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战·军婚·人权———我国近代军人婚姻立法初探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8 03:15:52
作者: 张 群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博士生。

一、前言
  2000年以来,许多学者对我国的军人婚姻制度提出了批评,意见主要集中在如下两
点,一是婚姻法上规定,不论有无过错,军人配偶要求离婚必须得到军人同意。这被认为
有悖民法上主体平等和婚姻自由的原则。二是刑法上破坏军婚罪的打击面过大。还有学者认为,现行军人婚姻制度对于军人婚姻幸福有许多消极的作用,建议参照其他国家和地区的通行做法(有学者明确提出以我国台湾地区的《军人婚姻条例》为参照)做出适当修改。〔1 〕
本文通过对我国近代国共两党军人婚姻制度起源及其历史背景的考察和分析,认为
现行的以限制军人配偶离婚权和破坏军婚罪为核心内容的军人婚姻制度是战争(特别是抗日战争)的产物,在现在的和平环境下,应该根据情况加以改革,但也不应忽视这一制度的历史原因和积极作用(对于20世纪前期的中国妇女来说,在军婚中享受到了有力的权益保障) ,更不赞成以当代人的眼光一概否定军婚制度的历史作用。
此外,本文还重点考察了国民政府的军婚立法。根据笔者的阅读,以往论著大多只注
意到共产党革命根据地的有关立法,而很少注意国民党政府有关立法。〔2 〕事实上,南京国民政府的军婚立法在立法技术特别是精神上有着许多与共产党立法不同且值得研究的地方。我国台湾地区最近50多年来的立法史也为我们提供了借鉴。故而本文将此作为重点考察的一个方面。作者: 张 群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博士生。

一、前言
  2000年以来,许多学者对我国的军人婚姻制度提出了批评,意见主要集中在如下两
点,一是婚姻法上规定,不论有无过错,军人配偶要求离婚必须得到军人同意。这被认为
有悖民法上主体平等和婚姻自由的原则。二是刑法上破坏军婚罪的打击面过大。还有学者认为,现行军人婚姻制度对于军人婚姻幸福有许多消极的作用,建议参照其他国家和地区的通行做法(有学者明确提出以我国台湾地区的《军人婚姻条例》为参照)做出适当修改。〔1 〕
本文通过对我国近代国共两党军人婚姻制度起源及其历史背景的考察和分析,认为
现行的以限制军人配偶离婚权和破坏军婚罪为核心内容的军人婚姻制度是战争(特别是抗日战争)的产物,在现在的和平环境下,应该根据情况加以改革,但也不应忽视这一制度的历史原因和积极作用(对于20世纪前期的中国妇女来说,在军婚中享受到了有力的权益保障) ,更不赞成以当代人的眼光一概否定军婚制度的历史作用。
此外,本文还重点考察了国民政府的军婚立法。根据笔者的阅读,以往论著大多只注
意到共产党革命根据地的有关立法,而很少注意国民党政府有关立法。〔2 〕事实上,南京国民政府的军婚立法在立法技术特别是精神上有着许多与共产党立法不同且值得研究的地方。我国台湾地区最近50多年来的立法史也为我们提供了借鉴。故而本文将此作为重点考察的一个方面。

验。
这好象是法律问题,怎么贴历史区里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