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队强大又能说明什么呢~~!!!!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7 13:26:23
  “我不会举报了”,日前接受央视采访的李文娟说如果再遇到类似的事情希望保持沉默,原因是国家在保护举报人的措施实施和被打击报复认定等方面,实际上没有形成可操作性,甚至状告无门。 <br/><img alt="" src="http://blog.iweifang.com/attachments/month_0603/v2006329155818.jpg" border="0"/><br/><br/>  实名举报非法减税近3亿 <br/><br/>  李文娟是鞍山市国税局直属税务分局(简称直属分局)计会科工作人员,负责税收款项的账目登记。在工作过程中,李文娟发现了分局内部存在一些违反法规的人为调节税款等行为。 <br/><br/>  2002年6月,李文娟向国家税务总局等有关单位举报了直属分局存在的五项违法违规行为,包括2001年12月为5家企业非法减免增值税9762万元,非法减免所得税19298万元,两项合计29060万元;以及违规办理企业所得税退税588万元,设真假两套提成账,以获取更多的款项等。 <br/><br/>  2004年6月25日,国家审计署在审计报告中指出对788户企业税收征管情况的审计调查发现,2002年到2003年9月共少缴税款251亿元,而少征税款的原因主要是由税务机关人为调节造成的。 <br/><br/>  首次被辞举报直指局领导 <br/><br/>  在李文娟举报之后,国家税务总局随即派出了核查组赴鞍山市国税局进行了为期两天的调查。同时,李文娟的命运也有了不同的变化,“就是上厕所都要请假,我不请假就给我扣钱。然后把我计算机内的共享程序给拆了。” <br/><br/>  李文娟举报两个月之后,她被调离鞍山市国税局中央省直属企业分局,调到了铁东分局监察室做纪检员。 <br/><br/>  2003年春节过后,李文娟又进行了第二次实名举报,她直接指出鞍山市国税局的有关领导存在截留增值税,少征企业所得税,截留税务局人头经费,改变税收预算级次,设真假两套提成账等一系列的问题。 <br/><br/>  2003年6月16日,鞍山市国税局以旷工为理由正式辞退了李文娟。 <br/><br/>  恢复工作举报问题两项属实 <br/><br/>  2003年10月14日,依照中纪委的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核查组向李文娟宣读了《关于举报鞍山市国税局中直省直企业分局涉税违法问题的核查报告》,核查结论认为李文娟所举报的五项问题有两项属实。其他三项问题所反映的部分事实存在。 <br/><br/>  在与核查组见面时,核查组要求李文娟对核查结果签署意见,李文娟认为核查结论是鞍山国税局大规模毁证造假的产物,所以不成立。 <br/><br/>  在核查结论中,国家税务总局建议辽宁省国税局重新安排李文娟的工作。2004年2月,李文娟终于恢复了工作,并到鞍山市国税局铁东分局上班。 <br/><br/>  再次被辞莫名被劳教一年 <br/><br/>  但是到了2004年9月3日,鞍山市公安局的警察突然来将李文娟传唤到了市公安局刑警大队,让她交代诽谤他人的事实,并予以刑事拘留。 <br/><br/>  鞍山刑警拘留李文娟的理由是李文娟在人民网上发表文章,捏造事实,败坏鞍山市国税局有关领导的名誉。9月6日又以案情复杂,需要异地侦查为理由延长拘留期限为4天。9月9日又以李文娟有流窜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延长拘留23天。 <br/><br/>  而签发拘留证的领导则是当时的鞍山市副市长、鞍山市公安局局长。 <br/><br/>  10月3日,李文娟的刑事拘留被解除,却被转为劳动教养,而对李文娟犯罪事实却成了:李文娟所举报的问题经国家税务总局与国家审计署调查核实,未发现所举报问题,此后李文娟因为不服结论,自2003年12月至2004年5月多次无理上访,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依法决定对李文娟劳动教养一年。李文娟一到劳教所就向当地所属的沈阳市于洪区法院提起了上诉,要求撤销鞍山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对她所作出的劳动教养决定。沈阳市于洪区法院于2004年12月10日一审开庭,但是判决结果迟迟没有下达。就在这段时间里,李文娟又被鞍山市国税局第二次以旷工为理由辞退。 <br/><br/>  恢复清白失去的工作没着落 <br/><br/>  为了早日获得判决,李文娟的家人曾经到全国人大等单位几次上访。2005年10月27日,沈阳市于洪区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认为,被告鞍山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提供的21份证据不符合证据规则,而李文娟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原告向有关机关举报问题是正当行为。因此对李文娟所做的劳动教养决定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但鞍山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不服这个判决,并提起了上诉,后来不久又主动提出撤诉。 <br/><br/>  直到现在李文娟仍然没有工作,她一直在期待着能够恢复她原来的工作。 <br/><br/>  法律抽象责任不明互相推诿 <br/><br/>  目前在《刑事诉讼法》、《刑法》和中纪委、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有关规定中都有保护举报人的法律法规,但举报人被打击报复的现象仍然不断发生,很难得到有效的保护。 <br/><br/>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何家弘认为造成这一问题的原因是,具体从法律来讲,规定太过抽象,缺少具体的可操作性。法律规定公检法三机关都要保障举报人或者证人的安全,但是在诉讼过程中三机关实际有一个衔接的问题,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究竟三机关中哪个机关要负责来保护,或者说在具体这个机关里边由什么样的部门来保护,在实践中就有时候形成一种互相推诿,责任不明都应该保护,实际上可能谁也没有保护,所以就造成了举报人或者证人的保护没有能够落实。据央视《新闻调查》“我不会举报了”,日前接受央视采访的李文娟说如果再遇到类似的事情希望保持沉默,原因是国家在保护举报人的措施实施和被打击报复认定等方面,实际上没有形成可操作性,甚至状告无门。 <br/><img alt="" src="http://blog.iweifang.com/attachments/month_0603/v2006329155818.jpg" border="0"/><br/><br/>  实名举报非法减税近3亿 <br/><br/>  李文娟是鞍山市国税局直属税务分局(简称直属分局)计会科工作人员,负责税收款项的账目登记。在工作过程中,李文娟发现了分局内部存在一些违反法规的人为调节税款等行为。 <br/><br/>  2002年6月,李文娟向国家税务总局等有关单位举报了直属分局存在的五项违法违规行为,包括2001年12月为5家企业非法减免增值税9762万元,非法减免所得税19298万元,两项合计29060万元;以及违规办理企业所得税退税588万元,设真假两套提成账,以获取更多的款项等。 <br/><br/>  2004年6月25日,国家审计署在审计报告中指出对788户企业税收征管情况的审计调查发现,2002年到2003年9月共少缴税款251亿元,而少征税款的原因主要是由税务机关人为调节造成的。 <br/><br/>  首次被辞举报直指局领导 <br/><br/>  在李文娟举报之后,国家税务总局随即派出了核查组赴鞍山市国税局进行了为期两天的调查。同时,李文娟的命运也有了不同的变化,“就是上厕所都要请假,我不请假就给我扣钱。然后把我计算机内的共享程序给拆了。” <br/><br/>  李文娟举报两个月之后,她被调离鞍山市国税局中央省直属企业分局,调到了铁东分局监察室做纪检员。 <br/><br/>  2003年春节过后,李文娟又进行了第二次实名举报,她直接指出鞍山市国税局的有关领导存在截留增值税,少征企业所得税,截留税务局人头经费,改变税收预算级次,设真假两套提成账等一系列的问题。 <br/><br/>  2003年6月16日,鞍山市国税局以旷工为理由正式辞退了李文娟。 <br/><br/>  恢复工作举报问题两项属实 <br/><br/>  2003年10月14日,依照中纪委的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核查组向李文娟宣读了《关于举报鞍山市国税局中直省直企业分局涉税违法问题的核查报告》,核查结论认为李文娟所举报的五项问题有两项属实。其他三项问题所反映的部分事实存在。 <br/><br/>  在与核查组见面时,核查组要求李文娟对核查结果签署意见,李文娟认为核查结论是鞍山国税局大规模毁证造假的产物,所以不成立。 <br/><br/>  在核查结论中,国家税务总局建议辽宁省国税局重新安排李文娟的工作。2004年2月,李文娟终于恢复了工作,并到鞍山市国税局铁东分局上班。 <br/><br/>  再次被辞莫名被劳教一年 <br/><br/>  但是到了2004年9月3日,鞍山市公安局的警察突然来将李文娟传唤到了市公安局刑警大队,让她交代诽谤他人的事实,并予以刑事拘留。 <br/><br/>  鞍山刑警拘留李文娟的理由是李文娟在人民网上发表文章,捏造事实,败坏鞍山市国税局有关领导的名誉。9月6日又以案情复杂,需要异地侦查为理由延长拘留期限为4天。9月9日又以李文娟有流窜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延长拘留23天。 <br/><br/>  而签发拘留证的领导则是当时的鞍山市副市长、鞍山市公安局局长。 <br/><br/>  10月3日,李文娟的刑事拘留被解除,却被转为劳动教养,而对李文娟犯罪事实却成了:李文娟所举报的问题经国家税务总局与国家审计署调查核实,未发现所举报问题,此后李文娟因为不服结论,自2003年12月至2004年5月多次无理上访,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依法决定对李文娟劳动教养一年。李文娟一到劳教所就向当地所属的沈阳市于洪区法院提起了上诉,要求撤销鞍山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对她所作出的劳动教养决定。沈阳市于洪区法院于2004年12月10日一审开庭,但是判决结果迟迟没有下达。就在这段时间里,李文娟又被鞍山市国税局第二次以旷工为理由辞退。 <br/><br/>  恢复清白失去的工作没着落 <br/><br/>  为了早日获得判决,李文娟的家人曾经到全国人大等单位几次上访。2005年10月27日,沈阳市于洪区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认为,被告鞍山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提供的21份证据不符合证据规则,而李文娟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原告向有关机关举报问题是正当行为。因此对李文娟所做的劳动教养决定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但鞍山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不服这个判决,并提起了上诉,后来不久又主动提出撤诉。 <br/><br/>  直到现在李文娟仍然没有工作,她一直在期待着能够恢复她原来的工作。 <br/><br/>  法律抽象责任不明互相推诿 <br/><br/>  目前在《刑事诉讼法》、《刑法》和中纪委、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有关规定中都有保护举报人的法律法规,但举报人被打击报复的现象仍然不断发生,很难得到有效的保护。 <br/><br/>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何家弘认为造成这一问题的原因是,具体从法律来讲,规定太过抽象,缺少具体的可操作性。法律规定公检法三机关都要保障举报人或者证人的安全,但是在诉讼过程中三机关实际有一个衔接的问题,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究竟三机关中哪个机关要负责来保护,或者说在具体这个机关里边由什么样的部门来保护,在实践中就有时候形成一种互相推诿,责任不明都应该保护,实际上可能谁也没有保护,所以就造成了举报人或者证人的保护没有能够落实。据央视《新闻调查》
也许发错地方了~!想让大家讨论下`~!
<p>操你妈!</p><p></p><p>发到猫眼去。</p><p></p><p>那里有的是人跟你讨论!</p><p></p><p></p><p>就是这种混蛋把老舰船毁了,</p><p></p><p>现在又来祸害这里。</p>
<p>楼上的不用这么着急,楼主也不是存心捣乱的,我觉得让版主给转移一下就行了,没有必要这么激动。</p>
文不对题嘛!
不知道真假?这种结果也太让人难以接受了.这也就是国内有那么多贪官的原因.
<p>楼上的看来不看电视和报纸啊,</p><p>都报道了,是真事</p><p>残酷啊,现实!</p>[em06][em06][em06]
<p>举报是没有用的。</p><p>个人是更本没有办法和官僚集团对抗的。有几个贪官是靠举报被发现的???</p><p>那个是贪官,贪多少,有关部门清楚的很。只是人家愿不愿意抓而已。</p><p>建议取消举报制度。</p>
满腔的热血已经沸腾,我们还敢为真理而斗争?
挂的是羊头,怎么卖的是狗肉?
现在这类事放明白点,装傻是关键。
<p>极度鄙视楼猪标题党!</p><p>关军队鸟事情!</p><p></p>
<div class="quote"><b>以下是引用<i>缥缈神龙</i>在2006-4-13 10:51:00的发言:</b><br/><p>举报是没有用的。</p><p>个人是更本没有办法和官僚集团对抗的。有几个贪官是靠举报被发现的???</p><p>那个是贪官,贪多少,有关部门清楚的很。只是人家愿不愿意抓而已。</p><p>建议取消举报制度。</p></div><p>  你说这句话可就有些不太对了,每年被查处的案件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因为举报,大约能占到40%的比例。 </p><p>  很多时候举报不成功是因为举报信写得实在太白痴了,我记得几年前曾经亲眼见到过从下面几上来的举报信,没有寄信人、没有地址,除了一个邮戳根本不知道哪里来的;新的内容只有几句话:我觉的某某人好像贪了单位多少多少钱,你们去查查看吧。反贪局的检察官们看着这封信一个劲郁闷,除了一个人名什么都没有,让人怎么查?还有就是假举报,每年能够查证的举报信里面有一半以上根本就是打击报复性质的子虚乌有,因为检察机关的调查进行之后,被调查人即使是清白的,也会影响其政治声誉,很多人利用这样的方法给纪委、检察院写举报信,把对手搞下去,很恶心,我老娘就被牵扯过一次。 </p><p>  不过我们对举报人的保护的确是太差了,除去勾结被举报人之外,有的地方的检察官的确太白吃了一点,我爸一个朋友又一次就碰到过有人核实情况,那边居然开门见山说:“有有人举报某某某贪污,你知道什么情况?”如果是相对机密的情况,这样即使不提供举报人的情况,那边一猜就知道是谁了,虽然这不算泄密,可是和泄密有什么区别! </p><p>  针对举报人的保护,强烈要求建立以下制度: </p><p>  秘密调查制度:有的时候调查实在太明目张胆了,文件也乱放,按理说我这个不相干的小子有时候居然能够到办案室走动(因为这个问题我爹居然专门装了隐蔽监视器......暴寒......),很多属于机密的情报很容易泄露,此外有的时候就像上面一样,虽然不点名,但等于已经明确的把举报人的信息泄露了。 </p><p>  异地审查制度:一般的举报信在接到之后,会根据其提供的信息决定管辖的检察院,通常都是被举报人所在地的上级检察机关,这样有可能因为盘根错节的人事关系而泄密,所以有的案子应当形成异地审查,这样也可以很好的保护。 </p><p>  总之,我很反感那些上来除了骂政府就没别的话的人,亡羊补牢总比站在那里哭羊好吧?</p>
有什么啊,就是这样子。我们老百姓没办法。最多骂几句人。
不要拿大道理来说事,现在的情况是人们不敢报,为了什么?大家自己想吧。
<div class="quote"><b>以下是引用<i>guoguo_xp</i>在2006-4-13 20:54:00的发言:</b><br/>不要拿大道理来说事,现在的情况是人们不敢报,为了什么?大家自己想吧。</div><p></p>你想报但你也不敢 孬种.&nbsp;
为什么不敢呢?是不是还是政府没有保护好举报人?这又是什么人的责任呢?
<div class="quote"><b>以下是引用<i>guoguo_xp</i>在2006-4-13 20:54:00的发言:</b><br/>不要拿大道理来说事,现在的情况是人们不敢报,为了什么?大家自己想吧。</div><p>  那我手把手的教你怎么举报,尽可能的不被知道身份,也就不会被报复。 </p><p>  第一:匿名举报是可以的,虽然举报条例里面说要求实名举报,但实际上只要举报材料详细,有关部门是一定会调查的。 </p><p>  第二:举报材料一定不要出现任何手写字体的字样,除非可以作为证物的发票、单据等等(事先预测一下,如果有可能被人看出来就算了),全部打印,并根据不同的情况装订成册。 </p><p>  第三:举报内容一定要详细,被举报人的姓名、单位、职务、年龄、住址一定要包括,此外举报违法犯罪的内容一定尽可能的详细--大体时间、缘由等等,有的信息可以猜测但不要太多,而且要说明是个人的判断,并不确定。 </p><p>  第四:邮寄时最好到外地邮局,防止邮戳等暴露身份。 </p><p>  第五:举报后切忌东打听、西打听,像往常一样该干什么干什么,任何调查不是一天两天就完了的,很多举报人就是这样自己把自己卖了。 </p><p>  能完全做到以上几点了,估计被报复的可能性就降到最低了,就看你有没有这个觉悟、有没有这个勇气了.........</p>
<p>举报个屁。要是我就和他们合伙干?</p>
<p>第一:匿名举报是可以的,虽然举报条例里面说要求实名举报,但实际上只要举报材料详细,有关部门是一定会调查的。 </p><p>============</p><p>光这条就够人受的了。偶搞信访工作这么久,深知其中味道。叫他自己查,是查不出个什么东西滴。</p><p>上次偶们也是接了一个市长转批的信访件,涉及到贪污问题,连偶们查到最后都……,唉往深了查,要查帐,偶们单位是没这个权力的,但是要请动检察院,那又要省里面向下打招呼才能把那些爷爷们请动。</p>
<div class="quote"><b>以下是引用<i>ytgk9999</i>在2006-4-13 20:35:00的发言:</b><br/><div class="quote"><b>以下是引用<i>缥缈神龙</i>在2006-4-13 10:51:00的发言:</b><br/><p>举报是没有用的。</p><p>个人是更本没有办法和官僚集团对抗的。有几个贪官是靠举报被发现的???</p><p>那个是贪官,贪多少,有关部门清楚的很。只是人家愿不愿意抓而已。</p><p>建议取消举报制度。</p></div><p>  你说这句话可就有些不太对了,每年被查处的案件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因为举报,大约能占到40%的比例。 </p><p>  很多时候举报不成功是因为举报信写得实在太白痴了,我记得几年前曾经亲眼见到过从下面几上来的举报信,没有寄信人、没有地址,除了一个邮戳根本不知道哪里来的;新的内容只有几句话:我觉的某某人好像贪了单位多少多少钱,你们去查查看吧。反贪局的检察官们看着这封信一个劲郁闷,除了一个人名什么都没有,让人怎么查?还有就是假举报,每年能够查证的举报信里面有一半以上根本就是打击报复性质的子虚乌有,因为检察机关的调查进行之后,被调查人即使是清白的,也会影响其政治声誉,很多人利用这样的方法给纪委、检察院写举报信,把对手搞下去,很恶心,我老娘就被牵扯过一次。 </p><p>  不过我们对举报人的保护的确是太差了,除去勾结被举报人之外,有的地方的检察官的确太白吃了一点,我爸一个朋友又一次就碰到过有人核实情况,那边居然开门见山说:“有有人举报某某某贪污,你知道什么情况?”如果是相对机密的情况,这样即使不提供举报人的情况,那边一猜就知道是谁了,虽然这不算泄密,可是和泄密有什么区别! </p><p>  针对举报人的保护,强烈要求建立以下制度: </p><p>  秘密调查制度:有的时候调查实在太明目张胆了,文件也乱放,按理说我这个不相干的小子有时候居然能够到办案室走动(因为这个问题我爹居然专门装了隐蔽监视器......暴寒......),很多属于机密的情报很容易泄露,此外有的时候就像上面一样,虽然不点名,但等于已经明确的把举报人的信息泄露了。 </p><p>  异地审查制度:一般的举报信在接到之后,会根据其提供的信息决定管辖的检察院,通常都是被举报人所在地的上级检察机关,这样有可能因为盘根错节的人事关系而泄密,所以有的案子应当形成异地审查,这样也可以很好的保护。 </p><p>  总之,我很反感那些上来除了骂政府就没别的话的人,亡羊补牢总比站在那里哭羊好吧?</p></div><p>你是纪检部门的??? </p><p>40%,不会是你往自立脸上贴金吧。呵呵,是人数还是金额???? </p><p>张百发,胡长青,成克洁,韩贵芝…………这些巨贪到底是因为政治斗争呢还是因为腐败被卡。 </p><p>估计你比我清楚的多。呵呵。 </p><p>其实别说举报人举报有危险,估计就是你们自己纪检去查,碰到硬点子都有危险。呵呵 </p><p>当你们遇到危险时,谁为你们提供保护呢????到底是你们所检查的官僚集团力量大还是你纪检力量大?? </p><p>想想你们纪检现在和地方都还有千丝万缕的联系。根本就不独立。还查当地官僚…………呵呵。 </p><p>我想作为纪检工作战线的人,你比我清楚。 </p><p>我也就不说西方政治体制如何优秀了。 </p><p>好好了解一下现代企业制度。知道为什么董事长和总经理的职责要分开吗??? </p><p>行政权和任命权的分设,不是没有道理的。 </p><p>只有分开,具体办事的总经理犯错误,董事长才可以动用任命权问则。 </p><p>只有分开,董事长没有行政权,才有可能公正无私的监督总经理。才可能对董事会其他成员负责。 </p><p>企业如此,国家不如此???? </p><p>自己监督自己,这种监督靠的住吗?? </p><p>自己问则自己,这种问则难道不是走过场??? </p><p>老大,别被党校那些教材给搞糊涂了,骗人的。 </p><p>建议你别在纪检部门干了,出来当律师,打打民事官司还有点成就感。</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