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浅论消灭地主阶级的必要性————再谈“地主是 ...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9 05:33:43
http://bbs.pinggu.org/thread-3767116-1-1.html

在其他论坛看到了《浅论消灭地主阶级的必要性————再谈“地主是招谁惹谁了”》一文,此文和“英国圈地运动的真相”一帖有相互补充的价值,故转载此文。



  地主,一般指封建社会地主制经济下,凭借土地所有权,主要以地租形式剥削农民的土地所有者。
  在历史上,中国的封建地主对自有土地曾采取多种经营形式:早期是由自己经营,采取剥削僮奴或剥削雇工、依附农的形式,如汉、晋时的庄园经济;但唐宋以后,分租给佃农的形式逐渐排斥和代替庄园经济和其它形式,成为地主经营的典型形式。其主要特征是土地买卖、实物地租和小农经营。
  中国不同于西方中世纪以前的神权统治,统治阶层始终都在强调道德、伦理的重要性,而地主、伦理、宗法制度三者的紧密联系,起到了维护道德体系的作用,许多地主同时身兼宗族领袖、“乡绅”、“村老”、“保甲长”等等,构成了封建社会的基石。
  “皇权不下县,县下惟宗族,宗族皆自治,自治靠伦理,伦理造乡绅”的结果就是:这些由地方“推举”、官方任命却不付一文薪水(除宋代)的“乡绅村老”也同时身负行政体系的“礼乐教化、排难解纷、止讼息争、惩奸弭盗”职能,皇权对乡村,除了赋税和徭役之外,唯一的要求就是“我不找你你也不烦我”。而“乡绅阶层”就处于“道德”与“行政”二合一体系和乡村权力经济结构的核心,不仅有公职在身可惩奸弭盗、征税征伕,并且收租、放高利贷,垄断乡村手工业和商业(如酒坊),同时还管理着庙宇、宗族事务和一些迷信组织。整个农村都在“乡绅村老”和宗法制度的控制之下,祠堂中可定小民生死(听说过浸猪笼吧),一念间能断“官司”胜负,而“乡绅村老”合计下就决定征谁的税、征多少税……每个乡镇都有类似红楼梦中那种“护官符”,只是粗俗的多,如“张顶子(官帽)、杨银子、王定子(拳头,指武力)”等等。在县城周边以外的农村,除了自己的道德约束外,“乡绅阶层”的权力在和平时期几乎不受任何制约,尤其是对自己的佃农,其心理优势更远高于现在最跋扈的老板。“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这就是部分地主欺压佃农鱼肉乡里的根源。
  当然,修桥铺路兴修水利的好地主也不少,但是和“地主”庞大的基数相比,其比例大概和历代帝王中“明君”的比例差不多吧。更何况还有水利设施的不可分散性、系统性、公共性,与土地所有权经营权分割细碎无法协调利益得失的尖锐矛盾;所以,更普遍的是争水纠纷甚至大规模械斗频繁发生。
  而靠特权或者贪赃枉法当上地主者,特权对于他们更重要,道德底线便会变得更低。
  但是,这个还不是关键。
  地主阶级的原罪在于:农业社会中地主阶级在农村对土地、财富、劳动力的垄断性占有,及其与自然经济的相互依存,严重阻碍了工业化进程!
  “地主+佃农”经济的运作模式是:地主本身不从事耕作,也不干涉佃农耕作,生产组织方式是土地分割出租给佃农单户独立耕作,以收取地租(绝大多数是实物地租,有定额、分成等多种形式)获利,土地出产是以满足地主和佃农的自身消费为目的,只有少量无法自产的盐、铁器等通过“三日一场五日一墟”的零星商业活动交易。
  这种模式和工业化之前的自耕农模式一样属于小农经济,是最典型的自然经济,它把农业和家庭手工业紧密结合在一起,男耕女织,以织助耕,不仅能够满足个体家庭维持生存的最低级,最基本的需要,而且也使之与市场的联系降到最低限度。但是,这种自给自足、封闭保守、土地分割细碎、生产单位小、散、多的生产方式决定了它是和工业化和现代农业所要求的社会化大生产完全背道而驰的,是没有出路的。因而随着时易势变,当进入19世纪工业化逾发迫在眉睫的时候,小农经济让中国成为了世界上最大最危险的火药库!
  火药的构成如下:
  其一:农业社会的平均粮食亩产从不曾高于100公斤,1949年因耕地劣化水利荒废等原因全国平均粮食亩产仅为70公斤!
  其二:1949年,虽然以大量劣质耕地开垦为代价换取耕地总面积较明清有很大增长,但中国人均耕地已下降到3亩这个前所未有的超低值,农业人口人均耕地仅3.6亩!
  当然,如果全国1.1亿吨的粮食总产能平等合理地分配到全国5.4亿人头上,即使有饲料用粮、工业用粮和购、贮、运的损耗,老幼弱壮人均200公斤粮食也还能吃饱。
  但是,导火索在这里:
  土改以前,全国平均地租为主收获物的5成(好田可达6成,如要用地主的牛等生产工具可达7成甚至以上),全国3亿无地或少地农民每年视年景须交纳地租3000~3500万吨粮食!
  此外还有被层层加压、转嫁到农民头上后高达正税十多甚至数十倍的“皇粮国税”……
  也就是说:这3亿无地或少地农民人均不到100公斤粮食!
  这只相当一个壮劳力在缺油少荤时4、5个月的食量,而即使老弱病残每年也至少需120公斤粮食。“如果贫富的差距就是生死之别,即使是贫富差距不那么明显,也会构成最严重的问题。”

  面对这些冰冷的数据,所有把当年粉饰成一片田园牧歌的企图都是如此的可笑和可耻。
  诚然,地主并不是元凶首恶,在外国经济掠夺、战乱、苛捐杂税和小农经济的低效面前,他们也是受害者,在贫困地区有时所谓的地主与佃农的区别也只是能否吃饱而已。
  但是,他们对“地主+佃农”经济模式及小农经济的维持就是“谋财害命”,他们的存在就是一种罪。
  因为小农经济有着致命的缺陷:
  1、落后
  土地分割细碎、生产单位小、散、多,严重阻碍、减缓了农业技术进步,而这在“时间充裕”的农业社会不成问题的问题在耕地日削月瘠的紧迫危机前却成了严重问题。
  造成阻碍、减缓农业技术进步的主要原因是:
  A、风险问题。因小农经济生产单位规模小、抗风险能力差,即使是1、2亩耕地的减产绝收都可能是灭顶之灾。太小的种植规模和薄弱的经济基础让农户承担不起任何失败的代价,所以通常对新技术、新品种是“一看二等三尝试”,表现得极为保守,不愿冒险。
  B、成本问题。农业生产中有很多成本是边际下降的,比如农机使用成本、产业化成本、水利建设维护成本等等。但因为个体种植的规模太少,无法象规模种植一样分摊降低成本,因而在经济上不可行。本来可以由一台大型联合收割机就可以完成的收割任务,小农经济必须由数十台小型收割机来完成;本来可以由一个合作社100万元建立的农机系统或喷灌系统,现在数十家农户花费200、300万元也不一定能建成;实际上现在高效、廉价、友好的农业综合防治却无法推广也是相同原因。在土地分割细碎的小农经济下,人力和资源的极大浪费导致了生产效率的低下成为必然结果。
  C、培训问题。由于中国有数亿农民,这就使得每推广一个新技术、新品种都涉及到要对数亿农民进行培训,具体到乡镇就是每个农技推广工作者要面对1千甚至上万个生产单位,这就使新技术、新品种的推广成了不可能较快完成的任务,严重地迟滞了新技术、新品种的更新速度。
  D、利润问题,由于中国人均耕地面积太小,新技术所能增加的效益对农民而言往往无足轻重。例如,水稻亩产增加10%已经是极具突破性进展的新品种了,可是一户农民只有几亩水田,新增纯利润极为有限;再加上农户抗风险能力差,成功的收益与失败的风险在农民的算盘上明显失衡。
  在小农经济下,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根本无法开展工作,优良新品种和农药、化肥、农膜等新技术推广速度极慢。例如玉米在我国基本普及,从1531到1718年用了不到二百年,这已经是同时代相当高的速度;印度1987年自中国引入杂交稻起至2008年(只能找到这年的确切数据)已21年,在6亿亩水稻播种面积中杂交稻不到0.23亿亩,占3.8%。而中国70~80年代普及杂交水稻在高效的农技推广体系作用下却仅用了十余年。


2、保守
  “皇权不下县,县下惟宗族,宗族皆自治,自治靠伦理,伦理造乡绅”,地主作为这一体系的既得利益者和优势群体,在有意无意之中都是这一模式的维护者。一个“成功的地主”的标志就是“求田问舍”,积累财富后就大肆买地,买不到地就兑换成银元埋藏起来;而无论什么原因的卖田卖地都只能是反面教材。正如从不曾踏出沙漠的撒哈拉人绝不可能梦想征服大海,局限于习惯、传统、视野、见闻,同时也局限于当时农村极为落后的基础教育普及水平,自幼以来就耳提面命以置地购田为梦想的地主如果忽然想起去卖地兴业办厂只会被家人认为是得了癔病。另一方面,因为“乡绅阶层”的权威和话语权来源于其处于“道德”与“行政”二合一体系中的位置,这就决定了他们为维护自身利益在暗地里可以男盗女娼无恶不作,但光天化日之下一定会是“卫道士”的形象;宗族之间、之内有各种明争暗斗但对于其威权基础的威胁一定是团结一致全力扑灭。
  所以“乡绅村老”开祠堂、清族谱、用私刑、浸猪笼、惩处“伤风败俗”、组织械斗都很常见,以有伤风化、风水、龙脉为由而阻碍修路办学办厂也很寻常,“乡绅村老”卖地办厂办学却是极难一见的奇闻。之所以解放后正式颁布的第一部法律居然是《婚姻法》(1948年10月起草)并不是共和国有多么同情痴男怨女们,实际上枪口瞄准的就是宗法制度。
  3、封闭
  自给自足是小农经济的基本特征之一,当年在中国的绝大多数农村,由于商业因素极小和小农经济实行的小户经营模式,基本上不可能有农民有意愿有财力有能力主动抛开土地从事商品生产和非农生产,也极少有地主跳出“农门”卖地投资工商业。单家独户、“三日一场五日一墟”的少量手工业和商业活动在自给自足、封闭保守的大环境下作用极为有限。农业社会中地主阶级对农村土地、财富、劳动力的垄断性占有和乡土观念造成了一个封闭的农村——剩余劳动力除迫于无奈的逃荒外根本无法转移到非农产业;远超民国ZF田赋正税征收额(除各种杂捐外,各地占农业收入3%~10%上下),高达全国粮食总产27%(3000多万吨)的地租也只能被地主用于买地建宅、奢侈消费甚至深埋地下却不能投入工业化。
  另一方面,即使是交通便宜通讯发达工业化已经达到一定程度的今天,单家独户的小农经济在进入市场时,由于信息的不对称,规模的不对等,所有的个体农户都必然是处于弱势地位。因规模太小农民自己销售连运费成本都收不回来,所以不能直接进入市场而只能任由中间商盘剥鱼肉。但这样不仅让农民利润被压得很薄,关键是往往会被中间商转嫁市场风险,在市场波动时压价收购或拒绝收购,造成农产品滥市农民血本无归。这就让农村在工业化起步之初往往对市场,对商品化、规模化种植颇为抵触和排斥。
  这也就是《资本主义与二十一世纪》中提到的情况:“虽然青岛经过德国和日本几十年的经营,但隔着海湾边上不到20英里的一座村庄却依然如故。除了新建的基督教堂与传统的神祇并肩存在以及花生壳被城市新工业收买之外,当地人民的生活几乎与近在咫尺的大城市毫不相干。农作的方法与工具仍是千百年的旧习,商业也限于赶集及流动小贩往来。”小农经济的农村是“封闭”的,而且这种“封闭”如果没有政治经济环境天翻地覆的大改变并以强制手段,根本无法在短期内打破。
  4、顽固
  在习惯和传统的束缚下,不仅是地主,甚至每一个农民都是“地主+佃农”模式或至少是小农经济的拥护者,“十五亩地一头牛,老婆孩子热炕头”的愿景深入每个农民之心。如果说佃农的梦想是成为自耕农,自耕农的梦想就是成为地主,为子孙置业购田。这就意味着,在当年的中国农村,小农经济是极为顽强的;如果没有强力的社会变革措施和外力干预,甚至战争也只是“死水微澜”,就象历史上那样,战争灰烬上将很快重新生长出大大小小的地主,重新开始被战争打断的土地兼并。当然,即使只是坐而等待小农经济被工业文明和社会化大生产慢慢地侵蚀破坏,等待宗法制度、地主阶级自行瓦解冰消,几十上百年后地主也一定会分化变成工商业主和农场主。但是,我们等得起吗?随着人口增长耕地日削月瘠,仅仅建国25年后中国人均耕地已不足2亩,幸而当时亩产已由70公斤增长到152公斤,并因工业化进一步推进再10年后增至240公斤,否则大饥荒就不可避免。
  事实上,如英国这样重商意识浓郁的国家,在战争和大革命的助推下,封建贵族和地主大部转变为牧场主和工商业贵族也耗用了百多年,“羊吃人”的圈地运动更是圈了3、4个世纪。

  如果,当年中国的农村真如某些人描述的一样是一片田园牧歌的祥和;如果,当年中国没有耕地日削月瘠的紧迫危机;如果,当年中国能有殖民地、对外掠夺获得工业化所需的庞大资金、粮食和原材料……我们慢慢等待地主阶级在工业化的冲击下转化为工商业主和农场主也无妨,但是,这只是如果。
  所以,
  上世纪40年代,对佃农而言,地租成了“压死骆驼的最后一根‘巨石’”,3亿无地或少地农民对生存的渴求,出于本能的平均分配土地要求让中国农村已经成了世界上最大最危险的火药库!只有土改可以暂时熄灭“嗤嗤”燃烧的导火索。而只有摧毁地主阶级在农村对土地、财富、劳动力的垄断性占有,破坏其与自然经济的相互依存,才能彻底解决“火药库”,为工业化进程扫清道路!
  所以,
  当年的地主招惹了整个中国!

补充资料:
  1、
  据1933年福建上杭的调查,该县43293户居民中,地主占3.6%,占地30.5%;自耕农(实际即富农和富裕中农)占5.3%,占地5.4%;自耕兼租种农户占88.4%,占地64.1%;佃农占2.7%.(注:《上杭县概况初步调查》,《统计月刊》第3卷第3期,1933年3月。)福建龙岩1943年调查自耕农、半自耕农占66.62%,佃农占33.38%.(注:林诗旦、屠剑臣:《龙岩之土地问题》,龙岩县政府,1943年编印,第69—70页。)江西省1936年的统计数据显示,该省自耕农占农户总数的28.7%,半自耕农占34.2%,佃农占37.1%.(注:《江西省农业统计》,江西省政府秘书处,1939年编印,第1页。)
  中共方面材料以毛泽东所做一系列调查最具参考意义。从数据最为详细的寻乌调查看,寻乌全县农村人口中地主占3.445%,富农占4%,中农占18.255%,贫农占70%,手工工人占3%,游民占1%,雇农占0.3%。土地占有情况是:公田占40%,地主占30%,农民占30%。(注:毛泽东:《寻乌调查》,《毛泽东农村调查文集》,北京:人民出版社,1981年,第105页)中共有关报告提供的江西万安农民成分是:自耕农约30%,半自耕农约45%,佃农约13%,雇农约7%。(注:张世熙:《万安工农斗争及1927年10月至1928年3月大暴动经过情形》,1928年7月12日,《江西革命历史文件汇集(1927—1928年)》,中央档案馆、江西省档案馆,1986年编印,第267页。)
  这些调查结果显示的数据虽然来源不同(土共或国府),在分类上有所区别,但从不同角度反映的土地分配状况是相近的:即以佃农和半自耕农占人口多数(2/3以上);包括其实际控制的公田族田在内,地主以约5%的人口占有远超过其人口比例的土地(各地在1/3~2/3以上不等),租佃给佃农和半自耕农耕作;租佃关系是农业生产关系的最主要构成,包括富农在内,自耕土地比例不到一半。

  2、
  根据日本南满洲铁道株式会社1930-1940年代在中国农村所做的调查资料,以河北沙井村的农民杜乡(音)为例。沙井村人均有3.1亩土地,而杜乡家9口人共有11.5亩,人均只有1.3亩。由于土地不足,杜乡租种了7亩地,而租这7亩,杜乡要先缴100元的租佃押金,这对已经负债的杜乡来说更是雪上加霜。没有足够的土地,租金和押金的压力下杜乡家将永远负债贫穷。因此,土地分配的不均是穷人期望改变和中国革命的社会经济原因。(注:Philip Huang,"Analyzing the twentieth-century Chinese Countryside:Revolutionaries Versus Western Scholarship,"in Modern China,1975,vol.1,no.2,pp.132-160.)
  但从另一个角度,把土地分给杜乡并不解决问题。沙井村人均只有3.1亩土地,把这些土地重新拉出来平均分配一遍有什么意义?它既不能改变沙井村人多地少这一事实,也不能根本性为沙井村实现农业的现代化。无论3.1亩或1.3亩,数量都微不足道。
  1973年出版的伊懋可(Mark Elvin)《中国历史的范型》一书中认为,中国农业经济在近代以前就达到了所谓“高度均衡陷阱”,即农业的传统技术已发展到了顶点,资源的使用也发展到了顶点,人口的增长也达到了农业耕作所能支撑的顶点,使得农村的生活只能维持在生存线水平,经不起自然灾害和战争等人为破坏。跳出这个陷阱需依靠工业革命,但中国却恰恰缺乏工业革命一项最起码的条件:资本。由于人口压力和农业停滞所造成的粮食和其它物价的上涨,中国无法积累起剩余的资本而自己跳出高度均衡陷阱。(注:Mark Elvin,The Pattern of the Chinese Past.Stanford: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1973,pp.310-319.)因此,平分土地没有意义,因为土地已经稀少,并且越来越难以支撑日益增长的农村人口。假如沙井村将土地平分了,过20或30年后人均地下降到1.3亩,那么整个村庄都可能会象杜乡家一样困难重重。而事实上在长江三角洲江南的一些地区,1930年代人均土地已经只有1.3亩左右(松江区为1.1亩,无锡和江阴县各为1.4亩)。(注:Philip Huang,The Peasant Family and Rural Development in the Yangzi Delta,1350-1988.Stanford: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190,p.342.)

  3、
  “火药库”的危险在民国之初,包括坚决反共的国民党右派如沈定一、朱家骅、郑道儒、陈诚等在内的大批有识之士早就了然于胸,是否愿动手解决只在于当政者及其追随者的立场和利益。不谈孙中山的“平均地权”和土共,如果有兴趣,可以自己去百度一下民国乡村建设运动及“二五减租”、“三七五减租”的背景资料。
  实际上在所谓的“黄金十年”中,朝野上下、社会各界的共同结论就已是:农村“破产”!这种破产,表现为大量农业人口因战乱和灾荒而损失或者流离失所;农产品滞销、价格惨跌,并致土地价格下跌;农村金融枯竭,农民购买力下降,高利贷负债比例和幅度上升;农民逃荒土地抛荒现象严重,等等。与经济落后相伴而生的,是文盲充斥、科学落后、卫生不良、陋习盛行、公德不修等不良现象。正是在这样的现实背景下,以救济农村、改造农村为目的的乡村建设运动才成为时代潮流……而到1945年以后,中国农村更已可以用“濒临绝境”来形容!全国粮食的平均单产还不到70公斤,人均耕地3亩,交纳的地租却高达五成,再加上被提前数十年“预征”,加上杂捐、浮收、摊派高达正税数十倍以上的“皇粮国税”……雪上加霜的是因水利荒废,农村对旱涝灾害抵御能力几乎为零,民国10年到27年间就发生了11次大灾荒,每年有300万-700万人死于饥饿!全国仅仅因患血吸虫病而全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就有一千多万,此外广泛传播的还有鼠疫、天花、结核、疟疾、霍乱、黑热病、回归热……战乱、饥饿、疾病、灾荒已使农村趋于崩溃。解放后有“三年困难时期”却不知民国时年年都是困难时期!
  然而,面对如此严重的问题,作为一个90%国民是农民,农业(含手工业)占国民经济比重达到90%的纯农业国的领导人,老蒋终其大陆执政的20余年,执政理念却是抱残守缺,维持没落的地主阶级和自然经济,从未对农村农业的困境绝境提出过解决方案,对“乡村建设运动”淡漠视之,甚至查封陶行知的晓庄学校,前有1928年浙江和1941年鄂西“二五减租”被背后捅刀,后有“留苏太子”赣南新政无疾而终,所以转进台湾也就成了必然——甚至如果没有《耕者有其田法》大概连孤岛容身也办不到。
  《抗战时期陈诚与鄂西地区的土地改革》http://www.doc88.com/p-747553413402.html
  《从二五到三七五-近代浙江租佃制度与国民党浙江二五减租政策的嬗变》http://club.topsage.com/thread-783985-1-1.html
  《民国时期农业税率辨析》http://www.doc88.com/p-3083750011833.html
  农业社会中地主阶级在农村对土地、财富、劳动力的垄断性占有,及其与自然经济的相互依存,没有任何一个国家能在这一阶级存在的情况下进入工业社会,这是地主阶级的原罪!
  既然我们没有时间等待它消亡,就只能把它消灭,别无它途。

4、
  有的人也提出,大陆土改应该学习台湾。
  1949年台湾共有耕地1224万亩,稻谷平均亩产约130公斤(1938年曾达180公斤)。中国农村复兴联合委员会调查报告:占农村人口12%的地主拥有56%的耕地,“公地”占22%,88%的农民只有22%的耕地,40%的农民没有耕地。他们向地主缴纳的地租,一般都在收获总量的50%以上,有的甚至高达70%~80%。主抓土改的台湾省主席陈诚说:“地主享受的轻松快乐生活完全建筑在佃农的痛苦上”,然后他得出结论:这是“中国大陆落入共产党手中的一个主要理由之一”。于是通过“三七五减租”、“公地放领”、“耕者有其田”三步,先后有200多万亩公地和政府“公平赎买”或农民直接购买的600多万亩耕地转入农民手中,最终实现台湾自耕农占82%,半自耕农占11%,佃农只占7%。结果:一是原本活跃在北部桃竹苗台地的中共地下党人瞬间失去社会凭藉;二是许多地主被迫转而从事工商业,比如板桥林家、鹿港辜家等;三是土地改革使地主失去了地位和权力根基——土地,改变了台湾地方政治权力操纵在少数乡绅地主手中的权力结构;四是社会的阶级落差被拉近,地主原本享有政治、经济的半封建特权在强迫他们放弃土地后丧失殆尽,贫富差距由此稳定地缩小。
  也有相当多的中小地主无法适应这个改变、家道中落,其家族终生痛恨国民党,不少人成为“台独”运动的基础,和后来“党外”运动和民进党的经济资助者和社会基础。
  《中国国民党在台湾的土地改革》http://wenku.baidu.com/view/4fefb135eefdc8d376ee32ce.html?re=view
  首先“公平赎买”就是一个神话。
  根据《耕者有其田法》,所谓的“公平赎买”价格仅为耕地2.5倍年产量(土改之前5年的纯收益),而且其中7成是土地债券(年利率为4%,在10年内分20期偿清本息),3成是公营企业的股票,一分钱现金也没有!
  并且,50年代台湾通货膨胀每年都在5%以上,四厘的利息低于通货膨胀率,实际上是在强制征购土地后还要地主给政府提供无息贷款。
  如果你有一间年收租金2万元的门面,有人用3万元的联想公司股票和你交换,外加每年付8400元,共付10年结清,你愿意吗?
  而参考台湾经验和《耕者有其田法》,大陆以赎买8亿亩耕地(约占全国一半),赎买价为{耕地2.5倍年产量×平均单产70公斤}计算,共需约1.4亿吨粮食。再以官方汇率2.227和每斤粮价0.06元人民币计算,折合约75亿美元,或约168亿人民币!或超过112亿亿元的金圆券(以每石粮价400,000,000金圆券计算)!
  但是,要真正的公平赎买、和平土改,就必须有较合理的价格——20年的耕地年产值,这至少需11.2亿吨粮食,或603.5亿美元!
  而恢复到抗战前最高水平之上的1952年中国GDP仅679亿人民币,财政收入仅174亿人民币,按官方汇率2.227分别折合305亿美元和79亿美元。
  即使是前面那个大打折扣的超低价,国府也是依靠席卷全国资一岛,以运台黄金为台币准备金稳定币值,以人均232美元的美国无偿经援、迁台工厂和没收的日企为支持才完成了土改,如果以大陆数十倍于小岛的规模,谁有这个能力?
  不仅“公平赎买”,“和平土改”同样是一个神话。
  断人财路犹如杀人父母,1928~1929年,清党之后唯一推行了《佃农保护法》的浙江省,仅仅“二五减租”就导致国民党基层党员被枪杀,乡村党部被捣毁,甚至地方士绅武装叛乱。此后1941年鄂西“二五减租”和蒋经国赣南新政也同样被背后捅刀。如果蒋介石在大陆搞《耕者有其田法》,上午颁令,不用到下午就会去见孙中山汇报了。不要告诉我台湾地主比浙江地主觉悟高,更热爱民国政府。
  幸好台湾人民刚经过“二二八”的洗礼,幸好是由六十万国军看守着不到千万的“国民”,最关键是,幸好这时候国军军官和国府官员都没了土地……
  所以,在1941年鄂西失败了的陈诚在台湾可以下令:对反抗“三七五减租”的地主,即抓送警备司令部以军法审判。他在台中视察“三七五减租”情况时,曾公开宣称:“搞‘三七五减租’,我相信困难是有的。但谁要反对就来跟我讲,调皮捣蛋不要脸皮的人也许有,但是我相信,不要命的人总不会有。”
  “三七五减租”就已是“调皮捣蛋不要脸皮”,到1953年1月《耕者有其田法》执行时,要财“不要命的人”就更多了,只不过他们“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呼声都淹没在了1949~1956年最为血腥的枪声之中,在当时和后世被国府以“共谍”、“台独”等各色名目掩盖了,成就了台湾土改“和平的圆满收官”的神话。
  一群地主,在家乡被土共强行剥夺土地之后,又到异乡以“反共”的名义,把另一群地主的土地强行剥夺了,这算一种黑色幽默吗?
  台湾的土改,成功确实是成功,“和平”却未必!而从它的成功基础来看,它这个“典范”恐怕全世界也没有谁有条件学习吧。


(转载完毕)


http://bbs.pinggu.org/thread-3767116-1-1.html

在其他论坛看到了《浅论消灭地主阶级的必要性————再谈“地主是招谁惹谁了”》一文,此文和“英国圈地运动的真相”一帖有相互补充的价值,故转载此文。



  地主,一般指封建社会地主制经济下,凭借土地所有权,主要以地租形式剥削农民的土地所有者。
  在历史上,中国的封建地主对自有土地曾采取多种经营形式:早期是由自己经营,采取剥削僮奴或剥削雇工、依附农的形式,如汉、晋时的庄园经济;但唐宋以后,分租给佃农的形式逐渐排斥和代替庄园经济和其它形式,成为地主经营的典型形式。其主要特征是土地买卖、实物地租和小农经营。
  中国不同于西方中世纪以前的神权统治,统治阶层始终都在强调道德、伦理的重要性,而地主、伦理、宗法制度三者的紧密联系,起到了维护道德体系的作用,许多地主同时身兼宗族领袖、“乡绅”、“村老”、“保甲长”等等,构成了封建社会的基石。
  “皇权不下县,县下惟宗族,宗族皆自治,自治靠伦理,伦理造乡绅”的结果就是:这些由地方“推举”、官方任命却不付一文薪水(除宋代)的“乡绅村老”也同时身负行政体系的“礼乐教化、排难解纷、止讼息争、惩奸弭盗”职能,皇权对乡村,除了赋税和徭役之外,唯一的要求就是“我不找你你也不烦我”。而“乡绅阶层”就处于“道德”与“行政”二合一体系和乡村权力经济结构的核心,不仅有公职在身可惩奸弭盗、征税征伕,并且收租、放高利贷,垄断乡村手工业和商业(如酒坊),同时还管理着庙宇、宗族事务和一些迷信组织。整个农村都在“乡绅村老”和宗法制度的控制之下,祠堂中可定小民生死(听说过浸猪笼吧),一念间能断“官司”胜负,而“乡绅村老”合计下就决定征谁的税、征多少税……每个乡镇都有类似红楼梦中那种“护官符”,只是粗俗的多,如“张顶子(官帽)、杨银子、王定子(拳头,指武力)”等等。在县城周边以外的农村,除了自己的道德约束外,“乡绅阶层”的权力在和平时期几乎不受任何制约,尤其是对自己的佃农,其心理优势更远高于现在最跋扈的老板。“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这就是部分地主欺压佃农鱼肉乡里的根源。
  当然,修桥铺路兴修水利的好地主也不少,但是和“地主”庞大的基数相比,其比例大概和历代帝王中“明君”的比例差不多吧。更何况还有水利设施的不可分散性、系统性、公共性,与土地所有权经营权分割细碎无法协调利益得失的尖锐矛盾;所以,更普遍的是争水纠纷甚至大规模械斗频繁发生。
  而靠特权或者贪赃枉法当上地主者,特权对于他们更重要,道德底线便会变得更低。
  但是,这个还不是关键。
  地主阶级的原罪在于:农业社会中地主阶级在农村对土地、财富、劳动力的垄断性占有,及其与自然经济的相互依存,严重阻碍了工业化进程!
  “地主+佃农”经济的运作模式是:地主本身不从事耕作,也不干涉佃农耕作,生产组织方式是土地分割出租给佃农单户独立耕作,以收取地租(绝大多数是实物地租,有定额、分成等多种形式)获利,土地出产是以满足地主和佃农的自身消费为目的,只有少量无法自产的盐、铁器等通过“三日一场五日一墟”的零星商业活动交易。
  这种模式和工业化之前的自耕农模式一样属于小农经济,是最典型的自然经济,它把农业和家庭手工业紧密结合在一起,男耕女织,以织助耕,不仅能够满足个体家庭维持生存的最低级,最基本的需要,而且也使之与市场的联系降到最低限度。但是,这种自给自足、封闭保守、土地分割细碎、生产单位小、散、多的生产方式决定了它是和工业化和现代农业所要求的社会化大生产完全背道而驰的,是没有出路的。因而随着时易势变,当进入19世纪工业化逾发迫在眉睫的时候,小农经济让中国成为了世界上最大最危险的火药库!
  火药的构成如下:
  其一:农业社会的平均粮食亩产从不曾高于100公斤,1949年因耕地劣化水利荒废等原因全国平均粮食亩产仅为70公斤!
  其二:1949年,虽然以大量劣质耕地开垦为代价换取耕地总面积较明清有很大增长,但中国人均耕地已下降到3亩这个前所未有的超低值,农业人口人均耕地仅3.6亩!
  当然,如果全国1.1亿吨的粮食总产能平等合理地分配到全国5.4亿人头上,即使有饲料用粮、工业用粮和购、贮、运的损耗,老幼弱壮人均200公斤粮食也还能吃饱。
  但是,导火索在这里:
  土改以前,全国平均地租为主收获物的5成(好田可达6成,如要用地主的牛等生产工具可达7成甚至以上),全国3亿无地或少地农民每年视年景须交纳地租3000~3500万吨粮食!
  此外还有被层层加压、转嫁到农民头上后高达正税十多甚至数十倍的“皇粮国税”……
  也就是说:这3亿无地或少地农民人均不到100公斤粮食!
  这只相当一个壮劳力在缺油少荤时4、5个月的食量,而即使老弱病残每年也至少需120公斤粮食。“如果贫富的差距就是生死之别,即使是贫富差距不那么明显,也会构成最严重的问题。”

  面对这些冰冷的数据,所有把当年粉饰成一片田园牧歌的企图都是如此的可笑和可耻。
  诚然,地主并不是元凶首恶,在外国经济掠夺、战乱、苛捐杂税和小农经济的低效面前,他们也是受害者,在贫困地区有时所谓的地主与佃农的区别也只是能否吃饱而已。
  但是,他们对“地主+佃农”经济模式及小农经济的维持就是“谋财害命”,他们的存在就是一种罪。
  因为小农经济有着致命的缺陷:
  1、落后
  土地分割细碎、生产单位小、散、多,严重阻碍、减缓了农业技术进步,而这在“时间充裕”的农业社会不成问题的问题在耕地日削月瘠的紧迫危机前却成了严重问题。
  造成阻碍、减缓农业技术进步的主要原因是:
  A、风险问题。因小农经济生产单位规模小、抗风险能力差,即使是1、2亩耕地的减产绝收都可能是灭顶之灾。太小的种植规模和薄弱的经济基础让农户承担不起任何失败的代价,所以通常对新技术、新品种是“一看二等三尝试”,表现得极为保守,不愿冒险。
  B、成本问题。农业生产中有很多成本是边际下降的,比如农机使用成本、产业化成本、水利建设维护成本等等。但因为个体种植的规模太少,无法象规模种植一样分摊降低成本,因而在经济上不可行。本来可以由一台大型联合收割机就可以完成的收割任务,小农经济必须由数十台小型收割机来完成;本来可以由一个合作社100万元建立的农机系统或喷灌系统,现在数十家农户花费200、300万元也不一定能建成;实际上现在高效、廉价、友好的农业综合防治却无法推广也是相同原因。在土地分割细碎的小农经济下,人力和资源的极大浪费导致了生产效率的低下成为必然结果。
  C、培训问题。由于中国有数亿农民,这就使得每推广一个新技术、新品种都涉及到要对数亿农民进行培训,具体到乡镇就是每个农技推广工作者要面对1千甚至上万个生产单位,这就使新技术、新品种的推广成了不可能较快完成的任务,严重地迟滞了新技术、新品种的更新速度。
  D、利润问题,由于中国人均耕地面积太小,新技术所能增加的效益对农民而言往往无足轻重。例如,水稻亩产增加10%已经是极具突破性进展的新品种了,可是一户农民只有几亩水田,新增纯利润极为有限;再加上农户抗风险能力差,成功的收益与失败的风险在农民的算盘上明显失衡。
  在小农经济下,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根本无法开展工作,优良新品种和农药、化肥、农膜等新技术推广速度极慢。例如玉米在我国基本普及,从1531到1718年用了不到二百年,这已经是同时代相当高的速度;印度1987年自中国引入杂交稻起至2008年(只能找到这年的确切数据)已21年,在6亿亩水稻播种面积中杂交稻不到0.23亿亩,占3.8%。而中国70~80年代普及杂交水稻在高效的农技推广体系作用下却仅用了十余年。


2、保守
  “皇权不下县,县下惟宗族,宗族皆自治,自治靠伦理,伦理造乡绅”,地主作为这一体系的既得利益者和优势群体,在有意无意之中都是这一模式的维护者。一个“成功的地主”的标志就是“求田问舍”,积累财富后就大肆买地,买不到地就兑换成银元埋藏起来;而无论什么原因的卖田卖地都只能是反面教材。正如从不曾踏出沙漠的撒哈拉人绝不可能梦想征服大海,局限于习惯、传统、视野、见闻,同时也局限于当时农村极为落后的基础教育普及水平,自幼以来就耳提面命以置地购田为梦想的地主如果忽然想起去卖地兴业办厂只会被家人认为是得了癔病。另一方面,因为“乡绅阶层”的权威和话语权来源于其处于“道德”与“行政”二合一体系中的位置,这就决定了他们为维护自身利益在暗地里可以男盗女娼无恶不作,但光天化日之下一定会是“卫道士”的形象;宗族之间、之内有各种明争暗斗但对于其威权基础的威胁一定是团结一致全力扑灭。
  所以“乡绅村老”开祠堂、清族谱、用私刑、浸猪笼、惩处“伤风败俗”、组织械斗都很常见,以有伤风化、风水、龙脉为由而阻碍修路办学办厂也很寻常,“乡绅村老”卖地办厂办学却是极难一见的奇闻。之所以解放后正式颁布的第一部法律居然是《婚姻法》(1948年10月起草)并不是共和国有多么同情痴男怨女们,实际上枪口瞄准的就是宗法制度。
  3、封闭
  自给自足是小农经济的基本特征之一,当年在中国的绝大多数农村,由于商业因素极小和小农经济实行的小户经营模式,基本上不可能有农民有意愿有财力有能力主动抛开土地从事商品生产和非农生产,也极少有地主跳出“农门”卖地投资工商业。单家独户、“三日一场五日一墟”的少量手工业和商业活动在自给自足、封闭保守的大环境下作用极为有限。农业社会中地主阶级对农村土地、财富、劳动力的垄断性占有和乡土观念造成了一个封闭的农村——剩余劳动力除迫于无奈的逃荒外根本无法转移到非农产业;远超民国ZF田赋正税征收额(除各种杂捐外,各地占农业收入3%~10%上下),高达全国粮食总产27%(3000多万吨)的地租也只能被地主用于买地建宅、奢侈消费甚至深埋地下却不能投入工业化。
  另一方面,即使是交通便宜通讯发达工业化已经达到一定程度的今天,单家独户的小农经济在进入市场时,由于信息的不对称,规模的不对等,所有的个体农户都必然是处于弱势地位。因规模太小农民自己销售连运费成本都收不回来,所以不能直接进入市场而只能任由中间商盘剥鱼肉。但这样不仅让农民利润被压得很薄,关键是往往会被中间商转嫁市场风险,在市场波动时压价收购或拒绝收购,造成农产品滥市农民血本无归。这就让农村在工业化起步之初往往对市场,对商品化、规模化种植颇为抵触和排斥。
  这也就是《资本主义与二十一世纪》中提到的情况:“虽然青岛经过德国和日本几十年的经营,但隔着海湾边上不到20英里的一座村庄却依然如故。除了新建的基督教堂与传统的神祇并肩存在以及花生壳被城市新工业收买之外,当地人民的生活几乎与近在咫尺的大城市毫不相干。农作的方法与工具仍是千百年的旧习,商业也限于赶集及流动小贩往来。”小农经济的农村是“封闭”的,而且这种“封闭”如果没有政治经济环境天翻地覆的大改变并以强制手段,根本无法在短期内打破。
  4、顽固
  在习惯和传统的束缚下,不仅是地主,甚至每一个农民都是“地主+佃农”模式或至少是小农经济的拥护者,“十五亩地一头牛,老婆孩子热炕头”的愿景深入每个农民之心。如果说佃农的梦想是成为自耕农,自耕农的梦想就是成为地主,为子孙置业购田。这就意味着,在当年的中国农村,小农经济是极为顽强的;如果没有强力的社会变革措施和外力干预,甚至战争也只是“死水微澜”,就象历史上那样,战争灰烬上将很快重新生长出大大小小的地主,重新开始被战争打断的土地兼并。当然,即使只是坐而等待小农经济被工业文明和社会化大生产慢慢地侵蚀破坏,等待宗法制度、地主阶级自行瓦解冰消,几十上百年后地主也一定会分化变成工商业主和农场主。但是,我们等得起吗?随着人口增长耕地日削月瘠,仅仅建国25年后中国人均耕地已不足2亩,幸而当时亩产已由70公斤增长到152公斤,并因工业化进一步推进再10年后增至240公斤,否则大饥荒就不可避免。
  事实上,如英国这样重商意识浓郁的国家,在战争和大革命的助推下,封建贵族和地主大部转变为牧场主和工商业贵族也耗用了百多年,“羊吃人”的圈地运动更是圈了3、4个世纪。

  如果,当年中国的农村真如某些人描述的一样是一片田园牧歌的祥和;如果,当年中国没有耕地日削月瘠的紧迫危机;如果,当年中国能有殖民地、对外掠夺获得工业化所需的庞大资金、粮食和原材料……我们慢慢等待地主阶级在工业化的冲击下转化为工商业主和农场主也无妨,但是,这只是如果。
  所以,
  上世纪40年代,对佃农而言,地租成了“压死骆驼的最后一根‘巨石’”,3亿无地或少地农民对生存的渴求,出于本能的平均分配土地要求让中国农村已经成了世界上最大最危险的火药库!只有土改可以暂时熄灭“嗤嗤”燃烧的导火索。而只有摧毁地主阶级在农村对土地、财富、劳动力的垄断性占有,破坏其与自然经济的相互依存,才能彻底解决“火药库”,为工业化进程扫清道路!
  所以,
  当年的地主招惹了整个中国!

补充资料:
  1、
  据1933年福建上杭的调查,该县43293户居民中,地主占3.6%,占地30.5%;自耕农(实际即富农和富裕中农)占5.3%,占地5.4%;自耕兼租种农户占88.4%,占地64.1%;佃农占2.7%.(注:《上杭县概况初步调查》,《统计月刊》第3卷第3期,1933年3月。)福建龙岩1943年调查自耕农、半自耕农占66.62%,佃农占33.38%.(注:林诗旦、屠剑臣:《龙岩之土地问题》,龙岩县政府,1943年编印,第69—70页。)江西省1936年的统计数据显示,该省自耕农占农户总数的28.7%,半自耕农占34.2%,佃农占37.1%.(注:《江西省农业统计》,江西省政府秘书处,1939年编印,第1页。)
  中共方面材料以毛泽东所做一系列调查最具参考意义。从数据最为详细的寻乌调查看,寻乌全县农村人口中地主占3.445%,富农占4%,中农占18.255%,贫农占70%,手工工人占3%,游民占1%,雇农占0.3%。土地占有情况是:公田占40%,地主占30%,农民占30%。(注:毛泽东:《寻乌调查》,《毛泽东农村调查文集》,北京:人民出版社,1981年,第105页)中共有关报告提供的江西万安农民成分是:自耕农约30%,半自耕农约45%,佃农约13%,雇农约7%。(注:张世熙:《万安工农斗争及1927年10月至1928年3月大暴动经过情形》,1928年7月12日,《江西革命历史文件汇集(1927—1928年)》,中央档案馆、江西省档案馆,1986年编印,第267页。)
  这些调查结果显示的数据虽然来源不同(土共或国府),在分类上有所区别,但从不同角度反映的土地分配状况是相近的:即以佃农和半自耕农占人口多数(2/3以上);包括其实际控制的公田族田在内,地主以约5%的人口占有远超过其人口比例的土地(各地在1/3~2/3以上不等),租佃给佃农和半自耕农耕作;租佃关系是农业生产关系的最主要构成,包括富农在内,自耕土地比例不到一半。

  2、
  根据日本南满洲铁道株式会社1930-1940年代在中国农村所做的调查资料,以河北沙井村的农民杜乡(音)为例。沙井村人均有3.1亩土地,而杜乡家9口人共有11.5亩,人均只有1.3亩。由于土地不足,杜乡租种了7亩地,而租这7亩,杜乡要先缴100元的租佃押金,这对已经负债的杜乡来说更是雪上加霜。没有足够的土地,租金和押金的压力下杜乡家将永远负债贫穷。因此,土地分配的不均是穷人期望改变和中国革命的社会经济原因。(注:Philip Huang,"Analyzing the twentieth-century Chinese Countryside:Revolutionaries Versus Western Scholarship,"in Modern China,1975,vol.1,no.2,pp.132-160.)
  但从另一个角度,把土地分给杜乡并不解决问题。沙井村人均只有3.1亩土地,把这些土地重新拉出来平均分配一遍有什么意义?它既不能改变沙井村人多地少这一事实,也不能根本性为沙井村实现农业的现代化。无论3.1亩或1.3亩,数量都微不足道。
  1973年出版的伊懋可(Mark Elvin)《中国历史的范型》一书中认为,中国农业经济在近代以前就达到了所谓“高度均衡陷阱”,即农业的传统技术已发展到了顶点,资源的使用也发展到了顶点,人口的增长也达到了农业耕作所能支撑的顶点,使得农村的生活只能维持在生存线水平,经不起自然灾害和战争等人为破坏。跳出这个陷阱需依靠工业革命,但中国却恰恰缺乏工业革命一项最起码的条件:资本。由于人口压力和农业停滞所造成的粮食和其它物价的上涨,中国无法积累起剩余的资本而自己跳出高度均衡陷阱。(注:Mark Elvin,The Pattern of the Chinese Past.Stanford: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1973,pp.310-319.)因此,平分土地没有意义,因为土地已经稀少,并且越来越难以支撑日益增长的农村人口。假如沙井村将土地平分了,过20或30年后人均地下降到1.3亩,那么整个村庄都可能会象杜乡家一样困难重重。而事实上在长江三角洲江南的一些地区,1930年代人均土地已经只有1.3亩左右(松江区为1.1亩,无锡和江阴县各为1.4亩)。(注:Philip Huang,The Peasant Family and Rural Development in the Yangzi Delta,1350-1988.Stanford: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190,p.342.)

  3、
  “火药库”的危险在民国之初,包括坚决反共的国民党右派如沈定一、朱家骅、郑道儒、陈诚等在内的大批有识之士早就了然于胸,是否愿动手解决只在于当政者及其追随者的立场和利益。不谈孙中山的“平均地权”和土共,如果有兴趣,可以自己去百度一下民国乡村建设运动及“二五减租”、“三七五减租”的背景资料。
  实际上在所谓的“黄金十年”中,朝野上下、社会各界的共同结论就已是:农村“破产”!这种破产,表现为大量农业人口因战乱和灾荒而损失或者流离失所;农产品滞销、价格惨跌,并致土地价格下跌;农村金融枯竭,农民购买力下降,高利贷负债比例和幅度上升;农民逃荒土地抛荒现象严重,等等。与经济落后相伴而生的,是文盲充斥、科学落后、卫生不良、陋习盛行、公德不修等不良现象。正是在这样的现实背景下,以救济农村、改造农村为目的的乡村建设运动才成为时代潮流……而到1945年以后,中国农村更已可以用“濒临绝境”来形容!全国粮食的平均单产还不到70公斤,人均耕地3亩,交纳的地租却高达五成,再加上被提前数十年“预征”,加上杂捐、浮收、摊派高达正税数十倍以上的“皇粮国税”……雪上加霜的是因水利荒废,农村对旱涝灾害抵御能力几乎为零,民国10年到27年间就发生了11次大灾荒,每年有300万-700万人死于饥饿!全国仅仅因患血吸虫病而全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就有一千多万,此外广泛传播的还有鼠疫、天花、结核、疟疾、霍乱、黑热病、回归热……战乱、饥饿、疾病、灾荒已使农村趋于崩溃。解放后有“三年困难时期”却不知民国时年年都是困难时期!
  然而,面对如此严重的问题,作为一个90%国民是农民,农业(含手工业)占国民经济比重达到90%的纯农业国的领导人,老蒋终其大陆执政的20余年,执政理念却是抱残守缺,维持没落的地主阶级和自然经济,从未对农村农业的困境绝境提出过解决方案,对“乡村建设运动”淡漠视之,甚至查封陶行知的晓庄学校,前有1928年浙江和1941年鄂西“二五减租”被背后捅刀,后有“留苏太子”赣南新政无疾而终,所以转进台湾也就成了必然——甚至如果没有《耕者有其田法》大概连孤岛容身也办不到。
  《抗战时期陈诚与鄂西地区的土地改革》http://www.doc88.com/p-747553413402.html
  《从二五到三七五-近代浙江租佃制度与国民党浙江二五减租政策的嬗变》http://club.topsage.com/thread-783985-1-1.html
  《民国时期农业税率辨析》http://www.doc88.com/p-3083750011833.html
  农业社会中地主阶级在农村对土地、财富、劳动力的垄断性占有,及其与自然经济的相互依存,没有任何一个国家能在这一阶级存在的情况下进入工业社会,这是地主阶级的原罪!
  既然我们没有时间等待它消亡,就只能把它消灭,别无它途。

4、
  有的人也提出,大陆土改应该学习台湾。
  1949年台湾共有耕地1224万亩,稻谷平均亩产约130公斤(1938年曾达180公斤)。中国农村复兴联合委员会调查报告:占农村人口12%的地主拥有56%的耕地,“公地”占22%,88%的农民只有22%的耕地,40%的农民没有耕地。他们向地主缴纳的地租,一般都在收获总量的50%以上,有的甚至高达70%~80%。主抓土改的台湾省主席陈诚说:“地主享受的轻松快乐生活完全建筑在佃农的痛苦上”,然后他得出结论:这是“中国大陆落入共产党手中的一个主要理由之一”。于是通过“三七五减租”、“公地放领”、“耕者有其田”三步,先后有200多万亩公地和政府“公平赎买”或农民直接购买的600多万亩耕地转入农民手中,最终实现台湾自耕农占82%,半自耕农占11%,佃农只占7%。结果:一是原本活跃在北部桃竹苗台地的中共地下党人瞬间失去社会凭藉;二是许多地主被迫转而从事工商业,比如板桥林家、鹿港辜家等;三是土地改革使地主失去了地位和权力根基——土地,改变了台湾地方政治权力操纵在少数乡绅地主手中的权力结构;四是社会的阶级落差被拉近,地主原本享有政治、经济的半封建特权在强迫他们放弃土地后丧失殆尽,贫富差距由此稳定地缩小。
  也有相当多的中小地主无法适应这个改变、家道中落,其家族终生痛恨国民党,不少人成为“台独”运动的基础,和后来“党外”运动和民进党的经济资助者和社会基础。
  《中国国民党在台湾的土地改革》http://wenku.baidu.com/view/4fefb135eefdc8d376ee32ce.html?re=view
  首先“公平赎买”就是一个神话。
  根据《耕者有其田法》,所谓的“公平赎买”价格仅为耕地2.5倍年产量(土改之前5年的纯收益),而且其中7成是土地债券(年利率为4%,在10年内分20期偿清本息),3成是公营企业的股票,一分钱现金也没有!
  并且,50年代台湾通货膨胀每年都在5%以上,四厘的利息低于通货膨胀率,实际上是在强制征购土地后还要地主给政府提供无息贷款。
  如果你有一间年收租金2万元的门面,有人用3万元的联想公司股票和你交换,外加每年付8400元,共付10年结清,你愿意吗?
  而参考台湾经验和《耕者有其田法》,大陆以赎买8亿亩耕地(约占全国一半),赎买价为{耕地2.5倍年产量×平均单产70公斤}计算,共需约1.4亿吨粮食。再以官方汇率2.227和每斤粮价0.06元人民币计算,折合约75亿美元,或约168亿人民币!或超过112亿亿元的金圆券(以每石粮价400,000,000金圆券计算)!
  但是,要真正的公平赎买、和平土改,就必须有较合理的价格——20年的耕地年产值,这至少需11.2亿吨粮食,或603.5亿美元!
  而恢复到抗战前最高水平之上的1952年中国GDP仅679亿人民币,财政收入仅174亿人民币,按官方汇率2.227分别折合305亿美元和79亿美元。
  即使是前面那个大打折扣的超低价,国府也是依靠席卷全国资一岛,以运台黄金为台币准备金稳定币值,以人均232美元的美国无偿经援、迁台工厂和没收的日企为支持才完成了土改,如果以大陆数十倍于小岛的规模,谁有这个能力?
  不仅“公平赎买”,“和平土改”同样是一个神话。
  断人财路犹如杀人父母,1928~1929年,清党之后唯一推行了《佃农保护法》的浙江省,仅仅“二五减租”就导致国民党基层党员被枪杀,乡村党部被捣毁,甚至地方士绅武装叛乱。此后1941年鄂西“二五减租”和蒋经国赣南新政也同样被背后捅刀。如果蒋介石在大陆搞《耕者有其田法》,上午颁令,不用到下午就会去见孙中山汇报了。不要告诉我台湾地主比浙江地主觉悟高,更热爱民国政府。
  幸好台湾人民刚经过“二二八”的洗礼,幸好是由六十万国军看守着不到千万的“国民”,最关键是,幸好这时候国军军官和国府官员都没了土地……
  所以,在1941年鄂西失败了的陈诚在台湾可以下令:对反抗“三七五减租”的地主,即抓送警备司令部以军法审判。他在台中视察“三七五减租”情况时,曾公开宣称:“搞‘三七五减租’,我相信困难是有的。但谁要反对就来跟我讲,调皮捣蛋不要脸皮的人也许有,但是我相信,不要命的人总不会有。”
  “三七五减租”就已是“调皮捣蛋不要脸皮”,到1953年1月《耕者有其田法》执行时,要财“不要命的人”就更多了,只不过他们“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呼声都淹没在了1949~1956年最为血腥的枪声之中,在当时和后世被国府以“共谍”、“台独”等各色名目掩盖了,成就了台湾土改“和平的圆满收官”的神话。
  一群地主,在家乡被土共强行剥夺土地之后,又到异乡以“反共”的名义,把另一群地主的土地强行剥夺了,这算一种黑色幽默吗?
  台湾的土改,成功确实是成功,“和平”却未必!而从它的成功基础来看,它这个“典范”恐怕全世界也没有谁有条件学习吧。


(转载完毕)


李学先(1912年-2000年3月15日),安徽阜南人,是我党久经考验的老干部。年轻时代,参加地方农民运动,带领“赤卫队”强行分了自家的田地,并没收了自己父亲名下的房产与店铺,终身未得到父亲的原谅。
  郑道儒(1897年-1977年3月26日),字达如,直隶省天津府天津县人,世代书香门第,终身反对我党的“赤色激进主义”,1949年后逃亡台湾,1950.03.12-1952.04.17任流亡ZF的经济部部长、行政院政务委员。在此期间,主持了台湾南部广大地区的土改工作,向权力机关移交、最终处死的地主超过6700人。

  两个意识形态截然不同、政治身份迥然相异的人,不约而同地赞同进行土改,并身体力行的施行,甚至不惜背叛自己的家庭与阶级。
  可见,对于土改的问题,在中国的那个年代,无论国、共,是有志一同的。
  所不同的,是在大陆,自1927年张静江主持浙江土改失败后,国一方只有动嘴,而再未有动手的能力,将局面让与共;而到台湾后,国军军官和国府官员都没了土地,终于可以放手发动土改了。
  以上所述,是中国的情况。那么,中国是否是特例呢?世界上的其他国家,是否有所不同呢?
  答案是,没有不同。所有殖民时代终结后的后进国家,或称后发国家,在进行工业化的初期,都进行了大规模的土改,并产生了几乎相同的社会效果。

  1、土耳其“田土新政”
  1924年,在凯末尔当选首任土耳其共和国总统后的仅一年后,凯末尔领导新的政权班底,进行了土耳其历史上第一次、也是规模最大的土改。
  尽管凯末尔在独立战争胜利后,迅速抛弃了曾经的支持者苏联,并大力抨击苏联的“激进主义”,但在土改的问题上,凯末尔与列宁几乎完全一致。
  凯末尔以“教产归功、神产均分”为口号,强征了全国境内79%的耕地,判处超过13万大土地所有者死刑,同时判处37地主亲属进行“无限期强制劳动”。这其中,69%的人,在以后三年内过劳死。
  这种残酷的土改行为,在今天的土耳其教科书中,被描述为“民族迈向工业化复兴的第一步”,广受赞誉。
  2、昭和政改
  1946年,日本战败后的第一年。
  在美国的直接干预下,由经过“战后肃清”的六大财阀联合出资,首届战后ZF推动的土改,在日本大规模展开,史称“昭和政改”。
  这次土改,逐日美军作为日本的实际统治者,向日本ZF提供了多达15.6万人的土地所有者名单。日本官方以“战时支持军国主义国策”为号召,对名单内的地主,以及一些不在名单内的土地所有者,进行了强制性的土地征缴。
  截止1949年中,日本86.3%的耕地被ZF强制性再分配,4.9万名地主被处死,超过21万人被判处各种徒刑。从此,日本的封建土地所有制正式终结。
  3、韩国“反奸归土”
  1954年底,在李承晚本人的亲自推动下,韩国ZF以“整肃日奸,剥夺日产”的名义,发起遍及全境的土改运动,史称“反奸归土”。
  这场历史三年的土改运动,以打击日占时代韩奸的名义,强制性剥夺了1.6万名土地所有者的耕地,以十分之一价格象征性赎买了3.92万地主的土地。
  两项合一,韩国的旧式耕地所有者被一扫而空,完成了韩国进行工业化发展的“不动产积累”。
  在现代韩国的教科书中,“反奸归土”被认为是臭名昭著的李承晚为数不多的政绩之一。
  当下在韩国国内,有一些原地主的后代们,试图向ZF讨还被强征的土地。韩国ZF的应对措施,就是每隔几年,发起一场轰轰烈烈的“反韩奸”运动。
  4、伊朗“神圣公有”
  1961年,伊朗国王穆罕默德·礼萨·巴列维正式颁行“王国田产征缴令”,宣布将在3年时间内,由ZF出资,赎买23.7万大土地所有者名下的土地,史称“神圣公有”。
  在此后的五年内,伊朗ZF以不足市场价格17分之一的价格,“赎买”的17.4万地主的土地,即便出价低得惊人,也几乎耗光了ZF的现金储备。
  因此,伊朗ZF又以“全力推行神圣的白色革命”为号召,无偿征缴了余下的近7万地主的土地,不做任何补偿。
  在此期间,伊朗ZF共判处1.9万地主死刑,强制流放约13.6万人。
  这场残酷的土改运动,却被推翻巴列维王朝的伊斯兰政权所肯定,并坚定不移地维护。
  5、阿根廷“十月土改”
  1947年9月,胡安·庇隆宣布阿根廷进入“战时紧急状态”,原因是“强制推行全国土地征缴运动”,这项运动,史称“十月土改”,也被阿根廷人称作“庇隆新政”。
  在接下来的11个月时间内,阿根廷ZF出动3万余国防军人,7.4万警察,对全国33.6万大土地所有者进行了逮捕、公诉、刑罚甚至处死。
  至次年底,阿根廷境内超过93%的土地被ZF强制收缴,其中41%被均分给贫农,其余国有化。
  整个运动期间,约3.1万名地主被杀死,27.9万人被流放、强制劳动等,这也成为日后阿根廷国内反庇隆势力最常拿来抨击的实例。
  但是,直到今天,阿根廷的教科书中,都把这幕血腥的“十月土改”,认定为“促进国家进行工业化转型的跨越性一步”。
  截止1990年,联合国159个成员国中,119个进行了大规模全国性的土改运动。
  这其中,63个国家进行的是完全无偿的土地强征,56个国家则支付了平均不足市价15分之一的“赎买补偿”,其中包括台湾省。
  在这些波澜壮阔的土改中,累计死亡人数,大约在675万—890万之间,体罚、刑罚、流放人数更倍于此。

  由此可见,所谓土改,即政权对私人土地的无偿征缴,或有限补偿强制赎买行动,不分意识形态,不分民族种族,不分地理气候,不分政治体制……
  唯一决定土改是否进行的标准,就是该国是否赶上了殖民主义的末班车。
  各国土改的原因,归根结底只有一点:
  解放被封建土地所有制与耕种方式束缚的可流通资本,以及劳动力,强制使其进入大工业流转领域,参与工业化的起步进程。
  在这一点上,只有早期的先发资本主义国家,凭借殖民主义的巨大资本优势,以庞大资本流通,冲击本国旧土地所有结构,让土地所有权的转变比较“温和与理性”;
  而未参与到殖民时代资本掠夺的后发国家,在从农业国向工业国的转变过程中,由于没有庞大的流动性资本,无法对旧土地所有结构进行资本冲击,而只能采取行政、军事化的强制措施,硬性改变土地所有制。
  殖民的有钱任性,自然温和。没钱的就大杀特杀,伊朗用十七分之一的价格买地居然也掏空了国库!

  在这一点上,一生强烈反共、至死不渝的胡适,做了深刻的总结:
  “我反对赤色主义,主要是反对他们废除民人资本和建立完全国家垄断这两点。具体到土地改革,甚至阶级之间的冲突,我是支持的。大土地所有者,无论其善恶,都注定被历史洪流所淹没。这是后进的工业国的必须选择,便是痛苦,也要做……”
  总结一下,“土改”这项运动,因其资本掠夺的本质,必然充斥血腥与暴力,这是必须承认的。
  “土改”本身,并不包含任何道德评判、善恶区分和司法度量,它仅仅是一种生产模式转型的基础建设。
  在“土改”中获益的人们,不代表他们正义与善良;
  被“土改”伤害的人们,也不代表他们邪恶与奸诈。
  他们的境遇不同,仅仅是因为他们在工业化进程中所处的资本背景不同。
  这也就是所谓“个人面对时代转折时的不可抗拒性”。

本文来自: 人大经济论坛 马克思主义经济学 版,详细出处参考: http://bbs.pinggu.org/forum.php? ... =3767116&page=1
好文 应该让大家都看到
中国土改的土地都是日本人的,为什么这样说呢?没有全国无产者流血牺牲亡国的地主能从日本人手里保存到土地?!
凤百羽 发表于 2015-9-4 17:44
李学先(1912年-2000年3月15日),安徽阜南人,是我党久经考验的老干部。年轻时代,参加地方农民运动,带 ...
楼主这是转载的吧,数据核对过没有?截止1949年中,日本86.3%的耕地被ZF强制性再分配,4.9万名地主被处死,超过21万人被判处各种徒刑。难以相信啊,有出处没?
 郑道儒(1897年-1977年3月26日),字达如,直隶省天津府天津县人,世代书香门第,终身反对我党的“赤色激进主义”,1949年后逃亡台湾,1950.03.12-1952.04.17任流亡ZF的经济部部长、行政院政务委员。在此期间,主持了台湾南部广大地区的土改工作,向权力机关移交、最终处死的地主超过6700
这个太血腥了,处死的地主比例远远高于大陆土改。
打死一批旧地主,诞生一批新地主而已。
mcw 发表于 2015-9-4 22:37
 郑道儒(1897年-1977年3月26日),字达如,直隶省天津府天津县人,世代书香门第,终身反对我党的“赤色 ...
蔡英文家有人被处死吗?
数字出处待考

另外这里面提到的土改也是两码事吧  一些是均有 一些是公有
地主将劳动力绑在土地上,妨碍了工业化的进程,是想进行工业化建设的力量必须消灭的阶级。
数字出处待考

另外这里面提到的土改也是两码事吧  一些是均有 一些是公有
土改就是使用暴力摧毁农村的地主阶级和封建宗族势力。改变土地所有权,把大土地所有制,变为小土地所有制。产生大量的自耕农,从而动员自耕农阶层为保卫个人的财产而去积极参军,勇敢打仗,去彻底摧毁地主阶级和宗族势力。同时,建立县以下的基层政权,把行政力量深入到每个村庄里去。
等建立全国政权后,将土地收归国有,为的就是能用剪刀差剥削农民,为国家工业化解放劳动力,积累原始资本。通过强制廉价收购农产品,高价出售工业品,赚取利润,继续投资工业。
——————————————————
不论是资本主义土改还是“社会主义”土改,本质都是一样的。
凤百羽 发表于 2015-9-6 19:40
土改就是使用暴力摧毁农村的地主阶级和封建宗族势力。改变土地所有权,把大土地所有制,变为小土地所有制 ...
不实现工业化的国家是没有前途的,不通过社会主义改造实现土地的集体所有,工业化是不可能的
就消灭地主阶级而言,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是一样
zhepro 发表于 2015-9-6 13:54
数字出处待考

另外这里面提到的土改也是两码事吧  一些是均有 一些是公有

小的区别肯定有,改变农民对地主的经济依附关系则是共同点,土改以前,几代服侍一家地主的现象,是很普遍的。土改以后,这种长期依附的现象就基本消失了,农民有了自由选择为谁打工的权利(没有不打工的选择权,不打工除了饿死就是成为流氓走黑道)。
地主将劳动力绑在土地上,妨碍了工业化的进程,是想进行工业化建设的力量必须消灭的阶级。
然后呢,生产队绑得更彻底,没有介绍信都出不了远门,各地在农村招工名额少的可怜,更别提农民离开束缚,进城自由择业了!工人子子孙孙还是工人,农民子子孙孙还是农民!
干跌 发表于 2015-9-7 10:14
然后呢,生产队绑得更彻底,没有介绍信都出不了远门,各地在农村招工名额少的可怜,更别提农民离开束缚, ...
中国的产业工人是从石头缝里蹦出来的?别秀下限了。
中国的产业工人是从石头缝里蹦出来的?别秀下限了。
吃枪药了,家大人教好好说话了吗?
干跌 发表于 2015-9-7 12:50
吃枪药了,家大人教好好说话了吗?
连中国工人从何而来都不知道,也敢腆着脸来现眼。
Spokesman 发表于 2015-9-7 12:52
连中国工人从何而来都不知道,也敢腆着脸来现眼。
从清末到民国,中国工人的来源大多数是破产的农民
Spokesman 发表于 2015-9-7 12:52
连中国工人从何而来都不知道,也敢腆着脸来现眼。
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才是中国工业化最大的阻碍,而不是地主阶级的束缚!实际上按照马克思的理论,地主土地的兼并掠夺,造成许多农民破产涌入城市,变成彻底的无产阶级,才推动了工业化发展!参照17世纪英国的羊吃人运动!中国地主和佃农的关系,不同于沙俄的农奴!农民(即律法所规定的良民)虽然不享有财务自由,但是有充分人身自由的!
    什么都不懂就别出来乱说!
干跌 发表于 2015-9-7 14:17
从清末到民国,中国工人的来源大多数是破产的农民
    新中国成立后,一大部分工人都是从旧社会过来的,以后随着工业化规模的扩大,从农村开始招工,但只是占农村人口的很少一部分!到61、62年之后,这些人很多还被调整回农村了!不相信自己回去问问你的农村亲戚,当年从农村招工是一件多么荣耀的事!

    农民大规模涌向城市实际上是从90年代中期以后才开始的!
干跌 发表于 2015-9-7 14:23
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才是中国工业化最大的阻碍,而不是地主阶级的束缚!实际上按照马克思的理论,地主土地 ...
第一次圈地运动:发起者是农民自己
         15世纪后期至16世纪,北美的廉价小麦大量进口,英国土地所有者转而将目光转向了利润率更高的“经济作物”。而英国海外贸易的开展,更是在极大程度上将英国的土地制度,引向了更为高效的集约化方向。纺织业繁荣,羊毛需求量陡增,以私有制和乡俗村规界定的敞田制已经很难再对农地进行良好的管理,作物种类的单一使得生产率、利益逐渐下降,佃户小分队的耕种积极性也在下降。农户们自己也开始协商重新划分土地,将敞田制下的小条田转化为更为集聚的大土地。


第二次圈地运动:规模空前,政府主导
         而进入18世纪之后的“第二次圈地运动”,其动机、形态和发起者就大不相同了。首先,这次的圈地运动是有国会作为后盾进行大力支持的。圈地运动所带来的巨大利益,无疑使得越来越具有资本主义面貌的英国领主、贵族和有产者们大为垂涎。这一时期的土地运作大体由议会进行确权和推动。一开始,第二次圈地运动一般通过私法程序展开,期间大部分的圈地行为更为符合大地主的意愿,而损害了农民的利益。
http://news.163.com/14/0913/16/A61MAHUV00014SEH_mobile.html

无论哪一次圈地运动都是资本主义原始积累的行为,而中国当时没有殖民地提供资源市场来使地主“主动”变成资本家,而土地兼并带来的破产农民也没法进工厂变成工人,那自然只有TG强力推行土地改革!
地主与农民,不是出租土地与租种土地的关系,是奴役与被奴役的关系,是主人与奴隶的关系。

近代苏鲁地区的初夜权:社会分层与人格异变
来源:《文史哲》2013年1期
内容提要:近代苏鲁地主对佃农拥有初夜权。这一权力的实施是社会结构异变的结果。这 里的社会分化为占有大量土地的利益集团(大地主)与大量占地较少的贫民群体,社会结构 演化为缺乏中间阶层的哑铃形而非金字塔形。掌握行政、军事和经济等各种权力的大地主 ,基本上不受程序化的法规制约,多沉湎于本能型的享受,无法追求高成就动机人格。一 方面,他们利用国家优裕的政策,对贫民实施包括初夜权在内的各种超经济剥夺;另一方 面,他们利用对下层民众的控制,经常策动成千上万的贫民反叛代表社会上层利益的国家 ,以获得更多的非法利益,他们的终极理想是成为享受更大肉欲的封建君主。
关 键 词:初夜权 哑铃形社会结构 利益集团
作者简介:马俊亚,安徽大学特聘教授,南京大学中华民国史研究中心教授。
世界各地的初夜权叙述,绝大多数存在于文学作品或口头传说中①,缺乏过硬的史料证据 ②。苏鲁地区的初夜权资料则极为丰富可靠,充分反映了这一地区的社会状况。苏北涟水 籍的严中平先生生前多次指出,由于中国地区之间差别极大,苏北就存在着初夜权的现象 ③。应该说,这一现象源于苏北特殊的社会结构。 一 华夏(汉)民族地区,初夜权多为民间传说,并且存在较大争议④。郭沫若认为,《诗经》 时代,公子们对平民女子拥有初夜权⑤。有些学者则认为,周代、乃至中国传统社会不可 能存在初夜权⑥。上述对中国初夜权的看法,均是臆测。近代苏鲁地区的初夜权有着充分 的依据。 与欧洲相似,中国文学作品中不乏初夜权记述。一部晚明作品描写的主佃关系,包含明显 的初夜权成分。 寿山寺,田良五百石,分为十二房,僧皆富足,都锦衣肉食,饮酒宿娼,更甚俗家。…… 或有畏受家累,不思归俗者,辄择村中愚善佃客,有无妻者,出银与代娶。僧先宿一个月 ,后付与佃客共,不时往宿。⑦ 鲁人蒲松龄的《聊斋志异》中,有许多郭沫若所说的“公子”形象。如韦公子“放纵好淫 ,婢妇有色,无不私者”。怀庆潞王,“时行民间,窥有好女子,辄夺之”⑧。 一部清末作品中,鲁南侠盗雁高翔酬谢苏北世家子沈筠时,尽管沈非常中意一“尤妙丽” 之姬,但雁认为:“此皆非贞躯,不足以辱长者。昨得一全璧,臂上守宫砂未退,谨当奉 献。”⑨后使沈获得了青州贾太守之女的初夜权。这部作品的作者为泗州人宣鼎,同治(1 862—1874)、光绪(1875—1908)年间在济宁、淮安等地游幕,熟悉苏鲁的风土人情与社会 心理。从中可以看出苏鲁社会上层非常看重初夜权。 现实中更不乏这类人与事。晚清仪征学者程守谦记载,淮安府盐城县的富室商人,多利用 财势奸淫未婚女子⑩。同治年间(1862—1874),沭阳(现属宿迁市)一名施恩于贫者的寺僧 ,明确提出初夜权的要求,并得到了对方的认可。 甲者……栖身庙中,为香火道人。甲父在日,为甲聘同邑某氏女。甲财产既竭,贫不能娶 。 僧故饶于资,性尤险僻,尝奢甲值而轻其事,甲颇惑之。一日置酒密室,召甲饮。半酣 ,谓甲曰:“闻子已论婚,胡久不娶?”甲以贫对。……僧曰:“今有一策,不知子能俯从 否?若能与共之,当先为子谋百金,入门后衣食悉取给于我,并当增子值。”甲本非人类, 欣然从之。合卺之夕,宾客既散,甲出,易僧入房,女不之知,听其所为
苏北的初夜权更多地发生在主佃之间。仪征学者刘师培指出:“禾麦初熟,则田主向农民 索租,居佃民之舍,食佃民之粟。……或淫其妻女。”(12)据1928年的一份报告,徐海地 区地主下乡,佃户们要献上妻女供其淫乐(13)。苏北地主看中佃户的妻女,常以服役为名 ,召至家中随意奸淫(14)。沭水、临沭一带地主对佃户“打、骂、奸淫的事情也是层出不 穷的”(15)。《申报》载,号称“沭阳程震泰之半”的顾七斤,“垦良田七万有余亩,姬 妾百。……此人好淫,远近妇人受其污者,莫点其数”(16)。曹县朱庄大地主朱凯臣拥有 土地数千亩,任五方局团总,他看中的佃户女性均为其所奸淫(17)。苏北宿迁极乐庵与寿 山寺相似,和尚往往有妻妾多人(18)。宿迁邵店圣寿寺的和尚“几乎个个寻花问柳”。当 地俚语:“庙前庙后十八家,都是和尚丈人家。”(19) 由于苏北鲁南是古代的鲁地,儒家传统影响较深,普通百姓往往羞于谈论涉性话题,加上 初夜权本身存在着隐秘性,当事人多不愿对此加以张扬(20)。并且,“初夜权”一词20世 纪以后才成为汉语词汇。因此,对初夜权的准确叙述,多为新式知识分子。 20世纪40年代中期,据苏北土地改革工作者调查,“地主对佃户的妻女,可以随意侮辱、 霸占。……甚至有若干地区如宿迁北部,还保留‘初夜权’制度,佃户娶妻,首先要让地 主困过,然后可以同房”(21)。1942年4月,苏北新四军领导人邓子恢指出:贵族地主阶级 的思想意识,包括“可以自由奸淫以至霸占人家的妻女,可以享受初晚的权利”(22)。香 港报人潘朗写道:“农奴的新婚妻子,第一夜必须先陪地主睡,让地主老爷‘破瓜’。” “这风俗,在中国,在号称文风甚盛的苏北,也是存在。”反之,佃农“如果讨老婆而在 新婚第一夜不把妻子送到地主老爷的床上,倒是‘大逆不道’,是‘不道德’了”(23)。 据20世纪40年代担任沭阳农会会长、钱集区委书记的徐士善叙述:“有次在沭阳张圩斗地 主,晚上让他的佃户看管他。结果,夜里佃户用棍子把地主打死了。后来调查知道,原来 佃户的媳妇,娶过来的头夜,被这位地主睡了。”(24)沭阳有的佃户向地主借贷娶亲,地 主则以得到初夜权作为条件: 沭阳胡集北老单圩地主单旭东佃户某某,儿子大了要带媳妇,因没有钱,向地主商量。地 主说:“不要愁,我替你想办法。但你要允许我一件事。”佃户问他什么事,他说:“你 新儿媳带来,头一晚上我去,这你也赚便宜。你不允许,我只要想你儿媳,还能不给我吗 ?”佃户经过思考,没办法,答应了。地主借了三石小麦。(25) 值得注意的是地主所说的“我只要想你儿媳,还能不给我吗?”表明地主对佃户妻女拥有常 规的性权力。对这种权力略有不满的佃户自然会受到地主的严惩。沭阳宋山区河东乡小宋 庄地主徐香太奸淫佃户田二的儿媳,被田二发觉,田仅责骂儿媳几句。次日,徐执牛鞭将 田痛打。田问:“你为什么要打我?”徐答:“你自己知道。”(26)1936年,沭阳汤沟乡乡 长、大地主汤宜逊的佃户王某娶妻,汤闯进王宅,奸淫王妻。王母劝阻,被其枪杀(27)。 类似于郭沫若所说的“尝新”(28),在苏北广泛存在。沐阳程震泰家族的程廉泉,家中的 女性雇工“差不多都受过他的蹂躏。老的也好,丑的也好,俊的也好,甚至于满脸是疤和 麻的,他也要糟蹋他[她]。他说这是‘尝新’”(29)。淮阴孙圩孙大琨,家有田地26顷多 ,“听到沟南佃户陈兆臻有个美貌的姑娘,他就马上叫几个自卫团[丁],挑了被子,拿着 毡毯,提着尿壶,他自己捧着水烟袋跟在后面,一步三幌(晃),三步九摇,到了陈兆臻的 家里,是话未讲,只说:‘把你姑娘带来睡睡看,好才要,不好两便。’”(30)
更有许多地主获得了初夜权后,长期霸占佃户的妻女不予归还。泗沭县裴圩地主周继叔家 的雇工朱尚队兄弟两人,积蓄多年替弟娶媳,入门头晚被周奸占,后被周长期霸作“小婆 子”(31)。宿迁北部窑湾区王楼乡地主马知非(又名马如元),有地60余顷、佃户200余家。 他46岁时看中佃户孙广礼17岁女儿,在孙氏嫁果场张姓的当晚,用花轿把孙氏抬到自己家 中,后长期予以霸占。“因他有钱有势,张姓也只好哑吧吃黄莲,有苦无处说。”另被他 长期霸占的还有佃户王怀仁的女儿与佃户张九清的妻子(32)。 地主厌腻了佃户的妻女后,可随时抛弃,无需负任何责任。沭阳曙红区崔沟村崔家庄丁杰 三,父辈有80顷地,本人在上海读过大学。他曾将佃户王春保女儿霸占一年多,王女怀孕 后,丁即予抛弃。佃户黄德安一个15岁的妹妹,亦被丁霸占年余后抛弃。后又将佃户崔振 露之妻霸占(33)。 与欧洲中世纪不同的是,苏北从外地迁入的佃户妻女同样要被当地地主行使初夜权。沭阳 县耀南区长安乡地主袁席山,有地9顷,有位佃户搬来的第一夜,他去佃户家奸淫其妻,“ 地主及门勇一夜去打几次门,小笆门都被打坏了”(34)。 在《费加罗的婚礼》中,法国伯爵为了取得女仆苏珊娜的初夜权,采取的是“温情”引诱 的方式。相比而言,苏北初夜权的实施极为野蛮。有的新婚妇女因不顺从,竟被逼死。19 45年春末(当地人称“麦头”),沭阳龙庙乡长兼大地主徐士流在一乡民娶亲时,欲奸淫新 妇,新妇不从,被迫跳井自杀(35)。宿迁顺河区日伪区长张少桐与义子曹寿才强奸祁某之 妇不遂,竟枪杀了祁氏夫妇(36)。宿迁姚湖北高圩地主高永年奸淫佃户陆某17岁孙女,陆 女两次喝盐卤相拒,仍迭次被奸(37)。 与苏北类似,抗战和土改时期的调查均表明,山东不少地方,地主对其佃户享有初夜权, 直到1945年山东省战时行动委员会制定了《婚姻法暂行条例》后才真正废除(38)。 抗战时任丰县、鱼台等地妇女部部长的张令仪写道:抗战初,在鲁南,“我第一次听说有 这样的事:佃贫家的人新婚之夜,新娘要被地主享有初夜权”(39)。据她叙述,1938年她 在单县任县委委员时,中共县委书记张子敬(40)亲口对她说,因佃种了单县辛羊区张寨地 主的田地,张新婚时,妻子被张寨的地主施行了初夜权。她认为:“鲁西南的初夜权不是 潜规则,而是一种比较普遍的不成文法规。农民根本无力抗拒。地主实施初夜权主要是为 了满足其荒淫的肉欲。”(41) 抗战期间,山东救国团体为了发动民众,把取消鲁南地区的初夜权作为改善雇工待遇的一 项内容。1940年8月11日,山东省各界救国联合总会会长霍士廉在山东职工联合大会上报告 :“鲁南许多落后的地区,仍存在着超经济的剥削和残(惨)无人道的野蛮行为,如初夜权 。”(42)由此可知,初夜权在鲁南是比较显著的社会问题。1943年12月,陈毅经过鲁西南 ,他的《曹南行》诗称:“毫邑汤都史所传,至今豪霸圈庄园。蜀客多情问遗事,居停首 说初夜权。”(43)其时,地主尚是中共的统战对象,山东的中共高层反复强调“照顾地主 利益”(44),陈毅等人不会刻意丑化地主。据一位“老战士亲身经历”所写的作品同样记 述了鲁南的初夜权:临沂张庄有400多户人家,庄主族长张大富,拥有全庄土地,还享有初 夜权,“谁家娶新娘子,先要被他睡三晚”(45)。 即使在普遍存在过初夜权的西方,“真正的性交权力是很难证实的,目前并无确凿的证据 证明其真的发生过”(46)。但苏鲁地区的初夜权是确切无疑的。
近代苏鲁地区的初夜权与 少数民族地区的初夜权有着较大的区别。 中国少数民族地区也存在着形式不一的初夜权。据记述,在西藏,“这些地区的民众不愿 与年青的处女结婚,而是要求她们必须与其他许多人发生过性关系。他们相信这样才能为 神所悦,并认为一个没有男伴的女人是极为低贱的。因此,当商队到来,搭好帐篷过夜时 ,那些有女儿待嫁的母亲们会领着她们来到这里,请求这些陌生人接受自己的女儿”(47) 。在新疆,“回俗女子至十岁左右,即送请阿浑诵经,为之破瓜,彼俗称为开窟窿,否则 无人承配。幼女举行此典,恒数日不能起,甚有下部溃烂至成废疾者”(48)。为此,民国 新疆省长杨增新专门下令,女子“非至十四岁,不得开窟窿”(49)。改土归流前,鄂西土 家族女子婚期的前三天,土王享有初夜权,凡与土王异姓成亲,新娘在婚前必须和土王同 住三宿后,方能与新郎结婚(50)。四川酉阳土司所属的大江里、小江里一带,不仅居于特 权地位的土司享有初夜权,就是封建氏族长,也在本(氏)家族内享有初夜权(51)。湖南永 顺、保靖、永绥的土司,除同宗外,对于任何人新婚都享有初夜权(52)。贵州毕节的土司 享有初夜权(53)。该省安龙,农民妇女出嫁当晚,即迁往兵目附近,为兵目服役三年,才 可落夫家,这种习俗“可能是‘初夜权’的残存形式”(54)。 这种权力是基于习俗或信仰的“神权”。某些汉人地区流传着类似的传说,不少与神权有 关。郁达夫所述的浙江诸暨避水岭西山脚下的石和尚,“从前近村人家娶媳妇,这和尚总 要先来享受初夜权”(55)。宋之的所说的山西冀城东山,“相传那山里有一个东山大王, 是要享受初夜权的”(56)。在这些传说中,石和尚和东山大王都非现实中的人,而是具有 神性,至少拥有某些神通。
苏鲁地区享受初夜权者均是活生生的人,一般是富者通过财产关系对贫者性权利的统治, 多见于地主对佃农的妻子施行这一特权。由于地主身兼官僚、寨主等多种身份,处于极为 强势的地位,作为弱势一方的佃农无力抗拒其要求。这一关系的本质是人身依附的表现。 二 性权力的不平等是由社会阶层和社会结构决定的(57)。
近代苏鲁乡村严重分化,大地主是 极为强势的利益集团,他们几乎占据所有的政治、军事、经济等各种社会资源,把乡村社 会变成了自己的独立王国,视普通平民为农奴。而平民群体不但在经济上被剥夺殆尽,而 且连基本的公民权利也从未拥有过。这是初夜权这种恶俗得以普遍存在的社会经济性土壤 。 一般认为,中国近代各阶层构成了一个金字塔形的社会结构。占地500亩以上的大地主约3 2万人,小地主200万人;自耕农1.2亿,其中有“余钱剩米”者达1200万人;半自耕农和贫 农约1.5亿—1.7亿人(58)。与此估计不同,近来的研究表明:土改前,宿迁、沭阳、淮阴 、邳县、新沂等县的富农数量不但远少于中农、贫农,而且远少于地主!富农数量仅相当于 地主的66%,事实上,中产者的数量最少。近代苏北社会系由少数极富者和绝大多数极贫 者构成的哑铃型结构(59)。 鲁南与苏北差堪相似。据1943年统计,莒南、赣榆(时属山东滨海专署)3个区13个典型村中 ,“地主”人数最少,户均占地仅50.50亩(60)。应该说,除去个别占地特别大的地主,鲁 南一般地主户均占地面积显然不足50亩,而山东全省有3个县农民户均占地超过了50亩(61 )。也就是说,鲁南的不少“地主”占地不到山东许多地区的一般农民占地的平均数。苏北 土改时富农户均被没收的土地为56.3亩(62),实际占地数不会少于60亩。即使占地达60亩 的农户,“生活仍很困难”(63)。因此,鲁南的“地主”充其量相当于苏北的富农,是各 阶层中人数最少的。鲁南同样缺乏中产者。近年来,有学者强调:“99%的地主占地充其 量也就在人均10亩上下。”(64)但不论近代鲁南还是苏北,乡村大地主占地数量均极为惊 人。唐守中在铜山、沛县、滕县、峄县等处占地数百万亩(65)。鲁南窦家拥有土地8万亩( 66)。峄县王海槎、鲍大安分别占地7万和10余万亩(67)。鲁南的社会实态是“地主统治占 优势。富者田连阡陌,地以顷计,贫者纵有土地,亦渐荒芜,地主操有政治经济大权,以 政府为支持……横占土地,鱼肉人民。非特中贫农不能上升,富农多数降为佃户”(68)。 这说明社会一直处于两极分化之中。 嘉庆、道光年间(1796—1850),沭阳程震泰家族占地16万余亩(69),被誉为“江苏第一家 ”(70)。苏北陈、杨两氏各占田40万与30万亩,而占田4万至7万亩的地主“为数不知凡几 ”(71)。民国年间,地主占地的势头不减反增。1929年,中共徐海特委报告:“东海、宿 迁、邳县、泗州等处,则地主土地,有二十万亩以上、十万亩以上的,几千亩以上的非常 之多。”(72)睢宁有地主占田10万多亩(73)。萧县“大官僚地主”段氏在徐州占地,方圆 达几十里;仅在萧县即有18个庄园(74)。据民国学者调查,邳县、阜宁、灌云等县均有占 田五六万亩的地主(75)。宿迁极乐庵及下院占地20万多亩(76)。大地主谢应恭有田数十万 亩(77)。据国民政府地政学院抽查的苏、浙、皖、赣、湘、鄂、冀、晋、豫、陕、闽大地 主情况比较,江苏省的地主占地数量最大(78)。 当然,大地产本身并非原罪。大地产形成过程中所表现的社会不公,才是值得谴责的。
  苏 鲁地区的大地主从来都不是单纯的土地所有者,他们的主要成分是国家的军政人员(79), 是国家各种恩宠的独占者,他们掌握国家赋予的各种权力。国民政府内政部地政司司长郑 震宇认为:“官绅世家较多的地方,土地分配易于集中。”(80)陈翰笙指出,苏北“大部 地主,都以官吏为职业”。苏北一带,身兼军政职位的地主占地主总数的57.28%(81)。像 唐守中,乃沛县团练首领(82)。民国年间,海州镇守使白宝山,“占有海州多数盐田官田 ”(83)。其他大地主也多有军政方面的背景(84)。沭阳王洪章任官田游击队长,原有地百 余亩,通过敲诈霸占,增加到560亩(85)。灌云县大地主徐继泰,原任国民党常备第二旅长 ,占地20余顷。团长蒲开喜,在短时间里占地300余顷,“这里包括了胁迫欺骗、利诱各种 方式的”(86)。阜东圩寨寨主顾豹成,其弟乃阜宁县长兼保安团长,本人则是悍匪,占有 土地四五千亩(87)。 山东莒南县大店、筵宾、沟头的地主,“大都做过官”。庄陔兰曾任清翰林院编修,民国 山东省议会会长,庄德孚原系举人,庄明远曾任国民党军队的军长等职(88)。临沭甄家沟 地主甄安乐担任乡长,占地7000余亩。“他们是这一带的土皇帝。”(89)1930年后,韩复 榘实行军垦,没有所有权的土地全部没收,连排长每人分得1顷,士兵50亩,连长以上无限 制(90)。造成有权者大肆霸占土地的局面。
近代苏鲁乡村普遍军事化,大地主全部拥有强大的武装,更强化了强势集团的权力,使他 们成了名副其实的土皇帝。 从《水浒传》中的“祝家庄”,到《施公案》中的“殷家堡”等,苏鲁地区早就出现了圩 寨。捻军战乱发生后,苏鲁乡村全面圩寨化。圩寨的寨主通常是当地最大的地主。如沭阳 地区,有民国学者指出:“都像部落式的各个土圩子分成了村庄,等级森严[的]一个庄主 ,都是这庄的首富地主。一般农民都是仰仗着他们的。”(91)新四军领导人同样意识到长 江南北地主之间的区别。管文蔚写道:“苏北的地主与江南的地主有很大的不同。苏北的 地主主要靠土地剥削生活,终日闲在家里享清福,不事劳动,婢女成群。出门收租时,保 镖人员,前护后拥,完全是封建社会的一种景象。”(92)黄克诚回忆:苏北盐阜地区“地 主本身有武装。大地主住地周围住着他的佃户,有点像封建时代的庄园一样”(93)。 苏北圩寨类似“小小部落”,经济是“自足”型的。大地主本质上是暴富的小农,这些利 用权势致富的利益集团,是建立在对平民的超经济剥夺的基础之上的,他们没有任何公民 意识,没有社会责任感。苏北圩寨中尽管没有法庭,但作为寨主的地主可以处理任何纠纷 ,可以随意杀死平民。是以卜凯(J. L. Buck)指出:“北江苏宿迁那些居留的地主,使我 们想起欧洲诸国古代的封建主。”当然,这种情形并不限于宿迁,整个苏北地区差堪相似 (94)。 郑震宇认为:官僚地主较多的地区“自然要使佃耕制度盛行”(95)。光绪前期,江苏北部 除沿江30英里内,自耕农很少,农民自耕地仅占全部耕地的20%—30%(96)。据国民政府 所作的调查,20世纪30年代,峄县的自耕农仅占2.6%,佃农占24.1%,半自耕农占51.9% ,雇农为21.4%(97)。苏鲁社会截然分裂为极富与极贫两个阶层。郑震宇指出,上下阶层 之间地位悬殊,使得上层“对于农民,可以颐指气使,奴隶待之”。江苏江北各县“大都 是地主与农民身份悬殊的地方,也都是业佃关系最恶劣的地方”(98)。 处于社会下层的佃农,从未获得过近代意义上的公民权利。他们根本无力抵御作为强势集 团的大地主的欺压。民国学者指出,苏北农民,“对于一般的地主、老爷们,总是顺从的 。他们能忍受毫无理由的、强迫的、很明显的地主和劣绅的虐待,他们能甘心受地主和劣 绅的敲诈”(99)。这与《费加罗的婚礼》中为了取消初夜权而与伯爵勇敢斗争的仆人费加 罗的形象判若云泥。 国民党中央委员蓝渭滨主办的刊物称沭阳地区,“一般无智识的农民,差不多一无所知, 只有惟命是从的特殊现象”(100)。据《中外经济周刊》1927年的调查,东海、沭阳、灌云 地区佃户与田主所订的契约,“须声明永远服从田主指挥”(101)。1928年徐海蚌特委报告 ,海州等地的农民、盐民,看见地主均要叩头,“地主对于农民任意侮辱,有生杀之权” (102)。据山东省民政厅长对峄县的视察,“地主对于佃农极其苛刻,每届农忙,不出男差 即出女差。佃农只得放下犁锄去为地主佣工,无论时日,多不给工资”(103)。 中世纪欧洲的初夜权通常以法律形式加以规定。孟德斯鸠写道:罗马窝尔西年人地区的法 律,“使脱离奴籍的人取得对于同自由民结婚的少女的初夜权”(104)。恩格斯写道:在卡 斯蒂利亚,直到1486年天主教徒斐迪南作出裁决,才废除了初夜权(105)。法国作品《夜深 沉》中,巴朗森对弗朗西斯说:“您是不是要向我承认,您常常去对我们的佃妇施行初夜 权?这可是已被1789年的革命连同其他特权废除了的。”(106) 苏鲁地区的初夜权不见于法律规定。事实上,在近代苏鲁乡村社会中,法律的影响力极小 ,社会生活中最具影响力的是个人权势。 初夜权并非苏鲁乡村孤立的怪俗异习,而是社会经济结构畸变所造成的强势集团人格裂变 的必然结果。权力巨大、缺乏程式化监督的田主,是不可能成为“仁义”地主的,他们利 用国家的庇护纵容,肆意对平民进行惨无人道的欺压。
因此,相对这一利益集团的其他暴 行,初夜权竟成了相对“人道”的行为。 在苏北,地主的名字,是平民必须避讳的。沭阳十字耿卓如,其父拥有二三十顷地,佃户 见了他要喊“我三太爷”,如不带“我”字,耿就会将人痛骂一顿(107)。灌云李集杜养禾 ,家有100多顷土地,1939年冬,鱼牢庄富农张鸿如无意说了“杜养禾”三个字,杜知道后 派出一连兵丁到张家,将张逮捕,搜走全部衣物及枪5支,把张关入牢房,张多方行贿才予 保释(108)。 在地主面前,佃户没有任何人格尊严。1940年,涟水县葛沟区佃户王四在地主郑介仁田里 割草,郑诬王割苜蓿,将王捆起跪在门前,用“毛厕括屁棒”括嘴。佃户马如祥因缺差一 次,地主赵某见他正做饭,“用屎粪勺放里去搅”(109)。涟水塘西区地主井瑞五,佃户替 他家挑水,不能换肩,前一桶水他会留下,后一桶拒收,因他认为“佃户会放屁,有臭味 ”(110)。涟水西乡奋官庄地主朱子龙,有3个客庄、2000多亩地、50多家佃户、4个大炮楼 ,“他门前的马桩上,经常吊着佃户打得皮开肉绽”。佃户徐兆标因拿他家一个馒头给乞 丐,一家13口被罚跪半天,并被罚洋200元。最后把徐逐出庄,没收所有财物。从此连乞丐 都不许上他家门。马树本替他当差,解手时间稍长,他令人打得马树本大小便失禁。胡广 才因探亲,误了一天庄差,回来后他拿枪就打。经多人求情,最终打了40皮鞭。“他打人 时,要叫人向他笑,否则认为你被打不愿意,打得更厉害。”(111) 在地主的威权下,平民没有生命权。涟水塘西区乡长井泉五,有12顷地,庄丁孙培伦妻替 他做饭时糊锅,井令孙将妻打死,孙因妻怀孕,不忍下手。井喝道:“三爹命令,非打不 可。”孙被逼杀妻(112)。峄县王海槎之子王致平因一名16岁使女答话“犯上”,先用烙铁 烙,后用皮鞭抽,再活活打死(113)。 潘正芳回忆: 记得有一次,我从古邳上县城,途经魏集北门,曾目睹一桩惨事:夏××的狗腿子,向农 民魏树德要租粮没有要到手,竟然把魏的年轻妻子带走抵租,魏妻有两岁多的小男孩跟着 哭喊,凶残的狗腿子一刺刀戳死小孩,把孩子扔多远。还说:“去狗肚里喝汤吧!”(114) 连汪伪政府也认为,徐海地区,“七八年来除直接受到军队的灾害外,更有着地方上恶势 力的压榨,他们唯一的借口是‘通八路’,如果敲诈不遂,便联络官方实行那最惨酷的‘ 活埋’,在七八年中也不知被活埋了多少人,有时更把被活埋人底家属叫他们在旁看着受 刑”(115)。东海南岗区日伪区长(下同)刘海如等,杀死人命29条。沭阳韩山乡杨士同等杀 死人命19条。宿迁北部沂河区土楼乡王洪波杀死8人,维持会长王守巡杀死9人,最奇的连 律师王维英也杀死4人。沭阳章集区葛子玉仅1941年8月27日在仲湾就打死仲兆奎、仲兆彬 、仲兆喜、仲兆佑、石广仁及仲跻昌之妻、葛明俊之母、赵廉(后被勒死)等(116)。沭阳小 店区朱开富杀害人命28条,薛棣西杀害人命15条(117)。沭城某区长张晋民杀害的百姓超过 10人(118)。宿迁北部蒋记临陵乡长陆永禹,仅于陆沟、西欧棋盘一带,即活埋33人,死者 妻子,大都被出卖、奸淫(119)。张敬轩在博爱,先后杀死130多人,以致该村多年很少看 到男人。刘村一妇女拒奸,被掷入水井,因井中尸骨太多,未被淹死,爬出来二三年不敢 露面(120)。
在封闭的乡村社会中,集各种权力于一身的大地主,既然把自己土地上的佃户视为农奴, 就理所当然地认为自己对其土地上的妇女拥有性权力。20世纪20年代中国国民党中央委员 会的一项决议案指出:“地主又在批耕约中时常规定:如欠租的时候,地主得直接没收其 家产。……甚者虽其妻儿,亦把来抵租。”(121)一位无政府主义者指出:豪绅“在和平的 民众们间,他可以任所欲为。人民的财产就是他的财产,人民的妻子,就是他的妻子”(1 22)。狄超白写道:“地主恶霸强夺人妻,强奸农民闺女,也算不得希[稀]奇。”(123)苏 北豪绅势力之大,甚至可以强占县长的女儿。盱眙县日伪县长郭济川只有一女,“非常疼 爱”,“长大供其读书”(124)。1939年,郭女竟“被仇集豪绅宋振中仗势强娶为妾。该女 备受宋妻虐待,过着佣人生活”(125)。郭济川终也无可奈何。一般平民妻女的遭遇也就可 想而知了。 综上所述,近代苏鲁社会掌握政治、经济、行政等权力的大地主,构成了社会的上层,他 们掌握的绝对权力导致了绝对腐败。经济与人格相对独立的中间阶层极为弱小,在苏鲁社 会中基本上没有影响力。因而,这种哑铃型社会经济结构中,弱势群体无法抗拒强势集团 的种种侵权行为,自然无法抗拒强势集团的初夜权要求。 地主本身并不意味着罪恶。但利用权势故意制造社会不公正,从而使自己成为利益集团的 大地主,则是罪恶的象征。 三 大地主是乡村权力的集中占有者,事实上是国家的宠儿和依恃的精英。如中国传统法规就 明确禁止“奴讦其主”(126)。由于国家政策的偏误,大地主势力膨胀,成为苏鲁社会甚少 受到制衡的强势群体。至元十九年(1282)十二月,杨少中陈奏:“切见江南富户,止靠田 土。因买田土,方有地客。所谓地客,即系良民。主家科派其害,甚于官司差发。若地客 生男,便供奴役;若有子女,便为婢使,或为妻妾。”(127)应该说,苏北的地主早就对农 民拥有领主式的奴役权,这种情形一直持续到20世纪40年代。与中世纪的欧洲相似,农民 须向领主或保护者购赎初夜权(128),无力承购者,连婚姻权都被剥夺。杨少中奏:“又有 佃客,男女婚姻,主户常行拦当,需求钞贯布帛礼数,方许成亲。其贫寒之人,力所不及 ,以致男女怨旷失时,淫奔伤俗。”(129) 随着近代中央政府威权的下降,既无法像传统“盛世”那样,利用国家权力抑制豪强,更 不能建立起真正意义上的公民政府,使平民享有公民权,利用程序化的法律规范限制这一 强势集团的违法越权行为。
近年来,学界对中国的大地主阶层有较多的质疑(130)。文学作品中“没有见利忘义、贪恋 钱财;没有霸占民女、贪恋女色”的地主形象(131),备受某些学者的赞赏。事实上,由于 没有法治环境,大地主腐败的程度实乃骇人听闻。一些地主豪绅的势力远在县政府之上。 有些县长必须听命寨主才能履职(132),有的还被豪绅公然杀死(133)。
由于大地主本身多是军政官员,并由于教育背景、经济资源、人际关系等因素,大地主本 人、亲属及子嗣显然比贫民更容易跻身官场。据国民党学者调查,“一般农民都是无智识 的,子弟小的时候,都任他们去游荡,略大的就干着割算[草]等工作,都是不给子弟们去 受教育,所以往往受一班劣根性的人欺弄的。沭阳的农村学校,还没有普及,学校里的学 生,多数都是富农的子弟”(134)。此处的富农系指富裕家庭。滕县大地主申宪武的家训是 :“能交游官场,花钱再多也得花。”(135)应该说,不论是古代、还是近代国家,国家的 公权力总是被逐渐私有化。各级政权总是逐渐被大地主所利用和把持。正如亚当.斯密所 说:“有时候,所谓的国家的宪法代表政府的利益,有时是代表左右政府的某些特殊阶层 的人们的利益。”(136) 在没有法律规范的环境里,满足了物质需要的大地主们,没有任何动力和动机去追求更高 层次的精神需要,只能沉湎于低层次的肉欲享受。在治世时,他们充其量是西门庆、韦公 子式的人物,虽然不断地腐化社会,但不会危及国家政权。因此,大地主通常利用国家赋 予的各种权力,牢牢控制着在经济上依赖他们的下层民众,进一步破坏国家体制,破坏社 会的各种规范,甚至直接起而推翻予他们以各种恩宠的国家政权,就如宿迁人项羽所言: “彼可取而代也”,由自己充当可以享受更大肉欲的封建君主,而不满足于当“土皇帝” 。
晚清名臣潘祖荫对苏北鲁南一带地主豪绅的军事化深感忧虑:“山东郯城至江南宿迁一 带土匪蜂起,道路为梗。现闻红花埠一带,俱筑土城,挖濠沟,虽为防土匪起见,究莫知 意之所在。团练乡勇愈聚愈多。原其初心,未必即怀叵测,而势由积渐,实恐浸成祸端。 ”(137)这种担忧是有相当的根据的。 在苏鲁地区,豪绅反叛不胜枚举。大地主平时拥有的君主般的权力,促使他们频繁地“叛 君”。明熹宗天启二年(1622),巨野徐鸿儒,“以妖术煽众,为闻香教。设盆水照人头面 ,自见帝王将相衣冠”。从者达数万人,攻占了郓城县城(138)。清顺治年间(1644—1661 ),成武人李化鲸,“纠党谋逆,奉伪主,僭忠义王,遂发兵反”(139)。咸丰十一年(186 1)四月,定陶县贾由彪等谋反,聚集两千余人攻打定陶县城(140)。1927—1928年,涟水大 地主朱温领导红会暴动,目标是打下南京称帝(141)。1929年2月12日,山东马士伟称帝, 国号“黄天”(142)。同年4月11日晨,宿迁薛干臣称帝,建立“大同”国(143)。
1938年以 后,侵华日军攻占了苏鲁部分地区,以大地主为首的利益集团更纷纷叛国。“当初徐州沦 陷时的地方情景,真是所谓:‘十八路反王,七十二路烟尘。’敌骑纵横,匪伪遍地。” (144)宿迁某乡乡长王斗山投日后,摇身变成了伪军区团长(145)。灌云县大地主徐继泰, 原任国民党常备第二旅长,1943年投日,历任71旅、11旅旅长(146)。峄县南古邵大荒村大 地主孙茂墀,1940年投日,被任命为峄县警备第六大队队长(147)。前文所述的徐士流、张 少桐、顾豹成、朱子龙、井泉五、郭济川无不投降了日军,担任各种官职或军职。
苏鲁地 区大地主阶层的频繁“叛君”与普遍叛国表明,在近代民族国家的构建中,这一利益集团 不是正面的建设力量,更不可能成为积极的中坚因素。 因此,苏鲁地区的初夜权,是乡村法制毁坏、地主权力失控的结果,而不是源于法律规定 或宗教习俗。豪绅大地主在社会生活中的优势地位以及掌握的较多资源,主要用于维护其 私益和满足其私欲,而不是把这些资源用于追求更高成就的动机,实现人格的进一步升华 。他们没有脱离本能需要的追求,使其在近代社会中始终沦为负面的因素。 掌握国家权力的军政人员,极易成为乡村大地主,进而成为一个强势的利益集团。因此, 本文所说的大地主,如其说是土地占有者,更不如说是乡村权力的占有者,且这种权力基 本不受程序化法规的制约。这个集团享受了国家政策的种种优渥,成为国家在乡村的化身 ,但他们却不是国家利益的维护者。
也正因为这个集团集国家万千宠爱于一身,造成了对 平民最大程度的剥夺,使苏鲁社会除了这个集团外,几乎所有的平民群体都成为依附于他 们的贫困阶层,社会结构发展成两头大、中间小的哑铃型。显然,与金字塔型结构相比, 哑铃型结构更加体现了社会不公,也更加脆弱,更容易崩溃。由于缺乏经济与人格相对独 立的中间阶层,一方面,社会上层极易通过经济手段对下层进行控制。另一方面,社会上 层可以轻易地控制社会的话语权,通过思想精神层面对社会进行操纵,成为具有巨大社会 动员能量的集团。
表面上看,初夜权是强势集团剥夺贫民性权利,满足个人肉欲的陋俗。进言之,通过剥夺 贫民的人格尊严,树立强者在社会中的独尊地位。从深层次看,由于其权力极少受到程式 化法制的制约,强势集团可以按照自己的需要,以自己的利益为中心,肆意制定乡村规范 ,任意创造低俗“文化”,恣意发展陋劣“传统”,对平民从物质与精神两方面进行统治 。由于性权利被剥夺者的长子与剥夺者之间可能存在的血缘关系,初夜权还有助于强化贫 民对豪强的君父认同,更有利于对其加以控制。 在严重缺失法治的环境下,一方面,强势集团绝不会成为近代国家的建设力量和乡村社会 的稳定因素,他们无所不用其极地把自由民变为农奴、甚至奴隶,使依靠不合理、不公正 原则建立的社会关系无以变革,固化为彻底的人身依附关系。另一方面,强势集团本身的 人格升华受到了极大的束缚,使他们异变为仅能追求肉体享受的低层次人格,始终处于动 物本能的状态。 在大地主阶层的操纵下,本应代表最广大人民利益的近代国家,成了强势集团的代言人和 最忠实的保护者。而强势集团却往往以叛“君”和叛国来作为回报。这一悖谬现象表明, 要建设真正的近代民族国家,必须对强势集团进行程式化的监督和法制制约。
附记:本文初稿曾获曹树基、胡永恒、刘克祥、胡英泽、张佩国诸位教授的批评,深表感 谢!
注释: 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