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代以后的历代土地制度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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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代的土地制度
秦代的土地制度,是由国有土地和私有土地两部分构成的。
1、国有土地
国有土地是封建国家政府所有关直接经营的土地,一般被称作官田或公田。这种土地遍及全国各地。另外未被私人开发占有的山林川泽、未被开垦的草地和荒地,也都属于封建官府所有。这种国有土地有两种类型:一是封建官府直接占有和经营的官田或公田;一是封建皇帝、皇室占有和经营的官田和公田。如散布在全国各地的宫院、苑囿、行宫、园林、池沼、围场、陵地以及籍田、牧地等。
2、私有土地
私有土地指的是私人占有的土地,亦称民田或私田。秦王朝统一全国后,于秦始皇三十一年(前216年)公布“今黔首自实田”的法令,要求地主和有田农民据实自报自己所有土地亩数,按照规定缴纳赋税,即可取得土地所有权,其所有权得到国家法律的承认与保障。土地私有制在我国历史上确立起来。
私有土地又枳发为地主私有和小土地所有两种形式。
(1)地主私有:就是拥有较多土地,依靠剥削劳动农民的剩余产品邓地租收入过寄生生活的大土地所有者。他们的土地来自赏赐、侵占、巧取、豪夺以及购买等。
(2)小土地所有:就是直接生产者和自耕农拥有小块土地。这种土地占有者除原来的自由农民外,多系从农奴解放出来占有原来份地(私田)的农民,还有开荒或购买而取得土地者。小土地所有者占有的土地,既不大于自己全家力量所能耕种的限度,又不小于足以养活他们全家的限度。
这种封建土地私有制和人民可以自由买卖的土地制度,必然产生土地分配的失衡,趋向两极分化,豪强兼并土地的事情必然愈演愈烈。《汉书·食货志》中载有董仲舒关于秦代土地制度的一段话,很能说明问题:“至秦……用商鞅之法,改帝王之制,除井田,民得买卖,富者田连阡陌,贫者无立锥之地……邑有人君之尊,里有公侯之富……故贫民常衣牛马之衣,而食犬彘之食,食以贫暴之吏,刑戮妄加,民愁亡聊,亡逃山林,转为盗贼”。确立土地私有制度之后,土地兼并加剧,两极分化严重,人民生活困苦,趸为人民揭竿而起,推翻强秦的重要原因。

汉代的土地制度
两汉的封建土地制度,沿袭秦代的土地制度并有所发展。两汉的土地制度可分如下两类:
1、官田或公田
官田或公田,就是封建国家官府所有的土地。这种土地包括朝廷用来赏赐或赠与宗室、勋戚、功臣、百官的土地,以及宫殿、宗庙、官府、陵墓、苑囿、牧场、围场、籍田等占用的土地。凡是不属于人民私有的土地,都归封建国家或官府所有。其中耕地的来源,或系承袭前代的公有耕地,或系犯罪和死亡后被官府没收的“没收田”、“绝户田”,或系在边疆和荒辟地区实和屯田而开垦的荒地。
2、私田或民田
私田或民田就是人民私有的土地,就是封建地主经济的基础。秦代实行的“黔首自实田”的政策,从法律上确立了土地私有制,汉代土地私有制得到发展,从而奠定了我国两千多年封建地主土地制度的基础。两汉时期,土地私有制造成了诸多阶层的分化:
(1)地主阶级的分化:两汉时期,在地主中已有大、中、小地主之分。大地主,一般指皇帝、贵族、皇亲、国戚、权臣、官僚以及富商、巨贾、豪绅、大农等人。他们多集中于封建国家统治机构部门、各大城市及郡县治所。而中小地主,则多散处于各地农村,构成封建社会经济的中心。
(2)小土地所有者:如同晁错所说:“今农夫五口之家,其服役者不下二人,其能耕者不过百亩”。小土地所有者,大体上是五口之家,百亩之田的样子。这是秦汉以来小农经济的基础。
(3)佃农与雇农:在土地私有制度下,土地既可自由买卖,占有没有什么限制,就必然造成两级分化,一方面有“田连阡陌”的大地主,另一方面有“无立锥之地”的佃农和雇农。无地农民只能向地主租佃少量土地,交纳给地主一定数量的地租,以换取土地使用权。还有一部分无地农民从事佣工或佣耕而成为雇农。
汉代的限田
汉代土地私有不断发展、土地兼并愈演愈烈,大量农民破产和逃亡,农民和地主的矛盾十分尖锐,如不采取限制措施,将危及地主阶级统治地位的稳固。为了维持其封建统治,封建统治阶级要缓和地主和农民的矛盾,董仲舒曾向汉武帝提出“限民名田”的建议。他说:“古井田法,虽难卒行,宜少近古,限民名田,以赡不足,塞兼并之路”。但是,董仲舒的建议未被汉武帝采纳。
及至汉哀帝时(前6~1年)师丹又提出限田的建议:“古之帝王莫不设井田,然后治乃可平,孝文皇帝承亡周乱秦兵革之后,故不为民田奴婢为限,累世承平,豪富吏民资数钜万,而贫弱愈困,盖君子为政,贵因循,重改作,然所以有改者,将以救急也,亦未可详,宜略为限”。
师丹所提妥协政策为汉哀帝所采纳,汉哀帝下诏曰:“制节谨度,以防奢淫,为政所先,百王不易之道也。诸侯王、列侯、公主、吏二千石,及豪富民,多畜奴婢,田宅无限,与民争利,百姓失职,重困不足,春议限制。”(《汉书·哀帝纪》)据《汉书·食货志》记载,限制的具体办法是:“诸侯王、列侯,皆名田国中,列侯的长安,公主名田县道,及关内侯,吏民名田,皆无过三十顷,诸侯王奴婢二百人,列侯、公主百人,关内侯、吏民三十人,期尽三人,犯者没入官”。由于这种限田办法遭到豪强贵族的反对,最终未能实行。
师丹的限田未能实行,土地兼并更趋发展。哀帝至平帝十年间,无地的奴隶、农民暴动,此起彼伏,时有发生。王莽代汉,想方设法缓和地主与农民的矛盾,乃于建国元年(公元9年)下诏实行“王田制”。诏中说:“今更名天下田为王田,奴婢曰私属,皆不得买卖,其男口不盈八丁,不过一井者,分余田予九族邻田乡党,故无田今当受者如制度。”意思是说一家男子不满八人,而其土地超过一井的,要把其余土地分给九族乡党。原来没有土地的,每一男子分给百亩田。但这种“王田制”也由于贵族富豪的反对未能实行。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由于长期处于分裂状态,各地情况有很大的不同,所以必须分别加以阐述。
三国时期的土地制度
1、官田和公田的扩大
三国时期,战乱频仍,人民流离失所,死亡众多,无主土地大量增加,这些无主土地都成了公田。《三国志·魏书·司马朗传》中说:“今承大乱之后,民人分散,土业无主,皆为公田”。《后汉书·仲长统传》说:“今者土广民稀,中地未垦,……其地有草者,尽曰官田。”这是当时情况的真实写照。
2、民田和私田并存
(1)地主所有土地:大地主享有政治经济特权,占有大量土地。中小地主,横行乡里,也占有众多的土地。
(2)小土地所有者:三国时期的小土地所有者,与汉代的情况基本相同。 3、农业经营类型
(1)地主和大小豪强的庄园经营。
(2)自耕农的小农经营。
(3)无地或少地农民的租佃经营。

两晋的土地制度
两晋的封建土地制度,仍然和汉代大体相同,但是,它的私有形态发生了较大的变化,这就是士族阀阅大土地所有制的形成和发展。
早在东汉末年,士族门第已逐渐在社会上形成一股势力,由于两晋封建官府从无士籍地主的士人中选拔官吏,他们踏上仕途后,在政治上是当权派,在经济上是大地主或地主兼工商业。他们互相传引,世代承袭,形成豪宗、大族门第、阀阅等强大的政治经济势力。晋代的占田与课田制度
晋武帝司马炎于太康元年(280)平吴统一中国后,就下令实行“占田”和“课田”制度。这个制度包括的主要内容是:
(1)对王公、贵族、官僚、世族地主等,规定他们占有土地的面积、佃客户数、荫庇免役的亲属与奴仆人数。
①对王公官吏占田数额,按品位高低规定了不同的限额。一品官占田50顷;二品45顷;三品40顷;四品35顷;五品30顷;六品25顷;七品20顷;八品15顷;九10顷。
②规定各级官吏应有食客及佃客数目。根据官位的大小规定衣食客,六品以上3人;七八品2人;九品及库辇、迹禽、前驱、由基、强弩、司马等1人。对其应有的佃客规定为:一二品者无过50户,三品10户,四品7户,五品5户,六品3户,七品2户,八九品1户。
这些规定的目的是:①为了保障封建官僚地主的封建特权;②为了对他们的特权加以限制,以便使其不过分强大。
(2)对一般农民规定他们占有土地的面积、课田面积、课田租额与征课户调的数额。
对一般农民占田与课田的规定,据《晋书·食货志》记载:“男女十六以上至六十为正丁;十五以下至十三、六十一以上至六十五为次丁;十二以下、六址六以上为老小,不事。”按照上述年龄标准,规定的占田数额是:“男一人占田七十亩,女子三十亩。其外,丁男课田五十亩,丁女二十亩,次丁田半之,女则不课。”
西晋实行的这种占田与课田制度,不是国有土地基础上的授田,而只是在法律上规定和承认私人占有土地的最高限额,以及按照土地亩数缴税的数额。至于这个土地占有限额能否达到,国家并不给予保证,只是要求规定的课税田亩能够耕种,能按照课田亩数纳税就行了。
实行这种制度,对于安定社会秩序,促进农业生产有重要作用。这是因为:①对王公、贵族、官僚、 户。
这些规定的目的是:①为了保障封建官僚地主的封建特权;②为了对他们的特权加以限制,以便使其不过分强大。
(2)对一般农民规定他们占有土地的面积、课田面积、课田租额与征课户调的数额。
对一般农民占田与课田的规定,据《晋书·食货志》记载:“男女十六以上至六十为正丁;十五以下至十三、六十一以上至六十五为次丁;十二以下、六址六以上为老小,不事。”按照上述年龄标准,规定的占田数额是:“男一人占田七十亩,女子三十亩。其外,丁男课田五十亩,丁女二十亩,次丁田半之,女则不课。”
西晋实行的这种占田与课 田制度,不是国有土地基础上的授田,而只是在法律上规定和承认私人占有土地的最高限额,以及按照土地亩数缴税的数额。至于这个土地占有限额能否达到,国家并不给予保证,只是要求规定的课税田亩能够耕种,能按照课田亩数纳税就行了。
实行这种制度,对于安定社会秩序,促进农业生产有重要作用。这是因为:①对王公、贵族、官僚、强宗、巨室侵占土地的欲望予以满足,并对其略加限制,以防止土地兼并的激烈发展;②对一般农民承认他们自有的土地,并规定他们占有土地的最高限额和课田数额,能起到鼓励农民开荒扩种的积极性,有利于发展农业生产; ③扩大封建官府租调和徭役的来源。

北朝的“均田”制度
北魏孝文帝太和九年(485年)发布“均田令”,开始实行均田制度。其后,北齐、北周也都沿袭均田制度。所谓“均田制”,就是封建王朝对国有土地(官田)实行按农户人口“计口授田”的制度,也就是封建官府创造的自耕农的土地所有制度。据《魏书·食货志》记载,均田制的土地分配标准有以下几种:
(1)露田:是种植作物的土地。凡年满15岁的男子,受露田40亩;年满15岁的女人,受露田20亩;奴婢也可受同样的露田,不受人数的限制,有多少奴婢,受多少露田;农民有牛1头,也可分得30亩土地,但以4头牛为限。这个土地分配数额,是指不易田(即每年都可耕种的田),如因土质较差,需要休耕的,可以加倍受田。露田只能种植作物,不得另作他用,农民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2)桑田:是已经种植或允许种植桑、榆、枣等果木的土地。男子初受田时可领种桑田20亩;奴婢也可领得同样面积的桑田。桑田上必须种桑种树50株、枣树5株、榆树3株,限3年内种毕,否则,未种的土地即由国家收回。在规定的株数外,多种者不加限制。如果当地不适于种桑,那么,只给男子桑田1亩,种上几株枣、榆之类即可。
(3)麻田:在宜麻的地方,男子可领 种麻田10亩,女子5亩,奴婢也可领种同样面积的麻田。
(4)宅地:每户有3人的,给宅地1亩,奴婢每5人给1亩,以为居室之用。宅地周围的土地,可作为园圃,种植桑、榆以及果树等。宅地归私人所有。
在北魏的均田制度中,还有土地还受的规定。露田和麻田,不得买卖转让,凡年龄合格者即受田,老迈及身殁者即还田。奴婢及耕牛受的田,则随奴婢及耕牛的丧失而还田。土地的还受,以每年正月的户口为基础,若受田后死亡,以及奴婢、耕牛转移,都要等到来年正月办理还收手 续。
北魏实行的均田制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①均田是用国有土地,给农民“计口授田”,它并不意味着地权的平均,也不改变封建土地私有制度的实质。
②均田制对世族豪门地主兼并土地虽有限制作用,但它并不触动地主阶级的既得利益,反而为增进其利益服务。如奴婢、耕牛等都受田,就对地主有利。
③均田制下的受田,露田和麻田有受有还,农民对这类土地只有使用权而无所有权。
④北魏规定的受田数,多数不能足额。
⑤均田制对地方官吏也规定了授给公田,但这种田并非私有,在官吏离职时,要将它转交给后任。
北魏实行均田制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①为了解决农民的疾困流亡,安定社会秩序,巩固封建统治,发展农业生产。
②为了解决南逃归来或流散异乡归来农民的地权纠纷,以便尽快耕垦弃耕撂地,使农民有地可耕。
③为了限制世族豪门侵占田地和荫户,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和徭役发的确数与可靠来源。
④为了使荒废的大量耕地得到垦殖、浮游的众多人口得到生业。

隋代的均田制
隋代的均田制度,是计丁授田的制度。按照规定:男女3岁以下为黄;10岁以下为小;17岁以下为中;18风以上为丁。丁受田、纳课、服役。60为老,免役。据《隋书·食货志》记载:“其丁男,中男,永业、露田,皆遵后齐之制”。按北齐均田制,普通农民一夫受露田80亩,一妇受田40亩,奴婢受田与良人同。丁牛一头受田60亩,以4牛为限。又每丁给永业田20亩,为桑田,种桑50棵,榆3棵,枣5棵。土不宜桑者,给麻田种麻。桑麻田不需还受,露田则要按规定还受。其田宅,率三口给1亩,奴婢则五口给1亩。
隋制自诸王以下至于都督,皆给“永业田”。多者至100顷,少者30顷。京官给“职分田”,一品者给田5顷,每品以50亩为差,至五品则为田3顷,其下每品以50亩为差,至九品为1顷。外官亦各有职分田,又给“公廨田”。

唐代的均田制
唐代继隋代实行均田制,且较隋代完备。
1、一般农民的受田
唐武德七年(624年)颁布均田制,据《唐六典》记载:“凡男女始生为黄,四岁为小,十六为中,二十有一为丁,六十为老。每一岁造计帐,三年一造户簿。县以籍呈与州,州呈与省,户数总而领焉。”“凡给田之制有差,丁男,中男以一顷,老男笃疾以四十亩,寡妻妾以三十亩,若为户者,则减丁之半。”“凡田分为二等,一曰永业,一曰口分。丁之田二为永业,八为口分。”“凡道士给田三十为,女冠二十亩,僧尼亦如之。”“凡天下百姓给国宅地者,良口三人以上给一亩,三口加一亩,贱口五人给一亩,五口加一亩,其口分、永业不与焉”。“凡应收受之田,皆起十月,毕十二月。”“凡州县界内所部,受田悉足者为宽乡,不足者为狭乡。”这就是说,凡年满18岁以上的男女,受田一顷,其中80亩为口分田,20亩为永业田。老及废疾笃疾者,各受口分田40亩,寡妻妾各受田30亩。
2、王公官吏的受田
王公官吏的受田,我目繁多,数量亦大,大约有以下三种:
(1)永业田:凡有爵位、勋位和官职的人,都受永业田。据《唐六典》记载:“凡官人受永业田,亲王100顷,职事官正一品60顷,群王及职事官 人一品50顷,国公若职事官正二品40顷,郡公若职事官从二品35顷,县公若职事官三品25顷,职事官从三品20顷,侯若职事官正四品14顷,伯若职事官从四品11顷,子若职事官正五品8顷,男若职事官从五品5顷……”。
(2)职分田:即职田,作为京内外职事官的俸禄,按其官职授给田地。这种田地仍属公田,不归私人所有,官员离职时,要移交后任。官吏的职分田,京官一品12顷,二品10顷,三品9顷,四品7顷,五品6顷,六品4顷,七品3顷又50亩,八品2顷又50亩,九品2顷。皆百里以内之地。外官,诸州都督、都、亲王府官二品12顷,三品10顷,四品8顷,五品7顷,六品5顷,七品4顷,八品3顷,九品2顷又50亩等。
(3)公廨田:系用作京内外各官署外公费用而设置的。京官各司公廨田的数量是:司农寺26顷,殿中省25顷,少府监22面,太常寺各20顷,京兆府、河南省各17顷,太府寺16顷,史部、户部各15顷,兵部、内侍省各14顷,中书省、将作监各13顷,刑部、大理寺各12顷,尚书都省、门下省、太子左春坊各11顷,工部10顷,光禄寺、太仆寺、秘书监各9顷。外官各寺,大都叔府40顷,中都督府35顷,下都督护府、上州各30顷,中州20在,宫总监、下州各15顷,上县10顷,中县8顷,下县6顷。
3、口分田和永业田的所有制性质
(1)口分田:一般是种植谷物的土地。农民到了有耕作能力时受田,年老体衰时还给国家一半,死后则全部还给国家,不得买卖或作其他处理。从这点下看,口分田是国家所有制性质,受田者只有使用权而无所有权。但是,自狭乡处徙往宽乡者,可以卖其口分田。
(2)永业田:一般不归还国家,是有世袭权的土地,有明显的私有性质。永业田虽然为私人所有,但这种私有权是不完整的,国家还有权变动。
总之,口分田是还受的土地,具有国有性质,但在一定条件下容许其出售;永业田基本上是私人所有的性质,但是,其私有权也不是无限的。
4、均田制的解体
唐朝实行的均田制,并没有废除贵族、官僚、豪强、地主的土地私有制,至于分配给农民的口分田和永业田,原则上不能随意处理,但在特殊情况下永业田允许出卖,而口分田在其迁徙宽张时也可出售。在这种情况下,随着商业经济的发达和高利贷的猖獗,农民被迫出卖其所受之田,让贵族、官僚、豪强、地主兼并其土地,亦是势所必然的。大批农民在丧失了土地之后,不得不做王公、贵族、豪强、地主的佃户。随着兼并之风的加剧,使得可以分配给农民的土地愈来愈少,终于导致均田制解体。

五代的均田制
五代之际,战乱频仍,虽然仍然实行均田制,但是实际上已无田制可言。

两宋土地制度大土地所有制的发展
两宋时期,大土地所有制有很大的发展,集中表现在“官田”的扩大上,两宋的官田,除了沿袭唐五代的所有官田之外,还集中了大量无主荒地,籍没儿的田地以及购买的大量田地。据北宋元丰年间(1078~1085)统计,全国垦田461 655 557亩,其中官田为6 339 296亩,占1.37%(国有山林、川泽、苑囿、宫院、陂池、牧地等除外)。官田所占比例较高的地方是:利州路为8.54%,河东路为8.45%,河北路为3.41%,京西路为3.39%,京东路为3.33%。
这些官田的用途是:
(1)赐田:赏赐给皇族、勋戚、功臣、官吏等,以换以他们的忠诚和支持。
(2)职田:即按官职品级给其用做俸禄的田地。按宋制规定:“州县长吏给十之五,自余差给。其两京大藩府四十顷,次藩镇三十五顷,防御、团练州三十顷,中上刺史州二十顷,下州及军、监十五顷,边防小州、上县十顷,中县八顷,下县七顷,转运使、副使十顷,兵马都监、监押、寨主、厘务官、禄事参军、判司等比通判、幕职之数而均给之。”
(3)学田:即用作各地书院学舍办学经费开支的田地。
(4)皇室直接具有的田地。
(5)屯田和营田。
(6)仓田:即官府没 入田地所收租谷的储存场地。
(7)牧地及其他。
地主兼并土地的激情
两宋的大地主多系皇族、贵戚、达官、显贵、富商、巨贾、地主、豪强,他们在政治上和经济上具有优越地位,他们获取了土地的方式有:
(1)官府的赏赐和赠与。
(2)巧取豪夺。据《宋史·宦者传》记载,提举官李彦置局汝州,“凡民间美田,使他人投牒告陈,皆指为天荒,虽执印券皆不省。鲁山阖县尽据为公田,焚民故券,使田主输租佃本业,诉者辄加威刑,致死者千万”。
(3)购买兼并。北宋名臣范仲淹虽然被称作清廉良吏,也大量购买田地,仅在姑苏就有“义田”1000亩。据《金石萃编·义田记》记载:“范文正公苏人也,……方贵显时,于其里中买负郭常捻之田千亩,号曰义田,以养济群族。”较为清廉的官 员尚且如此,其他贪官污吏就更不必说了。

授田和限田
1、授田
北宋统一全国后,鉴于当时有很多土地弃耕撂荒,急望人民垦田务农,以求增加国家财政收入,宋太宗根据太常博士陈靖的建议,实行授田。据《宋史·食货志》记载:“逃民复业,凡浮客请佃,委农官勘验,以授田土,……其田制为三品:以膏腴而无水旱之患者为上品;虽沃壤而有水旱之患者,确瘠而无水旱之患者为中品;既确瘠而又水旱者为下品。上田,人授百亩;中田,百五十亩;下田,二百亩。五年后收其租,亦只计百亩,十收其三。一家有三丁者,请加授田如丁数。五丁者从三丁之制,七丁者给五丁,十本者给七丁,至十十、三十丁者,以十本为限,若宽乡田多,即委农官裁度以赋之。”这就是所谓“计丁授田”。当时的宰相吕端以所立田制多改旧法,又大费资用,难于期成,因寝其事。也就是说,并未实行。
2、限田
南宋淳佑六年(1246),殿中侍御史谢方叔上疏,详细描述了当时豪强兼并土地的情况:“豪强兼并之患,至今日而极,……国朝驻跸钱塘,百有二十余年矣。外之境土日荒,内之生齿日繁,权势之家日盛,兼并之习日滋,百姓日贫,经制日坏,上下煎迫,若有不可为之势。所谓富贵操柄者,若非人主之所得专,识者惧焉,夫百万生灵资生养之具,皆本于谷粟 ,而谷粟之产,皆出于田,今百姓膏腴皆归贵势之家,租米有及百万石者;小民百亩之田,频年差充保役,官吏诛求百端,不得已,则献其产于巨室,以规免役。小民田日减而保役不休,大官田日增而保役不及。以此弱之肉,强之食,兼在浸盛,民无以遂其生,于斯时也,可不严立经制以为这防乎?”
早在北宋时期就有“限田”之说,为了限制土地兼并,宋仁宗时曾下诏限田:公卿以下不得过30顷,衙前将吏应服役者,不得过15顷,而且限于一州之内,否则,以违律论。但任事者终以限田不便,不久即废止。宋徽宗政和中(1111~1118)又定限田之制:“品官限田,一品百顷,以差将杀,至九品为十顷;限外之数,并同编户差科 ”。政和七年(1117)又诏:“内外宫,官舍置田,在京不得过五十顷,在外不得过三十顷,不免差科、徭役、支移”。
主户和客户
宋代有主户和客户之分。所谓主户,指的是占有土地并承担赋役的户;所谓客户,指的是不占有土地,但必须向地主租种土地的户。
1、主户
主户按照土地的多寡,分为五等。一等、二等、三等户,习惯上称作“上户”。一等户是占有土地数十顷甚至上百顷的大地主;二三等户占有土地较少的中小地主。主户中的四五等户习惯上被称为作“下户”。四等户实际上都是仅有少量土地的自耕农;五等户是只有极少土地,还必须租种一部分地主土地的半自耕农。
2、客户
客户,又称“佃客”或“浮客”。
北宋太平兴国年间(976~983),全国户数中的6/10是主户,4/10是客户。6/10的主户中,绝大多数是下户。上户占有全国80%以上的土地,下户占有的土地不及20%。据公元1022年统计,全国共有客户375万多户,约占全国总数的1/3。

元代土地制度元代的土地制度和南宋的土地制度一样,将土地分为官田和民田两种。
官 田
官田是承袭金南宋所有的官田以及籍没有两朝的皇室、贵戚、达官、显宦及豪右等私人地产而来。另外,在征服战争中,由于残酷的屠杀掳掠,人民死亡流离,以致产生大量的无主荒地,这些无主荒地也被没收为国有土地。
元代统治者在大量官田的利用,大体上有以下三种:
1、赐田
元代受赏赐的对象有:(1)皇室诸王和公主;(2)勋戚、功臣及百官;(3)寺院和宫观。
2、职田
元代亦对地方官分给职田。至元三年(1266)定各路、府、州、县官员职田,计上路达鲁花赤、总管职田16顷,同知8顷,治中6顷,府判5顷;下路达鲁花赤、总管14顷,同知7顷,府判5顷;散府达鲁花赤、知府12顷,同知6顷,府判4顷;中州达鲁花赤、知州6顷,州判3顷;警巡院达鲁花赤、警史5顷,警副4顷,警判3顷;录事司达鲁花赤、录事3顷,录判2顷;县达鲜花赤、县尹4顷,县丞3顷,主簿3顷,县尉2顷。
3、屯田
元代也有大量官田用于屯田垦殖。
民 田
民田,就是私人所有的土地。元代民田的占有情况主要表现在:
1、大土地所有者
元代,有大量土地集中在大土地所有者手中。这些大土地所有者既有王公、公主、贵族、勋戚,又有百官、功臣、寺院、宫观等。
2、土地兼并剧烈
元至二十八年(1291),布衣越天麟上《太平金镜策略》中,除了阐述富豪兼并之烈以外,还提出了“限田”的建议:“方今之务,莫如复井 田,尚恐骤然骚动天下,宜限田以渐复之。凡宗室王公之家,限田几百顷;凡巨族官民之家,限田几十顷,……凡限田之外,蔽欺田亩者,坐以重罪。凡限外之田,有佃户者,就令佃户为主。未尝垦辟者,令无田这民,占而辟之,第一年全免租税,第二年减半,第三年依例课征。……凡以后有卖田买田者,也不可过限。私田既定,乃定公田。”据《续通考》记载:元代公田之制,定为九等。一品20顷,二品16顷,三品15顷,四品12顷,以下俱以2顷为差,至九品则2顷。此是按官阶之大小而限田之多少。

明代土地制度同前代一样,仍然分为官田与民田两种。土地问题仍然是大土地所有和兼并。官 田 据《明史·食货志》记载:明代初年“官田,皆宋元时入官田地。厥后有还官田,没官田,断入官田,学田,皇庄,……诸王、公、勋戚、大臣、内监、寺观赐乞庄田,百官职田,边臣养廉田,军、民、商屯田,通谓之官田”。这段记载包括了官田的来源,又包括了官田的利用。官田的来源,大者承袭元代所有的官田,以及元代皇室、王公、贵族、臣僚等籍入田地;元末丧乱20年造成的大量无主荒地;此外,还有罪犯的没人地等。
官田的利用,大体上有以下几种:
(1)赏赐给王公、贵族、勋戚、功臣等的赐田,此项赐田,一经赏赐私人就成为私田。
(2)分配给百官的职田和边臣的养廉田,为补给官员俸禄之用,此种田地官不能私有,仍属官田性质。
(3)屯田,明代的屯田有军屯、民屯和商屯之分。
军屯为解决边军粮饷所设之屯田,开始由边塞卫所的军户经营,以后推广到内地。洪武二十五年(1392)制屯田则例,规定边军三分守城,七分屯种;内地二分守城,八分屯种。每一军户受田一份(50亩),由政府供给耕牛、种子、农具。三年后交纳租税,每亩一斗。洪武二十六年(1393),全国军队总额约 180万有余,按每军户受田50亩计,则军屯面积当在9000万亩以上,约占全国总耕地面积的1/10以上(当时全国总耕地面积约8 577 000顷)。
民屯,为安置流离失所的农民而设置,官府指定土地,令失业农民迁居该处耕种屯田。洪武三年(1370)招诱流民和失去土地的农民,到北方近城荒地屯垦,每人给土地15亩,蔬菜地2亩,免租3年,有余力垦种者,则不限顷亩。
商屯,是为满足边军粮饷所采取的一种补充手段。当时,官府曾要求盐商代运一部分军粮到边塞,由于道路遥远,运费昂贵,于是盐商便设法在边塞地区募民垦荒屯种,把商屯生产的粮食交给卫所官仓,换取盐引(领盐凭证)。
(4)皇室和官府直接经营的官田,即皇庄、官庄。
(5)用来饲牧军马官马的牧地、草场、牧场,以及园林、池沼、围场、苑囿、陵地等。
(6)学田及其他。据明弘治十五年(1502)清查天下田亩时的统计,全国共有田地4 228 058顷。其中官田为598 456顷,占14.15%。

民 田
在民田中,有地主土地所有和农民土地所有两种:
1、地主土地所有
地主土地所有,即大中小地主阶级所有的土地。其中包括:王公、贵族、勋戚、达官、显宦、地主、豪强、富贾、大贾、寺观僧道等占有的大量肥沃的土地。这些大土地所有者取得土地的途径是:(1)封建官府的赏赐。(2)依仗权势的巧取豪夺。(3)中小农民为避免赋役投靠势家所奉献的田产。(4)奸人为获赏而唐朝投献的他人田产。(5)利用金钱购买的土地等。
2、农民土地所有
农民土地所有,即自耕农和半自耕农所拥有的小块土地,亦即直接生产者的小额土地。这些农民所有的小块土地,多系从他们的前代继承的祖产,或者是他们自己开荒占有的土地。这是有地者或无地者的中间阶层,从全国范围来看他们人数众多,他们拥有的土地数量也相当可观,在封建社会经济结构中处于举足轻重的地位。这些小土地所有者,他们的经济地位是很不稳固的。他们时常因为赋役、债务、地租以及天灾等原因破产,出卖土地,失去生活依据。

清代的土地制度,同明代一样,仍分官田和民田两种。官 田 在官田中有官庄田、赐田、屯田、学田、祭田等。
1、官庄田
清代的官庄田分别为皇帝、贵族、旗人所有。
(1)皇室庄田:是清朝皇帝占有的土地,简称皇庄,直属内务府。皇庄大都集中在畿辅、锦州、热河等地。据《大清会典》记载,皇庄共达1 078处,土地面积达35 772顷。皇庄设有庄头,管理并使役农民为其耕作,庄头的职务是世袭的,对佃农有任免权。庄头向佃农收取的地租,除按一定比较交内务府外,其余为其私人所得,看来庄头也是地主或二地主。
(2)宗室庄田:是清朝皇帝赏赐给王公、贵族的土地。据《大清会典》记载,宗室庄田共有1 716所,土地面积共有13 338顷。其管理方法大休现皇室庄田。
(3)八旗庄田:是分给旗籍兵丁,即满洲八旗、蒙古八旗和汉军八旗成员的庄田,作为八旗兵丁在职时的衣食之资。八旗庄田是不纳税的土地。据《大清会典》记载,八旗庄田的土地面积为14万多顷。
此外,尚有类似八旗庄田的驻防庄田,分布在畿铺、盛京,另外各省警备的旗人占地面积也不少。
2、屯田
清代的屯田分军屯和民屯两种
(1)军屯:清初各地驻军均实行屯田。顺治二年(1645) 首先在顺天府实行“计兵受田法”,每个官兵给可耕田10亩,官给牛具、种子。继则推行于直隶、山东、江北、山西等驻军。康熙六年(1667)定江浙等省份驻投诚官兵屯田,人给荒田50亩眷属多的,量口增加亩数。
(2)民屯:顺治六年(1649)令各省兼募流民,编甲给照,垦荒为业。募民垦殖,一般由国家供给耕牛、农具和种子、口粮以及房舍住处。凡新垦地,初定3年后起课,后改为6年后起课。
(3)学田:即专用于办学经费开支的田地,如中央直属的国子监,以及各省府州县设置的书院等,均拨给一定数量的学田,以其租佃所得,供办学费用。据乾隆十八年(1753)统计,全国共计有学田11 586顷。
(4)祭田:就是作为祭祀古圣先贤庙、墓、祠堂之用的田地,凡京师坛、遗官地及天下社稷、山川、历坛、文庙、祠墓、寺观等祭田,均包括在内。
民 田
清代的民田可分为地主所有土地和农民所有土地。
1、地主所有土地
包括大中小地主所有的土地。其来源大体有以下几方面:
(1)来自封建官府的赏赐;(2)来自依仗权势的巧取豪夺;(3)来自工商业者购买的土地;(4)其他。
2、农民所有土地
农民所有土地,即自耕农或半自耕农占有的小块土地。其主要来源有:
(1)承袭前工留传下来的土地;(2)清初实行招民垦荒复业而得到的小块土地;(3)农民在起义中占据的前明藩王的庄田;(4)农民赴边疆垦荒形成的小土地所有等。

天朝田亩制度
太平天国的《天朝田亩制度》,其主要内容是:
(1)废除私有制,实行上帝所有制,实际上是实行天王或太平天国的国有制;(2)以家为单位,按照人口多少,不分男女,重新分配土地,将土按产量高低,分为九等,好坏搭配,受田者只有使用权而无所有权,不得买卖转让;(3)除分给每家田地外,还规定每家种对栽桑养蚕或饲养家禽的数额,每家五母鸡二母彘;(4)农家自己不能生产制造的生产工具、器皿、房屋等,凡陶治木石等匠艺,由伍长及伍卒于农隙时制作;(5)建立守土乡官制,以家为基础,二十五家为“一两”。把政治、军事、经济三者全为一体,寓兵于农;(6)以“两”为基层组织单位,管理一切社会生活事项。
“天朝田亩制度”,提出推翻封建土地所有制,重新分配土地,解除封建压迫,建立农民土地所有制的纲领,对于鼓舞**斗志,进行农民革·命,有其积极意义。但是,这个纲领是要在小生产的基础上废除私有制和平均一切社会财富,以求人人平等,这是不切实际的幻想,根本无法实现。

相关的一些学术争议:
1)西周的土地所有制问题
对西周的土地所有制的讨论,主要集中在三个问题上。
(1)土地所有制形式问题
所谓土地所有制形式问题就是土地国有制还是私有制的问题。史学界一般都承认西周时期的周天子是土地的最高所有者;但对于西周是否已出现了土地私有制,看法却很不一致。
如范文澜认为,经过“授土授民”之后,虽然土地、臣民名义上仍是王土王臣的一部分,但实际上受土受民的人有权割让或交换,等于私有了。
王承祒否认西周存在土地私有制,他认为,受封者对于土地只有使用权,土地的最高所有权属于王,土地是不能买卖的。
林甘泉根据近年来新发现的考古材料指出,在周共王时代,即西周中期,土地国有制已经遭到破坏,土地私有的历史过程已经开始。

(2)井田制问题
关于井田制的争论,主要集中在究竟有无井田制,井田制开始于何时,井田制是不是当时唯一的田制,井田制与农村公社的关系等问题上。
一种意见是肯定井田制的存在。如王玉哲认为,西周耕地划分为公田和私田的制度就是传统的井田制。郭沫若也肯定井田制的存在,但他不同意孟子对井田制的解释。他认为,孟子所谓的“八家共井”以及公田、私田之分,只是一种乌托邦的理想化。西周实行井田制实际上是两层用意,一是作为诸侯百官的俸禄等级单位,二是作为课验直接耕作者勤惰的单位。
另一种意见是否定井田制的存在。如范文澜认为,西周领主们的土地疆界纵横交错,但并没有一井九百亩的区划,与邑密切相关的井也不是孟子所说的井,井田制是不存在的。胡寄窗亦认为,井田制是我国古代空想中对后世影响最为深远而其内涵又最为混乱的一个概念。井田制是仅能存在于头脑中的事物。
对于井田制产生的时间,也有不同见解。如唐兰认为,西周前期井田尚未出现。井田制的推行可能是在西周末年的周厉王时期。徐喜辰则认为,商代已用井田方式来从事农业生产。金景芳认为,井田制开始于夏初,以后经过夏商两代以至西周,达到充分发展的阶段,到春秋、战国逐步灭亡。
一此人认为 ,井田制在其兴盛时期,曾一度是唯一的和普遍实行的土 地制度。另一些人对此提出了不同意见。如杨向奎认为,西周存在着两种不同的土地制度,一种是以十夫为单位的乡、遂的土地区划;另一种是以九夫为单位的井田制。徐中舒说,井田只施行于古代中国的东方低地,而不是普遍实行的田制。王玉哲认为,西周有着井田和非井田两种制度。对周氏族成员实行非井田制,对被征服部族则实行井田制。赵光贤则认为,西周时期同时并存着井田制,授田制和贵族占有制三种田制。
多数学者认为,中国古代存在过农村公社。如徐中舒认为,古代中国普遍存在着家族公社和农村公社。杨向奎也说,西周时期,尤其是在东方的齐国,曾普遍地存在着公社的组织。但郭沫若和范文澜等都否认中国古代曾有过农村公社。
对于井田制是否就是农村公社问题也有不同意见。李埏认为,井田制就是农村公社。金景芳认为,井田制即马克思、恩格斯所论述的农村公社或马尔克在中国的具体表现形式。马开梁反对以商、周的井田制或邑、室、里、社、书社等和农村公社混为一谈,他认为,农村公司只存在于原始社会末期。到夏代,村社成员已沦为奴隶。

2)春秋、战国的“爰(辕)田”问题
对春秋、战国时期的土地制度争论较多的是晋国“作爰田”问题。
高亨认为,晋国“作爰田”和商鞅“制辕田”的内容基本上是一样的,是实行封建的实物地租制度。因要农民拿出财物换取公田,故名“爰田”。常悟也认为,晋国“作爰田”和商鞅“制辕田”一样,意味着井田制的崩溃。但金景芳认为,把“作爰田”或“制辕田”作为井田制破坏的证据是不对的,井田制被破坏的关键是开阡陌。
徐中舒认为,晋国“作爰田”是把土地赏给村公社的成员,扩大他们的耕地,使之“自爰其田”。王仲荦认为,爰田有两种,一种是较原始的“换土易居”的方法,另一种是“自爰其处”的方法。晋国“作爰田”已不是土地定期分配制度,而是休耕制度。

3)秦国和秦朝的土地所有制
不少人认为,商鞅变法“开阡陌封疆”是变土地国有制为土地私有制。朱绍侯更进一步提出商鞅变法所建立的土地制度叫“辕田”或“名田”,两者都废除了井田制下的土地定期分配和还受制,而建立了土地私有制。但是,高敏认为,商鞅变法只是改奴隶制土地国有为封建国有制。
一些学者认为,秦代同时存在着几种田制。但对哪种田制占支配地位这个问题却有不同看法。
唐赞功认为,秦代存在着封建地产土地所有制、封建国家土地所有制以及自耕农民的小块土地所有制。但是当时只有封建地产土地所有制是不断 发展的,其它土地所有制形式都是受它制约。熊铁基、王瑞明认为,秦代的国家土地所有制是受私有制制约的,处于一种补充地位。与上述意见相反,吴树平根据秦简有“授田”的记载认为,秦代以国家土地所有制为主,以地主土地私有制为辅。
张传玺认为,战国时期的土地买卖关系是土地私有制已存在的标志。他还认为,始皇三十一年,“使黔首自实田”,是秦王朝从法律上确立了封建土地私有制。而李永田对此提出了异议。他认为,这里的“实”字是“充实”之意,是秦王朝驱民归农的一项措施;与土地制度并无关系。
4)秦汉至清朝的土地所有制
关于这个问题,争论的中心是何种土地所有制占支配地位问题。
一部分人认为,占支配地位的是土地国有制。如侯外庐认为,皇族土地所有制,也就是土地国有制是占支配地位的,它贯串于秦汉以来的全部封建史。这种土地所有制经历了两个发展阶段。第一个阶段是从秦汉到唐代的天宝末年,以“军事的政治的统治形式”为主,以劳役地租为主要的剥削形态;后一个阶段是从唐代安史之乱到清初,以“经济的所有形式”为主,以实物地租为主要的剥削形态。在这两个阶段,皇族土地所有制的本质始终未变,只是经营方式有所改变。除了皇族土地所有制之外,还有与之共存的许多领主占有制和一定的私有制。
主张土地国有制占支配地位的人在一些问题上也有分歧。例如李埏对土地国有制的理解就与侯外庐不同,他不同意把土地国有制称为皇族土地反有制。他认为,皇族以至君王并不等同于国家,君王也具有私有主的性质,而国有土地还不是皇帝的个人私产。在秦汉以后,除了土地国有制和大土地占有制以外,还有大土地所有制,小农土地所有制和残余的村社所有制。
另一部分人认为,在不同的时期曾先后存在过土地国有制和地主土地所有制,在前期是土地国有制占主导地位,后期是 地主土地所有制占支配地位。如贺昌群认为:“秦汉至隋唐是份地土地占有制,宋以后是地主土地占有制,如果再严格划分,均田制崩坏以前为份地土地占有制,两税法成立以后逐渐发展为地主土地占有制。”
还有一部分人认为,占支配地位的是地主土地所有制。如胡如雷认为,由于地主是农民剩余生产物的最主要的占有者,所以地主土地所有制是占支配地位的。张传玺也认为,从战国到清朝的两千年间,一直“是以土地私有制为基本土地反有制形式。”
另有一部分人认为,占支配地位的是农民的小块土地所有制。这种土地所有制的存在或破坏,决定了社会治乱和皇朝兴衰。
5)西晋的占田制
对西晋的“占田制”是否曾普遍实行的问题,史学界有不同的看法。多数人认为,“占田制”是普遍实行了的,并起了得要作用。如余逊认为,“占田制”曾普遍实行,由于“占田制”的实行,统治阶级内部的矛盾消弭了,租税收入增加了。但有些史学工作者持相反的看法。如张维华认为,占田法仅是一个拟定而未实行的计划。
不少人认为,“占田制”在其实行期间是主要的土地占有形态。但也有人对此持不同看法。如苑士兴认为,“当时的主要土地占有形态仍是继续秦汉以来的土地私有制度。”王仲荦认为,“占田制”只是世家大族封建土地所有制的补充形态,“得受这种土地所有制的制约。”
对于“占田制”争论最多的是授田数量及与此有关的赋税形式、数额等问题。
张维华认为,人民按口占田,按丁纳税。丁男占田七十亩,课五十亩;丁女占田三十亩、课二十亩;一夫一妇共占田百亩,课田七十亩。他认为课田的剥削形式是实物地租,每亩地租量为八升。
吕振羽认为,人民按口授田,丁男一人得占七十亩,课五十亩,共一百二十亩;丁女一人得占三十亩,课田二十亩,共五十亩。占田之收获物归耕者,课田之收获物全归政府,实为力役地租,此外另有户调。
另一个有争议的问题是 “占田制”与“课田制”是不是结合在一起的制度。多数人认为二者是结合在一起的。但王天奖认为,课田与占田是性质上完全不同的两种制度。课田制是一种田赋制度,而不是土地制度。不论人民有多少土地,一律以五十亩、二十亩的标准缴纳田赋。占田制即限田制度,它既不是与课田制密不可分地结合在一起的,也不是与之同时出现的,而是先有课田,后有占田。占田制既是对占垦土地的最高限额,又带有人民从政府手中取得荒地的内容。

6)北魏至隋唐的均田制
对北魏至隋唐的均田制的讨论很热烈,提出的问题也很多。
关于北魏均田制产生的条件,一般都认为,均田制产生的外部条件是鲜卑拓拔部土地公有的旧俗;对其内在条件是什么,却有不同看法。如徐德嶙认为,“是由于中国北方在变乱期间农村公社土地村有制的扩大。”王种荦则认为,是当时土广人稀的实际情况和西晋占田制的影响。而岑仲勉不同意这种看法。他认为,均田制与占田制有本质的不同。
许多学者认为,均田制具有农村公社性质。如徐德嶙认为,均田制是“由农村公社土地村有制演变而来,还保存有农村公社中的某些旧有的制度和性质。”唐长孺也认为,均田制具有公社特征。李亚农甚至认为,均田制和“农村公社时期的土地制度没有什么区别。”
但是金宝祥的看法与此相反。他认为,“历史上只要有了一定发展的分工,商品生产,商品交换,那末必将导致公社所有制的瓦解,大土地所有制的产生。根本不可能再度产生占主要形态的以村社所有制为内容的国家所有制,有的只能是以小土地所有制为内容的,以地主所有制为前提的国家所有制。”

对于均田制下农民使用的土地的性质也有不同看法。如苑士兴认为,均田的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农民对于“所分得的土地并无所有权,而是长期使用和占有。”而唐耕耦认为,由于实行均田制时,社会上早已存在的私有土地也都被包括在均田范围之内,所以均田制下的土地既有国有土地,也有私有土地。
对于均田制下的农民,一般认为是自耕农民或基本上是自耕农民。但侯绍庄认为,他们是国家佃农。
不少人认为,均田制在其实行期间一般是居于主导的、支配的地位。而王仲荦认为,北朝的均田制只是世家大族地主土地所有制的补充形态。潘镛认为,唐初的土地制度是国有制和私有制并存;但占支配地位的不是土地国有的均田制,而是地主土地私有制。

一般认为,北魏的均田制是普遍实行了的。但傅筑夫对此提出了不同看法。他认为,“北魏政府对于它大事宣扬的均田制度并没有以全力推行,甚至在京师附近也没有认真推行,至少是没有全面展开,所以在很大程度上,它只是一个没有或未能实施的纸上谈兵而已。”
关于隋唐均田制的来源,一般都认为是源于北朝的均田制,尤其是北齐的均田制。但傅筑夫认为,唐的均田制是“把北魏的均田制和晋代的占田制揉合在一起。”
一般认为,唐代的均田制是普遍实行了的,均田制对土地占有做了某些限制,延缓了土地兼并的速度。但傅符夫认为,唐代的均田制实际上未能实行,只是“一种有名无实的空文”,对于豪强的兼并土地,没有什么阻止作用。http://tieba.baidu.com/mo/q---420A726C6017A5B8AA5CF5C45F20B5D6%3AFG%3D1--1-3-0--2--wapp_1419850101686_80/m?kz=2180157915&pn=0&lp=6014&spn=2&expand=6
秦代的土地制度
秦代的土地制度,是由国有土地和私有土地两部分构成的。
1、国有土地
国有土地是封建国家政府所有关直接经营的土地,一般被称作官田或公田。这种土地遍及全国各地。另外未被私人开发占有的山林川泽、未被开垦的草地和荒地,也都属于封建官府所有。这种国有土地有两种类型:一是封建官府直接占有和经营的官田或公田;一是封建皇帝、皇室占有和经营的官田和公田。如散布在全国各地的宫院、苑囿、行宫、园林、池沼、围场、陵地以及籍田、牧地等。
2、私有土地
私有土地指的是私人占有的土地,亦称民田或私田。秦王朝统一全国后,于秦始皇三十一年(前216年)公布“今黔首自实田”的法令,要求地主和有田农民据实自报自己所有土地亩数,按照规定缴纳赋税,即可取得土地所有权,其所有权得到国家法律的承认与保障。土地私有制在我国历史上确立起来。
私有土地又枳发为地主私有和小土地所有两种形式。
(1)地主私有:就是拥有较多土地,依靠剥削劳动农民的剩余产品邓地租收入过寄生生活的大土地所有者。他们的土地来自赏赐、侵占、巧取、豪夺以及购买等。
(2)小土地所有:就是直接生产者和自耕农拥有小块土地。这种土地占有者除原来的自由农民外,多系从农奴解放出来占有原来份地(私田)的农民,还有开荒或购买而取得土地者。小土地所有者占有的土地,既不大于自己全家力量所能耕种的限度,又不小于足以养活他们全家的限度。
这种封建土地私有制和人民可以自由买卖的土地制度,必然产生土地分配的失衡,趋向两极分化,豪强兼并土地的事情必然愈演愈烈。《汉书·食货志》中载有董仲舒关于秦代土地制度的一段话,很能说明问题:“至秦……用商鞅之法,改帝王之制,除井田,民得买卖,富者田连阡陌,贫者无立锥之地……邑有人君之尊,里有公侯之富……故贫民常衣牛马之衣,而食犬彘之食,食以贫暴之吏,刑戮妄加,民愁亡聊,亡逃山林,转为盗贼”。确立土地私有制度之后,土地兼并加剧,两极分化严重,人民生活困苦,趸为人民揭竿而起,推翻强秦的重要原因。

汉代的土地制度
两汉的封建土地制度,沿袭秦代的土地制度并有所发展。两汉的土地制度可分如下两类:
1、官田或公田
官田或公田,就是封建国家官府所有的土地。这种土地包括朝廷用来赏赐或赠与宗室、勋戚、功臣、百官的土地,以及宫殿、宗庙、官府、陵墓、苑囿、牧场、围场、籍田等占用的土地。凡是不属于人民私有的土地,都归封建国家或官府所有。其中耕地的来源,或系承袭前代的公有耕地,或系犯罪和死亡后被官府没收的“没收田”、“绝户田”,或系在边疆和荒辟地区实和屯田而开垦的荒地。
2、私田或民田
私田或民田就是人民私有的土地,就是封建地主经济的基础。秦代实行的“黔首自实田”的政策,从法律上确立了土地私有制,汉代土地私有制得到发展,从而奠定了我国两千多年封建地主土地制度的基础。两汉时期,土地私有制造成了诸多阶层的分化:
(1)地主阶级的分化:两汉时期,在地主中已有大、中、小地主之分。大地主,一般指皇帝、贵族、皇亲、国戚、权臣、官僚以及富商、巨贾、豪绅、大农等人。他们多集中于封建国家统治机构部门、各大城市及郡县治所。而中小地主,则多散处于各地农村,构成封建社会经济的中心。
(2)小土地所有者:如同晁错所说:“今农夫五口之家,其服役者不下二人,其能耕者不过百亩”。小土地所有者,大体上是五口之家,百亩之田的样子。这是秦汉以来小农经济的基础。
(3)佃农与雇农:在土地私有制度下,土地既可自由买卖,占有没有什么限制,就必然造成两级分化,一方面有“田连阡陌”的大地主,另一方面有“无立锥之地”的佃农和雇农。无地农民只能向地主租佃少量土地,交纳给地主一定数量的地租,以换取土地使用权。还有一部分无地农民从事佣工或佣耕而成为雇农。
汉代的限田
汉代土地私有不断发展、土地兼并愈演愈烈,大量农民破产和逃亡,农民和地主的矛盾十分尖锐,如不采取限制措施,将危及地主阶级统治地位的稳固。为了维持其封建统治,封建统治阶级要缓和地主和农民的矛盾,董仲舒曾向汉武帝提出“限民名田”的建议。他说:“古井田法,虽难卒行,宜少近古,限民名田,以赡不足,塞兼并之路”。但是,董仲舒的建议未被汉武帝采纳。
及至汉哀帝时(前6~1年)师丹又提出限田的建议:“古之帝王莫不设井田,然后治乃可平,孝文皇帝承亡周乱秦兵革之后,故不为民田奴婢为限,累世承平,豪富吏民资数钜万,而贫弱愈困,盖君子为政,贵因循,重改作,然所以有改者,将以救急也,亦未可详,宜略为限”。
师丹所提妥协政策为汉哀帝所采纳,汉哀帝下诏曰:“制节谨度,以防奢淫,为政所先,百王不易之道也。诸侯王、列侯、公主、吏二千石,及豪富民,多畜奴婢,田宅无限,与民争利,百姓失职,重困不足,春议限制。”(《汉书·哀帝纪》)据《汉书·食货志》记载,限制的具体办法是:“诸侯王、列侯,皆名田国中,列侯的长安,公主名田县道,及关内侯,吏民名田,皆无过三十顷,诸侯王奴婢二百人,列侯、公主百人,关内侯、吏民三十人,期尽三人,犯者没入官”。由于这种限田办法遭到豪强贵族的反对,最终未能实行。
师丹的限田未能实行,土地兼并更趋发展。哀帝至平帝十年间,无地的奴隶、农民暴动,此起彼伏,时有发生。王莽代汉,想方设法缓和地主与农民的矛盾,乃于建国元年(公元9年)下诏实行“王田制”。诏中说:“今更名天下田为王田,奴婢曰私属,皆不得买卖,其男口不盈八丁,不过一井者,分余田予九族邻田乡党,故无田今当受者如制度。”意思是说一家男子不满八人,而其土地超过一井的,要把其余土地分给九族乡党。原来没有土地的,每一男子分给百亩田。但这种“王田制”也由于贵族富豪的反对未能实行。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由于长期处于分裂状态,各地情况有很大的不同,所以必须分别加以阐述。
三国时期的土地制度
1、官田和公田的扩大
三国时期,战乱频仍,人民流离失所,死亡众多,无主土地大量增加,这些无主土地都成了公田。《三国志·魏书·司马朗传》中说:“今承大乱之后,民人分散,土业无主,皆为公田”。《后汉书·仲长统传》说:“今者土广民稀,中地未垦,……其地有草者,尽曰官田。”这是当时情况的真实写照。
2、民田和私田并存
(1)地主所有土地:大地主享有政治经济特权,占有大量土地。中小地主,横行乡里,也占有众多的土地。
(2)小土地所有者:三国时期的小土地所有者,与汉代的情况基本相同。 3、农业经营类型
(1)地主和大小豪强的庄园经营。
(2)自耕农的小农经营。
(3)无地或少地农民的租佃经营。

两晋的土地制度
两晋的封建土地制度,仍然和汉代大体相同,但是,它的私有形态发生了较大的变化,这就是士族阀阅大土地所有制的形成和发展。
早在东汉末年,士族门第已逐渐在社会上形成一股势力,由于两晋封建官府从无士籍地主的士人中选拔官吏,他们踏上仕途后,在政治上是当权派,在经济上是大地主或地主兼工商业。他们互相传引,世代承袭,形成豪宗、大族门第、阀阅等强大的政治经济势力。晋代的占田与课田制度
晋武帝司马炎于太康元年(280)平吴统一中国后,就下令实行“占田”和“课田”制度。这个制度包括的主要内容是:
(1)对王公、贵族、官僚、世族地主等,规定他们占有土地的面积、佃客户数、荫庇免役的亲属与奴仆人数。
①对王公官吏占田数额,按品位高低规定了不同的限额。一品官占田50顷;二品45顷;三品40顷;四品35顷;五品30顷;六品25顷;七品20顷;八品15顷;九10顷。
②规定各级官吏应有食客及佃客数目。根据官位的大小规定衣食客,六品以上3人;七八品2人;九品及库辇、迹禽、前驱、由基、强弩、司马等1人。对其应有的佃客规定为:一二品者无过50户,三品10户,四品7户,五品5户,六品3户,七品2户,八九品1户。
这些规定的目的是:①为了保障封建官僚地主的封建特权;②为了对他们的特权加以限制,以便使其不过分强大。
(2)对一般农民规定他们占有土地的面积、课田面积、课田租额与征课户调的数额。
对一般农民占田与课田的规定,据《晋书·食货志》记载:“男女十六以上至六十为正丁;十五以下至十三、六十一以上至六十五为次丁;十二以下、六址六以上为老小,不事。”按照上述年龄标准,规定的占田数额是:“男一人占田七十亩,女子三十亩。其外,丁男课田五十亩,丁女二十亩,次丁田半之,女则不课。”
西晋实行的这种占田与课田制度,不是国有土地基础上的授田,而只是在法律上规定和承认私人占有土地的最高限额,以及按照土地亩数缴税的数额。至于这个土地占有限额能否达到,国家并不给予保证,只是要求规定的课税田亩能够耕种,能按照课田亩数纳税就行了。
实行这种制度,对于安定社会秩序,促进农业生产有重要作用。这是因为:①对王公、贵族、官僚、 户。
这些规定的目的是:①为了保障封建官僚地主的封建特权;②为了对他们的特权加以限制,以便使其不过分强大。
(2)对一般农民规定他们占有土地的面积、课田面积、课田租额与征课户调的数额。
对一般农民占田与课田的规定,据《晋书·食货志》记载:“男女十六以上至六十为正丁;十五以下至十三、六十一以上至六十五为次丁;十二以下、六址六以上为老小,不事。”按照上述年龄标准,规定的占田数额是:“男一人占田七十亩,女子三十亩。其外,丁男课田五十亩,丁女二十亩,次丁田半之,女则不课。”
西晋实行的这种占田与课 田制度,不是国有土地基础上的授田,而只是在法律上规定和承认私人占有土地的最高限额,以及按照土地亩数缴税的数额。至于这个土地占有限额能否达到,国家并不给予保证,只是要求规定的课税田亩能够耕种,能按照课田亩数纳税就行了。
实行这种制度,对于安定社会秩序,促进农业生产有重要作用。这是因为:①对王公、贵族、官僚、强宗、巨室侵占土地的欲望予以满足,并对其略加限制,以防止土地兼并的激烈发展;②对一般农民承认他们自有的土地,并规定他们占有土地的最高限额和课田数额,能起到鼓励农民开荒扩种的积极性,有利于发展农业生产; ③扩大封建官府租调和徭役的来源。

北朝的“均田”制度
北魏孝文帝太和九年(485年)发布“均田令”,开始实行均田制度。其后,北齐、北周也都沿袭均田制度。所谓“均田制”,就是封建王朝对国有土地(官田)实行按农户人口“计口授田”的制度,也就是封建官府创造的自耕农的土地所有制度。据《魏书·食货志》记载,均田制的土地分配标准有以下几种:
(1)露田:是种植作物的土地。凡年满15岁的男子,受露田40亩;年满15岁的女人,受露田20亩;奴婢也可受同样的露田,不受人数的限制,有多少奴婢,受多少露田;农民有牛1头,也可分得30亩土地,但以4头牛为限。这个土地分配数额,是指不易田(即每年都可耕种的田),如因土质较差,需要休耕的,可以加倍受田。露田只能种植作物,不得另作他用,农民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2)桑田:是已经种植或允许种植桑、榆、枣等果木的土地。男子初受田时可领种桑田20亩;奴婢也可领得同样面积的桑田。桑田上必须种桑种树50株、枣树5株、榆树3株,限3年内种毕,否则,未种的土地即由国家收回。在规定的株数外,多种者不加限制。如果当地不适于种桑,那么,只给男子桑田1亩,种上几株枣、榆之类即可。
(3)麻田:在宜麻的地方,男子可领 种麻田10亩,女子5亩,奴婢也可领种同样面积的麻田。
(4)宅地:每户有3人的,给宅地1亩,奴婢每5人给1亩,以为居室之用。宅地周围的土地,可作为园圃,种植桑、榆以及果树等。宅地归私人所有。
在北魏的均田制度中,还有土地还受的规定。露田和麻田,不得买卖转让,凡年龄合格者即受田,老迈及身殁者即还田。奴婢及耕牛受的田,则随奴婢及耕牛的丧失而还田。土地的还受,以每年正月的户口为基础,若受田后死亡,以及奴婢、耕牛转移,都要等到来年正月办理还收手 续。
北魏实行的均田制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①均田是用国有土地,给农民“计口授田”,它并不意味着地权的平均,也不改变封建土地私有制度的实质。
②均田制对世族豪门地主兼并土地虽有限制作用,但它并不触动地主阶级的既得利益,反而为增进其利益服务。如奴婢、耕牛等都受田,就对地主有利。
③均田制下的受田,露田和麻田有受有还,农民对这类土地只有使用权而无所有权。
④北魏规定的受田数,多数不能足额。
⑤均田制对地方官吏也规定了授给公田,但这种田并非私有,在官吏离职时,要将它转交给后任。
北魏实行均田制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①为了解决农民的疾困流亡,安定社会秩序,巩固封建统治,发展农业生产。
②为了解决南逃归来或流散异乡归来农民的地权纠纷,以便尽快耕垦弃耕撂地,使农民有地可耕。
③为了限制世族豪门侵占田地和荫户,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和徭役发的确数与可靠来源。
④为了使荒废的大量耕地得到垦殖、浮游的众多人口得到生业。

隋代的均田制
隋代的均田制度,是计丁授田的制度。按照规定:男女3岁以下为黄;10岁以下为小;17岁以下为中;18风以上为丁。丁受田、纳课、服役。60为老,免役。据《隋书·食货志》记载:“其丁男,中男,永业、露田,皆遵后齐之制”。按北齐均田制,普通农民一夫受露田80亩,一妇受田40亩,奴婢受田与良人同。丁牛一头受田60亩,以4牛为限。又每丁给永业田20亩,为桑田,种桑50棵,榆3棵,枣5棵。土不宜桑者,给麻田种麻。桑麻田不需还受,露田则要按规定还受。其田宅,率三口给1亩,奴婢则五口给1亩。
隋制自诸王以下至于都督,皆给“永业田”。多者至100顷,少者30顷。京官给“职分田”,一品者给田5顷,每品以50亩为差,至五品则为田3顷,其下每品以50亩为差,至九品为1顷。外官亦各有职分田,又给“公廨田”。

唐代的均田制
唐代继隋代实行均田制,且较隋代完备。
1、一般农民的受田
唐武德七年(624年)颁布均田制,据《唐六典》记载:“凡男女始生为黄,四岁为小,十六为中,二十有一为丁,六十为老。每一岁造计帐,三年一造户簿。县以籍呈与州,州呈与省,户数总而领焉。”“凡给田之制有差,丁男,中男以一顷,老男笃疾以四十亩,寡妻妾以三十亩,若为户者,则减丁之半。”“凡田分为二等,一曰永业,一曰口分。丁之田二为永业,八为口分。”“凡道士给田三十为,女冠二十亩,僧尼亦如之。”“凡天下百姓给国宅地者,良口三人以上给一亩,三口加一亩,贱口五人给一亩,五口加一亩,其口分、永业不与焉”。“凡应收受之田,皆起十月,毕十二月。”“凡州县界内所部,受田悉足者为宽乡,不足者为狭乡。”这就是说,凡年满18岁以上的男女,受田一顷,其中80亩为口分田,20亩为永业田。老及废疾笃疾者,各受口分田40亩,寡妻妾各受田30亩。
2、王公官吏的受田
王公官吏的受田,我目繁多,数量亦大,大约有以下三种:
(1)永业田:凡有爵位、勋位和官职的人,都受永业田。据《唐六典》记载:“凡官人受永业田,亲王100顷,职事官正一品60顷,群王及职事官 人一品50顷,国公若职事官正二品40顷,郡公若职事官从二品35顷,县公若职事官三品25顷,职事官从三品20顷,侯若职事官正四品14顷,伯若职事官从四品11顷,子若职事官正五品8顷,男若职事官从五品5顷……”。
(2)职分田:即职田,作为京内外职事官的俸禄,按其官职授给田地。这种田地仍属公田,不归私人所有,官员离职时,要移交后任。官吏的职分田,京官一品12顷,二品10顷,三品9顷,四品7顷,五品6顷,六品4顷,七品3顷又50亩,八品2顷又50亩,九品2顷。皆百里以内之地。外官,诸州都督、都、亲王府官二品12顷,三品10顷,四品8顷,五品7顷,六品5顷,七品4顷,八品3顷,九品2顷又50亩等。
(3)公廨田:系用作京内外各官署外公费用而设置的。京官各司公廨田的数量是:司农寺26顷,殿中省25顷,少府监22面,太常寺各20顷,京兆府、河南省各17顷,太府寺16顷,史部、户部各15顷,兵部、内侍省各14顷,中书省、将作监各13顷,刑部、大理寺各12顷,尚书都省、门下省、太子左春坊各11顷,工部10顷,光禄寺、太仆寺、秘书监各9顷。外官各寺,大都叔府40顷,中都督府35顷,下都督护府、上州各30顷,中州20在,宫总监、下州各15顷,上县10顷,中县8顷,下县6顷。
3、口分田和永业田的所有制性质
(1)口分田:一般是种植谷物的土地。农民到了有耕作能力时受田,年老体衰时还给国家一半,死后则全部还给国家,不得买卖或作其他处理。从这点下看,口分田是国家所有制性质,受田者只有使用权而无所有权。但是,自狭乡处徙往宽乡者,可以卖其口分田。
(2)永业田:一般不归还国家,是有世袭权的土地,有明显的私有性质。永业田虽然为私人所有,但这种私有权是不完整的,国家还有权变动。
总之,口分田是还受的土地,具有国有性质,但在一定条件下容许其出售;永业田基本上是私人所有的性质,但是,其私有权也不是无限的。
4、均田制的解体
唐朝实行的均田制,并没有废除贵族、官僚、豪强、地主的土地私有制,至于分配给农民的口分田和永业田,原则上不能随意处理,但在特殊情况下永业田允许出卖,而口分田在其迁徙宽张时也可出售。在这种情况下,随着商业经济的发达和高利贷的猖獗,农民被迫出卖其所受之田,让贵族、官僚、豪强、地主兼并其土地,亦是势所必然的。大批农民在丧失了土地之后,不得不做王公、贵族、豪强、地主的佃户。随着兼并之风的加剧,使得可以分配给农民的土地愈来愈少,终于导致均田制解体。

五代的均田制
五代之际,战乱频仍,虽然仍然实行均田制,但是实际上已无田制可言。

两宋土地制度大土地所有制的发展
两宋时期,大土地所有制有很大的发展,集中表现在“官田”的扩大上,两宋的官田,除了沿袭唐五代的所有官田之外,还集中了大量无主荒地,籍没儿的田地以及购买的大量田地。据北宋元丰年间(1078~1085)统计,全国垦田461 655 557亩,其中官田为6 339 296亩,占1.37%(国有山林、川泽、苑囿、宫院、陂池、牧地等除外)。官田所占比例较高的地方是:利州路为8.54%,河东路为8.45%,河北路为3.41%,京西路为3.39%,京东路为3.33%。
这些官田的用途是:
(1)赐田:赏赐给皇族、勋戚、功臣、官吏等,以换以他们的忠诚和支持。
(2)职田:即按官职品级给其用做俸禄的田地。按宋制规定:“州县长吏给十之五,自余差给。其两京大藩府四十顷,次藩镇三十五顷,防御、团练州三十顷,中上刺史州二十顷,下州及军、监十五顷,边防小州、上县十顷,中县八顷,下县七顷,转运使、副使十顷,兵马都监、监押、寨主、厘务官、禄事参军、判司等比通判、幕职之数而均给之。”
(3)学田:即用作各地书院学舍办学经费开支的田地。
(4)皇室直接具有的田地。
(5)屯田和营田。
(6)仓田:即官府没 入田地所收租谷的储存场地。
(7)牧地及其他。
地主兼并土地的激情
两宋的大地主多系皇族、贵戚、达官、显贵、富商、巨贾、地主、豪强,他们在政治上和经济上具有优越地位,他们获取了土地的方式有:
(1)官府的赏赐和赠与。
(2)巧取豪夺。据《宋史·宦者传》记载,提举官李彦置局汝州,“凡民间美田,使他人投牒告陈,皆指为天荒,虽执印券皆不省。鲁山阖县尽据为公田,焚民故券,使田主输租佃本业,诉者辄加威刑,致死者千万”。
(3)购买兼并。北宋名臣范仲淹虽然被称作清廉良吏,也大量购买田地,仅在姑苏就有“义田”1000亩。据《金石萃编·义田记》记载:“范文正公苏人也,……方贵显时,于其里中买负郭常捻之田千亩,号曰义田,以养济群族。”较为清廉的官 员尚且如此,其他贪官污吏就更不必说了。

授田和限田
1、授田
北宋统一全国后,鉴于当时有很多土地弃耕撂荒,急望人民垦田务农,以求增加国家财政收入,宋太宗根据太常博士陈靖的建议,实行授田。据《宋史·食货志》记载:“逃民复业,凡浮客请佃,委农官勘验,以授田土,……其田制为三品:以膏腴而无水旱之患者为上品;虽沃壤而有水旱之患者,确瘠而无水旱之患者为中品;既确瘠而又水旱者为下品。上田,人授百亩;中田,百五十亩;下田,二百亩。五年后收其租,亦只计百亩,十收其三。一家有三丁者,请加授田如丁数。五丁者从三丁之制,七丁者给五丁,十本者给七丁,至十十、三十丁者,以十本为限,若宽乡田多,即委农官裁度以赋之。”这就是所谓“计丁授田”。当时的宰相吕端以所立田制多改旧法,又大费资用,难于期成,因寝其事。也就是说,并未实行。
2、限田
南宋淳佑六年(1246),殿中侍御史谢方叔上疏,详细描述了当时豪强兼并土地的情况:“豪强兼并之患,至今日而极,……国朝驻跸钱塘,百有二十余年矣。外之境土日荒,内之生齿日繁,权势之家日盛,兼并之习日滋,百姓日贫,经制日坏,上下煎迫,若有不可为之势。所谓富贵操柄者,若非人主之所得专,识者惧焉,夫百万生灵资生养之具,皆本于谷粟 ,而谷粟之产,皆出于田,今百姓膏腴皆归贵势之家,租米有及百万石者;小民百亩之田,频年差充保役,官吏诛求百端,不得已,则献其产于巨室,以规免役。小民田日减而保役不休,大官田日增而保役不及。以此弱之肉,强之食,兼在浸盛,民无以遂其生,于斯时也,可不严立经制以为这防乎?”
早在北宋时期就有“限田”之说,为了限制土地兼并,宋仁宗时曾下诏限田:公卿以下不得过30顷,衙前将吏应服役者,不得过15顷,而且限于一州之内,否则,以违律论。但任事者终以限田不便,不久即废止。宋徽宗政和中(1111~1118)又定限田之制:“品官限田,一品百顷,以差将杀,至九品为十顷;限外之数,并同编户差科 ”。政和七年(1117)又诏:“内外宫,官舍置田,在京不得过五十顷,在外不得过三十顷,不免差科、徭役、支移”。
主户和客户
宋代有主户和客户之分。所谓主户,指的是占有土地并承担赋役的户;所谓客户,指的是不占有土地,但必须向地主租种土地的户。
1、主户
主户按照土地的多寡,分为五等。一等、二等、三等户,习惯上称作“上户”。一等户是占有土地数十顷甚至上百顷的大地主;二三等户占有土地较少的中小地主。主户中的四五等户习惯上被称为作“下户”。四等户实际上都是仅有少量土地的自耕农;五等户是只有极少土地,还必须租种一部分地主土地的半自耕农。
2、客户
客户,又称“佃客”或“浮客”。
北宋太平兴国年间(976~983),全国户数中的6/10是主户,4/10是客户。6/10的主户中,绝大多数是下户。上户占有全国80%以上的土地,下户占有的土地不及20%。据公元1022年统计,全国共有客户375万多户,约占全国总数的1/3。

元代土地制度元代的土地制度和南宋的土地制度一样,将土地分为官田和民田两种。
官 田
官田是承袭金南宋所有的官田以及籍没有两朝的皇室、贵戚、达官、显宦及豪右等私人地产而来。另外,在征服战争中,由于残酷的屠杀掳掠,人民死亡流离,以致产生大量的无主荒地,这些无主荒地也被没收为国有土地。
元代统治者在大量官田的利用,大体上有以下三种:
1、赐田
元代受赏赐的对象有:(1)皇室诸王和公主;(2)勋戚、功臣及百官;(3)寺院和宫观。
2、职田
元代亦对地方官分给职田。至元三年(1266)定各路、府、州、县官员职田,计上路达鲁花赤、总管职田16顷,同知8顷,治中6顷,府判5顷;下路达鲁花赤、总管14顷,同知7顷,府判5顷;散府达鲁花赤、知府12顷,同知6顷,府判4顷;中州达鲁花赤、知州6顷,州判3顷;警巡院达鲁花赤、警史5顷,警副4顷,警判3顷;录事司达鲁花赤、录事3顷,录判2顷;县达鲜花赤、县尹4顷,县丞3顷,主簿3顷,县尉2顷。
3、屯田
元代也有大量官田用于屯田垦殖。
民 田
民田,就是私人所有的土地。元代民田的占有情况主要表现在:
1、大土地所有者
元代,有大量土地集中在大土地所有者手中。这些大土地所有者既有王公、公主、贵族、勋戚,又有百官、功臣、寺院、宫观等。
2、土地兼并剧烈
元至二十八年(1291),布衣越天麟上《太平金镜策略》中,除了阐述富豪兼并之烈以外,还提出了“限田”的建议:“方今之务,莫如复井 田,尚恐骤然骚动天下,宜限田以渐复之。凡宗室王公之家,限田几百顷;凡巨族官民之家,限田几十顷,……凡限田之外,蔽欺田亩者,坐以重罪。凡限外之田,有佃户者,就令佃户为主。未尝垦辟者,令无田这民,占而辟之,第一年全免租税,第二年减半,第三年依例课征。……凡以后有卖田买田者,也不可过限。私田既定,乃定公田。”据《续通考》记载:元代公田之制,定为九等。一品20顷,二品16顷,三品15顷,四品12顷,以下俱以2顷为差,至九品则2顷。此是按官阶之大小而限田之多少。

明代土地制度同前代一样,仍然分为官田与民田两种。土地问题仍然是大土地所有和兼并。官 田 据《明史·食货志》记载:明代初年“官田,皆宋元时入官田地。厥后有还官田,没官田,断入官田,学田,皇庄,……诸王、公、勋戚、大臣、内监、寺观赐乞庄田,百官职田,边臣养廉田,军、民、商屯田,通谓之官田”。这段记载包括了官田的来源,又包括了官田的利用。官田的来源,大者承袭元代所有的官田,以及元代皇室、王公、贵族、臣僚等籍入田地;元末丧乱20年造成的大量无主荒地;此外,还有罪犯的没人地等。
官田的利用,大体上有以下几种:
(1)赏赐给王公、贵族、勋戚、功臣等的赐田,此项赐田,一经赏赐私人就成为私田。
(2)分配给百官的职田和边臣的养廉田,为补给官员俸禄之用,此种田地官不能私有,仍属官田性质。
(3)屯田,明代的屯田有军屯、民屯和商屯之分。
军屯为解决边军粮饷所设之屯田,开始由边塞卫所的军户经营,以后推广到内地。洪武二十五年(1392)制屯田则例,规定边军三分守城,七分屯种;内地二分守城,八分屯种。每一军户受田一份(50亩),由政府供给耕牛、种子、农具。三年后交纳租税,每亩一斗。洪武二十六年(1393),全国军队总额约 180万有余,按每军户受田50亩计,则军屯面积当在9000万亩以上,约占全国总耕地面积的1/10以上(当时全国总耕地面积约8 577 000顷)。
民屯,为安置流离失所的农民而设置,官府指定土地,令失业农民迁居该处耕种屯田。洪武三年(1370)招诱流民和失去土地的农民,到北方近城荒地屯垦,每人给土地15亩,蔬菜地2亩,免租3年,有余力垦种者,则不限顷亩。
商屯,是为满足边军粮饷所采取的一种补充手段。当时,官府曾要求盐商代运一部分军粮到边塞,由于道路遥远,运费昂贵,于是盐商便设法在边塞地区募民垦荒屯种,把商屯生产的粮食交给卫所官仓,换取盐引(领盐凭证)。
(4)皇室和官府直接经营的官田,即皇庄、官庄。
(5)用来饲牧军马官马的牧地、草场、牧场,以及园林、池沼、围场、苑囿、陵地等。
(6)学田及其他。据明弘治十五年(1502)清查天下田亩时的统计,全国共有田地4 228 058顷。其中官田为598 456顷,占14.15%。

民 田
在民田中,有地主土地所有和农民土地所有两种:
1、地主土地所有
地主土地所有,即大中小地主阶级所有的土地。其中包括:王公、贵族、勋戚、达官、显宦、地主、豪强、富贾、大贾、寺观僧道等占有的大量肥沃的土地。这些大土地所有者取得土地的途径是:(1)封建官府的赏赐。(2)依仗权势的巧取豪夺。(3)中小农民为避免赋役投靠势家所奉献的田产。(4)奸人为获赏而唐朝投献的他人田产。(5)利用金钱购买的土地等。
2、农民土地所有
农民土地所有,即自耕农和半自耕农所拥有的小块土地,亦即直接生产者的小额土地。这些农民所有的小块土地,多系从他们的前代继承的祖产,或者是他们自己开荒占有的土地。这是有地者或无地者的中间阶层,从全国范围来看他们人数众多,他们拥有的土地数量也相当可观,在封建社会经济结构中处于举足轻重的地位。这些小土地所有者,他们的经济地位是很不稳固的。他们时常因为赋役、债务、地租以及天灾等原因破产,出卖土地,失去生活依据。

清代的土地制度,同明代一样,仍分官田和民田两种。官 田 在官田中有官庄田、赐田、屯田、学田、祭田等。
1、官庄田
清代的官庄田分别为皇帝、贵族、旗人所有。
(1)皇室庄田:是清朝皇帝占有的土地,简称皇庄,直属内务府。皇庄大都集中在畿辅、锦州、热河等地。据《大清会典》记载,皇庄共达1 078处,土地面积达35 772顷。皇庄设有庄头,管理并使役农民为其耕作,庄头的职务是世袭的,对佃农有任免权。庄头向佃农收取的地租,除按一定比较交内务府外,其余为其私人所得,看来庄头也是地主或二地主。
(2)宗室庄田:是清朝皇帝赏赐给王公、贵族的土地。据《大清会典》记载,宗室庄田共有1 716所,土地面积共有13 338顷。其管理方法大休现皇室庄田。
(3)八旗庄田:是分给旗籍兵丁,即满洲八旗、蒙古八旗和汉军八旗成员的庄田,作为八旗兵丁在职时的衣食之资。八旗庄田是不纳税的土地。据《大清会典》记载,八旗庄田的土地面积为14万多顷。
此外,尚有类似八旗庄田的驻防庄田,分布在畿铺、盛京,另外各省警备的旗人占地面积也不少。
2、屯田
清代的屯田分军屯和民屯两种
(1)军屯:清初各地驻军均实行屯田。顺治二年(1645) 首先在顺天府实行“计兵受田法”,每个官兵给可耕田10亩,官给牛具、种子。继则推行于直隶、山东、江北、山西等驻军。康熙六年(1667)定江浙等省份驻投诚官兵屯田,人给荒田50亩眷属多的,量口增加亩数。
(2)民屯:顺治六年(1649)令各省兼募流民,编甲给照,垦荒为业。募民垦殖,一般由国家供给耕牛、农具和种子、口粮以及房舍住处。凡新垦地,初定3年后起课,后改为6年后起课。
(3)学田:即专用于办学经费开支的田地,如中央直属的国子监,以及各省府州县设置的书院等,均拨给一定数量的学田,以其租佃所得,供办学费用。据乾隆十八年(1753)统计,全国共计有学田11 586顷。
(4)祭田:就是作为祭祀古圣先贤庙、墓、祠堂之用的田地,凡京师坛、遗官地及天下社稷、山川、历坛、文庙、祠墓、寺观等祭田,均包括在内。
民 田
清代的民田可分为地主所有土地和农民所有土地。
1、地主所有土地
包括大中小地主所有的土地。其来源大体有以下几方面:
(1)来自封建官府的赏赐;(2)来自依仗权势的巧取豪夺;(3)来自工商业者购买的土地;(4)其他。
2、农民所有土地
农民所有土地,即自耕农或半自耕农占有的小块土地。其主要来源有:
(1)承袭前工留传下来的土地;(2)清初实行招民垦荒复业而得到的小块土地;(3)农民在起义中占据的前明藩王的庄田;(4)农民赴边疆垦荒形成的小土地所有等。

天朝田亩制度
太平天国的《天朝田亩制度》,其主要内容是:
(1)废除私有制,实行上帝所有制,实际上是实行天王或太平天国的国有制;(2)以家为单位,按照人口多少,不分男女,重新分配土地,将土按产量高低,分为九等,好坏搭配,受田者只有使用权而无所有权,不得买卖转让;(3)除分给每家田地外,还规定每家种对栽桑养蚕或饲养家禽的数额,每家五母鸡二母彘;(4)农家自己不能生产制造的生产工具、器皿、房屋等,凡陶治木石等匠艺,由伍长及伍卒于农隙时制作;(5)建立守土乡官制,以家为基础,二十五家为“一两”。把政治、军事、经济三者全为一体,寓兵于农;(6)以“两”为基层组织单位,管理一切社会生活事项。
“天朝田亩制度”,提出推翻封建土地所有制,重新分配土地,解除封建压迫,建立农民土地所有制的纲领,对于鼓舞**斗志,进行农民革·命,有其积极意义。但是,这个纲领是要在小生产的基础上废除私有制和平均一切社会财富,以求人人平等,这是不切实际的幻想,根本无法实现。

相关的一些学术争议:
1)西周的土地所有制问题
对西周的土地所有制的讨论,主要集中在三个问题上。
(1)土地所有制形式问题
所谓土地所有制形式问题就是土地国有制还是私有制的问题。史学界一般都承认西周时期的周天子是土地的最高所有者;但对于西周是否已出现了土地私有制,看法却很不一致。
如范文澜认为,经过“授土授民”之后,虽然土地、臣民名义上仍是王土王臣的一部分,但实际上受土受民的人有权割让或交换,等于私有了。
王承祒否认西周存在土地私有制,他认为,受封者对于土地只有使用权,土地的最高所有权属于王,土地是不能买卖的。
林甘泉根据近年来新发现的考古材料指出,在周共王时代,即西周中期,土地国有制已经遭到破坏,土地私有的历史过程已经开始。

(2)井田制问题
关于井田制的争论,主要集中在究竟有无井田制,井田制开始于何时,井田制是不是当时唯一的田制,井田制与农村公社的关系等问题上。
一种意见是肯定井田制的存在。如王玉哲认为,西周耕地划分为公田和私田的制度就是传统的井田制。郭沫若也肯定井田制的存在,但他不同意孟子对井田制的解释。他认为,孟子所谓的“八家共井”以及公田、私田之分,只是一种乌托邦的理想化。西周实行井田制实际上是两层用意,一是作为诸侯百官的俸禄等级单位,二是作为课验直接耕作者勤惰的单位。
另一种意见是否定井田制的存在。如范文澜认为,西周领主们的土地疆界纵横交错,但并没有一井九百亩的区划,与邑密切相关的井也不是孟子所说的井,井田制是不存在的。胡寄窗亦认为,井田制是我国古代空想中对后世影响最为深远而其内涵又最为混乱的一个概念。井田制是仅能存在于头脑中的事物。
对于井田制产生的时间,也有不同见解。如唐兰认为,西周前期井田尚未出现。井田制的推行可能是在西周末年的周厉王时期。徐喜辰则认为,商代已用井田方式来从事农业生产。金景芳认为,井田制开始于夏初,以后经过夏商两代以至西周,达到充分发展的阶段,到春秋、战国逐步灭亡。
一此人认为 ,井田制在其兴盛时期,曾一度是唯一的和普遍实行的土 地制度。另一些人对此提出了不同意见。如杨向奎认为,西周存在着两种不同的土地制度,一种是以十夫为单位的乡、遂的土地区划;另一种是以九夫为单位的井田制。徐中舒说,井田只施行于古代中国的东方低地,而不是普遍实行的田制。王玉哲认为,西周有着井田和非井田两种制度。对周氏族成员实行非井田制,对被征服部族则实行井田制。赵光贤则认为,西周时期同时并存着井田制,授田制和贵族占有制三种田制。
多数学者认为,中国古代存在过农村公社。如徐中舒认为,古代中国普遍存在着家族公社和农村公社。杨向奎也说,西周时期,尤其是在东方的齐国,曾普遍地存在着公社的组织。但郭沫若和范文澜等都否认中国古代曾有过农村公社。
对于井田制是否就是农村公社问题也有不同意见。李埏认为,井田制就是农村公社。金景芳认为,井田制即马克思、恩格斯所论述的农村公社或马尔克在中国的具体表现形式。马开梁反对以商、周的井田制或邑、室、里、社、书社等和农村公社混为一谈,他认为,农村公司只存在于原始社会末期。到夏代,村社成员已沦为奴隶。

2)春秋、战国的“爰(辕)田”问题
对春秋、战国时期的土地制度争论较多的是晋国“作爰田”问题。
高亨认为,晋国“作爰田”和商鞅“制辕田”的内容基本上是一样的,是实行封建的实物地租制度。因要农民拿出财物换取公田,故名“爰田”。常悟也认为,晋国“作爰田”和商鞅“制辕田”一样,意味着井田制的崩溃。但金景芳认为,把“作爰田”或“制辕田”作为井田制破坏的证据是不对的,井田制被破坏的关键是开阡陌。
徐中舒认为,晋国“作爰田”是把土地赏给村公社的成员,扩大他们的耕地,使之“自爰其田”。王仲荦认为,爰田有两种,一种是较原始的“换土易居”的方法,另一种是“自爰其处”的方法。晋国“作爰田”已不是土地定期分配制度,而是休耕制度。

3)秦国和秦朝的土地所有制
不少人认为,商鞅变法“开阡陌封疆”是变土地国有制为土地私有制。朱绍侯更进一步提出商鞅变法所建立的土地制度叫“辕田”或“名田”,两者都废除了井田制下的土地定期分配和还受制,而建立了土地私有制。但是,高敏认为,商鞅变法只是改奴隶制土地国有为封建国有制。
一些学者认为,秦代同时存在着几种田制。但对哪种田制占支配地位这个问题却有不同看法。
唐赞功认为,秦代存在着封建地产土地所有制、封建国家土地所有制以及自耕农民的小块土地所有制。但是当时只有封建地产土地所有制是不断 发展的,其它土地所有制形式都是受它制约。熊铁基、王瑞明认为,秦代的国家土地所有制是受私有制制约的,处于一种补充地位。与上述意见相反,吴树平根据秦简有“授田”的记载认为,秦代以国家土地所有制为主,以地主土地私有制为辅。
张传玺认为,战国时期的土地买卖关系是土地私有制已存在的标志。他还认为,始皇三十一年,“使黔首自实田”,是秦王朝从法律上确立了封建土地私有制。而李永田对此提出了异议。他认为,这里的“实”字是“充实”之意,是秦王朝驱民归农的一项措施;与土地制度并无关系。
4)秦汉至清朝的土地所有制
关于这个问题,争论的中心是何种土地所有制占支配地位问题。
一部分人认为,占支配地位的是土地国有制。如侯外庐认为,皇族土地所有制,也就是土地国有制是占支配地位的,它贯串于秦汉以来的全部封建史。这种土地所有制经历了两个发展阶段。第一个阶段是从秦汉到唐代的天宝末年,以“军事的政治的统治形式”为主,以劳役地租为主要的剥削形态;后一个阶段是从唐代安史之乱到清初,以“经济的所有形式”为主,以实物地租为主要的剥削形态。在这两个阶段,皇族土地所有制的本质始终未变,只是经营方式有所改变。除了皇族土地所有制之外,还有与之共存的许多领主占有制和一定的私有制。
主张土地国有制占支配地位的人在一些问题上也有分歧。例如李埏对土地国有制的理解就与侯外庐不同,他不同意把土地国有制称为皇族土地反有制。他认为,皇族以至君王并不等同于国家,君王也具有私有主的性质,而国有土地还不是皇帝的个人私产。在秦汉以后,除了土地国有制和大土地占有制以外,还有大土地所有制,小农土地所有制和残余的村社所有制。
另一部分人认为,在不同的时期曾先后存在过土地国有制和地主土地所有制,在前期是土地国有制占主导地位,后期是 地主土地所有制占支配地位。如贺昌群认为:“秦汉至隋唐是份地土地占有制,宋以后是地主土地占有制,如果再严格划分,均田制崩坏以前为份地土地占有制,两税法成立以后逐渐发展为地主土地占有制。”
还有一部分人认为,占支配地位的是地主土地所有制。如胡如雷认为,由于地主是农民剩余生产物的最主要的占有者,所以地主土地所有制是占支配地位的。张传玺也认为,从战国到清朝的两千年间,一直“是以土地私有制为基本土地反有制形式。”
另有一部分人认为,占支配地位的是农民的小块土地所有制。这种土地所有制的存在或破坏,决定了社会治乱和皇朝兴衰。
5)西晋的占田制
对西晋的“占田制”是否曾普遍实行的问题,史学界有不同的看法。多数人认为,“占田制”是普遍实行了的,并起了得要作用。如余逊认为,“占田制”曾普遍实行,由于“占田制”的实行,统治阶级内部的矛盾消弭了,租税收入增加了。但有些史学工作者持相反的看法。如张维华认为,占田法仅是一个拟定而未实行的计划。
不少人认为,“占田制”在其实行期间是主要的土地占有形态。但也有人对此持不同看法。如苑士兴认为,“当时的主要土地占有形态仍是继续秦汉以来的土地私有制度。”王仲荦认为,“占田制”只是世家大族封建土地所有制的补充形态,“得受这种土地所有制的制约。”
对于“占田制”争论最多的是授田数量及与此有关的赋税形式、数额等问题。
张维华认为,人民按口占田,按丁纳税。丁男占田七十亩,课五十亩;丁女占田三十亩、课二十亩;一夫一妇共占田百亩,课田七十亩。他认为课田的剥削形式是实物地租,每亩地租量为八升。
吕振羽认为,人民按口授田,丁男一人得占七十亩,课五十亩,共一百二十亩;丁女一人得占三十亩,课田二十亩,共五十亩。占田之收获物归耕者,课田之收获物全归政府,实为力役地租,此外另有户调。
另一个有争议的问题是 “占田制”与“课田制”是不是结合在一起的制度。多数人认为二者是结合在一起的。但王天奖认为,课田与占田是性质上完全不同的两种制度。课田制是一种田赋制度,而不是土地制度。不论人民有多少土地,一律以五十亩、二十亩的标准缴纳田赋。占田制即限田制度,它既不是与课田制密不可分地结合在一起的,也不是与之同时出现的,而是先有课田,后有占田。占田制既是对占垦土地的最高限额,又带有人民从政府手中取得荒地的内容。

6)北魏至隋唐的均田制
对北魏至隋唐的均田制的讨论很热烈,提出的问题也很多。
关于北魏均田制产生的条件,一般都认为,均田制产生的外部条件是鲜卑拓拔部土地公有的旧俗;对其内在条件是什么,却有不同看法。如徐德嶙认为,“是由于中国北方在变乱期间农村公社土地村有制的扩大。”王种荦则认为,是当时土广人稀的实际情况和西晋占田制的影响。而岑仲勉不同意这种看法。他认为,均田制与占田制有本质的不同。
许多学者认为,均田制具有农村公社性质。如徐德嶙认为,均田制是“由农村公社土地村有制演变而来,还保存有农村公社中的某些旧有的制度和性质。”唐长孺也认为,均田制具有公社特征。李亚农甚至认为,均田制和“农村公社时期的土地制度没有什么区别。”
但是金宝祥的看法与此相反。他认为,“历史上只要有了一定发展的分工,商品生产,商品交换,那末必将导致公社所有制的瓦解,大土地所有制的产生。根本不可能再度产生占主要形态的以村社所有制为内容的国家所有制,有的只能是以小土地所有制为内容的,以地主所有制为前提的国家所有制。”

对于均田制下农民使用的土地的性质也有不同看法。如苑士兴认为,均田的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农民对于“所分得的土地并无所有权,而是长期使用和占有。”而唐耕耦认为,由于实行均田制时,社会上早已存在的私有土地也都被包括在均田范围之内,所以均田制下的土地既有国有土地,也有私有土地。
对于均田制下的农民,一般认为是自耕农民或基本上是自耕农民。但侯绍庄认为,他们是国家佃农。
不少人认为,均田制在其实行期间一般是居于主导的、支配的地位。而王仲荦认为,北朝的均田制只是世家大族地主土地所有制的补充形态。潘镛认为,唐初的土地制度是国有制和私有制并存;但占支配地位的不是土地国有的均田制,而是地主土地私有制。

一般认为,北魏的均田制是普遍实行了的。但傅筑夫对此提出了不同看法。他认为,“北魏政府对于它大事宣扬的均田制度并没有以全力推行,甚至在京师附近也没有认真推行,至少是没有全面展开,所以在很大程度上,它只是一个没有或未能实施的纸上谈兵而已。”
关于隋唐均田制的来源,一般都认为是源于北朝的均田制,尤其是北齐的均田制。但傅筑夫认为,唐的均田制是“把北魏的均田制和晋代的占田制揉合在一起。”
一般认为,唐代的均田制是普遍实行了的,均田制对土地占有做了某些限制,延缓了土地兼并的速度。但傅符夫认为,唐代的均田制实际上未能实行,只是“一种有名无实的空文”,对于豪强的兼并土地,没有什么阻止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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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制度,学习了。
越看越乱。
怎么会越看越乱呢,非常简单的发展历程嘛。

一开始是原始的国有制,然后是抓奴隶来劳作的国有田。 秦代开始,出现国有和私有相结合的体制。

所谓的周期律,就是每个朝代的后期,私有部分的土地占有完全失控,导致大部分土地被兼并到少数最有势力的大地主手上,进而导致社会经济的全面破产,必然导致一个又一个朝代统治的崩溃。
怎么会越看越乱呢,非常简单的发展历程嘛。

一开始是原始的国有制,然后是抓奴隶来劳作的国有田。 秦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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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大一棵树

好长一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