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常委会高票通过监督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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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8-28 03:56:55 来源: 新京报(北京)
http://news.163.com/06/0828/03/2PJ7LUAQ0001124J.html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等有关负责人回答记者提问。本报记者杨杰摄 综合新华社北京电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27日下午完成各项议程后在人民大会堂闭会。会议表决通过了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法、企业破产法和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国家主席胡锦涛分别签署第53号、第54号和第55号主席令予以公布。2006-08-28 03:56:55 来源: 新京报(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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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等有关负责人回答记者提问。本报记者杨杰摄 综合新华社北京电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27日下午完成各项议程后在人民大会堂闭会。会议表决通过了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法、企业破产法和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国家主席胡锦涛分别签署第53号、第54号和第55号主席令予以公布。
http://news.163.com/06/0828/03/2PJ7LUAQ0001124J.html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等有关负责人回答记者提问。本报记者杨杰摄 综合新华社北京电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27日下午完成各项议程后在人民大会堂闭会。会议表决通过了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法、企业破产法和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国家主席胡锦涛分别签署第53号、第54号和第55号主席令予以公布。2006-08-28 03:56:55 来源: 新京报(北京)
http://news.163.com/06/0828/03/2PJ7LUAQ0001124J.html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等有关负责人回答记者提问。本报记者杨杰摄 综合新华社北京电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27日下午完成各项议程后在人民大会堂闭会。会议表决通过了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法、企业破产法和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国家主席胡锦涛分别签署第53号、第54号和第55号主席令予以公布。
县级以上地方人大可撤销本级政府不当决定
会议通过的监督法是在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经过反复修改、多次审议后形成的,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在现实生活中,一些地方作出的决议、决定或者发布的命令,有些是超越职权、明显违法的,如擅自设立审批、收费、罚款、强制措施等,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为了解决这类问题,监督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下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这一类不适当的决议、决定和本级政府发布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撤销程序由省级人大常委会参照立法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具体规定。
企业破产法和合伙企业法被表决通过
会议通过的企业破产法确立了企业有序退出的法律制度,规范了企业破产程序,对于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增加和完善了合伙企业的组织形式,扩大了举办合伙企业的主体范围,明确了合伙企业所得税缴纳办法,简化了合伙企业登记和清算手续等等,对于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将发挥重要作用。
胡锦涛强调正确实施监督法
中共中央日前在中南海召开党外人士座谈会,就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草案征求各民主党派中央、全国工商联领导人和无党派人士的意见和建议。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主持座谈会并发表重要讲话。
他强调,制定监督法,有利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更好地发挥这一制度的特点和优势,有利于健全人大监督机制,有利于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也有利于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监督法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后,要切实保证这部法律得到正确实施。
监督法摘要
「关键词」执法审查
———人大常委会每年选择若干重大问题组织执法检查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对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组织执法检查。
执法检查结束后,执法检查组应当及时提出执法检查报告,由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关键词」质询
———对受质询机关答复不满意的可要求再作答复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十人以上联名,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对受质询机关的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关键词」特定问题调查
———调查过程中可以不公布调查的情况和材料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属于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需要作出决议、决定,但有关重大事实不清的,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调查委员会在调查过程中,可以不公布调查的情况和材料。
「关键词」撤职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大常委会在闭会期间可决定撤销本级政府个别副省长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决定撤销本级人民政府个别副省长、自治区副主席、副市长、副州长、副县长、副区长的职务;可以撤销由它任命的本级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和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的职务。
据新华社电
会议通过的监督法是在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经过反复修改、多次审议后形成的,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在现实生活中,一些地方作出的决议、决定或者发布的命令,有些是超越职权、明显违法的,如擅自设立审批、收费、罚款、强制措施等,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为了解决这类问题,监督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下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这一类不适当的决议、决定和本级政府发布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撤销程序由省级人大常委会参照立法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具体规定。
企业破产法和合伙企业法被表决通过
会议通过的企业破产法确立了企业有序退出的法律制度,规范了企业破产程序,对于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增加和完善了合伙企业的组织形式,扩大了举办合伙企业的主体范围,明确了合伙企业所得税缴纳办法,简化了合伙企业登记和清算手续等等,对于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将发挥重要作用。
胡锦涛强调正确实施监督法
中共中央日前在中南海召开党外人士座谈会,就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草案征求各民主党派中央、全国工商联领导人和无党派人士的意见和建议。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主持座谈会并发表重要讲话。
他强调,制定监督法,有利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更好地发挥这一制度的特点和优势,有利于健全人大监督机制,有利于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也有利于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监督法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后,要切实保证这部法律得到正确实施。
监督法摘要
「关键词」执法审查
———人大常委会每年选择若干重大问题组织执法检查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对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组织执法检查。
执法检查结束后,执法检查组应当及时提出执法检查报告,由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关键词」质询
———对受质询机关答复不满意的可要求再作答复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十人以上联名,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对受质询机关的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关键词」特定问题调查
———调查过程中可以不公布调查的情况和材料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属于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需要作出决议、决定,但有关重大事实不清的,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调查委员会在调查过程中,可以不公布调查的情况和材料。
「关键词」撤职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大常委会在闭会期间可决定撤销本级政府个别副省长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决定撤销本级人民政府个别副省长、自治区副主席、副市长、副州长、副县长、副区长的职务;可以撤销由它任命的本级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和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的职务。
据新华社电
解读
昨日,闭会的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以155票赞成,1票反对,5票弃权通过了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法。
在闭会后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乔晓阳,就监督法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视点1 “两高”司法解释应备案审查
针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问题,乔晓阳表示,有些方面立法法已经作了规定,监督法对此作了和立法法衔接性的规定,并重点规范了两个新的内容。
一是监督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下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不适当的决议、决定和本级政府发布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
二是监督法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通常称为司法解释),应当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在司法实践中,“两高”的司法解释对审判、检察工作具体应用法律,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确也存在有些司法解释与法律相抵触的情况。监督法参考立法法有关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程序的规定,对“两高”司法解释的备案程序作了具体规定。
视点2 刑讯逼供等问题成监督热点
乔晓阳指出,监督法在5方面强化了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的监督,更具有针对性和实效性。
其中,人大常委会工作监督的主要形式是,每年选择若干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安排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监督内容都是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如对政府工作中的“三农”问题、义务教育、医疗卫生、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社会保障、拆迁补偿等,对“两院”工作中的执行难、告状难、赔偿难、刑讯逼供、超期羁押、错案不纠、司法不公等,人大常委会抓住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反映强烈的、又带有共性的问题实施监督,这种监督是基本的、全面的,并且具有法律效力。围绕这些问题,开展专项工作监督,把对有关主管领导干部的工作业绩和存在问题寓于其中,实际上也体现了对人大选举或者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督。
另外,监督法明确规定,“一府两院”要将对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书面报告人大常委会。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专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一府两院”要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情况再次向人大常委会报告。这就意味着,一旦人大常委会启动了工作监督程序,就要一抓到底,抓出实实在在的成效来。
视点3 监督不会对司法独立造成压力
人大常委会对司法机关的监督,是否会影响到司法独立?对此,乔晓阳表示,根据我国的政治体制和国家体制,不会发生这种情况,因为没有涉及到具体案件,不会对司法独立造成压力。
乔晓阳表示,监督法明确规定,人大常委会监督的重点是,紧紧抓住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人大常委会抓住了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反映强烈的、又带有共性的问题实施监督,这种监督是基本的、全面的,而且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本组稿件采写 本报记者 杨华云
释疑
监督法为何历时20年出台?
本报讯(记者杨华云)自1987年到2006年,历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共收到222件关于制定监督法的代表议案。监督法制定工作为什么历时20年才出台?
昨日,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乔晓阳解释,主要是因为这部法律涉及国家的政治制度和国家体制。我国的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是“三权鼎立”,在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的前提下,对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职权又有明确划分。人大与“一府两院”的关系既有监督,又有支持;既要依法监督,又不代行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
乔晓阳表示,从国家体制来讲,监督权的行使涉及人大常委会与“一府两院”的关系,涉及中央与地方的关系。所以,制定监督法需要处理好这些关系,需要时间,需要通过实践积累经验,统一认识。
审议进程
2002年8月
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初次审议
2004年8月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二次审议
2006年6月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三次审议
2006年8月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四次审议(来源:新京报)
昨日,闭会的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以155票赞成,1票反对,5票弃权通过了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法。
在闭会后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乔晓阳,就监督法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视点1 “两高”司法解释应备案审查
针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问题,乔晓阳表示,有些方面立法法已经作了规定,监督法对此作了和立法法衔接性的规定,并重点规范了两个新的内容。
一是监督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下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不适当的决议、决定和本级政府发布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
二是监督法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通常称为司法解释),应当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在司法实践中,“两高”的司法解释对审判、检察工作具体应用法律,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确也存在有些司法解释与法律相抵触的情况。监督法参考立法法有关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程序的规定,对“两高”司法解释的备案程序作了具体规定。
视点2 刑讯逼供等问题成监督热点
乔晓阳指出,监督法在5方面强化了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的监督,更具有针对性和实效性。
其中,人大常委会工作监督的主要形式是,每年选择若干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安排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监督内容都是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如对政府工作中的“三农”问题、义务教育、医疗卫生、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社会保障、拆迁补偿等,对“两院”工作中的执行难、告状难、赔偿难、刑讯逼供、超期羁押、错案不纠、司法不公等,人大常委会抓住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反映强烈的、又带有共性的问题实施监督,这种监督是基本的、全面的,并且具有法律效力。围绕这些问题,开展专项工作监督,把对有关主管领导干部的工作业绩和存在问题寓于其中,实际上也体现了对人大选举或者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督。
另外,监督法明确规定,“一府两院”要将对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书面报告人大常委会。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专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一府两院”要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情况再次向人大常委会报告。这就意味着,一旦人大常委会启动了工作监督程序,就要一抓到底,抓出实实在在的成效来。
视点3 监督不会对司法独立造成压力
人大常委会对司法机关的监督,是否会影响到司法独立?对此,乔晓阳表示,根据我国的政治体制和国家体制,不会发生这种情况,因为没有涉及到具体案件,不会对司法独立造成压力。
乔晓阳表示,监督法明确规定,人大常委会监督的重点是,紧紧抓住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人大常委会抓住了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反映强烈的、又带有共性的问题实施监督,这种监督是基本的、全面的,而且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本组稿件采写 本报记者 杨华云
释疑
监督法为何历时20年出台?
本报讯(记者杨华云)自1987年到2006年,历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共收到222件关于制定监督法的代表议案。监督法制定工作为什么历时20年才出台?
昨日,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乔晓阳解释,主要是因为这部法律涉及国家的政治制度和国家体制。我国的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是“三权鼎立”,在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的前提下,对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职权又有明确划分。人大与“一府两院”的关系既有监督,又有支持;既要依法监督,又不代行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
乔晓阳表示,从国家体制来讲,监督权的行使涉及人大常委会与“一府两院”的关系,涉及中央与地方的关系。所以,制定监督法需要处理好这些关系,需要时间,需要通过实践积累经验,统一认识。
审议进程
2002年8月
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初次审议
2004年8月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二次审议
2006年6月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三次审议
2006年8月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四次审议(来源:新京报)
中国颁布新法律 加强监督一府两院
http://www.zaobao.com/gj/zg060828_501.html
● 叶鹏飞(北京特派员)
代表中国最高民意机构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将发挥更大的监督效能,对行政和司法系统的权力进行有效的制衡作用。
昨天闭会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了历时20年才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简称《监督法》),并由中国国家主席胡锦涛以主席令的形式颁布,在明年1月1日实施,明确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同级及下级政府、法院和检察院(一府两院)工作的权力。
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委乔晓阳昨天在记者会上强调,中国的政体不是“三权鼎立”,在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的前提下,对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有明确的划分。
乔晓阳说,之所以费时20年才制定《监督法》,是因为这部法律的政治性很强,涉及到国家的政治制度和国家体制,因为人大与“一府两院”都是中共领导下的国家机关;监督权的行使涉及到人大与“一府两院”的关系,涉及到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因此都要格外审慎。
监督内容都是当下
中国民怨最大领域
《监督法》时效性也非常强,监督内容都是当下中国民怨最大的领域,如对政府工作中的“三农”问题、义务教育、医疗卫生、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社会保障、拆迁补偿等;对“两院”工作当中,比如执行难、告状难、赔偿难、刑讯逼供、超期羁押、错案不究、司法不公等。
乔晓阳说,如果地方的决议、决定或者命令,超越了职权,明显违法,《监督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下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不适当的决议、决定;同时也能平级监督,有权撤销本级政府发布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胡锦涛日前也以中共总书记的身份,在与党外人士开会时就《监督法》发表“重要讲话”,显示当局对于这部法律的重视。官方中央电视台晚间的《新闻联播》节目也花了近一半时段报道相关消息。
据中新社昨日报道,胡锦涛在座谈会上提出各级人大常委会要加强对政府、法院、检察院的监督,命令政府、法院、检察院要接受人大监督。他也呼吁中共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要“支持”人大的监督工作。
胡锦涛说,“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人大监督工作应该把“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作为监督重点,通过听取和审议政府、法院、检察院的工作报告、执法检查等形式,加强对“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的监督,增强监督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同时,胡锦涛也不忘突出《监督法》的政治原则,即“走中国特色政治发展道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这意味着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
胡锦涛吁开展“民主监督”
除了人大对官员权力的监督,胡锦涛也呼吁“民主党派、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开展“民主监督”。他表示,这是“中国社会主义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他说,党外监督是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基础上通过提出意见、批评、建议的方式进行的“政治监督”。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是邓小平在1979年为确保中共继续统治所提出来,包括必须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必须坚持无产阶级专政,必须坚持共产党的领导,必须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
昨天出席人大常委会会议的中共政治局常委,除胡锦涛外,还包括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全国政协主席贾庆林和国家副主席曾庆红。
吴邦国昨天也在人大常委会闭幕时指出,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人大和政府、法院、检察院虽然职责分工不同,但目标完全一致,都是在中共领导下依法独立负责地履行职责、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
他强调,这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三权鼎立”的政体有着本质区别。
按照《监督法》的设计,人大仍然无法凌驾在中共之上对其进行监督制衡,但是给人大监督“一府两院”的权力,相信还是能够对行政和司法体系中不少官员违法滥权的严重现象,起到一定的压制作用。
人大昨天也通过了《企业破产法》和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
http://www.zaobao.com/gj/zg060828_501.html
● 叶鹏飞(北京特派员)
代表中国最高民意机构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将发挥更大的监督效能,对行政和司法系统的权力进行有效的制衡作用。
昨天闭会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了历时20年才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简称《监督法》),并由中国国家主席胡锦涛以主席令的形式颁布,在明年1月1日实施,明确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同级及下级政府、法院和检察院(一府两院)工作的权力。
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委乔晓阳昨天在记者会上强调,中国的政体不是“三权鼎立”,在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的前提下,对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有明确的划分。
乔晓阳说,之所以费时20年才制定《监督法》,是因为这部法律的政治性很强,涉及到国家的政治制度和国家体制,因为人大与“一府两院”都是中共领导下的国家机关;监督权的行使涉及到人大与“一府两院”的关系,涉及到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因此都要格外审慎。
监督内容都是当下
中国民怨最大领域
《监督法》时效性也非常强,监督内容都是当下中国民怨最大的领域,如对政府工作中的“三农”问题、义务教育、医疗卫生、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社会保障、拆迁补偿等;对“两院”工作当中,比如执行难、告状难、赔偿难、刑讯逼供、超期羁押、错案不究、司法不公等。
乔晓阳说,如果地方的决议、决定或者命令,超越了职权,明显违法,《监督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下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不适当的决议、决定;同时也能平级监督,有权撤销本级政府发布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胡锦涛日前也以中共总书记的身份,在与党外人士开会时就《监督法》发表“重要讲话”,显示当局对于这部法律的重视。官方中央电视台晚间的《新闻联播》节目也花了近一半时段报道相关消息。
据中新社昨日报道,胡锦涛在座谈会上提出各级人大常委会要加强对政府、法院、检察院的监督,命令政府、法院、检察院要接受人大监督。他也呼吁中共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要“支持”人大的监督工作。
胡锦涛说,“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人大监督工作应该把“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作为监督重点,通过听取和审议政府、法院、检察院的工作报告、执法检查等形式,加强对“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的监督,增强监督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同时,胡锦涛也不忘突出《监督法》的政治原则,即“走中国特色政治发展道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这意味着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
胡锦涛吁开展“民主监督”
除了人大对官员权力的监督,胡锦涛也呼吁“民主党派、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开展“民主监督”。他表示,这是“中国社会主义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他说,党外监督是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基础上通过提出意见、批评、建议的方式进行的“政治监督”。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是邓小平在1979年为确保中共继续统治所提出来,包括必须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必须坚持无产阶级专政,必须坚持共产党的领导,必须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
昨天出席人大常委会会议的中共政治局常委,除胡锦涛外,还包括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全国政协主席贾庆林和国家副主席曾庆红。
吴邦国昨天也在人大常委会闭幕时指出,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人大和政府、法院、检察院虽然职责分工不同,但目标完全一致,都是在中共领导下依法独立负责地履行职责、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
他强调,这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三权鼎立”的政体有着本质区别。
按照《监督法》的设计,人大仍然无法凌驾在中共之上对其进行监督制衡,但是给人大监督“一府两院”的权力,相信还是能够对行政和司法体系中不少官员违法滥权的严重现象,起到一定的压制作用。
人大昨天也通过了《企业破产法》和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
有个PY,当官的哪个不是“人大”?
自己监督自己??
自己监督自己??
有总比没有的好!
原帖由 DDG172 于 2006-8-28 16:44 发表
有个PY,当官的哪个不是“人大”?
自己监督自己??
你见过那个当官的在本级人大?
]]
原帖由 ytgk9999 于 2006-8-28 20:52 发表
你见过那个当官的在本级人大?
当官的就不该再“人大”
在上一级“人大”就不能照着自己了?
其实现在的法律严格执行中国都很和谐了 。没有监督的政府就算是有监督法也是哄人的。
原帖由 hu_bird 于 2006-8-28 21:04 发表
重庆人大主任
重庆人大主任 黄镇东
2003年1月在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当选为重庆市人大常委会主任。2005年12月任十届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中共第十四、十五届、十六届中央 ...
人大主任是政府官员?我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