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军婚特别保护60年回顾(上)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8 21:40:39
我国军婚特别保护60年回顾(上)
2009年06月28日 14:40法制日报

   当共和国的脚步走过60年的时候,新中国军婚特别保护制度也在与祖国的同行中不断发展、完善。回顾这项制度走过的历程,我们从中聆听到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铿锵脚步声———

军婚民事特别保护条款走过三个历史发展阶段

2001年4月28日修订的婚姻法第三十三条作为现行军婚民事特别保护条款,是在前两部婚姻法相关条款的基础上修改而成的。新中国成立以来,军婚民事特别保护条款形成了三个发展阶段,其焦点就在于对军婚实行民事特别保护的“尺度”,究竟把握到什么程度。

完全保护阶段(1950年5月—1979年2月)

1950年4月13日颁布的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现役革命军人与家庭有通讯关系的,其配偶提出离婚,须得革命军人同意。自本法公布之日起,如革命军人与家庭两年无通讯关系,其配偶要求离婚,得准予离婚。在本法公布前,如革命军人与家庭已有两年以上无通讯关系,而在本法公布后,又与家庭有一年无通讯关系,其配偶要求离婚,也得准予离婚。”这是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对军婚民事特别保护所作出的明确规定。在这个阶段,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均未对适用这个条款附加任何限制条件,相反,还在司法解释中扩大了其适用范围:对现役军人的婚约比照婚姻予以特别保护;对退役革命残废军人、转业军人的婚姻仍然给予一定程度的特别保护。

例外规定阶段(1979年2月—2001年4月)

1979年2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的意见》第六条第一、三款指出:“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的,须得军人的同意。对婚姻基础和婚后感情都比较好,非军人一方没有什么重要原因提出离婚的,应对其进行说服教育,珍惜与军人的婚姻关系,调解或判决不准离婚。对夫妻关系已经破裂,确实不能继续维持的,经过工作和好无效,应通过军人所在部队团以上的政治机关,向军人做好思想工作,始准予离婚。”这样,就以司法解释的形式规定了适用军婚民事特别保护条款的例外条件,从而排除了对1950年《婚姻法》第十九条的适用。这是第一次对军婚民事特别保护条款开“口子”。但是,1980年9月10日通过的《婚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从而,保留了1950年《婚姻法》有关军婚民事特别保护的实质内容,而未将上述司法解释精神吸收进来。但是,1984年8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又重申了上述司法解释精神,其内容为:“现役军人提出离婚,应由其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证明,依照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处理。现役军人的配偶提出离婚,应按婚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进行审理。军人不同意离婚时,应教育原告珍惜与军人的夫妻关系,尽量调解和好或判决不准离婚。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经过做和好工作无效,确实不能继续维持夫妻关系的,应通过军人所在部队团以上的政治机关,做好军人的思想工作,准予离婚。”从而,将适用军婚民事特别保护条款的例外条件继续保留了下来。

除外规定阶段(2001年4月—现在)

1980年婚姻法是以限制现役军人的配偶离婚请求的实现权来维护军婚稳定的,从而导致了军婚夫妻双方离婚自由权的失衡状态。所以,在修订这部婚姻法时,就出现了非常激烈的对军婚民事特别保护条款的存废和修改之争。有的主张完全取消,有的提出完全保留,也有的建议在原条款之后增加一个“但书”:“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根据全国人大有的常委委员和一些地方、部门、专家的意见,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采纳了上述最后一种意见,即在保留1980年婚姻法第二十六条的基础上增加“但书”,形成了修订婚姻法第三十三条,从而缩小了军婚民事特别保护的范围,实现了对军婚的民事特别保护与保障军人的配偶离婚自由权之间的平衡。(法制日报通讯员 荀恒栋 王菲 王岩)


http://news.ifeng.com/mainland/200906/0628_17_1223335.shtml我国军婚特别保护60年回顾(上)
2009年06月28日 14:40法制日报

   当共和国的脚步走过60年的时候,新中国军婚特别保护制度也在与祖国的同行中不断发展、完善。回顾这项制度走过的历程,我们从中聆听到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铿锵脚步声———

军婚民事特别保护条款走过三个历史发展阶段

2001年4月28日修订的婚姻法第三十三条作为现行军婚民事特别保护条款,是在前两部婚姻法相关条款的基础上修改而成的。新中国成立以来,军婚民事特别保护条款形成了三个发展阶段,其焦点就在于对军婚实行民事特别保护的“尺度”,究竟把握到什么程度。

完全保护阶段(1950年5月—1979年2月)

1950年4月13日颁布的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现役革命军人与家庭有通讯关系的,其配偶提出离婚,须得革命军人同意。自本法公布之日起,如革命军人与家庭两年无通讯关系,其配偶要求离婚,得准予离婚。在本法公布前,如革命军人与家庭已有两年以上无通讯关系,而在本法公布后,又与家庭有一年无通讯关系,其配偶要求离婚,也得准予离婚。”这是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对军婚民事特别保护所作出的明确规定。在这个阶段,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均未对适用这个条款附加任何限制条件,相反,还在司法解释中扩大了其适用范围:对现役军人的婚约比照婚姻予以特别保护;对退役革命残废军人、转业军人的婚姻仍然给予一定程度的特别保护。

例外规定阶段(1979年2月—2001年4月)

1979年2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的意见》第六条第一、三款指出:“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的,须得军人的同意。对婚姻基础和婚后感情都比较好,非军人一方没有什么重要原因提出离婚的,应对其进行说服教育,珍惜与军人的婚姻关系,调解或判决不准离婚。对夫妻关系已经破裂,确实不能继续维持的,经过工作和好无效,应通过军人所在部队团以上的政治机关,向军人做好思想工作,始准予离婚。”这样,就以司法解释的形式规定了适用军婚民事特别保护条款的例外条件,从而排除了对1950年《婚姻法》第十九条的适用。这是第一次对军婚民事特别保护条款开“口子”。但是,1980年9月10日通过的《婚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从而,保留了1950年《婚姻法》有关军婚民事特别保护的实质内容,而未将上述司法解释精神吸收进来。但是,1984年8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又重申了上述司法解释精神,其内容为:“现役军人提出离婚,应由其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证明,依照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处理。现役军人的配偶提出离婚,应按婚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进行审理。军人不同意离婚时,应教育原告珍惜与军人的夫妻关系,尽量调解和好或判决不准离婚。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经过做和好工作无效,确实不能继续维持夫妻关系的,应通过军人所在部队团以上的政治机关,做好军人的思想工作,准予离婚。”从而,将适用军婚民事特别保护条款的例外条件继续保留了下来。

除外规定阶段(2001年4月—现在)

1980年婚姻法是以限制现役军人的配偶离婚请求的实现权来维护军婚稳定的,从而导致了军婚夫妻双方离婚自由权的失衡状态。所以,在修订这部婚姻法时,就出现了非常激烈的对军婚民事特别保护条款的存废和修改之争。有的主张完全取消,有的提出完全保留,也有的建议在原条款之后增加一个“但书”:“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根据全国人大有的常委委员和一些地方、部门、专家的意见,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采纳了上述最后一种意见,即在保留1980年婚姻法第二十六条的基础上增加“但书”,形成了修订婚姻法第三十三条,从而缩小了军婚民事特别保护的范围,实现了对军婚的民事特别保护与保障军人的配偶离婚自由权之间的平衡。(法制日报通讯员 荀恒栋 王菲 王岩)


http://news.ifeng.com/mainland/200906/0628_17_1223335.shtml
如果女方是军人,是需要保护,如果男方是军人,该保护谁呢?
现在这年月,唉。。。
保护他自己呗.
这事连本山大叔都知道.  “那是军婚呀” 经典台词呀。 俺们经常这样和一女同事(军属)开玩笑。
说实话,我不认为军婚有特别保护的需要。这种两口子的事,强扭的瓜不甜。与其保护军婚,不如实在点提高军人的社会和经济待遇。
已经有老婆和没有老婆的人的矛盾...
我看过一个报到,有个海军军嫂,30岁,长相甜美,但喜欢打麻将. 于是麻将桌上就被一情场浪子看上了,主动搭茬套近乎,几天后借口串门,就把人家霸王硬上弓了(似乎小孩子当晚也在家).时间一长,军嫂也春心萌动,于是就演变成情人关系了.军嫂跟军官老公提出离婚.
后来好像是浪子被判了一年,理由就是破坏军婚.
普通老百姓就没这个待遇了吧
与其保护军婚,不如实在点提高军人的社会和经济待遇。
wxever 发表于 2009-6-29 11:28
像那些驻守在西藏的,月薪上万,待遇不可谓不高,可是一年到头回不了家,不靠法律保护军婚,怎么稳边关将士的心?现在破坏军婚罪其实量刑太低。
应该保护,军人的婚姻很容易出问题,尤其是长年不在家的
有的本身是军人的,还去破坏军婚。。。。
如果真是因为军人常年不在家导致的夫妻感情破裂,应该怪军方对军人的人性化关怀不够,而不是用强制手段去限制离婚。毕竟现在又不是战争时期,为什么不让军人每年多几天探亲假?以“保护军婚”为名,就算强行捻合了,有幸福可言吗?强捏在一起,难道军人的军心就稳定了?让人家小媳妇守活寡,当一年见不了几天的牛郎织女,夫妻幸福何在?女性的权利何在?维持军人的军心稳定,就应该用牺牲女性的幸福为代价吗?
出差长的工作有很多,修公路的,修铁路的,跑海船的,还有建筑业那么多农民工一年都回不去一次,为什么没有什么法律条款来特别保护农民工的婚姻幸福呢,不过是因为军人是国家暴力机器,出了事情国家收到的直接影响很大而已。
bizon 发表于 2009-6-30 10:49
如果从军仅仅是一种工作,想来就来想走就走谁钱多跟谁走有危险可以溜……
那你说的没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