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世的秘密条款原来如此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8 21:46:38
<p>&nbsp;&nbsp;&nbsp; 在杨帆的演讲中提到入世有秘密条款,原话是“WTO有两个秘密条款,连人大想问都不行。一,承认中国12年不是市场经济国家;二,允许美国单方面对中国产品实行歧视性的保护措施。”找了一下,发现这篇文章。</p><p>&nbsp;&nbsp;&nbsp;&nbsp;中国加入WTO谈判中的“特保条款” </p><p>&nbsp;&nbsp;&nbsp; 卢先 王磊&nbsp;<br/>&nbsp;<br/>&nbsp;&nbsp;&nbsp; 在中国加入WTO的谈判中,为换取美国等在关系中国根本利益的一些问题上,如承诺给予中国“永久最惠国待遇”和放弃“一般保障条款”等做出让步,并最终实现加入WTO的目标,中方在一些问题上也做出了让步,接受“特定产品过渡性保障条款”(以下简称“特保条款”)就是其中之一。<br/>  一、中国和部分发达国家双边<br/>  协定中的“特保”条款<br/>  多年来,美欧等发达成员将中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一直对中国实施歧视性的贸易政策,其原因有对中国社会制度的固有偏见,也有对中国经济增长和贸易竞争力的恐惧和防范。为此,美国、欧共体和瑞典在与中国签订的双边经贸协定中包含了类似于“特保”的条款,具体如下:<br/>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美利坚合众国贸易关系协定》(1979年7月7日签订)第7条<br/>  1、对于双边贸易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双方应互通情况,并应迅即进行友好协商,以寻求双方满意的解决办法。任何一方不得在协商之前采取措施。<br/>  2、然而,如果在合理的期限内通过协商不能取得满意的解决,则任何一方可以采取它认为适当的措施,或者遇到形势不容任何拖延的例外情况,缔约任何一方可临时采取预防或补救措施(prevention or remedial measures),但以采取这种行动后立即进行协商为条件。<br/>  3、当缔约任何一方采取本条所述的措施时,该方应保证不损及本协定的总目标。<br/>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欧洲经济共同体贸易和经济合作协定》(1985年2月19日签订)第6条<br/>  1、对于双方贸易中可能出现的问题,缔约双方应互通情况并本着促进贸易往来的精神进行友好协商,以寻求双方满意的解决办法。任何一方将注意不在协商之前采取措施。<br/>  2、然而,遇有例外情况,形势不容任何拖延时,缔约任何一方可采取措施(measures),但应竭尽可能在采取措施前进行友好协商。<br/>  3、缔约任何一方将注意在采取第2款所述之措施时不损及本协定的总目标。<br/>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瑞典政府贸易协定》(1979年5月15日签订)第9条<br/>  缔约双方应彼此通报相互贸易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并本着促进贸易的精神,通过友好协商寻求相互满意的解决办法。<br/>  如果紧急和严重形势需要立即行动以致不可能事先协商,缔约一方可在注意到本协定总目标的情况下,采取保障措施(safeguard measures)。<br/>  可以看出,由于上述双边经贸协定的“特保”条款十分模糊,也缺乏相关限制条件(如适用标准、报复机制等),事实上美、欧和瑞典可以较为随意地对中国产品实施限制。<br/>  二、中国复关和加入WTO<br/>  谈判中的“特保”问题<br/>  1989年5月以前<br/>  1986年中国复关谈判伊始,“特保”条款就是中美谈判的一个核心问题。当时,美国向中国提出的要价主要包括5项内容:<br/>  ● 外贸制度统一性。即GATT条款及有关贸易管理的法律、规章、决定和裁决、中国政府的贸易政策等应毫无例外地在中国整个关税领土统一实施。<br/>  ● 贸易政策透明度。要求中国按照GATT 1994第10条的要求保持其法律、法规制定及实施的透明度。<br/>  ● 取消非关税措施。要求中国加入后不得对进口实行限制性许可证要求、进口禁令或其它数量限制。<br/>  ● 价格改革。要求中国取消双重价格和国家定价。<br/>  ● “特保”条款。在中国出口产品对其他国家生产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生产者构成实质性损害或实质性损害威胁时,双方应磋商寻求解决办法;如磋商无果,则应提交全体缔约方寻求解决建议;如缔约方全体建议未能导致问题解决,则进口方有权对中国相关产品采取预防或补救行动。<br/>  从内容上看,美方文本中的“特保”条款与波兰、匈牙利和罗马尼亚加入议定书中的“特保”条款基本相似,但缺乏以下内容:<br/>  1 报复机制,即中国无权对其他缔约方所采取的“特保”措施进行报复;<br/>  2 双向性,即中国无权对其他缔约方采取“特保”措施;<br/>  3 过渡性,即未明确规定该条款的终止期限。<br/>  经过反复谈判和研究以及专家的论证,一个基本的事实是,在当时的客观条件下,迫使美国等在中国复关后立即放弃特保条款是不现实的。为此,国务院决定:如果接受“特保”条款不可避免,那么必须是一种对等权利,并对“特保”措施的使用尽可能规定明确的限制条件。在此基础上确定的谈判原则是:以接受过渡性“特保”作为筹码,力争换取中方要求的基本条件,并对“特保”适用规定较明确的限制条件,要体现过渡性和对等性。当时,中方要求的限制条件有:<br/>  ● 双向性,即中国也有权对其他缔约方使用“特保”条款;<br/>  ● 适用标准,即应适用GATT保障措施中的“严重损害”标准,而不是美国要求的“实质性损害”标准;<br/>  ● 过渡性,即该条款应在一定期限后终止;<br/>  ● 补偿性,即中国有权对其他缔约方实施的“特保”措施要求补偿或进行报复;<br/>  ● 事先磋商及通报,即在使用“特保”措施前应进行双边磋商,并应向GATT通报,以加强多边监督。<br/>  由于双方差距过大,再加上1989年春夏之交的那场政治风波的影响,双方未能就此达成一致。<br/>  1994年12月以前<br/>  1992年8月中美双方恢复谈判后,谈判形势更加复杂。在中国经济和贸易持续快速发展的情况下,出于对中国快速的经济发展和出口增长潜力的担心,美国又提出了一系列更高的要价,主要有:<br/>  ● 在关税减让、市场开放等方面向中方提出更高要价;<br/>  ● 要求中国接受永久性的“一般性保障条款”,即任何缔约方(包括中国自己)可随时引用互不适用条款,中止贸易减让或其它任何WTO义务;<br/>  ● 反对中国按发展中国家地位复关,拒绝中国在农产品、知识产权协议、投资措施协议等多方面享受发展中国家待遇;<br/>  ● 要求中国接受“特保”条款,并拒绝在终止期限及适用条件上设立任何限制性条件;<br/>  ● 要求在中国加入后继续对中国纺织品和服装出口维持10年的配额限制;<br/>  ● 要求中国接受各缔约方每年审查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并以此判断是否给予中国无条件多边最惠国待遇;<br/>  ● 要求维持对中国的歧视性的“非市场经济”反倾销调查条款,并拒绝设立任何限制性条件,等等。<br/>  在1999年以前的谈判中,中国坚持拒绝接受任何针对中国的不合理条款。同时,美方也未在上述高要价中做出足够的让步。1994年12月,由于美欧要价过高,中美谈判中断。1994年底至1999年,中美谈判处于僵持阶段,一直未能取得实质性进展。<br/>  1999年以后<br/>  1999年,美国从自身利益出发,表示愿意与中方达成协议。中央审时度势,决定抓住机遇,推动谈判取得进展,同时坚持原则,迫使美国在中国关键问题上做出承诺。双方关于最终加入议定书的“特保条款”的谈判,主要是在1999年2至4月和11月进行的。<br/>  经过长期艰苦努力,1999年11月15日,中美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与美国市场准入协议》。在谈判中,美国坚持认为中国是一个向市场经济转型的国家,而不是一个完全的市场经济国家。这一立场导致的直接结果,一是增加了关于在确定倾销和补贴时价格可比性的规定,二是增加了“特保”条款。<br/>  在《中美市场准入协议》关于特定产品过渡性保障机制的规定中,美国同意不再对中国歧视性地适用《美国贸易法案》中的406条款,但是坚持在中国加入WTO后12年内,对中国产品采取一种与406条款相似的特殊保障措施。同时,美国同意中国提出的一些限定条件:<br/>  ● 过渡性。“特保”在中国加入后12年内终止;<br/>  ● 报复。具体的“特保”措施如超过一定期限(进口相对增长为2年、绝对增长为3年),中方有权进行报复;<br/>  ● 通知和监督。“特保”措施必须通知WTO保障措施委员会,接受多边监督。<br/>  但是,上述限制性条件较弱,难以从法律上有效约束美国使用该条款。<br/>  此后,在中国加入WTO的多边谈判中,中美市场准入协议的这一规定,在作个别文字调整之后,纳入了《中国加入WTO议定书》,即议定书第16条。在《中国加入WTO工作组报告书》中,对这一条款的使用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即报告书第245段-250段。</p><p>背景资料:特保条款<br/>《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第16条<br/>  特定产品过渡性保障机制<br/>  1. 如原产于中国的产品在进口至任何WTO成员领土时,其增长的数量或所依据的条件对生产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生产者造成或威胁造成市场扰乱,则受此影响的WTO成员可请求与中国进行磋商,以期寻求双方满意的解决办法,包括受影响的成员是否应根据《保障措施协定》采取措施。任何此种请求应立即通知保障措施委员会。<br/>  2. 如在这些双边磋商过程中,双方同意原产于中国的进口产品是造成此种情况的原因并有必要采取行动,则中国应采取行动以防止或补救此种市场扰乱。任何此类行动应立即通知保障措施委员会。<br/>  3. 如磋商未能使中国与有关WTO成员在收到磋商请求后60天内达成协议,则受影响的WTO成员有权在防止或补救此种市场扰乱所必需的限度内,对此类产品撤销减让或限制进口。任何此类行动应立即通知保障措施委员会。<br/>  4. 市场扰乱应在下列情况下存在:一项产品的进口快速增长,无论是绝对增长还是相对增长,从而构成对生产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威胁的一个重要原因。在认定是否存在市场扰乱时,受影响的WTO成员应考虑客观因素,包括进口量、进口产品对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价格的影响以及此类进口产品对生产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的影响。<br/>  5. 在根据第3款采取措施之前,采取此项行动的WTO成员应向所有利害关系方提供合理的公告,并应向进口商、出口商及其他利害关系方提供充分机会,供其就拟议措施的适当性及是否符合公众利益提出意见和证据。该WTO成员应提供关于采取措施的决定的书面通知,包括采取该措施的理由及其范围和期限。<br/>  6. 一WTO成员只能在防止和补救市场扰乱所必需的时限内根据本条采取措施。如一措施是由于进口水平的相对增长而采取的,而且如该项措施持续有效的期限超过2年,则中国有权针对实施该措施的WTO成员的贸易暂停实施GATT 1994项下实质相当的减让或义务。但是,如一措施是由于进口的绝对增长而采取的,而且如该措施持续有效的期限超过3年,则中国有权针对实施该措施的WTO成员的贸易暂停实施GATT 1994项下实质相当的减让或义务。中国采取的任何此种行动应立即通知保障措施委员会。<br/>  7. 在迟延会造成难以补救的损害的紧急情况下,受影响的WTO成员可根据一项有关进口产品已经造成或威胁造成市场扰乱的初步认定,采取临时保障措施。在此种情况下,应在采取措施后立即向保障措施委员会作出有关所采取措施的通知,并提出进行双边磋商的请求。临时措施的期限不得超过200天,在此期间,应符合第1款、第2款和第5款的有关要求。任何临时措施的期限均应计入第6款下规定的期限。<br/>  8. 如一WTO成员认为根据第2款、第3款或第7款采取的行动造成或威胁造成进入其市场的重大贸易转移,则该成员可请求与中国和/或有关WTO成员进行磋商。此类磋商应在向保障措施委员会作出通知后30天内举行。如此类磋商未能在作出通知后60天内使中国与一个或多个有关WTO成员达成协议,则请求进行磋商的WTO成员在防止或补救此类贸易转移所必需的限度内,有权针对该产品撤销减让或限制自中国的进口。此种行动应立即通知保障措施委员会。<br/>  9. 本条的适用应在加入之日后12年终止。<br/>  注:特保条款的英文原文请见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世界贸易组织司译的《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法律文件》一书。<br/>  <br/>  《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第245-250段<br/>  过渡性保障措施<br/>  245. 对于特定产品保障措施的实施,中国代表对WTO成员在确定市场扰乱或贸易转移的存在时规定正当法律程序和使用客观的标准表示特别关注,因为WTO成员在实施议定书草案第16条的规定时缺乏丰富的经验。他表示,对于贸易转移,WTO成员需要适用客观的标准,以确定是否中国或另一WTO成员根据特定产品保障措施、为防止或补救市场扰乱而采取的行动造成或威胁造成重大贸易转移。此类标准应包括自中国的进口产品的市场份额或进口额的实际或迫近的增加,中国或该另一WTO成员所采取行动的性质或程度以及其他类似标准。此外,WTO成员应向进出口商和所有利害关系方提供可提交他们关于该事项看法的机会。<br/>  246. 工作组成员注意到议定书草案包括关于WTO成员在根据该条采取行动方面需要遵循的具体要求。工作组成员确认,在实施关于市场扰乱的规定时,WTO成员应遵守这些规定及下列规定:<br/>  a 处理市场扰乱的行动只有在该WTO进口成员主管机关根据以往确定的且公众可获得的程序进行调查后方可采取;<br/>  b 该进口成员主管机关将公布关于根据议定书草案特定产品保障条款开始进行任何调查的通知,并将在此后合理时间内,举行公开听证会或提供其他适当方法,以允许利害关系方提供证据和他们关于采取措施是否适当的观点,以及对其他各方的陈述作出答复;<br/>  c 在确定是否存在市场扰乱时,包括是否存在快速增长的进口产品,无论是绝对增长还是相对增长,与对国内产业的任何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威胁之间的因果关系时,有关主管机关将考虑客观因素,包括1属调查对象的产品的进口量;2该产品进口对该WTO进口成员市场中同类或直接竞争产品价格的影响;3该产品的进口对生产同类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的影响。<br/>  d 有关主管机关将公布任何拟议采取的措施,并如提出请求,将提供包括公开听证在内的机会或提供其他适当方法,以供进出口商和其他利害关系方提交他们关于拟议措施适当性以及该措施是否符合公众利益的看法和证据;<br/>  e 主管机关将迅速公布关于实施措施决定的通知,包括关于该决定依据的说明及该措施的范围和期限;<br/>  f 该措施的适用期可以延长,只要该WTO进口成员主管机关确定仍有必要采取行动以防止或补救市场扰乱。该WTO进口成员主管机关将公布关于开始审议是否延长行动期限的任何程序的通知,并将在此后合理时间内,举行公开听证会或提供其他适当方法,以允许利害关系方提供证据和看法,以及对其他各方的陈述作出答复;<br/>  g 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根据议定书草案第16条在前一次调查结束后少于一年的时间内对同一主题事项进行调查;以及<br/>  h 一WTO成员只能在防止或补救市场扰乱所必需的时间内实施一项措施。<br/>  247. 贸易转移指由于中国或其他WTO成员根据议定书草案第16条第2、3或7款采取行动而使来自中国的一产品进入一WTO成员的数量增加。工作组成员还注意到,议定书草案要求确定任何贸易转移应是重大的,且为处理市场扰乱而采取的行动造成或威胁造成了此种转移。<br/>  248. 工作组成员同意在确定为防止或补救市场扰乱的行动是否造成或威胁造成重大贸易转移时应适用客观标准。需审查的因素包括:<br/>  a 进口至WTO进口成员的中国产品市场份额的实际或迫近增长;<br/>  b 中国或其他WTO成员拟议采取行动的性质或程度;<br/>  c 由于采取或拟议中的行动造成的来自中国的进口产品的实际或迫近增长;<br/>  d 有关产品在该WTO进口成员市场中的供求关系;以及<br/>  e 来自中国的产品对于根据议定书草案第16条第2、3或7款实施一措施的一个或多个WTO成员和对于WTO进口成员的出口程度。<br/>  249. 为处理重大贸易转移而采取的措施将在所涉一个或多个WTO成员针对来自中国的进口产品采取的措施终止后不迟于30天终止。<br/>  250. 如采取行动以处理市场扰乱的一个或多个WTO成员向WTO保障措施委员会通知一项行动的任何修改,则处理贸易转移的WTO成员主管机关将确定重大贸易转移是否仍然存在,并决定是否修改、撤销或维持所采取的行动。 </p><p>仔细一读,看来入世的秘密条款一说并非空穴来风啊。</p><p>&nbsp;&nbsp;&nbsp; 在杨帆的演讲中提到入世有秘密条款,原话是“WTO有两个秘密条款,连人大想问都不行。一,承认中国12年不是市场经济国家;二,允许美国单方面对中国产品实行歧视性的保护措施。”找了一下,发现这篇文章。</p><p>&nbsp;&nbsp;&nbsp;&nbsp;中国加入WTO谈判中的“特保条款” </p><p>&nbsp;&nbsp;&nbsp; 卢先 王磊&nbsp;<br/>&nbsp;<br/>&nbsp;&nbsp;&nbsp; 在中国加入WTO的谈判中,为换取美国等在关系中国根本利益的一些问题上,如承诺给予中国“永久最惠国待遇”和放弃“一般保障条款”等做出让步,并最终实现加入WTO的目标,中方在一些问题上也做出了让步,接受“特定产品过渡性保障条款”(以下简称“特保条款”)就是其中之一。<br/>  一、中国和部分发达国家双边<br/>  协定中的“特保”条款<br/>  多年来,美欧等发达成员将中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一直对中国实施歧视性的贸易政策,其原因有对中国社会制度的固有偏见,也有对中国经济增长和贸易竞争力的恐惧和防范。为此,美国、欧共体和瑞典在与中国签订的双边经贸协定中包含了类似于“特保”的条款,具体如下:<br/>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美利坚合众国贸易关系协定》(1979年7月7日签订)第7条<br/>  1、对于双边贸易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双方应互通情况,并应迅即进行友好协商,以寻求双方满意的解决办法。任何一方不得在协商之前采取措施。<br/>  2、然而,如果在合理的期限内通过协商不能取得满意的解决,则任何一方可以采取它认为适当的措施,或者遇到形势不容任何拖延的例外情况,缔约任何一方可临时采取预防或补救措施(prevention or remedial measures),但以采取这种行动后立即进行协商为条件。<br/>  3、当缔约任何一方采取本条所述的措施时,该方应保证不损及本协定的总目标。<br/>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欧洲经济共同体贸易和经济合作协定》(1985年2月19日签订)第6条<br/>  1、对于双方贸易中可能出现的问题,缔约双方应互通情况并本着促进贸易往来的精神进行友好协商,以寻求双方满意的解决办法。任何一方将注意不在协商之前采取措施。<br/>  2、然而,遇有例外情况,形势不容任何拖延时,缔约任何一方可采取措施(measures),但应竭尽可能在采取措施前进行友好协商。<br/>  3、缔约任何一方将注意在采取第2款所述之措施时不损及本协定的总目标。<br/>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瑞典政府贸易协定》(1979年5月15日签订)第9条<br/>  缔约双方应彼此通报相互贸易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并本着促进贸易的精神,通过友好协商寻求相互满意的解决办法。<br/>  如果紧急和严重形势需要立即行动以致不可能事先协商,缔约一方可在注意到本协定总目标的情况下,采取保障措施(safeguard measures)。<br/>  可以看出,由于上述双边经贸协定的“特保”条款十分模糊,也缺乏相关限制条件(如适用标准、报复机制等),事实上美、欧和瑞典可以较为随意地对中国产品实施限制。<br/>  二、中国复关和加入WTO<br/>  谈判中的“特保”问题<br/>  1989年5月以前<br/>  1986年中国复关谈判伊始,“特保”条款就是中美谈判的一个核心问题。当时,美国向中国提出的要价主要包括5项内容:<br/>  ● 外贸制度统一性。即GATT条款及有关贸易管理的法律、规章、决定和裁决、中国政府的贸易政策等应毫无例外地在中国整个关税领土统一实施。<br/>  ● 贸易政策透明度。要求中国按照GATT 1994第10条的要求保持其法律、法规制定及实施的透明度。<br/>  ● 取消非关税措施。要求中国加入后不得对进口实行限制性许可证要求、进口禁令或其它数量限制。<br/>  ● 价格改革。要求中国取消双重价格和国家定价。<br/>  ● “特保”条款。在中国出口产品对其他国家生产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生产者构成实质性损害或实质性损害威胁时,双方应磋商寻求解决办法;如磋商无果,则应提交全体缔约方寻求解决建议;如缔约方全体建议未能导致问题解决,则进口方有权对中国相关产品采取预防或补救行动。<br/>  从内容上看,美方文本中的“特保”条款与波兰、匈牙利和罗马尼亚加入议定书中的“特保”条款基本相似,但缺乏以下内容:<br/>  1 报复机制,即中国无权对其他缔约方所采取的“特保”措施进行报复;<br/>  2 双向性,即中国无权对其他缔约方采取“特保”措施;<br/>  3 过渡性,即未明确规定该条款的终止期限。<br/>  经过反复谈判和研究以及专家的论证,一个基本的事实是,在当时的客观条件下,迫使美国等在中国复关后立即放弃特保条款是不现实的。为此,国务院决定:如果接受“特保”条款不可避免,那么必须是一种对等权利,并对“特保”措施的使用尽可能规定明确的限制条件。在此基础上确定的谈判原则是:以接受过渡性“特保”作为筹码,力争换取中方要求的基本条件,并对“特保”适用规定较明确的限制条件,要体现过渡性和对等性。当时,中方要求的限制条件有:<br/>  ● 双向性,即中国也有权对其他缔约方使用“特保”条款;<br/>  ● 适用标准,即应适用GATT保障措施中的“严重损害”标准,而不是美国要求的“实质性损害”标准;<br/>  ● 过渡性,即该条款应在一定期限后终止;<br/>  ● 补偿性,即中国有权对其他缔约方实施的“特保”措施要求补偿或进行报复;<br/>  ● 事先磋商及通报,即在使用“特保”措施前应进行双边磋商,并应向GATT通报,以加强多边监督。<br/>  由于双方差距过大,再加上1989年春夏之交的那场政治风波的影响,双方未能就此达成一致。<br/>  1994年12月以前<br/>  1992年8月中美双方恢复谈判后,谈判形势更加复杂。在中国经济和贸易持续快速发展的情况下,出于对中国快速的经济发展和出口增长潜力的担心,美国又提出了一系列更高的要价,主要有:<br/>  ● 在关税减让、市场开放等方面向中方提出更高要价;<br/>  ● 要求中国接受永久性的“一般性保障条款”,即任何缔约方(包括中国自己)可随时引用互不适用条款,中止贸易减让或其它任何WTO义务;<br/>  ● 反对中国按发展中国家地位复关,拒绝中国在农产品、知识产权协议、投资措施协议等多方面享受发展中国家待遇;<br/>  ● 要求中国接受“特保”条款,并拒绝在终止期限及适用条件上设立任何限制性条件;<br/>  ● 要求在中国加入后继续对中国纺织品和服装出口维持10年的配额限制;<br/>  ● 要求中国接受各缔约方每年审查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并以此判断是否给予中国无条件多边最惠国待遇;<br/>  ● 要求维持对中国的歧视性的“非市场经济”反倾销调查条款,并拒绝设立任何限制性条件,等等。<br/>  在1999年以前的谈判中,中国坚持拒绝接受任何针对中国的不合理条款。同时,美方也未在上述高要价中做出足够的让步。1994年12月,由于美欧要价过高,中美谈判中断。1994年底至1999年,中美谈判处于僵持阶段,一直未能取得实质性进展。<br/>  1999年以后<br/>  1999年,美国从自身利益出发,表示愿意与中方达成协议。中央审时度势,决定抓住机遇,推动谈判取得进展,同时坚持原则,迫使美国在中国关键问题上做出承诺。双方关于最终加入议定书的“特保条款”的谈判,主要是在1999年2至4月和11月进行的。<br/>  经过长期艰苦努力,1999年11月15日,中美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与美国市场准入协议》。在谈判中,美国坚持认为中国是一个向市场经济转型的国家,而不是一个完全的市场经济国家。这一立场导致的直接结果,一是增加了关于在确定倾销和补贴时价格可比性的规定,二是增加了“特保”条款。<br/>  在《中美市场准入协议》关于特定产品过渡性保障机制的规定中,美国同意不再对中国歧视性地适用《美国贸易法案》中的406条款,但是坚持在中国加入WTO后12年内,对中国产品采取一种与406条款相似的特殊保障措施。同时,美国同意中国提出的一些限定条件:<br/>  ● 过渡性。“特保”在中国加入后12年内终止;<br/>  ● 报复。具体的“特保”措施如超过一定期限(进口相对增长为2年、绝对增长为3年),中方有权进行报复;<br/>  ● 通知和监督。“特保”措施必须通知WTO保障措施委员会,接受多边监督。<br/>  但是,上述限制性条件较弱,难以从法律上有效约束美国使用该条款。<br/>  此后,在中国加入WTO的多边谈判中,中美市场准入协议的这一规定,在作个别文字调整之后,纳入了《中国加入WTO议定书》,即议定书第16条。在《中国加入WTO工作组报告书》中,对这一条款的使用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即报告书第245段-250段。</p><p>背景资料:特保条款<br/>《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第16条<br/>  特定产品过渡性保障机制<br/>  1. 如原产于中国的产品在进口至任何WTO成员领土时,其增长的数量或所依据的条件对生产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生产者造成或威胁造成市场扰乱,则受此影响的WTO成员可请求与中国进行磋商,以期寻求双方满意的解决办法,包括受影响的成员是否应根据《保障措施协定》采取措施。任何此种请求应立即通知保障措施委员会。<br/>  2. 如在这些双边磋商过程中,双方同意原产于中国的进口产品是造成此种情况的原因并有必要采取行动,则中国应采取行动以防止或补救此种市场扰乱。任何此类行动应立即通知保障措施委员会。<br/>  3. 如磋商未能使中国与有关WTO成员在收到磋商请求后60天内达成协议,则受影响的WTO成员有权在防止或补救此种市场扰乱所必需的限度内,对此类产品撤销减让或限制进口。任何此类行动应立即通知保障措施委员会。<br/>  4. 市场扰乱应在下列情况下存在:一项产品的进口快速增长,无论是绝对增长还是相对增长,从而构成对生产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威胁的一个重要原因。在认定是否存在市场扰乱时,受影响的WTO成员应考虑客观因素,包括进口量、进口产品对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价格的影响以及此类进口产品对生产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的影响。<br/>  5. 在根据第3款采取措施之前,采取此项行动的WTO成员应向所有利害关系方提供合理的公告,并应向进口商、出口商及其他利害关系方提供充分机会,供其就拟议措施的适当性及是否符合公众利益提出意见和证据。该WTO成员应提供关于采取措施的决定的书面通知,包括采取该措施的理由及其范围和期限。<br/>  6. 一WTO成员只能在防止和补救市场扰乱所必需的时限内根据本条采取措施。如一措施是由于进口水平的相对增长而采取的,而且如该项措施持续有效的期限超过2年,则中国有权针对实施该措施的WTO成员的贸易暂停实施GATT 1994项下实质相当的减让或义务。但是,如一措施是由于进口的绝对增长而采取的,而且如该措施持续有效的期限超过3年,则中国有权针对实施该措施的WTO成员的贸易暂停实施GATT 1994项下实质相当的减让或义务。中国采取的任何此种行动应立即通知保障措施委员会。<br/>  7. 在迟延会造成难以补救的损害的紧急情况下,受影响的WTO成员可根据一项有关进口产品已经造成或威胁造成市场扰乱的初步认定,采取临时保障措施。在此种情况下,应在采取措施后立即向保障措施委员会作出有关所采取措施的通知,并提出进行双边磋商的请求。临时措施的期限不得超过200天,在此期间,应符合第1款、第2款和第5款的有关要求。任何临时措施的期限均应计入第6款下规定的期限。<br/>  8. 如一WTO成员认为根据第2款、第3款或第7款采取的行动造成或威胁造成进入其市场的重大贸易转移,则该成员可请求与中国和/或有关WTO成员进行磋商。此类磋商应在向保障措施委员会作出通知后30天内举行。如此类磋商未能在作出通知后60天内使中国与一个或多个有关WTO成员达成协议,则请求进行磋商的WTO成员在防止或补救此类贸易转移所必需的限度内,有权针对该产品撤销减让或限制自中国的进口。此种行动应立即通知保障措施委员会。<br/>  9. 本条的适用应在加入之日后12年终止。<br/>  注:特保条款的英文原文请见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世界贸易组织司译的《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法律文件》一书。<br/>  <br/>  《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第245-250段<br/>  过渡性保障措施<br/>  245. 对于特定产品保障措施的实施,中国代表对WTO成员在确定市场扰乱或贸易转移的存在时规定正当法律程序和使用客观的标准表示特别关注,因为WTO成员在实施议定书草案第16条的规定时缺乏丰富的经验。他表示,对于贸易转移,WTO成员需要适用客观的标准,以确定是否中国或另一WTO成员根据特定产品保障措施、为防止或补救市场扰乱而采取的行动造成或威胁造成重大贸易转移。此类标准应包括自中国的进口产品的市场份额或进口额的实际或迫近的增加,中国或该另一WTO成员所采取行动的性质或程度以及其他类似标准。此外,WTO成员应向进出口商和所有利害关系方提供可提交他们关于该事项看法的机会。<br/>  246. 工作组成员注意到议定书草案包括关于WTO成员在根据该条采取行动方面需要遵循的具体要求。工作组成员确认,在实施关于市场扰乱的规定时,WTO成员应遵守这些规定及下列规定:<br/>  a 处理市场扰乱的行动只有在该WTO进口成员主管机关根据以往确定的且公众可获得的程序进行调查后方可采取;<br/>  b 该进口成员主管机关将公布关于根据议定书草案特定产品保障条款开始进行任何调查的通知,并将在此后合理时间内,举行公开听证会或提供其他适当方法,以允许利害关系方提供证据和他们关于采取措施是否适当的观点,以及对其他各方的陈述作出答复;<br/>  c 在确定是否存在市场扰乱时,包括是否存在快速增长的进口产品,无论是绝对增长还是相对增长,与对国内产业的任何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威胁之间的因果关系时,有关主管机关将考虑客观因素,包括1属调查对象的产品的进口量;2该产品进口对该WTO进口成员市场中同类或直接竞争产品价格的影响;3该产品的进口对生产同类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的影响。<br/>  d 有关主管机关将公布任何拟议采取的措施,并如提出请求,将提供包括公开听证在内的机会或提供其他适当方法,以供进出口商和其他利害关系方提交他们关于拟议措施适当性以及该措施是否符合公众利益的看法和证据;<br/>  e 主管机关将迅速公布关于实施措施决定的通知,包括关于该决定依据的说明及该措施的范围和期限;<br/>  f 该措施的适用期可以延长,只要该WTO进口成员主管机关确定仍有必要采取行动以防止或补救市场扰乱。该WTO进口成员主管机关将公布关于开始审议是否延长行动期限的任何程序的通知,并将在此后合理时间内,举行公开听证会或提供其他适当方法,以允许利害关系方提供证据和看法,以及对其他各方的陈述作出答复;<br/>  g 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根据议定书草案第16条在前一次调查结束后少于一年的时间内对同一主题事项进行调查;以及<br/>  h 一WTO成员只能在防止或补救市场扰乱所必需的时间内实施一项措施。<br/>  247. 贸易转移指由于中国或其他WTO成员根据议定书草案第16条第2、3或7款采取行动而使来自中国的一产品进入一WTO成员的数量增加。工作组成员还注意到,议定书草案要求确定任何贸易转移应是重大的,且为处理市场扰乱而采取的行动造成或威胁造成了此种转移。<br/>  248. 工作组成员同意在确定为防止或补救市场扰乱的行动是否造成或威胁造成重大贸易转移时应适用客观标准。需审查的因素包括:<br/>  a 进口至WTO进口成员的中国产品市场份额的实际或迫近增长;<br/>  b 中国或其他WTO成员拟议采取行动的性质或程度;<br/>  c 由于采取或拟议中的行动造成的来自中国的进口产品的实际或迫近增长;<br/>  d 有关产品在该WTO进口成员市场中的供求关系;以及<br/>  e 来自中国的产品对于根据议定书草案第16条第2、3或7款实施一措施的一个或多个WTO成员和对于WTO进口成员的出口程度。<br/>  249. 为处理重大贸易转移而采取的措施将在所涉一个或多个WTO成员针对来自中国的进口产品采取的措施终止后不迟于30天终止。<br/>  250. 如采取行动以处理市场扰乱的一个或多个WTO成员向WTO保障措施委员会通知一项行动的任何修改,则处理贸易转移的WTO成员主管机关将确定重大贸易转移是否仍然存在,并决定是否修改、撤销或维持所采取的行动。 </p><p>仔细一读,看来入世的秘密条款一说并非空穴来风啊。</p>
等高人解读这些条文到底是有利还是有害~
代价大?那要么当初就不要入世,继续每年都和老美谈那个最惠国。
从现在看好象入wto有利于中国发展。95年那次没入成功是个失误。
我们是最初的缔约国之一,如果不是失误我们就不会有今天这么的损失!
太高深,看不懂。[em06]
95不成,真是一大失误!
<p>好像这个条款针对面很窄啊!</p><p></p>
加入有什么意义?不过是对外开放了市场而已。<br/>人家照样可以拿个301、环保、随便什么理由来压你。<br/>还不如以前1对1谈判捞到的多。<br/><br/>
借多点时间发展自己实力, 有实力的时候就管你什麽条约. 美国单方西撕毁国际协议都不止一次, 理由等於借囗, 随便找一个, 真的没有什麽借囗时还可以说为了国家利益. 当美国说为了美国的国家利益时全世界都得听, 这就是实力.[em01]
厉害 连秘密条款都能看到 。
所以说最可笑的是某些人还一直宣称加入WTO能维护中国的利益,龙永图干嘛那么心虚一直辩解他不是汉奸呢?:)<br/><b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