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出台新司法解释 调整走私犯罪“军用枪支”认定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8 20:11:41
中国出台新司法解释 调整走私犯罪“军用枪支”认定
2014-09-09  来源:中国新闻网

  中新社北京9月9日电 (记者 欧阳开宇)中国最新出台的一部司法解释强调依法从严惩治严重走私犯罪。

  这部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9日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被视为对于依法严厉打击严重走私犯罪,有效遏制走私犯罪的蔓延势头、充分维护国家正常进出口秩序将发挥积极作用。

  对于走私刑事案件办理当中长期存在争议的问题,新规提出明确处理意见。如针对租用、借用或者使用购买的他人许可证进出口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的现象,新规明确此类行为视同为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行为,应当依法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等罪名定罪处罚。

  针对走私犯罪多数均为现场查获的特点,新规明确在海关监管现场被查获的走私犯罪,应依法以犯罪既遂处理。

  值得注意的是,针对走私武器、弹药罪中原来关于“军用枪支”和“非军用枪支”的分类不尽合理且在实践中难以操作的问题,这部司法解释将之调整为“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枪支”和“以压缩气体等非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枪支”两类,并据此确定不同的定罪量刑标准。

  针对单位犯罪的新特点,新规将单位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的标准由原规定自然人数额标准的5倍下调为2倍。

  此外,新规就《刑法修正案(七)》增设的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和《刑法修正案(八)》修正的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两个罪名制定了定罪量刑标准,明确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即应定罪处罚,指出偷逃应缴税额应以走私犯罪实施时的税则、税率、汇率和完税价格计算,强调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不论已受行政处罚的走私行为的具体对象,均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完)

http://www.chinanews.com/fz/2014/09-09/6574864.shtml中国出台新司法解释 调整走私犯罪“军用枪支”认定
2014-09-09  来源:中国新闻网

  中新社北京9月9日电 (记者 欧阳开宇)中国最新出台的一部司法解释强调依法从严惩治严重走私犯罪。

  这部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9日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被视为对于依法严厉打击严重走私犯罪,有效遏制走私犯罪的蔓延势头、充分维护国家正常进出口秩序将发挥积极作用。

  对于走私刑事案件办理当中长期存在争议的问题,新规提出明确处理意见。如针对租用、借用或者使用购买的他人许可证进出口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的现象,新规明确此类行为视同为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行为,应当依法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等罪名定罪处罚。

  针对走私犯罪多数均为现场查获的特点,新规明确在海关监管现场被查获的走私犯罪,应依法以犯罪既遂处理。

  值得注意的是,针对走私武器、弹药罪中原来关于“军用枪支”和“非军用枪支”的分类不尽合理且在实践中难以操作的问题,这部司法解释将之调整为“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枪支”和“以压缩气体等非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枪支”两类,并据此确定不同的定罪量刑标准。

  针对单位犯罪的新特点,新规将单位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的标准由原规定自然人数额标准的5倍下调为2倍。

  此外,新规就《刑法修正案(七)》增设的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和《刑法修正案(八)》修正的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两个罪名制定了定罪量刑标准,明确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即应定罪处罚,指出偷逃应缴税额应以走私犯罪实施时的税则、税率、汇率和完税价格计算,强调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不论已受行政处罚的走私行为的具体对象,均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完)

http://www.chinanews.com/fz/2014/09-09/6574864.shtml
司法解释就是造法运动,无语!
AAAAA007 发表于 2014-9-9 23:22
司法解释就是造法运动,无语!
美国的司法解释也是有法律效力的,毕竟法律不能随意修改,只能通过解释来补充。
问题是,我们不是依法治国,法律还是武器
玩具枪还是枪支
天哪 发表于 2014-9-10 15:43
美国的司法解释也是有法律效力的,毕竟法律不能随意修改,只能通过解释来补充。
问题是,我们不是依法治 ...
呵呵
那么哪国是依法治国
或者
在你眼里怎么才算依法治国?
稍微科学合理了一点点。定罪也会不一样。
这个跟直接鉴定玩具BB没什么关系吧,大家希望看到的是对玩具BB本身的鉴定标准。
PLA8341 发表于 2014-9-10 17:50
呵呵
那么哪国是依法治国
或者
政府守法的就是依法治国
天哪 发表于 2014-9-10 20:26
政府守法的就是依法治国
照这个逻辑
凡是有行政诉讼法的国家政府
都不是依法治国咯
-----
你上来就把国家打个
不是依法治国
那么在这个基础上就什么都不是啊
就好比上来就是
警察不能持枪上街巡逻
那还谈警察怎么对付暴力犯罪啊
这个跟港灿现在搞得一样嘛
至于
法律还是武器
法律本来就是武器啊
不但是武器,还是工具,标准,准则,后果,代价
难道现在判定一件事只需要靠嘴一说就有结论?
AAAAA007 发表于 2014-9-9 23:22
司法解释就是造法运动,无语!
同意,司法解释是因为法律规定的太宽泛,量化不够。
早该修改了,司法实践中早就是按照火药为动力和以压缩气体等非火药为动力来划分枪支种类的
高斯动力步枪合法化
以下均属军用枪支,请家中私藏该类枪支的童鞋立即到当地公安部门投案自首,争取宽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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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这个生意的。。。哪个不是数量特别巨大!
我在CF里有好几把枪支,请问是否要去自首!那里面还多人都私有枪支,是否需要举报!谢谢!
非愚 发表于 2014-9-11 12:06
以下均属军用枪支,请家中私藏该类枪支的童鞋立即到当地公安部门投案自首,争取宽大处理!!!!
兄弟,保存这些枪不易呀。最后一把做的真精致。
r626 发表于 2014-9-11 11:45
高斯动力步枪合法化
高斯炮属于冷兵器,做功的时候不发热,投射体不与非加压身管直接接触!和十字弩差不多,虽然打出去的是120mm迫弹
acu110 发表于 2014-9-10 19:21
这个跟直接鉴定玩具BB没什么关系吧,大家希望看到的是对玩具BB本身的鉴定标准。
有大了关系了……
原来是某物和真家伙直接视为是同样的玩意……
现在至少是在形式上多了一些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