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毒”害熊猫疑犯被拘 馆内现透风孔遭质疑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3 23:03:06
http://news.sohu.com/20100728/n273812146.shtml

 据新华社电 记者27日从济南市公安部门获悉,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济南动物园大熊猫“泉泉”死亡案嫌疑人杨某某已被济南警方刑事拘留。

  接到大熊猫“泉泉”系中毒死亡的鉴定书后,济南公安局天桥分局组成专案组全力侦破此案,专案组兵分多路调查走访,寻找相关线索。26日晚8时许,专案组民警将重点嫌疑人杨某某(男,48岁,济南人)抓获。

  经审查,22日,杨某某组织人员在其租赁的用于养殖蘑菇的防空洞内使用优氯净和锯末点火灭菌时产生毒气,毒气通过济南动物园用来为熊猫馆降温的排风口排到动物园熊猫馆内,致使大熊猫“泉泉”中毒死亡。据济南市公安局天桥分局介绍,目前,杨某某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被刑事拘留。

  济南动物园从四川卧龙借展的大熊猫“泉泉”22日突然死亡,济南动物园26日晚通报,“泉泉”由于大量吸入强烈刺激性气体死亡。

  质疑

  熊猫馆内何来透风孔?

  有网友表示,熊猫作为国宝,其居住区应严格管理,不应有有害气体进入

  连日来,“泉泉”突然死亡的消息成为网上热帖。一名网民说,熊猫是国宝,它的居住区应当严格管理,为什么会有“有害气体”进入?

  对于调查结果,不少网友提出质疑。名为“鸡蛋”的四川网友说:“为什么22日熊猫馆内出现大量烟雾。那时工作人员在干什么?”还有网友提出防空洞工作人员是否知道透气孔出口是在熊猫馆,如果知道为什么没有做防护措施。如果不知情,动物园管理方面是否存在漏洞?

  据了解,动物园的人防工程由济南市天桥区人防办代管。天桥区人防办一工作人员说,之前一直空置的人防工程最近租给了一家种植蘑菇的单位,刚签订了合同和安全协议,承包人去消毒,才引发了这一事件。但她表示,根据人防工程施工图纸熊猫馆内不应有透气孔,最近的透气孔距离熊猫馆70米左右,对于动物园“透气孔排毒”的说法,人防办感到很纳闷。

  这位工作人员补充说,按照《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20条规定,人防工程和设施平时应当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人和外商投资开发利用人民防空工程和设施,因此对外承包是有依据的。

  而根据动物园方面的通报,外排“毒气”的透风孔是在1995年为夏季调节熊猫馆内温度所设,一直使用至今。但动物园拒绝透露设置这一透风孔的来龙去脉。

  据新华社电

  说法

  “应追究透风孔系何人开通”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常纪文说,这是一起意外事件,从动物园来讲,他们不存在虐待情况,但熊猫馆与防空洞之间的通气孔是谁开通的应该追究;同时,熊猫的生活应有实时监控,它的死说明动物园管理有疏漏。

  网友“银河的旅行”说:“作为一个爱护动物的济南人士,请动物园的领导多关注一下动物园的动物生存环境。像熊猫这样的国宝都能被毒气杀死,其他动物的安危更让人担心。”

  山东农业大学动物科技学院副教授常仲乐告诉记者,动物在人工环境下饲养时本身就会产生一些有害气体,因此通风问题非常关键。此外,在园舍设计和维护方面,温度、光照、湿度要考虑到位。然而,目前我国在野生动物饲养环境方面尚缺乏统一标准。

  山东豪才律师事务所律师王立江表示,动物饲养标准方面的不完善以及针对性法律的缺失给类似事件的处理及量刑带来困难。希望这起事件能够唤起更多人的法律意识,也希望国家在动物保护和管理方面的立法更加健全。

  据新华社电

  名词解释:重大责任事故罪

  刑法条文

  第一百三十四条 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人身权利和渎职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1989.11.30[1989]高检发[法〕字第41号)

  一、重大责任事故案(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以及群众合作经营组织或个体经营户的从业人员,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予立案:

  1.致人死亡一人以上,或者致人重伤二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万元以上的;

  3.经济损失虽不足规定数额,但情节严重,使生产、二作受到重大损害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11.15 法释[2000]33号)

  第八条第二款 在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等规定定罪处罚。(来源:《刑法》条文及最高法相关司法解释条文)http://news.sohu.com/20100728/n273812146.shtml

 据新华社电 记者27日从济南市公安部门获悉,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济南动物园大熊猫“泉泉”死亡案嫌疑人杨某某已被济南警方刑事拘留。

  接到大熊猫“泉泉”系中毒死亡的鉴定书后,济南公安局天桥分局组成专案组全力侦破此案,专案组兵分多路调查走访,寻找相关线索。26日晚8时许,专案组民警将重点嫌疑人杨某某(男,48岁,济南人)抓获。

  经审查,22日,杨某某组织人员在其租赁的用于养殖蘑菇的防空洞内使用优氯净和锯末点火灭菌时产生毒气,毒气通过济南动物园用来为熊猫馆降温的排风口排到动物园熊猫馆内,致使大熊猫“泉泉”中毒死亡。据济南市公安局天桥分局介绍,目前,杨某某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被刑事拘留。

  济南动物园从四川卧龙借展的大熊猫“泉泉”22日突然死亡,济南动物园26日晚通报,“泉泉”由于大量吸入强烈刺激性气体死亡。

  质疑

  熊猫馆内何来透风孔?

  有网友表示,熊猫作为国宝,其居住区应严格管理,不应有有害气体进入

  连日来,“泉泉”突然死亡的消息成为网上热帖。一名网民说,熊猫是国宝,它的居住区应当严格管理,为什么会有“有害气体”进入?

  对于调查结果,不少网友提出质疑。名为“鸡蛋”的四川网友说:“为什么22日熊猫馆内出现大量烟雾。那时工作人员在干什么?”还有网友提出防空洞工作人员是否知道透气孔出口是在熊猫馆,如果知道为什么没有做防护措施。如果不知情,动物园管理方面是否存在漏洞?

  据了解,动物园的人防工程由济南市天桥区人防办代管。天桥区人防办一工作人员说,之前一直空置的人防工程最近租给了一家种植蘑菇的单位,刚签订了合同和安全协议,承包人去消毒,才引发了这一事件。但她表示,根据人防工程施工图纸熊猫馆内不应有透气孔,最近的透气孔距离熊猫馆70米左右,对于动物园“透气孔排毒”的说法,人防办感到很纳闷。

  这位工作人员补充说,按照《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20条规定,人防工程和设施平时应当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人和外商投资开发利用人民防空工程和设施,因此对外承包是有依据的。

  而根据动物园方面的通报,外排“毒气”的透风孔是在1995年为夏季调节熊猫馆内温度所设,一直使用至今。但动物园拒绝透露设置这一透风孔的来龙去脉。

  据新华社电

  说法

  “应追究透风孔系何人开通”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常纪文说,这是一起意外事件,从动物园来讲,他们不存在虐待情况,但熊猫馆与防空洞之间的通气孔是谁开通的应该追究;同时,熊猫的生活应有实时监控,它的死说明动物园管理有疏漏。

  网友“银河的旅行”说:“作为一个爱护动物的济南人士,请动物园的领导多关注一下动物园的动物生存环境。像熊猫这样的国宝都能被毒气杀死,其他动物的安危更让人担心。”

  山东农业大学动物科技学院副教授常仲乐告诉记者,动物在人工环境下饲养时本身就会产生一些有害气体,因此通风问题非常关键。此外,在园舍设计和维护方面,温度、光照、湿度要考虑到位。然而,目前我国在野生动物饲养环境方面尚缺乏统一标准。

  山东豪才律师事务所律师王立江表示,动物饲养标准方面的不完善以及针对性法律的缺失给类似事件的处理及量刑带来困难。希望这起事件能够唤起更多人的法律意识,也希望国家在动物保护和管理方面的立法更加健全。

  据新华社电

  名词解释:重大责任事故罪

  刑法条文

  第一百三十四条 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人身权利和渎职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1989.11.30[1989]高检发[法〕字第41号)

  一、重大责任事故案(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以及群众合作经营组织或个体经营户的从业人员,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予立案:

  1.致人死亡一人以上,或者致人重伤二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万元以上的;

  3.经济损失虽不足规定数额,但情节严重,使生产、二作受到重大损害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11.15 法释[2000]33号)

  第八条第二款 在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等规定定罪处罚。(来源:《刑法》条文及最高法相关司法解释条文)
:L可怜的熊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