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亳州一农民被判死缓 八年后因真凶归案获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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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亳州一农民被判死缓 八年后因真凶归案获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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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1月06日

  我能要回我的青春吗?这是一起冤案的主人公———今年27岁的安徽亳州农民赵新建发出的令人心酸的呐喊,他此前的八年青春是在高墙中度过的。由于被认定为一起凶杀案的杀人凶手,赵新建被判死缓。在被关押了8年后,因“真凶归案”被无罪释放。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中,安徽省政法部门发现的这起安徽版本的佘祥林式案件,令人震惊,具有重大警示作用。

  1998年8月7日凌晨,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城北乡邢庄村17岁少女邢某在其家中被害。凶手掐死受害人奸尸后逃离。此案在当地引起极大关注。亳州警方根据死者现场遗留下的一件T恤衫、一双拖鞋、两条毛巾系同村村民赵新建所有,而认定赵为此案的重大嫌疑人。通过刑讯逼供等手段,警方取得了赵新建的“犯罪证据”。

  2001年7月31日,亳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00)亳中刑初字第1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赵新建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邢吕氏人民币20000元。赵新建不服,提出上诉,称自己所做的供述是在刑讯逼供的情况下招供的。2001年10月17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遂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2002年6月12日,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判决被告赵新建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赵新建不服,再次提出上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再一次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然而,安徽省高院的两次发回重审,并没有改变赵新建的命运。2004年4月12日,亳州中院再次重审后,作出(2003)亳中刑初字第00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决赵新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损失人民币20000元。赵新建因无钱聘请律师,耽误了上诉期限。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邢吕氏不服判决,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04年6月16日,安徽省高院作出(2004)皖刑终字第23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随后,赵新建被送往安徽省宿州监狱服刑。

  终审裁定生效后,赵新建及家人多次申诉及上访,均无结果。被害人亲属认为未判处赵新建死刑,也不断上访。此案引起了亳州市公安局新任局长的重视,决定重新对此案进行侦查,并重新组织了专案组。2004年8月20日,此案的真凶李某某被抓获。

  2005年12月20日,安徽省高院作出(2005)皖刑监字第0157号再审决定书,认为,现亳州市院审理的由亳州市检察院指控的另一案件与原审被告人赵新建犯故意杀人罪一案属同一犯罪事实,决定对赵新建故意杀人一案再审。2006年1月6日,安徽省高院作出(2006)皖刑再终字第0001号刑事裁定,裁定撤销了该院(2004)皖刑终字第23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和亳州院(2003)亳中刑初字第00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发回亳州中院重审。后在亳州中院重审期间,即2006年6月23日,亳州市谯城公安分局作出释放通知书,将赵新建以没有犯罪事实为由释放。7月17日,亳州中院作出裁定,准许亳州市检察院撤回对被告人赵新建故意杀人一案的起诉。

  赵新建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长达八年,其在看守所就度过了六年多的时间。尽管他凭着公安机关没有犯罪事实的释放证重获自由四个月了,但至今还未获得一纸无罪判决,赔偿问题更是杳无音讯。

  (来源:法制日报,记者李光明)安徽亳州一农民被判死缓 八年后因真凶归案获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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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1月06日

  我能要回我的青春吗?这是一起冤案的主人公———今年27岁的安徽亳州农民赵新建发出的令人心酸的呐喊,他此前的八年青春是在高墙中度过的。由于被认定为一起凶杀案的杀人凶手,赵新建被判死缓。在被关押了8年后,因“真凶归案”被无罪释放。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中,安徽省政法部门发现的这起安徽版本的佘祥林式案件,令人震惊,具有重大警示作用。

  1998年8月7日凌晨,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城北乡邢庄村17岁少女邢某在其家中被害。凶手掐死受害人奸尸后逃离。此案在当地引起极大关注。亳州警方根据死者现场遗留下的一件T恤衫、一双拖鞋、两条毛巾系同村村民赵新建所有,而认定赵为此案的重大嫌疑人。通过刑讯逼供等手段,警方取得了赵新建的“犯罪证据”。

  2001年7月31日,亳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00)亳中刑初字第1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赵新建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邢吕氏人民币20000元。赵新建不服,提出上诉,称自己所做的供述是在刑讯逼供的情况下招供的。2001年10月17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遂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2002年6月12日,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判决被告赵新建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赵新建不服,再次提出上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再一次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然而,安徽省高院的两次发回重审,并没有改变赵新建的命运。2004年4月12日,亳州中院再次重审后,作出(2003)亳中刑初字第00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决赵新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损失人民币20000元。赵新建因无钱聘请律师,耽误了上诉期限。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邢吕氏不服判决,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04年6月16日,安徽省高院作出(2004)皖刑终字第23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随后,赵新建被送往安徽省宿州监狱服刑。

  终审裁定生效后,赵新建及家人多次申诉及上访,均无结果。被害人亲属认为未判处赵新建死刑,也不断上访。此案引起了亳州市公安局新任局长的重视,决定重新对此案进行侦查,并重新组织了专案组。2004年8月20日,此案的真凶李某某被抓获。

  2005年12月20日,安徽省高院作出(2005)皖刑监字第0157号再审决定书,认为,现亳州市院审理的由亳州市检察院指控的另一案件与原审被告人赵新建犯故意杀人罪一案属同一犯罪事实,决定对赵新建故意杀人一案再审。2006年1月6日,安徽省高院作出(2006)皖刑再终字第0001号刑事裁定,裁定撤销了该院(2004)皖刑终字第23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和亳州院(2003)亳中刑初字第00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发回亳州中院重审。后在亳州中院重审期间,即2006年6月23日,亳州市谯城公安分局作出释放通知书,将赵新建以没有犯罪事实为由释放。7月17日,亳州中院作出裁定,准许亳州市检察院撤回对被告人赵新建故意杀人一案的起诉。

  赵新建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长达八年,其在看守所就度过了六年多的时间。尽管他凭着公安机关没有犯罪事实的释放证重获自由四个月了,但至今还未获得一纸无罪判决,赔偿问题更是杳无音讯。

  (来源:法制日报,记者李光明)
为什么不是到更高一级别的去审判而要发回重审呢?
原帖由 大侠随风飘 于 2006-11-6 15:59 发表
为什么不是到更高一级别的去审判而要发回重审呢?

从理论上来说对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二审法院是可以改判,但是一般来说都是发回原法院重审。。。:L :L :L 所以说最高法院收回死刑审核权是必要的,可以设想假如这个当事人被判的是死刑的话,早就被敲脑壳了;funk ;funk ;funk
安徽亳州赵新建案:冤案新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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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1月08日

  1998年8月7日凌晨,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华佗镇邢庄村一17岁少女被杀害,凶案现场因有该庄村民赵新建衣物、拖鞋等,赵新建的噩梦从此开始,他最终被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直到杀人真凶被捕,赵新建的冤情才得以昭雪。今年6月23日,亳州市谯城区公安分局发出释放通知书,将赵新建以没有犯罪事实为由释放(11月6日《法制日报》)。

  类似赵新建这样的冤假错案近些年来不断发生。拂开佘祥林、胥敬祥、李久明及赵新建这些冤案各自不同案情的迷雾,可以发现一些具有规律性的缘由,可以说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的这些痛点正是冤案不断发生的症结所在,因而也就可以说,如果这些痛点不能从制度设计上得到根本性的破解,赵新建似的冤案依然可能一再发生。

  痛点之一:刑讯逼供没有杜绝。案件进入起诉与审理阶段需有证据,一些公安人员便通过刑讯逼供方式“取证”。不是凶手却承认自己杀了人,而且供认的“作案情节”明显有悖常理,赵新建像其他冤案的主角一样受到刑讯逼供不言自明。

  痛点之二:司法机关迁就“民意”。亳州中院一位办案人员说的话,或许是对当前部分司法机关“不得已”屈从于“民意”直言不讳表达:“面对被害人家属的压力,司法机关不敢随意放掉自己最初抓获的犯罪嫌疑人,哪怕是证据不足的犯罪嫌疑人。而且,一次次发回重审,当事人家人三天两头来闹,你说怎么办,只能哪边闹得凶往哪边靠一点。”

  痛点之三:公检法之间缺乏应有的制约。尽管宪法规定司法机关之间是既相互协调又相互制约的关系,但在现实办案过程当中,个别地方司法机关之间只讲协调不讲制约。无论是佘祥林、胥敬祥、李久明还是赵新建案的办理过程中,司法机关彼此制约的宪法规定都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最终酿成冤案。

  痛点之四:“错案追究制”助长错案酿成。尽管赵新建案两次被安徽省高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审,但亳州中法只是将赵新建由原先的死刑改判为死缓。亳州中院所以不作无罪判决而只是进行“折中处理”,个中缘由经该院一位法官的话语显露无遗:“这样判主要是考虑公安和检察机关,退回去就是错案。”可见,担心公安与检察机关办案人员受到错案追究,是亳州中院固执己见的出发点之一。正如早有司法界专业人士所指出的,“错案追究制”带有一定的行政化色彩,所以并不适用于司法机关。也正因为如此,我们可以看到,在包括赵新建案件在内的诸多错案当中,该种制度严重背离初衷,实际反倒起了助长错案酿成的作用。

  其实,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的诸多“死穴”并非注定不能破解。比如,对于刑讯逼供可以通过审讯过程全程录音录像及律师在场等制度化解;如果司法机关能够摆脱对于地方诸多方面的依赖,很大程度上就能排除主要来自被害人家属方面的“民意”与“社会影响”的干扰;如果能像北京市一中院那样以“法官不规范行为认定”制度取代“错案追究制”,就既能达到约束司法人员行为的功效,又能避免施行具有行政管理色彩的“错案追究制”可能带来的副作用。

  同时更需认识到的是,就破解冤案生成的诸多“死穴”而言,保障人权意识得到弘扬方为根本。只有对保障人权具有发自内心的呼唤与渴求,对于违法犯罪的一切打击都在尊重人权的大前提下进行,彻底铲除冤假错案生成的现实土壤与意识基础,像赵新建这样的冤假错案才会拥有杜绝发生的可能性。

  (来源:检察日报 作者: 魏文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