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宝马案发生在美国 苏女士将被怎么判\\? [转帖]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8 15:30:50
和 murder 一类,刑事案适用的 Vehicular Manslaughter (利用车辆杀人)。有个加州的老家伙在高速中一连撞死了10个,不是8个!判多少年俺忘了,反正判得很重。在该案中,法律认定,如果有证据表明造成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是因驾驶者打瞌睡或者注意力分散引起,检察官有权对肇事者作出“利用车辆杀人”的指控,注意,如被指控那就不是交通意外,而是杀人罪大类中一个严格定义的专属范畴。这是因为汽车太普及,而且相对于汽车,人非常脆弱,因此需要重点保护行人这个弱者升高司机的驾驶责任。

如果在老美的司法环境,苏女士的案子由于双方曾起冲突,因此首先就涉及刑事致死案,包括First Degree Murder 一级谋杀、Second Degree Murder 二级谋杀、Voluntary Manslaughter 冲动杀人、Involuntary Manslaughter 过失杀人、车辆致人死亡罪Vehicular Manslaughter..全部是重罪。

首先,关于一级谋杀(恶意预谋杀人),检控方没有证据证明苏在上街前有意去杀害该农民,我想陪审团应该不会接受本项指控。

其次是二级谋杀(恶意非预谋杀人)。苏女士从现在开始需要一个好律师(我个人推荐北京田嫖娼会长和北大陈丧良教授),因为有几点对她非常不利。她的驾驶执照来源,她与死者曾有激烈的口角冲突,并威胁过死者。如果有两个以上独立证人能够证明她之前使用过威胁的口吻并且事件的进程正如她所威胁的话,在美国,理论上已经可以指控她涉嫌二级谋杀,至于是不是,那又是另外一回事。如果成立将入狱15年~无期。


接着,是有预见性责任的高潮杀人。激怒的苏女士不但曾经威胁过死者,并且有实践的倾向,因为她在争吵中曾经使用手中的坚固物体殴打死者。我们知道的,大陆是个禁止一切攻击性和防卫性武器菜刀刀刃长度都限制在7公分以内的地区。苏女士抡起手中的包殴打死者并不意味着她只局限于想使用皮包来发泄不满,因为她别无更有力的选择。如果她恰好在美国,恰好又持有一把合法的左轮手枪呢?现在苏女士手边恰好就有一辆汽车,她很快就选择了发动汽车,接着发生了本案。我不是在开玩笑,检控方首先就会试图使用这个逻辑并为之寻找证据,然后呈给陪审团。至少从网上的情况看表面证据成立,但基于疑点利益归于被告,如果检控方不能证实苏女士确实因为冲动有明显杀人动机的话,陪审团依然难以采纳。,不过在老美看来,动口和动手在责任判断上差别非常的大,由于有证据显示苏女士的威胁不仅仅限于口头,所以本项指控被采信的可能性大为上升,如果苏女士曾经在其它事情中有过失控前科的话。本项控罪成立判刑10年。

然后,是过失杀人,无杀人意图的导致他人死亡。实际上作为本案前几项控罪的逻辑分支,这是检控方在没有把握以谋杀罪指控被告的时候退而求其次的做法。如果网上所述威胁殴打属实的话,本案人证不难搜集。宝马这么高级的车俺是连摸都没摸过啦,不过汽车同业公会和宝马爱好者会客观的给出操作说明,基于BMW产品在世界范围内的声誉和同型车往日事故的调查报告,大陪审不难在控辩双方对事实的认定中作出选择。由于是宝马公司而不是天津夏利,所以控方会比辩方要来得容易一些。如果车辆误操作的可信度下降,又有人证实苏女士曾经威胁和殴打死者,但是苏女士恰好请到了田嫖娼这么优秀的刑事辩护律师,证明苏女士对车辆的一点点擦伤毫不在意,并且证明苏女士一贯热心公益是个事业型的女人,,,,那么控辩双方的焦点将集中在苏女士发动汽车的意图上。我猜双方都会意识到指控谋杀困难重重,但完全无意也很难相信,,略去双方律师达成交易,,可能会取一个中性的判断,,过失杀人。无论是在试图进行倒车这种合法行为时,因疏忽导致他人死亡,,还是只是想稍微加下油门吓一吓死者,却因为情绪激动没能控制住车速造成命案,,,都是因主观责任导致,苏女士当负上刑事责任,5年有期徒刑。

如果苏女士能一下子同时请到田嫖娼陈丧良两位这么优秀的律师,那胜诉率将大大底上升。不过根据老美倾向行人的司法准则,就算苏女士和死者是桃园结义八拜之交的好兄弟,两人不是下车吵架而是商量去哪里打麻将钓小白脸,,只要苏女士因为过于兴奋导致操作失误(比如倒车变前进刹车变油门什么的),而对方恰恰站在马路边上被压成肉饼,那苏女士都要被以车辆杀人罪起诉。就是说,苏女士就算没有这么多的疑点,一切都做得完美无暇除了发动汽车那一刻,只要因为本人的疏忽导致他人丧生她都会被判有罪。

在本案中由于涉及面广,控方将不会用单一罪名以有罪或无罪方式来提交陪审团,而会提出从二级谋杀到无照驾驶至少5项罪名由陪审团选择。

我个人推测,陪审团可能会裁定苏女士Involuntary Manslaughter 过失杀人成立。并且未服完3/2刑期之前不得假和 murder 一类,刑事案适用的 Vehicular Manslaughter (利用车辆杀人)。有个加州的老家伙在高速中一连撞死了10个,不是8个!判多少年俺忘了,反正判得很重。在该案中,法律认定,如果有证据表明造成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是因驾驶者打瞌睡或者注意力分散引起,检察官有权对肇事者作出“利用车辆杀人”的指控,注意,如被指控那就不是交通意外,而是杀人罪大类中一个严格定义的专属范畴。这是因为汽车太普及,而且相对于汽车,人非常脆弱,因此需要重点保护行人这个弱者升高司机的驾驶责任。

如果在老美的司法环境,苏女士的案子由于双方曾起冲突,因此首先就涉及刑事致死案,包括First Degree Murder 一级谋杀、Second Degree Murder 二级谋杀、Voluntary Manslaughter 冲动杀人、Involuntary Manslaughter 过失杀人、车辆致人死亡罪Vehicular Manslaughter..全部是重罪。

首先,关于一级谋杀(恶意预谋杀人),检控方没有证据证明苏在上街前有意去杀害该农民,我想陪审团应该不会接受本项指控。

其次是二级谋杀(恶意非预谋杀人)。苏女士从现在开始需要一个好律师(我个人推荐北京田嫖娼会长和北大陈丧良教授),因为有几点对她非常不利。她的驾驶执照来源,她与死者曾有激烈的口角冲突,并威胁过死者。如果有两个以上独立证人能够证明她之前使用过威胁的口吻并且事件的进程正如她所威胁的话,在美国,理论上已经可以指控她涉嫌二级谋杀,至于是不是,那又是另外一回事。如果成立将入狱15年~无期。


接着,是有预见性责任的高潮杀人。激怒的苏女士不但曾经威胁过死者,并且有实践的倾向,因为她在争吵中曾经使用手中的坚固物体殴打死者。我们知道的,大陆是个禁止一切攻击性和防卫性武器菜刀刀刃长度都限制在7公分以内的地区。苏女士抡起手中的包殴打死者并不意味着她只局限于想使用皮包来发泄不满,因为她别无更有力的选择。如果她恰好在美国,恰好又持有一把合法的左轮手枪呢?现在苏女士手边恰好就有一辆汽车,她很快就选择了发动汽车,接着发生了本案。我不是在开玩笑,检控方首先就会试图使用这个逻辑并为之寻找证据,然后呈给陪审团。至少从网上的情况看表面证据成立,但基于疑点利益归于被告,如果检控方不能证实苏女士确实因为冲动有明显杀人动机的话,陪审团依然难以采纳。,不过在老美看来,动口和动手在责任判断上差别非常的大,由于有证据显示苏女士的威胁不仅仅限于口头,所以本项指控被采信的可能性大为上升,如果苏女士曾经在其它事情中有过失控前科的话。本项控罪成立判刑10年。

然后,是过失杀人,无杀人意图的导致他人死亡。实际上作为本案前几项控罪的逻辑分支,这是检控方在没有把握以谋杀罪指控被告的时候退而求其次的做法。如果网上所述威胁殴打属实的话,本案人证不难搜集。宝马这么高级的车俺是连摸都没摸过啦,不过汽车同业公会和宝马爱好者会客观的给出操作说明,基于BMW产品在世界范围内的声誉和同型车往日事故的调查报告,大陪审不难在控辩双方对事实的认定中作出选择。由于是宝马公司而不是天津夏利,所以控方会比辩方要来得容易一些。如果车辆误操作的可信度下降,又有人证实苏女士曾经威胁和殴打死者,但是苏女士恰好请到了田嫖娼这么优秀的刑事辩护律师,证明苏女士对车辆的一点点擦伤毫不在意,并且证明苏女士一贯热心公益是个事业型的女人,,,,那么控辩双方的焦点将集中在苏女士发动汽车的意图上。我猜双方都会意识到指控谋杀困难重重,但完全无意也很难相信,,略去双方律师达成交易,,可能会取一个中性的判断,,过失杀人。无论是在试图进行倒车这种合法行为时,因疏忽导致他人死亡,,还是只是想稍微加下油门吓一吓死者,却因为情绪激动没能控制住车速造成命案,,,都是因主观责任导致,苏女士当负上刑事责任,5年有期徒刑。

如果苏女士能一下子同时请到田嫖娼陈丧良两位这么优秀的律师,那胜诉率将大大底上升。不过根据老美倾向行人的司法准则,就算苏女士和死者是桃园结义八拜之交的好兄弟,两人不是下车吵架而是商量去哪里打麻将钓小白脸,,只要苏女士因为过于兴奋导致操作失误(比如倒车变前进刹车变油门什么的),而对方恰恰站在马路边上被压成肉饼,那苏女士都要被以车辆杀人罪起诉。就是说,苏女士就算没有这么多的疑点,一切都做得完美无暇除了发动汽车那一刻,只要因为本人的疏忽导致他人丧生她都会被判有罪。

在本案中由于涉及面广,控方将不会用单一罪名以有罪或无罪方式来提交陪审团,而会提出从二级谋杀到无照驾驶至少5项罪名由陪审团选择。

我个人推测,陪审团可能会裁定苏女士Involuntary Manslaughter 过失杀人成立。并且未服完3/2刑期之前不得假
这是在中国……
错。至少打个几年官司
那老家伙撞死了10个人,还有几十人受伤,还没判呢,估计也就15年
以前沈阳出台的汽车撞人,撞了白撞的法规,是什么人提出来的?与很社会有门有关系???
有前途
以下是引用长空鹰在2004-1-7 20:57:00的发言:
以前沈阳出台的汽车撞人,撞了白撞的法规,是什么人提出来的?与很社会有门有关系???

不是沈阳。。。。是全国,那是高速公路。而且最近已经取消了。
又是推测,又是可能,说白了,都是主观臆断的结论!“辛普森案”大多数美国人都认为是蓄意谋杀,可最终的结果怎么样?????
宝马案对中国人刺激很重,有责任感的朋友都很激愤,我也如此,但我很反感说“如果宝马案发生在美国 苏女士将如何如何”的话。
一个发指的社会!
坦白地说,苏案在美国也有象辛普森那样的可能.
找一帮子好律师,花一大笔钱,然后无罪释放。
和辛普森案件一样,这就是美国。
一级谋杀
楼上的似乎真的把美国当成公正无私的楷模了。
不说辛普森案件吧,肯尼迪遇刺的疑点多不多?可是后来呢?涉及了某些人的利益即便是世界第一强国的总统都可以给你堂而皇之的干掉,相比之下中国的这些又算的上什么呢?
美国不是大公无私的楷模,但是却是法制治国的典范,这里面法制如果有漏洞,而你又有足够的钱请人帮你利用这个漏洞的话,那算你命好,算你钱多,但是不管法律如何漏洞百出,律师如何黑心没人性,法律是每个人都必须遵守的准则,钱再多也只能钻空子,而不能践踏法律。现实中,美国的法律即使称不上全球最完善的法律体系,我想至少也比我国的法律健全的多,这一点连人大都承认。在现实中,我们的法律常常被有权有势的人践踏越过,这些事例,很多人在现实生活中都有所耳闻,有些人甚至亲身体会目睹过。我到现在都还没有听说在美国这样的国家,有人塞钱给法官或权利交换来逃避法律制裁的事情,可是在中国,这类事情不要太多。
支持楼上的
以下是引用kk12345在2004-1-7 22:10:00的发言:
又是推测,又是可能,说白了,都是主观臆断的结论!“辛普森案”大多数美国人都认为是蓄意谋杀,可最终的结果怎么样?????
宝马案对中国人刺激很重,有责任感的朋友都很激愤,我也如此,但我很反感说“如果宝马案发生在美国 苏女士将如何如何”的话。

  大家都知道“辛普森案”,正好表明了美国法律重证据的表现~~我记得应该当时辛的律师团中还有李昌钰吧~~
以下是引用cloud_zhou在2004-1-8 4:50:00的发言:
美国不是大公无私的楷模,但是却是法制治国的典范,这里面法制如果有漏洞,而你又有足够的钱请人帮你利用这个漏洞的话,那算你命好,算你钱多,但是不管法律如何漏洞百出,律师如何黑心没人性,法律是每个人都必须遵守的准则,钱再多也只能钻空子,而不能践踏法律。现实中,美国的法律即使称不上全球最完善的法律体系,我想至少也比我国的法律健全的多,这一点连人大都承认。在现实中,我们的法律常常被有权有势的人践踏越过,这些事例,很多人在现实生活中都有所耳闻,有些人甚至亲身体会目睹过。我到现在都还没有听说在美国这样的国家,有人塞钱给法官或权利交换来逃避法律制裁的事情,可是在中国,这类事情不要太多。


讲证据的英美法系国家认为,在通过严格的法律程序,最终判决有罪之前都应该视嫌疑人是无辜清白的,嫌疑人有没有罪不能靠有倾向性的报道,更不能靠主观臆断,一切都靠证据,尤其是证据之王——物证!而且在过程中任何程序违法,都会对案件造成极大的影响(在我国程序违法非常普遍),比如逮捕是未宣读嫌疑人的沉默权(著名的米兰达法案)!
怎么老爱向美国看齐捏~~~
以下是引用鹰狼在2004-1-8 10:40:00的发言:
怎么老爱向美国看齐捏~~~


难道向索马里看齐,知耻近乎勇,认清差距是赶超的第一步。
辛普森杀妻案怎么解释?
以下是引用chinaxixi在2004-1-8 11:07:00的发言:
辛普森杀妻案怎么解释?


怎么解释??新普森是否有罪不是由某个人说了算,不是媒体说了算,检方出示证据同时,故意隐瞒一些不利但至关重要的证据,在这样的情况下,不判无罪判什么?什么是公正?不能证明有罪就判无罪,这就是公正
再说“绿河杀人案”,凶手在从80年代到90年代时间内,连续杀死60多名妇女,震动美国,先不说美国警方在十年内对其束手无策。今天,凶手已经承认其中的40多例,而结果是什么呢?据说判了几百年徒刑。也就是无期啦。
天理何在?
以下是引用wintry在2004-1-8 10:35:00的发言:
[quote]以下是引用kk12345在2004-1-7 22:10:00的发言:
又是推测,又是可能,说白了,都是主观臆断的结论!“辛普森案”大多数美国人都认为是蓄意谋杀,可最终的结果怎么样?????
  宝马案对中国人刺激很重,有责任感的朋友都很激愤,我也如此,但我很反感说“如果宝马案发生在美国 苏女士将如何如何”的话。

   大家都知道“辛普森案”,正好表明了美国法律重证据的表现~~我记得应该当时辛的律师团中还有李昌钰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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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是对法律理解的问题,美国人是主观上认定你没有罪,通过客观证据来证明你有罪,中国人是主观上认定你有罪,然后通过证据来证明你无罪。辛案最终无罪释放的主要原因也是检方找不到犯罪证据来说服陪审团,辛案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却践踏了人与人之间应有的平等。我们讨论宝马案的目的除了希望通过民间微薄的力量推动国家法制建设以外,很大程度还是希维护最起码的公平,
“大陆是个禁止一切攻击性和防卫性武器菜刀刀刃长度都限制在7公分以内的地区”

我们家的菜刀………………水果刀也比这大……
以下是引用chinaxixi在2004-1-8 11:25:00的发言:
再说“绿河杀人案”,凶手在从80年代到90年代时间内,连续杀死60多名妇女,震动美国,先不说美国警方在十年内对其束手无策。今天,凶手已经承认其中的40多例,而结果是什么呢?据说判了几百年徒刑。也就是无期啦。
天理何在?


这要看在哪个州审判,美国有的州有死刑,有的州没有,而且东西方文化不同也表现在这里:东方思想认为杀人偿命,天经地义。但西方思维认为生命命宝贵,任何人不能以任何理由剥夺。
矛盾了,你 是不是想说,美国有些州珍惜生命,有些州,视人命如草芥?
为什么美国有些州有死刑呢?
哦,那些州是由东方人掌权的,对不对?
以下是引用chinaxixi在2004-1-8 11:52:00的发言:
矛盾了,你 是不是想说,美国有些州珍惜生命,有些州,视人命如草芥?
为什么美国有些州有死刑呢?
哦,那些州是由东方人掌权的,对不对?


不矛盾,给我挑刺也得有点水平,思维和立法是两回事,而且西方国家在不断废除死刑!!!!
思维如果不能反映到立法上,只能是空想!
如果说对杀害60多名无辜妇女的暴徒不能给予处罚的话,对那60名受害者的生命的珍惜从何而见?今天我们所看到的是60多具尸体,和法庭上戴着眼睛,道貌岸然的杀人犯,而这个供认不讳的杀人犯只是在你们所说的象天堂一样的美国监狱里度过余生。这是对那60多个无辜的生命的尊严的最大践踏!
西方国家在不断废除死刑?美国为什么还没有啊?去年那个华盛顿连环枪击案的从犯,一个16岁的孩子不是被判了注射死刑吗?
妈的什么鬼名不叫
叫稻民四
哈的可以
以下是引用chinaxixi在2004-1-8 14:46:00的发言:
思维如果不能反映到立法上,只能是空想!
如果说对杀害60多名无辜妇女的暴徒不能给予处罚的话,对那60名受害者的生命的珍惜从何而见?今天我们所看到的是60多具尸体,和法庭上戴着眼睛,道貌岸然的杀人犯,而这个供认不讳的杀人犯只是在你们所说的象天堂一样的美国监狱里度过余生。这是对那60多个无辜的生命的尊严的最大践踏!
西方国家在不断废除死刑?美国为什么还没有啊?去年那个华盛顿连环枪击案的从犯,一个16岁的孩子不是被判了注射死刑吗?

2003年12月23日美国弗吉尼亚巡回法庭判处华盛顿连环枪击案从犯,18岁的马尔沃终身监禁。另外欧盟早已全部废除死刑。好了就此打住···不辨了
中国的法律很有弹性,想让你死你就得死!!不让你死,你死也死不了!!(看看刘涌住的牢房就知道了!)
英美法系是奉行程序优先主义的,以
中国警察搜集证据的水平,用不着陈
信良出马,随便哪个律师都能找到一
大堆违反《刑诉法》的破绽。苏十有
八九是无罪释放。
退一步说,律师也可以给检方留点余
地,进行诉辩交易,苏认罪,赔一大
笔钱,判个轻罪,然后马上假释。
以我国的社会环境移植美国司法制度,
肯定是一场灾难。
程序公正优先?会不会影响事实正义?
哥哥你是那个屯的,傻不傻啊,这旮是中国,当官的说的算,不是法律,懂不!!!
支持14楼发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