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贪官狱中告媒体 认为“姘头”称呼有辱名声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8 20:58:12
来源:京华时报

认为报社把自己称为沈阳黑社会头子刘涌的“姘头”有辱名声,在“慕马案”中落马的原沈阳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焦玫瑰在狱中起诉中国青年报,要求报社登报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20万元。7月6日,东城法院正式受理此案件。

焦玫瑰诉称,2001年8月31日,《中国青年报》发表了一篇题为《揭开刘涌保护伞:干爹干妈和姘头》的文章,文中写道:“刘涌是如何‘荣任’人大代表的?关键之处,绝不在于他有良好的群众基础,而在于他头上有‘优质’的‘保护伞’。刘涌的‘保护伞’最直接的是3个人,……市中级法院副院长、以致公党沈阳主委身份担任市政协副主席的焦玫瑰则是他的‘姘头’”。

焦玫瑰认为,媒体以“姘头”这一侮辱性语言及完全违背事实的行文,构成了对她名誉权的侵害,给她造成极大的精神创伤。据了解,《中国青年报》的报道在被辽宁《半岛晨报》转载后,2002年10月,焦玫瑰以同样的理由起诉了《半岛晨报》,在该案件中,焦玫瑰才了解此文的出处是《中国青年报》。

据了解,由于焦玫瑰正在辽宁省女子监狱服刑,法院尚未确定庭审日期。(记者邓婷)

链接——

焦玫瑰其人

原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2003年在沈阳市原市长慕绥新、原副市长马向东等16人受贿、贪污、挪用公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中落马。法院查明,焦玫瑰在任职期间,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和收受黑社会性质犯罪集团头目刘涌等人财物,数额巨大,且利用职权将本单位公款非法占为己有。“慕马案”案发后,焦玫瑰先后被免去法院副院长、市政协副主席职务。2003年,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其受贿罪、贪污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零六个月来源:京华时报

认为报社把自己称为沈阳黑社会头子刘涌的“姘头”有辱名声,在“慕马案”中落马的原沈阳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焦玫瑰在狱中起诉中国青年报,要求报社登报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20万元。7月6日,东城法院正式受理此案件。

焦玫瑰诉称,2001年8月31日,《中国青年报》发表了一篇题为《揭开刘涌保护伞:干爹干妈和姘头》的文章,文中写道:“刘涌是如何‘荣任’人大代表的?关键之处,绝不在于他有良好的群众基础,而在于他头上有‘优质’的‘保护伞’。刘涌的‘保护伞’最直接的是3个人,……市中级法院副院长、以致公党沈阳主委身份担任市政协副主席的焦玫瑰则是他的‘姘头’”。

焦玫瑰认为,媒体以“姘头”这一侮辱性语言及完全违背事实的行文,构成了对她名誉权的侵害,给她造成极大的精神创伤。据了解,《中国青年报》的报道在被辽宁《半岛晨报》转载后,2002年10月,焦玫瑰以同样的理由起诉了《半岛晨报》,在该案件中,焦玫瑰才了解此文的出处是《中国青年报》。

据了解,由于焦玫瑰正在辽宁省女子监狱服刑,法院尚未确定庭审日期。(记者邓婷)

链接——

焦玫瑰其人

原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2003年在沈阳市原市长慕绥新、原副市长马向东等16人受贿、贪污、挪用公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中落马。法院查明,焦玫瑰在任职期间,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和收受黑社会性质犯罪集团头目刘涌等人财物,数额巨大,且利用职权将本单位公款非法占为己有。“慕马案”案发后,焦玫瑰先后被免去法院副院长、市政协副主席职务。2003年,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其受贿罪、贪污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零六个月
大家讨讨论论,呵呵
<P>简直是个无耻的女人!</P>
没错,我们要尊重她应有的权利
<P>“姘头”这个词用这里不错啊,蛮“性感”的。</P><P>如她不满意那就换“奸夫淫妇”好了。</P>
<P>哦</P><P>如果没有这个实事</P><P>姘头二字确实损坏了她人的声誉</P><P>建设法制国家,对于罪犯也应该享有法律保护</P>
当了婊子还要立贞洁牌坊,可笑
<B>以下是引用<I>弹剑</I>在2004-7-11 21:18:00的发言:</B>

<P>哦</P>
<P>如果没有这个实事</P>
<P>姘头二字确实损坏了她人的声誉</P>
<P>建设法制国家,对于罪犯也应该享有法律保护</P>

<P>同意!</P>
<B>以下是引用<i>十年列兵</i>在2004-7-11 21:55:00的发言:</B>
当了婊子还要立贞洁牌坊,可笑
<p>
她也要人权,哈哈!
<P>真他吗的怪事了,能干不能说了,看来当记者混口饭吃也难喽</P>
有意思。
<B>以下是引用<I>鲁智深</I>在2004-7-12 15:57:00的发言:</B>

<P>真他吗的怪事了,能干不能说了,看来当记者混口饭吃也难喽</P>
<P>实事求是,尊重人权</P>
<P>婊子也有权力哟!哈哈!!!!!!!!!!!!</P>
<B>以下是引用<I>绝处逢生</I>在2004-7-13 11:01:00的发言:</B>

<P>婊子也有权力哟!哈哈!!!!!!!!!!!!</P>

<P>当然有。没什么可笑的。就连死刑犯都有基本的人权保障。</P>
以后呼吁记者们注意用词,应该用"婚外情"或者"婚外恋",不能用"姘头".呵呵.....
<B>以下是引用<I>绝处逢生</I>在2004-7-13 11:01:00的发言:</B>

<P>婊子也有权力哟!哈哈!!!!!!!!!!!!</P>

<P>对,她不让你干,你干她就是强奸。不过给了钱不让干就是你傻!!!!!!</P>
<B>以下是引用<I>dabenzhong</I>在2004-7-12 15:08:00的发言:</B>
她也要人权,哈哈!

<P>不对么?即使一个人犯了罪他也应当依法享有合法的权利。
<P>如果连罪犯的合法权利都能够得到保障,那么普通公民的权力也就更有了保证;反之,如果现在可以任意践踏罪犯的合法权利而不受制裁,那么普通公民也就快危险了。</P>
怎没把这婊子的政治权力剥夺
姘头就是姘头,对犯罪分子讲人权是有限度的,象这种人就要严厉镇压,一味鼓吹人权至上只会使许多犯罪分子逍遥法外,进而损害广大人民的权益。所以对某些人的人权,改强奸的时候就要强奸,该轮奸的时候就要轮奸。
哪是什么头?
<B>以下是引用<I>钓鱼岛主</I>在2004-7-11 16:58:00的发言:</B>

<P>“姘头”这个词用这里不错啊,蛮“性感”的。</P>
<P>如她不满意那就换“奸夫淫妇”好了。</P>
那就赶时髦,叫情人吧。
<B>以下是引用<I>弹剑</I>在2004-7-11 21:18:00的发言:</B>

<P>哦</P>
<P>如果没有这个实事</P>
<P>姘头二字确实损坏了她人的声誉</P>
<P>建设法制国家,对于罪犯也应该享有法律保护</P>

<P>支持!</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