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专家:不满被指开“黑车” 白领可上法庭“民告官”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5/03 10:30:49
2009-09-17 16:55 来源:新民网 记者:萧君玮 李欣
http://sh.xinmin.cn/minsheng/2009/09/17/2582477.html
 【新民网·独家报道】“我们有考虑过‘民告官’,但最担心的问题是,类似的事情太多了,法院会不会不受理。”张先生,闵行“白领被指开‘黑车’”事件新闻当事人,在“领导”了15日以来上海各大论坛的讨论热潮后,9月17日告诉新民网记者,对于最终是否会走上法庭讨个公道,他至今仍在犹豫。

  执法方不愿提前公示证据

  在连续两日上海本地电视台的新闻节目中,该事件的双方张先生和闵行区交通行政执法大队相关负责人都走上了台前,在节目中各抒己见。

  面对主持人的几点质疑,闵行区交通行政执法大队的负责人在16日晚的节目中有些紧张。当主持人问:“张先生的车钥匙是谁拔的?”接受采访的执法大队大队长刘建强沉默许久后回答:“这个目前没有掌握到。”

  但之后又改称,为循循劝导后由张先生自己交出。而当主持人问:“执法人员提到有录音和录像,目前是否可以让观众朋友看一看?”执法大队大队长表示:“录像、录音等证据已经掌握,但目前不便公示,当走上司法程序后,可向法院提供。”

  车主对司法途径犹豫再三

  当闵行区交通执法大队大队长的说法出炉之后,爱卡汽车论坛上海分会、kds论坛等上海本地论坛炸开了锅。在张先生的爱卡ID“被骗的善良”所发的帖子后,许多网友回帖建议张先生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

  张先生告诉新民网记者,在自己的遭遇曝光后,许多网友通过网络找到他,形成了一个临时的小集体。

  “你们可以问问小施,看看是不是也是经历了一样的事情,看看到底是谁抢的车钥匙。”张先生口中的小施,就是在“倒钩”事件曝光后,在爱卡论坛发贴的“88年私车车主”Sam。在施先生发表的帖子中,记者看到了与张先生描述类似的情节。而该事件引起热议之后,施先生找到张先生,倾诉遭遇。

  同样的“苦命人”,张先生表示已达4人,谈及法律维权,张先生说这些人里有的担心时间太久,已经过了诉讼时段。而他最为担心的,是怕类似事件太多,“法院不受理”。

  可以向两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张先生表示,正认真考虑起诉相关部门,维护自己的权益。但对行政诉讼能不能被受理等问题,他也有自己的担心。

  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理事、华东政法大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研究中心副主任沈福俊9月17日接受新民网记者采访时表示,张先生若不服处罚决定,首先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据了解,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当事人若对闵行区城市交通行政执法大队的处罚决定不服,自收到处罚决定书60日内可向处罚机关的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在去年康城‘双跳灯’事件引发的诉讼中,闵行城市交通行政执法大队就是被告。”沈福俊据此指出,把它直接作为行政复议、诉讼的主体,完全没有问题。沈福俊说,如果提起行政复议,张先生既可以向行政执法大队的直接主管,即闵行区建交委提出,也可以向建交委的上级主管部门,闵行区政府提出。

  行政诉讼未必由闵行法院受理

  除了行政复议,沈福俊指出,车主也可以在3个月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并不是只能向闵行区法院提出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对于车主担心的管辖问题,沈福俊这样表示。

  沈福俊告诉新民网记者,去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行政诉讼的司法解释,明确行政诉讼既可以是基层法院审理,也可以因当事人认为基层法院不宜行使管辖权,直接向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如果车主认为闵行区法院不宜审理该行政诉讼,可以直接向一中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规定,一中院可以指定辖区内其他基层法院管辖案件,也可以由自己审理案件。“当然,也有一种可能是一中院通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基层法院起诉。”沈福俊说,如果中级法院作出这样的决定,车主的行政诉讼,还是需要向有管辖权的闵行区法院提出。

  现场录音证据效力仍存在争议

  一旦张先生提起的诉讼最终被法院受理,这场行政诉讼又将何去何从呢?

  “关键还是要看闵行区城市交通行政执法大队能提供哪些证据。”沈福俊介绍到,一年前的康城“双跳灯”一事,尽管车主同样提起行政诉讼,但法院最终仍作出维持原行政处罚决定的判决,“主要是当时执法大队提供了一份车主签名的现场笔录。”

  但此次事件中,张先生始终拒绝在《闵行区城市交通行政执法大队调查处理通知书》上签字,通知书上的签字确认栏上只有“当事人情绪激动,不肯签字”的描述。

  “如果笔录里明确记载了车主和乘客有互相谈价格等内容,那么即便没有车主签名,也有相当的证明力。”沈福俊告诉记者,如果笔录里对这一内容本身就语焉不详,再加上没有车主签名,可能证据效力就比较弱了。

  此外,截至今日,闵行相关方面依然拒绝提供现场的录像和录音证据,表示如果走司法程序可以在法庭上公布,沈福俊的观点则是,“如果录音、录像取得的方法本身是违法的,即便在法庭上公布,也未必能作为证据。”

  沈福俊告诉新民网记者,如果当天张先生车上的乘客确实是闵行执法大队的“协查员”,以其提供的录音作为证据就有问题,“‘协查员’肯定没有执法权,有诱导违法之嫌。这种情况下获取的录音证据,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对于证据合法性的相关规定,未必能够采信。”(新民网记者 萧君玮 李欣)2009-09-17 16:55 来源:新民网 记者:萧君玮 李欣
http://sh.xinmin.cn/minsheng/2009/09/17/2582477.html
 【新民网·独家报道】“我们有考虑过‘民告官’,但最担心的问题是,类似的事情太多了,法院会不会不受理。”张先生,闵行“白领被指开‘黑车’”事件新闻当事人,在“领导”了15日以来上海各大论坛的讨论热潮后,9月17日告诉新民网记者,对于最终是否会走上法庭讨个公道,他至今仍在犹豫。

  执法方不愿提前公示证据

  在连续两日上海本地电视台的新闻节目中,该事件的双方张先生和闵行区交通行政执法大队相关负责人都走上了台前,在节目中各抒己见。

  面对主持人的几点质疑,闵行区交通行政执法大队的负责人在16日晚的节目中有些紧张。当主持人问:“张先生的车钥匙是谁拔的?”接受采访的执法大队大队长刘建强沉默许久后回答:“这个目前没有掌握到。”

  但之后又改称,为循循劝导后由张先生自己交出。而当主持人问:“执法人员提到有录音和录像,目前是否可以让观众朋友看一看?”执法大队大队长表示:“录像、录音等证据已经掌握,但目前不便公示,当走上司法程序后,可向法院提供。”

  车主对司法途径犹豫再三

  当闵行区交通执法大队大队长的说法出炉之后,爱卡汽车论坛上海分会、kds论坛等上海本地论坛炸开了锅。在张先生的爱卡ID“被骗的善良”所发的帖子后,许多网友回帖建议张先生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

  张先生告诉新民网记者,在自己的遭遇曝光后,许多网友通过网络找到他,形成了一个临时的小集体。

  “你们可以问问小施,看看是不是也是经历了一样的事情,看看到底是谁抢的车钥匙。”张先生口中的小施,就是在“倒钩”事件曝光后,在爱卡论坛发贴的“88年私车车主”Sam。在施先生发表的帖子中,记者看到了与张先生描述类似的情节。而该事件引起热议之后,施先生找到张先生,倾诉遭遇。

  同样的“苦命人”,张先生表示已达4人,谈及法律维权,张先生说这些人里有的担心时间太久,已经过了诉讼时段。而他最为担心的,是怕类似事件太多,“法院不受理”。

  可以向两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张先生表示,正认真考虑起诉相关部门,维护自己的权益。但对行政诉讼能不能被受理等问题,他也有自己的担心。

  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理事、华东政法大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研究中心副主任沈福俊9月17日接受新民网记者采访时表示,张先生若不服处罚决定,首先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据了解,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当事人若对闵行区城市交通行政执法大队的处罚决定不服,自收到处罚决定书60日内可向处罚机关的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在去年康城‘双跳灯’事件引发的诉讼中,闵行城市交通行政执法大队就是被告。”沈福俊据此指出,把它直接作为行政复议、诉讼的主体,完全没有问题。沈福俊说,如果提起行政复议,张先生既可以向行政执法大队的直接主管,即闵行区建交委提出,也可以向建交委的上级主管部门,闵行区政府提出。

  行政诉讼未必由闵行法院受理

  除了行政复议,沈福俊指出,车主也可以在3个月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并不是只能向闵行区法院提出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对于车主担心的管辖问题,沈福俊这样表示。

  沈福俊告诉新民网记者,去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行政诉讼的司法解释,明确行政诉讼既可以是基层法院审理,也可以因当事人认为基层法院不宜行使管辖权,直接向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如果车主认为闵行区法院不宜审理该行政诉讼,可以直接向一中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规定,一中院可以指定辖区内其他基层法院管辖案件,也可以由自己审理案件。“当然,也有一种可能是一中院通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基层法院起诉。”沈福俊说,如果中级法院作出这样的决定,车主的行政诉讼,还是需要向有管辖权的闵行区法院提出。

  现场录音证据效力仍存在争议

  一旦张先生提起的诉讼最终被法院受理,这场行政诉讼又将何去何从呢?

  “关键还是要看闵行区城市交通行政执法大队能提供哪些证据。”沈福俊介绍到,一年前的康城“双跳灯”一事,尽管车主同样提起行政诉讼,但法院最终仍作出维持原行政处罚决定的判决,“主要是当时执法大队提供了一份车主签名的现场笔录。”

  但此次事件中,张先生始终拒绝在《闵行区城市交通行政执法大队调查处理通知书》上签字,通知书上的签字确认栏上只有“当事人情绪激动,不肯签字”的描述。

  “如果笔录里明确记载了车主和乘客有互相谈价格等内容,那么即便没有车主签名,也有相当的证明力。”沈福俊告诉记者,如果笔录里对这一内容本身就语焉不详,再加上没有车主签名,可能证据效力就比较弱了。

  此外,截至今日,闵行相关方面依然拒绝提供现场的录像和录音证据,表示如果走司法程序可以在法庭上公布,沈福俊的观点则是,“如果录音、录像取得的方法本身是违法的,即便在法庭上公布,也未必能作为证据。”

  沈福俊告诉新民网记者,如果当天张先生车上的乘客确实是闵行执法大队的“协查员”,以其提供的录音作为证据就有问题,“‘协查员’肯定没有执法权,有诱导违法之嫌。这种情况下获取的录音证据,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对于证据合法性的相关规定,未必能够采信。”(新民网记者 萧君玮 李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