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警方回应扣46公斤黄金案:按13年前价格赔384万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9 09:46:59
原标题:吉林警方回应查扣46公斤黄金案:按规定赔偿384万

中新网吉林2月2日电(记者 苍雁)近日一则“吉林商人46公斤黄金被没收”的新闻引发关注。吉林省吉林市下辖桦甸市商人于润龙,因涉嫌非法经营,46公斤黄金遭吉林市公安局没收。法院审理期间因国家法律法规变更,于润龙从有罪到无罪,案件多次改判。此后,于润龙多年讨要黄金未果。

连日来,吉林市公安局对这起案件的执法办案过程、涉及的法律法规再次进行了梳理。警方介绍,2002年9月21日,桦甸市人于润龙携带所承包金矿自产黄金和从他处收购的黄金共46384克,前往深圳进行交易。在吉林市被警方查获,所携带黄金全部被扣押。同日,于润龙被吉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于润龙案之所以反复,从有罪到无罪,4次被审判,是因为在于润龙案审查期间,相关部门对国务院政策改变的理解不同而引起。”吉林市公安局法制支队支队长王友朋说。

王友朋所说的“政策改变”,指的是2003年2月27日,《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务院国发﹝2003﹞5号文件)发布,取消了有关黄金管理的四项行政审批项目,即黄金收购许可、黄金制品生产、加工、批发业务审批、黄金供应审批、黄金制品零售业务核准。

2004年4月29日,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判处于润龙犯非法经营罪,免于刑事处罚。对此,于润龙上诉至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在2005年7月22日的二审判决中,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但定性不准,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于润龙收售黄金的行为发生在2002年8—9月间,即国务院国发﹝2003﹞5号文件发布前,按照当时的法律,构成非法经营罪。但在一审法院审理时,国务院发布了国发﹝2003﹞5号文件,取消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黄金管理的收售许可审批,导致刑法第225条第一项所依据的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发生了变化,其行为按照现在的法律,不符合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其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于是,于润龙被判无罪。随后,于润龙走上了长期索要被扣押的黄金之路。

“2012年8月份,吉林市信访联席会议中提出对于润龙案复查。在复查过程中,吉林市公、检、法三方一致认为,以黄金生产销售政策发生变化为由,判决于润龙无罪没有法律根据,应当纠正。”王友朋说,所以,吉林市中级法院依照院长发现程序,撤销原判,再审于润龙案。

再审中,对政策改变的解读,依然是案件判决的“焦点”依据。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认为,虽然政策改变,但《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内容依然有效。于润龙再次被判犯非法经营罪,免于刑事处罚。

“对于这个判决,于润龙是不服的,又上诉到中院。”王友朋说。

2013年6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对于润龙案专门作出批复,称被告人于润龙经营黄金的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鉴于公安机关已将涉案黄金出售,建议对于润龙因本案所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公平合理的予以补偿。

同年7月18日,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改判于润龙无罪。

“2014年11月21日,我向吉林市公安局提出国家赔偿申请,请求退还扣押的46公斤黄金,并向我赔礼道歉。”于润龙接受采访时说。

据王友朋介绍,于润龙被拘留之初,吉林市公安局就将所扣押黄金按照金银管理条例的规定,交售给中国人民银行吉林市中心分行,总价值为人民币384万元。后又将这笔变价款上缴到吉林市财政局罚没处。

黄金变卖了,如何赔偿,是按照当时的价格赔,还是按照现在的黄金价格赔偿,成为事件双方的又一个主要分歧。

“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对此案的定性有书面意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再次判决于润龙无罪,从尊重司法判决角度出发,我们决定依照《国家赔偿法》关于赔偿直接损失的规定,对于润龙予以国家赔偿。”王友朋说,2015年1月4日,吉林市公安局作出《国家赔偿决定书》,决定支付赔偿金384万元。

此前有媒体报道中称,曾参与起草《国家赔偿法》的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教授表示,依据新修改的《国家赔偿法》,赔偿义务机关应返还原物,返还不了应按现在的黄金价格折价赔偿。而这46公斤黄金,按现在的价格计算,要超过1000万元。

对此,吉林市警方介绍,吉林市公安局384万元的赔偿决定,是依照《国家赔偿法》关于赔偿直接损失的规定作出的。

全国优秀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理事修保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于润龙案是由法律的变更造成当事人无罪。

“公安局当时对于润龙的抓捕、黄金的扣留,检察机关对他的批捕,在当时的法律情况下,都是没有异议的。于润龙是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由于国家的法律改了,被判处的无罪。”修保说,此案的“黄金”如何返还,当事人应当与公安局进行协商,协商不成,则应交由法院判决。

采访中,吉林市公安局宣传处处长李德彦表示,截至目前,吉林市警方依然认为于润龙当年经营黄金行为的违法性是不容置疑的。

“吉林市公安局在侦查于润龙涉嫌非法经营犯罪一案和办理于润龙申请国家赔偿一案过程中,没有违法行为。”李德彦同时表示,吉林市警方呼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法制办、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共同研究,对此案拿出一致意见。

记者从于润龙代理律师张铁雁处了解到,于润龙在收到《国家赔偿决定书》后,已于2015年1月8日向吉林省公安厅提起复议,目前正在审理中。(完)

早前报道:吉林:男子被错抓46公斤黄金遭没收 讨要12年无果

原标题:国家该怎么赔46公斤黄金?

本报记者宣金学《中国青年报》(2015年01月28日09版)

1月4日,接到通知的于润龙再次前往吉林市公安局。这条110多公里的路,于润龙在过去的12年里来回不下200趟。这距离累计起来相当于绕地球赤道走了半圈,却依然没能找回他的46公斤黄金。

刚到公安局门口,吉林省桦甸市的这个生意人便接到家人急切的问询电话:“一切还好吧?”3年前,他也是接到吉林市公安局一个甜美女声的通知,来局里开会,可刚坐下就被几个特警控制。

“一朝被蛇咬,十年怕井绳。”于润龙说自己不怕,但理解家里人的担心。那次被抓时,他已经拿着《国家赔偿法》向吉林市公安局要黄金要了9年。

虽然他的46公斤黄金依然没有着落,他也不知道2015年的第一天,是《国家赔偿法》颁布实施20周年,但他知道,这部法帮不少人要到了相应的国家赔偿。

事实上,那已经不是于润龙第一次被逮捕。在过去十多年里,他两次被捕,四次受审,从无罪不起诉,到有罪免罚,又改判无罪,再到有罪且罚没黄金,再到无罪释放,人生经历跌宕起伏。

2004年国家司法考试中,“是否应返还于润龙黄金”作为案例成为全国司法考试题。该题有四个选项,正确的选项是“被查扣的黄金,应予返还”。

现实中,围绕46公斤黄金的纠葛,则远没有考卷上的文字那么简单。

一个春节,有罪的黄金变无罪

在门卫室,于润龙拿到一份《吉林市公安局国家赔偿决定书》,赔偿决定第一条写道:支付赔偿请求人于润龙赔偿金3843054.58元。

这个数字让于润龙有些沮丧,因为它是13年前黄金被公安机关处理时的估价。作为曾经的金矿矿主和两家金银首饰店老板,于润龙每天都会关注黄金价格走向。13年里,黄金每克从90多元,最高涨到400元,现在落了下来也有250多元。

“完全不能接受!”于润龙皱起眉头说道,“绝不止这个钱。” 他1月8日即向吉林省公安厅提起复议。

2002年9月21日,于润龙将所承包金矿自产的黄金和从他处收购的黄金共46.384公斤分两箱装好。在吉林市红旗收费站,他被警方拘留,黄金被查扣。据警方当天记录的《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显示,其中包括金条6块、中块金条13块、小块金块14块,零碎金块8块,以及他的尼桑轿车、飞利浦手机、驾驶证等物件。

这对当时一天要经手四五十公斤黄金的于润龙来讲,“算不得什么”。在全国黄金产量第八的县级市桦甸,分布着大大小小的金矿。他的“第一桶金”,就来自年轻时的淘金工作。

于润龙的妻子赵秀兰告诉记者,1995年,于润龙在关东黄金大市场买下第一个门脸,开始做黄金生意,最好时一年能挣近70万元。同年的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开始施行。但于润龙从未想过,这会和自己有交集。

当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依然具有法律效力,无许可证经营黄金属于违法。但那时在桦甸,倒卖黄金是被默许的,关东黄金大市场的墙壁上,刻着当地政府“响应邓小平南巡讲话,步子再迈大一点”的号召。

但出了桦甸市,规矩就要变了。被扣押不久后的2002年10月28日,吉林市检察院以“涉嫌非法经营罪”批准警方逮捕于润龙。2003年4月14日,吉林市检察院将案件移送丰满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近5个月后,丰满区检察院对于润龙作出了“不起诉决定”。关键原因在于,当年春节之后,国务院下发“国发[2003]5号文件”,停止执行关于中国人民银行对于黄金管理的黄金收购许可、黄金制品生产加工批发业务审批、黄金供应审批、黄金制品零售业务核准四项制度。

这意味着,个人收购、买卖黄金行为将不再构成非法经营罪。丰满区检察院认定于润龙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但3个月后,吉林市检察院撤销了丰满区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将案件再次交由丰满区检察院审查起诉。2003年12月15日,于润龙被指控涉嫌非法经营罪。判决书写道: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一审判决被告人于润龙犯非法经营罪,免予刑事处罚。

于润龙不服,上诉至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年7月22日吉林市中院认为,审判时国家法律法规发生变化,因此依据刑法“从旧兼从轻”原则,撤销一审判决,判决于润龙无罪。

于润龙从看守所出来,妻子和孩子早已等在门外。一家人抱在一起哭作一团。

他没想到,不仅黄金没有要回来,自己却因此再次身陷看守所

被宣判无罪的于润龙这次醒过神来,开始关注一个重要问题,“被没收的46公斤黄金去哪了?”

他踏上了寻访被查扣黄金的道路。此前的判决书里,提及这批黄金的去向:被查扣的46384克黄金,当时警方交售给了银行。

银行出据的金银兑入计价单显示,2002年9月26日,即于润龙被捕5天后,46公斤黄金由吉林市警方交售银行,钱款进了警方账户,折价380余万元。根据现在的金价,这些相当于一个年轻女子重量的黄金,折合人民币近1200万元。

但对于润龙来说,这暂时只能是他在心里估算的数字。2006年底,他收到的《吉林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关于于润龙要求返还涉案黄金信访案件的答复》中称,公安机关对涉案黄金的处理是依法作出的,并且不是错案,不能办理收入退库,且变价款在案发最初阶段已上缴国库,属已决事项,新法变化不能溯及于此。

接下来的两年,于润龙向吉林省公安厅提出复核,省公安厅向长春市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令有关公安机关依法返还违法没收的涉案黄金。该院以“本案不属于行政受案范围予以驳回”。之后,于润龙上诉、申诉,都只有一个结果——驳回。

期间,还有点家底的于润龙投资大豆期货等,赔得一干二净。数次进京、进省上访,于润龙将国家、省、市的信访机关跑了个遍,也花去了大笔费用。

一开始进京上访时,于润龙会住在王府井[-0.77% 资金 研报]附近的星级大酒店[-1.26%],和朋友吃顿饭花掉数千元也从不心疼。“我那还算少的,周围生意上的朋友比我阔绰得多得多。”于润龙说着,从口袋里掏出糖尿病注射器、撩开衣服,注射胰岛素。

眼前的于润龙有些落魄,远没有1990年代就戴得起四五万港币的劳力士手表时那样意气风发。他先后卖掉了几处房产、车、车库和一处黄金门店,去打官司、上访、追要黄金。可他没想到,不仅黄金没有要回来,自己也因此再次身陷看守所。

2012年8月12日,于润龙接到吉林市公安局的电话,“第二天上午到局里开个会”。这种会于润龙已开过多次,无非和领导商量返还46公斤黄金一事。夫妻俩没多想。

第二天一大早,于润龙就赶到了公安局,并给妻子打了一个电话,说感觉有些不对,好像被人盯上了。此后,赵秀兰就再没有于润龙的消息,打手机也没人接。

当时,于润龙已被几个特警按在地上,有的解鞋带,有的解腰带,然后人被捆绑起来。“上当了!”他这才意识到。

第二天下午,赵秀兰领到一份“逮捕通知书”。同时,吉林市中级法院当天即出台两封法律文书,一份是“再审决定书”,一份是“刑事裁定书”,撤销7年前的无罪判决,发回“重新审判”。

“这太搞笑了。”于润龙目前的代理律师张铁雁说。于润龙案再次出现的反复令做了20多年律师的张铁雁很费解:既没有新的证据,又过了追诉时效,怎么说抓就抓起来了?

2012年10月15日,丰满区法院再次判决于润龙犯非法经营罪,免予刑事处罚。与前次不同之处是,法院同时判决没收涉案的46384克黄金,上缴国库。

该判决作出后第11天,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对《国家赔偿法》做出第二次修正,拟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次被逮捕后,于润龙在看守所度过了7个多月的时间。他人生中第二次在高墙里度过了中秋节和春节。这个年近半百的想回家过年的中年男人,抱着春节前两天家人送来的衣物,嚎啕大哭。

2013年7月18日,于润龙再次上诉后,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终审判决,撤销原审一审判决,于润龙无罪。

“最少赔偿多少你可以接受?”

在于润龙看来,第二次被逮捕和有罪判决,“主要是和黄金有关”。他以错误判决为由,向丰满区法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请求赔偿义务机关依法赔偿因其违法逮捕233天的经济损失及精神抚慰金,并且依法退还错判没收的黄金。

2013年11月,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决定对于润龙进行国家赔偿,支付于润龙赔偿金42487.55元,并对于润龙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

事实上,这已经是丰满区法院对于润龙作出的第二份赔偿决定书。2006年,丰满区人民法院连同丰满区人民检察院就对于润龙进行过共同赔偿,赔偿金总计4104.8元。

关于46公斤黄金的赔偿,却是难上加难。于润龙一度怀疑“黄金并没有上缴国库”。他曾到吉林市财政局罚没处查询,没有看到相关单据。吉林市公安局罚没处杨处长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当时我查到了上缴记录,但具体的罚没日期记不得了”。杨处长并未找到2002年度的存档记录,“当年还不是电子记账,可能已经依法销毁了”。

桦甸市政法委了解于润龙的上访情况,也跟着着急起来,他们给上级部门吉林市政法委写了一份《关于于润龙进京上访情况的汇报》:在于润龙潜意识里,上级政法机关不作为、推责任、一拖再拖,根本就是拿百姓事当儿戏……该案件已经十几年了,上级相关部门应当给一个合理的答复和结论,不应当久拖不决。

久拖不决,这也是国家赔偿制度走过20个春秋所面临的一大困境。第九届、第十届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委员,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应松年指出,在违法归责原则之下,如果一个行政机关给予了国家赔偿,就说明有违法行为,这在考核时将会十分不利。因此,一些行政机关为了否认违法行为的存在,就会千方百计阻挠国家赔偿。

据最高人民法院披露,2013年全国审结国家赔偿案件共2045件。“我们应该远远超过这个数字,但赔偿案件实践中这么少,多数走信访或其他途径去解决,这恐怕是《国家赔偿法》实施的一种悲哀。”参与该法起草的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教授曾向中国青年报记者表示,2045件分解到全国3000多个基层法院,平均每个法院不到一起,这不合常理。

于润龙拿到吉林市公安局的赔偿决定书的三天后,《国家赔偿法》施行20周年座谈会在北京举行。据披露,20年来,全国法院共受理国家赔偿案件13.4万余件,审结12.5万件。其中,包括浙江张氏叔侄案、内蒙古呼格吉勒图案、安徽于英生案……这些改判无罪的案件,使国家赔偿被公众关注。

马怀德和今年78岁的应松年,因为于润龙案还曾坐到一起。2004年5月和2009年3月,北京多位法学专家对于润龙黄金案的定性及法律适用问题进行研究论证。参与论证的还有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陈光中,北京大学教授、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陈兴良,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刑事诉讼法学教授陈卫东,等等。

于润龙坐在靠门的角落里,听几位法学专家热烈地进行辩论。“这些都是经常在中央台露脸的学者,当时看到他们为我的案子做论证实在太意外了。”于润龙说。

第二次论证时,专家们认为,“当事人依法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今年1月4日,于润龙收到了《吉林市国家赔偿决定书》。虽然该决定书同意按当时变卖黄金的价款赔偿于润龙,但这让他多多少少看到了希望。特别是上一次见吉林市公安局的领导时,领导开始以商量的语气问于润龙:“最少赔偿多少你可以接受?”

马怀德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依据新修改的《国家赔偿法》,赔偿义务机关应该返还原物,返还不了应该按现在的黄金价格折价赔偿。http://finance.ifeng.com/a/20150202/13476097_0.shtml原标题:吉林警方回应查扣46公斤黄金案:按规定赔偿384万

中新网吉林2月2日电(记者 苍雁)近日一则“吉林商人46公斤黄金被没收”的新闻引发关注。吉林省吉林市下辖桦甸市商人于润龙,因涉嫌非法经营,46公斤黄金遭吉林市公安局没收。法院审理期间因国家法律法规变更,于润龙从有罪到无罪,案件多次改判。此后,于润龙多年讨要黄金未果。

连日来,吉林市公安局对这起案件的执法办案过程、涉及的法律法规再次进行了梳理。警方介绍,2002年9月21日,桦甸市人于润龙携带所承包金矿自产黄金和从他处收购的黄金共46384克,前往深圳进行交易。在吉林市被警方查获,所携带黄金全部被扣押。同日,于润龙被吉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于润龙案之所以反复,从有罪到无罪,4次被审判,是因为在于润龙案审查期间,相关部门对国务院政策改变的理解不同而引起。”吉林市公安局法制支队支队长王友朋说。

王友朋所说的“政策改变”,指的是2003年2月27日,《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务院国发﹝2003﹞5号文件)发布,取消了有关黄金管理的四项行政审批项目,即黄金收购许可、黄金制品生产、加工、批发业务审批、黄金供应审批、黄金制品零售业务核准。

2004年4月29日,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判处于润龙犯非法经营罪,免于刑事处罚。对此,于润龙上诉至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在2005年7月22日的二审判决中,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但定性不准,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于润龙收售黄金的行为发生在2002年8—9月间,即国务院国发﹝2003﹞5号文件发布前,按照当时的法律,构成非法经营罪。但在一审法院审理时,国务院发布了国发﹝2003﹞5号文件,取消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黄金管理的收售许可审批,导致刑法第225条第一项所依据的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发生了变化,其行为按照现在的法律,不符合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其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于是,于润龙被判无罪。随后,于润龙走上了长期索要被扣押的黄金之路。

“2012年8月份,吉林市信访联席会议中提出对于润龙案复查。在复查过程中,吉林市公、检、法三方一致认为,以黄金生产销售政策发生变化为由,判决于润龙无罪没有法律根据,应当纠正。”王友朋说,所以,吉林市中级法院依照院长发现程序,撤销原判,再审于润龙案。

再审中,对政策改变的解读,依然是案件判决的“焦点”依据。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认为,虽然政策改变,但《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内容依然有效。于润龙再次被判犯非法经营罪,免于刑事处罚。

“对于这个判决,于润龙是不服的,又上诉到中院。”王友朋说。

2013年6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对于润龙案专门作出批复,称被告人于润龙经营黄金的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鉴于公安机关已将涉案黄金出售,建议对于润龙因本案所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公平合理的予以补偿。

同年7月18日,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改判于润龙无罪。

“2014年11月21日,我向吉林市公安局提出国家赔偿申请,请求退还扣押的46公斤黄金,并向我赔礼道歉。”于润龙接受采访时说。

据王友朋介绍,于润龙被拘留之初,吉林市公安局就将所扣押黄金按照金银管理条例的规定,交售给中国人民银行吉林市中心分行,总价值为人民币384万元。后又将这笔变价款上缴到吉林市财政局罚没处。

黄金变卖了,如何赔偿,是按照当时的价格赔,还是按照现在的黄金价格赔偿,成为事件双方的又一个主要分歧。

“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对此案的定性有书面意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再次判决于润龙无罪,从尊重司法判决角度出发,我们决定依照《国家赔偿法》关于赔偿直接损失的规定,对于润龙予以国家赔偿。”王友朋说,2015年1月4日,吉林市公安局作出《国家赔偿决定书》,决定支付赔偿金384万元。

此前有媒体报道中称,曾参与起草《国家赔偿法》的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教授表示,依据新修改的《国家赔偿法》,赔偿义务机关应返还原物,返还不了应按现在的黄金价格折价赔偿。而这46公斤黄金,按现在的价格计算,要超过1000万元。

对此,吉林市警方介绍,吉林市公安局384万元的赔偿决定,是依照《国家赔偿法》关于赔偿直接损失的规定作出的。

全国优秀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理事修保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于润龙案是由法律的变更造成当事人无罪。

“公安局当时对于润龙的抓捕、黄金的扣留,检察机关对他的批捕,在当时的法律情况下,都是没有异议的。于润龙是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由于国家的法律改了,被判处的无罪。”修保说,此案的“黄金”如何返还,当事人应当与公安局进行协商,协商不成,则应交由法院判决。

采访中,吉林市公安局宣传处处长李德彦表示,截至目前,吉林市警方依然认为于润龙当年经营黄金行为的违法性是不容置疑的。

“吉林市公安局在侦查于润龙涉嫌非法经营犯罪一案和办理于润龙申请国家赔偿一案过程中,没有违法行为。”李德彦同时表示,吉林市警方呼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法制办、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共同研究,对此案拿出一致意见。

记者从于润龙代理律师张铁雁处了解到,于润龙在收到《国家赔偿决定书》后,已于2015年1月8日向吉林省公安厅提起复议,目前正在审理中。(完)

早前报道:吉林:男子被错抓46公斤黄金遭没收 讨要12年无果

原标题:国家该怎么赔46公斤黄金?

本报记者宣金学《中国青年报》(2015年01月28日09版)

1月4日,接到通知的于润龙再次前往吉林市公安局。这条110多公里的路,于润龙在过去的12年里来回不下200趟。这距离累计起来相当于绕地球赤道走了半圈,却依然没能找回他的46公斤黄金。

刚到公安局门口,吉林省桦甸市的这个生意人便接到家人急切的问询电话:“一切还好吧?”3年前,他也是接到吉林市公安局一个甜美女声的通知,来局里开会,可刚坐下就被几个特警控制。

“一朝被蛇咬,十年怕井绳。”于润龙说自己不怕,但理解家里人的担心。那次被抓时,他已经拿着《国家赔偿法》向吉林市公安局要黄金要了9年。

虽然他的46公斤黄金依然没有着落,他也不知道2015年的第一天,是《国家赔偿法》颁布实施20周年,但他知道,这部法帮不少人要到了相应的国家赔偿。

事实上,那已经不是于润龙第一次被逮捕。在过去十多年里,他两次被捕,四次受审,从无罪不起诉,到有罪免罚,又改判无罪,再到有罪且罚没黄金,再到无罪释放,人生经历跌宕起伏。

2004年国家司法考试中,“是否应返还于润龙黄金”作为案例成为全国司法考试题。该题有四个选项,正确的选项是“被查扣的黄金,应予返还”。

现实中,围绕46公斤黄金的纠葛,则远没有考卷上的文字那么简单。

一个春节,有罪的黄金变无罪

在门卫室,于润龙拿到一份《吉林市公安局国家赔偿决定书》,赔偿决定第一条写道:支付赔偿请求人于润龙赔偿金3843054.58元。

这个数字让于润龙有些沮丧,因为它是13年前黄金被公安机关处理时的估价。作为曾经的金矿矿主和两家金银首饰店老板,于润龙每天都会关注黄金价格走向。13年里,黄金每克从90多元,最高涨到400元,现在落了下来也有250多元。

“完全不能接受!”于润龙皱起眉头说道,“绝不止这个钱。” 他1月8日即向吉林省公安厅提起复议。

2002年9月21日,于润龙将所承包金矿自产的黄金和从他处收购的黄金共46.384公斤分两箱装好。在吉林市红旗收费站,他被警方拘留,黄金被查扣。据警方当天记录的《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显示,其中包括金条6块、中块金条13块、小块金块14块,零碎金块8块,以及他的尼桑轿车、飞利浦手机、驾驶证等物件。

这对当时一天要经手四五十公斤黄金的于润龙来讲,“算不得什么”。在全国黄金产量第八的县级市桦甸,分布着大大小小的金矿。他的“第一桶金”,就来自年轻时的淘金工作。

于润龙的妻子赵秀兰告诉记者,1995年,于润龙在关东黄金大市场买下第一个门脸,开始做黄金生意,最好时一年能挣近70万元。同年的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开始施行。但于润龙从未想过,这会和自己有交集。

当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依然具有法律效力,无许可证经营黄金属于违法。但那时在桦甸,倒卖黄金是被默许的,关东黄金大市场的墙壁上,刻着当地政府“响应邓小平南巡讲话,步子再迈大一点”的号召。

但出了桦甸市,规矩就要变了。被扣押不久后的2002年10月28日,吉林市检察院以“涉嫌非法经营罪”批准警方逮捕于润龙。2003年4月14日,吉林市检察院将案件移送丰满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近5个月后,丰满区检察院对于润龙作出了“不起诉决定”。关键原因在于,当年春节之后,国务院下发“国发[2003]5号文件”,停止执行关于中国人民银行对于黄金管理的黄金收购许可、黄金制品生产加工批发业务审批、黄金供应审批、黄金制品零售业务核准四项制度。

这意味着,个人收购、买卖黄金行为将不再构成非法经营罪。丰满区检察院认定于润龙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但3个月后,吉林市检察院撤销了丰满区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将案件再次交由丰满区检察院审查起诉。2003年12月15日,于润龙被指控涉嫌非法经营罪。判决书写道: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一审判决被告人于润龙犯非法经营罪,免予刑事处罚。

于润龙不服,上诉至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年7月22日吉林市中院认为,审判时国家法律法规发生变化,因此依据刑法“从旧兼从轻”原则,撤销一审判决,判决于润龙无罪。

于润龙从看守所出来,妻子和孩子早已等在门外。一家人抱在一起哭作一团。

他没想到,不仅黄金没有要回来,自己却因此再次身陷看守所

被宣判无罪的于润龙这次醒过神来,开始关注一个重要问题,“被没收的46公斤黄金去哪了?”

他踏上了寻访被查扣黄金的道路。此前的判决书里,提及这批黄金的去向:被查扣的46384克黄金,当时警方交售给了银行。

银行出据的金银兑入计价单显示,2002年9月26日,即于润龙被捕5天后,46公斤黄金由吉林市警方交售银行,钱款进了警方账户,折价380余万元。根据现在的金价,这些相当于一个年轻女子重量的黄金,折合人民币近1200万元。

但对于润龙来说,这暂时只能是他在心里估算的数字。2006年底,他收到的《吉林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关于于润龙要求返还涉案黄金信访案件的答复》中称,公安机关对涉案黄金的处理是依法作出的,并且不是错案,不能办理收入退库,且变价款在案发最初阶段已上缴国库,属已决事项,新法变化不能溯及于此。

接下来的两年,于润龙向吉林省公安厅提出复核,省公安厅向长春市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令有关公安机关依法返还违法没收的涉案黄金。该院以“本案不属于行政受案范围予以驳回”。之后,于润龙上诉、申诉,都只有一个结果——驳回。

期间,还有点家底的于润龙投资大豆期货等,赔得一干二净。数次进京、进省上访,于润龙将国家、省、市的信访机关跑了个遍,也花去了大笔费用。

一开始进京上访时,于润龙会住在王府井[-0.77% 资金 研报]附近的星级大酒店[-1.26%],和朋友吃顿饭花掉数千元也从不心疼。“我那还算少的,周围生意上的朋友比我阔绰得多得多。”于润龙说着,从口袋里掏出糖尿病注射器、撩开衣服,注射胰岛素。

眼前的于润龙有些落魄,远没有1990年代就戴得起四五万港币的劳力士手表时那样意气风发。他先后卖掉了几处房产、车、车库和一处黄金门店,去打官司、上访、追要黄金。可他没想到,不仅黄金没有要回来,自己也因此再次身陷看守所。

2012年8月12日,于润龙接到吉林市公安局的电话,“第二天上午到局里开个会”。这种会于润龙已开过多次,无非和领导商量返还46公斤黄金一事。夫妻俩没多想。

第二天一大早,于润龙就赶到了公安局,并给妻子打了一个电话,说感觉有些不对,好像被人盯上了。此后,赵秀兰就再没有于润龙的消息,打手机也没人接。

当时,于润龙已被几个特警按在地上,有的解鞋带,有的解腰带,然后人被捆绑起来。“上当了!”他这才意识到。

第二天下午,赵秀兰领到一份“逮捕通知书”。同时,吉林市中级法院当天即出台两封法律文书,一份是“再审决定书”,一份是“刑事裁定书”,撤销7年前的无罪判决,发回“重新审判”。

“这太搞笑了。”于润龙目前的代理律师张铁雁说。于润龙案再次出现的反复令做了20多年律师的张铁雁很费解:既没有新的证据,又过了追诉时效,怎么说抓就抓起来了?

2012年10月15日,丰满区法院再次判决于润龙犯非法经营罪,免予刑事处罚。与前次不同之处是,法院同时判决没收涉案的46384克黄金,上缴国库。

该判决作出后第11天,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对《国家赔偿法》做出第二次修正,拟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次被逮捕后,于润龙在看守所度过了7个多月的时间。他人生中第二次在高墙里度过了中秋节和春节。这个年近半百的想回家过年的中年男人,抱着春节前两天家人送来的衣物,嚎啕大哭。

2013年7月18日,于润龙再次上诉后,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终审判决,撤销原审一审判决,于润龙无罪。

“最少赔偿多少你可以接受?”

在于润龙看来,第二次被逮捕和有罪判决,“主要是和黄金有关”。他以错误判决为由,向丰满区法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请求赔偿义务机关依法赔偿因其违法逮捕233天的经济损失及精神抚慰金,并且依法退还错判没收的黄金。

2013年11月,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决定对于润龙进行国家赔偿,支付于润龙赔偿金42487.55元,并对于润龙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

事实上,这已经是丰满区法院对于润龙作出的第二份赔偿决定书。2006年,丰满区人民法院连同丰满区人民检察院就对于润龙进行过共同赔偿,赔偿金总计4104.8元。

关于46公斤黄金的赔偿,却是难上加难。于润龙一度怀疑“黄金并没有上缴国库”。他曾到吉林市财政局罚没处查询,没有看到相关单据。吉林市公安局罚没处杨处长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当时我查到了上缴记录,但具体的罚没日期记不得了”。杨处长并未找到2002年度的存档记录,“当年还不是电子记账,可能已经依法销毁了”。

桦甸市政法委了解于润龙的上访情况,也跟着着急起来,他们给上级部门吉林市政法委写了一份《关于于润龙进京上访情况的汇报》:在于润龙潜意识里,上级政法机关不作为、推责任、一拖再拖,根本就是拿百姓事当儿戏……该案件已经十几年了,上级相关部门应当给一个合理的答复和结论,不应当久拖不决。

久拖不决,这也是国家赔偿制度走过20个春秋所面临的一大困境。第九届、第十届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委员,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应松年指出,在违法归责原则之下,如果一个行政机关给予了国家赔偿,就说明有违法行为,这在考核时将会十分不利。因此,一些行政机关为了否认违法行为的存在,就会千方百计阻挠国家赔偿。

据最高人民法院披露,2013年全国审结国家赔偿案件共2045件。“我们应该远远超过这个数字,但赔偿案件实践中这么少,多数走信访或其他途径去解决,这恐怕是《国家赔偿法》实施的一种悲哀。”参与该法起草的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教授曾向中国青年报记者表示,2045件分解到全国3000多个基层法院,平均每个法院不到一起,这不合常理。

于润龙拿到吉林市公安局的赔偿决定书的三天后,《国家赔偿法》施行20周年座谈会在北京举行。据披露,20年来,全国法院共受理国家赔偿案件13.4万余件,审结12.5万件。其中,包括浙江张氏叔侄案、内蒙古呼格吉勒图案、安徽于英生案……这些改判无罪的案件,使国家赔偿被公众关注。

马怀德和今年78岁的应松年,因为于润龙案还曾坐到一起。2004年5月和2009年3月,北京多位法学专家对于润龙黄金案的定性及法律适用问题进行研究论证。参与论证的还有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陈光中,北京大学教授、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陈兴良,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刑事诉讼法学教授陈卫东,等等。

于润龙坐在靠门的角落里,听几位法学专家热烈地进行辩论。“这些都是经常在中央台露脸的学者,当时看到他们为我的案子做论证实在太意外了。”于润龙说。

第二次论证时,专家们认为,“当事人依法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今年1月4日,于润龙收到了《吉林市国家赔偿决定书》。虽然该决定书同意按当时变卖黄金的价款赔偿于润龙,但这让他多多少少看到了希望。特别是上一次见吉林市公安局的领导时,领导开始以商量的语气问于润龙:“最少赔偿多少你可以接受?”

马怀德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依据新修改的《国家赔偿法》,赔偿义务机关应该返还原物,返还不了应该按现在的黄金价格折价赔偿。http://finance.ifeng.com/a/20150202/13476097_0.shtml
13年前房价多少,现在多少钱
应该按照现在的价格,利息另算
不用,赔还46公斤黄金现货就成了。我不占你政府便宜。
应该按照现在的价格,利息另算
四等人能赔钱就不错了
不用,赔还46公斤黄金现货就成了。我不占你政府便宜。
黄金已经卖了

这尼玛真是官字两个口,以前你存几百万旧币进去,兑换时他就给你算旧币给你几百滚蛋。
希望得到妥善处理
bizon 发表于 2015-2-2 18:53
黄金已经卖了

这尼玛真是官字两个口,以前你存几百万旧币进去,兑换时他就给你算旧币给你几百滚蛋。
这回在众目睽睽下,看他们敢不敢匪到底。
这货也不是什么善良之辈,犯事的时候,是合法还是不合法,他不知道?如何判定可以参照计划生育二胎的办法。
黄金已经卖了 这尼玛真是官字两个口,以前你存几百万旧币进去,兑换时他就给你算旧币给你几百滚蛋。
那你去买回来就是,我交给你们的是46斤黄金,又不是384万元钱。我交什么我就拿什么。至于怎么弄这46斤黄金,那是你公安局的事情,与我无关。
太缺德了,看新闻里面的警察还说的振振有词。
国歌第一句,赶紧去学
财产已经拍卖或者变卖的,给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变卖的价款明显低于财产价值的,应当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六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
七返还执行的罚款或者罚金、追缴或者没收的金钱,解除冻结的存款或者汇款的,应当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八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估计要是金价这些年降了,赔的就是黄金实物了。
真是两张嘴 专咬你
无齿习惯了,当着全国媒体还是不装假牙。
deam 发表于 2015-2-2 19:32
估计要是金价这些年降了,赔的就是黄金实物了。
那真是必须的

啥便宜还啥
这回在众目睽睽下,看他们敢不敢匪到底。
他们真的敢,过两周就春节了,人家在赌大家会遗忘呢,过一段时间事情就不了了之了
ship2007 发表于 2015-2-2 20:06
他们真的敢,过两周就春节了,人家在赌大家会遗忘呢,过一段时间事情就不了了之了
他们那个尿性 真的跟春节无关

他们可能压根儿就没想 用春节去冲淡大家的记忆和评论

他们就是我行我素,统治者嘛,一般是不会在乎被统治者的想法的,他们在乎的是上级对此事的看法

于润龙的妻子赵秀兰告诉记者,1995年,于润龙在关东黄金大市场买下第一个门脸,开始做黄金生意,最好时一年能挣近70万元。同年的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开始施行。但于润龙从未想过,这会和自己有交集。

当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依然具有法律效力,无许可证经营黄金属于违法。但那时在桦甸,倒卖黄金是被默许的,关东黄金大市场的墙壁上,刻着当地政府“响应邓小平南巡讲话,步子再迈大一点”的号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