欲保一方特权者必反“宪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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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应学俊)   

【核心提示】习主席宣示“依法执政关键是依宪执政”,这无疑已经道出“宪政”的要义。而欲保实际存在的一方高居于《宪法》和法律之上的特权者,必然打心底反对“依宪执政”之“宪政”。在谈社论资反“宪政”的专论文章中从来找不到引用习主席关于实施《宪法》的关键性讲话,这无疑已经露出欲盖弥章的马脚。

“依宪执政,依法治国”——这便是“宪政”的通俗定义,只不过国家领导人未将此二字说出口而已。反“宪政”之浊浪必后续乏力,因为谈社论资说“西方”,最终无法自圆其说,偷换概念老把戏只能糊弄小学生而已。道德良知正义感和思维的逻辑已使人们业已看清——

一、哪些人反“宪政”?

不愿严格依《宪法》行事者,欲对《宪法》取其所需加以利用者,必恐惧和反对“依宪执政”之“宪政”。

欲拥有或实际已拥有超越《宪法》规定的某些权力和权利并丧失道德良知者(个人或集团),大多必反“宪政”——《新京报》6月28日报道国家审计署审计结果:33部门违规出国花4453万 央企决策违规损失46亿——稍稍严肃法纪便无处遁形,遑论认真行“宪政”!要想这些蠹虫支持“宪政”难道不是与虎谋皮?

曾经实施和正在实施超越《宪法》规定之行为者,大多如何能支持“宪政”?

想从拥有超越《宪法》特权的一方谋获一瓢羹,或对“宪政”抱有并非客观理性之偏见者,必反“宪政”。

拿“资产阶级、西方”给“宪政”贴标签者,实际上就是企图阻挠“依法治国、依宪执政”的实现,欲保一方实际存在的超越《宪法》之特权不受制约,维护既得利益者和特权拥有者的利益。如此而已。而在谈社论资反“宪政”的专论文章中从来找不到引用习主席关于实施《宪法》的关键性讲话,这无疑已经露出欲盖弥章的马脚。

二、挥舞“颠煽”大棒欲置呼吁“宪政”者于死地是唬人的、徒劳的

构陷呼吁“宪政”就是要推翻执政党的领导,这是挥舞唬人的大棒——因为行“宪政”其依据自然是《宪法》,否则何以称“宪政”?而现行《宪法》已在序言中确认了“全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所以,行“宪政”与“推翻……”何干?此其一。

构陷呼吁“宪政”者说,行“宪政”的下一步就是“修宪”,就可以取消执政党的领导地位。此说最能迷惑人,也似乎是构陷的杀手锏。但仍然站不住脚。

其一,从1954年新中国第一部《宪法》制定到2004年,50年间中国《宪法》经历多次修改;而在这期间我国并无“宪政”一说,更未实行之。“修宪”与行“宪政”如何扯得上关系?   

其二,“修宪”是社会发展与时俱进的必然,而非“宪政”的必然。否则,我们今天是否可以仍沿用文革版《宪法》?

再说,修宪是有一整套政治程序的,岂是任人可轻易而为?重大修改还会广泛征求全国各界人士意见,这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必然。我国现行《宪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这一严格规定大大高于对一般法律的修改。

所以,挥舞大棒构陷呼吁“宪政”者,其最终目的还是惧怕《宪法》对权力的约束,欲保一方特权而已。因《宪法》规定包括执政党在内的各政党、政府和军队武装力量等“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亦即不存在超越《宪法》的任何特权。而目前还是有这样特权存在的,行“宪政”则必将对此有所规范。某些人岂能不反“宪政”?

三“宪政”久违,但“宪政”理念与价值在我国由来已久

“宪政”并不涉及具体执政者。它是治国理政的政治学概念,是方法论,是民主与法制的价值追求,是人类长期政治探索的文明成果。

即使在中国,“依宪执政”之“宪政”的理念和价值追求也由来已久,只不过离我们时远时近,若即若离罢了;教科书中更极少涉及《宪法》和“宪政”;因而使大多国人久违,以致至今某些大学毕业生对《宪法》及其作用也不甚了然,遑论“宪政”。

“宪政”的提出和实践尝试,起码从清末肇始,延至民国初,再到蒋介石政权,再到毛泽东1940年2月的发表的《新民主主义的宪政》;继而1954年经全国人民广泛讨论并由全国人大通过制定了新中国第一部《宪法》。“宪政”实践虽并未成功,但其基本理念和价值并未遭到反对和批判,即便在文革之中也未废了《宪法》。

1997年(距今16年),中共总结历史经验和教训,吸纳法学界的研究成果,在十五大明确肯定了“依法治国”基本理念:“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形式和途径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这便初步阐明了“宪政”的要义和诉求。

1999年3月,“依法治国”作为国家治理的基本方略和奋斗目标被庄严写入《宪法》,即形成现行宪法总纲的第五条:“……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至此,“宪政”理念实际上已经基本形成,并庄严入宪。

2012年末,全国人大建立“宪法墙”——这在中国史无前例,凸显《宪法》在治国理政实践中权威地位。新上任的习近平总书记发表了一系列关于实施《宪法》的重要讲话,除重申《宪法》第五条内容,还明确指出:“依法执政关键是依宪执政”;“宪法的权威与生命在于实施”;“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等等。习主席虽未说出“宪政”二字,但无疑已表明执政党实施“依宪执政”之法治理念的决心。“宪政”正是落实“依法治国、依宪执政”的逻辑路径和科学概念,是对现执政党宣示的概括。

四、行“宪政”与“搞西方那一套”之谬说

“宪政”是治国理政方法论和政治学概念,而非具体制度——制度是宪法和法律的具体内容决定的——因而,“宪政”本身无姓社姓资之分;而制定《宪法》的具体内容倒是涉及一些“主义”问题。这是常识。

所以,尽管各国大多行宪政,但因《宪法》的不同而具体情形各不相同——正如中国的前后“30年”、前苏联、当今朝鲜等都声称搞“社会主义”一样,但具体实践大不相同。所以,具体定制与经典政治概念定义并不可同日而语。“郑志学、杨晓青”们别再费功夫扯淡贴标签了,国内外真正政治学者对“宪政”的定义和习主席的讲话精神是一致的。有案可考,不赘。

“宪法——宪政”,其核心价值在于民主与法制,在于对超越《宪法》和法律之上的皇权、人治特权的否定。如此而已。反“宪政”归根结底就是欲保一方高居于《宪法》之上的特权免受制约。

五、“违宪审查制度”的建立是“依宪执政”之“宪政”的必然

习主席指出:“依法执政关键是依宪执政”,这已道出了“宪政”的要义。既然“依宪执政”,对违反《宪法》的法律、法规、制度、行为等进行审查,纠正一切违宪的制度和行为就是题中之意,也是《宪法》中的明文规定。只要是人,大约无法反对这样人类共有的思维逻辑,并非每件事都可以用姓社姓资一刀切割贴标签的,诚如“资本主义的苗、社会主义的草”——那曾多么是可笑的形而上学经典笑话。

但杨晓青、郑志学一类反“宪政”者,硬要将“违宪审查”贴上 “西方”和“姓资”的标签,如此笑话,其伎俩之拙劣远在“梁效、罗思鼎”等之下。不信请看:

其一,现行《宪法》规定:“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但如何追究?机制何在?并未有具体立法保证《宪法》这一条款的实施,这也正是有《宪法》而无“宪政”的典型例证之一。

其二,中共前任总书记胡锦涛在纪念《宪法》实施20周年大会讲话中明确指出:“要抓紧研究和健全宪法监督机制,进一步明确宪法监督程序,使一切违反宪法的行为都能及时得到纠正。”胡锦涛虽未说“宪政”和“违宪审查”,但无疑已经凸显“宪政”理念、价值和实践模式;上述“机制”和“程序”须“抓紧研究”——难道不正是呼之欲出的“违宪审查制度”?郑志学、杨晓青们如何能否定这一点?

否则,我们试问“郑志学”等:我国2003年已经废止《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现行《劳教试行办法》已宣布将停止执行,这些法律法规废止的依据不是《宪法》又是什么?这不是“违宪审查”的实践又是什么?区别仅仅在于没有建立正式的“违宪审查制度”和“宪法法院”而已。而这,正是需要研究和立法的事项,这既是“依宪执政”的必然,也是落实胡锦涛总书记讲话精神的要求。没有“违宪审查制度”的法律机制和程序,“依宪执政”就极可能成为空话。

六、现执政党岂会将《宪法》变为“挂羊头卖狗肉”之假《宪法》?

有《宪法》而不行“宪政”——即“依宪执政”者,如袁世凯、蒋政权,毛泽东斥之为“挂羊头卖狗肉”;意大利政治学家萨托利称之为“装饰性宪法和冒牌宪法”。在这一点上,“东方”的毛泽东和“西方资产阶级”的萨托利倒是真正的异曲同工。现执政党岂会如此?

美国著名政治学家路易斯•亨金认为,宪政意指“成立的政府要受到宪法的制约,而且只能根据其条款来进行统治,受制于其限制”。还有学者认为“宪政是这样一种理想,正如它希望通过法治来约束个人,并向个人授予权利一样,它也希望通过法治来约束政府并向政府授权。”这才是“宪政”的客观定义和理论性概括。而这些,恰恰与已广为人知的习总书记的阐述如“依法执政关键是依宪执政”“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几乎完全一致。反“宪政”者连篇累牍拿“西方、资产阶级”说事儿,那是搞元问题的宏大叙事玩偷换概念的把戏而已,伎俩过于拙劣。

执政党宣示“为人民服务”和“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那么,严格按体现人民意愿的《宪法》治国理政,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各种行政、司法行为等等——这便是“宪政”,是法治价值的体现。它,规范了政府、公民各自的权力和权利界限,不可互相僭越;它,使国家政治运行稳定有序,长治久安,使可持续发展得以保障;它,使人民当家作主之“民主”既有保障也受规范。不行“宪政”,不论“前30年”和“后30年”,均给人民和国家带来无穷灾难和重大挫折,这已为历史和无数事实所证明。

拿“西方、资产阶级”说事儿恶意构陷呼吁“宪政”的国人,不过是欲盖弥章,处心积虑蓄意阻挠“依法治国、依宪执政”的实现,欲保实际尚存的某些高居于《宪法》和法律之上的一方特权不受制约才是其根本目的。而对于现执政党来说,是否使用“宪政”这一概念是一回事,是否言行一致践行“依宪执政”宣示和是否践行《宪法》是另一回事,是名与实两个层面的问题罢了。□   

2013年6月28日  原文地址:h ttp://blog.ifeng.com/article/28577860.html

(原创:应学俊)   

【核心提示】习主席宣示“依法执政关键是依宪执政”,这无疑已经道出“宪政”的要义。而欲保实际存在的一方高居于《宪法》和法律之上的特权者,必然打心底反对“依宪执政”之“宪政”。在谈社论资反“宪政”的专论文章中从来找不到引用习主席关于实施《宪法》的关键性讲话,这无疑已经露出欲盖弥章的马脚。

“依宪执政,依法治国”——这便是“宪政”的通俗定义,只不过国家领导人未将此二字说出口而已。反“宪政”之浊浪必后续乏力,因为谈社论资说“西方”,最终无法自圆其说,偷换概念老把戏只能糊弄小学生而已。道德良知正义感和思维的逻辑已使人们业已看清——

一、哪些人反“宪政”?

不愿严格依《宪法》行事者,欲对《宪法》取其所需加以利用者,必恐惧和反对“依宪执政”之“宪政”。

欲拥有或实际已拥有超越《宪法》规定的某些权力和权利并丧失道德良知者(个人或集团),大多必反“宪政”——《新京报》6月28日报道国家审计署审计结果:33部门违规出国花4453万 央企决策违规损失46亿——稍稍严肃法纪便无处遁形,遑论认真行“宪政”!要想这些蠹虫支持“宪政”难道不是与虎谋皮?

曾经实施和正在实施超越《宪法》规定之行为者,大多如何能支持“宪政”?

想从拥有超越《宪法》特权的一方谋获一瓢羹,或对“宪政”抱有并非客观理性之偏见者,必反“宪政”。

拿“资产阶级、西方”给“宪政”贴标签者,实际上就是企图阻挠“依法治国、依宪执政”的实现,欲保一方实际存在的超越《宪法》之特权不受制约,维护既得利益者和特权拥有者的利益。如此而已。而在谈社论资反“宪政”的专论文章中从来找不到引用习主席关于实施《宪法》的关键性讲话,这无疑已经露出欲盖弥章的马脚。

二、挥舞“颠煽”大棒欲置呼吁“宪政”者于死地是唬人的、徒劳的

构陷呼吁“宪政”就是要推翻执政党的领导,这是挥舞唬人的大棒——因为行“宪政”其依据自然是《宪法》,否则何以称“宪政”?而现行《宪法》已在序言中确认了“全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所以,行“宪政”与“推翻……”何干?此其一。

构陷呼吁“宪政”者说,行“宪政”的下一步就是“修宪”,就可以取消执政党的领导地位。此说最能迷惑人,也似乎是构陷的杀手锏。但仍然站不住脚。

其一,从1954年新中国第一部《宪法》制定到2004年,50年间中国《宪法》经历多次修改;而在这期间我国并无“宪政”一说,更未实行之。“修宪”与行“宪政”如何扯得上关系?   

其二,“修宪”是社会发展与时俱进的必然,而非“宪政”的必然。否则,我们今天是否可以仍沿用文革版《宪法》?

再说,修宪是有一整套政治程序的,岂是任人可轻易而为?重大修改还会广泛征求全国各界人士意见,这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必然。我国现行《宪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这一严格规定大大高于对一般法律的修改。

所以,挥舞大棒构陷呼吁“宪政”者,其最终目的还是惧怕《宪法》对权力的约束,欲保一方特权而已。因《宪法》规定包括执政党在内的各政党、政府和军队武装力量等“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亦即不存在超越《宪法》的任何特权。而目前还是有这样特权存在的,行“宪政”则必将对此有所规范。某些人岂能不反“宪政”?

三“宪政”久违,但“宪政”理念与价值在我国由来已久

“宪政”并不涉及具体执政者。它是治国理政的政治学概念,是方法论,是民主与法制的价值追求,是人类长期政治探索的文明成果。

即使在中国,“依宪执政”之“宪政”的理念和价值追求也由来已久,只不过离我们时远时近,若即若离罢了;教科书中更极少涉及《宪法》和“宪政”;因而使大多国人久违,以致至今某些大学毕业生对《宪法》及其作用也不甚了然,遑论“宪政”。

“宪政”的提出和实践尝试,起码从清末肇始,延至民国初,再到蒋介石政权,再到毛泽东1940年2月的发表的《新民主主义的宪政》;继而1954年经全国人民广泛讨论并由全国人大通过制定了新中国第一部《宪法》。“宪政”实践虽并未成功,但其基本理念和价值并未遭到反对和批判,即便在文革之中也未废了《宪法》。

1997年(距今16年),中共总结历史经验和教训,吸纳法学界的研究成果,在十五大明确肯定了“依法治国”基本理念:“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形式和途径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这便初步阐明了“宪政”的要义和诉求。

1999年3月,“依法治国”作为国家治理的基本方略和奋斗目标被庄严写入《宪法》,即形成现行宪法总纲的第五条:“……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至此,“宪政”理念实际上已经基本形成,并庄严入宪。

2012年末,全国人大建立“宪法墙”——这在中国史无前例,凸显《宪法》在治国理政实践中权威地位。新上任的习近平总书记发表了一系列关于实施《宪法》的重要讲话,除重申《宪法》第五条内容,还明确指出:“依法执政关键是依宪执政”;“宪法的权威与生命在于实施”;“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等等。习主席虽未说出“宪政”二字,但无疑已表明执政党实施“依宪执政”之法治理念的决心。“宪政”正是落实“依法治国、依宪执政”的逻辑路径和科学概念,是对现执政党宣示的概括。

四、行“宪政”与“搞西方那一套”之谬说

“宪政”是治国理政方法论和政治学概念,而非具体制度——制度是宪法和法律的具体内容决定的——因而,“宪政”本身无姓社姓资之分;而制定《宪法》的具体内容倒是涉及一些“主义”问题。这是常识。

所以,尽管各国大多行宪政,但因《宪法》的不同而具体情形各不相同——正如中国的前后“30年”、前苏联、当今朝鲜等都声称搞“社会主义”一样,但具体实践大不相同。所以,具体定制与经典政治概念定义并不可同日而语。“郑志学、杨晓青”们别再费功夫扯淡贴标签了,国内外真正政治学者对“宪政”的定义和习主席的讲话精神是一致的。有案可考,不赘。

“宪法——宪政”,其核心价值在于民主与法制,在于对超越《宪法》和法律之上的皇权、人治特权的否定。如此而已。反“宪政”归根结底就是欲保一方高居于《宪法》之上的特权免受制约。

五、“违宪审查制度”的建立是“依宪执政”之“宪政”的必然

习主席指出:“依法执政关键是依宪执政”,这已道出了“宪政”的要义。既然“依宪执政”,对违反《宪法》的法律、法规、制度、行为等进行审查,纠正一切违宪的制度和行为就是题中之意,也是《宪法》中的明文规定。只要是人,大约无法反对这样人类共有的思维逻辑,并非每件事都可以用姓社姓资一刀切割贴标签的,诚如“资本主义的苗、社会主义的草”——那曾多么是可笑的形而上学经典笑话。

但杨晓青、郑志学一类反“宪政”者,硬要将“违宪审查”贴上 “西方”和“姓资”的标签,如此笑话,其伎俩之拙劣远在“梁效、罗思鼎”等之下。不信请看:

其一,现行《宪法》规定:“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但如何追究?机制何在?并未有具体立法保证《宪法》这一条款的实施,这也正是有《宪法》而无“宪政”的典型例证之一。

其二,中共前任总书记胡锦涛在纪念《宪法》实施20周年大会讲话中明确指出:“要抓紧研究和健全宪法监督机制,进一步明确宪法监督程序,使一切违反宪法的行为都能及时得到纠正。”胡锦涛虽未说“宪政”和“违宪审查”,但无疑已经凸显“宪政”理念、价值和实践模式;上述“机制”和“程序”须“抓紧研究”——难道不正是呼之欲出的“违宪审查制度”?郑志学、杨晓青们如何能否定这一点?

否则,我们试问“郑志学”等:我国2003年已经废止《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现行《劳教试行办法》已宣布将停止执行,这些法律法规废止的依据不是《宪法》又是什么?这不是“违宪审查”的实践又是什么?区别仅仅在于没有建立正式的“违宪审查制度”和“宪法法院”而已。而这,正是需要研究和立法的事项,这既是“依宪执政”的必然,也是落实胡锦涛总书记讲话精神的要求。没有“违宪审查制度”的法律机制和程序,“依宪执政”就极可能成为空话。

六、现执政党岂会将《宪法》变为“挂羊头卖狗肉”之假《宪法》?

有《宪法》而不行“宪政”——即“依宪执政”者,如袁世凯、蒋政权,毛泽东斥之为“挂羊头卖狗肉”;意大利政治学家萨托利称之为“装饰性宪法和冒牌宪法”。在这一点上,“东方”的毛泽东和“西方资产阶级”的萨托利倒是真正的异曲同工。现执政党岂会如此?

美国著名政治学家路易斯•亨金认为,宪政意指“成立的政府要受到宪法的制约,而且只能根据其条款来进行统治,受制于其限制”。还有学者认为“宪政是这样一种理想,正如它希望通过法治来约束个人,并向个人授予权利一样,它也希望通过法治来约束政府并向政府授权。”这才是“宪政”的客观定义和理论性概括。而这些,恰恰与已广为人知的习总书记的阐述如“依法执政关键是依宪执政”“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几乎完全一致。反“宪政”者连篇累牍拿“西方、资产阶级”说事儿,那是搞元问题的宏大叙事玩偷换概念的把戏而已,伎俩过于拙劣。

执政党宣示“为人民服务”和“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那么,严格按体现人民意愿的《宪法》治国理政,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各种行政、司法行为等等——这便是“宪政”,是法治价值的体现。它,规范了政府、公民各自的权力和权利界限,不可互相僭越;它,使国家政治运行稳定有序,长治久安,使可持续发展得以保障;它,使人民当家作主之“民主”既有保障也受规范。不行“宪政”,不论“前30年”和“后30年”,均给人民和国家带来无穷灾难和重大挫折,这已为历史和无数事实所证明。

拿“西方、资产阶级”说事儿恶意构陷呼吁“宪政”的国人,不过是欲盖弥章,处心积虑蓄意阻挠“依法治国、依宪执政”的实现,欲保实际尚存的某些高居于《宪法》和法律之上的一方特权不受制约才是其根本目的。而对于现执政党来说,是否使用“宪政”这一概念是一回事,是否言行一致践行“依宪执政”宣示和是否践行《宪法》是另一回事,是名与实两个层面的问题罢了。□   

2013年6月28日  
依宪执政 这谁造的名词
拿西方给宪政贴标签是党内极左和自由派的一贯做派,真的严格执行我国宪法这两派就再也没有机会一手遮天


脖子顶着的是脑袋吗?我怎么觉得像香瓜?
知了、知了、退散吧;

脖子顶着的是脑袋吗?我怎么觉得像香瓜?
知了、知了、退散吧;
FriedrichIV 发表于 2013-7-14 08:25
拿西方给宪政贴标签是党内极左和自由派的一贯做派,真的严格执行我国宪法这两派就再也没有机会一手遮天
真正的左派,从来没有想过一手遮天
真正的左派,从来没有想过一手遮天
毛左也算左派?
hjh247 发表于 2013-7-14 09:29
真正的左派,从来没有想过一手遮天
真正的左派才是真正的自由派,他们都认为,民主制度才是最好的制度。
社会主义被贴上专制的标签,是极左和极右派干的,因为极左专制分子要让社会主义者接受专制,
极右分子希望民主主义者憎恨社会主义,所以他们吧这两者绑在一起,对于一国两制的误导就是源自
这类阴谋。
不要左派,不要右派,只要中派(中国派)
FriedrichIV 发表于 2013-7-14 09:30
毛左也算左派?
就像自干五也算派别?
小马枪 发表于 2013-7-14 09:35
不要左派,不要右派,只要中派(中国派)
谁来界定?谁又来掌握?
依法,执法,守法,要等到什么时候?