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回应“擅传公共场所监控视频最高罚3万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5/03 20:24:18
http://t.cn/zQo6Vnl
 8月1日,河南省人大CW会通过《河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多家媒体对此予以报道。然而,随着次日网上爆出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多名法官“集体招嫖”事件后,该条例在网友中引起了一些热议。有网友对《条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传播或者未经公安机关通知查看、复制机房系统采集保持的信息”等内容进行质疑,省人大法工委有关负责人表示,禁止网上擅传公共场所监控视频,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的隐私,这与网络反腐和公众监督并不抵触。

  《条例》之热点

  禁止网上擅传公共场所监控视频,违者最高罚3万

  《条例》规定:

  新闻单位、交通枢纽、重要设施、公共场合等应当安装技防监控设施,在公共场所等安装技防设施的同时,应当设置明显标识,以提醒公民注意自我保护隐私权。

  《条例》禁止:

  在宾馆客房、公共宿舍、公共浴室、更衣室、卫生间等涉及公民隐私的场所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并对此类行为加重处罚。

  违反此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可责令其拆除,并对单位处以3000元至3万元罚款,对个人处以1000元至5000元罚款。

  监控视频管理人员若私自把公园里、道路上摄像头拍到的视频放到网上传播,也将受到处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传播或者未经公安机关通知查看、复制机房系统采集保持的信息。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可以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处以5000元至3万元罚款,对个人处以1000元至5000元罚款。

  《条例》之热议

  公共场所的言行为何不能传播?这规定要保护谁?

  然而,风云突变——

  8月2日,网上爆出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多名法官“集体招嫖”的视频后,保护公共安全和公民隐私的《河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却受到一些质疑。

  一网友说:私自传播监控视频,违法?按此规定,把上海高院法官集体招嫖视频传到网上的人可惨了。俺不明白的是:公共场所的言行为何不能传播?这样的规定是要保护谁?

  但也有网友对此进行了反驳。网友妞妞说:这某种程度上就是保护隐私。还记得“摸奶哥”不?他的视频被随意上网,最后搞出多大的风波?事实上,这种事,你只能说那个人私德有问题,但却不能治他的罪。除非他已经犯法。如果公民的资料随意上网,谁都有可能被剥光在大众面前,赤裸裸的,隐私一览无余!

  《条例》之回应

  是保护公民的隐私

  与网络反腐和公众监督不抵触

  面对网友的“争议”,河南省人大CW会法工委有关负责人对此予以澄清。他说,禁止网上擅传公共场所监控视频,是为了保护公民的隐私,这与网络反腐和公众监督并不抵触。

  该负责人说,保护公民的隐私权,这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条例》对保护公民隐私作出了科学规定,如公共宿舍、公共浴池、更衣室、卫生间等涉及公民隐私的场所,明令禁止安装视频监控系统,违反就要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包括拆除,同时还要进行处罚。对于一些公共场所,要求必须安装视频监控,为的是保证公共安全。对于公共场所的隐私地方,也不能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如宾馆的走廊里要安装监控系统,但是宾馆的房间内就不能安装监控设施。这是对公共场所和隐私场所作出的明确界定。

  监控设施拍摄的视频,对违法犯罪确实是很大的震慑和威慑。但可以试想一下,如果拍摄的视频,不足以认定是违法犯罪,仅仅是违反社会公德,甚至就是公民的隐私,监控视频管理人员私自放到网上传播,每个公民都是赤裸裸地暴露在大庭广众之下,公民的隐私权受到了侵犯,这就是犯罪。所以《条例》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传播或者未经公安机关通知查看、复制机房系统采集保持的信息。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可以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处以5000元至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处以1000元至5000元罚款。

  但是,对于一些腐败现象和违法嫌疑,并没有堵塞言路。普通公民没有侦查权,发现违法犯罪嫌疑后,可以依法向纪检监察和司法机关举报,由纪检监察和司法机关按照法律程序进行侦查和查处。如果网传的视频不是违法犯罪的直接证据,就会对其他公民构成诽谤,侵犯其他公民的名誉权。所以,反腐和进行公众监督,与保护公民隐私权、名誉权,一码是一码,不能以暴制暴,也不能以违法制违法。

http://t.cn/zQo6Vnl
 8月1日,河南省人大CW会通过《河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多家媒体对此予以报道。然而,随着次日网上爆出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多名法官“集体招嫖”事件后,该条例在网友中引起了一些热议。有网友对《条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传播或者未经公安机关通知查看、复制机房系统采集保持的信息”等内容进行质疑,省人大法工委有关负责人表示,禁止网上擅传公共场所监控视频,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的隐私,这与网络反腐和公众监督并不抵触。

  《条例》之热点

  禁止网上擅传公共场所监控视频,违者最高罚3万

  《条例》规定:

  新闻单位、交通枢纽、重要设施、公共场合等应当安装技防监控设施,在公共场所等安装技防设施的同时,应当设置明显标识,以提醒公民注意自我保护隐私权。

  《条例》禁止:

  在宾馆客房、公共宿舍、公共浴室、更衣室、卫生间等涉及公民隐私的场所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并对此类行为加重处罚。

  违反此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可责令其拆除,并对单位处以3000元至3万元罚款,对个人处以1000元至5000元罚款。

  监控视频管理人员若私自把公园里、道路上摄像头拍到的视频放到网上传播,也将受到处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传播或者未经公安机关通知查看、复制机房系统采集保持的信息。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可以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处以5000元至3万元罚款,对个人处以1000元至5000元罚款。

  《条例》之热议

  公共场所的言行为何不能传播?这规定要保护谁?

  然而,风云突变——

  8月2日,网上爆出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多名法官“集体招嫖”的视频后,保护公共安全和公民隐私的《河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却受到一些质疑。

  一网友说:私自传播监控视频,违法?按此规定,把上海高院法官集体招嫖视频传到网上的人可惨了。俺不明白的是:公共场所的言行为何不能传播?这样的规定是要保护谁?

  但也有网友对此进行了反驳。网友妞妞说:这某种程度上就是保护隐私。还记得“摸奶哥”不?他的视频被随意上网,最后搞出多大的风波?事实上,这种事,你只能说那个人私德有问题,但却不能治他的罪。除非他已经犯法。如果公民的资料随意上网,谁都有可能被剥光在大众面前,赤裸裸的,隐私一览无余!

  《条例》之回应

  是保护公民的隐私

  与网络反腐和公众监督不抵触

  面对网友的“争议”,河南省人大CW会法工委有关负责人对此予以澄清。他说,禁止网上擅传公共场所监控视频,是为了保护公民的隐私,这与网络反腐和公众监督并不抵触。

  该负责人说,保护公民的隐私权,这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条例》对保护公民隐私作出了科学规定,如公共宿舍、公共浴池、更衣室、卫生间等涉及公民隐私的场所,明令禁止安装视频监控系统,违反就要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包括拆除,同时还要进行处罚。对于一些公共场所,要求必须安装视频监控,为的是保证公共安全。对于公共场所的隐私地方,也不能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如宾馆的走廊里要安装监控系统,但是宾馆的房间内就不能安装监控设施。这是对公共场所和隐私场所作出的明确界定。

  监控设施拍摄的视频,对违法犯罪确实是很大的震慑和威慑。但可以试想一下,如果拍摄的视频,不足以认定是违法犯罪,仅仅是违反社会公德,甚至就是公民的隐私,监控视频管理人员私自放到网上传播,每个公民都是赤裸裸地暴露在大庭广众之下,公民的隐私权受到了侵犯,这就是犯罪。所以《条例》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传播或者未经公安机关通知查看、复制机房系统采集保持的信息。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可以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处以5000元至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处以1000元至5000元罚款。

  但是,对于一些腐败现象和违法嫌疑,并没有堵塞言路。普通公民没有侦查权,发现违法犯罪嫌疑后,可以依法向纪检监察和司法机关举报,由纪检监察和司法机关按照法律程序进行侦查和查处。如果网传的视频不是违法犯罪的直接证据,就会对其他公民构成诽谤,侵犯其他公民的名誉权。所以,反腐和进行公众监督,与保护公民隐私权、名誉权,一码是一码,不能以暴制暴,也不能以违法制违法。

本来还想吐槽的,看到是飞翔的省份,算了吧……
其实仔细看看那些爆料主,那个不是被欺负惨了啊,如果公开渠道管用的话,p民们要废这个劲头干啥啊。

太极宗师塔萨达 发表于 2013-8-5 12:30
本来还想吐槽的,看到是飞翔的省份,算了吧……


其实所谓的保护隐私已经被偷换成保护非法隐私(那些丑恶之事)。保护隐私是应该打击那些利用个人合法隐私的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如果是保护公共利益而不去保护隐私的话,应该允许这种行为,公众在一定的前提条件下还有知情权呢。这个条例又是一个恶规。和嫖宿幼女罪起一样的作恶的作用。非法隐私不应该受到保护。宪法本意也没有保护非法隐私的意思。违反道德的行为也不应该受隐私保护。某些人是不是以为道德这个玩意是很无聊的人折腾出来的呢?至于有人利用道德去作恶,那又是另一回事了,也一样同时不受保护。利用别人的丑恶隐私去作恶,也要一样同时被罚。
太极宗师塔萨达 发表于 2013-8-5 12:30
本来还想吐槽的,看到是飞翔的省份,算了吧……


其实所谓的保护隐私已经被偷换成保护非法隐私(那些丑恶之事)。保护隐私是应该打击那些利用个人合法隐私的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如果是保护公共利益而不去保护隐私的话,应该允许这种行为,公众在一定的前提条件下还有知情权呢。这个条例又是一个恶规。和嫖宿幼女罪起一样的作恶的作用。非法隐私不应该受到保护。宪法本意也没有保护非法隐私的意思。违反道德的行为也不应该受隐私保护。某些人是不是以为道德这个玩意是很无聊的人折腾出来的呢?至于有人利用道德去作恶,那又是另一回事了,也一样同时不受保护。利用别人的丑恶隐私去作恶,也要一样同时被罚。
这算是以防漏水的名义把泄洪闸给堵了,逼那些心理变态的纵火砍人搞爆破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