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户刺死强行拆迁者续:被判缓刑获自由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5/03 12:35:45
生活新报
  昨天,备受社会关注的辽宁本溪强拆命案被告人张剑重获自由;张剑家属接受记者采访时称,在抗诉期内,检方并未提出抗诉;该案辩护律师、北京才良律师事务所王令律师认为,这意味着张剑案一审判决正式生效。

  9月4日,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张剑的防卫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系防卫过当”,兼之“自首”情节,判处张剑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记者获悉,在本溪中院的协调下,张剑一家已于昨日领取了征地拆房的补偿款50万元。

  2008年5月14日,拒绝拆迁的张剑在房地产公司拆迁人员强行入屋后,反抗中持刀刺死一人,后在北京向警方投案。

  开发商强拆未获政府批准

  由该案辩护律师提供的辽宁本溪中院刑事判决书显示,本溪中院经审理查明,所有权人登记为张志国(张剑之父)的该市明山区长青街平房一处,位于本溪华厦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山水人家”项目拆迁范围内。

  判决书认定,张志国家房产坐落于由华厦公司承建的明山区新立屯“山水人家”棚户区改造项目拆迁范围内,隶属于“山水人家”两地块;华厦公司取得上述两地块的拆迁许可证,没有取得政府批准的强制拆迁手续。

  防卫过当自首被警方认定

  本溪中院经审理查明,5月14日上午8时许,王维臣、赵君等华厦公司工作人员进入张志国家居室内,躺在炕上的张剑以为王维臣等人来强行拆房,起身让妻子信艳抱孩子离开;信艳欲出屋时遭王维臣阻拦,张剑见状下地穿鞋时被其余华厦公司工作人员摁住并施以殴打,张剑遂拿起炕席下的尖刀朝赵君臂部、胸部、腹部等部位连刺数刀后逃离现场。案发后,张剑于2008年6月16日投案。

  本溪中院认为,张剑“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但“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到案后及在庭审中能如实供述持刀伤人的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在遭受不法侵害的情况下,为保护自身权利不受侵害,持刀刺中被害人,被告人张剑的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系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依法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遂做出上述判决。
http://news.sina.com.cn/s/2009-09-16/121218662650.shtml生活新报
  昨天,备受社会关注的辽宁本溪强拆命案被告人张剑重获自由;张剑家属接受记者采访时称,在抗诉期内,检方并未提出抗诉;该案辩护律师、北京才良律师事务所王令律师认为,这意味着张剑案一审判决正式生效。

  9月4日,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张剑的防卫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系防卫过当”,兼之“自首”情节,判处张剑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记者获悉,在本溪中院的协调下,张剑一家已于昨日领取了征地拆房的补偿款50万元。

  2008年5月14日,拒绝拆迁的张剑在房地产公司拆迁人员强行入屋后,反抗中持刀刺死一人,后在北京向警方投案。

  开发商强拆未获政府批准

  由该案辩护律师提供的辽宁本溪中院刑事判决书显示,本溪中院经审理查明,所有权人登记为张志国(张剑之父)的该市明山区长青街平房一处,位于本溪华厦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山水人家”项目拆迁范围内。

  判决书认定,张志国家房产坐落于由华厦公司承建的明山区新立屯“山水人家”棚户区改造项目拆迁范围内,隶属于“山水人家”两地块;华厦公司取得上述两地块的拆迁许可证,没有取得政府批准的强制拆迁手续。

  防卫过当自首被警方认定

  本溪中院经审理查明,5月14日上午8时许,王维臣、赵君等华厦公司工作人员进入张志国家居室内,躺在炕上的张剑以为王维臣等人来强行拆房,起身让妻子信艳抱孩子离开;信艳欲出屋时遭王维臣阻拦,张剑见状下地穿鞋时被其余华厦公司工作人员摁住并施以殴打,张剑遂拿起炕席下的尖刀朝赵君臂部、胸部、腹部等部位连刺数刀后逃离现场。案发后,张剑于2008年6月16日投案。

  本溪中院认为,张剑“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但“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到案后及在庭审中能如实供述持刀伤人的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在遭受不法侵害的情况下,为保护自身权利不受侵害,持刀刺中被害人,被告人张剑的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系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依法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遂做出上述判决。
http://news.sina.com.cn/s/2009-09-16/121218662650.shtml
干得好,判得不错。
风可以进,雨可以进,国王不能进...
qzs_wyf 发表于 2009-9-17 00:12
:D 俺不是在做梦吧?
杀得好,私人领地神圣不可侵犯。
判得好,以后为虎作伥的打手们也得掂量下了。
这不错  不干掉一个估计也没那50万
难道看见的司法公益啊
甚是欣慰!
杀得好!判得好!进来一个杀一个!
杀得好,纯爷们儿!
不建议采取过激的手段
杀得好,公权力不保护我们,我们自己保护自己。
我心飞扬1234 发表于 2009-9-17 11:23
不是被逼的谁想这样啊
rkld 发表于 2009-9-17 09:09 [/qu

广大人民一定要积极.自觉维护宪法!{:3_97:}
看谁还敢非法强拆。:victory:
战争狂人萨谢思 发表于 2009-9-16 20:51

可谁来为赵君的死负责呢?
phenixw 发表于 2009-9-17 13:25
强闯他人私宅,自己造成的后果自己负责。
可谁来为赵君的死负责呢?

为虎作伥,咎由自取!:sleepy:
CHINESE没有王法,呵呵.
01272064 发表于 2009-9-17 13:50

这么说黑社会头子很高兴,都是爪牙的事。
判的好!还因该惩罚制造这事件,并致使一个死亡的,房产公司相关人员的罪行。
风可以进,雨可以进,国王不能进...
我心飞扬1234 发表于 2009-9-17 11:23


都到你家里来了,还对你动手动脚,还不捅死他??!!

这他妈的也叫防卫过当???
大家有没有注意,他是跑去北京自首的~~这招好啊
ftc 发表于 2009-9-17 17:52

  是正当防卫,但是超过明显必要的限度--人家是闯进来了,但是不至于要人家命吧?
  好事情啊,落实了居民私有场地的自卫权。
ytgk9999 发表于 2009-9-17 18:23
王维臣、赵君等华厦公司工作人员进入张志国家居室内,躺在炕上的张剑以为王维臣等人来强行拆房,起身让妻子信艳抱孩子离开;信艳欲出屋时遭王维臣阻拦,张剑见状下地穿鞋时被其余华厦公司工作人员摁住并施以殴打,张剑遂拿起炕席下的尖刀朝赵君臂部、胸部、腹部等部位连刺数刀后逃离现场。

这帮人不让他老婆孩子离开又先动手打他,他确是被逼才动刀的。
人家都冲进来 我还不能反抗??
过当个毛
判得好!判得好!判得好!
ytgk9999 发表于 2009-9-17 18:23
非法闯入私人住宅,殴打户主,你叫人家怎么冷静?如果没有死人,只是重伤的话,这住户我认为应该判免于刑事处罚。
这种非法强拆的所谓拆迁公司的人员我见过他们是怎么“干活”,那架势。。。
法院胆子大一点,完全正当防卫也是可以判的。

不过要看所谓的殴打到底是一个什么样的情况。
杀得好,杀伤反而麻烦

以后进来强拆的,一定要杀死,不留后患
拆迁相关的法律法规严重滞后,才带来这么多的矛盾冲突。
ytgk9999 发表于 2009-9-17 18:23
人家要夺你的房产的时候,你会不会这么超然?

说实话,我早想对银行那帮王八蛋不利了。变着法的想拿走我的房子,这些人眼中没有法律,但法律却经常站在它们那一边
是这样的逻辑,现在,爪牙们做伤天害理的事情,是没有心理障碍的,
所以被刺死,自己负责,贵大同志尽管不是爪牙,也死得活该。
以后,爪牙们要知道,被害者是要反抗的,兔子急了也咬人的,
心理上就有障碍了,“老大!他...他...他有刀!我们还进...进...进去吗?”
如果老大逼着他们继续强拆,老大的罪就更大了。
如果是在香港,开发商收购90%的土地之后再谈不拢,就会申请由政府进行强行拍卖,到时候拆迁户面对的可能是防暴警察。

其实我觉得这样子比大陆现在的系统还是要好很多。
xbill 发表于 2009-9-18 07:35

英国人留下的垃圾规定~
akvsm16 发表于 2009-9-20 21:33
强制拍卖是按照市面的价值为底价的, 所以在财产方面, 不肯搬走的业主并没有亏多少, 只要负担进行拍卖的费用.

如果是在香港,开发商收购90%的土地之后再谈不拢,就会申请由政府进行强行拍卖,到时候拆迁户面对的可能是防暴警察。

其实我觉得这样子比大陆现在的系统还是要好很多。
xbill 发表于 2009-9-18 07:35



前段时间的与之类似的 电盈私有化 不也一样  按条文 一样是超过90%(?)股权的大股东可以 对 企业进行 私有化 但最后的结果是 私有化给法院给否决了

法官林文瀚则认为,个人财产受法律保护,提出私有化相当于取得别人财产,就要有足够理据。他表示,有些小股东看好电盈的未来发展,但如果盈科拓展认为小股东退出是较佳选择,应该在私有化文件中作出解释,而不是一味要求小股东退出。


香港经济日报》于4月23日以社评方式积极评价电盈私有化触礁,称事件反映香港社会日益重视小股东权益,将形成市场趋势。
  香港证监会也在事件中赢得掌声。作为市场监督机构,香港证监会此前曾多次受到“欺软怕硬”的指摘。但此次面对“实力强劲”的对手,高调介入调查,并在庭上与对手针锋相对,引发各界瞩目。
  4月22日上诉庭裁决后,香港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陈家强表示,香港证监会根据《证券及期货条列》所赋予的权力来维持市场公平、有序的运作,也充分发挥了证监会的功能。
如果是在香港,开发商收购90%的土地之后再谈不拢,就会申请由政府进行强行拍卖,到时候拆迁户面对的可能是防暴警察。

其实我觉得这样子比大陆现在的系统还是要好很多。
xbill 发表于 2009-9-18 07:35



前段时间的与之类似的 电盈私有化 不也一样  按条文 一样是超过90%(?)股权的大股东可以 对 企业进行 私有化 但最后的结果是 私有化给法院给否决了

法官林文瀚则认为,个人财产受法律保护,提出私有化相当于取得别人财产,就要有足够理据。他表示,有些小股东看好电盈的未来发展,但如果盈科拓展认为小股东退出是较佳选择,应该在私有化文件中作出解释,而不是一味要求小股东退出。


香港经济日报》于4月23日以社评方式积极评价电盈私有化触礁,称事件反映香港社会日益重视小股东权益,将形成市场趋势。
  香港证监会也在事件中赢得掌声。作为市场监督机构,香港证监会此前曾多次受到“欺软怕硬”的指摘。但此次面对“实力强劲”的对手,高调介入调查,并在庭上与对手针锋相对,引发各界瞩目。
  4月22日上诉庭裁决后,香港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陈家强表示,香港证监会根据《证券及期货条列》所赋予的权力来维持市场公平、有序的运作,也充分发挥了证监会的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