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财税方面的专家么?问一个税收方面的业务问题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8 01:41:24


税务机关作出的对纳税人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如定税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后,应加盖县(区)级人民政府下属税收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公章还是县(区)级下属税收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专用章?


税务机关作出的对纳税人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如定税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后,应加盖县(区)级人民政府下属税收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公章还是县(区)级下属税收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专用章?
行政公章

业务专用章是啥?
应该是县区吧,很多行政执法权乡镇是没有的

zn5203152 发表于 2015-6-18 20:29
行政公章

业务专用章是啥?


行政公章都知道:某省某市某区地方税务局,中间一颗星。
这个业务专用章我也是第一次看到:抬头是某省某市某区地方税务局,中间一颗星,下面还有一行小字:税收业务专用章02(表示所属科室税源管理二科的意思吧)。
谢谢你的证实,事情是这样的:之前我所制作的对纳税人的文书一概加盖区局的行政公章。今天我制作好几份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和送达回证后去区局办公室加盖行政公章,被办公室副主任告知:征管科长指示,对纳税人的此类文书一律加盖新配发的税收业务专用章。我觉得莫名其妙——这个税收业务专用章有法律效力?办公室副主任说对纳税人(个体户)盖税收业务专用章,对单位盖行政章。我TM当场就醉了。我不读书不看报都知道,纳税人就是法定意义上的课税主体,就是法定意义上具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到你这里怎么把个体户和单位区别对待呢?单位不也是法人么?后来官司打到征管科长那里,征管科长说这是税收业务,应该加盖税收业务专用章。我说你这个说法有问题,税务机关是依法作出对外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的(对引用的法律条文文书上写的清清楚楚),就不可避免出现一个税收的强制性问题。你盖个税收业务专用章,法律效力何在?税收主体何在?执法主体何在?你让我们在对外的文书上盖这个章会闹笑话的。
然后今天征管科长在单位内部网上再次重申:对纳税人的文书(含责令限期改正书)一律加盖税收业务专用章。我给他回复:保留意见,拒不执行。
谁愿意盖业务专用章谁盖去,经我手制作的对外文书我只盖行政章。你区局办公室要是不给我该行政公章,我就不执这个法。
zn5203152 发表于 2015-6-18 20:29
行政公章

业务专用章是啥?


行政公章都知道:某省某市某区地方税务局,中间一颗星。
这个业务专用章我也是第一次看到:抬头是某省某市某区地方税务局,中间一颗星,下面还有一行小字:税收业务专用章02(表示所属科室税源管理二科的意思吧)。
谢谢你的证实,事情是这样的:之前我所制作的对纳税人的文书一概加盖区局的行政公章。今天我制作好几份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和送达回证后去区局办公室加盖行政公章,被办公室副主任告知:征管科长指示,对纳税人的此类文书一律加盖新配发的税收业务专用章。我觉得莫名其妙——这个税收业务专用章有法律效力?办公室副主任说对纳税人(个体户)盖税收业务专用章,对单位盖行政章。我TM当场就醉了。我不读书不看报都知道,纳税人就是法定意义上的课税主体,就是法定意义上具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到你这里怎么把个体户和单位区别对待呢?单位不也是法人么?后来官司打到征管科长那里,征管科长说这是税收业务,应该加盖税收业务专用章。我说你这个说法有问题,税务机关是依法作出对外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的(对引用的法律条文文书上写的清清楚楚),就不可避免出现一个税收的强制性问题。你盖个税收业务专用章,法律效力何在?税收主体何在?执法主体何在?你让我们在对外的文书上盖这个章会闹笑话的。
然后今天征管科长在单位内部网上再次重申:对纳税人的文书(含责令限期改正书)一律加盖税收业务专用章。我给他回复:保留意见,拒不执行。
谁愿意盖业务专用章谁盖去,经我手制作的对外文书我只盖行政章。你区局办公室要是不给我该行政公章,我就不执这个法。
应该是县区吧,很多行政执法权乡镇是没有的
说的就是县区税务局,乡镇的税务所是没有资格的。
行政公章都知道:某省某市某区地方税务局,中间一颗星。
这个业务专用章我也是第一次看到:抬头是某省某 ...
这个应该叫部门章,真要说只能内部使用,今年所得税汇算,申报前叫专管员盖这个,大厅才受理
关键是所谓“业务”如何界定,这个应该有明确规定,而不是某某人说了算。
通常来说对外的正式公文(有文号)是要用行政公章的,但某某专用章对外的也不是没有,比如最新的不动产登记证书上用的就是不动产登记专用章。

具体可以参考一下山东地税局的文件吧,里面说:“税收业务专用章适用于办税服务厅接收纳税人涉税资料或接受纳税人各种涉税申请时产生的确认资料或相关文书,具体包括税务登记表、纳税申报表、代开发票资料、简易处罚文书、税务机关受理回执、税务文书领取通知书(单)和其他有关税务事项申请文书。税收业务专用章也适用于地税机关内部相关部门间资料或文书的流转。”(http://www.sdds.gov.cn/art/2014/6/27/art_13619_999334.html)

其他地方应该有类似的规定才对,没有的话,就应该出台类似的规定,而不是随意乱来。

zn5203152 发表于 2015-6-18 22:45
这个应该叫部门章,真要说只能内部使用,今年所得税汇算,申报前叫专管员盖这个,大厅才受理


部门章我们也有,就是某省某市某区地方税务局,中间一课星,底下一行字:税源管理二科。
现在又冒出个税收业务专用章,并且要我们在制作的对外文书上加盖这个章 我实在理解不能。
zn5203152 发表于 2015-6-18 22:45
这个应该叫部门章,真要说只能内部使用,今年所得税汇算,申报前叫专管员盖这个,大厅才受理


部门章我们也有,就是某省某市某区地方税务局,中间一课星,底下一行字:税源管理二科。
现在又冒出个税收业务专用章,并且要我们在制作的对外文书上加盖这个章 我实在理解不能。
关键是所谓“业务”如何界定,这个应该有明确规定,而不是某某人说了算。
通常来说对外的正式公文(有文号 ...

核定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书,这些都是有正式文号的对外具有法律效力的公文啊。
老侦察兵 发表于 2015-6-18 23:06
核定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书,这些都是有正式文号的对外具有法律效力的公文啊。
以我的理解,对外的是尽量不要用业务专用章,除非已有文件明确规定。

你可以去查一下你们省局或市局有没有相应的文件规定,启用新的公章不可能没有相应的文件。

如果没有的话,上报局务会议建议做具体规定,最好能出正式文件,而不应该由某个科长说了就算。

如果最后的正式文件出来后,具体规定跟那个科长的意见一致的,虽然感觉不是特别规范,但这样好歹有正式公文做背书,起码有个依据。
以我的理解,对外的是尽量不要用业务专用章,除非已有文件明确规定。

你可以去查一下你们省局或市局有 ...
谢谢指点!
刚才上省局和市局的网站看了下没有发现启用税收业务专用章的相关事项及其规定。明天再去单位问问。
新的税收征管法规定了,税务分局和税务所有权盖章,是该单位的行政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