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此执法,留着法律何用?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9 06:43:11
如此执法,留着法律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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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09月21日

  9月19日至21日,北京市警方对全市社区安全防范进行大检查,这次旨在确保国庆安全的检查内容包括:出租房主如未按规定与房客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将受到当场法制教育,并被处以治安处罚;房客如没有身份证件,或者没在派出所登记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罚款200元至500元;房客如无《暂住证》,责令其立即退房,与房主解除租赁关系,没收房主出租房屋所得,并处房屋月租金5倍以下罚款;双方未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房主发现房客有违法行为没制止、报警,予以警告,并处月租金10倍以下罚款等(9月19日《新京报》)。

  还是先看看法律规定。《治安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法律是不是规定房主必须与房客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虽然未可得知,但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处罚法》行为的处罚,不能超出《治安处罚法》的种类、范围和幅度,却是常识。但据笔者所知,在北京,一套房子的房租每月超过1000元者比比皆是,按照公安机关的“检查内容”,要是房主与房客未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房主发现房客有违法行为没制止、报警,就可予以警告并处月租金10倍以下罚款——即便以每月1000元的房租计算,房主也可能受到1万元以下罚款的治安处罚。这一治安处罚是不是超出了《治安处罚法》规定的幅度?谁看了都会明白。

  既然法律有明确的规定,又何必出台所谓的新规定,一不小心还越了权——说得严重一点,这不是干了立法机关应该做的事么?说得轻一点,这也是太不尊重立法机关了。个中缘由虽然不得而知,但笔者却还记得前不久的一则报道。也是在北京,昌平警方出台了最新规定:如果旅店对入住客人信息登记不全,因此导致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甚至构成犯罪的,旅馆法人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昌平警方相关负责人说:“如果各旅馆能严格执行入住人员登记制度,加强对来访人员23点以后行踪的检查工作,发生在旅馆的各类案件将会大量减少,同时便于公安机关对已发生事故的侦查及在逃人员的抓捕行动。”(9月12日《北京青年报》)

  为了使发生在旅馆的各类案件“大量减少”,昌平警方出台规定的初衷可以理解,问题在于,“旅店对入住客人信息登记不全”与“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甚至构成犯罪的”之间,是否真的存在“导致”的关系?应该说,一个人是不是会实施犯罪,虽然受诸多因素的影响,但归根到底是罪犯个人的事。旅馆在旅客入住时,当然不知道这位旅客是不是就是罪犯,是不是可能会在旅馆内犯罪。如果知道的话,谁愿意惹麻烦上身?当然,登记得仔细一点、信息全一点,也许能对罪犯产生一定的威慑作用,“便于公安机关对已发生事故的侦查及在逃人员的抓捕行动”是真的,但因此就能使各类案件“大量减少”,这未免有点太乐观了吧?

  还是看看法条吧。《治安处罚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旅馆业的工作人员对住宿的旅客不按规定登记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或者明知住宿的旅客将危险物质带入旅馆,不予制止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旅馆业的工作人员明知住宿的旅客是犯罪嫌疑人员或者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人员,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按照这一条规定,即使“明知住宿的旅客是犯罪嫌疑人员或者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人员,不向公安机关报告”,旅馆业的工作人员“大不了”受到治安处罚,那么,旅店对入住客人信息登记不全,“因此”导致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甚至构成犯罪的,为什么旅馆法人就要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呢?依的是什么法?

  出台新规定,是一个单位工作成绩出色的表现,这几乎是一个共识,但如果制定时不把法律当做一回事,那留着法律何用?

  (来源:检察日报 作者:张野,原题是《治安执法,怎能超越法律规定?》)如此执法,留着法律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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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09月21日

  9月19日至21日,北京市警方对全市社区安全防范进行大检查,这次旨在确保国庆安全的检查内容包括:出租房主如未按规定与房客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将受到当场法制教育,并被处以治安处罚;房客如没有身份证件,或者没在派出所登记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罚款200元至500元;房客如无《暂住证》,责令其立即退房,与房主解除租赁关系,没收房主出租房屋所得,并处房屋月租金5倍以下罚款;双方未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房主发现房客有违法行为没制止、报警,予以警告,并处月租金10倍以下罚款等(9月19日《新京报》)。

  还是先看看法律规定。《治安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法律是不是规定房主必须与房客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虽然未可得知,但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处罚法》行为的处罚,不能超出《治安处罚法》的种类、范围和幅度,却是常识。但据笔者所知,在北京,一套房子的房租每月超过1000元者比比皆是,按照公安机关的“检查内容”,要是房主与房客未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房主发现房客有违法行为没制止、报警,就可予以警告并处月租金10倍以下罚款——即便以每月1000元的房租计算,房主也可能受到1万元以下罚款的治安处罚。这一治安处罚是不是超出了《治安处罚法》规定的幅度?谁看了都会明白。

  既然法律有明确的规定,又何必出台所谓的新规定,一不小心还越了权——说得严重一点,这不是干了立法机关应该做的事么?说得轻一点,这也是太不尊重立法机关了。个中缘由虽然不得而知,但笔者却还记得前不久的一则报道。也是在北京,昌平警方出台了最新规定:如果旅店对入住客人信息登记不全,因此导致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甚至构成犯罪的,旅馆法人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昌平警方相关负责人说:“如果各旅馆能严格执行入住人员登记制度,加强对来访人员23点以后行踪的检查工作,发生在旅馆的各类案件将会大量减少,同时便于公安机关对已发生事故的侦查及在逃人员的抓捕行动。”(9月12日《北京青年报》)

  为了使发生在旅馆的各类案件“大量减少”,昌平警方出台规定的初衷可以理解,问题在于,“旅店对入住客人信息登记不全”与“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甚至构成犯罪的”之间,是否真的存在“导致”的关系?应该说,一个人是不是会实施犯罪,虽然受诸多因素的影响,但归根到底是罪犯个人的事。旅馆在旅客入住时,当然不知道这位旅客是不是就是罪犯,是不是可能会在旅馆内犯罪。如果知道的话,谁愿意惹麻烦上身?当然,登记得仔细一点、信息全一点,也许能对罪犯产生一定的威慑作用,“便于公安机关对已发生事故的侦查及在逃人员的抓捕行动”是真的,但因此就能使各类案件“大量减少”,这未免有点太乐观了吧?

  还是看看法条吧。《治安处罚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旅馆业的工作人员对住宿的旅客不按规定登记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或者明知住宿的旅客将危险物质带入旅馆,不予制止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旅馆业的工作人员明知住宿的旅客是犯罪嫌疑人员或者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人员,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按照这一条规定,即使“明知住宿的旅客是犯罪嫌疑人员或者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人员,不向公安机关报告”,旅馆业的工作人员“大不了”受到治安处罚,那么,旅店对入住客人信息登记不全,“因此”导致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甚至构成犯罪的,为什么旅馆法人就要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呢?依的是什么法?

  出台新规定,是一个单位工作成绩出色的表现,这几乎是一个共识,但如果制定时不把法律当做一回事,那留着法律何用?

  (来源:检察日报 作者:张野,原题是《治安执法,怎能超越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