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警察机构改革的一些看法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7 23:1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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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道理,支持一下[:a15:]
尤其是 侦 检 法
标准的批着中国外衣的美国联邦政府机关
这不是模仿美国联邦政府,而是殊途同归,非联邦制的国家基本也是按照这几类来划分和设置执法机关的,如:

日本:
        警察厅、海上保安厅、消防厅、自卫队警务队、公安调查厅等。
法国:
       内务部国家警察总局、国防部国家宪兵总局,司法部管理监狱以及法院的行政事务

联邦制的还有:
      德国: 联邦刑事警察局、联邦边防局、宪法保卫局等。
原帖由 loyalman 于 2008-12-6 23:10 发表
这不是模仿美国联邦政府,而是殊途同归,非联邦制的国家基本也是按照这几类来划分和设置执法机关的,如:

日本:
        警察厅、海上保安厅、消防厅、自卫队警务队、公安调查厅等。
法国:
       内务部国家 ...

它们是社会主义国家?
超大军事贵宾:
         你能说说意识形态在这里具体的区别吗?
国家缉毒局应该在加上反假币,武器及一切国家监管的特殊物品。名字换成特殊物品管理局
还应该有个缉私局
国家公安总局在刑事方面除了提供技术支援外,跨省案件也应该由他们负责。比如像贩卖婴幼儿
中央警卫局你也拦不住,就给他们侦查权吧。范围就是针对党中央的恐怖活动。
国家消防局火灾鉴定与侦查是他们的工作
大型事故的鉴定与侦查也需要一个部门
还有针对有线网络通讯和无限网络通讯的监察 保卫 和针对其的犯罪行为也需要一些部门
还应该有一个部门来协调大家工作名字就叫全国镇压反革命及其他犯罪活动委员会
留名,以后慢慢看
这个不是在茶馆已经发过了吗?当时的结论就是浪费资源重复建设,职权过于细化。


wanzhiguang:
         假币和走私大的方向上算经济案件,是经济国家经济侦查局的职责范围,没有必要重设一个机构。
         小的地方性的经济案件,在各地的公安局内部有经济调查科负责;经济调查局要负责那些跨地区的、跨国的等经济案件,地方公安局经济调查部门协助。
          国家公安总局是肯定要负责跨省的案件的。
          中央警卫局,应该没有侦查权,这是一个专业服务中央警卫业务的部门;相关的侦查权划给国家安全总局,这样也有助于中央警卫局专注于警卫职责,而且这样也不会是中央警卫局变成.....,因为他们是最接近中央领导人的,如果有侦查权,这个部门难免不落入......
          国家消防局:行使的不应该是司法侦查权,就如交通事故鉴定科一样;他们应该是火灾鉴定等等日常调查工作;如果有纵火案件的调查,那么应该由相应的公安部门侦查。
          大型是事故的鉴定,个人认为不应该是司法侦查;如果确实在某个大型事故中有人触犯了刑法,那么这个司法侦查应该由相应的侦查部门侦查,平常的事故调查是不应该有司法侦查权的。
          一般的网络和无线电犯罪由公安处理;如果有关国家安全则由国家安全总局处理;
        国家安全总局的职责包含了,现在公安的国内安全保卫、国安的反间谍的义务;以及其他一些相关国家安全案件的调查。现在的国家安全机关的情报职责应该重设一个机构国家情报局来行使,不过国家情报局不算执法机关。
        至于协调的部门,上面我也提到了是:司法委员会,这个委员会的职责就是认定和设置执法机关,确定执法机关的人员编制,财政预算,执法机关的听证等。严格来说这个委员会不是协调指挥部门,真正的协调指挥部门应该是各个执法机关所属的上级决策部门,如:国务院,司法部等。

wanzhiguang:
         假币和走私大的方向上算经济案件,是经济国家经济侦查局的职责范围,没有必要重设一个机构。
         小的地方性的经济案件,在各地的公安局内部有经济调查科负责;经济调查局要负责那些跨地区的、跨国的等经济案件,地方公安局经济调查部门协助。
          国家公安总局是肯定要负责跨省的案件的。
          中央警卫局,应该没有侦查权,这是一个专业服务中央警卫业务的部门;相关的侦查权划给国家安全总局,这样也有助于中央警卫局专注于警卫职责,而且这样也不会是中央警卫局变成.....,因为他们是最接近中央领导人的,如果有侦查权,这个部门难免不落入......
          国家消防局:行使的不应该是司法侦查权,就如交通事故鉴定科一样;他们应该是火灾鉴定等等日常调查工作;如果有纵火案件的调查,那么应该由相应的公安部门侦查。
          大型是事故的鉴定,个人认为不应该是司法侦查;如果确实在某个大型事故中有人触犯了刑法,那么这个司法侦查应该由相应的侦查部门侦查,平常的事故调查是不应该有司法侦查权的。
          一般的网络和无线电犯罪由公安处理;如果有关国家安全则由国家安全总局处理;
        国家安全总局的职责包含了,现在公安的国内安全保卫、国安的反间谍的义务;以及其他一些相关国家安全案件的调查。现在的国家安全机关的情报职责应该重设一个机构国家情报局来行使,不过国家情报局不算执法机关。
        至于协调的部门,上面我也提到了是:司法委员会,这个委员会的职责就是认定和设置执法机关,确定执法机关的人员编制,财政预算,执法机关的听证等。严格来说这个委员会不是协调指挥部门,真正的协调指挥部门应该是各个执法机关所属的上级决策部门,如:国务院,司法部等。
假币和走私就我感觉更像毒品犯罪,经济犯罪我觉得范围应该是金融诈骗和其他金融法规所不允许的违法事情。
原帖由 loyalman 于 2008-12-7 00:46 发表
超大军事贵宾:
         你能说说意识形态在这里具体的区别吗?

具体的区别恐怕可以写书了
没有做过具体工作,空谈这种所谓的机构设置,也就是yy而已.
原帖由 东风强劲 于 2008-12-7 09:05 发表
这个不是在茶馆已经发过了吗?当时的结论就是浪费资源重复建设,职权过于细化。

关键是协调机制,这样细化出来以后,估计大家就可以踢足球赛了,普通群众那知道这么细的分类
居然比现在的机构还多出不少?就冲这一点已经让人无话可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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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风强劲:
          这个不是在茶馆已经发过了吗?当时的结论就是浪费资源重复建设,职权过于细化。

         方案中列出的部门,目前的国家机关中肯定有的,很多都是公安部下属的局, 只是部门改革,所以不存在重复建设的问题。
        职权应该细化的就要细化,不然就会有问题;举个例子,现在的看守所就是公安局管理的,这不符合侦羁分离的原则; 请参考:http://www.jcrb.com/n1/jcrb846/ca437668.htm;
德国的警察可是极端没有效率,我mm举报一个无证出售食品的,警察局说约谈已经几个月了,不停地联系我mm,可就是还没谈上呢...
lz不想改革成这样吧?
Lohengrin:
     当然不希望那样没效率;这里的改革是对执法机构进行更合理的配置,从机构设置上这个方面来保证效率;当然这仅仅是效率的一个方面;还有很多其他的工作要做.
靠,上超大的难道没有缉私警????
万家灯火:
         边境地区的缉私本来就是边防管理机关(边防局、海上警备队)的职责,边防局、海上警备队遇到的缉私案件的侦查权应该归属中央政府的国家经济侦查局; 边境地区的跨国的经济案件都是中央政府的管辖范围,地方政府的公安局协助,甚至在行动的时候要服从国家经济侦查局的指挥;
        之所以要将边境地区的跨国经济犯罪的侦查权要归中央政府,也是考虑到地方政府在这方面很难脱离关系;而且边境地区的执法巡逻机构(边防局、海上警备队)也是中央政府直接管辖,处理起来也方便。
看不太明白,没研究过这些东西。不过总觉得和现在的比起来,也就是把有些东西单独列出来了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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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资料,仅供楼主研究学习之用,别无他意


我看过这个资料;海关缉私是挂的公安的牌子(这里不妨称为海关公安),本意应该是把所有的警察权都归公安;符合公检法的体制!同样的还有铁道部公安局、林业公安、民航公安等等。其实这些机构在我的改革方案中也有相应的对应机构分类就是:专门职能的行政机关、无侦查权的执法机关。
        那么我们再过来看看海关的问题,海关的职能可以分为两类:行政服务(征税等)和行政执法(缉私), 缉私公安应该是这主要行使侦查权,那么在我的方案中是归为专门的侦查机关:国家经济侦查局;而日常的巡逻等任务由:海上警备队、边防局完成。
       同样的道理,铁道公安、林业公安、民航公安应该改革成专门职能的行政机关、无侦查权的执法机关;侦查权归属地方公安、夸县的案件归省公安、夸省的案件归国家公安总局。 涉及国家安全的安全归国家安全总局(国家侦查总局)。
       我认为行业公安不应该有侦查部门,这样可以避免和地方公安的重复建设;行业公安应该改革成专职守卫、保卫、日常巡逻的部门,这样侦查权的配置更合理。
       海关的缉私公安也算是行业公安, 但是现在海关的海上缉私日常巡逻、本省就和现在的海警有重复建设的问题;改革后有统一的海上警备队执行海上的日常巡逻;日常的案件有国家经济侦查局负责;所以海关的缉私应该完全撤销,只保留行政服务部门; 和国家国境局相对应,海关管理出入境的物,国家国境局管理出入境的人。

      既然是改革的方案,修复法律也是可以的;譬如:侦检法的机制定义就需要修改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中的侦查主体的定义就很不确切,定义的公安机关;其实为什么海关的缉私侦查人员要挂一个公安的名头呢??我认为这里就有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考虑;如果不挂公安的名字,那么现在的海关缉私行使的司法侦查权就是完全不合法的。同样这种特殊处理的还有总政保卫部,刑事诉讼法规定总政保卫部具有和公安机关的同样的权力。还有国安机关在警察法中规定有和公安同样的权力。这种各种侦查主体都非要挂个公安的牌子本来就很不合理;同样还有检察院反贪局也有侦查权,这里由于原则上说,反贪局是检察院下属的部门,本身就是公检法的一环,没法挂公安的牌子。
       在刑事诉讼法中这种笼统把案件中的侦查机关都称为公安机关,笼统的把侦查权都给公安机关;也给现在的公安的改革带来了很多的问题,这个侦查权的划分和归属很不明确;举个例子说明问题:有些地方的公安改革,有的是全警皆侦,参考:http://xhuzhijian.fyfz.cn/blog/x ... .aspx?blogid=121538

多谢万家灯火提供的资料,谢谢!
[2009/08/32 修改错别字, 谢谢! loyalman]

我看过这个资料;海关缉私是挂的公安的牌子(这里不妨称为海关公安),本意应该是把所有的警察权都归公安;符合公检法的体制!同样的还有铁道部公安局、林业公安、民航公安等等。其实这些机构在我的改革方案中也有相应的对应机构分类就是:专门职能的行政机关、无侦查权的执法机关。
        那么我们再过来看看海关的问题,海关的职能可以分为两类:行政服务(征税等)和行政执法(缉私), 缉私公安应该是这主要行使侦查权,那么在我的方案中是归为专门的侦查机关:国家经济侦查局;而日常的巡逻等任务由:海上警备队、边防局完成。
       同样的道理,铁道公安、林业公安、民航公安应该改革成专门职能的行政机关、无侦查权的执法机关;侦查权归属地方公安、夸县的案件归省公安、夸省的案件归国家公安总局。 涉及国家安全的安全归国家安全总局(国家侦查总局)。
       我认为行业公安不应该有侦查部门,这样可以避免和地方公安的重复建设;行业公安应该改革成专职守卫、保卫、日常巡逻的部门,这样侦查权的配置更合理。
       海关的缉私公安也算是行业公安, 但是现在海关的海上缉私日常巡逻、本省就和现在的海警有重复建设的问题;改革后有统一的海上警备队执行海上的日常巡逻;日常的案件有国家经济侦查局负责;所以海关的缉私应该完全撤销,只保留行政服务部门; 和国家国境局相对应,海关管理出入境的物,国家国境局管理出入境的人。

      既然是改革的方案,修复法律也是可以的;譬如:侦检法的机制定义就需要修改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中的侦查主体的定义就很不确切,定义的公安机关;其实为什么海关的缉私侦查人员要挂一个公安的名头呢??我认为这里就有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考虑;如果不挂公安的名字,那么现在的海关缉私行使的司法侦查权就是完全不合法的。同样这种特殊处理的还有总政保卫部,刑事诉讼法规定总政保卫部具有和公安机关的同样的权力。还有国安机关在警察法中规定有和公安同样的权力。这种各种侦查主体都非要挂个公安的牌子本来就很不合理;同样还有检察院反贪局也有侦查权,这里由于原则上说,反贪局是检察院下属的部门,本身就是公检法的一环,没法挂公安的牌子。
       在刑事诉讼法中这种笼统把案件中的侦查机关都称为公安机关,笼统的把侦查权都给公安机关;也给现在的公安的改革带来了很多的问题,这个侦查权的划分和归属很不明确;举个例子说明问题:有些地方的公安改革,有的是全警皆侦,参考:http://xhuzhijian.fyfz.cn/blog/x ... .aspx?blogid=121538

多谢万家灯火提供的资料,谢谢!
[2009/08/32 修改错别字, 谢谢! loyalman]
原帖由 loyalman 于 2008-12-8 13:24 发表
郭炜:
        机构多少不是判断好坏的标准,而是能不能发挥作用。
       再是这套方案并没有增加机构,我们来比较一下;
       目前的机构是决策机构和执行机构合在一起,所以看起来比较少,但是实际上加上下属 ...


什么叫决策机构?看来你连现在的机构都没搞清楚,洗洗睡吧[:a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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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上浮;

这个”侦-检-法“的提法不错;值得探讨。
我觉得警衔也顺便改一下,国家警察大将,国家警察上校。。。
呵呵, 有人挖坟捧场,那么就自己再顶一次!:D
国家安全总局 归 司法部 ?

领导起来似乎不很专业的说……还是独立的好吧?
反恐局呢……{:3_83:}
反恐局呢……{:3_83:}
改革最好先把那政法委去掉:D
万家灯火 发表于 2008-12-10 00:27

兄弟是?楼主说的是有道理的,缉私警察是特殊历史时期的产物,十年来发挥了应有的作用。至于将来,确实很难说。不过楼主的这个方案很理想化,也就只能在纸上停留而已。
政法委,目前来说有存在价值的;但是有一点很不合理, 同级的政法委可以管法院、检察院;这很不合理,同级政法委和党委不应该管法院和检察院; 法院和检察院的党组织系统应该直属,从中央开始垂直管理。
大陆法系的国家有哪个是这样搞的.国情不同,生搬硬套.
{:3_84:}先做到司法独立再说其他……
司法独立的前提是取消政法委;P
虽然这里是警务论坛,但看了楼主的帖和一些回帖,感觉这里很多同学不是学法律或者不是从事这个行道的。说得有点过头了,见谅!
  
   警察机构的改革不是你说的这么肤浅,就拿你主要说的刑事案件侦查权来看,这涉及到刑事诉讼模式的基本架构。就我国来说,主要师从大陆法系,职权主义色彩很浓,但又不完全相同。典型的大陆法系国家,比如德法等国,警察机关不具备法律意义上的刑事案件侦查权,这个权力由检察官行使,警察作为检察官的助手或者基于检察官的委托参与进来,当然在实际层面上不是这么执行的,警察事实上是侦查的主体,检察官只在重大犯罪等情形下才直接侦查案件,即使在这种情况下,警察也承担主要侦查员的角色,检察官只是指挥者而已。亚洲的日本韩国包括我国台湾地区等也是这种模式。“检察官一但亲历现场,警察即丧失侦查权”,就是说的这种模式。
   我国大陆和上面一元化的侦查模式又不同,我们是二元制侦查模式,即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都是侦查主体,各自严格行使部分案件的侦查权,其它国安和海关警察机构是按照公安机关职权配置的,比如海关是没有侦查权的,有侦查权的海关警察名义上是公安机关的派生。

  我国 法院是没有侦查权的,当然法院法警更谈不上侦查主体。检察院法警在检察院组织法中也不具备侦查资格,检察院具备侦查资格的只能是检察官,也就是助理检察员以上的。
  
  不过楼主说得有一点是对的,司法体制应该改革,当然在符合我国国情条件下改,不能照搬外国。
  国家下一步即将要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修改,警察机构的基本模式不会变,但职权更受限制,检察机关的职权可能有所加大。


首先多谢 laikanrenao 的发言!

      我也不是学法律的,仅仅是对法律有兴趣;平时会看看法律方面的书籍。 再次声明仅仅是有兴趣!
      但是我认为不必要考虑是否属于那个法系,只要对于我们有益的、好的方面就都可以学习和借用。
      在我国检察权的核心是:公诉权、法律监督权。对于法律监督权我了解的不多,印象好象有抗诉权的;从这两个方面来说,我不赞成检察官有侦查权,或者说大陆法系的检查官的侦查权的;我认为侦查权本质上来说是一种行政权,检察官可以在很方面进行监督,譬如:是否立案、是否终止侦查、是否批捕、是否起诉等等, 但是侦查权是侦查机关独立行使的。

      上面的方案中不是每个执法机关都有侦查权,法警没有侦查权! 为什么要把法警单独列出来呢;目前的法警同时属于法院和检察院是不合理的;法警本质上是一种行政权,是为司法机关(法院、检察院)服务的行政权,准确的说是司法行政权,所以应该归属司法部,明确职责和关系。 现在的法院和检察院有行政化、官僚化的趋势; 法官不仅仅要审判案件,还有介入法院的日常行政事务,这是不合理的;可以把法院的日常行政事务应由司法行政部门下属的专门机构负责。

      再来说说公安机关,实际生活中有不少不属于公安机关的行政机关是需要侦查权的,如总政保卫部,国安,边防等; 所以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公-检-法”体制是不确切的,应该是是“侦-检-法”; 这样以来的话,就可以解决公安机关很庞杂的问题,如有很多挂公安的机关:民航公安,海关公安等等。 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立中央直属的侦查机关,如:国安总局、廉政公署等等。

       要是刑事诉讼法修改的话,我建议修改“公检法”为“侦检法";   同时公安局不能管理看守所,只能管理拘留所; 流程是:拘留所(侦查机关,侦查阶段,最长不能超过24小时)->看守所(法警,检察官已经批捕,待审判)---->监狱(惩戒/狱政, 已审判服刑)

首先多谢 laikanrenao 的发言!

      我也不是学法律的,仅仅是对法律有兴趣;平时会看看法律方面的书籍。 再次声明仅仅是有兴趣!
      但是我认为不必要考虑是否属于那个法系,只要对于我们有益的、好的方面就都可以学习和借用。
      在我国检察权的核心是:公诉权、法律监督权。对于法律监督权我了解的不多,印象好象有抗诉权的;从这两个方面来说,我不赞成检察官有侦查权,或者说大陆法系的检查官的侦查权的;我认为侦查权本质上来说是一种行政权,检察官可以在很方面进行监督,譬如:是否立案、是否终止侦查、是否批捕、是否起诉等等, 但是侦查权是侦查机关独立行使的。

      上面的方案中不是每个执法机关都有侦查权,法警没有侦查权! 为什么要把法警单独列出来呢;目前的法警同时属于法院和检察院是不合理的;法警本质上是一种行政权,是为司法机关(法院、检察院)服务的行政权,准确的说是司法行政权,所以应该归属司法部,明确职责和关系。 现在的法院和检察院有行政化、官僚化的趋势; 法官不仅仅要审判案件,还有介入法院的日常行政事务,这是不合理的;可以把法院的日常行政事务应由司法行政部门下属的专门机构负责。

      再来说说公安机关,实际生活中有不少不属于公安机关的行政机关是需要侦查权的,如总政保卫部,国安,边防等; 所以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公-检-法”体制是不确切的,应该是是“侦-检-法”; 这样以来的话,就可以解决公安机关很庞杂的问题,如有很多挂公安的机关:民航公安,海关公安等等。 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立中央直属的侦查机关,如:国安总局、廉政公署等等。

       要是刑事诉讼法修改的话,我建议修改“公检法”为“侦检法";   同时公安局不能管理看守所,只能管理拘留所; 流程是:拘留所(侦查机关,侦查阶段,最长不能超过24小时)->看守所(法警,检察官已经批捕,待审判)---->监狱(惩戒/狱政, 已审判服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