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回应“查扣变卖46公斤黄金”:处理确实违规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8 13:53:42
http://china.huanqiu.com/article/2015-02/5603332.html

      央广网吉林2月5日消息(记者肖源)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中国之声与央广网最近关注了“吉林市商人于润龙46公斤黄金被查扣,随后被警方变卖”一事。吉林警方回应查扣46公斤黄金案:按规定赔偿384万昨天下午,吉林市警方就事件中的众多疑点,作出解释,并且承认当时对黄金的处理,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2002年,吉林桦甸籍商人于润龙,携带46公斤黄金前往深圳进行交易,被司法机关以“涉嫌非法经营罪”批捕,这46公斤黄金也被查扣。就在案件审查起诉期间,国务院下发文件,收购、买卖黄金行为将不再构成非法经营犯罪。但自从被拘留开始,于润龙多次被捕、多次受审,即便最终被判无罪,于润龙的46公斤黄金,还是没能找回来。

   关于此案,包括媒体在内的社会公众,仍有许多疑问。比如,在没有生效的法律文书之前,吉林市公安局当初为何要急于变卖扣押的46384克黄金?对此,吉林市公安局法制支队支队长王有朋的解释是,当初办案民警对法律的规定理解不到位,是此案缘起的主要原因:

   王有朋:当时民警之所以作出这样的行为,按照当时的法律,(于润龙的行为)肯定是构成犯罪了,涉案财物要处理。黄金按照当时的法律,是一种特殊物,是严格管制的,公安民警在对法律不是太熟知的情况下,按照《金银管理条例》第14条,公安机关没收的金银,必须交售给中国人民银行,然后变价款要上缴国库。对这一条,当时这么理解这么做了,但当时的理解也是错的,交售的前提是没收,没收就要有没收权,但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对这笔黄金,是没有没收权的。

   王有朋说,此外,考虑到当时这笔扣押物的特殊性,公安机关当年也的确没有保管如此巨额财物的能力。因此,将所扣押的黄金变卖,并将变卖款380余万上交国库。2005年,于润龙终审被判决无罪之后,吉林市公安局 又于2012年8月13日再次将其逮捕。法院的生效判决为何被“推翻”?王有朋说,当初公安机关只是执行法院的决定,而法院,则是依据刑事诉讼法,依法启动再审程序:

   王有朋:据卷宗记载, 8月13日,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决定对于润龙进行逮捕,然后由我局执行,也就是说法院决定逮捕,由公安机关执行。法院是在什么前提下作出逮捕决定呢?是中级人民法院依照院长发现程序,启动了审判监督程序,也就是再审程序。

   最终,于润龙再审终审被判无罪。于润龙称,目前,他请求吉林市公安局返还被扣押的黄金原物,但遭拒绝。今年1月4号,于润龙收到了《吉林市国家赔偿决定书》,政府同意按当时变卖黄金的价款,也就是380余万元赔偿于润龙。

   但于润龙称,无法接受这一结果,因为这超过46公斤的黄金,根据现在的金价,折合人民币近1200万元:

   于润龙:法律如果判我有罪了,那该没收的没收,该上缴的上缴,如果法律没判我有罪 ,没判没收,那你是不是应该给我?应该给我的话,给我什么?事实上,法院对精神损害和其它的东西都作出赔偿了,那么所扣押的涉案财物是不是也应该返还呢?他们也同意返还,那违法处罚的这个损失结果,难道还叫当事人去承担吗?

   王有朋认为,返还原物还是返还变价款,这其中存在对法律的不同理解。于润龙的主张,有行政法学者支持;但警方的决定,也有行政法学者的支持。总之,该案的核心问题——按什么标准赔偿于润龙,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而法律学术界的主张,则有分歧:

   王有朋:变卖拍卖的价款明显低于财产价值的,应当支付相应的赔偿金,但是对于这个财产价值,在理解上产生了歧义,这个财产价值并没有说是什么时候的财产价值,是拍卖变卖时的财产价值,还是作出国家赔偿决定时的财产价值?

   王有朋表示,按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财产被拍卖或者变卖的,应当返还拍卖或变卖的变价款,而这一特殊规定,在法律位阶上,要优先于“返还原物”的规定。更何况,当初公安机关变卖这笔黄金,并不存在低价变卖的情况:

   王有朋:它的立法原意,正是为了防止相应的国家机关,在拍卖变卖时,低价拍卖变卖当事人的财产。如果我们吉林市公安局当时拍卖这笔黄金时,它值384万,我们只拍卖了100万,我们赔偿的时候,当然要按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补齐这284万。

   王有朋说,目前,于润龙不服吉林市公安局的赔偿决定,已经向吉林省公安厅提出行政复议的申请。对于于润龙的赔偿问题,吉林市公安局之前所做的384万元的赔偿决定,处于效力待定状态,最终按什么标准赔偿于润龙,以上级机关的决定或裁决为准:

   王有朋:现在我们作出384万的赔偿决定,不是生效的决定,决定之后,于润龙不服,可以向省公安厅提出复议,无论这个决定或裁决支持不支持我们吉林市公安局作出的决定,我们都将依法严格执行省公安厅的决定和人民法院的判决。

http://china.huanqiu.com/article/2015-02/5603332.html

      央广网吉林2月5日消息(记者肖源)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中国之声与央广网最近关注了“吉林市商人于润龙46公斤黄金被查扣,随后被警方变卖”一事。吉林警方回应查扣46公斤黄金案:按规定赔偿384万昨天下午,吉林市警方就事件中的众多疑点,作出解释,并且承认当时对黄金的处理,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2002年,吉林桦甸籍商人于润龙,携带46公斤黄金前往深圳进行交易,被司法机关以“涉嫌非法经营罪”批捕,这46公斤黄金也被查扣。就在案件审查起诉期间,国务院下发文件,收购、买卖黄金行为将不再构成非法经营犯罪。但自从被拘留开始,于润龙多次被捕、多次受审,即便最终被判无罪,于润龙的46公斤黄金,还是没能找回来。

   关于此案,包括媒体在内的社会公众,仍有许多疑问。比如,在没有生效的法律文书之前,吉林市公安局当初为何要急于变卖扣押的46384克黄金?对此,吉林市公安局法制支队支队长王有朋的解释是,当初办案民警对法律的规定理解不到位,是此案缘起的主要原因:

   王有朋:当时民警之所以作出这样的行为,按照当时的法律,(于润龙的行为)肯定是构成犯罪了,涉案财物要处理。黄金按照当时的法律,是一种特殊物,是严格管制的,公安民警在对法律不是太熟知的情况下,按照《金银管理条例》第14条,公安机关没收的金银,必须交售给中国人民银行,然后变价款要上缴国库。对这一条,当时这么理解这么做了,但当时的理解也是错的,交售的前提是没收,没收就要有没收权,但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对这笔黄金,是没有没收权的。

   王有朋说,此外,考虑到当时这笔扣押物的特殊性,公安机关当年也的确没有保管如此巨额财物的能力。因此,将所扣押的黄金变卖,并将变卖款380余万上交国库。2005年,于润龙终审被判决无罪之后,吉林市公安局 又于2012年8月13日再次将其逮捕。法院的生效判决为何被“推翻”?王有朋说,当初公安机关只是执行法院的决定,而法院,则是依据刑事诉讼法,依法启动再审程序:

   王有朋:据卷宗记载, 8月13日,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决定对于润龙进行逮捕,然后由我局执行,也就是说法院决定逮捕,由公安机关执行。法院是在什么前提下作出逮捕决定呢?是中级人民法院依照院长发现程序,启动了审判监督程序,也就是再审程序。

   最终,于润龙再审终审被判无罪。于润龙称,目前,他请求吉林市公安局返还被扣押的黄金原物,但遭拒绝。今年1月4号,于润龙收到了《吉林市国家赔偿决定书》,政府同意按当时变卖黄金的价款,也就是380余万元赔偿于润龙。

   但于润龙称,无法接受这一结果,因为这超过46公斤的黄金,根据现在的金价,折合人民币近1200万元:

   于润龙:法律如果判我有罪了,那该没收的没收,该上缴的上缴,如果法律没判我有罪 ,没判没收,那你是不是应该给我?应该给我的话,给我什么?事实上,法院对精神损害和其它的东西都作出赔偿了,那么所扣押的涉案财物是不是也应该返还呢?他们也同意返还,那违法处罚的这个损失结果,难道还叫当事人去承担吗?

   王有朋认为,返还原物还是返还变价款,这其中存在对法律的不同理解。于润龙的主张,有行政法学者支持;但警方的决定,也有行政法学者的支持。总之,该案的核心问题——按什么标准赔偿于润龙,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而法律学术界的主张,则有分歧:

   王有朋:变卖拍卖的价款明显低于财产价值的,应当支付相应的赔偿金,但是对于这个财产价值,在理解上产生了歧义,这个财产价值并没有说是什么时候的财产价值,是拍卖变卖时的财产价值,还是作出国家赔偿决定时的财产价值?

   王有朋表示,按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财产被拍卖或者变卖的,应当返还拍卖或变卖的变价款,而这一特殊规定,在法律位阶上,要优先于“返还原物”的规定。更何况,当初公安机关变卖这笔黄金,并不存在低价变卖的情况:

   王有朋:它的立法原意,正是为了防止相应的国家机关,在拍卖变卖时,低价拍卖变卖当事人的财产。如果我们吉林市公安局当时拍卖这笔黄金时,它值384万,我们只拍卖了100万,我们赔偿的时候,当然要按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补齐这284万。

   王有朋说,目前,于润龙不服吉林市公安局的赔偿决定,已经向吉林省公安厅提出行政复议的申请。对于于润龙的赔偿问题,吉林市公安局之前所做的384万元的赔偿决定,处于效力待定状态,最终按什么标准赔偿于润龙,以上级机关的决定或裁决为准:

   王有朋:现在我们作出384万的赔偿决定,不是生效的决定,决定之后,于润龙不服,可以向省公安厅提出复议,无论这个决定或裁决支持不支持我们吉林市公安局作出的决定,我们都将依法严格执行省公安厅的决定和人民法院的判决。

我记得刚爆出这事时,有不少爱国口号最响亮的人为公安局辩护
“2002年,吉林桦甸籍商人于润龙,携带46公斤黄金前往深圳进行交易,被司法机关以“涉嫌非法经营罪”批捕,这46公斤黄金也被查扣。就在案件审查起诉期间,国务院下发文件,收购、买卖黄金行为将不再构成非法经营犯罪。”“最终被判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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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判无罪的依据是什么呢?法律还能往前追溯?
爱国兔小将们被打脸了
政府又打清洁工的脸了,不过估计警版又会有人说高层对基层没有承担了。
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
来自:关于超级大本营
走向你我 发表于 2015-2-5 13:52
差不多就算了!金子不会再生金子的。贪婪也是罪恶。

来自:关于超级大本营
退还等量黄金不就得了,多简单的事。
退还等量黄金不就得了,多简单的事。
根子还是公安部门这一趟生意亏大了,不想认账呗。
梦帝 发表于 2015-2-5 13:57
退还等量黄金不就得了,多简单的事。
的确应该这么做。
差不多就算了!金子不会再生金子的。贪婪也是罪恶。   来自:关于超级大本营
恐怕贪婪的不是当事人,而是有关部门!
走向你我 发表于 2015-2-5 13:52
差不多就算了!金子不会再生金子的。贪婪也是罪恶。

来自:关于超级大本营
退还等量黄金  公平合理
没有没收权?昨天听新闻讲说承认违规,原来根子在这里
那要当年给工商没收了,现在怎么办?
长河落月 发表于 2015-2-5 12:30
“2002年,吉林桦甸籍商人于润龙,携带46公斤黄金前往深圳进行交易,被司法机关以“涉嫌非法经营罪”批捕 ...
案件审查起诉期,还没有判决
确实应该退黄金
lixiaoyong 发表于 2015-2-5 15:40
案件审查起诉期,还没有判决
这个案子是黄金,要是当初警察部门扣押的是10台奔驰车,马上拍卖,不知道这个当事人现在是要车呢还是要钱呢?
长河落月 发表于 2015-2-5 15:57
这个案子是黄金,要是当初警察部门扣押的是10台奔驰车,马上拍卖,不知道这个当事人现在是要车呢还是要钱 ...
买回和当时一样新旧的同型号奔驰,不知道谁更有压力
梦帝 发表于 2015-2-5 16:02
买回和当时一样新旧的同型号奔驰,不知道谁更有压力。
这还得定制
没准还得重开生产线呢
相关部门亏大了
楼上有些人也太扯了,这和爱国有啥关系?自干五是各种躺枪啊,有意思?有啥不对的该批判就批,但是扣帽子要不得啊,我是自干五,但是我遇见不公平的事情该说就说。某些人是逮谁就咬谁啊。
有个问题不是很懂 看报道于某被查扣时 其行为确实构成犯罪 之后由于法律更改 罪名被取消了  那么问题来啦 法律更改对之前的判决是否有效? 比如说 现在刑法取消了一些罪行的死刑判罚 那之前因为这类罪名被判处死刑的 是否能够据此要求国家赔偿
让公安局退黄金,别是这些黄金已经被某些人吃掉了吧
begripfury 发表于 2015-2-5 16:09
这还得定制
没准还得重开生产线呢
相关部门亏大了
不只是生产线要重新来过了,所有的零部件都要重新开模,并且所有的供应商都不会配合,全部由奔驰来搞定,这得花多少钱啊,够把奔驰来来回回买好多次了吧
YeomanlyTanker 发表于 2015-2-5 16:28
有个问题不是很懂 看报道于某被查扣时 其行为确实构成犯罪 之后由于法律更改 罪名被取消了  那么问题来啦  ...
第一个判决有效,但是当事人可以申请根据后一个法律规定要求改判。一般就是减少刑期,罚款就不退了。
死刑本身就是不可逆的,无法根据后一个法律要去改判。 除非有新证据可以推翻原判决或者案件审理本身的瑕疵。
本案的当事人从未被宣布有罪, 当然应该物归原主。
YeomanlyTanker 发表于 2015-2-5 16:28
有个问题不是很懂 看报道于某被查扣时 其行为确实构成犯罪 之后由于法律更改 罪名被取消了  那么问题来啦  ...
主要是卖早了,如果判决后卖就没事了
遥远7900 发表于 2015-2-5 16:53
第一个判决有效,但是当事人可以申请根据后一个法律规定要求改判。一般就是减少刑期,罚款就不退了。
...

好的 明白了 这样看来当地公安机关确实应该全额赔偿
lixiaoyong 发表于 2015-2-5 17:02
主要是卖早了,如果判决后卖就没事了
嗯 明白了
梦帝 发表于 2015-2-5 13:57
退还等量黄金不就得了,多简单的事。
如果是金价跌了,公安局肯定是赔你等量金子不会赔你当时的拍卖款滴
楼上有些人也太扯了,这和爱国有啥关系?自干五是各种躺枪啊,有意思?有啥不对的该批判就批,但是扣帽子要 ...
那些黑自干五的是什么人,用脚趾头想都知道
384万,返还被违规处置财产都还不够,好意思说什么国家赔偿,那个政府也真厚脸皮
“2002年,吉林桦甸籍商人于润龙,携带46公斤黄金前往深圳进行交易,被司法机关以“涉嫌非法经营罪”批捕 ...
从旧兼从轻原则
有个问题不是很懂 看报道于某被查扣时 其行为确实构成犯罪 之后由于法律更改 罪名被取消了  那么问题来啦  ...
法律没有追溯权,大陆法系更是如此
没定案就把人黄金卖了,黄金和钞票属性还是不一样的,要赔偿就赔偿等重量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