损害后果、受诉法院所在地(北京地区)的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市一中院判令北大医院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并向家属支付20万元精神抚慰金是没有问题的。

同时,熊卓为虽是澳大利亚国籍,但其生前工作、生活都在北京市,市一中院以北京市标准作为计算赔偿标准,也是合理的。

■案情回放

2006年1月23日北大医学教授熊卓为因腰疼,到北大医院就诊,次日接受手术治疗。

2006年1月31日北大医院宣布熊卓为因发生术后并发急性肺栓塞,抢救无效死亡。

2007年年底双方协商未果,熊卓为的丈夫王建国、母亲管女士将北大医院告上法庭,索赔死亡赔偿金等540余万元。

2009年4月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所出具医疗过错鉴定,结论称北大医院存在医疗过失,与熊卓为死亡之间有因果关系。

2009年7月1日市一中院宣判此案,判决北大医院赔偿王建国和管女士75.4万余元。

2010年4月28日市高院二审宣判,维持原判。
http://news.qq.com/a/20100429/000173.htm
过失三很好啊!
以后再碰到需要胸外按压的情况,先和家属反复详细交代可能出现的恶果,就以此为例。如果还不能吓退之就再让所有家属签字画押并找律师公证,看哪个家属耗得起!
这几个过失都是借口。其实,按现行医疗纠纷解决方法,死了人,往往以医院赔偿告终。只不过纠纷在于金额大小。
  胸部按压就存在着严重的隐患。以后要注意,要做心脏按压之前,先问问家属……
下次大家记得轻轻压,做个样子即可。千万不能压断肋骨。至于有没有效果,那就没所谓了。
nmd 发表于 2010-4-29 09:53


    北大医院使用了没有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于峥嵘、段鸿洲、肖建涛三名实习生从事抢救等诊疗行为,从临床病例记载中也没发现上级医师对他们指导的签字,这违反了卫生部的有关规定


恐怕不能忽略这个吧
逝者为大,,看病一定要找熟人,,吸取教训
回复 6# 智动铅笔


      判决书里没有对医院是否是非法行医进行认定,从一定意义上说就是对“非法行医”这一指控的否定,否则这么严重的违法行为不会在判决书中没有体现的。
    非法行医的定义还请您仔细了解一下吧。
nmd 发表于 2010-5-1 20:49

不太清楚

同样不清楚的还有比如“精神溜号”“临时性强奸”一类名词
智动铅笔 发表于 2010-4-30 01:10


    住院医生参与抢救这条没什么 炒作的噱头而已 要是没取得从业执照就不能从业那这个社会干脆不要运转好了 纯粹是无理取闹
   揪住病历这条算揪对了 以后碰到纠纷都可以这么揪 没有哪个医生正儿八经自己写病历签字 都是胡乱记一记再让实习的学生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