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习水嫖宿幼女案宣判 一人无期数人重刑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9 11:01:27
贵州省习水县嫖宿幼女案一审宣判名单
姓名              身份                               罪名                          一审判决
袁荣会    又名袁莉,女,无业                强迫卖淫罪 无期徒刑
冯支洋    习水第一职业高级中学教师          嫖宿幼女罪、嫖宿幼女2人3次     有期徒刑14年
陈村      习水县同民镇司法所干部            嫖宿幼女罪、嫖宿幼女1人2次     有期徒刑12年
母明忠        习水县人大代表                嫖宿幼女罪、嫖宿幼女2人2次     有期徒刑10年
         利民房地产开发公司经理
冯勇         个体驾驶员                     嫖宿幼女罪、嫖宿幼女1人1次     有期徒刑7年
李守明   习水移民开发办公室主任             嫖宿幼女罪、嫖宿幼女1人1次     有期徒刑7年
黄永亮   习水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干部       嫖宿幼女罪、嫖宿幼女1人1次     有期徒刑7年
陈孟然   习水马临工业经济区土管所副所长     嫖宿幼女罪、嫖宿幼女1人1次     有期徒刑7年

新华网贵州频道遵义7月24日电 (记者黄勇、李忠将)社会普遍关注的被告人袁荣会强迫卖淫、被告人冯支洋等7人嫖宿幼女一案,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6月30日依法进行了不公开开庭审理,并于7月24日依法进行公开宣判。

  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以强迫卖淫罪判处被告人袁荣会无期徒刑;以嫖宿幼女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冯支洋有期徒刑14年,被告人陈村有期徒刑12年,被告人母明忠有期徒刑10年,被告人冯勇、李守明、黄永亮、陈孟然各有期徒刑7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10月至2008年6月,被告人袁荣会(女,无业)指使、教唆未成年人刘某某、袁某某采取威胁手段,先后强行将3名幼女、7名少女多次带到袁荣会家中,由袁荣会联系被告人冯支洋等7人嫖宿。

  其中,被告人冯支洋(习水县第一职业高级中学教师)嫖宿幼女2人3次;被告人陈村(习水县同民镇司法所干部)嫖宿幼女1人2次;被告人母明忠(习水县人大代表、利民房地产开发公司经理)嫖宿幼女2人2次;被告人冯勇(个体驾驶员)、李守明(习水县移民开发办公室主任)、黄永亮(习水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干部)、陈孟然(习水县马临工业经济区土管所副所长)分别嫖宿幼女1人1次。

  法院认为,被告人袁荣会以营利为目的,指使、教唆未成年人采取威胁手段,实施精神强制,迫使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强迫卖淫罪。袁荣会先后强迫10名中、小学女学生多次卖淫,其中3名为不满14周岁的幼女,并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大,依法应从重处罚。

  被告人冯支洋、陈村、母明忠、冯勇、李守明、黄永亮、陈孟然嫖宿不满14周岁的幼女并支付嫖资,其行为均已构成嫖宿幼女罪。被告人冯支洋、陈村、李守明、黄永亮、陈孟然身为国家工作人员,知法犯法,其犯罪行为严重侵害幼女身心健康和社会管理秩序,犯罪情节恶劣,危害后果严重,严重败坏了国家工作人员声誉,社会影响极坏,均应依法严惩。
http://news.sohu.com/20090724/n265455124.shtml贵州省习水县嫖宿幼女案一审宣判名单
姓名              身份                               罪名                          一审判决
袁荣会    又名袁莉,女,无业                强迫卖淫罪 无期徒刑
冯支洋    习水第一职业高级中学教师          嫖宿幼女罪、嫖宿幼女2人3次     有期徒刑14年
陈村      习水县同民镇司法所干部            嫖宿幼女罪、嫖宿幼女1人2次     有期徒刑12年
母明忠        习水县人大代表                嫖宿幼女罪、嫖宿幼女2人2次     有期徒刑10年
         利民房地产开发公司经理
冯勇         个体驾驶员                     嫖宿幼女罪、嫖宿幼女1人1次     有期徒刑7年
李守明   习水移民开发办公室主任             嫖宿幼女罪、嫖宿幼女1人1次     有期徒刑7年
黄永亮   习水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干部       嫖宿幼女罪、嫖宿幼女1人1次     有期徒刑7年
陈孟然   习水马临工业经济区土管所副所长     嫖宿幼女罪、嫖宿幼女1人1次     有期徒刑7年

新华网贵州频道遵义7月24日电 (记者黄勇、李忠将)社会普遍关注的被告人袁荣会强迫卖淫、被告人冯支洋等7人嫖宿幼女一案,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6月30日依法进行了不公开开庭审理,并于7月24日依法进行公开宣判。

  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以强迫卖淫罪判处被告人袁荣会无期徒刑;以嫖宿幼女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冯支洋有期徒刑14年,被告人陈村有期徒刑12年,被告人母明忠有期徒刑10年,被告人冯勇、李守明、黄永亮、陈孟然各有期徒刑7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10月至2008年6月,被告人袁荣会(女,无业)指使、教唆未成年人刘某某、袁某某采取威胁手段,先后强行将3名幼女、7名少女多次带到袁荣会家中,由袁荣会联系被告人冯支洋等7人嫖宿。

  其中,被告人冯支洋(习水县第一职业高级中学教师)嫖宿幼女2人3次;被告人陈村(习水县同民镇司法所干部)嫖宿幼女1人2次;被告人母明忠(习水县人大代表、利民房地产开发公司经理)嫖宿幼女2人2次;被告人冯勇(个体驾驶员)、李守明(习水县移民开发办公室主任)、黄永亮(习水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干部)、陈孟然(习水县马临工业经济区土管所副所长)分别嫖宿幼女1人1次。

  法院认为,被告人袁荣会以营利为目的,指使、教唆未成年人采取威胁手段,实施精神强制,迫使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强迫卖淫罪。袁荣会先后强迫10名中、小学女学生多次卖淫,其中3名为不满14周岁的幼女,并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大,依法应从重处罚。

  被告人冯支洋、陈村、母明忠、冯勇、李守明、黄永亮、陈孟然嫖宿不满14周岁的幼女并支付嫖资,其行为均已构成嫖宿幼女罪。被告人冯支洋、陈村、李守明、黄永亮、陈孟然身为国家工作人员,知法犯法,其犯罪行为严重侵害幼女身心健康和社会管理秩序,犯罪情节恶劣,危害后果严重,严重败坏了国家工作人员声誉,社会影响极坏,均应依法严惩。
http://news.sohu.com/20090724/n265455124.shtml
处理得挺快
判的算不轻了
保留公职和dang籍么??
http://www.lawtime.cn/article/lll859638864732oo11752

贵州习水案嫖宿幼女罪与强奸幼女罪的界定
                                                     安阳律师谷景志

        一、引言
        据《中国青年报》报道,贵州习水嫖宿幼女案近日开庭,这次法院起诉的罪名是“嫖宿幼女罪”,而不是“强奸幼女罪”,习水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余德平解释说,这是为了更严厉地打击违法犯罪,因为嫖宿幼女罪的量刑起点是5年,相对于强奸罪的量刑起点3年更高。

        二、相关犯罪事实
        2007年10月至2008年7月期间,刘某、袁某先后在习水县城的3所中学和一所小学门口附近守候,多次将李瑜、康倩、王清等10多名中小学女生(多名女生当时未满14周岁)挟持、哄骗到偏僻处,以要打毒针、拍裸照、殴打等威胁手段胁迫到习水县城关老司法局家属楼内卖淫。事后给骗来的学生20元-50元。

        三、关于嫖宿幼女罪与强奸幼女罪的法律规定
        (一)嫖宿幼女罪

        我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嫖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分析:该罪的客观方面为“嫖宿”,通俗的说就是嫖娼,即双方自愿并伴有金钱交易的性行为。不满十四周岁的女性为幼女。

        (二)强奸幼女罪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分析:1、奸淫幼女的,以强奸论。在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不要求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也就是说,不论是否强迫,均可以构成强奸(幼女)罪。

        2、在犯罪的处罚即刑罚方面,强奸(幼女)罪分成两种情况:一般的为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内从重处罚,即在三年有期徒刑到十年有期徒刑的范围内适用较高的刑罚;特殊的,例如奸淫幼女多人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即最低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可判处死刑。

        (三)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十四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2003年1月24)规定: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

        分析:该解释将有关规定更加具体化,指出在且仅仅在同时符合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不满十四周岁、双方自愿、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这样四个条件的情况下行为人的行为不认为是犯罪,其他情况均应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四)嫖宿幼女罪与强奸幼女罪的主要区别

       从上述三个方面的简要分析,我们可以看到,虽然犯罪对象都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客观上都体现为发生性关系,但是两罪仍存在一些主要区别。

        1、嫖宿幼女罪在客观方面为“嫖宿”,主观方面为双方自愿,不存在强迫的情况。
        强奸幼女罪在客观方面为“奸淫”,主观方面不论幼女是否自愿,那么如果存在强迫的情形,就不会构成嫖宿幼女罪,但可以构成强奸幼女罪。

        2、对嫖宿幼女罪的刑罚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人身刑最低5年,最高15年,但是不可能是无期或死刑。
        对强奸幼女罪的刑罚分两种,一种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种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即对该罪最高可判处死刑。

        四、贵州习水案罪名的界定

        根据我国刑法两个条文、最高法的批复和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对贵州习水发生的案件应该界定为哪个罪名来做个大概的分析。不过需要说明的是,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最终的定罪和量刑应该由有关法院在判决书中确定。这里只是提出一种观点,仅供讨论。

        根据有关媒体报道的犯罪事实和我国有关刑事法规定,本文认为,贵州习水一案应以定为强奸(幼女)罪为妥。主要分析如下:

        1、根据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原则”,定罪和量刑均必须严格依据法律规定进行,在查清犯罪事实的基础上正确适用法律,任何机关或个人(这里主要指有关公职人员)不得主观归罪、考虑不应当考虑的因素或者任意改变刑法的适用。

        2、据有关报道,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挟持、哄骗,以要打毒针、拍裸照、殴打等威胁手段胁迫。这种存在强迫性质的性行为是不符合嫖宿幼女罪的犯罪构成的,但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求。

        3、根据最高法批复,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以强奸罪定罪处罚。除非同时符合特定的四个条件。从另一个方面说,即使同时符合特定的四个条件,也是“不认为是犯罪”而不是构成嫖宿幼女罪。

        综上,本文认为,对于与事情发生当时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受害人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宜定为强奸(幼女)罪。希望有关国家机关能够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正确适用法律,作出符合法律要求的裁判,维护法律的尊严和社会的正义!
幼女是本案关键。一般是嫖娼是行政拘留。但是幼女一般都是要坐牢的。
判太轻了,绝对不满意!
happywar 发表于 2009-7-24 12:02
这个不可能,TG的干部队伍和党的队伍永远都是纯洁的!
happywar 发表于 2009-7-24 12:02
不会,参见公务员法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等人上网 发表于 2009-7-24 12:21

  和这句话没关系,公务员法规定,受刑事处罚的公务员一律开除,工职自然不可能保留;而党籍应该是早就开除了吧?
metro 发表于 2009-7-24 12:10
原教旨主义?
11# 幻海魔刀

什么主意不主意的。
这些人不杀,难解我心中怒火[:a11:]
要是我来审,就都喀嚓了
不重,量刑还比较适当。
ytgk9999 发表于 2009-7-24 12:24
缓刑不一定要开除的。
这个判决还不错,可以杀一下歪风
直接去势,再下油锅
直接去势,再下油锅
很好
魔刀真郁闷,前后都被人堵上了。:D
网民又胜利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十四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2003年1月24)规定: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

真奇怪, 中国的法院还有立法权.
看来此绿色产业可以带动内需,有力支撑GDP的保8
这个判处其实不轻了。切记舆论可以监督执法,但是不能左右执法。就像先前茶馆里那个程序正义重要还是结果正义重要的讨论一样,在这个转型期的社会,很多东西是慢慢积累的,一蹴而就只能带来法制的更加摇摆和不确定性。
屠狗英雄 发表于 2009-7-25 09:54

  司法解释权不是立法权,虽然司法解释构成法律渊源,但是其不是立法行为。
活该,叫他们乱来
不是立法, 但是比法大.
屠狗英雄 发表于 2009-7-25 22:02


===========第一次听说有这种说法。
不懂法律的可以去百度下,但千万不要不懂装懂。
    最高法2007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第5条: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具有法律效力。《立法法》第47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法律解释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意思就是说,全国人大的司法解释相当于立法解释,最高法院拥有司法解释权,所做司法解释具有法律效力,但低于立法解释,就是说,当司法解释和立法解释相冲突时,立法解释更具权威性。
屠狗英雄 发表于 2009-7-25 22:02

  你先翻翻立法法再来说这个,两高拥有司法解释权是宪法规定的。
现实是, 高院搞的各种司法解释, 都凌驾于法律之上.
如果需要这么多司法解释, 应该把这部分工作交给人大进行.
虽然人大也谈不上民意代表, 但至少比高院要合适一些.

我不懂法律, 我懂的是人之常情.

>>最高法2007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第5条: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具有法律效力。
最高法出个规定, 最高法的司法解释有法律效力. 岂不是等于最高法规定自己有立法权么.
你觉得这合情理吗.

中国有个很坏的习惯, 执行者有权制定制度, 这个制度常常比法还大.
屠狗英雄 发表于 2009-7-25 23:17

  成文法天然排斥习惯法,人之常情从来都不是法律考虑的对象,你在立足点上就错了。

  根据立法法的精神,其实是明确规定了法律的效力高于法律解释,而立法解释也高于司法解释,如果你觉得不满,尽可以写信要求全国人大修改宪法。
这点小事, 要写信的话, 那我天天写信也忙不过来.

真有兴趣, 我会去找毛泽东第二, 让他出面搞第二共和国.
>>根据立法法的精神,其实是明确规定了法律的效力高于法律解释,而立法解释也高于司法解释,如果你觉得不满,尽可以写信要求全国人大修改宪法。

>>你先翻翻立法法再来说这个,两高拥有司法解释权是宪法规定的。

你太专业了, 麻烦把立法法和宪法里有关司法解释的条文找出来我学习学习.
:D
顶一顶
首犯判的轻了,因该枪毙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