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是公安押人取證的利器有必要檢討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30 04:29:55
  
  
在大陸刑事案件實務中,拘留是常態,保釋是例外刑事訴訟法規定拘留/羈押權不是由獨立的第三方(法院)行使或審查,而是由公安和檢察院共同行使
刑事訴訟拘留的期限最長為14日。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拘留期限最長為37日。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兩個月。如果犯罪嫌疑人在逮捕以前已被拘留的,拘留的期限不包括在偵查羈押期限之內刑事拘留是公安,偵查階段是檢察院目前,當事人的取保候審只能向公安申請,由公安審查和批准,對當事人不服和救濟途徑不足公安常在證據不足情況下申請延長拘留,卷中移送檢察院後,檢察官又認為證據不足先退回公安重新調查(退檢),又是延長羈押,可以退兩次,一個案子拖4,5月才審是常態
偵查一但陷入困難,長期羈押制度就是公安辦案的保障,目前經常出現不應羈押案件而先押人找證據甚至羈押期限比刑期還長的案件人身自由是憲法重要的基本權,羈押是非必要才採取之最後手段。由公安機關執行刑事拘留的制度實在存在不少問題

  
  
在大陸刑事案件實務中,拘留是常態,保釋是例外刑事訴訟法規定拘留/羈押權不是由獨立的第三方(法院)行使或審查,而是由公安和檢察院共同行使
刑事訴訟拘留的期限最長為14日。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拘留期限最長為37日。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兩個月。如果犯罪嫌疑人在逮捕以前已被拘留的,拘留的期限不包括在偵查羈押期限之內刑事拘留是公安,偵查階段是檢察院目前,當事人的取保候審只能向公安申請,由公安審查和批准,對當事人不服和救濟途徑不足公安常在證據不足情況下申請延長拘留,卷中移送檢察院後,檢察官又認為證據不足先退回公安重新調查(退檢),又是延長羈押,可以退兩次,一個案子拖4,5月才審是常態
偵查一但陷入困難,長期羈押制度就是公安辦案的保障,目前經常出現不應羈押案件而先押人找證據甚至羈押期限比刑期還長的案件人身自由是憲法重要的基本權,羈押是非必要才採取之最後手段。由公安機關執行刑事拘留的制度實在存在不少問題

中國應該參考日本,德國或英美等國家,將羈押交給法院,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不具有羈押許可權,檢察機關僅能向法院申請羈押,最後羈押于否由法官決定。


本人建議:

1.取消公安和檢察院的羈押權,廢止公安機關的刑事拘留制度。


2.若涉及犯罪應明文規定公安機關於24或48小時內將犯罪嫌疑人移送法院提審,由檢察機關的檢察官向法院申請羈押,法官聽取檢察官意見及詢問被告後作出是否作出羈押的裁定,若犯罪嫌疑不足立即釋放,不需要羈押的可以改為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犯罪嫌疑人及其律師對羈押裁定不服可以抗告,檢察院也可以抗告


3.取消先刑事拘留再批准逮捕之決定,犯罪嫌人從被抓獲一刻就立即“逮捕”接著就是移送法院請求羈押,公安機關的羈押權回歸法院,檢察機關也沒有權批准羈押
能不能先把法条看对了,这就不有劳外国朋友操心了!
難道我說錯哪裡嗎?我不是中國的律師或國考生不會一字不漏的背法條,但是原則內容基本正確,以我對中國法律的認識和實務經驗。我本身也是學法律的
告诉你了,你先看看法条。连最基本的法律条文内容都理解错误,法律时限这是原则问题,就这错的离谱。明白了,原来你这是高层次,只考虑立法。
美剧看多了
楼主真是痴人说梦话
可以啊!按照LZ的意思来吧!看看有几个人交的出保释金的。
不要忘记了,即使照抄西方的法例,保释金数额也是法官说了算,重罪需要巨额保释金交保。然后一半的警察估计要改行去追逃了因为全是弃保的
敢情刑事诉讼法是违宪的?

在大陸刑事案件實務中,拘留是常態,保釋是例外刑事訴訟法規定拘留/羈押權不是由獨立的第三方(法院)行使或審查,而是由公安和檢察院共同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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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告诉你是“共同行使”?刑事诉讼法没告诉你公安拘留的人检察院可以放?没告诉你检察院放的人法院在提起公诉后还可以逮捕?

拘留的期限不包括在偵查羈押期限之內,刑事拘留是公安,偵查階段是檢察院。目前,當事人的取保候審只能向公安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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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看完了没?你还学法律的、中文学好了米?
侦查阶段从公安立案之日开始、侦查终结移送检察院审查之日为止。羁押期限从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之日起——哪怕看过任何一份刑事判决的人都明白,刑期从采取羁押之日起计算折抵。侦查期限(伪命题,侦查终结或撤案前侦查就没有期限)、羁押期限是两个概念,所谓侦查羁押期限指羁押期限,不要断章取义。
取保候审只能向公安申请?“第九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什么时候检察机关告诉你他们不接受的?只要他们愿意,法定干预的手段大把的。

“第三条 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刑事訴訟法規定拘留/羈押權不是由獨立的第三方(法院)行使或審查”又是伪命题,羁押涉及权益的双方是嫌疑人及其家属、代理人相对于侦查机关,第三方一直存在——检察院,人家在侦查期间的工作就是监督侦查行使、而非行使侦查;进入公诉阶段后,公安退出,嫌疑人被告方、检院公诉方、法院审判方,依然三方。SO,法院提前介入侦查阶段首先是违法的,其次是违宪的——宪法规定,法律实施的监督机关是检察机关、法院只是审判机关。

综上,LZ是学法律的,我相信。但我更相信LZ想检讨的不是公安的刑事拘留,而是我国的刑事诉讼结构。那是我国最高立法机关的盘口——内政,不劳友邦人士操心。
PS,友邦人士一直对我国公安两项权力极为不满:继续盘问、刑事拘留——早十年我就听说啦。
taipeicity 发表于 2015-3-19 18:44
難道我說錯哪裡嗎?我不是中國的律師或國考生不會一字不漏的背法條,但是原則內容基本正確,以我對中國法律的 ...
以我對中國法律的認識和實務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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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对国内法律和实务很了解吗?
说说吧,检察机关在侦查阶段到底拥有何种权力、通过何种途径实施侦查监督?

想好了再答,千万说全了,别劳烦我补充常识,以得出你其实不识实务的“不良”臆断。

奇了怪了,友邦法律从业人士对中国法律有实务经验。我怎么记得上次港区的律师在提交证据材料时,还是委托国内律师代理的?什么时候中国的司法机关允许友邦法律从业人员从事法律实务的?
jacker_tao 发表于 2015-3-19 20:59
可以啊!按照LZ的意思来吧!看看有几个人交的出保释金的。
不要忘记了,即使照抄西方的法例,保释金数额也 ...
呵呵,社会危险性这样的高档话题么?
woyingzhi 发表于 2015-3-19 18:36
能不能先把法条看对了,这就不有劳外国朋友操心了!
有支持“两个中国”或“一中一台”的嫌疑 ......  
楼主圣明,我也觉得公安机关管的事太多……
我认为,一个命案,两个搭档,三方扯皮,搞上个十年八年,最后把受害人家属都靠死了…还是眼睁看嫌疑人逍遥…不要太多。
星の在り処 发表于 2015-3-19 23:10
呵呵,社会危险性这样的高档话题么?
不需要危害性这么高级。
按照LZ的意思都交保待外面,我估计50%以上做不到去报道或者不能按时到庭,一个是诚信问题,还有一个是法律意识问题,再按照LZ的西方法律,miss这个节点那就是要出warrant了。
再按照西方法律来,长期未缴的交通罚单,也会被出warrant,LZ怎么不提这条呢!其实要照搬的话,全部搬过来吧!我喜欢这条!以后有车的犯事了,全部先查有没有逾期的违章扣回来上庭交钱先。
可以啊!按照LZ的意思来吧!看看有几个人交的出保释金的。
不要忘记了,即使照抄西方的法例,保释金数额也 ...
非重罪本來就不應該羈押,立法應該審酌人權的考量。羈押限制人身自由,如果沒有逃亡或湮滅證據之虞不應該隨便押人。
敢情刑事诉讼法是违宪的?

在大陸刑事案件實務中,拘留是常態,保釋是例外刑事訴訟法規定拘留/羈押權不 ...
大陸是雙軌制,公安和檢察院都有羈押權,刑事拘留起已經是羈押了,拘留就是人身自由被限制最長可以延長37日,再來就是逮捕後偵查階段從新計算,又可以押兩個月再延長。所以我說共同行使是這個意思

為什麼從新計算因為公安拘留跟檢察院基於偵查階段的羈押是兩回事,一個是公安調查,一個是檢察院,公安調查完再送檢察院偵查

如果在台灣檢察官是偵查犯罪的主題,不會警察查完檢察官查,是檢察官指揮警察辦案

我說違憲因為人身自由是憲法規定,非經檢察機關人民法院批准,公安機關執行不准逮捕,但是公安是拘留人再長37日才簽逮捕,那麼這37日被剝奪人身自由是什麼?既不是逮捕也不是判刑,這跟憲法意旨有違



楼主很天真很傻.........
天朝目前法制最大的问题,不是法律缺失,而是执法机构视法律如无物........
警察打记者诿过于屋村管理保安员;未被起诉却被一群大汉软禁在屋里,逢年过节让你公开报平安就是开恩;文弱书生写几个癈字就是颠覆国家,盲炳爬墙是寻衅滋事......
请告诉我,那一件是依足法律办事?
taipeicity 发表于 2015-3-20 12:46
非重罪本來就不應該羈押,立法應該審酌人權的考量。羈押限制人身自由,如果沒有逃亡或湮滅證據之虞不應該隨 ...
谈人权?好吧。谈一谈USS Bataan是咋回事吧 别去google哦
大陸是雙軌制,公安和檢察院都有羈押權,刑事拘留起已經是羈押了,拘留就是人身自由被限制最長可以延長37日, ...
公安侦查完了再送检察院侦查?哪个位面的刑诉法?检察院除了自侦案件不承担任何侦查取证职能,只管审核。检察院的自侦案件不和公安一块儿,你没区分清自以为然。
你对中国法律是网上学的吧,哪个侦查人员亲口告诉你刑事拘留最长37日?媒体爱这么提,记住,只有30日,余下7日是检察机关的审査期限一一审查嫌疑人、审查公安,公安未经检方允许,人都见不着。
逮捕是什么?有证据证明犯罪、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是前提,有期徒刑至少6个月,连同刑拘逮捕用完三个月羁押期比刑期还长这结论你怎么算出来的?你替我找份逮捕后低于6个月有期徒刑的判决出来?刑期执行是从执行刑事拘留之日起算,而非你以为从新计算。
至于延长羁押期限,公安无权决定,对口检察院也无权,那得提请上一级检察院。能提请的是什么案子。小偷小摸的提着玩儿,别说别人,我都怕把人吓死。
刑诉法号称什么?小宪法,人大依据宪法制订的国家法。最近修订,全国征意,各方为争权益那个惨烈,立法兼宪法审议机关自己都没说先行拘留违宪,你凭什么说违宪?凭你无论书本还是现实的一知半解?
岛上的刑诉制,学美不像,学日不像,自个儿把自己操心好吧。
需要友邦人士好意检讨,我们的立法层一直在检讨,不劳您说一半藏一半的指点。
比如,如果充许辩诉交易,我也觉得没必要那么辛苦一一那不是有病么。
非重罪本來就不應該羈押,立法應該審酌人權的考量。羈押限制人身自由,如果沒有逃亡或湮滅證據之虞不應該隨 ...
非重罪?如果你一定要横比,我们的刑事轻罪就是你们的重罪;我们的重罪是你们的严重犯罪。
你们的轻罪么?对不起,我们这儿不是犯罪…so,您的一切法律解释在国内没用,首先,您的一切法律依据缺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订这一先决条件。
星の在り処 发表于 2015-3-20 14:17
公安侦查完了再送检察院侦查?哪个位面的刑诉法?检察院除了自侦案件不承担任何侦查取证职能,只管审核。 ...
他连补侦都不懂,你还真会当真啊!他是来娱乐大家的
检讨?我们反对脱离实际、不加区分的指手划脚。
这是立法阶层的思考,第二章主讲,人大内务头目;另一章主讲,大陆公安法制头目。
他连补侦都不懂,你还真会当真啊!他是来娱乐大家的
其实,我们论坛最上进的是白猫…奔三的人啦,还有志于其他挑战性岗位。
星の在り処 发表于 2015-3-20 14:46
其实,我们论坛最上进的是白猫…奔三的人啦,还有志于其他挑战性岗位。
白猫才奔三?有前途!
吃药啦,你是不是还要建议中国实行三权分离啊
jacker_tao 发表于 2015-3-20 14:53
白猫才奔三?有前途!
那是大大的有,一个问题就把我问倒啦:刑法、刑诉法、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知识点有哪些,快告诉我。


我竟然无言以对
那是大大的有,一个问题就把我问倒啦:刑法、刑诉法、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知识点有哪些,快告诉我。
...
天啊,土肥圆猫这是要逆天啊!杠杠的
woyingzhi 发表于 2015-3-20 15:46
天啊,土肥圆猫这是要逆天啊!杠杠的
过两天那就是只穿红色裤衩的飞猫。
其实,我们论坛最上进的是白猫…奔三的人啦,还有志于其他挑战性岗位。
为了脱离苦海啊…………

我是被bi的…………
那是大大的有,一个问题就把我问倒啦:刑法、刑诉法、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知识点有哪些,快告诉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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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随便说了两点我就翻了一下午书…………
caesar1223 发表于 2015-3-20 17:30
你随便说了两点我就翻了一下午书…………
那个,要是一样都没猜中怎么办?
那个,要是一样都没猜中怎么办?
凉拌,反正我没抱啥希望
daimondchanwai 发表于 2015-3-20 13:10
楼主很天真很傻.........
天朝目前法制最大的问题,不是法律缺失,而是执法机构视法律如无物........
警察 ...
最大的对法律的不尊重,本来就是在堂而皇之非常公开的执行着。
比如共产党给自己执行家法,名为双规。
把人囚禁到宾馆里面去,没有任何法律条文的保障,而且还在公开实行了很多年。
caesar1223 发表于 2015-3-20 18:16
凉拌,反正我没抱啥希望
你也是蛮拼的也。
公安部....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决定》...
要求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


这是本论坛另一个话题的转贴文章.
司法机构堂而皇之的表明服膺政党.
你也是蛮拼的也。
今天我们路口考核分数垫底,听说了考核标准以后,更坚定我逃离苦海的决心。

这考核标准基本就是早晚高峰,路口要站五个花瓶,如果要保畅,请再加人手。

一群喜欢拍脑袋的213定的考核标准
你也是蛮拼的也。

一天到晚穷忙活,脚打后脑勺,还出力不讨好的破活儿

爱谁谁吧
最大的对法律的不尊重,本来就是在堂而皇之非常公开的执行着。
比如共产党给自己执行家法,名为双规。
...
纸牌屋那个党鞭也是人材啊。
daimondchanwai 发表于 2015-3-20 19:13
......公安部....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决定》...
要求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 ...
这个没啥,习是国家主席的身份,而且公安部也可以理解为公安部的党委系统。反正是一个机构两个牌子,完全可以这么理解。并不违反法律精神。
ALEXANDER123 发表于 2015-3-20 19:50
纸牌屋那个党鞭也是人材啊。
双规毫无疑问是最不符合法制的制度,关键是被公开毫无保留的在执行。
但是这种违反人权的事情,却并不被西方那些总是热爱人权的机构抨击,本身就反应他们根本不关心中国的人权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