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国家赔偿金提至每日83.6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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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国家赔偿金提至每日83.66元  
2007年03月28日  来源: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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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网3月28日电 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消息称,2007年中国对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国家赔偿金将有所增加,达到每日83.66元,比上年增加10.36元。

  新华网报道称,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工作办公室日前已下发《关于转发2006年度全国职工日平均工资的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工作办公室,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按照国家统计局最新公布的83.66元日平均工资,对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执行新的日赔偿标准。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办公室也已向全国各高级人民法院发出通知,要求各级法院在审理国家赔偿案件时遵照每日83.66元的标准执行。

  据了解,国家统计局3月22日发布了2007年第2号公告——《关于2006年全国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数据的公告》:根据年度统计结果,2006年全国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21001元,比上年增加2596元,日平均工资为83.66元,比上年增加10.36元。

  根据中国的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据此,今年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时,对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每日赔偿金应为83.66元。

  据了解,自从中国国家赔偿法1995年施行以来,由于国民经济不断发展,职工每年年均工资水平不断增长,国家赔偿金标准也随之不断提高。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国家赔偿金提至每日83.66元  
2007年03月28日  来源: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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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网3月28日电 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消息称,2007年中国对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国家赔偿金将有所增加,达到每日83.66元,比上年增加10.36元。

  新华网报道称,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工作办公室日前已下发《关于转发2006年度全国职工日平均工资的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工作办公室,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按照国家统计局最新公布的83.66元日平均工资,对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执行新的日赔偿标准。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办公室也已向全国各高级人民法院发出通知,要求各级法院在审理国家赔偿案件时遵照每日83.66元的标准执行。

  据了解,国家统计局3月22日发布了2007年第2号公告——《关于2006年全国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数据的公告》:根据年度统计结果,2006年全国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21001元,比上年增加2596元,日平均工资为83.66元,比上年增加10.36元。

  根据中国的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据此,今年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时,对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每日赔偿金应为83.66元。

  据了解,自从中国国家赔偿法1995年施行以来,由于国民经济不断发展,职工每年年均工资水平不断增长,国家赔偿金标准也随之不断提高。
给咱个2500块的工资,就可以把咱关大牢了.......真可怕;funk ;funk
尊严何价??自由何价??
  说起来这个赔偿标准的出台,依据是国家平均工资标准。那就是说:坐牢的待遇如同在领国家工资。试问,这样合理吗?坐牢的损失,岂止是领工资这么简单?
  正义不应该如此廉价。
最高检详解:83.66元的日赔偿标准是如何出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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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03月28日


李薇薇

    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工作办公室日前下发通知要求,办理刑事赔偿案件,对侵犯人身自由权赔偿的,每日的赔偿金标准按照83.66元计算。这一标准是如何出台的?适用范围是什么?新华社记者28日就有关问题专访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工作办公室有关负责人。

    83.66元的赔偿标准法律依据:国家赔偿法

    “83.66元是国家上年度(即2006年)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日平均工资,是国家统计局3月22日最新公布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工作办公室有关负责人介绍,按照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赔偿金,这是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的,即: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国家赔偿法采用的是既统一又灵活的标准,即不分收入高低,有无收入,不管是在经济发达地区,还是在经济相对落后的地区,只要人身自由权受到侵害,每日的赔偿金都按照国家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这位负责人指出,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应当以国家统计局年度统计数字确定。需要指出的是,计算标准是平均“工资”,而不是平均“收入”。

    国家赔偿金体现“人身权利人人平等”

    “国家赔偿金赔的不是‘误工费’,因此,无论是亿万富翁,还是身无分文的人,在人身自由受到侵犯时,对人身自由的赔偿标准应该是一样的。”这位负责人指出,不分地区、不分收入统一的国家赔偿金,体现了在人身自由这一人的基本权利面前人人平等的法律精神。“国家职工每天工作8小时,而被羁押人员是24小时都在监狱或看守所里,赔偿标准为什么不是工资标准的3倍?另外,失业人员和农民不是城镇在岗职工,是否也适用这个标准?”对于这些问题,这位负责人指出,解决人身自由损害赔偿,首先要解决人一天的行为价值多少,但就像人的自由一样,它是无法用金钱衡量的,它不像财产损害那样可以实际衡量。因而对于人身自由损害赔偿,只能人为确定一个标准,这是一个方法问题。立法在确定这个标准时,采用的方法是综合考虑合理赔偿当事人损失、考虑人们实际收入、考虑社会经济发展和财政承受能力等,因而从这个意义上讲,最终采用日平均工资,只是为人身自由损害赔偿确定一个较为明确的计算标准,是方法意义上的,是为实践操作而确定的,并不是说人的自由一天就值这么多钱,更和工资收入没关系,失业人员和农民也同样适用这个标准。

    违法办案人员同样需要承担责任

    对于为什么要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而不是由办案人员承担赔偿责任问题?这位负责人指出,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原因主要有两个:一是办案人员是代表国家执行公务,是国家行为,而不是个人行为;二是个人财力有限,由他们赔偿,受害人可能难以及时有效获得赔偿。这位负责人同时强调,国家承担赔偿责任,并非办案人员可以违法而不承担相关责任,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刑讯逼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等以及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办案人员,国家要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还要追究刑事责任。

    人身自由损害赔偿标准逐年递增

    这位负责人介绍,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不断发展,职工日平均工资不断提高,人身自由损害赔偿标准也将逐年递增。这位负责人说,国家赔偿法1995年1月1日生效,当时的赔偿标准是17.76元,2007年的人身自由损害赔偿标准为83.66元,比2006年的人身自由损害赔偿标准增加了10.36元,大约是1995年标准的5倍。

    国家赔偿金不需缴税

    这位负责人同时强调,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不得向赔偿请求人收取任何费用。对赔偿请求人取得的赔偿金不予征税。2007年我国对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国家赔偿金将有所增加,达到每日83.66元,比上年增加10.36元。记者从最高人民检察院了解到,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工作办公室日前已下发《关于转发2006年度全国职工日平均工资的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工作办公室,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按照国家统计局最新公布的83.66元日平均工资,对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执行新的日赔偿标准。
  

来源:新华网
嘿嘿!还是议价吧!
鉴于警察和赞美诗之间的关系。
安这个算法,坐牢一年,可以换6平方住房,衣食无忧……挺合算的。
建议:议价、封顶。
3万元可以把一个人关一年,这个价谁算出来的,把他关上一年,回头开工资给他
我们的自由仅售83.66元一天?发布日期 2007-03-283月27日《检察日报》报道,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工作办公室下发通知,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告,2006年全国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日平均工资为83.66元。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自发布之日起,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83.66元计算。

同一天的《海南经济报》报道,因在网上转帖“浙江康力元投资集团与国家药监局原局长郑筱萸等保持着不正常的关系”网文,而被海南检方批捕的张志坚,目前已被取保候审,失去了11个月人身自由的张志坚渴望法律能够还自己一个清白。

不知道张志坚看到《检察日报》的这条新闻,会不会这样感叹:我一天的人身自由,难道仅仅是83.66元所能补偿的?其实这也是我们共同的疑问:我们最可宝贵的自由,难道就值83.66元一天?

不错,《国家赔偿法》已经给我们的自由定了价格。但这并不妨碍我们作出这样的追问:国家赔偿的终极意义是什么?如此低廉甚至有些屈辱的“自由定价”真能弥补当事人身心所受的伤害?

国家赔偿不仅应该有所区别地弥补当事人在失去自由阶段所受的经济损失,更核心的价值在于给司法失误受害者的身心伤害提供一个有尊严的安慰。经济损失固然不能拿“全国在岗职工上一年度日平均工资”给予一刀切的补偿,更重要的是国家赔偿不能忽视受害者被剥夺的自由。但从现在来看,人的自由被有意无意地忽略了。这样的国家赔偿,谁又能说体现了对一个人最起码的尊重?

曾经不止一次地看到过这样的新闻:某某人蒙冤入狱多少年,然后向检察机关提出了巨额的精神损害赔偿,他们试图为自己的自由讨回一个有尊严的赔偿,但这些索赔无一例外地以失败告终。这样的现状,不能不说是一个以法治社会为目标的国家的悲哀,虽然不少有识之士早就呼吁国家赔偿应该效仿国外立法经验纳入“精神赔偿与后续赔偿”这一部分,但这些呼声却从来都没有受到立法机关的重视。

当有那么一天,国家赔偿不再忽视人的自由价值,受害人可以就自己被错误剥夺的自由与国家讨价还价,我们才可以这么说,中国在迈向法治社会的道路上又前行了一步。

源:潇湘晨报 赵勇
被平均工资掩盖的真相发布日期 2007-03-28如果说某单位的职工工平均收入达到10万元,你一定觉得这单位待遇还算不错,有盼头。但是我要是进一步告诉你,这单位只有2个职工和1个领导,职工的年薪共是是4万,领导的年薪则是26万,职工年平均收入同样是10万。嘿嘿,这下你该傻眼、推翻原有结论了吧?

北京市统计局近日公布的信息就有类似的弊端,统计信息表明:2006年职工平均工资达到36097元,比2005年的32808元提高了将近4000元(3月27日《北京晨报》报道)。

在数学中,这种计算平均工资得出的数字叫“算术平均数”。算术平均数的优缺点都很明显,优点在于它统计方便、简单明了;缺点则是反应太过灵敏,容易受到“极值”(极大值和极小值)的影响。

作为北京市统计局,一个权威的统计部门,挑选一种几乎是最简易的方式得出算术平均数,并以此作为政府部门制定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全市各项社会保险等标准的参考依据,笔者认为实在是太简单了一些。因为被这样计算出的平均工资所掩盖的真相,实在有太多太多。

最浅显的是,平均工资掩盖了行业与行业之间、行业内部员工之间的收入差距。北京市统计局披露的“解读信息”也佐证了这一点,“证券业、银行业、法律服务、水上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业、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职工年平均工资超过10万元”、“由于单位的经济类型、隶属关系等多种因素影响,行业内部也存在较大差异。如工资水平较高的银行业,高的单位年平均工资超过百万元,低的单位年平均工资在4万元以下”。

再者,平均工资掩盖了严重的分配不均,尤其是低收入群体收入状况的真相。尽管北京市统计局说“没有达到职工平均工资的人数占60.7%”,但这60.7%的人(注意:这个数据足以称“大部分人”)的收入到底如何,能否保证他们在一个城市生存,平均工资不仅无法显示,似乎还提供了截然相反的假象。在一个相对和谐的社会中,收入状况应该是呈正态分布的(即中等收入人群应该占大头,越高、越低收入人群越少)。遗憾的是,北京市统计局公布的平均工资(含“解读信息”),并不能提供这样的证据。

最后,平均工资掩盖了一些行业、企业职工工资增长过快或过慢的真相。有不少行业或企业,在上年公布的“虚高”平均工资数据指引下,为自己的职工加了工资,其实没有这个必要。还有不少企业,因“企业平均工资”跟统计部门公布的“平均工资”不相上下,丧失了薪酬改革的动力,而企业内部收入差距过大的现象迟迟得不到解决和改善,部分职工的收入长期得不到上涨,直接挫伤了他们的工作积极性。

其实,我们要想去除“平均工资”带来的弊端,并不是无计可施。关键就在于统计部门愿不愿意麻烦一些、辛苦一点,别再简单地把所有人的工资加起来作分子、把人数总和作分母,能够对地区、行业、阶层和人群(可能的话还可以加入学历、年龄等因素)进一步细化,分门别类统计出数据。

我想,这样的数据来得更扎实,对决策者制定各项政策也更有价值,当然民众也就更加信服和容易接受。
(来源:红网)
原帖由 追忆 于 2007-3-28 22:16 发表
3万元可以把一个人关一年,这个价谁算出来的,把他关上一年,回头开工资给他

我啊!来吧!
只不过担心拘留所人文环境不好罢了!我认为这才是关键。
原帖由 林青豪 于 2007-3-28 23:27 发表

我啊!来吧!
只不过担心拘留所人文环境不好罢了!我认为这才是关键。

关上一年还是拘留所?监狱里的环境好不好用脚跟想就知道了
]]
乞丐们不要去要饭了,去蹲监狱领工资吧,包吃包住,收入稳定.........:D
有进步了``
有进步了``
低成本抓人啊;P :D
是农民工月工资的两倍多了,所以农民兄弟可能希望错案了:D

一个找不到工作的农民工,被人误会是盲流抢劫犯,然后经过4-5个月的审查,发现抓错了,嘿嘿,一出拘留所大门,就可以一边骂着政府,一边数着政府给的上万元赔偿,衣锦还乡了,而且还说不定有采访费的外快收入:D

以上纯属YY:D
原帖由 追忆 于 2007-3-28 23:47 发表
关上一年还是拘留所?监狱里的环境好不好用脚跟想就知道了

哈!没蹲过是吧!审前羁押都在拘留所。
拘留所的环境比监狱差多了,人员混杂不说,还没有劳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