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日报:公民住宅不容侵犯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7 00:38:06
人民日报:公民住宅不容侵犯
■“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

  ■家是私人生活的载体隐私权的象征

  ■每个人的家就像是自己的一座城堡

  ■居住自由权承载了更多人文的意义

  ■公共权力触角不得深入公民的隐私

  

  公民的私人生活空间,尤其是住宅权,受法律保护,因为家是私人生活的载体,是公民最安全、最隐秘、最独立的“私家天地”,也是公民隐私权、财产权和其他权利和自由的象征。


  法制健全的社会对公民的住宅要提供最安全的屏障。


  公民住宅是与生存权直接有关的私人领地,正如国外一位哲学家所说:“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这是法治社会对公民生存权的承诺。保护的最高程度达到“每个人的家就是自己的一座城堡”(普通法原则)。


  公民的住宅不受非法侵犯,这既是一个被国际社会所普遍接受的人权理念和准则,也是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的宪法权利。


  《宪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山东章丘市烟草专卖局谷某非法搜查他人住宅,被检察机关指控犯有非法搜查罪。2003年6月下旬,法院对其作出了有罪判决。在一次执行烟草专卖检查工作中,谷某身为国家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职权,对从事烟草经营的11户公民住宅进行非法搜查。


  

  黄碟事件留下思考空间


  2002年8月18日晚11时许,陕西延安市宝塔公安分局万花山派出所的4名民警,以群众举报有人看“黄碟”为由进入宝塔区毗圪堵村村民张某家检查。他们没有戴警帽,没有佩戴警号、警徽,与张某发生冲突。10月21日中午,两名自称是宝塔分局治安大队的警察以“调查案子”为名将张某带走。


  这是一个典型的公民个人权利和国家的公共权力之间冲突的案例。私权利通常是指以满足个人需要为目的的个人权利。公权利则是指以维护公益为目的的公团体及其责任人在职务上的权利。后一种权利也叫权力。


  在这个案件中,警察是象征着国家权力的。如果我们要避免公共权力对私人生活空间的侵犯,宪法规定的“公民住宅不受侵犯”可解释为个人隐私权一个非常重要的部分。住宅本身就是保证个人隐私权的一个很重要的空间。如果这样一个空间被随意侵入,我们就连非常隐秘的地方都将暴露在警察面前,这是不合适的。


  警察虽然发现了违法行为,但是应该以合法的手续去追究违法行为,不能用非法的行为对待违法行为。在进入公民住宅的问题上,第一,主人拒绝的,不能擅自进入;第二,法律有特殊规定,比如里面正在发生凶杀案,警察要执行公务,这时应该按照法定程序进入;第三,出现特殊情况,比如发生火灾,家里没有人,无法征得同意,但是情况紧急很可能殃及邻居,这时消防队员可以破门而入,这属于法律上的紧急避险。


  

  私闯民宅还是正当执法


  2000年8月中旬,江苏省如东县掘港镇供电所所长刘某某等6人一起检查村民顾某家。在顾某住宅,连喊了几声顾某的名字,无人应答。检查组成员发现了阳台上一根不规则悬挂的电线,检查组向邻近村民借来梯子,攀上顾某家二楼阳台,将该线剪断。随后,检查组中的有关人员进入顾某院内,取证检查完毕,一行人便离开了顾某住宅。


  2002年2月28日,顾某向如东县法院提起刑事自诉,将刘某某等6人告上法庭,要求追究6人非法侵入住宅的刑事责任。


  后来,如东县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宣判。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等人非法入室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不大,故不能认为是犯罪,遂一审宣判被告人无罪。


  国家行政学院研究室主任、博士生导师袁曙宏在分析此案时认为,行政执法机关在查处涉嫌违法的公民、法人时,需要考虑是否有法律的明确授权?是否遵循了正当程序?


  他说,首先,有法律的明确授权,是行政机关执法的前提条件。就本案而言,《电力法》显然没有明确授权电力执法人员可以不经公民同意而进入住宅进行检查。其次,遵循正当程序是行政机关执法的必然要求。就本案而言,电力执法人员显然缺乏遵循正当程序的法律意识,认为自己是依法执行公务,查处违法行为,怎么做都有道理。


  袁曙宏建议,如果顾某以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案件状告电力执法机构违法执法,可能会比以刑事自诉案件状告电力执法人员非法侵入住宅罪更有利于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私人空间渴望不受骚扰


  在家中,亲戚朋友之间打牌搓麻将,带了点“彩头”,警察就可以进门抓赌;在宾馆,两个男女单独在一起,如果没有《结婚证》,就有卖淫嫖娼之嫌,就能被“请”进警局,交待问题……执法人员找个理由就能闯入私人的住宅或其他生活空间,公民还有何隐私可言?许多守法公民都心生恐惧。


  执法人员必须具备哪些条件,才能介入私人空间?


  山东舜天律师事务所的周长鹏律师指出,如果说有谁可以合法地侵入公民的私人空间,那一定是国家公权。但它的侵入也是有一定前提的,那就是公民在从事较为严重的犯罪行为,如聚众赌博、交易毒品、暴力侵害等活动。而且,进入公民私人住宅进行搜查,有着严格的程序规定,必须履行必要的法律手续:执法人员必须穿着制服,要出示证件,亮明身份,如果是对犯罪嫌疑人的身体、物品、住宅进行搜查,还得有《搜查证》。司法重在证据,事先没有获得相关证据,嫌疑对象又不是正在实施犯罪活动,仅凭“形迹可疑”的主观臆断和“我是警察”的权威而随意限制公民人身自由,这本身就是违法行为。


  公民住宅不受侵犯是社会安定的最基础的条件。公民住宅有两种,一是固定住宅,二是临时住宅。公民住进宾馆,就和宾馆形成服务契约,短期居住的宾馆客房就形成临时住宅,长期包租的客房就形成固定住宅。任何机关无权赋予自己“例行查房”的权力,公安机关非经法定程序无权随意检查和搜查作为公民住宅的客房。


[em09][em09][em09][em09][em09][em09][em09][em09][em09][em09]人民日报:公民住宅不容侵犯
■“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

  ■家是私人生活的载体隐私权的象征

  ■每个人的家就像是自己的一座城堡

  ■居住自由权承载了更多人文的意义

  ■公共权力触角不得深入公民的隐私

  

  公民的私人生活空间,尤其是住宅权,受法律保护,因为家是私人生活的载体,是公民最安全、最隐秘、最独立的“私家天地”,也是公民隐私权、财产权和其他权利和自由的象征。


  法制健全的社会对公民的住宅要提供最安全的屏障。


  公民住宅是与生存权直接有关的私人领地,正如国外一位哲学家所说:“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这是法治社会对公民生存权的承诺。保护的最高程度达到“每个人的家就是自己的一座城堡”(普通法原则)。


  公民的住宅不受非法侵犯,这既是一个被国际社会所普遍接受的人权理念和准则,也是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的宪法权利。


  《宪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山东章丘市烟草专卖局谷某非法搜查他人住宅,被检察机关指控犯有非法搜查罪。2003年6月下旬,法院对其作出了有罪判决。在一次执行烟草专卖检查工作中,谷某身为国家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职权,对从事烟草经营的11户公民住宅进行非法搜查。


  

  黄碟事件留下思考空间


  2002年8月18日晚11时许,陕西延安市宝塔公安分局万花山派出所的4名民警,以群众举报有人看“黄碟”为由进入宝塔区毗圪堵村村民张某家检查。他们没有戴警帽,没有佩戴警号、警徽,与张某发生冲突。10月21日中午,两名自称是宝塔分局治安大队的警察以“调查案子”为名将张某带走。


  这是一个典型的公民个人权利和国家的公共权力之间冲突的案例。私权利通常是指以满足个人需要为目的的个人权利。公权利则是指以维护公益为目的的公团体及其责任人在职务上的权利。后一种权利也叫权力。


  在这个案件中,警察是象征着国家权力的。如果我们要避免公共权力对私人生活空间的侵犯,宪法规定的“公民住宅不受侵犯”可解释为个人隐私权一个非常重要的部分。住宅本身就是保证个人隐私权的一个很重要的空间。如果这样一个空间被随意侵入,我们就连非常隐秘的地方都将暴露在警察面前,这是不合适的。


  警察虽然发现了违法行为,但是应该以合法的手续去追究违法行为,不能用非法的行为对待违法行为。在进入公民住宅的问题上,第一,主人拒绝的,不能擅自进入;第二,法律有特殊规定,比如里面正在发生凶杀案,警察要执行公务,这时应该按照法定程序进入;第三,出现特殊情况,比如发生火灾,家里没有人,无法征得同意,但是情况紧急很可能殃及邻居,这时消防队员可以破门而入,这属于法律上的紧急避险。


  

  私闯民宅还是正当执法


  2000年8月中旬,江苏省如东县掘港镇供电所所长刘某某等6人一起检查村民顾某家。在顾某住宅,连喊了几声顾某的名字,无人应答。检查组成员发现了阳台上一根不规则悬挂的电线,检查组向邻近村民借来梯子,攀上顾某家二楼阳台,将该线剪断。随后,检查组中的有关人员进入顾某院内,取证检查完毕,一行人便离开了顾某住宅。


  2002年2月28日,顾某向如东县法院提起刑事自诉,将刘某某等6人告上法庭,要求追究6人非法侵入住宅的刑事责任。


  后来,如东县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宣判。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等人非法入室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不大,故不能认为是犯罪,遂一审宣判被告人无罪。


  国家行政学院研究室主任、博士生导师袁曙宏在分析此案时认为,行政执法机关在查处涉嫌违法的公民、法人时,需要考虑是否有法律的明确授权?是否遵循了正当程序?


  他说,首先,有法律的明确授权,是行政机关执法的前提条件。就本案而言,《电力法》显然没有明确授权电力执法人员可以不经公民同意而进入住宅进行检查。其次,遵循正当程序是行政机关执法的必然要求。就本案而言,电力执法人员显然缺乏遵循正当程序的法律意识,认为自己是依法执行公务,查处违法行为,怎么做都有道理。


  袁曙宏建议,如果顾某以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案件状告电力执法机构违法执法,可能会比以刑事自诉案件状告电力执法人员非法侵入住宅罪更有利于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私人空间渴望不受骚扰


  在家中,亲戚朋友之间打牌搓麻将,带了点“彩头”,警察就可以进门抓赌;在宾馆,两个男女单独在一起,如果没有《结婚证》,就有卖淫嫖娼之嫌,就能被“请”进警局,交待问题……执法人员找个理由就能闯入私人的住宅或其他生活空间,公民还有何隐私可言?许多守法公民都心生恐惧。


  执法人员必须具备哪些条件,才能介入私人空间?


  山东舜天律师事务所的周长鹏律师指出,如果说有谁可以合法地侵入公民的私人空间,那一定是国家公权。但它的侵入也是有一定前提的,那就是公民在从事较为严重的犯罪行为,如聚众赌博、交易毒品、暴力侵害等活动。而且,进入公民私人住宅进行搜查,有着严格的程序规定,必须履行必要的法律手续:执法人员必须穿着制服,要出示证件,亮明身份,如果是对犯罪嫌疑人的身体、物品、住宅进行搜查,还得有《搜查证》。司法重在证据,事先没有获得相关证据,嫌疑对象又不是正在实施犯罪活动,仅凭“形迹可疑”的主观臆断和“我是警察”的权威而随意限制公民人身自由,这本身就是违法行为。


  公民住宅不受侵犯是社会安定的最基础的条件。公民住宅有两种,一是固定住宅,二是临时住宅。公民住进宾馆,就和宾馆形成服务契约,短期居住的宾馆客房就形成临时住宅,长期包租的客房就形成固定住宅。任何机关无权赋予自己“例行查房”的权力,公安机关非经法定程序无权随意检查和搜查作为公民住宅的客房。


[em09][em09][em09][em09][em09][em09][em09][em09][em09][em09]
噪音侵犯算不算?
现在我国的某些执法者还不懂得法律!
真是可悲可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