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西藏宗教信仰和宗教制度有疑问的同志来下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8 08:29:37
和平解放西藏的“十七条协议”  


    “十七条协议”是《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关于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的简称,于1951年5月23日在北京中南海勤政殿签订。

    “十七条协议”由一个前言和十七项条文组成,具体条文如下:

    一、西藏人民团结起来,驱逐帝国主义侵略势力出西藏,西藏人民回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祖国大家庭中来。

    二、西藏地方政府积极协助人民解放军进入西藏,巩固国防。

    三、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的民族政策,在中央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之下,西藏人民有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权利。

    四、对于西藏的现行政治制度,中央不予变更。达赖喇嘛的固有地位及职权,中央亦不予变更。各级官员照常供职。

    五、班禅额尔德尼的固有地位及职权,应予维持。

    六、达赖喇嘛和班禅额尔德尼的固有地位及职权,系指十三世达赖喇嘛与九世班禅额尔德尼彼此和好相处时的地位及职权。

    七、实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规定的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尊重西藏人民的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保护喇嘛寺庙。寺庙的收入,中央不予变更。

    八、西藏军队逐步改编为人民解放军,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武装的一部分。

    九、依据西藏的实际情况,逐步发展西藏民族的语言、文字和学校教育。

    十、依据西藏的实际情况,逐步发展西藏的农牧工商业,改善人民生活。

    十一、有关西藏的各项改革事宜,中央不加强迫。西藏地方政府应自动进行改革,人民提出改革要求时,得采取与西藏领导人员协商的方法解决之。

    十二、过去亲帝国主义和亲国民党的官员,只要坚决脱离与帝国主义和国民党的关系,不进行破坏和反抗,仍可继续供职,不咎既往。

    十三、进入西藏的人民解放军遵守上列各项政策,同时买卖公平,不妄取人民一针一线。

    十四、中央人民政府统一处理西藏地区的一切涉外事宜,并在平等、互利和互相尊重领土主权的基础上,与邻邦和平共处,建立和发展公平的通商贸易关系。

    十五、为保证本协议之执行,中央人民政府在西藏设立军政委员会和军区司令部,除中央人民政府派去的人员外,尽量吸收西藏地方人员参加工作。

    参加军政委员会的西藏地方人员,将包括西藏地方政府及各地区、各主要寺庙的爱国分子,由中央人民政府指定的代表与有关各方面协商提出名单,报请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十六、军政委员会、军区司令部及入藏人民解放军所需经费,由中央人民政府供给。西藏地方政府协助人民解放军购买和运输粮秣及其他日用品。

    十七、本协议于签字盖章后立即生效。

    中央人民政府全权代表

    首席代表:李维汉(签字、章)

    代    表:张经武(签字、章)、张国华(签字、章)、孙志远(签字、章)

    西藏地方政府全权代表

    首席代表:阿沛·阿旺晋美(签字、章)

    代    表:凯墨·索南旺堆(签字、章)、土丹旦达(签字、章)、土登列门(签字、章)、桑颇·登增顿珠(签字、章)和平解放西藏的“十七条协议”  


    “十七条协议”是《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关于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的简称,于1951年5月23日在北京中南海勤政殿签订。

    “十七条协议”由一个前言和十七项条文组成,具体条文如下:

    一、西藏人民团结起来,驱逐帝国主义侵略势力出西藏,西藏人民回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祖国大家庭中来。

    二、西藏地方政府积极协助人民解放军进入西藏,巩固国防。

    三、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的民族政策,在中央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之下,西藏人民有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权利。

    四、对于西藏的现行政治制度,中央不予变更。达赖喇嘛的固有地位及职权,中央亦不予变更。各级官员照常供职。

    五、班禅额尔德尼的固有地位及职权,应予维持。

    六、达赖喇嘛和班禅额尔德尼的固有地位及职权,系指十三世达赖喇嘛与九世班禅额尔德尼彼此和好相处时的地位及职权。

    七、实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规定的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尊重西藏人民的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保护喇嘛寺庙。寺庙的收入,中央不予变更。

    八、西藏军队逐步改编为人民解放军,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武装的一部分。

    九、依据西藏的实际情况,逐步发展西藏民族的语言、文字和学校教育。

    十、依据西藏的实际情况,逐步发展西藏的农牧工商业,改善人民生活。

    十一、有关西藏的各项改革事宜,中央不加强迫。西藏地方政府应自动进行改革,人民提出改革要求时,得采取与西藏领导人员协商的方法解决之。

    十二、过去亲帝国主义和亲国民党的官员,只要坚决脱离与帝国主义和国民党的关系,不进行破坏和反抗,仍可继续供职,不咎既往。

    十三、进入西藏的人民解放军遵守上列各项政策,同时买卖公平,不妄取人民一针一线。

    十四、中央人民政府统一处理西藏地区的一切涉外事宜,并在平等、互利和互相尊重领土主权的基础上,与邻邦和平共处,建立和发展公平的通商贸易关系。

    十五、为保证本协议之执行,中央人民政府在西藏设立军政委员会和军区司令部,除中央人民政府派去的人员外,尽量吸收西藏地方人员参加工作。

    参加军政委员会的西藏地方人员,将包括西藏地方政府及各地区、各主要寺庙的爱国分子,由中央人民政府指定的代表与有关各方面协商提出名单,报请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十六、军政委员会、军区司令部及入藏人民解放军所需经费,由中央人民政府供给。西藏地方政府协助人民解放军购买和运输粮秣及其他日用品。

    十七、本协议于签字盖章后立即生效。

    中央人民政府全权代表

    首席代表:李维汉(签字、章)

    代    表:张经武(签字、章)、张国华(签字、章)、孙志远(签字、章)

    西藏地方政府全权代表

    首席代表:阿沛·阿旺晋美(签字、章)

    代    表:凯墨·索南旺堆(签字、章)、土丹旦达(签字、章)、土登列门(签字、章)、桑颇·登增顿珠(签字、章)
这事当年可是周总理牵头,亲自抓的

管人家欢喜禅,佛母明妃,灌顶双修金刚乘

在宗教信仰的领域,那是人家的自由,受国家法律保护


至于人皮鼓,人骨笛,人皮娃娃等等

只要不是在新中国,强迫西藏百姓做的,在宗教信仰的领域,我们只能尊重,

如果是人家自愿牺牲做的,我们也断不能机械的套个刑法的侮辱尸体罪,民族风情,历史遗留,还是让它去吧
第十一条是关键
我的提问:1)大癞子算不算撕毁协议?协议是否仍然有效?
2)关于密宗的种种不可思议的行为,是否违反世俗法律,当违反时是否应当处罚?包括侮辱尸体等
请看这几条:

三、 ......    ,西藏人民有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权利。
四、对于西藏的现行政治制度,中央不予变更。达赖喇嘛的固有地位及职权,中央亦不予变更。各级官员照常供职。
十一、有关西藏的各项改革事宜,中央不加强迫。西藏地方政府应自动进行改革,人民提出改革要求时,得采取与西藏领导人员协商的方法解决之。


你发的是《... ...       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这个协议后,还有没有其他的政策?
看了你的帖,我的仍然茫然;P


我发张猛的!
现在的人骨法器都成旅游纪念品了,盗墓贼大肆挖坟偷人头……:L
类似的协议历史上多得去了

这只是一个暂时的条例,根本就连法规都称不上,更不要说法律意义.
一个亲戚曾经去过西藏旅游,回来后他说,西藏最富裕的要算是那些喇嘛了,成天啥时不干,那些信徒还给他们送钱。
对于这些吃饱了没事干的喇嘛应该拉出去喂狼,还能改善生态环境(一同事语)
原帖由 永远爱海军 于 2008-4-5 00:43 发表
一个亲戚曾经去过西藏旅游,回来后他说,西藏最富裕的要算是那些喇嘛了,成天啥时不干,那些信徒还给他们送钱。
对于这些吃饱了没事干的喇嘛应该拉出去喂狼,还能改善生态环境(一同事语)

不错,喇嘛的生存状态实在是太优越了,严重妨碍了西藏的进步繁荣.

过去,中国的统治者为了瓦解西藏而鼓励其发展邪教,现在,交通方便了,资讯发达了,也是时候把西藏人往正路上引导了
让闹事的都还俗
最好的办法就是对各寺庙进行股份制改造,当地藏民对其一直供养的寺庙拥有相应的股份,每年专业财务公司对财务进行审核,对藏民进行分红,扩股;这样富裕的寺庙就不能再毫无限制的对某些势力进行资金进贡,而藏民们的目光放到不断扩大的个人资产上,监督和矛盾使得藏民与喇嘛们开始有微妙的利益制衡;而为了财源广进,使游客云集,藏民和寺庙必然对外来破坏者煽动者越来越憎恨。

是不是好办法?可以先试点再推广,启动资金地方财政可以先出。
人关注来世,其实是因为对今世绝望。要让我们的藏民同胞对今世充满希望,并且向往世俗生活,更可以作为充满希望的大款,股东,到内地泡妞,买第二套房子,包养汉蒙回维等族二奶,而且可以雇用一些内地劳工帮助管理牧场。哈哈。很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