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女子出嫁后被注销村民权利(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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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01月08日17:57  大河网
赵清粉母女就住在这样的破房里

  时下,在一些地方的农村,有这样一条不成文的规定:如果哪一户村民女儿结了婚,她的一切村民权利就被注销,不管她的户口是否迁出该村,同样都要被剥夺。理由是:“女的结了婚,就以出嫁为论,所以该村不再给予其村民待遇”。就是这么一条村干部自制的硬性规定,竟然剥夺了好多“出嫁女”的基本权利,卢氏县东明镇火炎村七组村民赵清粉就是其中之一。
  现年31岁的赵清粉自小在卢氏县东明镇火炎村七组长大, 21岁那年,在父母的张罗下,赵清粉招了邻村的张月军做上门女婿,招婿双方户口原籍不动。后来,赵清粉生了女儿,女儿赵晶的户口也下在了村里,东明镇火炎村按政策办理了相应的接收手续。然而,火炎村七组组长吕某认为赵清粉是结了婚的妇女,就得按结了婚的妇女迁移户口,不迁移就取消其在村里的村民待遇,包括事先已落户的小孩的待遇。自此后,火炎村七组以自制的村规为基准,取消了赵清粉与其女儿的村民权利,理由只有一条,就是赵清粉是“出嫁女”。
  2006年以前赵清粉和女儿一直都享受着国家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但就从2006年9月1日后,组下以她们母女的户口不应该在该村为由,在统一办理合作医疗时拒绝让她们享受。2006年农村税费改革后,国家对农民承包的土地实行农业补贴,但赵清粉母女至今未到一分钱农业补贴款。
  2007年卢氏发生特大暴雨洪水灾害,在建设村的危房改建中,按照政府的灾后重建政策,本应该享受到国家危房重建补贴优惠政策的赵清粉,却没有享受到国家对灾后重建的优惠政策,村里以其户口不应该在该村为由,拒绝给赵清粉审批新的宅基地。致使赵清粉一家至今都还居住在他人废弃的危房之中,赵清粉一家人的生命随时都可能遭受到危房的威胁。
  不仅如此,赵清粉的选举权等政治权利也被剥夺,近三年来她没有参加过村里组织的选举活动。
  赵清粉生在本村,住在本村,户口没有迁移,小孩的户口也进入了本村,为什么村里却给其名不给其份呢?赵清粉有点百思不得其解。更让她不明白的是,当初,其小孩入户时,村里没说什么。而如今,村里又何故剥夺她母女的村民权利呢?对此,赵清粉及其家人多次到村干部家中解说、申明,并保证自己今后决不会入户到男方家等等。任凭赵清粉家人唇口说干,怎么述说,组长和村里干部只有一句话:“你是出嫁女,不能享受本村村民待遇。”
  赵清粉找到主管户籍的卢氏县东明镇派出所,派出所工作人员答复户口还在,回去找组长,组长不承认她的户口。
  赵清粉在万般无奈下,通过各个渠道向有关部门反映,2008年5月27日,在三门峡市信访部门的监督下,卢氏县东明镇政府给予了处理,处理结果是:1.火炎村不得以赵清粉出嫁为由不承认赵清粉及其女儿的户口,并且和其他村民享有同等的权利和待遇2.火炎村七组应补偿赵清粉06、07两年的合作医疗款3.今后赵清粉和其他村民享有同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此处理结果赵清粉表示满意。
  但镇政府的处理至今未得到落实。2008年11月14日,赵清粉随着邻居到了选举现场参加火炎村七组组长的选举,因其所投的票上的候选人不符合原组长吕某某的想法,吕某某当场宣布:赵清粉的户口不在本村,她的选票无效!赵清粉拿出户口本和东明镇政府作出的《信访处理意见书》,在场的村干部和原组长面对公安机关下发的《户口本》和盖有镇政府印章的《意见书》,仍坚持其户口,应由组里决定,拒绝承认她的户口。
  1月6日,记者电话采访了卢氏县东明镇火炎村现任村民委员会主任贾新成,贾主任称火炎村七组不承认赵清粉母女户口的事实存在,并说这在当地都是这样,“如果女的出嫁了都不迁户口,那村里都容不下了咋办?” 贾主任这样对记者说。
  据了解,和赵清粉有同样遭遇的妇女还有很多。据全国妇联对全国农村抽样调查发现,有近一半的农村妇女因为结婚而失去土地和其他的合法权利,如不能参加村民小组会议、户代表会议以及村民会议,更没有资格享受村集体分红等,有的甚至连选举与被选举权都被剥夺了。妇女合法权益被剥夺,成为一个影响农村社会安定的重要因素。
  记者就此采访了一些法律专家,专家分析认为,农村“出嫁女”权益屡遭侵犯,首要原因是法律保护不够。尽管我国宪法规定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各个方面享有与男子同等的权利。我国《婚姻法》和《继承法》又对家庭成员之间的经济关系突出强调了性别平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妇女的地权在结婚、离婚后受到保障,然而规定并没有说明提供这种保障的办法。但是,这些保护农村妇女权益的法律条文散见于各个不同的法律法规中,缺乏系统性,在实践中对妇女的保护力度不够。
  中国农村家庭长期普遍实行的是“从夫居”形式,一旦妇女的婚姻不同于传统的模式,如离婚、未婚以及男性到女性家落户等,而政策中又没有相关的明确规定,这部分妇女就被置于法规政策的保护之外。
  在许多地方的农村,依然保留着以男权为中心的传统财产分配,这就容易出现这样的怪圈: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在有关土地分配的决策中,往往以村规民约为借口侵害弱势人群特别是妇女的权利,与国家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和其他法律政策相违背。
  对此,专家们建议加强国家法律对村规民约等“民间法”的指导和规范,对违反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内容要坚决废止。2009年01月08日17:57  大河网 赵清粉母女就住在这样的破房里
  时下,在一些地方的农村,有这样一条不成文的规定:如果哪一户村民女儿结了婚,她的一切村民权利就被注销,不管她的户口是否迁出该村,同样都要被剥夺。理由是:“女的结了婚,就以出嫁为论,所以该村不再给予其村民待遇”。就是这么一条村干部自制的硬性规定,竟然剥夺了好多“出嫁女”的基本权利,卢氏县东明镇火炎村七组村民赵清粉就是其中之一。
  现年31岁的赵清粉自小在卢氏县东明镇火炎村七组长大, 21岁那年,在父母的张罗下,赵清粉招了邻村的张月军做上门女婿,招婿双方户口原籍不动。后来,赵清粉生了女儿,女儿赵晶的户口也下在了村里,东明镇火炎村按政策办理了相应的接收手续。然而,火炎村七组组长吕某认为赵清粉是结了婚的妇女,就得按结了婚的妇女迁移户口,不迁移就取消其在村里的村民待遇,包括事先已落户的小孩的待遇。自此后,火炎村七组以自制的村规为基准,取消了赵清粉与其女儿的村民权利,理由只有一条,就是赵清粉是“出嫁女”。
  2006年以前赵清粉和女儿一直都享受着国家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但就从2006年9月1日后,组下以她们母女的户口不应该在该村为由,在统一办理合作医疗时拒绝让她们享受。2006年农村税费改革后,国家对农民承包的土地实行农业补贴,但赵清粉母女至今未到一分钱农业补贴款。
  2007年卢氏发生特大暴雨洪水灾害,在建设村的危房改建中,按照政府的灾后重建政策,本应该享受到国家危房重建补贴优惠政策的赵清粉,却没有享受到国家对灾后重建的优惠政策,村里以其户口不应该在该村为由,拒绝给赵清粉审批新的宅基地。致使赵清粉一家至今都还居住在他人废弃的危房之中,赵清粉一家人的生命随时都可能遭受到危房的威胁。
  不仅如此,赵清粉的选举权等政治权利也被剥夺,近三年来她没有参加过村里组织的选举活动。
  赵清粉生在本村,住在本村,户口没有迁移,小孩的户口也进入了本村,为什么村里却给其名不给其份呢?赵清粉有点百思不得其解。更让她不明白的是,当初,其小孩入户时,村里没说什么。而如今,村里又何故剥夺她母女的村民权利呢?对此,赵清粉及其家人多次到村干部家中解说、申明,并保证自己今后决不会入户到男方家等等。任凭赵清粉家人唇口说干,怎么述说,组长和村里干部只有一句话:“你是出嫁女,不能享受本村村民待遇。”
  赵清粉找到主管户籍的卢氏县东明镇派出所,派出所工作人员答复户口还在,回去找组长,组长不承认她的户口。
  赵清粉在万般无奈下,通过各个渠道向有关部门反映,2008年5月27日,在三门峡市信访部门的监督下,卢氏县东明镇政府给予了处理,处理结果是:1.火炎村不得以赵清粉出嫁为由不承认赵清粉及其女儿的户口,并且和其他村民享有同等的权利和待遇2.火炎村七组应补偿赵清粉06、07两年的合作医疗款3.今后赵清粉和其他村民享有同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此处理结果赵清粉表示满意。
  但镇政府的处理至今未得到落实。2008年11月14日,赵清粉随着邻居到了选举现场参加火炎村七组组长的选举,因其所投的票上的候选人不符合原组长吕某某的想法,吕某某当场宣布:赵清粉的户口不在本村,她的选票无效!赵清粉拿出户口本和东明镇政府作出的《信访处理意见书》,在场的村干部和原组长面对公安机关下发的《户口本》和盖有镇政府印章的《意见书》,仍坚持其户口,应由组里决定,拒绝承认她的户口。
  1月6日,记者电话采访了卢氏县东明镇火炎村现任村民委员会主任贾新成,贾主任称火炎村七组不承认赵清粉母女户口的事实存在,并说这在当地都是这样,“如果女的出嫁了都不迁户口,那村里都容不下了咋办?” 贾主任这样对记者说。
  据了解,和赵清粉有同样遭遇的妇女还有很多。据全国妇联对全国农村抽样调查发现,有近一半的农村妇女因为结婚而失去土地和其他的合法权利,如不能参加村民小组会议、户代表会议以及村民会议,更没有资格享受村集体分红等,有的甚至连选举与被选举权都被剥夺了。妇女合法权益被剥夺,成为一个影响农村社会安定的重要因素。
  记者就此采访了一些法律专家,专家分析认为,农村“出嫁女”权益屡遭侵犯,首要原因是法律保护不够。尽管我国宪法规定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各个方面享有与男子同等的权利。我国《婚姻法》和《继承法》又对家庭成员之间的经济关系突出强调了性别平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妇女的地权在结婚、离婚后受到保障,然而规定并没有说明提供这种保障的办法。但是,这些保护农村妇女权益的法律条文散见于各个不同的法律法规中,缺乏系统性,在实践中对妇女的保护力度不够。
  中国农村家庭长期普遍实行的是“从夫居”形式,一旦妇女的婚姻不同于传统的模式,如离婚、未婚以及男性到女性家落户等,而政策中又没有相关的明确规定,这部分妇女就被置于法规政策的保护之外。
  在许多地方的农村,依然保留着以男权为中心的传统财产分配,这就容易出现这样的怪圈: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在有关土地分配的决策中,往往以村规民约为借口侵害弱势人群特别是妇女的权利,与国家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和其他法律政策相违背。
  对此,专家们建议加强国家法律对村规民约等“民间法”的指导和规范,对违反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内容要坚决废止。
正常了。农村本来按习俗都是跟丈夫的了。
早说了村规大于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