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日报人民时评:法律要回应“郜艳敏们”的不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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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7月31日03:28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手机看新闻



媒体关注郜艳敏

  总有一些社会新闻,谈起时让人的心情变得复杂、道理显得苍白。引起热议的被拐女成“最美乡村教师”事件,正是这样一则案例。这桩多年前的旧事被重新翻出并迅速引爆舆论,正在于它戏剧般地将命运与不公、法律与伦理、苦难与拯救等诸多沉重的主题汇于一身,吸引人们从不同角度表达自己的情绪和立场。

  据报道,1994年,年仅18岁的河南姑娘郜艳敏在石家庄火车站被人贩子拐骗,转手以2700元的价格出卖到河北曲阳县下岸村。在饱经屈辱、暴力与绝望后,她选择了接受现实,并成为当地村里的代课老师。一个偶然的因素让郜艳敏成为媒体关注对象,引来不同声音。人们对这一事件表达的同情、愤怒与谴责,都可以理解,但更重要的是,这样一位命运多舛的女子,在历经劫波之后,该如何重建自己的生活?

  站在法律的立场,答案很简单,因为郜艳敏已经用行动做出了回答,那就是留在当地。如果这是郜艳敏的真实意愿,那么即便大家有不同看法,也必须尊重她的选择,因为她是一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中的法理也并不复杂,那就是:法律不仅要对人贩子的犯罪行为做出严惩,而且要致力于修复被损害的社会关系。由于被拐妇女已经和当地产生了新的、比较稳固的社会关系,且表示接纳这种关系,所以,为了避免二次伤害,在妇女本人没有受到外力胁迫的前提下,法律应该尊重当事人的选择。这是法的基本价值之一,即安定性的体现,也是对妇女意志的尊重。

  正是基于这一考虑,公安部在《关于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适用法律和政策有关问题的意见》中规定,“对于自愿继续留在现住地生活的成年女性,应当尊重本人意愿”。也是同样基于维护现存社会关系的角度,我国现行刑法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如果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尽管目前正在征求意见的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对此有不同表述,但仍然应该说,现行规定是建立在对被拐卖妇女及其家庭现状的深刻体察之上的,体现了人道主义的立法精神,有其内在的法理与道理。

  而在舆论场中,对个体苦难秉持何种态度,决定了围观者的气质与格调。是正视个体的苦难与不幸、真正站在受害者角度考虑问题,还是虚拟一个至高的道德立场,借他人的不幸消费苦难,人们需要作出选择。我们不能为了彰显自己的站位辩得热火朝天,却让那些真正导致不幸的原因被有意无意地忽略。正如大诗人奥登的名句:一切是多么安闲地从那桩灾难转过脸。

  法律在某种意义上正是为了救济个体的不幸而存在,同时也必须对源自人心的正义呼唤做出回应。需要看到,在郜艳敏事件背后,是社会公众持续已久的对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痛恨。保护妇女儿童、捍卫家庭,应该是法律尤其是刑法的目标之一。在立法的人道主义和立法的回应性之间,立法者应该、也必须做出决断。我们希望拐卖妇女儿童犯罪能够得到根除,同时也希望,对那些深陷个体不幸的郜艳敏们,人们多一些真正的关怀,少一些“然而这并没有什么用”的情绪宣泄。


  《 人民日报 》( 2015年07月31日 05 版)

http://opinion.people.com.cn/n/2015/0731/c1003-27388975.html2015年07月31日03:28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手机看新闻



媒体关注郜艳敏

  总有一些社会新闻,谈起时让人的心情变得复杂、道理显得苍白。引起热议的被拐女成“最美乡村教师”事件,正是这样一则案例。这桩多年前的旧事被重新翻出并迅速引爆舆论,正在于它戏剧般地将命运与不公、法律与伦理、苦难与拯救等诸多沉重的主题汇于一身,吸引人们从不同角度表达自己的情绪和立场。

  据报道,1994年,年仅18岁的河南姑娘郜艳敏在石家庄火车站被人贩子拐骗,转手以2700元的价格出卖到河北曲阳县下岸村。在饱经屈辱、暴力与绝望后,她选择了接受现实,并成为当地村里的代课老师。一个偶然的因素让郜艳敏成为媒体关注对象,引来不同声音。人们对这一事件表达的同情、愤怒与谴责,都可以理解,但更重要的是,这样一位命运多舛的女子,在历经劫波之后,该如何重建自己的生活?

  站在法律的立场,答案很简单,因为郜艳敏已经用行动做出了回答,那就是留在当地。如果这是郜艳敏的真实意愿,那么即便大家有不同看法,也必须尊重她的选择,因为她是一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中的法理也并不复杂,那就是:法律不仅要对人贩子的犯罪行为做出严惩,而且要致力于修复被损害的社会关系。由于被拐妇女已经和当地产生了新的、比较稳固的社会关系,且表示接纳这种关系,所以,为了避免二次伤害,在妇女本人没有受到外力胁迫的前提下,法律应该尊重当事人的选择。这是法的基本价值之一,即安定性的体现,也是对妇女意志的尊重。

  正是基于这一考虑,公安部在《关于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适用法律和政策有关问题的意见》中规定,“对于自愿继续留在现住地生活的成年女性,应当尊重本人意愿”。也是同样基于维护现存社会关系的角度,我国现行刑法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如果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尽管目前正在征求意见的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对此有不同表述,但仍然应该说,现行规定是建立在对被拐卖妇女及其家庭现状的深刻体察之上的,体现了人道主义的立法精神,有其内在的法理与道理。

  而在舆论场中,对个体苦难秉持何种态度,决定了围观者的气质与格调。是正视个体的苦难与不幸、真正站在受害者角度考虑问题,还是虚拟一个至高的道德立场,借他人的不幸消费苦难,人们需要作出选择。我们不能为了彰显自己的站位辩得热火朝天,却让那些真正导致不幸的原因被有意无意地忽略。正如大诗人奥登的名句:一切是多么安闲地从那桩灾难转过脸。

  法律在某种意义上正是为了救济个体的不幸而存在,同时也必须对源自人心的正义呼唤做出回应。需要看到,在郜艳敏事件背后,是社会公众持续已久的对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痛恨。保护妇女儿童、捍卫家庭,应该是法律尤其是刑法的目标之一。在立法的人道主义和立法的回应性之间,立法者应该、也必须做出决断。我们希望拐卖妇女儿童犯罪能够得到根除,同时也希望,对那些深陷个体不幸的郜艳敏们,人们多一些真正的关怀,少一些“然而这并没有什么用”的情绪宣泄。


  《 人民日报 》( 2015年07月31日 05 版)

http://opinion.people.com.cn/n/2015/0731/c1003-27388975.html
河南,天子远邻。尽然一个村子就有几十被拐妇女,那些买家有没有一个受到法律制裁?当地时任派出所所长、镇长是不是渎职罪?
說明法治任重道遠,,沒個幾十甚至上百年沒戲。。。現在才剛開頭。。
尊重当事人的选择?关键问题是,拐卖妇女属于刑事犯罪,对于刑事犯罪,理论上没有和解,犯罪嫌疑人必须受到法律的惩罚,不是说只要受害人不起诉,加害人就可以逍遥法外的。
这就是你党对严重危害他人自由与尊严行为的态度吗?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如果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这《意见》就是狗屁!
要我说,不但追究刑责。还要严查每一起收买背后可能存在的非法拘禁和强奸。
前段时间推动的拐卖人口死刑呢。
尊重当事人的选择?关键问题是,拐卖妇女属于刑事犯罪,对于刑事犯罪,理论上没有和解,犯罪嫌疑人必须受到 ...
当事人被非法拘禁被强奸,怎么起诉。
什么时候你人民日报领导子女被拐卖,再来说的这么一片和谐吧
屠狗英雄 发表于 2015-8-2 08:03
当事人被非法拘禁被强奸,怎么起诉。
如果被拘禁的受害人后来被放出来了,但是出于种种原因仍然决定不起诉,那么关押过她的犯罪嫌疑人就可以没事了吗?
如果被拘禁的受害人后来被放出来了,但是出于种种原因仍然决定不起诉,那么关押过她的犯罪嫌疑人就可以没 ...
现在是司法机关懒政
屠狗英雄 发表于 2015-8-2 08:14
现在是司法机关懒政
司法机关的首要任务不是维护法律尊严,而是维护河蟹。。。。。。
第一次对“你国”这个说法理解了...
来自:关于超级大本营
河南,天子远邻。尽然一个村子就有几十被拐妇女,那些买家有没有一个受到法律制裁?当地时任派出所所长、镇 ...
是河北    不是河南     
山人5400 发表于 2015-8-2 07:40
河南,天子远邻。尽然一个村子就有几十被拐妇女,那些买家有没有一个受到法律制裁?当地时任派出所所长、镇 ...
当然是的。
该篇文章我只能呵呵了:
1、被拐者就算原谅了买他(她)的人,可不意味着他(她)原谅了拐他(她)的人,法律必须继续追究拐卖者的法律责任。
2、知道实情的买人者的邻居、熟人也许可以原谅,但知道情况的村长、支书、乡长们难道可以免责?
3、诚然旁观者们没有真正的关怀;多了一些“然而这并没有什么用”的情绪宣泄,但在官方没有具体解决措施之前,对旁观者们的批评就显得有点推脱、辩解的意味。


人口买卖无论卖方还是买方都应该负法律责任
照这个做法,还根除个屁啊
法律就像怕羞的小姑娘,你需要时总看不见她。
日报这才是和稀泥,想替这场荒唐剧打掩护。
被拐被控制时间越久被拐女性越不愿意离开,这不是因为她们有多么爱那个地方爱那个地方的人,而是她们离开的成本太高了,一方面她们往往已经被强奸生儿育女,一方面年龄原因使她们重新开始新生活的前景变得很不光明。
她们选择留在当地,不影响当初她们被拐卖的事实客观存在,不影响人贩子拐卖她们的犯罪事实客观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