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轨丈夫称婚房与妻子没关系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8 17:00:51
 关注婚姻法司法解释

  多地出现新司解“第一案”,房产保护让南京一被告态度强硬——

  新快报讯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下简称“新司解”)8月13日施行以来,南京、北京、浙江宁波等地已出现适用该解释的“首例”案件,其中多案涉及人们最关注的离婚后房产分割等问题。其中最巧、更悲剧的要算南京第一案,才几日时间,告丈夫出轨,请求离婚的妻子就丢了一半的房产。

  ■南京

  出轨丈夫发短信:婚房与你无关

  据中国江苏网报道,8月8日开庭时,妻子朱女士一方的委托律师还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条款,主张丈夫高先生婚后取得产权证的房产有妻子一半,可过了一个星期,就在一审判决下达前的周末,新司法解释开始施行,于是那套婚房与朱女士半点关系都没有了。

  2007年4月,朱女士和高先生通过公司内部的网络相识。2008年9月,两人领取结婚证后,朱女士突然收到了“小三”发来的短信称,对方已怀上高先生的孩子,且决定生下来,希望朱女士主动和高先生离婚。

  理亏的高先生当时悔过态度诚恳,加上父母的劝阻,朱女士第二次忍了下来。可不久她又在高先生的衬衫里发现了一条女士丁字内裤,高先生再次承认自己吃了窝边草。

  虽然朱女士两次原谅了丈夫的不轨,但之后确认当初的小三确实生下了高先生的儿子后,朱女士彻底失去信心,委托律师起诉离婚。

  离婚诉讼中,朱女士要求分割的主要共同财产是两人的婚房。该套房产是高先生父亲出资,在高先生婚前购买的一套二手房,而产权证在婚后才办理完毕。

  8月8日庭审时,法官没有当庭判决,本计划放一周时间给原、被告再考虑一下。没想到才过了几天,即8月12日,最高法院宣布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天(8月13日)实行。

  高先生于是向其律师发短信称:“请转告朱女士,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7条的规定,打官司的婚房是我的个人财产,和她无关。”据悉,此案很有可能是婚姻法新旧司法解释规定冲突第一案。

  ■北京

  法院调解房子归给首付女方

  据正义网报道,北京市西城区法院近日首次运用“新司解”,成功调解了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原告钟先生和被告张女士结婚前决定买房,张女士自己出钱缴纳了首付,并登记成为该套房屋的房主。婚后,双方共同偿还房贷。

  2008年,张女士以丈夫钟某下落不明为由起诉离婚,法院最终判决二人离婚。2010年,张女士将二人共同居住的房屋出售。2011年8月1日,原告钟先生认为涉案房屋的产权系婚姻存续期间获得,应为夫妻共同财产,故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对出售房屋所得的价款进行分割。张女士则认为涉案房屋应系其个人的财产,不同意其诉讼请求。

  西城法院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的规定作次调解,最终原告钟先生和被告张女士达成一致协议:涉案房屋归产权登记的一方即张女士所有,张女士给予钟先生相应的补偿款。

  ■宁波

  夫妻房产争议面临新判决

  据《宁波晚报》报道,8月17日,宁波市江北法院调解一起离婚案没有结果。而这起离婚案中,争议的焦点在于房产怎么分。

  刘敏和丈夫张军于1996年结婚,婚后两人感情一直不错。两人育有一个女儿,现在已快成年。去年,刘敏见夫妻关系出现裂缝难以修补,遂提出离婚。

  今年7月,两人就离婚事宜达成协议。协议约定,张军和父母的老房子在2007年拆迁后得到的两套安置房中,一套给刘敏,剩下一套张军自住。但后来因各种原因,两人未能到民政局办成离婚手续。

  最近,张军对房产分割约定表示不同意了。原来,他咨询律师后得知,根据《婚姻法》的最新司法解释,妻子得不到一半房产,只能得到四分之一。刘敏见丈夫变卦,8月15日起诉至江北法院,要求法院判决两人离婚,并提出张军名下的两套房子,系婚后拆迁安置所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对半分割。

  江北法院尝试为双方主持调解,但没有结果。法院表示,本月13日起施行的司法解释三,对解决这类争议已有较明确的规定,择日将依法公开开庭审判该案。

  本地反应

  出台“新司解”不如调控房价

  广州街坊对房价更敏感,也有街坊认为女人离婚分不到房不公平

  新快报讯 见习记者 刘倩 罗仕 报道 “新司解”出台一周,各种讨论从来没有中断过,昨天,新快报记者走访了广州市民政局、越秀区民政局以及广州市公证处,在随即的采访中发现,房子依然是大家纠结的重点,有街坊认为,女子操劳几十年,一离婚没房,不公平。

  “裸婚一族”不在乎房子

  恋爱三年的叶先生和妻子,昨天来到了越秀区民政局结婚登记。

  对于“新司解”,赵先生表示毫不在乎。和众多80后一样,同样面对房子问题的叶先生夫妇称:“房子价格已经超过极限,我们暂时不打算也没有经济实力买房,所以婚姻法的第三次解释暂时对我们而言没有什么影响。”

  出“新司解”不如调控房价

  来自四川的陈先生和广州的赵女士在广州郊区花50多万元买了一套婚房,房产属男方所有。

  面对新快报记者的提问,作为婆婆的陈阿姨和丈母娘的张阿姨表示:“对婚姻法新解释有了解,儿女幸福就好,我们做家长的不会太在意那么多。”

  两位阿姨更认为:“与其出台婚姻法新解释来解决房产纠纷,不如从根本上解决房价、教育、医疗问题,尤其是房价,已经成了众多年轻人无法逾越的鸿沟。”

  财产公证人数“有所增加”

  新快报记者随后走访了市公证处,据相关负责人介绍,8月13日“新司解”出台后,来办理婚前和婚后财产公证的人数确实有所增加,但增加的幅度则还没具体统计,“大家都知道要保护自己的利益了”。

  女街坊:操劳一世没房不公

  随后,记者来到北京路,对路人进行了随机的采访,现在还单身的张小姐称,对新司解一直很关注。“女人为家庭辛勤操劳几十年,要没房产,一旦离婚,什么都没了,男人是有了保障,这对女方很不公平。”她说,网络上的争论、分析也有看过,认为“新司解”确实能在一定程度上制止为房而婚的问题,但“新解释作用有限,在房产证上写上女方名字会不会成为下一个潜规则呢?”

  微言微语

  “女人靠自己最保险”

  “新司解”施行一周,女性朋友们反应最大,从出台初期的一片哀嚎,到现在也变成了“自强”,从微博上的大家转发最厉害的内容就可以看出来。

  @奇异××乐:1.看不进书的时候就照照镜子。2.看不进书的时候就看看银行卡余额。3.看不进书的时候就想想新婚姻法。

  @人×网:我跟我妈妈说了新婚姻法。我妈妈说:“骂新婚姻法不好的女人都是没本事的女人,夸新婚姻法好的男人是准备离婚的男人。正儿八经的家庭哪用得着婚姻法。”

  @环××拍:新婚姻法的出台告诉我们,咱们女性同胞还是自己挣钱,自己买房,到医院弄个人工受精,自己生小孩……不用相夫教子,不用又要出外上班又要忙家务活……实在寂寞的时候找个男人玩玩,好聚好散。

  面对新婚姻法,各路明星们,特别是女明星也通过微博高调喊出了自己的口号。

  @徐静蕾:当还有人在为婚前婚后的财产房子而计较的时候,有什么资格谈“男女平等的真正的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家庭”。

  @田丽:新婚姻法告诉女人,男人不可靠,男人的房不可靠,男人的父母更不要指望,女人靠自己最保险的!姑娘们,加油吧!別再想好吃懒作,好好规划自己的人生,务实地活着呗!

  @恬妞:说得好,大家要做自立自强的新女性!

http://news.sina.com.cn/s/2011-08-20/025723020825.shtml关注婚姻法司法解释

  多地出现新司解“第一案”,房产保护让南京一被告态度强硬——

  新快报讯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下简称“新司解”)8月13日施行以来,南京、北京、浙江宁波等地已出现适用该解释的“首例”案件,其中多案涉及人们最关注的离婚后房产分割等问题。其中最巧、更悲剧的要算南京第一案,才几日时间,告丈夫出轨,请求离婚的妻子就丢了一半的房产。

  ■南京

  出轨丈夫发短信:婚房与你无关

  据中国江苏网报道,8月8日开庭时,妻子朱女士一方的委托律师还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条款,主张丈夫高先生婚后取得产权证的房产有妻子一半,可过了一个星期,就在一审判决下达前的周末,新司法解释开始施行,于是那套婚房与朱女士半点关系都没有了。

  2007年4月,朱女士和高先生通过公司内部的网络相识。2008年9月,两人领取结婚证后,朱女士突然收到了“小三”发来的短信称,对方已怀上高先生的孩子,且决定生下来,希望朱女士主动和高先生离婚。

  理亏的高先生当时悔过态度诚恳,加上父母的劝阻,朱女士第二次忍了下来。可不久她又在高先生的衬衫里发现了一条女士丁字内裤,高先生再次承认自己吃了窝边草。

  虽然朱女士两次原谅了丈夫的不轨,但之后确认当初的小三确实生下了高先生的儿子后,朱女士彻底失去信心,委托律师起诉离婚。

  离婚诉讼中,朱女士要求分割的主要共同财产是两人的婚房。该套房产是高先生父亲出资,在高先生婚前购买的一套二手房,而产权证在婚后才办理完毕。

  8月8日庭审时,法官没有当庭判决,本计划放一周时间给原、被告再考虑一下。没想到才过了几天,即8月12日,最高法院宣布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天(8月13日)实行。

  高先生于是向其律师发短信称:“请转告朱女士,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7条的规定,打官司的婚房是我的个人财产,和她无关。”据悉,此案很有可能是婚姻法新旧司法解释规定冲突第一案。

  ■北京

  法院调解房子归给首付女方

  据正义网报道,北京市西城区法院近日首次运用“新司解”,成功调解了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原告钟先生和被告张女士结婚前决定买房,张女士自己出钱缴纳了首付,并登记成为该套房屋的房主。婚后,双方共同偿还房贷。

  2008年,张女士以丈夫钟某下落不明为由起诉离婚,法院最终判决二人离婚。2010年,张女士将二人共同居住的房屋出售。2011年8月1日,原告钟先生认为涉案房屋的产权系婚姻存续期间获得,应为夫妻共同财产,故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对出售房屋所得的价款进行分割。张女士则认为涉案房屋应系其个人的财产,不同意其诉讼请求。

  西城法院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的规定作次调解,最终原告钟先生和被告张女士达成一致协议:涉案房屋归产权登记的一方即张女士所有,张女士给予钟先生相应的补偿款。

  ■宁波

  夫妻房产争议面临新判决

  据《宁波晚报》报道,8月17日,宁波市江北法院调解一起离婚案没有结果。而这起离婚案中,争议的焦点在于房产怎么分。

  刘敏和丈夫张军于1996年结婚,婚后两人感情一直不错。两人育有一个女儿,现在已快成年。去年,刘敏见夫妻关系出现裂缝难以修补,遂提出离婚。

  今年7月,两人就离婚事宜达成协议。协议约定,张军和父母的老房子在2007年拆迁后得到的两套安置房中,一套给刘敏,剩下一套张军自住。但后来因各种原因,两人未能到民政局办成离婚手续。

  最近,张军对房产分割约定表示不同意了。原来,他咨询律师后得知,根据《婚姻法》的最新司法解释,妻子得不到一半房产,只能得到四分之一。刘敏见丈夫变卦,8月15日起诉至江北法院,要求法院判决两人离婚,并提出张军名下的两套房子,系婚后拆迁安置所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对半分割。

  江北法院尝试为双方主持调解,但没有结果。法院表示,本月13日起施行的司法解释三,对解决这类争议已有较明确的规定,择日将依法公开开庭审判该案。

  本地反应

  出台“新司解”不如调控房价

  广州街坊对房价更敏感,也有街坊认为女人离婚分不到房不公平

  新快报讯 见习记者 刘倩 罗仕 报道 “新司解”出台一周,各种讨论从来没有中断过,昨天,新快报记者走访了广州市民政局、越秀区民政局以及广州市公证处,在随即的采访中发现,房子依然是大家纠结的重点,有街坊认为,女子操劳几十年,一离婚没房,不公平。

  “裸婚一族”不在乎房子

  恋爱三年的叶先生和妻子,昨天来到了越秀区民政局结婚登记。

  对于“新司解”,赵先生表示毫不在乎。和众多80后一样,同样面对房子问题的叶先生夫妇称:“房子价格已经超过极限,我们暂时不打算也没有经济实力买房,所以婚姻法的第三次解释暂时对我们而言没有什么影响。”

  出“新司解”不如调控房价

  来自四川的陈先生和广州的赵女士在广州郊区花50多万元买了一套婚房,房产属男方所有。

  面对新快报记者的提问,作为婆婆的陈阿姨和丈母娘的张阿姨表示:“对婚姻法新解释有了解,儿女幸福就好,我们做家长的不会太在意那么多。”

  两位阿姨更认为:“与其出台婚姻法新解释来解决房产纠纷,不如从根本上解决房价、教育、医疗问题,尤其是房价,已经成了众多年轻人无法逾越的鸿沟。”

  财产公证人数“有所增加”

  新快报记者随后走访了市公证处,据相关负责人介绍,8月13日“新司解”出台后,来办理婚前和婚后财产公证的人数确实有所增加,但增加的幅度则还没具体统计,“大家都知道要保护自己的利益了”。

  女街坊:操劳一世没房不公

  随后,记者来到北京路,对路人进行了随机的采访,现在还单身的张小姐称,对新司解一直很关注。“女人为家庭辛勤操劳几十年,要没房产,一旦离婚,什么都没了,男人是有了保障,这对女方很不公平。”她说,网络上的争论、分析也有看过,认为“新司解”确实能在一定程度上制止为房而婚的问题,但“新解释作用有限,在房产证上写上女方名字会不会成为下一个潜规则呢?”

  微言微语

  “女人靠自己最保险”

  “新司解”施行一周,女性朋友们反应最大,从出台初期的一片哀嚎,到现在也变成了“自强”,从微博上的大家转发最厉害的内容就可以看出来。

  @奇异××乐:1.看不进书的时候就照照镜子。2.看不进书的时候就看看银行卡余额。3.看不进书的时候就想想新婚姻法。

  @人×网:我跟我妈妈说了新婚姻法。我妈妈说:“骂新婚姻法不好的女人都是没本事的女人,夸新婚姻法好的男人是准备离婚的男人。正儿八经的家庭哪用得着婚姻法。”

  @环××拍:新婚姻法的出台告诉我们,咱们女性同胞还是自己挣钱,自己买房,到医院弄个人工受精,自己生小孩……不用相夫教子,不用又要出外上班又要忙家务活……实在寂寞的时候找个男人玩玩,好聚好散。

  面对新婚姻法,各路明星们,特别是女明星也通过微博高调喊出了自己的口号。

  @徐静蕾:当还有人在为婚前婚后的财产房子而计较的时候,有什么资格谈“男女平等的真正的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家庭”。

  @田丽:新婚姻法告诉女人,男人不可靠,男人的房不可靠,男人的父母更不要指望,女人靠自己最保险的!姑娘们,加油吧!別再想好吃懒作,好好规划自己的人生,务实地活着呗!

  @恬妞:说得好,大家要做自立自强的新女性!

http://news.sina.com.cn/s/2011-08-20/025723020825.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