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正确、合理行使紧追权,维护我国海洋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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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追权与海洋权益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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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1-26 07:53:00  来源:光明日报

[提要]  这其中,如何正确、合理行使紧追权,就是维护我国海洋权益的重要现实问题之一。紧追权,已成为一项公认的国际法制度,是国际法赋予沿海国有效行使管辖权的一项重要权利。行使紧追权,不仅是国际法赋予我国的一项管辖权,而且还是我国法律授予执法部门的一项法律权利。

  海洋历来是国际政治、经济和军事斗争的重要舞台。我国是一个陆海兼备的大国,海岸线漫长,管辖的海域面积大,如何妥善处理与他国的海上纠纷,既努力营造和平发展的良好外部环境,又有效捍卫我国的海洋权益,是个复杂的、综合性的课题,不仅需要从国家发展和安全的战略层面制定整体规划,而且还需从具体问题着手。这其中,如何正确、合理行使紧追权,就是维护我国海洋权益的重要现实问题之一。

  紧追权(right of hot pursuit),是指沿海国对违反该国法律并从该国管辖范围内的水域驶向公海的外国船舶进行追逐,将其拿捕和交付审判的权利。它是由国家主权引申出来的一项国家属地管辖权,是沿海国管辖权的扩大和延伸,是公海自由的一种例外。这项权利通过十九世纪的国家实践发展成为一项国际习惯法规则。1958年《公海公约》首次以一个多边条约的形式在其第23条中确认了紧追权及其相关规则。紧追权的实施仅适用在内水、领海和毗连区范围。1982年联合国第三次海洋法会议通过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海洋法公约》)是现代国际海洋法律制度的纲领性文件,其第111条对《公海公约》第23条内容进行了补充和修改,对沿海国为维护本国海洋权益所享有的紧追权扩大适用于专属经济区大陆架水域。1994年11月16日该公约正式生效,标志着国际海洋新秩序的建立。此后,各国对海洋资源的开发利用、海洋权益的保护空前重视,纷纷加强海上执法能力和执法力度,完善涉海国内立法,为海上执法提供国内法依据。紧追权,已成为一项公认的国际法制度,是国际法赋予沿海国有效行使管辖权的一项重要权利。

  我国自1972年开始参加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并于 1982年签署了《海洋法公约》。1996年5月15日,我国人大常任委会通过了批准《海洋法公约》的决定。在国内立法方面,我国分别于1992年2月25 日和1998年6月26日颁布了《领海及毗连区法》、《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这两部法律都规定:当外国船舶在中国管辖海域内违反中国法律、法规时,我国有关主管机关可以对外国船舶行使紧追权。因此,行使紧追权,不仅是国际法赋予我国的一项管辖权,而且还是我国法律授予执法部门的一项法律权利。

  我国周边的西太平洋地区涉海争端、纠纷较多。我国在海洋权益、海洋开发管理等方面面临着严峻的形势,维护我国海洋权益是我国当前和今后相当长一个时期的一项重要任务。当前,我们应着重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第一,合理行使紧追权等国际法权利。首先,行使这些权利一定要合法。国际法赋予各国在海洋上很多权利,不仅有紧追权,还有登临权、无害通过权、公海航行自由权等。这些权利的内容各不相同,但都有一个共同特点,那就是都有一定的条件限制和程序要求。不符合其中的一项要求或条件限制,就可能成为不当行为。其次,该主张的权利一定要主张。我们一定要认真履行《海洋法公约》赋予的权利和义务,根据公约及公认的国际法,当仁不让地维护我国的海洋权益,公平合理处理国际海洋事务以及与周边国家的海洋关系。

  第二,努力实现海洋执法常态化。所谓海洋执法常态化,大致包括四层含义:一是该去执法的海域都去,巡航执法的范围要广泛、不要有遗漏,执法力度要均衡;二是只要天气等自然条件不限制,能出航的时候都巡航;三是该用的法律都用;四是执法行动要坚决,行事要低调,尽可能避免成为国际舆论的热点话题。海洋执法越是常态化,越不容易引起他国的反感以及国际社会的关注,在出现和相关国家的纠纷时,就越容易得到解决。

  第三,要尽快完善与行使紧追权等国际法权利相关的法律制度。完善这方面法律制度的工作主要有三项:一是适时对我国《领海与毗连区法》、《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进行补充修订,将《海洋法公约》第111条第6、7、8款的内容增加进来。这三款的内容包括:在飞机进行紧追时应当注意的情况;在一国管辖范围内被逮捕并被押解到该国港口以便主管当局审问的船舶应当注意的情况;以及在无正当理由行使紧追权的情况下,被命令停驶或被逮捕的船舶,对于可能因此遭受的损失或损害应获赔偿的问题等。增补这些条款,可使我国的两部国内法更加完整,便于我国执法人员执行。二是要对现有的相关法律进行梳理,避免国内法在海洋执法方面的规定出现冲突。三是集中力量在部门规章这个层面上下工夫,按照《海洋法公约》和《领海与毗连区法》、《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的相关规定,对行使紧追权的各种条件、程序制定详细、完备、操作性强的细则,便于执法人员掌握和执行。例如,要将行使紧追权的各项规定,纳入海军、海军航空兵值班巡逻的执勤手册之中,纳入到海警、海监、渔政等各相关部门的海上执法规范化程序之中,要让广大海军官兵、广大执法人员明白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行使紧追权、怎样行使紧追权、怎样取证、怎样向上级报告、在紧追过程中出现的各种情况如何处置。

  第四,加强相关训练,切实做好合理行使紧追权的准备。如前所述,紧追权的行使有着严格的限制和较为复杂的程序,单凭纸面上的各项规定是远远不够的,必须强化训练,确保广大执法人员在海上执法过程中会用、能用、敢用这一法律权利。海军、海军航空兵部队以及政府各相关海上执法部门应积极开展专项或综合训练、演习,掌握紧追权、登临权等执法行为的各个细节,规范执法活动,熟悉各执法单位之间协同配合的方法,防止我国执法人员未来在行使紧追权时出现程序失误或证据不全等问题。由于海上执法面临的情况远比陆地上警察执法面临的环境复杂、多变,还要将被执行船舶采取暴力对抗,外部武装力量介入、干扰我正常执法等各种极端情况,作为应急处置的科目,开展有针对性的演练。

  第五,建立跨部委协调机制、妥善处理海洋执法纠纷。国际国内的海上执法实践反复证明:只要进行海上维权执法,就难免出现冲突,就不可避免出现国与国之间的执法纠纷,我们必须要在心理上、机制上、措施上做好各种准备。对此,一是要强化对海上执法人员的教育培训,确保广大执法人员牢固树立大局意识、法治意识,了解我国的外交方针政策,熟悉海上执法的各种实体性、程序性规定,熟练掌握证据取得、保全的技能,在对外国船舶执法过程中始终做到讲程序,讲原则,讲技巧,依法办事,严防出现违反国际法的行为,防止授人以柄,为我国开展有理、有利、有节的海洋权益维护工作奠定最重要的基础;二是要建立海上执法情报信息共享平台,强化各执法部门的信息交流,相互通报涉案线索和执法信息,避免各自为战、重复执法、贻误执法时机等情况的发生;三是要建立常设的跨部委海上执法协调机构,吸收军队和外交、公安、海关、交通、海事、渔政、环保、宣传等中央部门以及相关沿海省区市地方政府参加,制定重大事项报告程序,研究出台海上应急事件处置原则和办法,整合各部门海上执法行动,统一执法标准,及时、妥善处理海上执法涉外纠纷和其他海上紧急事件。 (作者单位:公安部)

  阅读提示

  海洋权益:国家在其管辖海域内所享有的领土主权、司法管辖权、海洋资源开发权、海洋空间利用权、海洋污染管辖权以及海洋科学研究权等权利和利益的总称。

  我国拥有大陆海岸线18000多公里,岛屿岸线14000公里,是海岸线长度最大的国家之一。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相关规定,我国管辖海域面积近 300万平方公里,但争议区达150万平方公里。我国与所有海上邻国存在海域划界问题,与大多数国家存在岛屿归属争议,目前尚未解决。紧追权与海洋权益维护

http://www.chinadaily.com.cn/hqc ... ontent_1281278.html

2010-11-26 07:53:00  来源:光明日报

[提要]  这其中,如何正确、合理行使紧追权,就是维护我国海洋权益的重要现实问题之一。紧追权,已成为一项公认的国际法制度,是国际法赋予沿海国有效行使管辖权的一项重要权利。行使紧追权,不仅是国际法赋予我国的一项管辖权,而且还是我国法律授予执法部门的一项法律权利。

  海洋历来是国际政治、经济和军事斗争的重要舞台。我国是一个陆海兼备的大国,海岸线漫长,管辖的海域面积大,如何妥善处理与他国的海上纠纷,既努力营造和平发展的良好外部环境,又有效捍卫我国的海洋权益,是个复杂的、综合性的课题,不仅需要从国家发展和安全的战略层面制定整体规划,而且还需从具体问题着手。这其中,如何正确、合理行使紧追权,就是维护我国海洋权益的重要现实问题之一。

  紧追权(right of hot pursuit),是指沿海国对违反该国法律并从该国管辖范围内的水域驶向公海的外国船舶进行追逐,将其拿捕和交付审判的权利。它是由国家主权引申出来的一项国家属地管辖权,是沿海国管辖权的扩大和延伸,是公海自由的一种例外。这项权利通过十九世纪的国家实践发展成为一项国际习惯法规则。1958年《公海公约》首次以一个多边条约的形式在其第23条中确认了紧追权及其相关规则。紧追权的实施仅适用在内水、领海和毗连区范围。1982年联合国第三次海洋法会议通过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海洋法公约》)是现代国际海洋法律制度的纲领性文件,其第111条对《公海公约》第23条内容进行了补充和修改,对沿海国为维护本国海洋权益所享有的紧追权扩大适用于专属经济区大陆架水域。1994年11月16日该公约正式生效,标志着国际海洋新秩序的建立。此后,各国对海洋资源的开发利用、海洋权益的保护空前重视,纷纷加强海上执法能力和执法力度,完善涉海国内立法,为海上执法提供国内法依据。紧追权,已成为一项公认的国际法制度,是国际法赋予沿海国有效行使管辖权的一项重要权利。

  我国自1972年开始参加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并于 1982年签署了《海洋法公约》。1996年5月15日,我国人大常任委会通过了批准《海洋法公约》的决定。在国内立法方面,我国分别于1992年2月25 日和1998年6月26日颁布了《领海及毗连区法》、《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这两部法律都规定:当外国船舶在中国管辖海域内违反中国法律、法规时,我国有关主管机关可以对外国船舶行使紧追权。因此,行使紧追权,不仅是国际法赋予我国的一项管辖权,而且还是我国法律授予执法部门的一项法律权利。

  我国周边的西太平洋地区涉海争端、纠纷较多。我国在海洋权益、海洋开发管理等方面面临着严峻的形势,维护我国海洋权益是我国当前和今后相当长一个时期的一项重要任务。当前,我们应着重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第一,合理行使紧追权等国际法权利。首先,行使这些权利一定要合法。国际法赋予各国在海洋上很多权利,不仅有紧追权,还有登临权、无害通过权、公海航行自由权等。这些权利的内容各不相同,但都有一个共同特点,那就是都有一定的条件限制和程序要求。不符合其中的一项要求或条件限制,就可能成为不当行为。其次,该主张的权利一定要主张。我们一定要认真履行《海洋法公约》赋予的权利和义务,根据公约及公认的国际法,当仁不让地维护我国的海洋权益,公平合理处理国际海洋事务以及与周边国家的海洋关系。

  第二,努力实现海洋执法常态化。所谓海洋执法常态化,大致包括四层含义:一是该去执法的海域都去,巡航执法的范围要广泛、不要有遗漏,执法力度要均衡;二是只要天气等自然条件不限制,能出航的时候都巡航;三是该用的法律都用;四是执法行动要坚决,行事要低调,尽可能避免成为国际舆论的热点话题。海洋执法越是常态化,越不容易引起他国的反感以及国际社会的关注,在出现和相关国家的纠纷时,就越容易得到解决。

  第三,要尽快完善与行使紧追权等国际法权利相关的法律制度。完善这方面法律制度的工作主要有三项:一是适时对我国《领海与毗连区法》、《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进行补充修订,将《海洋法公约》第111条第6、7、8款的内容增加进来。这三款的内容包括:在飞机进行紧追时应当注意的情况;在一国管辖范围内被逮捕并被押解到该国港口以便主管当局审问的船舶应当注意的情况;以及在无正当理由行使紧追权的情况下,被命令停驶或被逮捕的船舶,对于可能因此遭受的损失或损害应获赔偿的问题等。增补这些条款,可使我国的两部国内法更加完整,便于我国执法人员执行。二是要对现有的相关法律进行梳理,避免国内法在海洋执法方面的规定出现冲突。三是集中力量在部门规章这个层面上下工夫,按照《海洋法公约》和《领海与毗连区法》、《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的相关规定,对行使紧追权的各种条件、程序制定详细、完备、操作性强的细则,便于执法人员掌握和执行。例如,要将行使紧追权的各项规定,纳入海军、海军航空兵值班巡逻的执勤手册之中,纳入到海警、海监、渔政等各相关部门的海上执法规范化程序之中,要让广大海军官兵、广大执法人员明白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行使紧追权、怎样行使紧追权、怎样取证、怎样向上级报告、在紧追过程中出现的各种情况如何处置。

  第四,加强相关训练,切实做好合理行使紧追权的准备。如前所述,紧追权的行使有着严格的限制和较为复杂的程序,单凭纸面上的各项规定是远远不够的,必须强化训练,确保广大执法人员在海上执法过程中会用、能用、敢用这一法律权利。海军、海军航空兵部队以及政府各相关海上执法部门应积极开展专项或综合训练、演习,掌握紧追权、登临权等执法行为的各个细节,规范执法活动,熟悉各执法单位之间协同配合的方法,防止我国执法人员未来在行使紧追权时出现程序失误或证据不全等问题。由于海上执法面临的情况远比陆地上警察执法面临的环境复杂、多变,还要将被执行船舶采取暴力对抗,外部武装力量介入、干扰我正常执法等各种极端情况,作为应急处置的科目,开展有针对性的演练。

  第五,建立跨部委协调机制、妥善处理海洋执法纠纷。国际国内的海上执法实践反复证明:只要进行海上维权执法,就难免出现冲突,就不可避免出现国与国之间的执法纠纷,我们必须要在心理上、机制上、措施上做好各种准备。对此,一是要强化对海上执法人员的教育培训,确保广大执法人员牢固树立大局意识、法治意识,了解我国的外交方针政策,熟悉海上执法的各种实体性、程序性规定,熟练掌握证据取得、保全的技能,在对外国船舶执法过程中始终做到讲程序,讲原则,讲技巧,依法办事,严防出现违反国际法的行为,防止授人以柄,为我国开展有理、有利、有节的海洋权益维护工作奠定最重要的基础;二是要建立海上执法情报信息共享平台,强化各执法部门的信息交流,相互通报涉案线索和执法信息,避免各自为战、重复执法、贻误执法时机等情况的发生;三是要建立常设的跨部委海上执法协调机构,吸收军队和外交、公安、海关、交通、海事、渔政、环保、宣传等中央部门以及相关沿海省区市地方政府参加,制定重大事项报告程序,研究出台海上应急事件处置原则和办法,整合各部门海上执法行动,统一执法标准,及时、妥善处理海上执法涉外纠纷和其他海上紧急事件。 (作者单位:公安部)

  阅读提示

  海洋权益:国家在其管辖海域内所享有的领土主权、司法管辖权、海洋资源开发权、海洋空间利用权、海洋污染管辖权以及海洋科学研究权等权利和利益的总称。

  我国拥有大陆海岸线18000多公里,岛屿岸线14000公里,是海岸线长度最大的国家之一。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相关规定,我国管辖海域面积近 300万平方公里,但争议区达150万平方公里。我国与所有海上邻国存在海域划界问题,与大多数国家存在岛屿归属争议,目前尚未解决。
还是有明白人的嘛
:victory:

这个可以有。。行使紧追权,维护我国海洋权益
公安部看见农业部威武,眼红鸟
这个确实也该有了,现在出来还来得及
暗示海警也要象渔政海监一样雄起了!
这个应该有……
好啊~
swat191 发表于 2010-11-26 10:51


    是的,部门的良性竞争有利于河蟹发展。
是不是ZF开始吹风了?
海警也要出动鸟
海警应该有动作了吧。
河蟹海洋看来不只有农业部的事情 公安部也要抓呀 不知道城管好久上。
这个好 抓紧落实
海警也要新船要大船,嘿嘿。
柔情如梦 发表于 2010-11-26 10:47


    我们2条追人家7条?
立即行动起来啊
公安部那批去索马里学习登船技术的人难道要毕业上岗了
swat191 发表于 2010-11-26 10:51
农业部这样的政绩偶们p民还素喜欢的、追捧的.................舆论准备早就该开始了!现在都感觉有点晚了..............所幸亡羊补牢.................
不整合、不协调不行了
这方面应该学学俄罗斯。
这要求海监船和渔政船达到一定的数量才可行啊
这个应该的,追追更健康
1895tet 发表于 2010-11-26 12:14
噢,此话何解
渔政罚款后,海监再罚,然后海警第三次罚款,海事局说最后一次罚款。
多造点大的还行啊!
werewolf2010 发表于 2010-11-26 12:37


    敢跑、追不上就给予火力。。。。
显然小日在钓鱼岛经常行使紧追权:(~渔政、海监要多给力啊[:a11:]
呼唤全世界最强大的战斗力--中国城管
难道公安部要奋起直追农业部了?
现在出了 农业部 公安部 不知道以后还有什么部门可以紧跟时代,河蟹海洋。商务部好久跟进呢?
美帝是外交部在前,后面两个彪形大汉:财政部、国防部。(张局说的)

看来土鳖是外交部在前,后面一排小小白兔:农业部、公安部、商务部、央行……当然最后的大杀器:战无不胜恐怖无比一击必中不中再击直至击中的FGW!
bigbluetooth 发表于 2010-11-26 15:12


    呵呵 就是哈。
终于想到这个了。。。
登临权等执法行为的各个细节
公安部终于耐不住寂寞了
发改委才是坐镇的
kilekevin 发表于 2010-11-26 18:38
奇怪的逻辑,两国之间低烈度摩擦或控制规模下的冲突,第一考虑不素级别对等,而是手段是否激动激烈低层次..........................
langge945 发表于 2010-11-26 11:16


   下次就成立海洋综合执法管理局
langge945 发表于 2010-11-26 11:16


   下次就成立海洋综合执法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