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一下:见义勇为——美德还是义务?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8 18:12:20
这个话题是由下面这则新闻而想起来的——

公交司机受威胁放走劫匪 法院称司机无抗击义务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06日01:19 千龙新闻网(来源:信息时报)


  时报讯 (记者 李朝涛) 公交车上被抢,司机受威胁放走劫匪有没有错?一起乘客状告公交车司机放走劫匪的失职违约纠纷,历经广州市两级法院的审理,法官最终认为抢劫属于刑事犯罪,司机只有提醒等责任,没有当场抗击的义务。

  缘起:司机放走劫匪乘客索赔

  2006年3月19日下午,湖南姑娘成某乘坐从广州流花车站开往番禺市桥的301快巴被抢走手机,同时,这伙人大声吆喝司机停车给他们下车,该车司机便先后两次停车让这伙“得手”的歹徒下车。此后,成某找到301快巴所在的番广公共汽车公司理论,指责司机“放走”抢匪,要赔偿她的损失。但汽车公司不同意,认为只凭一张报警回执并不能证明成某被抢。双方协商不成后,成某遂将公交公司告上番禺区法院。

  争论:受威胁放走匪徒该不该?

  该案开庭审理中,成某认为,自己买票上车已经和公交公司形成合同关系,司机在将自己运送到目的地的过程中,应该负责自己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然而,在自己还大声说被抢了,要司机报警的时候,司机却居然停车将劫匪放走,这是失职和违约行为,对此汽车公司应该赔偿自己的损失。

  但公交公司却有自己的一番说法,虽然成某确实报了警并有回执,但那只是她自己的说法,在警方没有破案之前,不能证明成某真的是被抢了手机。此外,对于成某声称曾叫司机报警一事,公交公司说他们的司机并没有听到,而事发当时迫于8名男子的威胁,为了乘客的安全,司机不得不停车开门将劫匪放走。总之,公交公司认为他们的作法无可非议。

  宣判:司机没有抓贼义务

  据悉,此案历经了番禺区、广州市两级法院的审理。番禺法院一审认为在没有破案前,只有成某一方说法不足以证明其被抢劫,以证据不足判决成某败诉,成某随即上诉到广州中院。意外的是,广州中院终审虽认定成某被抢确有其事,但结果依然是公交公司赢了官司,而这个判决理由足以成为解决此类纠纷的典范。

  法院认为:因为抢劫属于刑事犯罪范畴,作为受害者的成某应该报警由警方破案后挽回自己的损失。在本案中,司机出于自身及乘客的安全被迫停车,在当时的紧急情况,这是所能采取的合理措施,因为司机不具备在面临刑事犯罪时立即反抗的义务,他的义务仅仅是民事方面的提醒责任。

  综合以上意见,法院认为成某要求汽车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这个话题是由下面这则新闻而想起来的——

公交司机受威胁放走劫匪 法院称司机无抗击义务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06日01:19 千龙新闻网(来源:信息时报)


  时报讯 (记者 李朝涛) 公交车上被抢,司机受威胁放走劫匪有没有错?一起乘客状告公交车司机放走劫匪的失职违约纠纷,历经广州市两级法院的审理,法官最终认为抢劫属于刑事犯罪,司机只有提醒等责任,没有当场抗击的义务。

  缘起:司机放走劫匪乘客索赔

  2006年3月19日下午,湖南姑娘成某乘坐从广州流花车站开往番禺市桥的301快巴被抢走手机,同时,这伙人大声吆喝司机停车给他们下车,该车司机便先后两次停车让这伙“得手”的歹徒下车。此后,成某找到301快巴所在的番广公共汽车公司理论,指责司机“放走”抢匪,要赔偿她的损失。但汽车公司不同意,认为只凭一张报警回执并不能证明成某被抢。双方协商不成后,成某遂将公交公司告上番禺区法院。

  争论:受威胁放走匪徒该不该?

  该案开庭审理中,成某认为,自己买票上车已经和公交公司形成合同关系,司机在将自己运送到目的地的过程中,应该负责自己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然而,在自己还大声说被抢了,要司机报警的时候,司机却居然停车将劫匪放走,这是失职和违约行为,对此汽车公司应该赔偿自己的损失。

  但公交公司却有自己的一番说法,虽然成某确实报了警并有回执,但那只是她自己的说法,在警方没有破案之前,不能证明成某真的是被抢了手机。此外,对于成某声称曾叫司机报警一事,公交公司说他们的司机并没有听到,而事发当时迫于8名男子的威胁,为了乘客的安全,司机不得不停车开门将劫匪放走。总之,公交公司认为他们的作法无可非议。

  宣判:司机没有抓贼义务

  据悉,此案历经了番禺区、广州市两级法院的审理。番禺法院一审认为在没有破案前,只有成某一方说法不足以证明其被抢劫,以证据不足判决成某败诉,成某随即上诉到广州中院。意外的是,广州中院终审虽认定成某被抢确有其事,但结果依然是公交公司赢了官司,而这个判决理由足以成为解决此类纠纷的典范。

  法院认为:因为抢劫属于刑事犯罪范畴,作为受害者的成某应该报警由警方破案后挽回自己的损失。在本案中,司机出于自身及乘客的安全被迫停车,在当时的紧急情况,这是所能采取的合理措施,因为司机不具备在面临刑事犯罪时立即反抗的义务,他的义务仅仅是民事方面的提醒责任。

  综合以上意见,法院认为成某要求汽车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
公交公司有安全保障义务,在找不到犯罪嫌疑人的情况下,有适度补偿的义务,当然补偿不是赔偿...:) :) :)
貌似从法律上来说,不尽义务是违法的,如果法律上没让司机必须见义勇为,他不管这事也没错。
个人贪生怕死并不奇怪,整个社会贪生怕死那就是悲哀了……
同意2楼. 司机没责任,但公交公司应当赔偿.
当然没义务,要有义务还要你警察干吗
侵权与违约?紧急避险与不可抗力?法律与道德?一个简单的案件,牵涉这么多不同的规范和标准,但有一点是肯定的:司机的行为不是他个人的行为,他是公交公司的职员,因此他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即应看成是公交公司的行为~~~
公交公司有责任,司机无责任,公交公司的车票包含对乘客安全的保险费用,应该对损失财物的乘客给予一定赔偿,司机不是保安,见义勇为这个词本身就是偏于鼓励而不是要求见义必为,如果你没有那个本领,劫匪又只是抢劫些财物没有对人的生命财产构成安全威胁,不管这件事连道德上都无可非议,人的生命总要比几千块钱值钱吧.哪家也是上有老下有小的,重物轻人的思想更没必要
有时间在这里争论干吗不去抓罪犯,明显是看司机好欺负,可以说如果她自己是司机,也不会帮忙的。
我觉得司机没有义务,这类事情,我觉得国家应该是即不鼓励也不压制。
法律上没有见义勇为的义务,见义勇为属于道德规范,不是法律规范~~
见义勇为是道德,但保障乘客安全是公交公司的责任和义务。如何具体到公司的代表:司机,偶就不太清楚了
哎,也就那么回事,这年头还有谁敢见义勇为.别说什么帮忙抓小偷了,能悄悄打110就很不错了.
司机也是人,凭什么就要叫他们去拼命?他们一个月才赚多少钱?这年头被人打伤了,怎么办?

公交公司提供服务,那只是保证在正常情况下保证你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人为的伤害谁敢保证?在公交车上被扒手偷了钱包,有听过公交公司赔的吗?
因该算美德,确实没有义务
当然没义务,不过你要是练过,也可以上!!:D
说得也有一定道理~
顶~
;P ;P :P
法律规定了,就是义务。法律没有规定的,就属于道德范畴。
法院判的很正确。
为什么受害人觉得不爽,是因为警方的效率太低下使得受害人的损失无法得到补偿,如果抢匪被抓住受害人还会起诉公交公司吗?所以说,整个事件与道德关系不大,现代社会中本来就是分工明确各司其职的。这件事归根结底是行政机关工作失误造成的。
见义勇为——一种正在消失的美德
原帖由 云烟过水 于 2007-1-22 14:41 发表
公交公司有责任,司机无责任,公交公司的车票包含对乘客安全的保险费用,应该对损失财物的乘客给予一定赔偿,司机不是保安,见义勇为这个词本身就是偏于鼓励而不是要求见义必为,如果你没有那个本领,劫匪又只是抢劫些 ...

如果车票包含保险费用,那么为什么高速公路买车票之后要加1块钱买个保险票,不买不
原帖由 su-28smk 于 2007-1-23 11:54 发表

如果车票包含保险费用,那么为什么高速公路买车票之后要加1块钱买个保险票,不买不

我说的是公交车票,公交车票里包含保险费,长途车票不一定包含在车票内
原帖由 云烟过水 于 2007-1-23 11:59 发表

我说的是公交车票,公交车票里包含保险费,长途车票不一定包含在车票内

告诉客运短途啊
公交车票那里说的有保险的?
其实客运长途或者短途让乘客另买保险也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工交车票里的确含有保险费用,你去公交公司问问就知道了
个人觉得,按照目前国内的司法导向,“见义勇为”不但不是义务,而且不是美德,甚至不是权力。:(
别说司机了,就是保安都没有抓强盗的义务。
原帖由 有还无 于 2007-1-23 14:43 发表
个人觉得,按照目前国内的司法导向,“见义勇为”不但不是义务,而且不是美德,甚至不是权力。:(

这么说就没道理了。见义勇为可以说是一种法定的权力。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对于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
  (一)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通缉在案的;
  (三)越狱逃跑的;
  (四)正在被追捕的。
见义勇为对英雄是“义务”,对常人是“美德”。

:D :D :D
原帖由 oo7yjg 于 2007-1-23 16:34 发表

这么说就没道理了。见义勇为可以说是一种法定的权力。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对于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
  (一)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 ...


上个月电视上看到一则新闻:苏州市一市民追小偷,小偷扔掉赃物后人穷追不舍,后来被逼急得小偷3人围攻他一个(好像用刀),这哥们用随身的摩托车锁防卫,结果打伤小偷。法院判了缓刑还赔了钱。不管发条上怎么说,联想到这么多案例,广东的保安、广西的救人。。。。。。,在这一系列判例中,你还觉得你有这个权力吗?
是美德也是义务,不过国家保护见义勇为者更始义务和责任.
见义勇为,如果用“争议”来形容它,正如某位作家所 说的:“是社会的一个耻辱!”;

如果用“美德”来形容它,虽然没什么,但却说明它在社会上不是一个普遍现象,还只是个个例,虽然不是坏事,但也算不得什么好事!


当它成为一种“义务”与“见怪不怪”的现象时,当它随时随地地发生在生活的各个角落各个环节时,方为上上大吉也!
还是要求自己比较好,每个人的环境都不一样.也许这个司机有一家人要照顾,万一有个什么闪失,你让别人一家人去喝西北风吗?
肯定是美德萨 谁都没有义务见义勇为
要司机去抓歹徒 太强求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