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王烁持枪案被判缓刑 刑期两次伤人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7 22:49:05
http://ent.sina.com.cn/s/m/w/2013-05-20/15453924842.shtml
  新浪娱乐讯 日前京城四少王烁开豪车打人事件遭到曝光,被打者为北京一名女记者及其丈夫。该事件一出引发网友热议,就在2011年9月王烁就曾因涉枪案被公诉至东城法院,最终判决结果未有公开。对此网友质疑称:“王烁如果涉枪案罪名成立的话,在服刑期间怎么会出现在街头嚣张伤人?”媒体曾就此采访司法部门,对方表示不便回答。今天据新华社《经济参考报》首席记者王文志从北京东城法院了解到信息称:王烁持枪案被判的是缓刑。

  随后该记者在微博中曝光了王烁的判决书:“王烁的判决情况:东城法院(2011)东刑初字第00549号,以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判处王烁有期徒刑1年6个月;以故意损坏财物罪判处2年,合并执行3年,缓刑4年,考验期从2012年3月16日起。”在王烁的考验期内该记者透露他曾两次伤人,“2013年4月13日王烁在北京东华门寻衅滋事,伤4人,其中一人轻微伤,至今未被追究;5月再次伤人!”

  5月15日晚微博认证为报社记者的网友六撮爆料“京城四少王烁开豪车打人”。其在微博中描述,王烁开豪车逼停另一辆轿车,并对车内男女动粗。该网友后来说明被打女孩的身份是北京某报记者。随后被打女记者也现身微博详述了事件原委,称在警方的调解下,王烁通过电话道歉,期间王烁还曾试图找人代为道歉。

  服刑期间怎能现身街头伤人?

  王烁此次的打人事件令人回忆起了其在2011年曾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被诉至法院。这不禁也引起网友的质疑:“如果王烁的罪名成立的话,他怎么还会在服刑期间在街头伤人。”对此媒体日前采访了相关司法部门,询问王烁涉枪案的情况时,对方表示不方便回答,并希望记者不要再为难他们。

  王烁持枪案被判缓刑

  而今天新华社《经济参考报》首席记者王文志在其新浪微博中爆料称王烁持枪案被判的是缓刑,“根据来自北京市东城法院的消息,王烁持枪案被判的是缓刑。在被判缓刑后,其两次伤人,一次是在一个物业公司将人打伤,一次是前几天在路上将一媒体记者以及其老公打伤,真是京城恶少!”

  据悉,如果被判缓刑者在服刑期间再犯法,根据我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

  (辛佳/文)

  案件回顾:2010年12月17日晚上,王烁驾车行至朝外大街时,与刘涛[微博]老公王珂驾驶的奥迪轿车因道路行驶发生纠纷。王烁持枪状物(已起获)从车窗指向王珂,随后王珂报警。而在汽车行驶至东安门大街时王烁快速倒车故意撞击王珂的汽车,导致汽车起火。案发后警方在王烁的居住地起获了涉案枪支、弹药。其中,经鉴定,有杀伤力的枪支为4支、气枪铅弹2000发、军用子弹6发。2011年9月王烁被公诉至东城法院。
(责编: 雨乔)
  声明:新浪网独家稿件,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ent.sina.com.cn/s/m/w/2013-05-20/15453924842.shtml
  新浪娱乐讯 日前京城四少王烁开豪车打人事件遭到曝光,被打者为北京一名女记者及其丈夫。该事件一出引发网友热议,就在2011年9月王烁就曾因涉枪案被公诉至东城法院,最终判决结果未有公开。对此网友质疑称:“王烁如果涉枪案罪名成立的话,在服刑期间怎么会出现在街头嚣张伤人?”媒体曾就此采访司法部门,对方表示不便回答。今天据新华社《经济参考报》首席记者王文志从北京东城法院了解到信息称:王烁持枪案被判的是缓刑。

  随后该记者在微博中曝光了王烁的判决书:“王烁的判决情况:东城法院(2011)东刑初字第00549号,以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判处王烁有期徒刑1年6个月;以故意损坏财物罪判处2年,合并执行3年,缓刑4年,考验期从2012年3月16日起。”在王烁的考验期内该记者透露他曾两次伤人,“2013年4月13日王烁在北京东华门寻衅滋事,伤4人,其中一人轻微伤,至今未被追究;5月再次伤人!”

  5月15日晚微博认证为报社记者的网友六撮爆料“京城四少王烁开豪车打人”。其在微博中描述,王烁开豪车逼停另一辆轿车,并对车内男女动粗。该网友后来说明被打女孩的身份是北京某报记者。随后被打女记者也现身微博详述了事件原委,称在警方的调解下,王烁通过电话道歉,期间王烁还曾试图找人代为道歉。

  服刑期间怎能现身街头伤人?

  王烁此次的打人事件令人回忆起了其在2011年曾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被诉至法院。这不禁也引起网友的质疑:“如果王烁的罪名成立的话,他怎么还会在服刑期间在街头伤人。”对此媒体日前采访了相关司法部门,询问王烁涉枪案的情况时,对方表示不方便回答,并希望记者不要再为难他们。

  王烁持枪案被判缓刑

  而今天新华社《经济参考报》首席记者王文志在其新浪微博中爆料称王烁持枪案被判的是缓刑,“根据来自北京市东城法院的消息,王烁持枪案被判的是缓刑。在被判缓刑后,其两次伤人,一次是在一个物业公司将人打伤,一次是前几天在路上将一媒体记者以及其老公打伤,真是京城恶少!”

  据悉,如果被判缓刑者在服刑期间再犯法,根据我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

  (辛佳/文)

  案件回顾:2010年12月17日晚上,王烁驾车行至朝外大街时,与刘涛[微博]老公王珂驾驶的奥迪轿车因道路行驶发生纠纷。王烁持枪状物(已起获)从车窗指向王珂,随后王珂报警。而在汽车行驶至东安门大街时王烁快速倒车故意撞击王珂的汽车,导致汽车起火。案发后警方在王烁的居住地起获了涉案枪支、弹药。其中,经鉴定,有杀伤力的枪支为4支、气枪铅弹2000发、军用子弹6发。2011年9月王烁被公诉至东城法院。
(责编: 雨乔)
  声明:新浪网独家稿件,转载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