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是否支持“一罪不二罚”?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7 18:49:14
一罪不二罚,双重起诉,我感觉这个法律名词蛮有趣的。
    打个比方,如电影《双重危机》(Double Jeopardy)中演绎的那样,丈夫尼克与妻子莉比的闺蜜安吉有了私情,为了二人来日能够长久,特设下阴毒陷阱:一个周末的夜晚,夫妻俩和往常一样,驾驶着私家游艇在静寂的湖面上游弋。入夜,莉比从睡梦中醒来,却不见了丈夫的踪影。她惊奇地发现不光她的身上沾满鲜血,而且游艇的甲板上也遍布了血迹。很快,莉比成了谋杀尼克的头号嫌疑犯,警方怀疑她是由于贪图尼克的二百万保费而谋杀了亲夫。最终,无辜的莉比被判入狱监禁十年。

    莉比坚持不懈地向警方证明她的清白。而且她越来越怀疑丈夫尼克可能还活在世上。她的律师玛格丽特提醒莉比:如果尼克还没死,她可以畅行无阻地对尼克还以颜色,因为一个人不可能因同一罪名被起诉两回。直至多年之后,莉比获得假释。发现尼克已改换了身份,正同安吉与麦迪生活在旧金山的某一个角落。

    那么问题来了,首先这个丈夫是制造了自己的假死,并为此栽赃妻子;但同时妻子也因此冤屈罪名白白蹲了多年的大牢。也即是说她已经为了“谋害亲夫”服完了罪罚。
   
    如此说来,当妻子最终将丈夫害死(当然是为了报仇),而且被逮捕。即便人证物证俱在,虽然是新发案情,然而因为“一罪不二罚”的原则,法庭也得将其无罪释放?

    中国的法律面对这种古怪案例,又将是怎样的一个判决思维?一罪不二罚,双重起诉,我感觉这个法律名词蛮有趣的。
    打个比方,如电影《双重危机》(Double Jeopardy)中演绎的那样,丈夫尼克与妻子莉比的闺蜜安吉有了私情,为了二人来日能够长久,特设下阴毒陷阱:一个周末的夜晚,夫妻俩和往常一样,驾驶着私家游艇在静寂的湖面上游弋。入夜,莉比从睡梦中醒来,却不见了丈夫的踪影。她惊奇地发现不光她的身上沾满鲜血,而且游艇的甲板上也遍布了血迹。很快,莉比成了谋杀尼克的头号嫌疑犯,警方怀疑她是由于贪图尼克的二百万保费而谋杀了亲夫。最终,无辜的莉比被判入狱监禁十年。

    莉比坚持不懈地向警方证明她的清白。而且她越来越怀疑丈夫尼克可能还活在世上。她的律师玛格丽特提醒莉比:如果尼克还没死,她可以畅行无阻地对尼克还以颜色,因为一个人不可能因同一罪名被起诉两回。直至多年之后,莉比获得假释。发现尼克已改换了身份,正同安吉与麦迪生活在旧金山的某一个角落。

    那么问题来了,首先这个丈夫是制造了自己的假死,并为此栽赃妻子;但同时妻子也因此冤屈罪名白白蹲了多年的大牢。也即是说她已经为了“谋害亲夫”服完了罪罚。
   
    如此说来,当妻子最终将丈夫害死(当然是为了报仇),而且被逮捕。即便人证物证俱在,虽然是新发案情,然而因为“一罪不二罚”的原则,法庭也得将其无罪释放?

    中国的法律面对这种古怪案例,又将是怎样的一个判决思维?
我觉得判决思维应该是先把事情分开

以前的误判,该怎么补偿解决就怎么解决;后来的犯罪,没准就可按律重判了。

最后再在补偿解决和重判之间,相互酌情抵消些,最后还得负些责任~~


中国是一罪不二判,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两个法律,则按照重的那个判.但是楼主举的例子不符合宽容条款,因为是两个案件,前一个案件此女有权获得国家赔偿,后一个案件此女谋杀罪成立.
简单的说,这是两个案件,前一个案件赔偿她一笔钱,后一个案件把她判个死刑(当然按照案情多数是死缓,因为可以辩护为激愤杀人,而不是蓄意谋杀,当然前提是那个煞笔律师的教唆没有暴露,否则那个煞笔律师也要坐牢,那个女的则是谋杀重罪.).
楼主的问题在法律逻辑上根本不成立,如果按照楼主的逻辑,你诈骗一家公司,进去关了几年,出来后就可以持续无罪诈骗该公司了,楼主没有结案的概念吗?
前一个案件不结案,后一个案件不会宣判.根本不存在两个案件互相抵消的问题,除非是认罪协商.
那么有些人可能会说,既然一罪不二判,那么我做了重案之后,就可以小案随便做了?其实不然,同类型小案会增加那个重案的情节,提高量刑,异类型小案会被另案处理.甚至有可能转变案件性质,上纲上线,由小罪变大罪.

中国是一罪不二判,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两个法律,则按照重的那个判.但是楼主举的例子不符合宽容条款,因为是两个案件,前一个案件此女有权获得国家赔偿,后一个案件此女谋杀罪成立.
简单的说,这是两个案件,前一个案件赔偿她一笔钱,后一个案件把她判个死刑(当然按照案情多数是死缓,因为可以辩护为激愤杀人,而不是蓄意谋杀,当然前提是那个煞笔律师的教唆没有暴露,否则那个煞笔律师也要坐牢,那个女的则是谋杀重罪.).
楼主的问题在法律逻辑上根本不成立,如果按照楼主的逻辑,你诈骗一家公司,进去关了几年,出来后就可以持续无罪诈骗该公司了,楼主没有结案的概念吗?
前一个案件不结案,后一个案件不会宣判.根本不存在两个案件互相抵消的问题,除非是认罪协商.
那么有些人可能会说,既然一罪不二判,那么我做了重案之后,就可以小案随便做了?其实不然,同类型小案会增加那个重案的情节,提高量刑,异类型小案会被另案处理.甚至有可能转变案件性质,上纲上线,由小罪变大罪.
这个根本就是两起不同的案子。“一罪不二判”应该是指同一起罪行同一个罪名的情况吧。同一起罪行不同罪名,和不同罪行同一罪名应该都不能算“一罪”。
一行为触犯两罪名,称为竞合。只按一罪处罚。
楼主所说的影片的案例,是先后两个行为,在中国必须都要追究刑事责任。
我先让LS的所有人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LZ你自己在提问前可以查一下有关问题,Double Jeopardy是什么?是片名,同时也是一个法理概念——双重危险,在美国或者其它英美法系国家,这个概念涉及到一个法理原则the Rule against Double Jeopardy,即禁止双重危险原则。如果不了解这个原则,对这个问题一头雾水是很正常的,因为中国没有这个原则。
第二、竞合跟这个问题不沾边。一罪不二判?中国也没有这个原则。中国有的是部分的“一罪不二罚原则”和部分的“禁止重复追诉原则”,都跟一罪不二判有着严格的区别,而且中国规定的一罪不二罚原则仅仅在刑法第十条中有规定,规定同台湾的民国刑法第九条类似。
第三、大陆法系的“一事不再理”原则(The Ne Bis in Idem Rule)和英美法系的“禁止双重危险”原则(the Rule against Double Jeopardy)都是从古罗马法中的诉权消耗理论深化出来的,从诉权消耗到审判权消耗、从裁判契约说到国家司法权威说都是体现法理上的既判力学理,并在国际条约上有体现,但是中国并没有批准,所以中国的再诉制度中一些方面是违背一事不再理原则的。中国是一种交叉观念和混乱现实,在不同地区的法院和检察院,对此类案件有不同的处理方式。
各国对一事不再理原则不仅在刑法范畴,在其它法律上也有延伸,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属于符合行政执法的一事不二罚原则,但是这个原则也有一些例外,这些问题都很复杂。
再说一遍,这种案子,你放中国不同的地区,起诉、定性、量刑都会有不同的结果的,而且还有公安机关的参合就更难说了。
上面忘说了,“一事不再理”和“禁止双重危险”两原则虽然是同宗同祖,但是并不尽相同,不管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司法实践上,特别是大陆法系的“一事不再理”原则在各国情况大不相同。

上面忘说了,“一事不再理”和“禁止双重危险”两原则虽然是同宗同祖,但是并不尽相同,不管是在理论上还是 ...
翩翩冠玉 发表于 2009-11-13 11:13



中国的一罪不二判跟一事不再理根本不同,中国的一罪不二判是沿袭自民国法律,而民国法律是沿袭自清朝法律,清朝法律又是沿袭自历代刑法.
中国一事是可以再理的,但是一罪是从来不二判的.你从一事不再理去考虑一罪不二判,自然会觉得中国的一罪不二判很混沌,这根本就不是一个系统的东西.
从中国历代法律观点看,一个案件只要必要,就可以再判,改判,甚至完全翻案.根本不存在一事不再理的条款.
而一个案件只有一个罪名,一个判决作为最终生效判决,是历朝历代的铁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有明确法律规定.中国的法律体系是纲线性的,也就是平常说的上纲上线,构成后一种罪名,前罪就消失,性质上就变成后罪.
按照后罪判罚,不存在两罪同时判罚的情况,两罪并罚就构成新的罪名,按照新的罪名处罚,而不是把两罪刑罚相加,这是我国法律固有的刑罚衡量体系.
上面忘说了,“一事不再理”和“禁止双重危险”两原则虽然是同宗同祖,但是并不尽相同,不管是在理论上还是 ...
翩翩冠玉 发表于 2009-11-13 11:13



中国的一罪不二判跟一事不再理根本不同,中国的一罪不二判是沿袭自民国法律,而民国法律是沿袭自清朝法律,清朝法律又是沿袭自历代刑法.
中国一事是可以再理的,但是一罪是从来不二判的.你从一事不再理去考虑一罪不二判,自然会觉得中国的一罪不二判很混沌,这根本就不是一个系统的东西.
从中国历代法律观点看,一个案件只要必要,就可以再判,改判,甚至完全翻案.根本不存在一事不再理的条款.
而一个案件只有一个罪名,一个判决作为最终生效判决,是历朝历代的铁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有明确法律规定.中国的法律体系是纲线性的,也就是平常说的上纲上线,构成后一种罪名,前罪就消失,性质上就变成后罪.
按照后罪判罚,不存在两罪同时判罚的情况,两罪并罚就构成新的罪名,按照新的罪名处罚,而不是把两罪刑罚相加,这是我国法律固有的刑罚衡量体系.
中国还有再审制度,非常麻烦。
遥远的星空 发表于 2009-11-13 11:19
我可以严格告诉过你,一罪不二判这个原则大陆是没有的,台湾也是没有的,有的是一罪不二罚和禁止重复追诉,你如果没搞清楚,自己好好看看。

我可以严格告诉过你,一罪不二判这个原则大陆是没有的,台湾也是没有的,有的是一罪不二罚和禁止重复追诉 ...
翩翩冠玉 发表于 2009-11-13 11:22



我指的就是一罪不二罚.我说的判是指判决处罚的内容,而不是指判决行为本身.我又不是法律专科的人,术语是不清楚的,但是具体事情还是描述的比较清楚的.清楚的指出是判决的内容.而判决的行为,只要符合一定条件,从逻辑上讲,我国是可以无限重复的.也就是说,只要证据确凿,通过政府特批,就可以翻案,再翻案,再翻案.直到没人有兴趣再翻为止.因为传统的中国观点认为,任何事情都不是绝对正确的.
我可以严格告诉过你,一罪不二判这个原则大陆是没有的,台湾也是没有的,有的是一罪不二罚和禁止重复追诉 ...
翩翩冠玉 发表于 2009-11-13 11:22



我指的就是一罪不二罚.我说的判是指判决处罚的内容,而不是指判决行为本身.我又不是法律专科的人,术语是不清楚的,但是具体事情还是描述的比较清楚的.清楚的指出是判决的内容.而判决的行为,只要符合一定条件,从逻辑上讲,我国是可以无限重复的.也就是说,只要证据确凿,通过政府特批,就可以翻案,再翻案,再翻案.直到没人有兴趣再翻为止.因为传统的中国观点认为,任何事情都不是绝对正确的.
你根本就没搞清楚一罪不二判你自己是做了个什么定性,一罪不二判跟一罪不二罚没有冲突,但是跟禁止重复追诉有冲突,一罪在大陆是可以重复受理的,台湾也可以,而且都可以宣判,但是刑罚则另当一说,你完全把这两个阶段给搞混了。比如同样一个犯罪事实,在日本犯的,台湾可以根据“有无实益”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如果提起,台湾法官得根据民国刑法处断,但基于台湾引申的“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台湾法官不得作出重于日本法院的原判决谕知之刑,若在日本已经服刑完毕,以台湾则无需再行服刑。当然,也可解释为基于事实理由免除其刑。所以从来在两岸都不存在什么一罪不二判原则。
翩翩冠玉 发表于 2009-11-13 11:28


那你是自己在定性吧.按你的说法,中国从来就没有什么一罪不二判,因为你把这个判定性为动词,定性为法院判决的行为了.而我指的一罪不二判是指判决的内容,也就是处罚内容.
先后行为,是两个案子
遥远的星空 发表于 2009-11-13 11:25

所以才要指出你的错误
翩翩冠玉 发表于 2009-11-13 11:31


那是术语问题吧,我又不是专家,你该不会只看这个词没看整句话吧.
遥远的星空 发表于 2009-11-13 11:31
我说了,所以才要指出你的错误,你这样对后面的人都是误解,判、罚严格不同,你自己对于自己的这句话的理解也是基于判上
遥远的星空 发表于 2009-11-13 11:30
司法系统的人没有你这么随意解释的,自己的概念错误自己知道错了就行了
还有,一事不再罚原则是一事不再理原则的刑法体现,不存在完全不同一说,你自己最好好好的去研习一下相关法理。

还有,一事不再罚原则是一事不再理原则的刑法体现,不存在完全不同一说,你自己最好好好的去研习一下相关法 ...
翩翩冠玉 发表于 2009-11-13 11:36



你的说法显然是错误的,一罪不二罚跟一事不再罚根本就不是一个概念.你先把一罪(之所以用罪不用事,是因为中国法律上把同一事引起的犯罪归并为一罪,上纲上线到哪个罪就算哪个罪)不"二"罚偷换概念成一事不"再"罚,然后继续想偷换概念成一事不再理.这个是法学研究者的态度???
前者是指在一次判决中,按照一个罪名进行一个判决.因为中国人相信量变到质变的原则,两个罪名分开来是这样的罪行,这样的判决是合理的,但是同时出现的时候简单相加是不合理的,性质变了不再是原来的罪行.因此要上纲上线的新的罪名,得出比两者相加更合理的判决结果.
而后者是指,对同一个事情进行2次以上判决.根本就是完全不同性质的东西.
中国人不支持一罪二罚,但是支持一事再理,因为中国人相信,人不可能掌握完全的真相,完全可能翻出新的东西来,改变事件的性质,得出更合理的判罚.
还有,一事不再罚原则是一事不再理原则的刑法体现,不存在完全不同一说,你自己最好好好的去研习一下相关法 ...
翩翩冠玉 发表于 2009-11-13 11:36



你的说法显然是错误的,一罪不二罚跟一事不再罚根本就不是一个概念.你先把一罪(之所以用罪不用事,是因为中国法律上把同一事引起的犯罪归并为一罪,上纲上线到哪个罪就算哪个罪)不"二"罚偷换概念成一事不"再"罚,然后继续想偷换概念成一事不再理.这个是法学研究者的态度???
前者是指在一次判决中,按照一个罪名进行一个判决.因为中国人相信量变到质变的原则,两个罪名分开来是这样的罪行,这样的判决是合理的,但是同时出现的时候简单相加是不合理的,性质变了不再是原来的罪行.因此要上纲上线的新的罪名,得出比两者相加更合理的判决结果.
而后者是指,对同一个事情进行2次以上判决.根本就是完全不同性质的东西.
中国人不支持一罪二罚,但是支持一事再理,因为中国人相信,人不可能掌握完全的真相,完全可能翻出新的东西来,改变事件的性质,得出更合理的判罚.
哈哈,这个的确,刚才这个引述是有有问题的,刑法上很少讲一事不再罚的,一般是在行政法上讲的,我要说的是一罪不二罚原则,急着去吃饭,穿衣服的时候打错了。
先去吃饭了,有事回来再说。
遥远的星空 发表于 2009-11-13 11:38
你自己的解释挺有意思,你如果非要这么理解就按你自己的解释自己理解吧。还有,不要代表中国人,中国的刑法的基本原则没有中国人创设的。而且不是中国人不相信,外国很多人也不相信人能掌握完全的真相,还有你对程序法和实体法的理解太乱套了。
我刚才说过了,是引述问题,根本扯不到什么态度问题。一事不再罚是主要用于行政法上的原则,而且这个原则从来就不是你说的什么2次以上,而是“一而再”的再,你自己去翻翻案例和解释就知道了。
而且我告诉过你,中国有一罪不二罚原则,不存在不支持一说,你不用在那找什么理论根据,这是个选择问题。
你再看不懂就看我第一段说的,再不懂就自己去查一查。
一事不再理原则你就不理解,不是从一罪不二罚去推导一事不再理,而是从一事不再理原则推出的一罪不二罚。
那类似电影《破绽》剧情,以及现实中广为人知的“辛普森杀妻案”,法院已经做出了无罪判决。
即便数年以后检方找到了确凿证据,也不能再次起诉了?
我是中间派 发表于 2009-11-13 12:24
你关注了辛普森案你其实应该了解一下,辛普森有三次诉案,虽然刑事起诉得无罪释放,但之后的民事赔偿起诉可是狠狠的敲了他一下,让他彻底破产,因为民事诉讼的陪审团跟刑诉的成员在种族成分上反过来了:D   
然后跟你说你提出的主要问题,美国的司法制度跟中国是不一样的,讲太复杂,我这么说吧,当时检方提起的是first degree murder(一级谋杀),即冷血蓄意谋杀,指控他对两个被害者都是一级谋杀,罪名成立的话,杀害了两条性命的罪犯就可以得到较重的处罚,比如说,死刑,或者,无期徒刑,不准假释等,但是这个对检察官来说风险也很大。这会导致两个结果,如果法庭最终判决是无罪,那么检察官就即时丧失了上诉权。但还有一种情况,陪审团判定是一级谋杀无罪,二级谋杀(second degree murder )有罪,那么检察官还可以上诉,但即使是上诉认为有理由发回重审,检察官也不得再度请求一级谋杀罪。
结果就是众所周知的,一审无罪释放……检方没有再行上诉。
破绽我没看过,不了解里面说的情况,辛普森案大家一般YY的是程序正义问题,对于你问及的实际上是禁止双重危险原则关注并不太多,因为这个原则确立的时日已多,美国在对于禁止双重危险原则有很复杂的解读,关键是对于如何判定形成事件关系的同一性而违背禁止双重危险原则。对于是否同一的标准,美国有这么几个常见的学说
1、要件一致说(same statutory offense or identical offense)
这说要求必须要前后两个起诉为同一行为且罪名相同(构成要件完全相同)才不得起诉。
2、 相同证据说(identical evidence test or same evidence test)
此说指先后两诉基于同一行为而构成犯罪,而检察官在任何一个诉讼中使用的证据也可以用来支持另外一个起诉的成立时,则后起诉的应该被禁止。
3、 相同要件说(same element test)
此常说类似实体法上处理法条竞全时所使用的包含关系,即指前后两个起诉的法条规定,其中一个的构成要件能完全的被另一个构成要件所包括,此时禁止后诉的提起。
4、相同行为说(same conduct test)
此说认为若前后两起诉的基础行为同一,为了证明后诉的成立,检察官必须要举证证明前诉的行为时,后诉应被禁止。
5、 相同事件说(same transaction test)
若前后两起诉的犯罪事实,是源自同一基础的社会事实时,后诉不可提起。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原则上采取相同要件原则,但又创造了犯罪示完成例外原则和谨慎调查例外原则。在举证上又提出两个补充原则,一个是禁反言原则,另一个是隐喻无罪原则。辛普森案就属于隐喻无罪原则的案例涵盖。
英国也是相同要件学说作为标准,但除了禁止双重危险原则之外还有滥用程序法则。
也就是说英国是这样
后诉如果与前诉要件相同,禁止提请诉讼。
后诉如果与前诉要件不同,源于相同事件,推定检察官滥用程序。非源于同一事件,可以再行起诉。

你关注了辛普森案你其实应该了解一下,辛普森有三次诉案,虽然刑事起诉得无罪释放,但之后的民事赔偿起诉 ...
翩翩冠玉 发表于 2009-11-13 12:49



你的推导根本无意义,因为你的推导在中国是不会成立的。法律本身是人制定的,人的思维方式决定了法律的条款。而不是什么法学逻辑,你的逻辑再严密,不符合人大代表的思维方式,议会通不过,也是白搭。
你一边进行毫无意义的推导,一边说别人的思维不行,说别人的判例混乱,事实上就是你犯了形而上学的错误,那自己学到的逻辑在衡量实际实施的,人们制定的能接受的法律。
人们制定的法律是不会错的,错的只是你的逻辑。
中国的司法逻辑确实不符合欧洲的大陆法,以及海洋法,但是这根本就不重要。因为法律是人大制定的,而不是法学研究者琢磨出来的,更不是学了欧洲的逻辑的人琢磨出来的。
中国根本没什么双重禁止一说,但是有严格的一罪不二罚。因为中国的一罪不二罚原则不是由一事不再审推导出来的,而是由两罪并一罪为新罪适用新惩罚而不是两罪的惩罚相加而得出的。
你关注了辛普森案你其实应该了解一下,辛普森有三次诉案,虽然刑事起诉得无罪释放,但之后的民事赔偿起诉 ...
翩翩冠玉 发表于 2009-11-13 12:49



你的推导根本无意义,因为你的推导在中国是不会成立的。法律本身是人制定的,人的思维方式决定了法律的条款。而不是什么法学逻辑,你的逻辑再严密,不符合人大代表的思维方式,议会通不过,也是白搭。
你一边进行毫无意义的推导,一边说别人的思维不行,说别人的判例混乱,事实上就是你犯了形而上学的错误,那自己学到的逻辑在衡量实际实施的,人们制定的能接受的法律。
人们制定的法律是不会错的,错的只是你的逻辑。
中国的司法逻辑确实不符合欧洲的大陆法,以及海洋法,但是这根本就不重要。因为法律是人大制定的,而不是法学研究者琢磨出来的,更不是学了欧洲的逻辑的人琢磨出来的。
中国根本没什么双重禁止一说,但是有严格的一罪不二罚。因为中国的一罪不二罚原则不是由一事不再审推导出来的,而是由两罪并一罪为新罪适用新惩罚而不是两罪的惩罚相加而得出的。
遥远的星空 发表于 2009-11-13 13:21
这个不是我推导的,不存在我犯形而上的错误,你要批判先去批判他们去。
第二,实在法没有什么对错之分,一看需求,二看跟比较。
第三,实在法不是“人们”制定的。
第四,你不了解立法。
第五,我再三告诉过你中国就是有一罪不二罚原则,你用不着搞那些务虚的,你要批也可以把全国人大什么的也带上,这刑法不是我定的。
你自己的逻辑混乱的要命,制定的法律不会错,那么中国有一罪不二罚原则就按你的逻辑证明是你错了。

这个不是我推导的,不存在我犯形而上的错误,你要批判先去批判他们去。
第二,实在法没有什么对错之分, ...
翩翩冠玉 发表于 2009-11-13 13:30



中国的一罪不二罚指的是,两罪并一罪为新罪,新罪应该制定新的对应的惩罚。而不是由什么一事不二审得出的。
你推导过程就错了,中国根本就不支持一事不二审。
你的错误就在于,死硬的认为一事不二审推导出一罪不二罚,然后就指着中国的法律说,中国的法律混乱,一会儿一罪不二罚,一会儿一事二审了。这就是你迷糊的由来。
这个不是我推导的,不存在我犯形而上的错误,你要批判先去批判他们去。
第二,实在法没有什么对错之分, ...
翩翩冠玉 发表于 2009-11-13 13:30



中国的一罪不二罚指的是,两罪并一罪为新罪,新罪应该制定新的对应的惩罚。而不是由什么一事不二审得出的。
你推导过程就错了,中国根本就不支持一事不二审。
你的错误就在于,死硬的认为一事不二审推导出一罪不二罚,然后就指着中国的法律说,中国的法律混乱,一会儿一罪不二罚,一会儿一事二审了。这就是你迷糊的由来。
你如果知道一事不再理原则在中国的意义,可以自己去查查一年多少人在讨论这个事情,你可以告诉他们,你们都错了。所以你可以不用跟我说有没有什么意义,很正常,我说的不需要对你产生什么意义。

你如果知道一事不再理原则在中国的意义,可以自己去查查一年多少人在讨论这个事情,你可以告诉他们,你们都 ...
翩翩冠玉 发表于 2009-11-13 13:34



一事不再理原则在中国根本不成立,老百姓中没人支持。少数海龟支持这个大家都知道,但他们注定不会成功。我说的也不需要对你产生影响,因为你无权制定法律,那些所谓的海龟法律专家也无权制定法律。更无法影响大人制定法律。
因为你的这个东西不符合中国人的思维逻辑,更不符合中国的司法传统。
你如果知道一事不再理原则在中国的意义,可以自己去查查一年多少人在讨论这个事情,你可以告诉他们,你们都 ...
翩翩冠玉 发表于 2009-11-13 13:34



一事不再理原则在中国根本不成立,老百姓中没人支持。少数海龟支持这个大家都知道,但他们注定不会成功。我说的也不需要对你产生影响,因为你无权制定法律,那些所谓的海龟法律专家也无权制定法律。更无法影响大人制定法律。
因为你的这个东西不符合中国人的思维逻辑,更不符合中国的司法传统。
遥远的星空 发表于 2009-11-13 13:35
你自己下结论前去查查看,别在那自欺欺人了。
一事不再理原则在中国刑法和行政法中都有规定,这跟海龟有个毛关系,你不是人们立法么
我看到很多著书研究这些问题的都是中国土生土长的老家伙,跟海龟有个毛关系。自己在那抗阶级大旗,那就玩你的政治课题吧……

你自己下结论前去查查看,别在那自欺欺人了。
一事不再理原则在中国刑法和行政法中都有规定,这跟海龟有 ...
翩翩冠玉 发表于 2009-11-13 13:36


1,中国只规定了一罪不二罚,而没有规定一事不再理。
2,中国规定的一事不再理是指出,同一案件在起诉的时候,按这个罪名起诉的,在这个案件审结前,不可以以同样证据,按另一个罪名起诉。
3,但是,请注意,中国规定,一个案件以这个罪名起诉失败,可以马上换个罪名起诉。
4,因此你所谓的一事不再理,在整个案件中,依然是不成立的。
5,比如辛普森案,在中国就可以无数次的起诉,以不同罪名起诉,只要有新的证据出现。
你自己下结论前去查查看,别在那自欺欺人了。
一事不再理原则在中国刑法和行政法中都有规定,这跟海龟有 ...
翩翩冠玉 发表于 2009-11-13 13:36


1,中国只规定了一罪不二罚,而没有规定一事不再理。
2,中国规定的一事不再理是指出,同一案件在起诉的时候,按这个罪名起诉的,在这个案件审结前,不可以以同样证据,按另一个罪名起诉。
3,但是,请注意,中国规定,一个案件以这个罪名起诉失败,可以马上换个罪名起诉。
4,因此你所谓的一事不再理,在整个案件中,依然是不成立的。
5,比如辛普森案,在中国就可以无数次的起诉,以不同罪名起诉,只要有新的证据出现。

中国的一罪不二罚指的是,两罪并一罪为新罪,新罪应该制定新的对应的惩罚。而不是由什么一事不二审得 ...
遥远的星空 发表于 2009-11-13 13:32

你真有意思,你以为犯罪的竞合就是一事不再理?你还是补充一下基本知识吧
中国的一罪不二罚指的是,两罪并一罪为新罪,新罪应该制定新的对应的惩罚。而不是由什么一事不二审得 ...
遥远的星空 发表于 2009-11-13 13:32

你真有意思,你以为犯罪的竞合就是一事不再理?你还是补充一下基本知识吧
楼主所说的影片的案例,是先后两个行为,在中国必须都要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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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个电影纯属 YY, 犯罪地点时间都不同, 怎会当是同一罪行.

你真有意思,你以为犯罪的竞合是一事不再理?你还是补充一下基本知识吧
翩翩冠玉 发表于 2009-11-13 13:39



你根本无法理解口语化的表述,因为你的思维总是在那几个西方法学概念里。我根本不需要什么基础知识。
我只需要常识,你犯的就是常识性错误,中国的老百姓不可能容忍辛普森案,这就是常识。
你真有意思,你以为犯罪的竞合是一事不再理?你还是补充一下基本知识吧
翩翩冠玉 发表于 2009-11-13 13:39



你根本无法理解口语化的表述,因为你的思维总是在那几个西方法学概念里。我根本不需要什么基础知识。
我只需要常识,你犯的就是常识性错误,中国的老百姓不可能容忍辛普森案,这就是常识。
遥远的星空 发表于 2009-11-13 13:32
还有,中国的法律混乱,你没发烧吧,我什么时候说中国的法律混乱了,中国的法学界在研究改进刑法就变成了中国的法律混乱了?你知道法律混乱的范畴是多大么?

还有,中国的法律混乱,你没发烧吧,我什么时候说中国的法律混乱了,中国的法学界在研究改进刑法就变成了 ...
翩翩冠玉 发表于 2009-11-13 13:41



又开始卖弄概念了不是么?法学界就是个狗屁而已,法学界的任务就是把人大的意图合理的表诉成法律条文,以减少普通人制定的法律出现的条文漏洞,而不是去制定法律,记住中国的司法不是独立的。永远也不会给你们独立。不可能出现司法条款保护罪恶的情况。
还有,中国的法律混乱,你没发烧吧,我什么时候说中国的法律混乱了,中国的法学界在研究改进刑法就变成了 ...
翩翩冠玉 发表于 2009-11-13 13:41



又开始卖弄概念了不是么?法学界就是个狗屁而已,法学界的任务就是把人大的意图合理的表诉成法律条文,以减少普通人制定的法律出现的条文漏洞,而不是去制定法律,记住中国的司法不是独立的。永远也不会给你们独立。不可能出现司法条款保护罪恶的情况。
遥远的星空 发表于 2009-11-13 13:42
所以你就在那自以为是吧,一点不了解事实在的还在那自以为掌握了真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