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临武官方证实被免职城管官员系法院副院长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9 06:17:25
日前,有媒体披露,因“城管与瓜农冲突,瓜农死亡”一事被免职的湖南临武县城管局分管执法的党组副书记邹红卫,另一身份疑为临武县法院副院长。临武县委宣传部7月26日向新京报记者证实上述消息。

  当地多位政法领导挂职

  临武县法院官方网站一份更新于7月26日的“临武县人民法院领导班子成员工作分工”表显示,邹红卫的职务为党组成员、副院长,分管行政庭、国家赔偿、计生非诉执行、本院计划生育等工作。

  与其他领导班子成员不同,邹红卫的分管工作后面加了“已停职”的备注。

  临武县宣传部官员向新京报记者介绍,为了提高行政执法部门的依法行政能力,指导各执法单位依法执法,临武县将该县公安局、法院等部分政法单位领导,分别在相关行政执法单位挂个领导职务,指导执法。而身为县法院副院长的邹红卫被派到了县城管行政执法局,挂职“党组副书记”。

  “相当于城管局名誉领导”

  有媒体引用知情人士的话称,“邹红卫实际上还是法院的人,在城管行政执法局挂个领导职务,只是为了方便指导行政执法。相当于城管执法局的‘名誉领导’”。

  临武县人民政府网站2009年12月的一份干部任前公告显示,邹红卫生于1967年5月,大学学历,时任县法院副科审判员、刑事庭庭长,拟任县法院正科审判员。

  湖南一官员介绍,免职是指免去某人所担任职务;停职是指暂时停止其履行的职务,接受调查或者审查。严格来说,停职不算处分,还属于检查阶段,怎么进行处分,是检查之后的事。

  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博士后廖曜中认为,法院属于司法机关,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属于行政机关。

  廖曜中说,司法机关领导到行政机关兼职,是违背现行法律精神的,尤其是法院领导兼职行政执法局职务,容易造成行政监理司法的后果。

  《法官法》规定:法官不得兼任行政机关、检察机关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务,不得兼任律师。

  临武县法院拒绝对此进行回应。((记者 周清树))
http://sc.people.com.cn/n/2013/0727/c345458-19170313.html日前,有媒体披露,因“城管与瓜农冲突,瓜农死亡”一事被免职的湖南临武县城管局分管执法的党组副书记邹红卫,另一身份疑为临武县法院副院长。临武县委宣传部7月26日向新京报记者证实上述消息。

  当地多位政法领导挂职

  临武县法院官方网站一份更新于7月26日的“临武县人民法院领导班子成员工作分工”表显示,邹红卫的职务为党组成员、副院长,分管行政庭、国家赔偿、计生非诉执行、本院计划生育等工作。

  与其他领导班子成员不同,邹红卫的分管工作后面加了“已停职”的备注。

  临武县宣传部官员向新京报记者介绍,为了提高行政执法部门的依法行政能力,指导各执法单位依法执法,临武县将该县公安局、法院等部分政法单位领导,分别在相关行政执法单位挂个领导职务,指导执法。而身为县法院副院长的邹红卫被派到了县城管行政执法局,挂职“党组副书记”。

  “相当于城管局名誉领导”

  有媒体引用知情人士的话称,“邹红卫实际上还是法院的人,在城管行政执法局挂个领导职务,只是为了方便指导行政执法。相当于城管执法局的‘名誉领导’”。

  临武县人民政府网站2009年12月的一份干部任前公告显示,邹红卫生于1967年5月,大学学历,时任县法院副科审判员、刑事庭庭长,拟任县法院正科审判员。

  湖南一官员介绍,免职是指免去某人所担任职务;停职是指暂时停止其履行的职务,接受调查或者审查。严格来说,停职不算处分,还属于检查阶段,怎么进行处分,是检查之后的事。

  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博士后廖曜中认为,法院属于司法机关,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属于行政机关。

  廖曜中说,司法机关领导到行政机关兼职,是违背现行法律精神的,尤其是法院领导兼职行政执法局职务,容易造成行政监理司法的后果。

  《法官法》规定:法官不得兼任行政机关、检察机关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务,不得兼任律师。

  临武县法院拒绝对此进行回应。((记者 周清树))
http://sc.people.com.cn/n/2013/0727/c345458-1917031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