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青报:富士用户手册如此蔑视中国法律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8 07:20:02
<table id="newTable" cellspacing="0" cellpadding="0" width="90%" align="center" border="0"><tbody><tr><td align="center" colspan="2"><font style="FONT-WEIGHT: 600; FONT-SIZE: 16px; COLOR: #ff3333;">中青报:富士用户手册如此蔑视中国法律</font></td></tr><tr height="5"><td valign="bottom" align="center" colspan="2"><hr width="96%" color="#ff0000" size="1"/></td></tr><tr height="20"><td align="right" colspan="2" style="PADDING-RIGHT: 20px;">中国青年报&nbsp;&nbsp;&nbsp;&nbsp;&nbsp;&nbsp;【2006-03-31 08:36:29】</td></tr><tr><td id="newscontent" valign="top" style="CLEAR: left; PADDING-RIGHT: 10px; PADDING-LEFT: 16px; PADDING-BOTTOM: 1px; LINE-HEIGHT: 150%; PADDING-TOP: 10px;"><div id="newsdiv" style="CLEAR: left; LINE-HEIGHT: 150%;"><p>&nbsp;&nbsp;&nbsp; 3700多元买了一款富士数码相机,济南市民马明晨却不“敢”用它,因为用户手册上白纸黑字印着“本协议应由日本法律管辖和解释”。马先生气愤地说:“中国消费者在自己的国家消费产品,却要受日本法律的管辖,简直太欺负人了!”(《齐鲁晚报》3月29日)</p><br/><p>  我国宪法第十八条规定:“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经济组织以及中外合资经营的企业,都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第四条也指出:“外资企业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如果外国投资者或外国企业利用格式合同等形式,约定中国消费者在产品质量出现问题时,须服从格式合同中已约定的外国法律,那么该约定无效。</p><br/><p>  无疑,富士公司如此“霸王条款”已经违犯了中国法律,是非法无效的。从这个角度看,这位消费者很容易依法讨回自己的公道。但是,我们未免还是震惊,富士公司为何要公然地“蔑视”中国法律的尊严?这值得关注。但笔者以为,当前同样值得我们思考的是,这种“携带”非法用户手册的商品是如何在市场上公然流通销售的?</p><br/><p>  按照基本的常识,企业生产的产品(尤其是外资企业),在流通上市之前必须要经过有关部门的审查、质检和认可,有一系列规范的程序和流程。那么,这种明显与冲击法律的商品相关“标识”怎么通过了审查?很显然,这意味着相关部门的失职。</p></div></td></tr></tbody></table><table id="newTable" cellspacing="0" cellpadding="0" width="90%" align="center" border="0"><tbody><tr><td align="center" colspan="2"><font style="FONT-WEIGHT: 600; FONT-SIZE: 16px; COLOR: #ff3333;">中青报:富士用户手册如此蔑视中国法律</font></td></tr><tr height="5"><td valign="bottom" align="center" colspan="2"><hr width="96%" color="#ff0000" size="1"/></td></tr><tr height="20"><td align="right" colspan="2" style="PADDING-RIGHT: 20px;">中国青年报&nbsp;&nbsp;&nbsp;&nbsp;&nbsp;&nbsp;【2006-03-31 08:36:29】</td></tr><tr><td id="newscontent" valign="top" style="CLEAR: left; PADDING-RIGHT: 10px; PADDING-LEFT: 16px; PADDING-BOTTOM: 1px; LINE-HEIGHT: 150%; PADDING-TOP: 10px;"><div id="newsdiv" style="CLEAR: left; LINE-HEIGHT: 150%;"><p>&nbsp;&nbsp;&nbsp; 3700多元买了一款富士数码相机,济南市民马明晨却不“敢”用它,因为用户手册上白纸黑字印着“本协议应由日本法律管辖和解释”。马先生气愤地说:“中国消费者在自己的国家消费产品,却要受日本法律的管辖,简直太欺负人了!”(《齐鲁晚报》3月29日)</p><br/><p>  我国宪法第十八条规定:“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经济组织以及中外合资经营的企业,都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第四条也指出:“外资企业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如果外国投资者或外国企业利用格式合同等形式,约定中国消费者在产品质量出现问题时,须服从格式合同中已约定的外国法律,那么该约定无效。</p><br/><p>  无疑,富士公司如此“霸王条款”已经违犯了中国法律,是非法无效的。从这个角度看,这位消费者很容易依法讨回自己的公道。但是,我们未免还是震惊,富士公司为何要公然地“蔑视”中国法律的尊严?这值得关注。但笔者以为,当前同样值得我们思考的是,这种“携带”非法用户手册的商品是如何在市场上公然流通销售的?</p><br/><p>  按照基本的常识,企业生产的产品(尤其是外资企业),在流通上市之前必须要经过有关部门的审查、质检和认可,有一系列规范的程序和流程。那么,这种明显与冲击法律的商品相关“标识”怎么通过了审查?很显然,这意味着相关部门的失职。</p></div></td></tr></tbody></table>
这种产品怎么通过的
<p>马先生气愤地说:“中国消费者在自己的国家消费产品,却要受日本法律的管辖,简直太欺负人了!”</p><p>气愤吗???谁让你买日货的???</p>
日本人说:老子就是要欺负你,你还得乖乖的把钞票往老子兜里塞!!![em01]
这种产品能通过海关的审查进入境内上市,说明了什么?
<div class="quote"><b>以下是引用<i>丁汝昌</i>在2006-4-2 1:27:00的发言:</b><br/><p>马先生气愤地说:“中国消费者在自己的国家消费产品,却要受日本法律的管辖,简直太欺负人了!”</p><p>气愤吗???谁让你买日货的???</p></div><p></p>[em17][em17][em17][em17][em17][em17][em17][em17]
<div class="quote"><b>以下是引用<i>丁汝昌</i>在2006-4-2 1:27:00的发言:</b><br/><p>马先生气愤地说:“中国消费者在自己的国家消费产品,却要受日本法律的管辖,简直太欺负人了!”</p><p>气愤吗???谁让你买日货的???</p></div><p></p>顶!!!说得对!!
这恐怕是楼主自己编的吧,虽然说我从不用日货,但对于有这样条款的产品,你觉得我们海关会让它进入中国市场吗?
<div class="quote"><b>以下是引用<i>fleetc</i>在2006-4-2 10:39:00的发言:</b><br/><div class="quote"><b>以下是引用<i>丁汝昌</i>在2006-4-2 1:27:00的发言:</b><br/><p>马先生气愤地说:“中国消费者在自己的国家消费产品,却要受日本法律的管辖,简直太欺负人了!”</p><p>气愤吗???谁让你买日货的???</p></div><p></p>顶!!!说得对!!</div><p></p>
中国消费者权益受到的保护实在太差了。。
&nbsp;&nbsp; 买好了,然后告死丫的。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6-4-2 15:10:37编辑过]
是够混蛋的,不过,从管辖原则上说,出了问题富士是不能拿这条说要去日本打官司的,没用的,还得在中国打.
<p>还是支持国货吧</p><p>要让这个品牌从中国市场上消失~</p>
<p>不买日货难道日子就过不下去了吗?</p><p>我一直想买个数码相机,但因为国货的质量不好,而一直没有买.</p>
该买还得买,我买个索尼的.
<p>开玩笑吧,厂家可以自己规定适用得法律?按照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则,两个民事主体可以约定适用的民事法律(前提是不能掩饰非法目的以及违背强制性法律规定、违反公序良俗等),一方单方面宣示是无效的。另外如果合同中涉及到虚假、误导等内容构成民事侵权的,肯定可以适用侵权行为地即中国的法律。如果这个都成立的话,中国制定的所有规范生产企业的法律那不都无效了。</p><p>厂家的很多宣告实际上只是糊弄消费者的,比如什么解释权归厂家所有等。其实真打起官司来,如果违反了相关法律侵犯到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法官肯定是不会支持的。</p>
<p>以下是索爱手机的说明</p><p>-------------------------------------------</p><p>2.出口管制:软件(包括技术数据)受美国出口管制法(包括&lt;美国出口管理法案&gt;及其关联法规)的制约,并可能受其它国家/地区的出口或进口法规制约.客户同意严格遵守所有此类法规,并承认有责任获得出口,再出口或进口软件的许可证.不得将软件下载或以其它方式出口或再出口给(I)古巴,伊拉克,伊朗,朝鲜,利比亚,苏丹,叙利亚(此名单可能不时加以修订)或美国施放商品禁运的任何国家/地区及其国民或居民:或(II)美国财政部"特别指定国"名单或美国商业部"拒绝订购名单"中的任何人.</p><p>-------------------------------------------</p><p>我就不明白日本当狗就算了,还跑到中国来帮美国执行这流氓规定?你管得着,你管得了吗?可惜那几个地方没我认识的人,不然我一人送一台!</p>
<p>呵呵</p><p>买就买吧</p><p>用得着在这犯贱吗。</p><p></p>
都是自己人操自己人!
<p>这种法院地的选择管辖协议违反了中国强制法的规定,根本就是无效的。CD里不少人都是法学专业的,出来BS小日本下!</p><p></p>
支持国货!
倒啊,这是真的啊,偶过错了,收回上面自己发的贴。
富士其实比三菱更可恶!!!根本没把中国政府放在眼里,它从一开始就没安好心,富士胶卷全都是走私的!!!
<p>偶买的是柯达的相机,虽然没有支持国货的说。但是还是要考虑性能的。</p>
<p>呵呵,我也买的是柯达……</p><p>&nbsp;</p><p>不过公司就买的是富士的(谁让俺只是小打工仔呢),而且还一次买了两部!一看,MD!说明书还真是这么写的!NND!</p><p>&nbsp;</p><p>不过老实说,就是不看这说明书,不提日货这档子事儿,富士的也一点儿都不好用!</p>[em06]
<p>国内职能部门失职的海了去了</p><p>习惯了就好</p>
<p>呵呵</p><p>用吧用吧</p><p>用了就不结巴了。</p>
应该是水货吧[em01]
<DIV class=quote><B>以下是引用<i>丁汝昌</i>在2006-4-2 1:27:00的发言:</B><br><p>马先生气愤地说:“中国消费者在自己的国家消费产品,却要受日本法律的管辖,简直太欺负人了!”</p><p>气愤吗???谁让你买日货的???</p></DIV><p>
扫描上图!
<p>买了日货还愤怒,你的行为已经让很多人愤怒了。</p>
<p>水货的关系,水货的说明书很多时候都是销售商自己印的,日文翻译不看的话,搞不好就有这样的情况.</p><p>特别是富士,水货成灾,买了自己还不知道的.</p>
<p>这就和DIY硬件一样,很多人买了公包的出了问题然后大骂该厂的东西质量不好。</p><p></p><p>不过这个家伙买日货,还买水的。可见……</p>
日本人说;"cao你妈,拿钱来".有的中国人说:"就愿意给你钱,但cao得不舒服就不行"!我说:"cao你们俩"!
好象国际上通行的是软件都声明按照生产国法律管理的.
应该追究审核者的责任,分明是卖国贼。
各位用微软产品时有无看过授权合约适用什麽法律 ?[em01]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6-4-6 20:31:05编辑过]
<p>相机在中国销售却要遵守日本法律?富士称行业惯例&nbsp; <br/>&nbsp;<br/>中国网 | 时间:2006 年4 月8 日 | 文章来源:北京青年报&nbsp; <br/>&nbsp;<br/>富士相机用户手册中包含“应由日本法律管辖”等条款遭质疑——— </p><p>一本并不起眼的产品用户手册最近在济南引发众多消费者质疑。 </p><p>针对日本富士数码相机用户手册中包含的“本协议应由日本法律管辖和解释”等条款,济南消费者提出强烈质疑:相机在中国销售为何受日本法律管辖?这一条款到底是富士胶片(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士(中国)”)所称的“行业惯例”,还是违背我国法律的“无效条款”? </p><p>■用户质疑:相机在中国销售却要遵守日本法律? </p><p>最先与富士数码相机用户手册较真的是济南市民马明晨。3月27日,马明晨在济南银座商城购买了一款630万像素的富士F11数码相机,但买回家读完相机用户手册,马明晨却不敢用它了。 </p><p>用户手册最后一页的“重要信息”栏里清楚地写道:“在任何情况下,对由于使用本产品或无法使用本产品所引起的一般的、特殊的、直接的、间接的、继发的、伴随的或其他损害(包括利润损失或挽救措施产生的损失),富士即使事先知道这种损害的可能性,也不负任何责任。”而且手册还规定:用户一旦打开相机软件包装,就等于接受并同意遵守该协议。 </p><p>最让马明晨不解的则是手册中“本协议应由日本法律管辖和解释”的表述。相机在中国销售却要遵守日本法律?马明晨决定要弄个明白。 </p><p>3月30日下午,马明晨告诉记者:“要向日本富士公司讨个说法,其一,将以前在我国已售出产品附带的光盘和手册全部召回;其二,目前附带同样光盘和手册正在中国境内销售的富士相机全部停止销售。” </p><p>更多接受采访的消费者则认为,富士(中国)应拿出足够的诚意来正视质疑,尽早修改用户手册中的不合理条款,并向消费者郑重道歉。 </p><p>■富士辩称:遵循的是软件行业的惯例 </p><p>“富士数码相机用户手册中的相关条款,遵循的是软件行业通行的惯例。”3月30日上午,记者致电总部位于上海的富士胶片(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产品公关部负责人奚卓萍接受电话采访时这样答复。 </p><p>据奚卓萍介绍,富士胶片(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是日本富士独资子公司,全权负责富士数码相机在华业务。“自2001年公司成立,‘本协议应由日本法律管辖和解释’等条款就一直在全国范围内使用。”奚卓萍说,“富士数码产品在全球有日本和苏州两大生产基地,其产品均有可能在中国销售”。 </p><p>随后,奚卓萍通过电子邮件给记者传来针对相关质疑的“郑重声明”,其中最关键的一条声明说:数码相机产品说明书中,所附带的应用软件“用户许可协议”中的相关条款,是普遍存在于软件产品的“用户许可协议”中的一般条款,并无违法或侵犯消费者权益的意图。 </p><p>4月5日,富士(中国)还委托法律事务所对这一声明作出了进一步的解释:由于富士F11数码相机附带的软件的所有人为日本富士胶片株式会社,因此也只有这家位于日本的公司有权授予软件的许可使用权,并可以选择管辖法律———也就是说,《用户许可协议》规定该协议由日本法律管辖和解释在我国是完全合法有效的。 </p><p>此外,富士(中国)还声明:富士胶片(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时作出的承诺如果有与中国的法律、法规不一致之处,富士胶片(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也将严格遵从中国的法律、法规执行。 </p><p>■专家回应:既不符合国际法准则也违背中国法律 </p><p>法律专家对富士(中国)的声明却并不认同。受访专家指出,在本国生产、销售的产品要符合本国法律,出口到另一国必须符合所在国的法律,这是国际法的基本要求。因而,富士(中国)之举既违背国际法准则也不符合中国法律。 </p><p>北京WTO事务中心法律研究部研究员武长海等专家分析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8条第二款规定,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经济组织以及中外合资经营的企业,都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条第一款也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由此可见,富士胶片(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依法在我国注册登记,成为中国企业法人,其经营活动必然受我国法律管辖,没有任何法外特权。而富士数码相机用户手册中“本协议应由日本法律管辖和解释”显然与上述法律条款相违背。 </p><p>对于“用户一旦打开相机软件包装,就等于接受并同意遵守该协议”的条款,武长海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9条、41条的规定,这一条款属于“格式条款”,即“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0条更是明确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综合这三条规定,富士相机的这一条款属于强加给消费者的格式条款,是无效或可撤销的。 </p><p>山东省消费者协会投诉中心主任武卫民说,即使如富士(中国)所言,数码相机产品说明书中所附带的相关条款,是普遍存在于软件产品的“用户许可协议”中的一般条款,那也只能说明这些条款都是违背我国法律的,并不能说明其他问题。一旦发生纠纷,这些协议是没有法律效力的,也不能以协议中的条款免责。(文/新华社记者) </p><p>富士声明:并无违法或侵犯消费者权益的意图 </p><p>本报对富士数码相机在软件使用协议中,要求协议“应受日本法律管辖和解释”一事进行披露后,已经引起了有关方面的高度重视。今天上午,富士胶片(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专门发来声明,称“深刻理解在中国从事商业活动必须遵守中国法律的原则”,“并无违法或侵犯消费者权益的意图”。 </p><p>3月底,为富士胶片(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提供公共关系和市场顾问服务的北京嘉利公关顾问公司孙蔚女士,一直与本报记者保持电话联系,对富士数码相机在软件使用协议中,要求协议“应受日本法律管辖和解释”一事进行解释和说明,并于今天上午给本报发来了“富士关于《齐鲁晚报》相关报道的声明”。 </p><p>富士胶片(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和嘉利公关顾问公司还将派专人到济南了解有关情况。 </p><p>以下为富士胶片(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声明: </p><p>《齐鲁晚报》针对富士数码相机产品说明书中关于数码相机中附带的应用软件“用户许可协议”内有关管辖法律的说明提出了质疑,对此,富士胶片(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特别做出郑重承诺如下: </p><p>富士胶片(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深刻理解在中国从事商业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的原则。自富士胶片(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在华开展业务以来,一直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并致力于向中国用户提供优质的产品。 </p><p>富士胶片(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数码相机在中国大陆地区的销售和售后服务,严格遵守中国现有的法律、法规的要求,并向用户提供包括“三包”在内的各项保障。 </p><p>数码相机产品说明书中,所附带的应用软件“用户许可协议”中的相关条款,是普遍存在于软件产品的“用户许可协议”中的一般条款,并无违法或侵犯消费者权益的意图。 </p><p>富士胶片(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时作出的承诺如果有与中国的法律、法规不一致之处,富士胶片(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也将严格遵从中国的法律、法规执行。 (齐鲁晚报)</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