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法修订条款或致“秘密拘捕”泛滥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3/29 00:1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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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新闻网页 2011-08-31 04:16:02 来源: 新京报(北京) 核心提示:8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全文,向社会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9月30日。其中部分条款引发质疑,“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的人员,被拘留逮捕后,若出现无法通知家人,或通知有碍侦查的情况,对其拘留逮捕时间可超过24小时。”

本报讯 昨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官网中国人大网(www.npc.gov.cn)全文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9月30日。

网易微博: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

我国现行的刑诉法是1979年制定,1996年经过一次修正。上周召开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首次审议了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这是自全国人大1996年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修改后,15年以来再次启动对刑事诉讼法的大修。

这次修正案草案有99条,拟将刑诉法从原来的225条增加到285条,修改的面较大,修改的条文比较多,主要涉及完善证据制度、强制措施、辩护制度、侦查措施、审判程序、执行规定、特别程序等七个方面。其中,遏制刑讯逼供、排除非法证据、解决证人出庭难、细化逮捕条件、保障律师职业权利、挽救犯罪的未成年人等内容受到社会广泛关注。

与刑诉法修正案草案同时公布的,还有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郎胜作的草案说明和草案修正前后对照表。截至昨晚11时50分,中国人大网法律草案征求意见管理系统中,已有3039条意见。

链接

征集办法

●网站提交:登录中国人大网(www.npc.gov.cn),提交意见。

●信函寄送:社会各界人士可以将意见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1号,邮编:100805)。

刑诉法修订征求意见:部分条款倒退引担忧

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因存在重实体而轻程序、非法证据难以排除,侦查部门权力强大、法院独立性不够,律师权利难以落实等诸多弊端,致使冤假错案层出不穷,其本身的缺陷彰显无遗。

由于刑诉法修改涉及公检法等权力的再分配,各方利益难以达成共识,此次刑诉法修订2004年动议,中间各方利益难以摆平,一度停顿,直至2011年6月,中共中央政法委全体会议后,刑诉法修改日程才得以确定。

草案说明显示,共99条,拟将刑诉法从原来的225条增加到285条,涉及证据制度、强制措施、辩护制度、侦查措施、审判程序、执行规定和特别程序等七大方面。

此次修订有不小进步,但公检法及律师界、学界各方博弈至今仍在进行中。部分条款甚至出现了明显的倒退,引发广泛担忧。

例如,修正案草案第三十条规定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中,“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监视居住的原因和执行的处所,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同样的情况,还存在于修正案草案第三十六条。该条规定:“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严重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同样的情况,也存在于修正案第三十九条。该条规定,“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严重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

这意味着,“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以及“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几种情形,也可以成为对当事人实施监视居住、刑事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后,不在24小时内通知家属的理由。

这些规定引起人们的广泛担心和质疑。

首先,“无法通知”“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等情形,完全可能成为适用于一切案件的“口袋”理由,导致侦查机关可以随心所欲决定是否通知家属,“秘密拘捕”泛滥成灾。


其次,对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而不通知家属,不利于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障,不符合人权保障的法治原则。

延伸阅读: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全文

三十、增加一条,作为第七十三条:“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指定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监视居住的原因和执行的处所,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适用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三十六、将第六十四条改为第八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严重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三十九、将第七十一条改为第九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严重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

(本文来源:新京报作者: 杨华云 )网易 > 新闻中心 > 滚动新闻 >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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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新闻网页 2011-08-31 04:16:02 来源: 新京报(北京) 核心提示:8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全文,向社会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9月30日。其中部分条款引发质疑,“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的人员,被拘留逮捕后,若出现无法通知家人,或通知有碍侦查的情况,对其拘留逮捕时间可超过24小时。”

本报讯 昨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官网中国人大网(www.npc.gov.cn)全文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9月30日。

网易微博: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

我国现行的刑诉法是1979年制定,1996年经过一次修正。上周召开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首次审议了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这是自全国人大1996年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修改后,15年以来再次启动对刑事诉讼法的大修。

这次修正案草案有99条,拟将刑诉法从原来的225条增加到285条,修改的面较大,修改的条文比较多,主要涉及完善证据制度、强制措施、辩护制度、侦查措施、审判程序、执行规定、特别程序等七个方面。其中,遏制刑讯逼供、排除非法证据、解决证人出庭难、细化逮捕条件、保障律师职业权利、挽救犯罪的未成年人等内容受到社会广泛关注。

与刑诉法修正案草案同时公布的,还有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郎胜作的草案说明和草案修正前后对照表。截至昨晚11时50分,中国人大网法律草案征求意见管理系统中,已有3039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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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集办法

●网站提交:登录中国人大网(www.npc.gov.cn),提交意见。

●信函寄送:社会各界人士可以将意见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1号,邮编:100805)。

刑诉法修订征求意见:部分条款倒退引担忧

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因存在重实体而轻程序、非法证据难以排除,侦查部门权力强大、法院独立性不够,律师权利难以落实等诸多弊端,致使冤假错案层出不穷,其本身的缺陷彰显无遗。

由于刑诉法修改涉及公检法等权力的再分配,各方利益难以达成共识,此次刑诉法修订2004年动议,中间各方利益难以摆平,一度停顿,直至2011年6月,中共中央政法委全体会议后,刑诉法修改日程才得以确定。

草案说明显示,共99条,拟将刑诉法从原来的225条增加到285条,涉及证据制度、强制措施、辩护制度、侦查措施、审判程序、执行规定和特别程序等七大方面。

此次修订有不小进步,但公检法及律师界、学界各方博弈至今仍在进行中。部分条款甚至出现了明显的倒退,引发广泛担忧。

例如,修正案草案第三十条规定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中,“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监视居住的原因和执行的处所,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同样的情况,还存在于修正案草案第三十六条。该条规定:“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严重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同样的情况,也存在于修正案第三十九条。该条规定,“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严重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

这意味着,“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以及“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几种情形,也可以成为对当事人实施监视居住、刑事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后,不在24小时内通知家属的理由。

这些规定引起人们的广泛担心和质疑。

首先,“无法通知”“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等情形,完全可能成为适用于一切案件的“口袋”理由,导致侦查机关可以随心所欲决定是否通知家属,“秘密拘捕”泛滥成灾。


其次,对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而不通知家属,不利于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障,不符合人权保障的法治原则。

延伸阅读: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全文

三十、增加一条,作为第七十三条:“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指定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监视居住的原因和执行的处所,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适用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三十六、将第六十四条改为第八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严重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三十九、将第七十一条改为第九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严重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

(本文来源:新京报作者: 杨华云 )
,“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的人员,被拘留逮捕后,若出现无法通知家人,或通知有碍侦查的情况,对其拘留逮捕时间可超过24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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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没有问题。本来就是要搞死这般畜牲的。
目前状况下不支持。
飞行堡垒。快要上街了吧。
zh020 发表于 2011-8-31 11:16
,“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的人员,被拘留逮捕后,若出现无法通知家人,或通知有碍侦查的情况 ...
就目前司法上的很多解释来看。所谓的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的人员。可能给任何人都能套上。
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的人员
===========================
这个在那里都一样,民主典范美帝会把这种人秘密关押,监狱在那里都是秘密。
zh020 发表于 2011-8-31 11:16
,“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的人员,被拘留逮捕后,若出现无法通知家人,或通知有碍侦查的情况 ...
就怕县太爷拿以此为借口长期羁押刁民。

老子来强拆了,幺,你敢在家里放煤气罐,这不是恐怖分子么,拿下,关上一年再说。

以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 逮捕、起诉、判决的我真没见过几个。
打击的还远远不够,现在还远远不是 谈什么“秘密逮捕”的时候
没有监管。。再好的经也能被歪嘴和尚给念歪了。。。
担忧的不是没道理。。。
侠客尚 发表于 2011-8-31 11:32
目前状况下不支持。
飞行堡垒。快要上街了吧。
?这也敏感?算了。30天内我不说话了。OK?
某id又在这里表演了
这个很正常,这些渣渣根本谈不上人权
全国十三亿人,十二亿九千九百万是法盲,妓者,不意外。


管他的,社会底层的人从来就不需要奢求有啥法律是保护他们的,懂啥叫意志么?
赶紧混中上层哦,平时有法律保护自己,情况不妙还能逃跑。
对了,忘记了这个社会的底层人士都是啥阶级的,千万别做这个阶级的人

管他的,社会底层的人从来就不需要奢求有啥法律是保护他们的,懂啥叫意志么?
赶紧混中上层哦,平时有法律保护自己,情况不妙还能逃跑。
对了,忘记了这个社会的底层人士都是啥阶级的,千万别做这个阶级的人
zh020 发表于 2011-8-31 11:40
以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 逮捕、起诉、判决的我真没见过几个。
打击的还远远不够,现在还远远不是 ...
以这个罪名被起诉的人基本上都是敏感词,见得少不奇怪
关键是“无法通知”“通知可能有碍侦查”极有可能被滥用,变成非法羁押的挡箭牌
jumin 发表于 2011-8-31 13:33
这个很正常,这些渣渣根本谈不上人权
怕就怕你我不定那天也会一不小心被当成“这些渣渣”
还记得“伊万在隔壁”那个苏联笑话么?
血花刀剪 发表于 2011-8-31 18:33
怕就怕你我不定那天也会一不小心被当成“这些渣渣”
还记得“伊万在隔壁”那个苏联笑话么?
那是执行人的问题,而不是法律条款的问题,不能因噎废食,没有这条还不照样跨省,黑保安,临时工。
akula12345 发表于 2011-8-31 18:28
以这个罪名被起诉的人基本上都是敏感词,见得少不奇怪
关键是“无法通知”“通知可能有碍侦查”极有可能 ...
“无法通知”那怎么通知家属,
“通知可能有碍侦查”,串案、黑、毒案、团伙犯罪本来就是一锅端,也要通知??
法律本身就不能做到处理全部情况,只能尽可能的穷尽。
事实上,要对法律条文进行解读,每一条都有不同意见,很多看法,但是要和时宜,反映现实的社会生活情况。现在的情况是,存在大规模的所谓秘密逮捕的情况??
还是对上述严重的刑事犯罪打击的不够??
我看就是后一种。
在目前情况下,这样做没有问题。
至于借口之类的说法,实在不值得解释,因为“借口”不在值得解释的范围内。
只要想做,就有借口。
比如,法律甚至就是 寻找正当化理由的借口;
而刑法就是要人往死里的,刑诉就是要把人往死搞时,作的看起来高尚些。
还是老话,司法不独立,什么条款都是渣
zh020 发表于 2011-9-1 08:48
“无法通知”那怎么通知家属,
“通知可能有碍侦查”,串案、黑、毒案、团伙犯罪本来就是一锅端,也要通 ...
注意:根据修改法案,是只有涉及“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和“恐怖活动犯罪”这两种情况时,公安机关才能按照本法的“有碍侦查”而不通知嫌疑人家属并拘留逮捕超过24小时。
当然,危害国家安全罪在我国现行刑法下是否内涵过大是另一个问题。但是不可否认的是,比修改前的刑诉法的“有碍侦查权”有很大进步,原来可是没有上述两罪的限定的。
以错误的行为来反驳理应正确的法律,这个是什么样的社会?
“等”严重犯罪,这个小尾巴。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和“恐怖活动犯罪”而言,基本上看法一致,就是要往死里搞


一个条文存在了32年一直没媒体关注,这次把条文明确化了规范化了,却冒出一大堆批判的霉体妓者砖家酱油们,不知道到底新条文的哪一点触痛了这些人的死穴了




一个条文存在了32年一直没媒体关注,这次把条文明确化了规范化了,却冒出一大堆批判的霉体妓者砖家酱油们,不知道到底新条文的哪一点触痛了这些人的死穴了


搞出动静来,说明记者能耐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