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名律师李在珂:王宝强曝妻子出轨有违社会公序良俗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8 17:47:08
8月14日凌晨,王宝强在微博上发出《声明》,曝妻子马蓉与经纪人宋喆有“婚外不正当两性关系”,决定解除其与马蓉的婚姻关系。该消息一出,可谓一石激起千层浪,对马蓉、宋喆等二人的各种负面评价席卷而来,并且,由此引发的“马蓉骗婚”、“王宝强做亲子鉴定”等话题,表明公众对王宝强离婚事件的探讨早已脱离事实本身,俨然变成了各种戏谑般的、侮辱他人人格的猜忌和指控,从中折射出了公众复杂的社会心态。本律师认为,离婚属个人隐私,王宝强作为公众人物,公布妻子出轨行为无论是在社会道德层面还是法律层面均欠妥当。

首先,从社会道德层面上来讲,自古家丑不可外扬,王宝强将妻子出轨行为公之于众的做法有伤社会风化,有悖于社会公序良俗,造成的社会影响极其恶劣。

第一,王宝强曝妻子出轨,目前是捕风捉影,即使有证据,这仍属于家庭内部矛盾,应该在家庭范围内解决。并且,婚姻及两性关系属个人隐私,立法者出于对中国传统价值观念的考虑,基于维护社会公序良俗的需要,对离婚案件明文规定为不公开审理的案件类型,现王宝强将此事曝光于社会有何目的?是博取同情?还是吸引眼球以便抬高身价?这着实让人百思不得其解。

第二,王宝强公开妻子出轨行为传递了一种错误的婚价观。在我国,离婚的方式分为协议离婚与诉讼离婚,对于后者,法律明文规定,法庭应先对夫妻双方进行调解,若调解不成,再根据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准予离婚的判决。这充分体现了民事领域中“意思自治”这一核心精神,同时,也进一步表明婚姻的特殊性以及我国传统的关于“和”的价值理念。正所谓一日夫妻百日恩,它强调基于现有的或曾经的夫妻关系,需给予对方更多的尊重。本案中,王宝强作为一方民事主体,当然有权选择终结自己的婚姻,但他现在的行为并非行使所谓的“受害人权利”,而是故意成为了“打开潘多拉之盒的人”。

第三,王宝强未正确处理婚姻关系,给子女带来的伤害将难以弥补。子女是无辜的,但现在摆在她们面前的,不仅是父母要分开的事实,还有外人对母亲的指责以及对自己血缘的猜忌,也就是说,子女其实才是这次离婚中最大的受害人。

第四,王宝离婚事件多日占据新闻头条,公众讨论热度不减,而拼搏的奥运健儿、具有历史意义的8·15日本投降、彰显人性温暖的好人好事直接被忽视,这种现象正常吗?人们总是在口头不停地呼唤社会的公平正义,享受不被打扰的私人生活,却有不少人在行动上助长着一种消费他人、娱乐他人的原始的恶,显示出内心的空乏,试图以此满足自己的窥私欲。就现在来看,王宝强曝其妻子出轨的行为对社会、家庭,包括其个人都毫无正面价值!
                  
其次,通过《声明》,公众主要接收到的讯息是王宝强是“受害方”,马蓉是“过错方”。这一信息除去对夫妻双方婚姻道德上的评判,在法律层面更是颇有深意,存在通过强调“过错”二字引导社会舆论、干预司法独立之嫌。但是,在本案中,法官能依法判处婚姻中的过错方“净身出户”并剥夺其抚养权吗?本律师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对相关法律问题解答如下:

第一,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起诉离婚的,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王宝强已在其工作室发布的《立案声明》中表示离婚心意已决,如此看来这婚是离定了!

第二,法庭应优先考虑给予女方抚养权。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离婚双方若无法就抚养权问题协商一致,法院会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定。本案中,需要明确的是,即便女方确有背叛婚姻的行为,不等于她没有抚养能力,更不等于她不爱自己的孩子,何况因王宝强职业的特殊性,经常不在家中,孩子在其婚姻存续期间内一直由女方细心照顾。因此,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角度出发,有现实条件陪伴子女成长的一方应获得抚养权。

第三,在确定抚养权后,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另一方应负担子女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

第四,马蓉应分得更多财产,并有权要求补偿。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离婚财产分割的判决应以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为原则。并且,因马蓉在婚内为专心照顾家人、支持王宝强事业,放弃发展自己独立的事业,为家庭付出大量心血,离婚时王宝强应予以补偿。但有证据证明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可以判决其少分或者不分。

第五,现有事实表明,马蓉与宋喆不属于《婚姻法》意义上的同居,故本案中不存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赔偿问题。

另外,王宝强发出的《声明》侵犯了马蓉的名誉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项中指出,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者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我国现有法律虽未对隐私权作出明确界定,但一般认为公民不愿意公开的纯属个人的事项都属于隐私。与此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公开私人活动等个人隐私,造成他人损害,构成侵权。本案中,王宝强曝其妻马蓉出轨,传播面积甚广,严重破坏了马蓉的声誉,给其生活带来重大困扰,侵犯了马蓉的名誉权。

所有人必须清楚的认识到,真相往往只有当事人自己最清楚。民众不是法官,网络平台更不是法庭。法律的适用始终建立在法庭上呈现出来的被法官所采纳的证据事实这一基础之上,任何有意或无意煽动舆论的做法,即便博得同情,也不能改变现行法律的相关规定。与此同时,法律与道德的评价标准不尽相同,不能根据一种道德上的认知做出法律层面上的评判,亵渎法律存在的真实意义。

再次,《声明》中强调,王宝强本人无愧于家人、朋友、社会,其妻马蓉“严重伤害了婚姻、破坏了家庭”,并最后希望“给双方父母和两个尚未成年孩子的伤害降到最低”。试问,何为伤害?对婚姻的背叛固然是夫妻二人感情破裂走向离婚的重要原因,但作为一个以正面淳朴的形象而备受社会关注的当红影视明星,王宝强保护家人的正确打开方式应该是尽可能低调和平的处理这段婚姻关系,而非选择将他个人对妻子的仇恨公诸于众,使其妻遭受公众不负责任的唾骂、侮辱,彻底身败名裂,更让其年幼的孩子饱受非议,家庭纠纷迅速演变成了一场供上亿人谈资消遣的闹剧。而这,才恰恰是给家庭、孩子带来的最大伤害。

最后,本律师认为,公众人物因具有较大的社会影响力,在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倡导社会良好道德风尚方面较普通民众肩负着更大的责任。因此,公众人物更需时刻注意自己的一言一行,加强自身道德、文化修养,积极传播正能量。
http://www.51wf.com/article/109.html
8月14日凌晨,王宝强在微博上发出《声明》,曝妻子马蓉与经纪人宋喆有“婚外不正当两性关系”,决定解除其与马蓉的婚姻关系。该消息一出,可谓一石激起千层浪,对马蓉、宋喆等二人的各种负面评价席卷而来,并且,由此引发的“马蓉骗婚”、“王宝强做亲子鉴定”等话题,表明公众对王宝强离婚事件的探讨早已脱离事实本身,俨然变成了各种戏谑般的、侮辱他人人格的猜忌和指控,从中折射出了公众复杂的社会心态。本律师认为,离婚属个人隐私,王宝强作为公众人物,公布妻子出轨行为无论是在社会道德层面还是法律层面均欠妥当。

首先,从社会道德层面上来讲,自古家丑不可外扬,王宝强将妻子出轨行为公之于众的做法有伤社会风化,有悖于社会公序良俗,造成的社会影响极其恶劣。

第一,王宝强曝妻子出轨,目前是捕风捉影,即使有证据,这仍属于家庭内部矛盾,应该在家庭范围内解决。并且,婚姻及两性关系属个人隐私,立法者出于对中国传统价值观念的考虑,基于维护社会公序良俗的需要,对离婚案件明文规定为不公开审理的案件类型,现王宝强将此事曝光于社会有何目的?是博取同情?还是吸引眼球以便抬高身价?这着实让人百思不得其解。

第二,王宝强公开妻子出轨行为传递了一种错误的婚价观。在我国,离婚的方式分为协议离婚与诉讼离婚,对于后者,法律明文规定,法庭应先对夫妻双方进行调解,若调解不成,再根据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准予离婚的判决。这充分体现了民事领域中“意思自治”这一核心精神,同时,也进一步表明婚姻的特殊性以及我国传统的关于“和”的价值理念。正所谓一日夫妻百日恩,它强调基于现有的或曾经的夫妻关系,需给予对方更多的尊重。本案中,王宝强作为一方民事主体,当然有权选择终结自己的婚姻,但他现在的行为并非行使所谓的“受害人权利”,而是故意成为了“打开潘多拉之盒的人”。

第三,王宝强未正确处理婚姻关系,给子女带来的伤害将难以弥补。子女是无辜的,但现在摆在她们面前的,不仅是父母要分开的事实,还有外人对母亲的指责以及对自己血缘的猜忌,也就是说,子女其实才是这次离婚中最大的受害人。

第四,王宝离婚事件多日占据新闻头条,公众讨论热度不减,而拼搏的奥运健儿、具有历史意义的8·15日本投降、彰显人性温暖的好人好事直接被忽视,这种现象正常吗?人们总是在口头不停地呼唤社会的公平正义,享受不被打扰的私人生活,却有不少人在行动上助长着一种消费他人、娱乐他人的原始的恶,显示出内心的空乏,试图以此满足自己的窥私欲。就现在来看,王宝强曝其妻子出轨的行为对社会、家庭,包括其个人都毫无正面价值!
                  
其次,通过《声明》,公众主要接收到的讯息是王宝强是“受害方”,马蓉是“过错方”。这一信息除去对夫妻双方婚姻道德上的评判,在法律层面更是颇有深意,存在通过强调“过错”二字引导社会舆论、干预司法独立之嫌。但是,在本案中,法官能依法判处婚姻中的过错方“净身出户”并剥夺其抚养权吗?本律师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对相关法律问题解答如下:

第一,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起诉离婚的,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王宝强已在其工作室发布的《立案声明》中表示离婚心意已决,如此看来这婚是离定了!

第二,法庭应优先考虑给予女方抚养权。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离婚双方若无法就抚养权问题协商一致,法院会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定。本案中,需要明确的是,即便女方确有背叛婚姻的行为,不等于她没有抚养能力,更不等于她不爱自己的孩子,何况因王宝强职业的特殊性,经常不在家中,孩子在其婚姻存续期间内一直由女方细心照顾。因此,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角度出发,有现实条件陪伴子女成长的一方应获得抚养权。

第三,在确定抚养权后,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另一方应负担子女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

第四,马蓉应分得更多财产,并有权要求补偿。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离婚财产分割的判决应以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为原则。并且,因马蓉在婚内为专心照顾家人、支持王宝强事业,放弃发展自己独立的事业,为家庭付出大量心血,离婚时王宝强应予以补偿。但有证据证明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可以判决其少分或者不分。

第五,现有事实表明,马蓉与宋喆不属于《婚姻法》意义上的同居,故本案中不存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赔偿问题。

另外,王宝强发出的《声明》侵犯了马蓉的名誉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项中指出,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者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我国现有法律虽未对隐私权作出明确界定,但一般认为公民不愿意公开的纯属个人的事项都属于隐私。与此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公开私人活动等个人隐私,造成他人损害,构成侵权。本案中,王宝强曝其妻马蓉出轨,传播面积甚广,严重破坏了马蓉的声誉,给其生活带来重大困扰,侵犯了马蓉的名誉权。

所有人必须清楚的认识到,真相往往只有当事人自己最清楚。民众不是法官,网络平台更不是法庭。法律的适用始终建立在法庭上呈现出来的被法官所采纳的证据事实这一基础之上,任何有意或无意煽动舆论的做法,即便博得同情,也不能改变现行法律的相关规定。与此同时,法律与道德的评价标准不尽相同,不能根据一种道德上的认知做出法律层面上的评判,亵渎法律存在的真实意义。

再次,《声明》中强调,王宝强本人无愧于家人、朋友、社会,其妻马蓉“严重伤害了婚姻、破坏了家庭”,并最后希望“给双方父母和两个尚未成年孩子的伤害降到最低”。试问,何为伤害?对婚姻的背叛固然是夫妻二人感情破裂走向离婚的重要原因,但作为一个以正面淳朴的形象而备受社会关注的当红影视明星,王宝强保护家人的正确打开方式应该是尽可能低调和平的处理这段婚姻关系,而非选择将他个人对妻子的仇恨公诸于众,使其妻遭受公众不负责任的唾骂、侮辱,彻底身败名裂,更让其年幼的孩子饱受非议,家庭纠纷迅速演变成了一场供上亿人谈资消遣的闹剧。而这,才恰恰是给家庭、孩子带来的最大伤害。

最后,本律师认为,公众人物因具有较大的社会影响力,在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倡导社会良好道德风尚方面较普通民众肩负着更大的责任。因此,公众人物更需时刻注意自己的一言一行,加强自身道德、文化修养,积极传播正能量。
http://www.51wf.com/article/109.html
公众人物要自证清白,人民有言论自由→_→
这个律师的老婆没偷人吧……
可怜的宝宝,不是自己的孩子还要出抚养费
搏出位,也不是这样呀。
收钱了可以明说。
哈哈,这个工序两苏和某版主扣分理由很像啊
把自己用过的给别人几年,再弄回来,钱也有了,人也有了,儿女都有了,这买卖做的好,高,实在是高
车船店脚牙,无罪也该杀。
律师属于牙行吧。
法律应该是建立在道德基础上的吧,法律和人民的价值观冲突,只能说法律不太合适。
这个律师虽然从法上说似乎是对的,但是显然违背了大多数人的想法。
我觉得婚姻法中要加大对过错方的惩罚力度,增加犯错成本。
这个律师说的没有错啊


这件事估计没有大家以为的这么简单
有可能涉及经济犯罪。
该讼棍不少拿钱吧?
她能胡做,为什么当事人不能说
名字有点像后唐皇帝
按照这个律师的说法,就是只能我伤害你,你不能伤害我。
这些张口就冠冕堂皇的人,非得事情出在自己身上,才会表现出人性的一面来。
头前谁发的帖子说公关不接活?
出来给我走两步。
曝光官员贪腐有悖社会公德。
名字有点像后唐皇帝
那个全家自焚的?
今天才知道武大郎捉奸有违社会公序良俗
这个律师的老婆没偷人吧……
律师没有经济人,只有助理,不怕。
寂寞拾秋客 发表于 2016-8-24 17:34
车船店脚牙,无罪也该杀。
律师属于牙行吧。
是。法律掮客。
讼棍的衣食父母就是像马蓉宋喆这样的人渣啊。
这回,都知道律师是什么人了吧
寂寞拾秋客 发表于 2016-8-24 17:34
车船店脚牙,无罪也该杀。
律师属于牙行吧。
讼师当然属于牙行
哎呀他这么一说我还真是把815庆祝日本投降的事儿忘记了
这个律师说的没有错啊



最有问题的是,大部分网民都觉得自己已经看到了真像和真理,好像他们对别人家的事了如指掌。一个劲的围观叫骂,很奇怪。
信口雌黄,倒打一耙,这种律师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毒瘤。
宝宝己经是名人,根本无需靠家丑出名啊,恰恰这种无良律师借机吵作之嫌,此人手里不知有多少'冤假错案。
2011v5 发表于 2016-8-24 17:24
这个律师的老婆没偷人吧……
这个律师缺一个经纪人。
那记者都该请沉猪笼了
现在有多少关于马出轨的实证

关于财务问题,有多少实证

再来看看收视率相当高的电视剧,甄嬛传,对主角的评价
blucewish119 发表于 2016-8-24 17:25
搏出位,也不是这样呀。
收钱了可以明说。
家丑不可外扬,收钱这种事怎么能明说呢,你懂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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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属于讼,其实也算该杀之列
离他远一点,省得被雷劈的时候误伤了自己。
yangbin2004 发表于 2016-8-24 20:07
最有问题的是,大部分网民都觉得自己已经看到了真像和真理,好像他们对别人家的事了如指掌。一个劲的围观 ...
很奇怪么?任何问题总有一些人跳出来说你们大部分人凭什么觉得自己对啊,凭什么啊,凭什么啊。这太正常了,不就是中二症的症状么
很奇怪么?任何问题总有一些人跳出来说你们大部分人凭什么觉得自己对啊,凭什么啊,凭什么啊。这太正常了 ...
没,你这叫上帝视角
这个事情现在还难定论
这个律师在网上发表对于案情的看法,等于扩大了本案的社会传播范围,也要负担起对社会风气变坏的责任。法院没有判决之前,普通人可以议论,那是言论自由,作为一个法律从业人员,应该知道自己的言论会被当做某种程度法律上专业看法。会起到引导社会舆论的作用,对司法公正有负面影响。
所以我认为律师应该和公职人员一样,不能拥有言论自由,只能等待法院判决。也不能发表和法院不同的意见,否则有干涉司法的嫌疑,有违律师维护司法的职业操守。
无语,一群人好像看到律师就有仇似的。个个牛叉闪闪,貌似人人都过司法资格考试
偷人违反公序良俗吗。这律师好恶心。
大家看到了吧,这就是讼棍。绝对不能让这种人,染指一点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