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是谁非之长平专栏:“红钻帝国”何在,警方无权沉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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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钻帝国”何在,警方无权沉默
2007-08-04 10:42:00 来源: 南方报业(广州) 
  谁是谁非之长平专栏

  济南网友“红钻帝国”被拘事件成为舆论焦点,至今已逾一周,案情进展如何,自然万众瞩目。但是,她竟然人间蒸发了似的,没有人知道其下落。有人说她已经被释放,在网上露过一面,但不愿说话。7月31日,《财经》杂志记者向济南警方询问,警方人士以不知情为由谢绝了采访。

  事情如此怪异:按照现代法律和政治原则,犯罪嫌疑人应该不受强迫自证其罪,有权行使沉默权的是“红钻帝国”本人,但她却向警方承认自己造谣;当一起案子成为公共事件之后,执行公务的警方理当出面讲清事实,说明理由。但济南警方却选择了沉默,自始至终竟然没有一句正式的通报。

  “红钻帝国”不愿说话,大约有两种情形:一是她的确曾经说谎,如今感到羞愧,不愿旧事重提;二是她受到警方的压力,身体获得自由灵魂却仍被关押,即使面对有利于她的公众舆论,也只能配合警方保持沉默。

  无论是哪一种情形,她的选择都应该得到理解和尊重;但是,无论是哪一种情形,济南警方都应该受到质疑和谴责,直到他们站出来让公众了解情况。

  关于这件事的讨论还在网络上激烈进行。为了让讨论更加清晰,也为了让警察的角色更加明确,我从中整理出以下三个问题:一、“红钻帝国”到底有没有造谣?二、假如她造谣了,应该受到什么惩罚?三、假如惩罚错了,警方应该干什么?

  第一个问题涉及基本事实部分。对于一个公民,警方在执行处罚(治安拘留)之前,应该找到足够的证据。就这件事情而言,一是造谣的证据,二是扰乱公共秩序的证据。从媒体报道看,不过是有一家企业(银座超市)报案,警察就抓了人;根据她的一句话——说有朋友的老爸在超市工作,看见有人死于超市——审问这个朋友是谁,她说没有,就作出了拘留的处罚。不要说济南警方是否尊重了她的沉默权,凭常理就可以推断,如果她真有这个朋友,在那种情形下,她能说出来吗?说出来以后警察会不会马上就把她的朋友也抓起来?我这样说并不表明,我坚信她没有说谎,而是强调一个常识:即使警察明明知道某人犯了罪,也要有足够的证据才能处罚,而且这些证据应该由警察自己去找。

  网络争论最激烈的其实是第二个问题,也就是说,完全有这个可能,“红钻帝国”造谣了,根本没有那个朋友,也没有任何人目睹银座死人的事,那么她该受到何种惩罚?我完全理解有些网友对于谎言的痛恨,认为历史和现实都充满了肮脏的谎言,以谎言对抗谎言就像以暴易暴一样,无效而且无耻。理解之余,我却要说:首先,为说谎(造谣)者辩护并不都是可耻的。连杀人犯都有法律权利,何况说谎者乎?其次,道德批评不能混同于法律惩罚。说谎者自然应该受到惩罚,这些惩罚一来自良知,二来自公众舆论,三来自法律。如果说谎者自省的话,良心会折磨他;如果周围的人都识破他的谎言,往往会鄙视和疏远他,功名利禄离不开人际关系,这自然也是一种惩罚。这两种惩罚都属于道德范畴,弹性很大,而一旦涉及公权力,动用法律武器,则应该相对刚性一些,要经得起法律意义上的推敲。再次,要分清公域和私域。个人或企业如果被人造谣诽谤,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进行阻止和索赔,但是要以扰乱公共秩序为由拘捕公民,就是另外一回事了,必须谨防滥用警力。有网友分不清上述几层关系,以痛恨谎言为由支持警方,甚至搬出了古代对说谎者割舌的酷刑来——我要告诉你,如果真的这样做了,从法律上说,你的罪恶大过说谎者一万倍;从道德上说,你的凶残也大过说谎者一万倍。

  这样讨论问题,给人一种误解,好像我们生活在一个清教徒国家,大家都有道德洁癖,容不得半点谎言。事实显然并非如此。“红钻帝国”被拘事件的关键不在造谣与否,而在于有人任意解释法律、滥用公权力打击言论自由。一个又一个因发送短信、网络发帖而获罪的案件,已经呈现出这样一种危险的倾向。因此,第三个问题变得十分重要,也就是说,如果对“红钻帝国”的惩罚是错的,济南警方应该怎么办?如果要赔偿,言论自由到底值多少钱?

  有人透露说,“经过媒体的报道,济南警方已经不打算继续就暴雨网络谣言抓人了。”这是什么意思?如果该抓,为什么不继续抓呢,不怕被追究失职吗?如果不该抓,“红钻帝国”就白抓了吗?既然已经成为一起公共事件,对于这些问题,济南警方没有权利保持沉默。

  (作者系南都周刊副主编)

  本版言论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红钻帝国”何在,警方无权沉默
2007-08-04 10:42:00 来源: 南方报业(广州) 
  谁是谁非之长平专栏

  济南网友“红钻帝国”被拘事件成为舆论焦点,至今已逾一周,案情进展如何,自然万众瞩目。但是,她竟然人间蒸发了似的,没有人知道其下落。有人说她已经被释放,在网上露过一面,但不愿说话。7月31日,《财经》杂志记者向济南警方询问,警方人士以不知情为由谢绝了采访。

  事情如此怪异:按照现代法律和政治原则,犯罪嫌疑人应该不受强迫自证其罪,有权行使沉默权的是“红钻帝国”本人,但她却向警方承认自己造谣;当一起案子成为公共事件之后,执行公务的警方理当出面讲清事实,说明理由。但济南警方却选择了沉默,自始至终竟然没有一句正式的通报。

  “红钻帝国”不愿说话,大约有两种情形:一是她的确曾经说谎,如今感到羞愧,不愿旧事重提;二是她受到警方的压力,身体获得自由灵魂却仍被关押,即使面对有利于她的公众舆论,也只能配合警方保持沉默。

  无论是哪一种情形,她的选择都应该得到理解和尊重;但是,无论是哪一种情形,济南警方都应该受到质疑和谴责,直到他们站出来让公众了解情况。

  关于这件事的讨论还在网络上激烈进行。为了让讨论更加清晰,也为了让警察的角色更加明确,我从中整理出以下三个问题:一、“红钻帝国”到底有没有造谣?二、假如她造谣了,应该受到什么惩罚?三、假如惩罚错了,警方应该干什么?

  第一个问题涉及基本事实部分。对于一个公民,警方在执行处罚(治安拘留)之前,应该找到足够的证据。就这件事情而言,一是造谣的证据,二是扰乱公共秩序的证据。从媒体报道看,不过是有一家企业(银座超市)报案,警察就抓了人;根据她的一句话——说有朋友的老爸在超市工作,看见有人死于超市——审问这个朋友是谁,她说没有,就作出了拘留的处罚。不要说济南警方是否尊重了她的沉默权,凭常理就可以推断,如果她真有这个朋友,在那种情形下,她能说出来吗?说出来以后警察会不会马上就把她的朋友也抓起来?我这样说并不表明,我坚信她没有说谎,而是强调一个常识:即使警察明明知道某人犯了罪,也要有足够的证据才能处罚,而且这些证据应该由警察自己去找。

  网络争论最激烈的其实是第二个问题,也就是说,完全有这个可能,“红钻帝国”造谣了,根本没有那个朋友,也没有任何人目睹银座死人的事,那么她该受到何种惩罚?我完全理解有些网友对于谎言的痛恨,认为历史和现实都充满了肮脏的谎言,以谎言对抗谎言就像以暴易暴一样,无效而且无耻。理解之余,我却要说:首先,为说谎(造谣)者辩护并不都是可耻的。连杀人犯都有法律权利,何况说谎者乎?其次,道德批评不能混同于法律惩罚。说谎者自然应该受到惩罚,这些惩罚一来自良知,二来自公众舆论,三来自法律。如果说谎者自省的话,良心会折磨他;如果周围的人都识破他的谎言,往往会鄙视和疏远他,功名利禄离不开人际关系,这自然也是一种惩罚。这两种惩罚都属于道德范畴,弹性很大,而一旦涉及公权力,动用法律武器,则应该相对刚性一些,要经得起法律意义上的推敲。再次,要分清公域和私域。个人或企业如果被人造谣诽谤,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进行阻止和索赔,但是要以扰乱公共秩序为由拘捕公民,就是另外一回事了,必须谨防滥用警力。有网友分不清上述几层关系,以痛恨谎言为由支持警方,甚至搬出了古代对说谎者割舌的酷刑来——我要告诉你,如果真的这样做了,从法律上说,你的罪恶大过说谎者一万倍;从道德上说,你的凶残也大过说谎者一万倍。

  这样讨论问题,给人一种误解,好像我们生活在一个清教徒国家,大家都有道德洁癖,容不得半点谎言。事实显然并非如此。“红钻帝国”被拘事件的关键不在造谣与否,而在于有人任意解释法律、滥用公权力打击言论自由。一个又一个因发送短信、网络发帖而获罪的案件,已经呈现出这样一种危险的倾向。因此,第三个问题变得十分重要,也就是说,如果对“红钻帝国”的惩罚是错的,济南警方应该怎么办?如果要赔偿,言论自由到底值多少钱?

  有人透露说,“经过媒体的报道,济南警方已经不打算继续就暴雨网络谣言抓人了。”这是什么意思?如果该抓,为什么不继续抓呢,不怕被追究失职吗?如果不该抓,“红钻帝国”就白抓了吗?既然已经成为一起公共事件,对于这些问题,济南警方没有权利保持沉默。

  (作者系南都周刊副主编)

  本版言论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我国刑法没有沉默权。
伦敦海德公园有个著名的speaker corner,任何人都可以站在石凳上公开演讲,内容五花八门,但大多是对政府的不满和怨言,以至于时常人潮涌动,观者如堵,演讲者和听众也时常辩论争吵至面红耳赤,然而一旦演讲结束,各自散去,并无任何国际举动,如此每天往复,成为一大特色。当地政府也乐得提供一个让市民宣泄不满的场所,并不加以阻挠。中国没有海德公园,有网络,平时辛勤工作谋生的普通百姓也可以在茶余饭后上论坛表达思想。当官方媒体集体噤声不语抑或公然撒谎时,亲见真相或从亲友处得到消息的人们自然感到一种侮辱,就希望能将自己知道的告诉大家。请注意,自己知道的不一定是真相,但是只要不是出于恶意,没有人能够限制表达的权利。
  “作者系南都周刊副主编”

  连一点法律都不懂的人居然能当副主编,天下之大无奇不有,而且连法律都不懂居然会大谈“按照现代法律和政治原则”,更是滑天下之大稽。

  真是道貌岸然阿。
恶意与否如何界定如何判断?
原帖由 happygolf 于 2007-8-4 11:01 发表
恶意与否如何界定如何判断?

目的是不是要引起社会恐慌
当时已经引起了社会恐慌
网络上是可以说话自由些,但也不是允许你谁便造谣,没有亲眼所见怎么就可以说死了多少人?这在非常时期很容易引起恐谎。
美国著名“反战母亲”辛迪·希恩9月26日在白宫外举行反战抗议时被捕,同时被捕的还有数百名抗议人士。希恩在马拉松式的抗议行动中已经成为美国反战的象征人物。   据美联社报道,希恩与其他示威者原先在白宫对面的一个公园里面举行集会,希恩在集会中拿着她阵亡儿子的照片。后来,抗议人群散步到了白宫门口,要求面见美国总统布什。由于这个请求未果,抗议人士索性坐在白宫前面的人行道上,并开始唱歌,还高喊“现在就停止战争”的口号。   警方以法律规定示威者不得在中途停止逗留为由,向他们发出3次警告,随后实施了逮捕行动。   希恩是第一个被捕的。她被警察拖到路边时还微笑着,然后站了起来,向一辆警车走去。此时示威人群高喊“全世界都在注视着”。另一名被捕的反战人士说:“与这些人一起被捕是件幸事。”   美国警方称,在四个半小时内,大约有370名示威人士被捕。除一名男子被控穿越警戒线之外,其他抗议人士都被控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举行示威。   来自反战组织的代表9月26日还与一些国会议员举行会谈,敦促他们致力于停止战争的努力,尽快将驻伊拉克美军撤回国。白宫发言人麦克莱伦说,布什知道示威的事情,并意识到在伊拉克问题上有分歧的观点。   “反战母亲”希恩的儿子去年在伊拉克阵亡。今年8月,她开车抵达布什总统位于得克萨斯州克劳福德的私人农场外露营长达26天,要求面见布什,并要求美国立即从伊拉克撤军。但她的要求被拒绝。
原帖由 东风强劲 于 2007-8-4 10:57 发表
我国刑法没有沉默权。


  不,虽然我国刑法并没有明文规定“沉默权”,但是我再司法实践中已经不再强调“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说法,或者说已经将调查、了解、证明犯罪的义务转移到警方,嫌疑人本身不会因为拒绝交待问题而受到惩罚,但是加入被告人主动交待可以减轻一定的处罚。或者说:沉默全只是个时间问题--仅仅在于什么时候把这三个字下出来而已。
原帖由 扁你 于 2007-8-4 11:04 发表
网络上是可以说话自由些,但也不是允许你谁便造谣,没有亲眼所见怎么就可以说死了多少人?这在非常时期很容易引起恐谎。

请注意,不是客观后果是主观动机,红钻只是在陈述他认为的事实,而动机是痛恨于银座的所谓“封锁消息" .
原帖由 mirage863 于 2007-8-4 10:58 发表
中国没有海德公园,有网络,平时辛勤工作谋生的普通百姓也可以在茶余饭后上论坛表达思想。当官方媒体集体噤声不语抑或公然撒谎时,亲见真相或从亲友处得到消息的人们自然感到一种侮辱,就希望能将自己知道的告诉大家。请注意,自己知道的不一定是真相,但是只要不是出于恶意,没有人能够限制表达的权利。


你怎么判断有没有恶意?而且那个红砖的行为是什么你说说看啊!
原帖由 happygolf 于 2007-8-4 11:01 发表
恶意与否如何界定如何判断?


  假如明知道是谎言依然传播的,以及主动制造谣言在一定范围内主动传播的,无论其真实动机是什么,都可以被视为“恶意”。
原帖由 mirage863 于 2007-8-4 11:02 发表

目的是不是要引起社会恐慌


既然讲法律,法律是看目的还是看结果?
大家猜猜如果把造谣的人抓住的话,会有什么后果?如果不予处理的话,海南农民会怎么想?
自3月20日开始,中国香蕉主产地之一的海南省遭遇了一场人祸,这场人祸比往常的天灾更让广大蕉农和地方政府揪心。
  事件缘起于3月13日广州一家媒体发表的名为《广州香蕉染“蕉癌”濒临灭绝》的文章称,广州香蕉大面积感染巴拿马病毒,几年内就会灭绝,这种病毒被称为“香蕉癌症”。3月21日,又一家媒体发布消息称“香蕉等12种水果有毒残余,有致癌物残余,成了毒水果”。这两篇文章先后刊登后,许多网站转载,一时间人们议论纷纷,“蕉癌”谣言四起,很多人误以为吃香蕉会得癌症而拒绝购买。至此,海南香蕉销量急剧下降,价格猛跌。
  在3月20日之前,海南省香蕉的田头收购价普遍约2.6元/公斤。按照常规,每年11月底到来年的5月底,海南香蕉收获占全年总量的70%左右,过往连续3年产地收购价格在每公斤2至3元。面对突如其来的“巴拿马病毒”冲击,海南香蕉价格出现不正常的大幅下跌现象。4月1日,在海南乐东县地头收购价格跌至1元/公斤至1.4元/公斤,澄迈县0.6元/公斤至1元/公斤,最低0.2元/公斤,收购商逐渐减少,后来几乎无人问津,特别是农民分散种植的香蕉销售难,大量成熟的香蕉不能外销。
  2006年海南省种植香蕉69万亩,产量108万吨。据有关人士分析,如果每公斤香蕉降价2元,海南蕉农每天损失1700多万元。
  面对突如其来的人祸,从农业部、海南省政府,到海南各地的香蕉协会甚至普通消费者,对香蕉滞销的问题给与了强烈关注。
  4月5日,海南省政府宣布,从4月6日至4月15日,对运输香蕉的过海车辆,按每车300元的标准实行紧急补贴。为加快香蕉运输车辆的出岛速度,海口港和粤海码头开辟香蕉运输车辆专门通道。开启全省冷库收购并冷藏成熟蕉果。4月7日,农业部新闻办公室就近期有关“香蕉巴拿马病”的传闻发布消息称,香蕉巴拿马病学名为香蕉枯萎病,与食用香蕉的安全性没有任何关联。8日,农业部有关负责人紧急赶到海南进行调研。
  同时,一批有责任感的专家纷纷出面平息谣言。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华南热带农业大学郑服丛教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巴拿马病”是一种由植物病原真菌侵染引起的病害,俗称香蕉黄叶病。通常,患病的香蕉植株在结果前就已经死亡,即使能结果,其果实也很小,根本不能成为商品果。“巴拿马病”的病原生物根本不会扩展到香蕉的果皮,更不会到达果肉。同一所大学的姜子德教授介绍说,香蕉的“巴拿马”病对香蕉植物的生长有影响,但对人体是没有害的,对人类有致癌作用的报道纯属无稽之谈,没有任何科学依据。
  经过各方的努力,目前,海南省的香蕉价格整体上呈恢复性上涨趋势,但受运输费用过高的影响,局部香蕉价格依然走低。来自海南省农业厅信息中心的消息称,蕉价从3月15日起下跌,4月1日前地头收购价格一度跌到每斤0.2元。从4月5日起,蕉价开始以每天每斤5分钱的速度恢复。至4月13日下午,香蕉地头收购价格已恢复到每斤0.8元,回升幅度达83%,但与风波之前的每斤1元多的价格相比,仍有较大的差距。
  谣言止于智者。持续了20多天的人祸给海南带来的不仅仅是香蕉生产的直接损失,有更多的失误和教训值得反思。
  反思一:面对危机,政府主管部门的处置能力尚待提高。
  面对此次危机,海南省有关部门虽然在事后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澄清谣言,鼓励香蕉的生产和销售,但这些举措一直到香蕉的地头收购价格异常暴跌近半个月后才匆匆出台,暴露出政府主管部门处置危机的能力尚待提高。海南省农业厅市场处负责人表示,自3月15日至4月1日,全省种植香蕉户的损失大约为6000万元,之后虽然价格逐渐回升,但与事件发生前的价格相比,损失仍然很大。如果政府有关部门及时出手救市,损失就能降到最低点。
  据悉,这场风波在影响海南的同时,也影响了国内产蕉的广东、广西、福建、云南等地,有的地方跌到0.1元/公斤也卖不出去。因此,进一步提高对农产品灾害的防控和应急能力,已成海南各级政府的当务之急。
  反思二:海南香蕉种植应尽快实现产业化、集约化,增强抵御市场风险能力。
  目前海南的香蕉生产虽然有一些种植大户,但还是以千家万户分散经营为主,蕉农们市场信息不灵,产量有限,销售渠道不畅,在与经销商的谈判中处于被动局面。在这次事件中,售价最低、损失最大的就是那些香蕉种植规模较小、势单力薄的农户。因此,海南在香蕉等农产品的生产和加工中,应该尽快实现产业化、集约化模式,做大做强,从整体上增强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同时,应推动农业保险,向农业种植生产户推广套期保值,以期货市场手段让农民避免损失。
  反思三:媒体应该正确行使话语权,避免成为谣言的始作俑者。
  当时,有些农业专家向媒体提供所谓的信息称,广东3000多公顷的香蕉林患“癌”,且每年以20%的速度扩大感染面积,全国的主要香蕉产地也都发现此病,国产香蕉将面临全部死亡的命运,就有部分媒体公开发布香蕉染“蕉癌”濒临灭绝等片面信息,以此造成以讹传讹的被动局面。从事件本身看,有关专家与媒体均缺乏谨慎的态度,没料到后果的严重性,此次事件是对有关专家和媒体如何行使好话语权的最好警示。
原帖由 lulula 于 2007-8-4 11:08 发表


你怎么判断有没有恶意?而且那个红砖的行为是什么你说说看啊!

我觉得是这样的,如果我的朋友告诉我一件事,并且我有充分的证据相信,并且这件事让我心情很激动,我就说出来,就这么简单
原帖由 happygolf 于 2007-8-4 11:09 发表


既然讲法律,法律是看目的还是看结果?

好像有一条,杀人未遂的罪。
原帖由 mirage863 于 2007-8-4 10:58 发表
伦敦海德公园有个著名的speaker corner,任何人都可以站在石凳上公开演讲,内容五花八门,但大多是对政府的不满和怨言,以至于时常人潮涌动,观者如堵,演讲者和听众也时常辩论争吵至面红耳赤,然而一旦演讲结束 ...


  不错,“但是只要不是出于恶意,没有人能够限制表达的权利。”

  但是要注意这名女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恶意”,他明知道那些话都是不存在的,都是他捏造的,是完全的谎言,但是她不但把这些话说出来,还大量跟帖来反复强调这个问题,这样的传播除了“恶意”之外没有其他说法,他的行为已经远远超越了你传我我传你的小道消息。
红钻已经承认那位父亲的朋友不存在的。~~
一个年轻女子,无任何动机,在一天回了200多个帖。一直宣称银座出现大量伤亡。
:@ :@
我们在坛子上打一天口水仗也就一百多帖吧。

麻烦为红砖喊冤的人请先把她的行为解释一下。
原帖由 dadasuancai 于 2007-8-4 11:12 发表

红钻已经承认那位父亲的朋友不存在的。~~

沉默。多年没上网了。。。火星了。
]]
但是是商场老板报警把她拘起来的,我觉得这里边好蹊跷的
原帖由 happygolf 于 2007-8-4 11:13 发表

既然讲法律,法律是看目的还是看结果?

请问正当防卫致死是看目的还是结果
原帖由 mirage863 于 2007-8-4 11:09 发表

我觉得是这样的,如果我的朋友告诉我一件事,并且我有充分的证据相信,并且这件事让我心情很激动,我就说出来,就这么简单


  问题就在这里:第一这个女人并没有这么一位朋友,这个“朋友”知是他捏造的;第二他自己都声称“没有证据”,只是反复强调它“听说”,者和你说的情况有本质的区别
原帖由 ytgk9999 于 2007-8-4 11:15 发表


  问题就在这里:第一这个女人并没有这么一位朋友,这个“朋友”知是他捏造的;第二他自己都声称“没有证据”,只是反复强调它“听说”,者和你说的情况有本质的区别

同意,我的错
老板知道红钻是谁吗?难道那位老板是传说中的黑客?
老板只是报警说,有人造谣死人。警察通过网站的管理员很容易查到地址的。
原帖由 mirage863 于 2007-8-4 11:14 发表
但是是商场老板报警把她拘起来的,我觉得这里边好蹊跷的


  没有什么蹊跷的,红钻的行为直接侵犯的就是商场的商业形象,在这种形象遭受损害的时候报警无可厚非。
原帖由 dadasuancai 于 2007-8-4 11:16 发表
老板知道红钻是谁吗?难道那位老板是传说中的黑客?
老板只是报警说,有人造谣死人。警察通过网站的管理员很容易查到地址的。

怕就怕此时会引起争相效仿,哪天你买东西和老板发生争执,老板报警说你散布谣言引起社会恐慌,然后被拒了.....
笑谈:D :D
原帖由 mirage863 于 2007-8-4 11:15 发表

请问正当防卫致死是看目的还是结果


正当防卫是看犯罪分子的行动还是看受害者的目的?
商场完全可以告她诽谤的说:o
原帖由 happygolf 于 2007-8-4 11:20 发表


正当防卫是看犯罪分子的行动还是看受害者的目的?

那超市把小偷的照片示众也是看小偷的行动了。这个逻辑不成立
原帖由 saga90117 于 2007-8-4 11:22 发表
商场完全可以告她诽谤的说:o


  不可以,诽谤罪的客体只能是自然人,法人无法成为诽谤罪客体,这条罪名无法适用。
银坐的老板可没有抓人。又开始胡搅蛮缠了
原帖由 dadasuancai 于 2007-8-4 11:24 发表

银坐的老板可没有抓人。又开始胡搅蛮缠了

不是那个意思。我是说,你说的正当防卫看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还是看受害人的目的这种辨别方法是不成立的,我只是举了个例子来反驳,没有胡搅蛮缠。
支持商场以民事侵权起诉那个女的,让他赔的倾家荡产。鄙视现在的南方报系,都是些法盲当家,更可悲的还自以为是民主法制的守护神。
原帖由 mirage863 于 2007-8-4 11:14 发表
但是是商场老板报警把她拘起来的,我觉得这里边好蹊跷的

有什么好蹊跷的?
如果有人在公众场合不停的说你杀人放火,抢劫强奸你会怎么办?
原帖由 mirage863 于 2007-8-4 11:22 发表

那超市把小偷的照片示众也是看小偷的行动了。这个逻辑不成立



关于超市把小偷的照片示众这种做法我们大家都在谴责,公安机关也进行了干预,这只能说我们法律不健全,在美国有些州可以判小偷挂牌游街示众,虽然在我们看来这也是侵犯人权但它却是有法律依据的,所以美国的这种行为不是违法行为。
一群法盲谈法律 太搞笑了 谁能告诉我 什么叫正当防卫 请举例
有些人别以为自己是法律专业毕业的 就搞得跟个专家一样 。计算机系毕业的人不会用word的人大有人在 所以法律专业的伪权威也应该不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