革新后的越南土地制度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8 03:30:29
越南目前的土地政策与变革,是从革新运动开始的。越南和中国一样,大部分的人口生活在农村,因而土地政策和中国有许多相似之处。但随着越南改革的深入,土地政策和法规越来越完善。

满足改革需要的《土地法》

越南的革新改革始于1986年,其中土地制度方面的重要改革始于1988年。在革新时期,农业部门针对土地利用问题颁布了一系

列法律和政策。其中,最主要的就是《土地法》及其修订版和新《土地法》。越南《土地法》顺应了改革,从法律上对农民土地使用权作了具体规定和保障,并且在实践中不断完善,使之具有操作性。1993年的《土地法》为越南土地市场奠定了基础,2003年的新《

土地法》又为土地市场的发展作了进一步的调整。从这些方面来看,越南《土地法》的产生和发展,完全是为了满足改革的需要,为了适应国内农业发展和土地制度的需要,并且取得了相当的成效。越南的《土地法》的产生与发展,以及其对土地权利,特别是对农民使用土地权利的规定和保护,很值得我们借鉴。

明显物权属性的土地权利

越南大部分是农业人口,其土地政策对农民拥有土地使用权的产权界定也很值得我们借鉴。根据越南宪法,土地是全体人民共同拥有的财产;个人(不包括外国人)、家庭和组织可以持有并流转使用土地的权利。根据《土地法》,越南农民分配到的土地,可以长期稳定地使用,并且被准予多项权利,如流转权、交易权、出租权、继承权、抵押权、合资权、再出租权和赠予权等。很显然,在越南,农民拥有的土地权利具有明显的物权属性。
此外,越南对农民土地使用权的限制也有相当具体的规定。就土地使用期限而言,区分了一年生作物,水产业和多年生作物的期限。就承包面积而言,则根据不同地区、不同作物规定了不同的上限。

活跃的农用地使用权市场

越南土地政策对产权的明确界定,催生了土地使用权市场的发展。从1993年的《土地法》、1998年的《土地法》修订,到2003年的新《土地法》出台,越南政策对农民的土地权益进行了不断的完善,对土地流转价格及其交易等作了规定,尽管目前越南的土地流转还存在不少制约因素,但一个国家管制下的、大多数人可以参与的、比较活跃的农业土地使用权市场已经形成。

与此同时,越南土地使用权市场开放过程中所存在的一些问题,如少数富人从农民手中购买或租用土地使用权,进而拥有更多土地的显现,以及由此可能会出现的贫富差距扩大的问题,值得我们在开放农村土地使用权市场时参考。处理好土地经营规模扩大与贫富差距有可能扩大的关系,一是规范交易市场,对土地使用权交易量进行上限控制;二是控制交易土地用途,要着眼于农用土地的利用率;三是建立全社会最基本的社会保障制度;四是拓展非农产业就业领域,为农民创造更多就业机会。

http://www.vn163.cn/art/fl/200807/507.html越南目前的土地政策与变革,是从革新运动开始的。越南和中国一样,大部分的人口生活在农村,因而土地政策和中国有许多相似之处。但随着越南改革的深入,土地政策和法规越来越完善。

满足改革需要的《土地法》

越南的革新改革始于1986年,其中土地制度方面的重要改革始于1988年。在革新时期,农业部门针对土地利用问题颁布了一系

列法律和政策。其中,最主要的就是《土地法》及其修订版和新《土地法》。越南《土地法》顺应了改革,从法律上对农民土地使用权作了具体规定和保障,并且在实践中不断完善,使之具有操作性。1993年的《土地法》为越南土地市场奠定了基础,2003年的新《

土地法》又为土地市场的发展作了进一步的调整。从这些方面来看,越南《土地法》的产生和发展,完全是为了满足改革的需要,为了适应国内农业发展和土地制度的需要,并且取得了相当的成效。越南的《土地法》的产生与发展,以及其对土地权利,特别是对农民使用土地权利的规定和保护,很值得我们借鉴。

明显物权属性的土地权利

越南大部分是农业人口,其土地政策对农民拥有土地使用权的产权界定也很值得我们借鉴。根据越南宪法,土地是全体人民共同拥有的财产;个人(不包括外国人)、家庭和组织可以持有并流转使用土地的权利。根据《土地法》,越南农民分配到的土地,可以长期稳定地使用,并且被准予多项权利,如流转权、交易权、出租权、继承权、抵押权、合资权、再出租权和赠予权等。很显然,在越南,农民拥有的土地权利具有明显的物权属性。
此外,越南对农民土地使用权的限制也有相当具体的规定。就土地使用期限而言,区分了一年生作物,水产业和多年生作物的期限。就承包面积而言,则根据不同地区、不同作物规定了不同的上限。

活跃的农用地使用权市场

越南土地政策对产权的明确界定,催生了土地使用权市场的发展。从1993年的《土地法》、1998年的《土地法》修订,到2003年的新《土地法》出台,越南政策对农民的土地权益进行了不断的完善,对土地流转价格及其交易等作了规定,尽管目前越南的土地流转还存在不少制约因素,但一个国家管制下的、大多数人可以参与的、比较活跃的农业土地使用权市场已经形成。

与此同时,越南土地使用权市场开放过程中所存在的一些问题,如少数富人从农民手中购买或租用土地使用权,进而拥有更多土地的显现,以及由此可能会出现的贫富差距扩大的问题,值得我们在开放农村土地使用权市场时参考。处理好土地经营规模扩大与贫富差距有可能扩大的关系,一是规范交易市场,对土地使用权交易量进行上限控制;二是控制交易土地用途,要着眼于农用土地的利用率;三是建立全社会最基本的社会保障制度;四是拓展非农产业就业领域,为农民创造更多就业机会。

http://www.vn163.cn/art/fl/200807/507.html
越南土地政策概述      
        作者:张玫
  越南是一个传统农业国,农业人口约占总人口的80%,耕地及林地占总面积的60%,农业产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30%左右。粮食作物主要包括稻米、玉米、马铃薯、番薯和木薯等,经济作物主要有咖啡、橡胶、腰果、茶叶、花生、蚕丝等。水稻在越南农业中一直占据重要地位,是越南农业的支柱产业。2001年出口大米400万t,至此越南成为居泰国之后的世界第二大稻米出口国。



  在以农业为主的国家,耕地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但越南2002年的人均耕地面积仅0.073hm2,劳动力人均约0.2hm2,低于世界平均水平。1994年,越南1000多万农户仍然依靠土地谋生。随着近年来男性外出打工人数的增加,妇女在农业生产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农村劳动力中53%是女性,承担了65%的农业劳动量。因此农业土地政策、妇女获得土地的情况对越南农业经济有着重要的影响。



  _、土地分配政策的历史过渡



  1.农业合作杜时期(1946—1981年)的土地政策



  1946年越南国民大会通过了《土地改革法》,废除封建土地制度,实行将土地分给农民,不论男女,一律平等,通过农业合作社集体使用土地的土地制度。1946—1981年,越南农村经营组织形式只有国营农林场和农业合作社两种。二者都规定统﹁使用土地,集中进行劳动和生产。1959年,宪法进一步强调:“法律保护土地的3种所有形式——即全民所有、集体所有和个人所有。”越南北方从1960年至80年代中期,实行土地集体分配使用制度,南方因当时受美国控制,到1970年才开始推行。在越南统一后到1980年,南方才对土地进行了调整,互助组、生产组和集体组织等集体化形式得到了巩固和扩展。



  1946—1981年间,越南主要的农业生产单位是农业合作社,运行机制是把所有的农民分成若干工作队,以工作队为单位从事农业生产活动。所得收入扣除税收、成本、社会安全支出后进行再分配。合作队成员按所积工分取得工资,通常按工分折算成谷物,不能获得现金。合作社领导根据社员工作能力来分配工作,通常带有主观性,认为女性比男性从事的劳动简单和轻松。女性从事如插秧、播种、施肥、养殖等传统劳动,男性从事耕田、木工等劳动。插秧每天10个工,施肥每天只有8个工;而耕田每天12个工,木工每天14个工。这样的运行机制造成的结果是:尽管女性与男性工作日相同,但女性所得工分要明显低于男性,女性的酬劳显著地低于男性。此外,工作日的计量也不公平,经常严重低估工作日,挫伤了农民劳动积极性。



  2.合同制的引入(1981—1988年)



  1981年越南开始进行土地政策改革,主要体现在合同制的引入。农业(主要是水稻)生产过程被分成8个环节,分别承包给合作社5个环节,个人则承担其余的3个环节。政府提高稻谷收购价格,合作社与农户签订土地使用权和生产资料供应合同,农户按国家定价交售一定数量的粮食,但农户可以自己决定种植农作物的品种。1981年的立法肯定了农业生产责任制,赋予了农民农业生产经营自主权,粮食生产得到了很大的提高。从1981—1985年,越南水稻产量增加了24%,食品出口增加了27%,人均口粮从273kg提高到304kg。然而在产量增加的同时,政府要求农户上交合作社的粮食量也不断增加,产量越多上交越多。有些地方的上交任务达产量的50%-80%,造成农民收入显著下降。



  3.1988年以后的土地政策



  1988年以后,越南改革农村基层组织形式,改造了旧时集中统一的合作社机构,走上了国有土地、农户承包的道路,农村开始了从自给自足的生产向商品生产的转变。



  1988年4月,越南政府做出了有关完善生产承包制的第10号决议,将国有土地的使用权直接交给农户,取消了在生产环节上对农户承包的限制,生产流程全部由农户自主经营。1993年7月,越南国会颁布《土地法》,规定“任何农户或个人对所分土地享有交换、转让、租赁、继承或抵押土地使用权,”用于一年生粮食作物和水产养殖的土地,使用期为20年,用于多年生作物(如树和咖啡)的土地,使用期为50年,期满以后如土地使用期内没有违法行为可继续使用。



  1988—1993年,越南有关法律向农民提供了掌管土地的新机会,农民几乎可以永久使用土地,调动了他们对农业投资的热情。在越南政府没有增加投资的情况下,农民对土地和资金的投入维持粮食稳定快速的增长,粮食产量由1989年的1700万t,到2000年突破3500万t,彻底解决了粮食问题。在新政策下妇女地位有所提高,为了自己和全家的富裕,她们对农产品生产、经营、使用有提出意见及改进措施的权力。但是,男性与女性在资源的获得上仍然存在差距,尤其在土地分配及使用上。



  二、土地分配与土地使用权证



  1.土地分配



  依据土地数量和质量进行分配。村里土地数量是有限的,人均获得土地的数量与该地区人口总数成反比,人口越多人均分得的土地越少。例如红河三角洲地区人均1787m2,中心丘陵地带人均3859m2。土地质量包括:灌溉条件,离水源、公路及村庄的距离,土壤的成分几个因素。通过对土地丈量、分类和标号,农户以抽签的方式获得土地。村内土地质量有所不同,每户所分土地好坏搭配,遍布全村。土地分配兼顾了公平但难以进行农业规模化生产。



  土地分配由当地土地部门执行。土地管理部门的干部中,越到基层,女性越少。省一级女性占1/3,区一级女性占1/7,公社一级女性只有0.6%。到实地主持土地分配工作的女性更少,村里负责分地的小组中,也是男性成员居多。由于分配资源的复杂性、缺乏估价和比较的标准,参与分地的人可能偏重自己的利益。加之几乎没有女性直接参与分地,在分地的过程中,女性的权益易遭到损害。尤其是贫困的妇女,通常胆小、缺乏经验、不了解土地政策、不知道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一旦土地分配到户,很难再对已分配的土地进行调整。



  土地分配主要按年龄分配。政府规定:男性的工作年龄为16-60岁,女性为16-55岁。工作年限内的人将得到1份(标准配给量),而在工作年限以外的人只能得到一半;13~15岁的儿童分得一半,13岁以下获得1/3的配给量。女性比男性提前5年退出规定的工作年龄。55~60岁的妇女只能获得土地标准配给量的一半。



  在这种分配体制下,农户所得土地不仅与人口有关,而且取决于家庭成员的年龄及性别比例。女性为户主的家庭(通常是单身、丧偶、离婚)成人劳动力较少,56~60岁的女性只能当作半个劳动力,所以,女性平均获得土地要少于男性。女性的人均面积为2223m2,男性人均面积为2799m2,女性明显低于男性。



  2.土地使用权证



  土地使用权证被看作惟一的赋予农民土地使用权的法律文件。1993年土地法第二章节规定,稳定的土地使用者要由有该项权力的机构发给土地使用证。尽管按规定土地使用证在土地分配时就当发给农户,但事实上,由于执法不力、缺乏调查与绘图资金,导致土地分配部门不能掌握足够的土地资料,土地使用权发放缓慢,农户可能在耕种土地一段时间后才收到土地使用证。到1995年,仅有1/3的农户获得土地使用证。这个比例随地区的不同而不同,最低的是临海中心地区,共有12.4%的农户收到土地使用证,其次是红河三角洲地区。北方内陆和湄公河三洲地区发放速度最快,达到58.4%和53.3%。到1999年底/总共发放了45万个土地证书,约91%的农户拿到土地证,94%的土地已经分配出去。



  法律规定土地使用权证给予整个家庭,家庭成员对土地都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但是在土地的法律文本中,只以家庭户主的名义登记,通常是丈夫的名字,妻子的名字并没有登记在土地使用权证中。丈夫在国家机关工作、或者丈夫去世等情况下才记上妻子的名字。不登记妻子的姓名,使得丈夫在转让土地的时候可能不通过配偶同意;离婚时,丈夫不同意分割土地使用权,因为土地使用权证上登记的是丈夫的名字,妇女往往在分居或者离婚的时候,失去土地权利。越南政府正在考虑以夫妇双方的名义重新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为了规划这个项目,政府最近启动了一项共有权属共有人登记制的试点项目。这项庞大而昂贵的工程使得有的家庭在过去十年中第一次拿到土地使用权证。2002年1-6月,重新颁发了2062份以夫妇双方名义登记的土地使用权证。



  1993年7月通过的《土地法》规定农户对土地使用权有交易、转让、出租、继承和抵押权,农户可相互交换所分零散土地,使土地尽可能集中。农户通过租赁或购买土地使用权的方式集中土地从事农业商品化经营,即庄园式的农业生产。越南农村各地都出现了有一定经营规模的庄园(类似中国的专业户或经营大户),面积从几公顷到几十公顷不等。到2001年3月,越南共有60758个庄园,最大的可达lOOhm2的规模。这项政策一方面促进了土地集中、农业生产规模化与商品化,另一方面也出现了新的无地居民。妇女为户主的家庭尤为突出(通常妇女在单身、丧偶、丈夫没有行为能力的情况下才是户主),这种家庭成年人少,孩子多,所分土地少,生活非常艰难,在土地产出不能支撑整个家庭生活的情况下被迫逐步卖掉土地使用权。
http://www.dss.gov.cn/Article_Print.asp?ArticleID=67973
别瞎吹了。。。。。。。。。。。。。越南的庄园制经济差不多算是回归现代农奴制了。。。。。。。。。。。。。。。。
原帖由 侯景 于 2008-9-29 16:20 发表
别瞎吹了。。。。。。。。。。。。。越南的庄园制经济差不多算是回归现代农奴制了。。。。。。。。。。。。。。。。

那我们的 户口制度 毛时代 出个公社要开证明 是什么制度!!
原帖由 mhzd 于 2008-9-29 17:08 发表

那我们的 户口制度 毛时代 出个公社要开证明 是什么制度!!


你永远活在毛时代吗?户口算个屁,现在就看有钱没钱,没钱才是农民:D
原帖由 mhzd 于 2008-9-29 17:08 发表

那我们的 户口制度 毛时代 出个公社要开证明 是什么制度!!

你反毛也用不着这么夸张!!!
我外公住的地方和工作的单位就属于不同的公社,也没听他说每天上班前要跑去开证明!!!!!!!!!!!!!!
原帖由 mhzd 于 2008-9-29 17:08 发表

那我们的 户口制度 毛时代 出个公社要开证明 是什么制度!!

我们已经走出那个时代了,越南正在进入那个时代。
一句话,没钱才是农民
原帖由 mhzd 于 2008-9-29 17:08 发表

那我们的 户口制度 毛时代 出个公社要开证明 是什么制度!!


户籍制度本身只是人口管理的一种制度,无可厚非。

建立在户籍不同基础上的待遇差别和歧视,以及城乡二元结构,才是需要解决的问题。
原帖由 fengxiang 于 2008-9-29 17:21 发表


你永远活在毛时代吗?户口算个屁,现在就看有钱没钱,没钱才是农民:D


这年头有钱的农民多的是,还真别看不起人家。
个人觉得户籍制度对百姓生活的制约正在渐渐淡化。但完全淡出可能还需要很长的时间。
没有实现全民社保之前,目前的土地法是不应该有任何改动的。
农村保险的力度还远远不够
简直就是形式主义.
不同的观点可以争论
但不要争吵
更不要说脏口
原帖由 深涧悠蓝 于 2008-9-29 22:10 发表
农村保险的力度还远远不够
简直就是形式主义.

06年才开始两年都不到,不过已经很多人偿到甜头了,我家一个远房亲情,做手术一共两万多,给报了八千,已经减少了不少负担,何况每人只交10元钱。

再过七八年,这套制度逐步完善,能够全国通兑通保了,国家经济再雄厚些,社会保障制度自然就会更人性化,更有力
原帖由 fengxiang 于 2008-9-29 23:54 发表

06年才开始两年都不到,不过已经很多人偿到甜头了,我家一个远房亲情,做手术一共两万多,给报了八千,已经减少了不少负担,何况每人只交10元钱。

再过七八年,这套制度逐步完善,能够全国通兑通保了,国家经济 ...



是的,看任何问题要有发展的眼光,事物不会一成不变的。我老家农村医保是每月20元,最高保20000。有的地方是全年20元最高保10000。很不错啦!
原帖由 侯景 于 2008-9-29 16:20 发表
别瞎吹了。。。。。。。。。。。。。越南的庄园制经济差不多算是回归现代农奴制了。。。。。。。。。。。。。。。。

什么意思,谁介绍下越南经济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