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帖)抗战时期资源委员会特矿统制述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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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积极谋求战争和努力扩充军备的西方国家而言,特种矿产更是有着非同寻常的意义。二十世纪三十年代,希特勒上台,纳粹德国重整军备,急需大量的战略物资,特别是钨。据统计,德国钨的年消耗量在12000-15000吨之间,而德国本土不出产钨,不得不从国外大量购买,其钨的年进口量占世界钨年产量的一半。中国是世界第一产钨大国,德国自然十分看重,无论是政府还是军界都希望用武器、机器设备和技术与国民政府交换他们所急需的钨砂,于是就形成了中德间以钨砂贸易和军事顾问为重心的军经合作。时人称中德关系为“钨砂外交”,可见特矿产品特别是钨砂对德国的重要性。

    美国是一个军事工业十分发达的国家。二战时期,美国成为同盟国的兵工厂,对特矿产品等军工原料需求量非常大,战前就竭力收购。1939年6月,美国国会通过了《储备重要军需品原料法案》(The Strategic Materials Act),决定拨款一亿美元,在4年内,每年用2500万美元分别购储17种重要军需品原料。第一年度,美国就用全部款项购买了锡、钨、锰、铬、橡皮等五种军工原料。1939年,美国钨砂的进口量达1485157磅,较1938年的162744磅,增加了八-九倍,其中从中国进口的钨占到61%。二战爆发后,美国等西方国家深恐这些军工原料供备不足,争相购置,结果导致这些特矿价格暴涨,1939年9月纽约锡价达到每磅75.00美分,为历史最高水平。[1]锑价从1939年1月的每磅12.35美分涨到1939年9月的每磅14.00美分。


    中国是一个钨、锑、锡等特种矿产品蕴藏十分丰富的国家,特别是钨和锑。1913-1937年间,中国的钨产量占世界总产量的37%,居世界第一。1908-1938年间,中国的锑产量占世界总产量的61.73%,也占世界首位。但中国自身的工业非常落后,军工生产能力十分有限,对特种矿产品的需求很少。因此,特种矿产品主要用于出口。同样,也正由于我国的兵工生产能力十分有限,武器装备十分落后且严重供不应求,大量的武器装备都要依赖进口。以1935年国民政府军队的编制和装备情况看,轻武器所需弹药半数需自国外输入,国内兵工厂甚至无法生产用以封锁长江口的水雷以及12与15公厘江防要塞火炮所需的炮弹。据德国驻华第四任军事顾问法肯豪森估算,1935年中国国内所有的步枪弹药,库存有1000万发,正在生产的有2000万发,向国外订购的有3000万发,仅可供10个4团制的新式师每月需求的2/3。各部队所储存的弹药,大概只可供一个半月的需要,至于以后所需弹药,唯有购自国外。[2] 全面抗战前,日本不断加快侵华步伐,中国面临着越来越紧迫的战争威胁,国民政府军队对武器装备的需求更为殷切。国民政府也曾试图增强本国的军工生产能力,授权资源委员会大力发展重工业和军火工业,但这需要一个过程,很难迅速满足需要,不得不“决定进口而不是自行生产军需品”。[3]可当时国民政府根本拿不出大量的外汇进口武器装备。特别是抗战爆发后,军费开支剧增,而财政收入却因沿海沦陷,关、统、盐税收入锐减,国民政府的财政赤字从1936财政年度的24.6%迅速上升到1937财政年度的39.92%,涨幅达15个百分点。国民政府“除政费采‘新货币政策’以资应付外,交通工具、军需原料及重兵器补充,乃不得不仰给于外资。”〔4〕因此,国民政府只有以货易货,即用钨、锑、锡、汞和桐油等矿产和农产品来换取抗战急需的武器装备。同时,国民政府也非常希望能获得国外的贷款支持,但是外国政府以“为什么要借款给你们”〔5〕为要挟,要求提供可靠的担保。国民政府以往从国外贷款,一般是以关、统、盐税为担保,沿海地区的沦陷使这些财源几近枯竭,便不得不寻找新的担保品,而特种矿产品因其特有的军事效能,成为德、美等国公认的可以向中国提供贷款的担保品。所以自1935年4月,资源委员会成立之时起即授权对特种矿产进行统制,“通盘整理国内钨锑矿业”,“以外国借款关系,极力增进出口矿产品的生产;以为偿债和易货之用,不得不加强钨、锑、锡、汞之统制及产运工作,以供出口。” [6]可见,国民政府实行特种矿产统制的直接原因是为了满足易货、偿债的需求,把特矿产品的生产、运输和销售权从私人和地方军政当局的手中,集中到国民政府的掌握之中,为进口武器装备、获得国外贷款而提供有力的物资保障。
二、资源委员会特矿统制的基本情况

从1936年开始,资源委员会即对特矿进行统制,最初从钨、锑二业开始,抗战时期扩展到锡、汞、铋、钼,抗战后又恢复到钨、锑。整个统制历经战前、战时、战后三个时期,可分为五个阶段。第一阶段为1936-1937年,主要是对钨、锑的管制,管制目标是统一出口,调节供求及保留矿区,限制生产,并禁止垄断竞卖,以挽回钨、锑在国际市场之厄运。第二阶段为1938―1939年,管制方针改为保护生产、统一运输、加强易货能力,以期对各民矿提高收买价格,或加给补助金及贷款,换取国外军需品。第三阶段为1940-1941年,管制目标为提高品质,增加生产,以维持国际信誉,由主管机关自设炼厂,将产品加工精炼。第四阶段为1942-1945年,管制目标为限制锑、锡的生产,并开拓内销市场,以资维持;钨、汞仍力谋增产增运,以作偿债之用。第五阶段为1946-1949年,力谋扩大生产及自办生产阶段,以拓展海外市场。[7]抗战期间,资源委员会自办及与各省政府合办的矿务局并不多,产量亦有限。据1942年统计,资源委员会在钨、锑、锡、汞的自营生产方面,不论资本还是厂数,都不足5%,绝大多数的特种矿砂都依靠收购获得,其实际的统制工作主要是“收购、运输、销售”三个部分。



    早在1935年时,德国政府就有意以武器、机器和技术来换取中国的钨、锑。国民政府为满足与德国易货贸易的需要,开始对特种矿产进行统制。最先统制的是锑矿。1935年12月,资源委员会核定《锑业管理处管理规程》,规定限制锑砂的运销数量,锑品在省内外运输及出口国外均须向该处领取“护照”和“许可证”;对于锑矿征取的各种税捐,除关税及矿产税外,其他税捐一律取消。〔8〕1936年1月,资源委员会锑业管理处在湖南长沙成立。同年12月,制订了《锑业专营实施办法》,规定自1936年1月1日起,锑产品由资委会锑业管理处统一购销;锑管处按长沙平均货价确定锑砂的收购价格,给价购买;锑的运输必须持有锑管处的护照,出口必须有资委会的出口许可证才可放行。[9]由此,锑矿就成为资委会管制的第一个特矿产品。从此,在锑矿产业中市场机制不再发挥作用,锑矿的价格完全由资委会决定,成为强制性定价。从全国锑砂的生产情况看,湖南占大头,达到全国总产量的95%以上。资委会与湖南省政府积极合作,基本上实现了对湖南锑矿乃至对全国锑矿的统制。1937年,资委会还在汉口设立了国外贸易事务所,具体经管湖南锑矿产品的国外销售事宜。

    钨矿在江西蕴藏量最大。1935年春,民国中央政府就与江西省政府筹设江西钨矿局,对赣省私人采砂实行给价收买。1936年3月,钨业管理处在江西南昌成立,管理全国的钨业,并在长沙设立了湖南分处,在赣县设立了赣南分处,在广东设立了广东分处。但广东地方势力较强,广东分处对广东的钨矿一直不能有效控制。1935年,广东第一集团军曾运2500吨钨砂到欧州出售,以抵付向意大利订购的价值270万元的军火。直到1940年,资委会真正掌握的广东的钨砂也大约只占到14.2%,到1942年,真正将钨砂交售给资委会的也只有15家,可见资委会在广东的钨砂统制并不成功。后来广东沦陷,钨砂更是成为战时走私的重要物资。不过,钨矿统制在江西还是比较顺利,尽管资委会的统制也受到了矿商和矿工们的反对。他们认为:“设所收买,则流弊所及,抑低砂价,难免剥削矿工。”[10]但是,资委会早在1936年3月就与江西省政府约定,同意将钨、锑盈余作为江西省经济建设的专款,从而取得了江西省政府的支持,使资委会的钨矿管制得以顺利开展。

    全面抗战开始后,国民政府为实行战时经济统制,1938年10月,公布了《非常时期农矿工商管理条例》,把钨、锑、锡、汞等14种金属及其制成品都列入管理的范围,规定:“钨、锑、锡、汞各矿产品的收购运销之管理由资源委员会执行。”这样,资源委员会对特种矿产的统制就从钨﹑锑扩大到了锡、汞。

    1938年7月,资委会与贵州省政府成立了贵州矿务局,开采贵州汞矿。1939年先后公布了《经济部汞业管理规则》和《资源委员会管理汞业实施办法》,规定资委会办理汞及其矿产品的定价、收买、统一运销和调剂生产等事宜,采炼人不得私售;汞品之税收,关税及矿产税由资委会负担,其他各项捐税归出售人负担;非领有资委会的运输证照,不得在国内运输或运出国境。[11]而资委会成立的贵州矿务局、湖南汞管处和四川分处则成为汞矿统制的执行机构。1941年5月,上述三个机关合并成立了汞业管理处,“以国家力量积极开发,加强管理,内以供应军需,外以易取抗战器材。”[12]

    在锡矿方面,1939年3月,资委会与湖南合办江华矿务局,与广西省政府合办平桂矿务局,这是资委会与地方政府合作统制锡业的开始。1939年6月,颁布《经济部管理锡业规则》,指定资源委员会管理锡及锡砂一切事业之生产运销。资源委员会公布管理锡业规则,设立锡业管理及稽查机构进行管理。[13] 1939年10月,国民政府与云南省达成协议,规定云南把锡、桐油、茶叶、猪鬃等外销品交由中央统制,政府则每年支付云南160万镑作为补偿。1940年9月,资委会又与云南省政府及中国银行合组云南锡业公司,进一步统制了云南的锡产。


1939年12月,经济部公布《矿产品运输出口管理规则》,指定资委会执行钨、锑、锡、汞、铋、钼等矿产品收购运销之管理,各矿产品采炼商人应按定价直接售于资委会或其委托机关,收购价格应顾及厂商利润;该矿产品在内地运输时须有资委会的运输护照,如系运输出口须凭资委会填发的准运单报关,请领护照时应缴验矿照或省主管机关证明文件;该矿产品出口数量,必要时资委会得限制之;为谋矿产品之增加生产、改良品质,得予采炼商人以贷款或技术上之指导。[14]
到1939年为止,资委会已大致将钨、锑、锡、汞、铋、钼都纳入了统制的范畴,管理地域也由最初的湘、赣两省扩展到赣、湘、粤、桂、川、黔、滇七省,管理制度也越来越完善。1940年8月,资委会根据经济部的管理规则制定了《管理矿产品实施办法》,把钨、锑、锡、汞、铋、钼列为甲种矿产,规定“采炼甲种矿产品之商人,应将其采炼能力与每月可能产量,报请本会之管理机关登记,并按旬将采产情况与数量详报管理机关,以便支配产量及销售量;甲种矿品在内地转运时,须有管理机关核发的内地转运护照;对于违反经济部和资委会管理特种矿产规定的,资委会管理机关可以没收,然后给价收买,也可依行政执法处以罚锾。” 〔15〕1941年7月公布了《资源委员会非常时期查缉处罚私贩私运甲种矿产品暂行办法》,规定如矿工矿商不将矿砂交与管理处而由私人、团体私向矿工、矿商直接收买者,均以私贩论;运输方面,若所运甲种矿产数量或货运情节与照证不符者,未持资委会运输执照或出口许可证者,持逾期证照运输者,均以私运论。私运、私贩者,没收其矿品;如同时触犯《禁运资敌物资条例》、《危害民国紧急治罪法》、《惩治汉奸条例》、《非常时期农矿工商管理条例》各规定,则移送审判机关惩处。〔16〕1945年8月,国民政府公布了《战时管理矿产品条例》,规定凡对私购私售特矿产品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相当于收购该项矿品价格五倍以下罚金,其矿产品没收之;对私运、私自出口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相当于当地收购该项矿产品价格十倍以下罚金,其矿产品没收。[17]这样,对违反特矿统制的行为,国民政府就可以依据法律实施惩处。

    三、对资源委员会特种矿产统制的评价

    1,国民政府通过特矿统制,获得大量较为先进的军事装备和大笔外国贷款,为支持抗战提供了较为有力的军事和经济保证。

    抗战时期对华提供军事援助的主要有德国、苏联和美国。这些援助大部分是以易货贸易和信用贷款的形式进行的。从中德、中苏、中美易货贸易和信用借款的情况看,中德、中苏易货贸易中的中方产品有50%是特矿产品,中美信用贷款80%的抵押品是特矿产品。可见,特矿统制为易货贸易和获得外国借款提供了重要的物资保障,为增强国民政府的军事和经济力量,坚持八年抗战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抗战初期,国人称特矿产品为“我英勇战士转战千里,杀敌致果的国宝。”〔18〕

    德国对华军事援助主要是在1935-1938年间,德方愿意向中国提供军援的主要原因是德国需要中国的特矿产品。1935年5月,德国经济部长沙哈特致函中国财政部长孔祥熙,表示德国完全愿意并有能力大量采购中国的矿产及农产品,并且以德国高度发展的工业全力提供中国所需的各类工业产品。[19] 1935-1938年间,中国用特矿产品换来了大量的德制武器装备。这些武器主要有要塞炮、重榴弹炮、防空炮、迫击炮、野战炮等,步枪、手枪、重机关枪及子弹,坦克、机动战车以及望远镜、钢盔、机动通讯器材、防空装备、架桥设备等,还有海军的快艇、鱼雷、潜艇和补给舰等等。国民政府还以特矿产品为抵押得到了德国的贷款。1936年2月,德国同意向中国提供价值2.5亿马克的贷款来购买包括德国的军火和其他工业用品在内的物资,而且可以将一亿马克的物资先行输华。1936年4月中德达成协议,德国国家银行向中国提供一亿马克的贷款,国民政府以透支的形式,向德国订购兵工器材及陆海军装备,中国则以德国所需的钨、锑、桐油、生丝、大豆作偿还。[20]国民政府用其中的90%从德国购买武器装备和兵工器材,其余近10%由资源委员会向德国购买机械、电子、化工、冶金等重工业设备。
据统计,到全面抗战爆发时,国民政府从国外进口的武器装备中有83%来自德国,有将近三十万军队接受了德国的军事训练和武器装备,还有三十万也准备在短期内采用德国步兵师的编制与装备。德国的这些军事援助在抗战初期为抵抗日本侵略起了一定的作用。参加“八一三”抗战的国民政府军第87、88、36师就是全部德式装备,他们凭借比较先进的武器装备和高昂的抗日爱国热情,痛击日军,迟滞了日本侵华步伐。1936年9月至1937年2月间,中国从德国进口16门8.8公分要塞炮,配制于江阴、南通、南京等要塞,对抵抗日军沿江西进发挥了一定的作用。

    “七七事变”后,日本曾强烈要求德国停止对华军事援助,使中德关系每况愈下,但即使在这样的情况下,1938年,德国与中国还达成一个口头协定,德国愿提供2000万马克的货品给中国,换取中国每月800万法币的原料,其中矿产至少占一半,即钨砂500吨、锡50吨、锑300吨,一年总值7000万马克。可以说,正是对特矿产品的强烈需求才使德国愿意向中国提供军事援助的。

    1938年,德国对华援助基本结束,苏联成为向中国提供援助的主要国家。为取得苏联的军事援助,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参谋长杨杰在1937年底赴苏,与苏联达成向中国提供除步枪之外二十个师武器装备,以及65架双翼驱逐机并附武器弹药的协议。苏联指定中国以锡、铅、钨、锑、铜、镍等金属原料偿付这些军火的费用,不足之数,用茶、生丝、棉花、羊毛、牛羊皮作为补充。杨杰认为:“如能经常供给苏联上述各项原料,则此后向彼续商接济军火,当较易办到,盖苏联军需工业对上项金属原料甚感缺乏,若能补其所缺,自可供我所需。”[21]基于此,1938年和1939年,国民政府派孙科为特使,三次到苏联商洽军事援助借款,贷款总额为2.5亿美元,贷款年息为三厘,中国用这笔贷款向苏联购买工业用品及设备,并在十年内每年以价值1000万美金的商品和原料偿还贷款和利息,这些商品和原料正是苏联急需的钨、锑、锌、锡、镍、红铜等金属原料和茶、丝绸、棉花、药材等十三类物品。从1938年6月开始到1940年9月,中国用苏联的贷款向苏联购买了七批“特种财产”,包括飞机885架、大炮940门、机关枪8300挺以及无线电设备、载重和轻便汽车、救护卫生车,总价值1.225亿美元。[22]  

    在争取苏联对华援助的同时,国民政府亦以特矿产品为抵押,谋求取得英国的贷款援助。1939年8月,中国获得了第一次300万英镑的中英借款,并以出售农矿产品所得价款拨存伦敦中国银行以专款储存备付。1941年6月,中国又获得了500万英镑的英国借款,仍由中国运至英国的农矿产品作价偿付。

    1940年4月,中国乘美国大量储备重要军需品原料的机会,与华盛顿签署“滇锡借款合同”。双方约定,美国贷给中国2000万美元,年息四厘,由中国银行担保。贷款用于购买美国境内及属地的农产品和工业品,不得购买军火。此项贷款的抵押品是滇锡40000吨,分七年交清。[23]同年10月,中美签订“钨砂借款合同”,美国进出口银行贷给中国中央银行1500万美元,用于购买美国境内的农产品和原料。贷款由资源委员会在五年之内以价值3000万美元的钨砂售款交付美国金属储备公司清偿。[24] 1941年2月,中美双方又签署“金属借款合约”,美国进出口银行将贷款5000万美元给中国,中国则在七年内将价值6000万美元的锡及钨锑等矿产品售给美国金属储备公司,[25]清偿贷款。

    中英、中美借款,虽没有直接用于购买军火,但据国民政府财政部报告:到1945年止,中国已动用了1.5亿美元的美国信用贷款购买各种器材,其中所购器材中以兵工和交通器材为主。〔26]

    冯玉祥将军1940年对于以易货贸易和偿债方式获得的军火和其他军用物资作过如下评价:抗战三年来,中国抗战军队所用的一切军火、机械、原料,除本国制造的一部分外,大部分是由欧美友邦供给,而欧美各国所以肯供给协助,是因为中国能用易货、偿债的方式来偿付这笔战争利器的价款,贸易委员会输出的农产品、资源委员会输出的矿产品,都变成了飞机、大炮、炸弹,供给前方军队,浴血抗战,保卫国家。正因为如此,农矿等特产被称作是中国的国宝、中国的生命线。〔27]当然,用特矿换来的武器装备,也被国民党军队用来对付八路军、新四军。解放战争时期,还被国民党用来打内战,用特矿换来的美式装备,更是成为国民党军队反共、反人民的武器。



    2,特矿统制为资源委员会和各省所办的工矿企业特别是重工业企业提供了重要的资金来源,促进了后方工业特别是重工业的发展.

    资源委员会对特种矿产的统制所获得的收益成为资委会所办和各省政府所办的工矿企业特别是重工业企业重要的资金来源,从而有力地促进了抗战时期我国后方工业特别是重工业和基础工业的发展。

    抗战时期,资委会创办大批工矿企业,所需资金一部分就来源于特种矿产的收益。早在1936年,资委会重工业五年建设规划中就提到,资委会与江西、湖南省商洽,将钨、锑管理处所得特矿统制的收益的一半用于资委会所办的重工业和基础工业建设项目。从1936年7月到1939年3月,共有840万元的钨﹑锑盈余用于资源委员会的重工业建设。[28] 1939年2月,国民政府还专门颁布了《钨锑专款处理办法》,规定钨、锑盈余除了分拨各省用于各省经济建设外,其余的即为钨锑专款,全数留作资源委员会所办的国防重工业之用。〔29〕1943年资委会特矿盈余中的91.7%被用于发展工业。〔30〕正是由于有了特矿专款这样稳定的资金来源,资委会所经办的这些国营企业才能顺利兴办起来。到1942年,资源委员会已办了96个重工业和基础工业企业,其中金属冶炼企业11个﹑机械企业4个﹑化学企业18个﹑电器企业4个﹑矿业企业37个﹑电力企业22个,[31]从而奠定了大后方重工业和基础工业的基础。据统计1936-1945年间,资源委员会通过经营特矿和易货偿债等方式得到的外汇收入,折合成战前法币大约有1.8亿元。[32]
除了资委会所办工矿企业外,抗战时期,各省政府大力建设省营工业,纷纷组设工厂,其中,
以黔﹑桂﹑闽﹑赣等省为最。其建设资金也大都来源于特矿统制的收益。在江西,资委会分拨钨、锑盈余给江西省作为经济建设的专款。资委会与贵州省政府合作开发钨、锑、锡、汞,规定将部分盈余交贵州省政府用于贵州经济建设,由资委会支配的部分用于贵州省内的重工业建设。资委会与湖南省政府合办的江华矿务局,所得纯益半数由资委会掌握,作为发展湖南省重工业之用,半数由湖南省自由支配。[33]资委会与广西省政府合办的平桂矿务局,资本金500万元,资委会与广西省政府各出250万元,商定每年所得收益,除各提所投资本金年息六厘外,其余部分半数归资委会支配,留作发展广西省重工业之用,半数归广西省支配,留作发展该省经济建设之用。[34]到抗战中期,后方公营工厂已在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据统计,公营厂家的资本额约占后方工业资本总数的69%强。其中,四川占36.68%,云南占10.30%,广西占6.38%,贵州占2.03%,湖南占1.47%,陕西占2.25%,甘肃占2.77%。而且,这些公营企业规模大,资金雄厚。据统计,公营企业资本在10万元以上的占60%,民营厂家只占30%,公营厂家平均资本为200万元,而民营厂家还不及20万元。[35]据统计,资源委员会和后方各省所办的公营企业大多为重工业和基础工业,大约占到了整个工业企业的50%左右。
显然,特矿统制为抗战时期后方经济建设特别是重工业建设提供了较为有力的资金支持,促进了后方重工业和基础工业的发展,对于改变我国中、西部地区落后的工业状况,改善抗战前全国不合理的产业结构和区域经济结构,促进中、西部乃至整个国家经济的发展创造了一定的条件。

    3,特矿统制限制了特矿产业的自由生产和贸易,对特矿产业的发展和矿商、矿工的利益造成了严重的损害。

    整个抗战时期,资源委员会依靠其垄断地位,对特矿产品实行统制,不仅产量由其酌情确定,而且收购价格也由它决定。虽然资源委员会定价时也考虑到了矿产开采的成本,但总起来讲,资委会定的收购价格要比成本价低得多。对此,资委会自己也承认:“本处所作各区历月成本统计,较实际成本低。” [36]以1936年湖南的锑砂收购价格为例,资委会规定锑砂每吨的收购价格为430元,而当时长沙的市价为618元,两者相差甚远,由此引发湖南锑矿工商业者的群起反对,一致要求政府收回成命,他们还愤而罢工,停止生产,致使锑管处无货可收,最后迫使锑管处同意按伦敦市价确定收购价格。



    1942年以后,随着物价暴涨,资委会在特矿产品的收购价格之外增加了补助金,但仍无法跟上物价上涨的步伐,特矿产品的收购价格远远低于开采成本,各种矿产品都是亏本销售,而且销售越多,亏损越大,矿厂连续亏损倒闭,生产锐减。连资委会湖南钨业管理处也承认:“现因战时关系,物价飞涨,工人生活日高,采砂成本愈贵,各商公司均感收价不敷,无法维持产额,一再请求救济,”但“迭经增加补助金,然仍感难以维持。” [37]到1944年,这一情况更为严重。钨管处处长程义法称:“1944年4月,矿工每采一吨砂成本达46695元,而钨管处的定价为33000元,后增加到37000元,但矿工每采一吨砂仍要亏损9695元。所以矿工离山日众,产量日减。苟不即时增加砂价,停顿堪虞。” [38]显然,资源委员会对特矿产业的统制,使特种矿产的价格与价值严重背离,违背了价值规律,长此以往,必然会对特矿产业的生产和贸易造成严重的损害,阻碍特矿产业的发展。
不仅如此,特矿统制还危及到广大矿工的生存。以锑矿为例,湖南当时开采特矿的矿商与矿工的利润分成的比例是7:3,矿商占七成,工人占三成,锑业管理处的价格统制相对削减了锑业矿商的盈余,但对矿工的影响可以说是直接及于身家的,他们所受的打击,毋宁是更大。[39]比如1942年的汞矿,各矿的成本已达到每吨73375元,而汞管处的收价只有每吨40000元,矿厂亏本严重,矿工甚至不足以维持最低生活水平。1944-1945年,汞管处多次向资委会反映,物价上涨,收价不足以维持矿工最低生活,吁请资委会增加收价,以安矿工之心,而利生产。[40]

    国民政府的特矿统制也影响了地方利益,引起了地方势力的不满和反对。但是,特矿统制事关重大,决定着易货、偿债能否顺利进行,民国中央政府决不可能轻易放弃,而只能采取一些变通的措施如利润共享的方式来争取地方势力的支持,使得特矿统制得以继续实施下去。除在江西分拨钨、锑盈余给江西省作为经济建设的专款,以获得江西省政府的期许外,为获得云南省特种矿产的统制权,国民政府每年拔给云南省160万镑,作为补偿。在广西,资委会也特别注意尽量不损害桂系的经济利益。在贵州,资委会也采取了与地方政府合作统制的办法等,从而取得了这些地方势力的支持和配合。
抗战时期资源委员会实行特矿统制,是在抗日战争这一大背景下,国民政府为满足支持战争的需要而对全国经济进行统制的一个组成部分,是国民政府在非常时期采取的非常措施。评价国民政府的特矿统制,不能离开这一时代背景。从国防经济学的角度讲,国家在战争时期,为赢得战争的最后胜利,可以而且应当动用一切非常手段,集中人力、物力和财力,保障战争的需要。这也是历史上所有参战国都会主动采取的基本策略。抗战时期的中国也不例外。在日本全面侵略中国的危急时刻,国民政府对特种矿业采取统制政策,客观上为以货易货和获取国外贷款提供了重要而又可靠的物资保障,为坚持八年艰苦的抗战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当然,从另一方面讲,特矿统制毕竟是用统制经济代替了市场经济,用垄断代替了自由竞争,资源委员会凭借国民政府赋予的垄断地位剥削广大矿商和矿工,严重侵害了他们的利益,阻碍了特矿产业的发展,诚然,特种矿产的部分垄断利润也被用于发展中、西部各省的经济特别是发展重工业。所以,我们在充分肯定特矿统制对坚持抗战所做出的积极贡献的同时,也不能无视特矿统制对特矿产业自身发展和矿商矿工带来的损害,只有这样,才能对特矿统制的历史做出实事求是的分析和评价。
注释:
〔1〕吕浦:《一九三九年世界锡业概况》,译自R.H.Ridgway和H.W.Dawis:《1940年矿业年鉴》,《资源委员会季刊》第一卷第二期,1941年12月。
〔2〕黄庆秋编:《德国驻华军事顾问工作纪要》,第62-63页。转引自王正华:《抗时期外国对华军事援助》,〔台北〕环球书局,民国七十六年四月初版,第55页。



〔3〕刘馥著、梅寅生译:《中国现代军事史》,〔台北〕东大图书公司,民国七十五年四月版,第173页。
〔4〕 闵天培:《我国外债之清算》,《东方杂志》第43卷第7号,1947年4月。
〔5〕薛光前:《不仕而为国立功陈光甫先生》,〔台北〕《传记文学》第13卷第3期,民国五十七年九月。
〔6〕〔7〕〔30〕〔36〕〔38〕〔40〕转引自林兰芳:《资源委员会的特种矿产统制》(1936-1949),〔台北〕国立政治大学历史系,民国八十七年二月初版,第84、141、212、147-148、148、157页。
〔8〕〔9〕《锑业管理处管理规程》、《锑业专营实施办法》,资源委员会档案,全宗号:二八,案卷号8969,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
[10] 江西省建设厅:《抗战中建设工作报告》,民国二十九年十二月,[台北]中国国民党党史会,第9-10页。
〔11〕〔12〕〔13〕〔14〕〔29〕《战时经济法规》,《近代中国史料丛刊》三编二十辑,〔台北〕文海出版社,民国七十六年三月版,第(8)44-45、(8)46、(8)44、(11)18-19、(6)13页。
〔15〕 《资源委员会公报》,第十七卷第四期,1940年9月。
〔16〕资源委员会秘书处:《经济部资源委员会法规汇编》,〔南京〕资源委员会秘书处,民国三十六年版,第30-31页,南京图书馆藏。
〔17〕《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二编,财政经济(六)),〔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97年版,第79页
〔18〕关德懋:《抗战前夕孔特使访德的前因后果---并纪念莫逆之交的德国友人易嘉伟先生》,〔台北〕《传记文学》第47卷第1期,民国七十四年七月。
〔19〕 辛达谟:《德国外交档案中的中德关系》(五),〔台北〕《传记文学》第42卷第3期,民国七十二年三月。
〔20〕 关德懋:《关于在华德国军事顾问史传》,〔台北〕《传记文学》,第27卷第4期,民国六十四年十月。
〔21〕〔26〕《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对日抗战时期》(第三编《战时外交》(二)),〔台北〕中国国民党党史会,民国七十年九月初版,第473、501页。
〔22〕〔23〕〔24〕〔25〕《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二编,财政经济(二)),〔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97年版,第629-630、710、711、723页。
〔27〕徐曰琨:《浙西敌我特产的经济战》,《新经济》第3卷第7期,1940年4月。
〔28〕〔31〕〔35〕《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对日抗战时期》,(第四编《战时建设》(三)),〔台北〕中国国民党党史会,民国七十七年十月初版,第658、675、676-678页。
〔32〕简锐:《国民党官僚资本发展概述》,〔北京〕《中国经济史研究》,1986年3期。
〔33〕〔34〕《资源委员会月刊》第一卷第一期,1939年4月。
〔37〕《资源委员会季刊》第一卷第二期,1941年12月。
〔39〕陈真:《中国近代工业史资料》(第三册下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61年版,第89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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