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T车主偷走被扣车被判盗窃罪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5/03 01:15:53
临朐男子李某驾超载车辆,为躲交警检查想走高速,没料高速收费口工作人员不让其通过。双方争执之下引来高速交警,将他的车暂扣。当晚他悄悄将车开走,被民警找到后还不承认。7日,记者从临朐法院了解到,李某因此被判盗窃罪,获刑一年、缓刑一年。

超载车闯高速被暂扣

家住临朐的李某平时做木材生意,自己有一辆货车用于木材运输。2014年5月底的一天傍晚,李某驾车走到长深高速临朐沂山入口附近时,突然想到自己满载木材的货车超载,路上碰到交警就麻烦了,但如果开车上高速就会“安全”很多。

于是,李某打了一把方向盘,将车开到了高速公路入口,却没想到入口处的工作人员拦住了他的车。工作人员认为李某的车辆严重超限,不符合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要求,但李某认为工作人员无权拦他。

双方发生争执后,引来了正在附近的交警。经过检查,李某所驾驶的车辆被发现涉嫌超载、套牌等违法行为,警方遂依法将其车辆暂扣在高速公路服务区,并收缴了车辆的钥匙。因当时已经很晚了,民警告诉李某次日接受违法行为的处理。

拿备用钥匙深夜偷车

民警扣下车离开后,李某却在停车现场徘徊了很长时间。原本只是想抄近路避检查,却偏偏撞到“枪口”上。摊上这事,耽误了卖木头挣钱不说,车还被查扣,还要因为套牌、超载、超限等违法行为接受行政处罚。

李某越想越憋屈,越想越郁闷,就在懊恼后悔之时,他突然想到还有一把备用钥匙没有交给交警,马上有了趁着晚上开走自己货车的想法。看到周围没有人,天色也很黑,李某偷偷打开车门,钻进了驾驶室。

为了“安全”起见,李某静静地在驾驶室里一直坐到了凌晨2点左右。看到附近都静悄悄的,他马上启动了车辆快速离开了停车现场。此后,李某迅速将车上的木材全部卖掉,又将货车转移到亲戚家藏了起来。

监控录像让车主成窃贼

卖掉木材藏好车的李某很是得意,盘算着警方肯定查不到他身上。当警方发现暂扣的车辆竟然不见了后,马上找到了他,但他一口咬定不知情,还因自己的车辆被盗表现出蛮横的态度。

正当李某觉得万无一失时,警方从高速公路服务区的监控录像中发现,正是他自己开走了货车。在证据面前,李某只能承认偷走自己车的事实。经鉴定,涉案车辆价值3.5元。警方认为李某偷开已被行政机关依法扣押的车辆,且涉案数额已达到盗窃罪的立案追诉标准,其行为涉嫌盗窃罪,遂将其已送至检察机关。此后,检察机关以涉嫌盗窃罪对他提起公诉。





临朐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某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李某应予刑罚。遂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

宣判后,李某仍然很疑惑,明明开走的是“自己的车”,怎么就成盗窃了呢?

记者了解到,根据我国刑法,“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李某所驾驶的车辆涉嫌交通违法,被行政机关查扣后,车辆的所有权因执法机关的查扣行为而受到限制,此时涉案车辆的所有权并非像李某所认为的那样是“自己的车”。此时李某开走所谓“自己的车”,就已经触犯法律关于盗窃罪的规定了。(来源:齐鲁晚报)
http://news.163.com/15/0508/22/AP4KQNDQ00014AED.html临朐男子李某驾超载车辆,为躲交警检查想走高速,没料高速收费口工作人员不让其通过。双方争执之下引来高速交警,将他的车暂扣。当晚他悄悄将车开走,被民警找到后还不承认。7日,记者从临朐法院了解到,李某因此被判盗窃罪,获刑一年、缓刑一年。

超载车闯高速被暂扣

家住临朐的李某平时做木材生意,自己有一辆货车用于木材运输。2014年5月底的一天傍晚,李某驾车走到长深高速临朐沂山入口附近时,突然想到自己满载木材的货车超载,路上碰到交警就麻烦了,但如果开车上高速就会“安全”很多。

于是,李某打了一把方向盘,将车开到了高速公路入口,却没想到入口处的工作人员拦住了他的车。工作人员认为李某的车辆严重超限,不符合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要求,但李某认为工作人员无权拦他。

双方发生争执后,引来了正在附近的交警。经过检查,李某所驾驶的车辆被发现涉嫌超载、套牌等违法行为,警方遂依法将其车辆暂扣在高速公路服务区,并收缴了车辆的钥匙。因当时已经很晚了,民警告诉李某次日接受违法行为的处理。

拿备用钥匙深夜偷车

民警扣下车离开后,李某却在停车现场徘徊了很长时间。原本只是想抄近路避检查,却偏偏撞到“枪口”上。摊上这事,耽误了卖木头挣钱不说,车还被查扣,还要因为套牌、超载、超限等违法行为接受行政处罚。

李某越想越憋屈,越想越郁闷,就在懊恼后悔之时,他突然想到还有一把备用钥匙没有交给交警,马上有了趁着晚上开走自己货车的想法。看到周围没有人,天色也很黑,李某偷偷打开车门,钻进了驾驶室。

为了“安全”起见,李某静静地在驾驶室里一直坐到了凌晨2点左右。看到附近都静悄悄的,他马上启动了车辆快速离开了停车现场。此后,李某迅速将车上的木材全部卖掉,又将货车转移到亲戚家藏了起来。

监控录像让车主成窃贼

卖掉木材藏好车的李某很是得意,盘算着警方肯定查不到他身上。当警方发现暂扣的车辆竟然不见了后,马上找到了他,但他一口咬定不知情,还因自己的车辆被盗表现出蛮横的态度。

正当李某觉得万无一失时,警方从高速公路服务区的监控录像中发现,正是他自己开走了货车。在证据面前,李某只能承认偷走自己车的事实。经鉴定,涉案车辆价值3.5元。警方认为李某偷开已被行政机关依法扣押的车辆,且涉案数额已达到盗窃罪的立案追诉标准,其行为涉嫌盗窃罪,遂将其已送至检察机关。此后,检察机关以涉嫌盗窃罪对他提起公诉。





临朐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某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李某应予刑罚。遂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

宣判后,李某仍然很疑惑,明明开走的是“自己的车”,怎么就成盗窃了呢?

记者了解到,根据我国刑法,“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李某所驾驶的车辆涉嫌交通违法,被行政机关查扣后,车辆的所有权因执法机关的查扣行为而受到限制,此时涉案车辆的所有权并非像李某所认为的那样是“自己的车”。此时李某开走所谓“自己的车”,就已经触犯法律关于盗窃罪的规定了。(来源:齐鲁晚报)
http://news.163.com/15/0508/22/AP4KQNDQ00014AED.html
车主开车盗窃自已的汽车,真不知道这个脑残法官怎么想出来的。
不过还是有明白法官的。
次日夜晚,车主甲潜入放置被扣车辆的机关大院,悄悄拨开大门,偷偷将被扣车辆驶离。案发后,对案件的定性,存在着两种不同的意见。
[分歧]第一种意见认为,甲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其理由是:公路运输管理部门依法扣押车辆是合法占有。该占有权的变更,需通过法定程序。而甲虽为车辆的所有权人,但对合法扣押的车辆已无占有权。故其采用秘密窃取的方法,非法占有被扣车辆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应以盗窃定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盗窃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其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甲的行为与盗窃罪构成的客体要求不符,所以不构成盗窃罪。
[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财物被扣押并不发生所有权的转移,只是对所有权行使的限制。财物所有权因买卖、赠与、互易等法律行为,以及被继承人死亡等法律事件而发生转移,也可因国家司法机关根据法律没收财物而使所有权转归国家。但是,依法被扣押的财物,只是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不准被扣押物的所有权人对该财物使用和处分,并不发生所有权的转移和所有权人变更的法律后果。换言之,所有权人对被扣押财物没有丧失所有权。因此,所有权人对被扣押物秘密取得的行为,虽也属非法,但不构成对所有权的侵犯。
二、非法占有的内涵是对所有权的侵犯所谓非法占有公私财物,是指行为人意图非法改变财物所有权。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收分的权利。刑法中的“占有”,不是指行为人仅仅以取得占有权为满足,而是对所有权各项权能的整体侵犯。所以,刑法规定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而不是占有权。不仅刑法对“非法占有”概念的内涵这样规定,我国民法学对此也有同样的解释,即非法占有是指既非依据与所有权人的约定,又非根据法律的规定,非所有权人将他人之物占为己有。当秘密取得的行为只侵犯合法占有权而非所有权的全部权能时,该行为的性质就会因合法占有财物的主体不同而各异。
三、不同的扣押权主体决定非法取得被扣押物行为的性质。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司法机关和部分行政执法部门可依法对单位或公民的财产采取查封、冻结、扣押等强制措施。在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中,财物的所有权人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公、检、法三机关依法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的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如情节较轻,则可依法予以罚款、拘留;如情节严重,则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在这里需要说明的是:所有权人对其被依法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实施“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等行为,既可用公开方法,也可用秘密手段。
由司法机关以外的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含地方性法规),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后,行政管理相对人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的行为性质,因未侵犯所有权而不构成盗窃罪。尽管该行为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客观方面实施了非法转移合法扣押的财物的行为,且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可是刑法未将所有权人侵害行政机关依行政法规扣押的财物的行为规定为犯罪,所以,依罪刑法定原则,该行为不构成犯罪,对该行为只能按照行政法规给予处罚。
综上所述,所有权人秘密取得被依法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的行为性质,只是妨碍社会管理秩序或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不构成对财产所有权的侵犯。江西省吉水县法院 刘皓
shshsh 发表于 2015-6-19 18:29
不过还是有明白法官的。
次日夜晚,车主甲潜入放置被扣车辆的机关大院,悄悄拨开大门,偷偷将被扣车辆驶离 ...
你的这篇文章,是从 光明网 上查询的吧?
shshsh 发表于 2015-6-19 18:28
车主开车盗窃自已的汽车,真不知道这个脑残法官怎么想出来的。
你说的这个案例,在法学界有相当大的争议………. 双方都引经据典,说了很多的道理。不是你那一句“脑残”就可以评判的。
你的这篇文章,是从 光明网 上查询的吧?
不是,网上搜了段。


盗窃我觉得算不上。

盗窃我觉得算不上。
盗窃我觉得算不上。
是盗窃没问题,车辆被扣不属于自己占有的状态
是盗窃没问题,车辆被扣不属于自己占有的状态
扣押只是所有权受限,不是所有权变更,真是所有权变更,变成了交警队的车子,交警队完全可以把车子卖了,把钱分了。车主找来,直接告诉他,所有权变了,跟你没关系,哪凉快哪待着去。

shshsh 发表于 2015-6-20 14:07
扣押只是所有权受限,不是所有权变更,真是所有权变更,变成了交警队的车子,交警队完全可以把车子卖了, ...


查扣车辆,一定时间不来处理是可以拍卖或者强制报废的。

这个案例本来就是有争议的,不同学派之间的。

不能因为你赞成其中一派,就可以说另一派“脑残”

如果是我赞成第一种学派,是不是也可以说第二种说法的“脑残”??
shshsh 发表于 2015-6-20 14:07
扣押只是所有权受限,不是所有权变更,真是所有权变更,变成了交警队的车子,交警队完全可以把车子卖了, ...


查扣车辆,一定时间不来处理是可以拍卖或者强制报废的。

这个案例本来就是有争议的,不同学派之间的。

不能因为你赞成其中一派,就可以说另一派“脑残”

如果是我赞成第一种学派,是不是也可以说第二种说法的“脑残”??
查扣车辆,一定时间不来处理是可以拍卖或者强制保费的。

这个案例本来就是有争议的,不同学派之间的。 ...
9o%的车主都会这样想的。
9o%的车主都会这样想的。
被强制对象,当然都倾向于对自己有利的解释啦。

同理,大部分执法者也倾向于第一种解释。

因为,私自开走被依法暂扣的车辆显然是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却又没有合适的处罚依据,不是很尴尬吗??
9o%的车主都会这样想的。
社会科学这玩意儿,永远有争议。每个人当然都倾向于对自己有利的解释。

简单来说,现在的儒家真的和两千多年前孔子的学说一模一样??

世界各大宗教没有不分派的,都认为自己是正统。

没有所谓的绝对公平公正,一万个人眼里就有一万个哈姆雷特。

每个人看同一个问题时,不可避免会参杂进自己的主观看法
社会科学这玩意儿,永远有争议。每个人当然都倾向于对自己有利的解释。

简单来说,现在的儒家真的和两 ...
哪天把第一派里叫得最凶的几个人车给扣了,然后卖了,看他们怎么说?
哪天把第一派里叫得最凶的几个人车给扣了,然后卖了,看他们怎么说?
在法定期间没,去把违法处理了,车不就拿回去了??

法定期间内,你凭什么卖人家车??那是人家合法财产。
遗憾啊,当年在清华蹭课的时候不知道这种案子。不然一定要问问张明楷......那时候他正在讲盗窃罪。他是最喜欢这种问题的了,上课的时候经常出些这种问题来考大家。可惜.....再也没有机会了。
不算盗窃,是不是该算抗法了?假如法院查封某人财产但未处置,此人去偷出来了算不算盗窃?
遗憾啊,当年在清华蹭课的时候不知道这种案子。不然一定要问问张明楷......那时候他正在讲盗窃罪。他是最喜 ...
木有用    ╮(╯▽╰)╭

一家之言,每个学派都有自己的理论
caesar1223 发表于 2015-6-20 15:09
木有用    ╮(╯▽╰)╭

一家之言,每个学派都有自己的理论
老兄啊,张明楷,是国内刑法学的NO.1吧?貌似当年参与过制定刑法的.....而且以前司法考试这部分的题,就是他出的,这几年是不是还命题,我就不知道了。当时在清华的时候,他的课,来听的人那叫一个多。
所以说不客气的说,这部分,他说的解释,可以说在某种程度上,就等于是立法者说的。
记得那时候,N多的人想找他透题,包括他很熟悉的人。他总是说,干脆我给你钱帮你报一个辅导班吧。人家是有严格的操守的...........
所以说,很多人,抱着这样的目的来听他的课。他上课不透题,但是肯定是要宣传他的思维方式或者理念的。认真听的话,考试的时候就能够比较好的搞明白出题人的想法,就好答题了。
反正那时候,听课也是不花钱的,只要你愿意来听.....就是要早早的去占位置,不然肯定是要后面站着的。这样,起码比上辅导班要更靠谱,就是更辛苦.......
对了,补充下,我说的,都是10年前的事情......现在不知道清华是不是还这样。
老兄啊,张明楷,是国内刑法学的NO.1吧?貌似当年参与过制定刑法的.....而且以前司法考试这部分的题,就 ...

某有用啊,除非是明文的司法解释,否则永远就有争议。

很多明文规定还有人不认同呢。

有他解释,其他人就全服??首先,卤煮就不服
caesar1223 发表于 2015-6-20 15:59
某有用啊,除非是明文的司法解释,否则永远就有争议。

很多明文规定还有人不认同呢。
楼主服不服,无所谓啊.....只要是法院的法官服就可以。
记得当年清华的另一位老师就说过.....(他不参与司法考试命题,但是去辅导班,而且是律师),说,我就喜欢去辅导班....能够让很多同学认识我。等我开庭的时候,A律师说:老师好,我是**级辅导班的....A律师说:老师好,我是**级辅导班的。检察官下面说:老师好,我是清华**级的......
不是玩笑,真的。话说,在法庭上,看到昔日的老师在场,有多少位律师检察官法官能够心里那么有底?
现实中有这样一种犯罪手法:以种种理由向路人接打手机,尔后,人机不知去向。

楼主能告诉我这是盗窃还是诈骗?
你能回答这个问题,才能对这种司法实践争议问题有正确的认知。
shshsh 发表于 2015-6-20 14:07
扣押只是所有权受限,不是所有权变更,真是所有权变更,变成了交警队的车子,交警队完全可以把车子卖了, ...
问题是还有装作不知情,甚至理直气壮的表现。

同理,比如委托货运公司运输一辆汽车,然后半夜从运输仓库偷走,然后再向运输公司索赔,你说是啥呢?
星の在り処 发表于 2015-6-20 16:54
现实中有这样一种犯罪手法:以种种理由向路人接打手机,尔后,人机不知去向。

楼主能告诉我这是盗窃还是 ...
当然是诈骗了。
shshsh 发表于 2015-6-20 14:53
哪天把第一派里叫得最凶的几个人车给扣了,然后卖了,看他们怎么说?
扣了,卖了,这是怎么来的?为啥扣,为啥卖?

这么说的话,哪天别人把借给你的东西再偷回去,然后再管你要,拿不出来就索赔,看你又怎么说。

involute 发表于 2015-6-20 17:12
扣了,卖了,这是怎么来的?为啥扣,为啥卖?

这么说的话,哪天别人把借给你的东西再偷回去,然后再管 ...


这就是诈骗了。不是盗窃 。
involute 发表于 2015-6-20 17:12
扣了,卖了,这是怎么来的?为啥扣,为啥卖?

这么说的话,哪天别人把借给你的东西再偷回去,然后再管 ...


这就是诈骗了。不是盗窃 。
这就是诈骗了。
诈骗?诈骗是“虚构事实”,“非法占有”为手段。你既然说偷自己的东西不是非法占有,又怎么说是诈骗?

还是捋捋你脑子吧,自己都前后矛盾。
involute 发表于 2015-6-20 17:21
诈骗?诈骗是“虚构事实”,“非法占有”为手段。你既然说偷自己的东西不是非法占有,又怎么说是诈骗?
...
我说偷自己的东西不是盗窃,没说不是诈骗。
刚刚咨询了下.....目前,通行的说法,是占有说。当时民警属于合法占有该车辆,所以说那个人偷走了,仍然属于盗窃。
如果按照所有说,就不属于盗窃了。但是,所有说,不为认可,因为一旦认可,很多法律问题无法解释........
我说偷自己的东西不是盗窃,没说不是诈骗。

我都告诉你诈骗的前提是非法占有了,偷自己东西不算非法占有,又怎么构成诈骗?
involute 发表于 2015-6-20 18:05
我都告诉你诈骗的前提是非法占有了,偷自己东西不算非法占有,又怎么构成诈骗?
算非法转移了。
刚刚咨询了下.....目前,通行的说法,是占有说。当时民警属于合法占有该车辆,所以说那个人偷走了,仍然属 ...
法律落后于时代了。

shshsh 发表于 2015-6-20 18:23
算非法转移了。


好,你提到了“非法”,请问是非的什么法。非法过程构成什么行为,如何处罚。
shshsh 发表于 2015-6-20 18:23
算非法转移了。


好,你提到了“非法”,请问是非的什么法。非法过程构成什么行为,如何处罚。
shshsh 发表于 2015-6-20 17:11
当然是诈骗了。
你确定么?

再给你一次回答机会,然后公布答案。

pussydoggy 发表于 2015-6-20 18:01
刚刚咨询了下.....目前,通行的说法,是占有说。当时民警属于合法占有该车辆,所以说那个人偷走了,仍然属 ...


所有权这东西本来内涵就很广阔,具体个案有不同认识。实践看重的是占有控制,以及牟取利益、造成损失的两方后果。
这案子还有个特征被忽略了,行为人从实施行为中牟利了,这是有罪认识的一个砝码。
pussydoggy 发表于 2015-6-20 18:01
刚刚咨询了下.....目前,通行的说法,是占有说。当时民警属于合法占有该车辆,所以说那个人偷走了,仍然属 ...


所有权这东西本来内涵就很广阔,具体个案有不同认识。实践看重的是占有控制,以及牟取利益、造成损失的两方后果。
这案子还有个特征被忽略了,行为人从实施行为中牟利了,这是有罪认识的一个砝码。
shshsh 发表于 2015-6-20 18:40
法律落后于时代了。
不知道您在哪里高就?全国人大法工委,还是最高法?
前些年最高法的判例选,里面有类似的案子..........
好,你提到了“非法”,请问是非的什么法。非法过程构成什么行为,如何处罚。
我又是律师,也不是法官,这么专业的条文我怎么知道。
不知道您在哪里高就?全国人大法工委,还是最高法?
前些年最高法的判例选,里面有类似的案子..........
平民老百姓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