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官员滥用职权致上亿国有资产被评估为负数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7 22:1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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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华商晨报 掌中沈阳客户端记者 沈诚)沈阳市和平区原副区长国某等5名相关领导未对归口管理的公司财务进行实际监管,导致租赁者私自处理了大量公司资产,并将净资产由1.1亿余元评估为负6900万余元,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昨日,和平区人民法院发布案件再审结果,国某等五人因滥用职权犯罪,被免予刑事处罚。

  1.1亿余元净资产评估为负6900余万元

  2003年底,于某想要收购沈阳市驻北京办事处所属的国有公司沈阳某房屋开发公司。

  2004年9月,于某以其实际控制的辽宁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名义,与驻京办签订转让协议书,约定驻京办以500万元的价格,将沈阳某房屋开发公司转让给辽宁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但协议签订后,双方并未实际履行。

  10月,市国资委向和平区政府、市驻京办下发了关于将沈阳某房屋开发公司转属到和平区管理的通知,并要求和平区政府对沈阳某房屋开发公司实行归口管理。

  随后,时任主管和平区转属办工作的和平区政府副区长国某、和平区转属办主任郑某、和平区转属办副主任陶某、和平区转属办经济管理科科长鞠某,以和平区转属办名义,代表和平区政府接收了沈阳某房屋开发公司。

  11月,和平区转属办代表和平区政府与辽宁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企业租赁经营合同,于某取得对沈阳某房屋开发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国某等五人在任职期间,未按照《全民所有制小型工业企业租赁经营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及企业租赁经营合同的约定,对沈阳某房屋开发公司的财务进行实 际监管。致使于某在租赁沈阳某房屋开发公司期间,私自处置了大量的公司资产。2005年6月,和平区政府对所属国有企业进行清产核资,于某伙同他人勾结会 计师事务所有关人员,将沈阳某房屋开发公司的净资产由1.1亿余元评估为负6900万余元。

  5人被认定滥用职权

  均被免予刑事处罚

  此后,在2006年10月及后期的多次政府研究处理沈阳某房屋开发公司遗留问题会议及报告中,均以已经失效的、虚假的净资产审计为负6900万余元的审 计结果为依据,报告沈阳某房屋开发公司的资产状况。导致有关部门按照该认定沈阳某房屋开发公司的资产状况,将沈阳某房屋开发公司变更登记为于某实际控股的 辽宁某房产开发公司,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2012年2月、3月,国某等五人涉嫌滥用职权犯罪,相继被公安机关刑拘。案发后,检查机关在于某处扣押3094万元、两辆汽车及多处房产。

  2013年7月,法院一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今年3月,案外人郭某某以原审判决将一处备案登记在其本人名下的房产判决上交国库存在错误为由,提出申诉。8月,法院公开开庭再审此案。

  法院审理此案认为,国某等五人身为对国有资产负有监管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全民所有制小型工业企业租赁经营暂行条例》的规定,在公司租赁监管过程中,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经济损失,五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滥用职权罪。

  国某、郑某、郭某在侦查机关尚未掌握三人滥用职权犯罪事实的情况下,主动交代各自的犯罪行为,为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陶某、鞠某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五人犯罪情节轻微、可免除其刑事处罚。

  昨日,和平区人民法院发布案件再审结果,判郭某等五人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扣押、查封的赃款、赃物予以追缴,依法上缴国库。其中,原审判决将备 案在案外人郭某某名下并享有优先受偿权的房产认定为赃物予以追缴,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存在错误,再审应予纠正。于某已经被另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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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华商晨报 掌中沈阳客户端记者 沈诚)沈阳市和平区原副区长国某等5名相关领导未对归口管理的公司财务进行实际监管,导致租赁者私自处理了大量公司资产,并将净资产由1.1亿余元评估为负6900万余元,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昨日,和平区人民法院发布案件再审结果,国某等五人因滥用职权犯罪,被免予刑事处罚。

  1.1亿余元净资产评估为负6900余万元

  2003年底,于某想要收购沈阳市驻北京办事处所属的国有公司沈阳某房屋开发公司。

  2004年9月,于某以其实际控制的辽宁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名义,与驻京办签订转让协议书,约定驻京办以500万元的价格,将沈阳某房屋开发公司转让给辽宁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但协议签订后,双方并未实际履行。

  10月,市国资委向和平区政府、市驻京办下发了关于将沈阳某房屋开发公司转属到和平区管理的通知,并要求和平区政府对沈阳某房屋开发公司实行归口管理。

  随后,时任主管和平区转属办工作的和平区政府副区长国某、和平区转属办主任郑某、和平区转属办副主任陶某、和平区转属办经济管理科科长鞠某,以和平区转属办名义,代表和平区政府接收了沈阳某房屋开发公司。

  11月,和平区转属办代表和平区政府与辽宁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企业租赁经营合同,于某取得对沈阳某房屋开发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国某等五人在任职期间,未按照《全民所有制小型工业企业租赁经营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及企业租赁经营合同的约定,对沈阳某房屋开发公司的财务进行实 际监管。致使于某在租赁沈阳某房屋开发公司期间,私自处置了大量的公司资产。2005年6月,和平区政府对所属国有企业进行清产核资,于某伙同他人勾结会 计师事务所有关人员,将沈阳某房屋开发公司的净资产由1.1亿余元评估为负6900万余元。

  5人被认定滥用职权

  均被免予刑事处罚

  此后,在2006年10月及后期的多次政府研究处理沈阳某房屋开发公司遗留问题会议及报告中,均以已经失效的、虚假的净资产审计为负6900万余元的审 计结果为依据,报告沈阳某房屋开发公司的资产状况。导致有关部门按照该认定沈阳某房屋开发公司的资产状况,将沈阳某房屋开发公司变更登记为于某实际控股的 辽宁某房产开发公司,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2012年2月、3月,国某等五人涉嫌滥用职权犯罪,相继被公安机关刑拘。案发后,检查机关在于某处扣押3094万元、两辆汽车及多处房产。

  2013年7月,法院一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今年3月,案外人郭某某以原审判决将一处备案登记在其本人名下的房产判决上交国库存在错误为由,提出申诉。8月,法院公开开庭再审此案。

  法院审理此案认为,国某等五人身为对国有资产负有监管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全民所有制小型工业企业租赁经营暂行条例》的规定,在公司租赁监管过程中,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经济损失,五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滥用职权罪。

  国某、郑某、郭某在侦查机关尚未掌握三人滥用职权犯罪事实的情况下,主动交代各自的犯罪行为,为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陶某、鞠某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五人犯罪情节轻微、可免除其刑事处罚。

  昨日,和平区人民法院发布案件再审结果,判郭某等五人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扣押、查封的赃款、赃物予以追缴,依法上缴国库。其中,原审判决将备 案在案外人郭某某名下并享有优先受偿权的房产认定为赃物予以追缴,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存在错误,再审应予纠正。于某已经被另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