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士康法律诉讼一则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9 22:54:51
代子公司公告相关比亚迪(下称"被告")侵权案疑点澄清
符合条款    第二条 第48款 事实发生日   2008/4/29
http://www.foxconn.com.cn/news/97429.htm

说 明 1.事实发生日:2008/04/29
2.公司名称:鸿富锦精密工业(深圳)有限公司及深圳富泰宏精密
工业有限公司(下共称”原告”)
3.与公司关系(请输入本公司或联属公司):联属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100%及约72%子公司
5.发生缘由:
依台湾证券交易所相关法规,本公司在此仅对比亚迪侵权案相关等投资
大众疑点澄清,原告对比亚迪侵权案进展如下:
5.1. 2008/03/19–依据比亚迪单位犯罪案调查进展,深圳市公安局宝安
分局(下称”公安局”)对比亚迪执行董事及单位犯罪嫌疑人夏佐全(“夏某”)
发出刑事调查拘留令(深公宝(2008)01656号);
5.2. 2008/03/20–比亚迪以”个人因素”为由,低调将比亚迪单位犯罪
嫌疑人夏佐全由执行董事改为非执行董事;
5.3. 2008/04/07–比亚迪于遭公安局单位犯罪调查及单位犯罪嫌疑人夏
佐全被拘留等情事发生近三个星期后,以”个人因素”为由,暗示单位罪
犯涉案人夏某已被解除日常管理职务,对单位犯罪涉案人夏佐全遭解除执
行董事职务乙事以示公告做片面说明;
5.4. 2008/04/11–比亚迪的香港”自愿性公布”称:” …本公司仅此澄清
,夏先生于二零零八年三月二十一日至二十四日被深圳公安局拘留,只因协助
调查,且由于缺乏证据,夏先生已于二零零八年三月二十四日获深圳公安局释放”
5.5  2008/04/19–财富时报记者李志军在〝泄密门〞动摇富士康根基一文表示:
”在4月11日于深圳举行的中国风险投资论坛上,《财富时报》记者巧遇位于
风暴漩涡的夏佐全,他对于外界传闻的刑拘一事表示了否定,并认为这是竞争
对手给投资者和客户上演的一场闹剧…“如果真的像富士康所说的那样,我还
能坐在这里听报告吗?”在风险投资论坛上,夏佐全笑着对《财富时报》记者
说…他表示,在3月20日,确实协助深圳市公安局进行过调查,但这并不代表
他有犯罪嫌疑,而对于涉嫌向比亚迪透露商业机密获罪的两名前富士康集团员工
,夏佐全表示,他们在被定罪前已经从比亚迪离职,不属于比亚迪的员工,
但是比亚迪可能会对这两名员工予以关怀。”
6.因应措施:无
7.其它应叙明事项:
7.1.补充说明: 依据负责侦办比亚迪侵犯案的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之谢(常务)
副局长表示,比亚迪创办人之一的前执行董事夏佐全并非如同该公司公告所言
” …夏先生…只因协助调查…”,而是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一条第二项规定,将比亚迪单位犯罪涉案人夏佐全于刑事拘留侦讯后,依法
在保证人的保证下,强制措施才由拘留变更为取保候审。依据有关法令,取保候审
后得释放被拘留人,因此夏某不仅现在还是比亚迪单位犯罪案的犯罪涉案人,更同
时仍处在强制措施中。根据原告中国法律顾问意见,关于财富时报记者报导,单位
犯罪涉案人夏佐全之言行及对媒体如财富时报记者李志军等言论也明显与事实不符
、涉嫌误导甚至蓄意欺骗公众。
7.2.不同于比亚迪2008/04/11”自愿性公布”所称之涉案人夏佐全只因协助调查,且
由于缺乏证据而获深圳公安局释放,或根据财富时报记者报导,夏单位犯罪涉案人
公然向媒体表示之仅是”…协助深圳市公安局进行过调查,但这并不代表他有犯罪
嫌疑…”,深圳市公安局表示对比亚迪的公告感到气愤,认为是蓄意欺骗公众及投资
大众;据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谢(常务)副局长指出, 夏佐全是依据有关法令取
保候审,依据有关法令,单位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
离开所居市县、并在传讯时及时到案、不得伪造证据串供...等。
7.3.据了解,比亚迪单位犯罪相关涉案人夏某是于今(2008)年3月24日由现居深圳市
华侨城的杨志莲女士保证下交保,依相关规定,杨女势必也已为此承担法律责任向公
安局保证;杨女将监督夏某在取保候审期间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市县、
并在传讯时及时到案、不得伪造证据串供...等。
7.4.比亚迪单位犯罪涉案人夏佐全所称”…涉嫌向比亚迪透露商业机密获罪的两名
前富士康集团员工…” 明显与事实不符,犯罪人司少青及犯罪人柳相军均已判刑确定
,甚达四年之久,何谓涉嫌?另比亚迪2008/04/11”自愿性公布”承认”…夏先生任
职本公司执行董事...负责监管本集团一般营运, 包括法律及审查部门以及计算机中心…”
,而被人民法院判刑之罪犯司少青任职比亚迪时是系统管理办公室主管。
7.5.根据原告中国法律顾问意见, 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 公安
机关立案侦查后, 只可以对现行犯和重大嫌疑份子先行拘留。重大嫌疑分子是公安
机关调查的对象而不是协助公安机关调查的人员。在取保候审期间, 公安机关、人
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 亦即被取保候审的犯罪
嫌疑人及若不事先被正式逮捕,在侦查期间也能被中国检察院起诉。
7.6.本公司再度呼吁,唯有诚信是维护股东长期权益之最基本原则,有关媒体报导、
市场传言及分析师报告等,本公司呼吁审慎查证,更敬请投资人审慎判断,以保障
自身权益。
7.7.本公司再次呼吁香港联交所应更审慎把关,依照国际惯例,确保上市公司依法
实时据实披露重大讯息,杜绝错误讯息以保障广大投资人权益。
7.8. 根据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第298条(披露虚假或具误导性的数据以诱使进行交易
的罪行),如任何数据相当可能会在香港维持、 提高、 降低或稳定证券的价格,
则在以下情况下, 任何人不得在香港或其它地方披露、传递或散发该数据,或授权
披露、传递或散发该数据,或牵涉入披露、传递或散发该数据:-
(a) 该资料在某事关重要的事实方面属虚假或具误导性,或因遗漏某事关重要的事实
而属虚假或具误导性;及
(b) 该人知道该数据属第(a)段所述的资料,或罔顾该资料是否属第(a)段所述的资料。
除该条例另有规定外,任何人违反上述条款,即属犯罪。
7.9.为避免少数侵权厂商剽窃本公司智慧财产,谋取非法利益,本公司特此重申维护
智慧财产并依法保障权益之决心。
7.10.依据中国大陆于”十一五”规划中强调”大力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我们坚信
对保护智慧财产权及维护商业秩序的决心绝不动摇;
我们坚信司法公正还给我们公道的信心绝不动摇;并坚信中国政府各级领导保护台商
依法权益的信心绝不动摇,以建立两岸未来有关事务良性互动之基础。
7.11.对策略伙伴客户的长期支持与其对全球智慧财产权之捍卫的重视与尊重,并配合
打击侵权,深表谢忱及感动。代子公司公告相关比亚迪(下称"被告")侵权案疑点澄清
符合条款    第二条 第48款 事实发生日   2008/4/29
http://www.foxconn.com.cn/news/97429.htm

说 明 1.事实发生日:2008/04/29
2.公司名称:鸿富锦精密工业(深圳)有限公司及深圳富泰宏精密
工业有限公司(下共称”原告”)
3.与公司关系(请输入本公司或联属公司):联属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100%及约72%子公司
5.发生缘由:
依台湾证券交易所相关法规,本公司在此仅对比亚迪侵权案相关等投资
大众疑点澄清,原告对比亚迪侵权案进展如下:
5.1. 2008/03/19–依据比亚迪单位犯罪案调查进展,深圳市公安局宝安
分局(下称”公安局”)对比亚迪执行董事及单位犯罪嫌疑人夏佐全(“夏某”)
发出刑事调查拘留令(深公宝(2008)01656号);
5.2. 2008/03/20–比亚迪以”个人因素”为由,低调将比亚迪单位犯罪
嫌疑人夏佐全由执行董事改为非执行董事;
5.3. 2008/04/07–比亚迪于遭公安局单位犯罪调查及单位犯罪嫌疑人夏
佐全被拘留等情事发生近三个星期后,以”个人因素”为由,暗示单位罪
犯涉案人夏某已被解除日常管理职务,对单位犯罪涉案人夏佐全遭解除执
行董事职务乙事以示公告做片面说明;
5.4. 2008/04/11–比亚迪的香港”自愿性公布”称:” …本公司仅此澄清
,夏先生于二零零八年三月二十一日至二十四日被深圳公安局拘留,只因协助
调查,且由于缺乏证据,夏先生已于二零零八年三月二十四日获深圳公安局释放”
5.5  2008/04/19–财富时报记者李志军在〝泄密门〞动摇富士康根基一文表示:
”在4月11日于深圳举行的中国风险投资论坛上,《财富时报》记者巧遇位于
风暴漩涡的夏佐全,他对于外界传闻的刑拘一事表示了否定,并认为这是竞争
对手给投资者和客户上演的一场闹剧…“如果真的像富士康所说的那样,我还
能坐在这里听报告吗?”在风险投资论坛上,夏佐全笑着对《财富时报》记者
说…他表示,在3月20日,确实协助深圳市公安局进行过调查,但这并不代表
他有犯罪嫌疑,而对于涉嫌向比亚迪透露商业机密获罪的两名前富士康集团员工
,夏佐全表示,他们在被定罪前已经从比亚迪离职,不属于比亚迪的员工,
但是比亚迪可能会对这两名员工予以关怀。”
6.因应措施:无
7.其它应叙明事项:
7.1.补充说明: 依据负责侦办比亚迪侵犯案的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之谢(常务)
副局长表示,比亚迪创办人之一的前执行董事夏佐全并非如同该公司公告所言
” …夏先生…只因协助调查…”,而是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一条第二项规定,将比亚迪单位犯罪涉案人夏佐全于刑事拘留侦讯后,依法
在保证人的保证下,强制措施才由拘留变更为取保候审。依据有关法令,取保候审
后得释放被拘留人,因此夏某不仅现在还是比亚迪单位犯罪案的犯罪涉案人,更同
时仍处在强制措施中。根据原告中国法律顾问意见,关于财富时报记者报导,单位
犯罪涉案人夏佐全之言行及对媒体如财富时报记者李志军等言论也明显与事实不符
、涉嫌误导甚至蓄意欺骗公众。
7.2.不同于比亚迪2008/04/11”自愿性公布”所称之涉案人夏佐全只因协助调查,且
由于缺乏证据而获深圳公安局释放,或根据财富时报记者报导,夏单位犯罪涉案人
公然向媒体表示之仅是”…协助深圳市公安局进行过调查,但这并不代表他有犯罪
嫌疑…”,深圳市公安局表示对比亚迪的公告感到气愤,认为是蓄意欺骗公众及投资
大众;据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谢(常务)副局长指出, 夏佐全是依据有关法令取
保候审,依据有关法令,单位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
离开所居市县、并在传讯时及时到案、不得伪造证据串供...等。
7.3.据了解,比亚迪单位犯罪相关涉案人夏某是于今(2008)年3月24日由现居深圳市
华侨城的杨志莲女士保证下交保,依相关规定,杨女势必也已为此承担法律责任向公
安局保证;杨女将监督夏某在取保候审期间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市县、
并在传讯时及时到案、不得伪造证据串供...等。
7.4.比亚迪单位犯罪涉案人夏佐全所称”…涉嫌向比亚迪透露商业机密获罪的两名
前富士康集团员工…” 明显与事实不符,犯罪人司少青及犯罪人柳相军均已判刑确定
,甚达四年之久,何谓涉嫌?另比亚迪2008/04/11”自愿性公布”承认”…夏先生任
职本公司执行董事...负责监管本集团一般营运, 包括法律及审查部门以及计算机中心…”
,而被人民法院判刑之罪犯司少青任职比亚迪时是系统管理办公室主管。
7.5.根据原告中国法律顾问意见, 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 公安
机关立案侦查后, 只可以对现行犯和重大嫌疑份子先行拘留。重大嫌疑分子是公安
机关调查的对象而不是协助公安机关调查的人员。在取保候审期间, 公安机关、人
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 亦即被取保候审的犯罪
嫌疑人及若不事先被正式逮捕,在侦查期间也能被中国检察院起诉。
7.6.本公司再度呼吁,唯有诚信是维护股东长期权益之最基本原则,有关媒体报导、
市场传言及分析师报告等,本公司呼吁审慎查证,更敬请投资人审慎判断,以保障
自身权益。
7.7.本公司再次呼吁香港联交所应更审慎把关,依照国际惯例,确保上市公司依法
实时据实披露重大讯息,杜绝错误讯息以保障广大投资人权益。
7.8. 根据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第298条(披露虚假或具误导性的数据以诱使进行交易
的罪行),如任何数据相当可能会在香港维持、 提高、 降低或稳定证券的价格,
则在以下情况下, 任何人不得在香港或其它地方披露、传递或散发该数据,或授权
披露、传递或散发该数据,或牵涉入披露、传递或散发该数据:-
(a) 该资料在某事关重要的事实方面属虚假或具误导性,或因遗漏某事关重要的事实
而属虚假或具误导性;及
(b) 该人知道该数据属第(a)段所述的资料,或罔顾该资料是否属第(a)段所述的资料。
除该条例另有规定外,任何人违反上述条款,即属犯罪。
7.9.为避免少数侵权厂商剽窃本公司智慧财产,谋取非法利益,本公司特此重申维护
智慧财产并依法保障权益之决心。
7.10.依据中国大陆于”十一五”规划中强调”大力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我们坚信
对保护智慧财产权及维护商业秩序的决心绝不动摇;
我们坚信司法公正还给我们公道的信心绝不动摇;并坚信中国政府各级领导保护台商
依法权益的信心绝不动摇,以建立两岸未来有关事务良性互动之基础。
7.11.对策略伙伴客户的长期支持与其对全球智慧财产权之捍卫的重视与尊重,并配合
打击侵权,深表谢忱及感动。
这个公司在大陆太嚣张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